债务性融资方案(精选8篇)
1.债务性融资方案 篇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
2011-02-25 10:31:06 | 文章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58 次
哈尔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 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
为做好我市融资性 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暂行办法》施行前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全省规范整顿工作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的要求,我市力争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已于1月10日在《黑龙江日报》和《生活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金融办已于1月11日在《哈尔滨日报》和《新晚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市金融办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市金融办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各区、县(市)政府及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区、县(市)监管部门对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并向市金融办组织申报。市金融办对全市及市属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并向省金融办进行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由省金融办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区、县(市)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监管部门应向市金融办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同时,接受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的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对规范整顿不达标的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债务性融资方案 篇二
军工企业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国防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2007年国防科工委出台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打破了军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瓶颈”, 开辟了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国家将鼓励军工企业整体改制上市, 以发挥军工企业的整体优势。这些都表明国家希望上市军工企业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进行筹资。但由于军工企业本身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 加上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出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 我国的上市军工企业在股权融资方面受到了诸多的限制, 股权融资的效果不佳, 因此大部分的军工企业依旧将债务性融资作为企业筹资方式的首选。
有国内外的研究证明, 公司存在“政治关系”与公司的融资便利性有正相关关系 (Roberts, 1990;Fisman, 2001;Johnson & Mitton, 2003) , 发现其直接经济后果是, 如果与公司有政治联系的政治官员去世或下台, 一旦公众获知该信息, 该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Faccio (2006) 通过对42个国家的样本研究发现, 公司的政治联系在全球具有普遍性, 特别是在一些贪污腐败严重的国家。另外, 国内也有研究发现中小企业的高官如果具有政府和银行背景相对于其他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具有便利性 (文晓璋, 2006) 。在我国, 上市军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多或少的与政府具有一定的联系, 上市军工企业的高管也大多具有政府背景, 因此军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 政治关系是否对上市军工企业的融资, 特别是利用债务融资产生影响, 并且在军工类的企业中企业高管如果具有政府背景是否如国内外研究表述的那样会对企业的债务融资产生有利的影响将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二、研究假设及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的提出
由前述分析可知, 目前上市军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为依靠债务融资, 并且上市军工企业与政府、银行的关系极为紧密, 这样有利于上市军工企业更容易的获取债务性融资。据此我们可以提出假设:军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债务融资方面具有便利性。
(二) 研究设计
1.样本
本文使用的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 其他公司治理数据都来自CSMAR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因为2006年之后军工企业才开始大规模的上市, 因此本文将样本期间确定为2006-2008年。本文有关军工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进行认定。本文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分类标准。按军工股名录剔除企业类别中不包括军工企业的上市公司和样本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 最后得到的样本包括648个观测值。
2.变量的定义
我们采用虚拟变量Armin来表示企业是否为军工类上市企业, 但企业为上市军工企业时, 其值取1, 其他情况则取0。
参照吴文锋、吴冲锋、刘晓薇 (2008) 的研究成果, 因变量融资便利性Fabow, 本文用公司当年的借款占总资产比例来表示, 即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总资产。
参照国内外众多的研究, 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持股比例等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其更加努力地进行融资, 因此, 本文选取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等高管的薪酬、董事长持股比例、总经理的持股比例来考察其对企业融资的影响。
公司规模 (Size) 反映对企业融资的影响, 财务杠杆 (Level) 定义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总资产, 反映公司的资本结构对企业融资的作用;资本支出比例, 本文分别采用流动资产与收入比 (CC/S) 和固定资产与收入比 (FC/S) 来表示;盈利能力即总资产净利润率ROA, 用息税前利润/总资产的平均值来衡量。主要的变量和计算方法详见表1。
3.检验模型
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同时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一般都会对其筹资能力产生影响, 建立军工企业筹资的融资检验模型, 检验研究关于军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债务融资方面具有便利性的模型如下:
其中β0为截距项, ε为残差项。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2给出了模型研究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对样本的总体分布予以统计后的结果显示:研究模型 (1) 所选的648个样本横跨2006—2008年三个年度, 其中上市军工企业的样本分别占总体的29.2%、28.0%和24.1%。
(二) 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分析
是否为军工企业与贷款融资便利性关系的检验结果表明:2006年的R值为0.691, 2007年的R值为0.673, 2008年的R值为0.648, 这三年的误差项均较小, 这说明用以检验的方程其解释力度都在0.60以上, F值2006年为46.501, 2007年为46.509, 2008年为42.605, 且这三年的F值都在0.01以上统计水平显著, 即不同年度的样本不存在序列自相关, 这说明我们的模型设定和检验结果是可信的。
通过表3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 是否为军工企业和企业的融资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2006年其参数为0.012, 显著性水平为0.049, 2007年其参数0.009, 显著性水平为0.048, 2008年其参数0.023, 显著性水平为0.017, 为假设1成立说明军工类上市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企业其获得的债务融资比例要高, 更进一步证明了军工企业利用其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与政府和银行的良好关系为其利用贷款融资创造条件。并且由于数据显示各年度的显著性水平逐年加强, 说明这种正相关关系越来越明显。
通过表4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 上市公司的董事薪酬额和企业的融资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2006年其参数为-0.018, 显著性水平为0.0128, 2007年其参数为-0.027, 显著性水平为0.011, 2008年其参数-1.973E-08, 显著性水平为0.048, 这说明上市公司的董事薪酬越高其对企业的融资环境等方面的关心程度越少。而同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和固定资产与收入的比例与企业的融资的便利性成正相关关系, 并且2006-2008年三年的显著性水平都小于0.001, 说明银行在给予企业长期和短期借款的时候, 会考虑企业的财务杠杆和固定资产与收入比例比重等企业资本结构因素, 企业的财务杠杆越好, 固定资产与收入比例越高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较低, 因此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较高, 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但是企业的流动资产与收入的比例却与企业的融资便利性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且显著性水平呈逐年降低趋势, 2006年显著性水平为0.022, 2007年的显著性水平为0.008, 到了2008年显著性水平下降到了小于0.001, 说明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与收入的比例比值越高, 企业越不容易获得银行的借款。
通过表5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 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额和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还有公司的规模和企业的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的融资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从2006—2008年各个变量的显著性水平都明显高于0.1, 这说明银行在给予上市公司的借款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的因素并没有考虑。而与我们传统的观念认为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越容易获得银行借款不同, 企业的规模并不与企业的融资便利性方面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另外,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与上市公司的融资便利性没有相关关系, 这说明银行在给予企业借款的时候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的财务风险方面的因素, 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并没有明显的考虑。
四、结论
在目前我国转型经济的背景下, 军工企业改制上市, 由过去的试点阶段开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作为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全局和国防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军工企业其发展对于国家战略有着深远的影响。而筹资又是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创新能力的关键, 而军工企业在上市后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 正因为如此, 上市的军工企业尝试通过历史上延续下来的良好的政治关系来帮助其突破融资难题, 进而可以更好地进行债务融资已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本文研究表明, 上市的军工企业相对于其他的上市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方面要拥有一些优势。虽然随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 大量的军工企业要进行上市, 并且在上市后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融资, 但限于改革方面的不彻底和市场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军工企业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良好的政治关系或企业高管的政治关系而从银行等机构获取债务融资, 这一方面导致军工企业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 企业筹资的风险加大,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中贷款的风险, 从而加大了金融风险。所以应当拓宽上市军工企业的融资渠道, 改变企业大量依靠债务性融资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吴文锋, 吴冲锋, 刘晓薇.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与企业价值[J].经济研究, 2008 (7) :130-141.
[2]文晓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 2006 (1) :263-264.
[3]Fan, Joseph P.H.;Rui, Oliver Meng;Zhao, Mengx-in.Public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finance:Evidence from corruption case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2008, 36 (3) :343-364.
3.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 篇三
关键词:债务融资;公司价值;内生性
一、引言
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开始,众多学者对资本结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国外主流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务融资在免税、发挥财务杠杆效应、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债务融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近年来,我国的众多学者对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有的实证结果发现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正相关(陈晓和单鑫,1999;汪辉,2003),有的则实证研究表明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杜莹和刘立国,2002;于东智,2003)。
在国内,对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绝大多数学者均从外生性视角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进行了实证研究。使用此方法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经济关系、政策和环境在一段时间相对稳定,因变量对自变量不产生附加影响。但这一条件并非对所有的变量组都满足,除了有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促进效应,还产生因变量对自变量的反馈效应。这就是典型的内生性问题。若两种效应相互加强时,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就会产生有偏估计。解决内生性问题通用的方法是工具变量法,所采用的回归方法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和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 李汉军和张俊喜,2006)。
在本文中,债务融资和公司价值具有明显的互动作用,内生性问题严重。因此,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从内生性视角探讨债务融资和公司价值的相互关系,以求获得可靠的经验证据。
二、文献回顾
1.国外文献
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成熟,制度设计和主体行为都比较规范和完善,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债务融资能够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价值。Jensen和Meckling(1976)和Grossman和Hart(1982)从代理成本角度来解释资本结构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存在股东和经理人员利益不一致问题。由于经理人员是肆意挥霍公司的资产满足个人私欲,而当其不拥有公司100%的股权时,不需要为此付出全部代价,故而会降低公司的价值。当公司的规模一定时,债务融资比例增加,股权融资比例就会减少,经理所持有的股份的比例就会增加,经理挥霍的成本就会增加,因此这种侵占行为就会减少,于是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代理成本。Grossman和Hart(1982)研究表明,公司破產对经理来说成本很高,公司破产可能会使经理的名誉严重受损,或者经理不再具有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债务融资的增加会加大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因而就会促使经理更加努力工作,减少偷懒和在职消费。而Ross(1977)则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解释资本结构问题。对公司收益的分布和投资机会,经理或内部人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公司对资本结构的选择能起到将内部信息传递给外部的作用。债务融资传递的是一种高品质的信号,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信号调整对公司价值的预期,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
2.国内文献
债务融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作用,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是在方面都没有得出相一致的结论。陈耿和周军(2004)从代理成本角度对债务期限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债务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公司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公司的投资选择受到一定的约束。为了保持偿债能力和避免破产,公司一般不会将短期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而且,公司面临着再融资的问题,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会受到债权人的抵制,从而控制了债务代理成本。同时,他们还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长期债务会产生额外的债务代理成本,导致代理成本提高。张维迎(1996)认为在国有企业中代表政府行使控制权的官员拿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他们关心的不是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而是个人的利益,他们也不承担资产的风险,因而不会像真正的所有制那样对经营者实施最适度的干预。而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获得自主权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企业搞的“不死不活”,而不是为投资者多赚钱,因为赚钱多了,别人就来摘桃子了。因此,债务融资并不能产生促使经营者努力经营的动力。杜莹和刘立国(2002)认为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国家,他们之间不是法律规范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能真正起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他们还认为我国的破产退出机制不完善,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不能发挥相机治理的功能,起不到债权治理的作用。
三、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1.样本的选择
本文以2006年度沪深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样本选择时遵循以下原则:上市年限较长、相关数据可以获得、剔除金融类公司和ST和*ST公司。基于上述原则,选择了2006年度372公司为数据样本。数据资料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年报以及证券之星网站。
2.模型设计和变量的定义
本文采用联立方程(1)(2)进行实证分析:
(1)
(2)
公司中,各变量的定义如下:
公司价值(TQ):以托宾Q值表示,TQ=(年末股价*流通股数量+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数量+企业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债务融资(LEV),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的规模(FSIZE),以企业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的成长性(GR),以2002-2006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表示;固定资产比例(FAA),FAA=年末固定资产/年末总资产;国家股影响(STATE),以其为虚拟变量,当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或国家法人股时,STATE =1;否则,STATE =0。
3.样本的回归检验和结果分析
对方程(1)分别应用OLS和2SLS进行了回归分析,以便对两种方法的回归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括号内为t检验值,***表示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双尾检验。
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采用OLS还是采用2SLS进行回归,公司价值与资产负债率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负相关。我们发现在OLS回归中显著的企业规模在2SLS中则不显著了,这表明企业规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其余控制变量在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都一致。从2SLS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债务融资和公司价值是内生决定的,两者互为负相关。
4.结论
本文从内生性视角对公司价值和债务融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公司价值和债务融资是内生地相互决定的,且互为负相关。本文也用OLS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与内生性视角的实证结果相一致。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公司价值与债务融资负相关,债务融资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原因分析
我们的研究结果与经典的资本结构理论和国外的大多数实证研究结果相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资偏好削弱了债务治理机制的作用。很多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的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在我国,一方面,股权融资成本比债务融资成本低(陈晓和单鑫,1999;易宪容,2005);另一方面,股权融资不会影响经营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股东和经营者都会偏好股权融资。由于经营者不存在偿债付息和公司破产的压力,在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外部监督较弱、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失效,经营者就可能滥用现金流进行在职消费和过度投资等,从而使公司的价值降低。
2.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发展滞后。企业债券的契约是一种“硬约束”,契约条款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及公司破产清算的压力促使经营者更加努力工作,从而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张维迎(1996)在阐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思路时指出,要把国有资本转变为债权,非国有资本转变为股权,以解决国有企业代理人缺位和经理人员不作为的问题。我国不完善的企业债券市场限制了企业债券债务治理作用的发挥。
3.破产退出机制不完善和相机治理机制失效。破产制度是债务融资发挥作用重要的制度基础。我国的《破产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虽然早已出台,但由于考虑到职工就业、银行债务等问题,企业破产难以依法实施。相机治理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债权人代替股东掌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破产法律法规并不支持银行在企业面临破产时接管企业,这就限制了债权人发挥公司治理的经济作用。
为使债务治理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规范股权融资机制,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完善和实施破产制度;完善银行相机治理的作用和主办银行制度;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等。
参考文献:
[1] Grossman Sanford, J., and Hart Oliver (1982). Corporate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Managerial Incentives. In J McCall. ed. :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 Jensen, M. C., and Meckl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 305-360.
[3] Ross Stephen. The Determination of Capital Structure: The Incentive Signaling Approach [J].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7, (8): 23-40.
[4] 陈耿,周军. 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研究-一个基于代理成本的理论分析 [J]. 财经研究,2004,(2): 58-65.
[5] 陈晓和单鑫. 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J]. 经济研究,1999, (9): 39-46.
[6] 杜莹,刘立国. 中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 [J]. 证券市场导报,2002,(12): 66-68.
[7] 李汉军,张俊喜. 上市企业治理与绩效间的内生性程度 [J]. 管理世界,2006,(5): 121-127.
[8] 汪辉. 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 [J]. 经济研究,2003,(8): 28-35.
[9] 于东智. 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一项经验分析 [J]. 中国工业经济,2003, (l): 87-94.
[10] 易宪容. 2005年中国股市的困难与问题 [J]. 互联网周刊,2005, (3): 68-70.
[11] 张维迎. 中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 [J]. 金融研究,1996,(10): 27-29.
4.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有哪些相同点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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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有哪些相同点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权益融资是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权益来实现。那么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有哪些相同点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国家主权信用评级(Sovereign rating)是指评级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主权机构(通常是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实质就是对中央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的一种判断。作为中央政府对本国之外的债权人形成的债务,一般由债权人所在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
企业融资的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是企业在筹集和使用一定量资本是必须支付的代价。筹资成本是筹集资本时发生的费用,诸如银行借款的手续费、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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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发行费等就是典型的筹资成本。而用资成本则是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典型形式有资本的股息和红利、债券的债息、银行借款的利息等。用资成本的特征是定期多次发生于每一会计期间。从理论上讲,资本成本应该是筹资成本加上用资成本。因为筹资成本数额小,因而一般所考虑的资本成本主要是用资成本。用相对数形式来表达资本成本时,有如下公式:
资本成本(率)=实际用资成本/(实际筹资额-实际筹资成本)
上述公式的各项,一般按年确定指标口径,而且在计算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具体每一种形式的资本成本时,上述公式中的实际用资成本是指企业因之而必须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出量。也正是这一点,造成了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具体成本计算公式的区别。这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属于税前抵扣项目,所有基于债务融资而发生的成本,按照各国例行税法,均属于税前抵扣项目,因而具有所得税抵减效应,具体而言,企业在权益融资上所实际支付的资本成本就是其所支付的股息、红利的账面金额;而在债务资本上所支付的资本成本则是其所支付的利息、债息等的账面金额再扣除其按所得税比例计算的部分。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债息、利息等基于债务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成本,其中相当于所得税率比例的部分是国家以其所得税支付的。这就是税前抵减项目的所得税抵减效应,依据上述分析,可以分别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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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融资的资本成本的计算公式
优先股资本成本=优先股年股利/(优先股实际融资额-实际融资费用)
普通股资本成本=普通股年股利/(普通股实际融资额-实际融资费用)
如果一个公司的股利是按照一个既定比率每年增长,则还有如下公式:
普通股资本成本=普通股年股利/(普通股实际融资额-实际融资费用/既定增长率)
(2)债务融资的资本成本的计算公式
债务资本成本的计算,则需要考虑所得税抵减效应。通常在债务成本资本诸如利息、债息等内容的名义数额上乘以所得税抵减效应系数“1-所得税税率”即可。
银行借款资本成本=借款利息*(1-所得税税率)/(银行借款实际融资额-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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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成本=债券利息率*(1-所得税率)/(债务实际融资额-融资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1)债务性资金,是通过增加企业的负债来获取的,例如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向供货商借款等。债务性资金必须到期偿还,一般还要支付利息。
权益性资金,是通过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来获取的,如发行股票、增资扩股、利润留存。权益性资金是企业的自有资金,不需要偿还,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红、派息。
(2)保守型企业倾向于使用更多的权益性资金,尽可能少地筹借债务性资金,因为这样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和债务风险,使企业稳健发展。
利用债务性资金可以激进型企业敢于筹借较多的债务性资金,利用财务杠杆“借鸡生蛋”,借用别人的钱来做生意,使企业具有高速发展的潜力,但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债务风险。
(3)债务利息可以抵所得税,而权益资金不可以。故一般债务资金成本比权益资金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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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就是本次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相同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有哪些相同点http://s.yingle.com/zw/199343.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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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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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私教隐瞒病史健身猝死健身房需要为此负责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4.html
公司债务与法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zw/704053.html
为逃3万元债诱杀债主挖坑埋尸遭遇借钱不还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zw/70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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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钱不还怎么办,可以找警察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1.html
5.债务性融资方案 篇五
实施细则
参阅资料
目 录
政策法规
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
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 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3.49,0.01,0.29%)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 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 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 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 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 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 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地发公益性项目建设至举债快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 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整体可控 无系统性风险
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部署加强管理
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 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日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则。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在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大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与地方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4万亿元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地方债”重新得以发行,4000亿元主要流向了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此外,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指出,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在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下,人们不仅开始担心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是否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记者在采访诸多财税专家时,基本上都表示不太可能。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强调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具体来看,首先,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其次,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抵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再次,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最后,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在加强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的同时,对于各式各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何进行管理,“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虽然目前来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6.债务性融资方案 篇六
(二)地方政府债券(21部)
1、综合(3部)
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承销(1部)
1)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
3、一般责任债券(10部)
1)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3)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4)关于试点省(市)地方政府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行发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1]23号)5)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6)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7)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8)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9)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10)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7部)
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3)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5)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6)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7)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三)企业债券(26部)
1、综合(2部)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试点和准入(1部)1)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
3、发行审核(4部)
1)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2)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3)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4)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
4、发行、登记和托管(7部)
1)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4)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6)关于公布实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14]50号)7)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5、专项债券(14部)
1)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3)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4)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5)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6)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7)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9)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10)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11)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12)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13)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14)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6、回购交易(1部)
1)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7、清算结算(1部)
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8、风险管理(4部)
1)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3)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4)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9、债券过户(2部)
1)企业债券分销过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5]66号)2)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中债字[2006]126号)
(四)金融债券(17部)
1、金融债券(6部)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254号)5)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6)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次级债券(7部)
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2)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5号)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4)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5)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6)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行次级债券有关情况的通报 7)关于发布《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的通知
3、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1部)
1)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3部)
1)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04]330号)3)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8部)
1、综合(8部)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4)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7号)7)关于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 8)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服务指南
2、承销(7部)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2号)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5号)3)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8号)4)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9号)5)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年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年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5号)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号)7)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第1号)
3、发行(2部)
1)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
4、超短期融资券(2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2号)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1]2号)
5、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2)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19号)
6、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6号)
7、资产支持票据(1部)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4号)
8、项目收益票据(1部)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0号)
9、信息披露(2部)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操作规程(清算所公告[2012]4号)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0号)
10、其他业务守则(12部)
1)关于支持非金融企业(公司)使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相关事宜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9号)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3号)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6号)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5号)5)《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8号)6)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2号)7)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上线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16号)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1号)9)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2号)1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3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3号)1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第14号)12)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3号)
(七)资产支持证券(20部)
1、综合(3部)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2、发行、登记和托管(4部)
1)关于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15号)2)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中债函字[2005]37 号)3)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4)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3、信息披露(5部)
1)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2)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3)关于发布《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0号)4)关于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6号)5)关于发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0号)
4、风险管理(2部)
1)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1号)
5、税务及会计核算(1部)
1)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6、回购交易(1部)
1)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7 试点及准入(4部)
1)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
2)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
7.债务融资工具浅议 篇七
一、我国债券市场结构
债券市场分为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和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 如图1所示。前者是指企业、政府等资金需求者, 为筹集资金进行债券发行, 通过承销商 (一般为金融机构) , 将债券出售给投资人所形成的市场;后者是指发行债券的投资人出售变现, 或从事债券买卖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市场。 (图1)
我国债券市场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一般为大型机构投资者, 而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个人和部分机构投资者, 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交易所市场则为投资者提供线上交易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各类债券品种。其中, 上交所交易的债券总额占到了场内交易市场总量的90%以上, 是我国最主要的场内交易市场。
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方式
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 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我国债券市场越来越成熟, 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尤其是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一般来说, 企业主要依靠下列三种渠道进行债券直接融资:
1、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是交易商协会, 发行人一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性企业, 发行方式是一次注册, 分期发行。
2、企业债:主管部门是发改委, 发行人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 发行方式是一次审批, 足额发行。
3、公司债:主管部门是证监会,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 发行方式与企业债相同, 一次审批, 足额发行。
截至2016年2月,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95, 974.48亿元, 企业债累计发行58, 231.29亿元, 公司债累计发行20, 409.79亿元, 三种方式总发行额达174, 615.56亿元。其中, 由于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较低, 受到了大部分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大型企业的青睐, 其发行额占三种方式总发行额的一半以上, 如图2所示。 (图2)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及品种
近年来, 债务融资工具被大部分企业所认可, 主要由于它具有以下优势: (1)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效率高; (2) 融资成本低, 发行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一般随基准利率浮动, 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利率低点锁定融资成本, 从而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 (3)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较为灵活, 除集合票据外, 通常为一次注册, 多次发行; (4)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多样, 可为企业提供多种选择, 主要包括CP、MTN、SMECN、SCP、PPN、ABN等, 如表1所示; (5) 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金额与期限设计较为灵活,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产品。 (表1)
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 发挥了重大作用, 有效发挥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截至2016年2月,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总额达9.60万亿元, 各类产品发行额如图3所示。其中,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占较大比重。 (图3)
四、债务融资工具促进银企合作, 实现银企共赢
1、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近年来, 企业的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 不但方式单一, 而且使得风险较为集中。如果国家紧缩银根或是采取紧缩政策, 将会直接导致企业资金不足, 偿债压力增大, 甚至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企业信誉受损等。通过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债券, 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 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且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及期限较为灵活, 可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2、拓宽银行盈利平台。
一方面债务融资工具改变了企业负债对银行贷款依赖的局面, 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使银行单靠利差收入的利润结构得到改善, 拓宽了银行盈利平台。银行在进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同时, 能进一步了解企业深层次的需求并发现企业的新需求, 不仅使得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也省去了一些繁琐的程序, 节约了银行的成本。此外, 银行还能通过发散营销的方式, 发掘客户的关联企业, 增加自身业务量。
2015年, 华夏银行某分行通过积极的营销, 为某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办理了近5.4亿元的融资业务, 既解决了该企业资金流动的困难, 又获得了300多万元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相对较低, 降低了该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 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 银行需要加强与企业高层的联系并定期回访, 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这种做法对银行及时识别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极为有效, 增强了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
总体来说, 商业银行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不仅维护了在企业中的现有传统业务份额, 而且还快速发展了以中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新兴金融业务, 实现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结合, 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结合。通过新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综合开发, 有利于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对公客户经理团队, 增强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实力。此外, 通过与企业合作, 加上与新兴金融业务的结合, 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金融服务能力, 牢固了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真正实现银企共赢。
摘要:本文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主题, 对我国债券市场进行介绍, 阐述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 分析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及广受企业青睐的原因。结合最新的数据及实例, 指出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及成本较低, 应用灵活, 是企业直接融资的绝佳选择。
关键词: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参考文献
[1]袁麟, 施青春, 张伟.债务融资工具的现在与未来[J].金融市场研究, 2014.7.
[2]瞿凌云, 刘晓瑞.发行定价视角下发展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5.10.
8.中国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研究 篇八
关键词:企业融资 布置结构 融资形式
自从MM定理提出以来,资本结构和公司价值的关系便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没有资金的支撑就难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以融资成为企业企业发展的必然,借助引用的资本实现企业的正常发展。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比例的确定问题方面,还包括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等内容,而对债务融资结构方面的研究则不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债务融资,这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融资途径和渠道。融资渠道和方式也会影响企业的价值。企业的融资结构和方式,同时也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的影响,破产制度都成为影响企业融资的因素。研究和探讨企业的债务融资结构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资金的筹集使用,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1、企业债务的结构
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务融资形式结构呈现多样的特点,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债务融资情况。一般分为公开和非公开;长期和短期;优先和次级;债权人集中度高的和债权人集中度低的集中结构形式。企业选择哪种融资方式就要承担哪种融资方式带来的风险和融资成本。毕竟融资成本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同时,融资也有风险性。所有这些都应该在企业融资决策前给予充分的考虑。
1.1、债务的布置结构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根据信息公开化程度确定的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化债务融资和非公开化债务融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债务融资称为债务布局结构。在企业的债务融资中,公司的普通债务零息债券、浮动利率票据等公开的融资债券称为公开融资;企业不公开纰漏项目盈利信息避免重要信息泄露的融资债券称为非公开融资债券。非公开融资债券一般是指银行贷款或者是金融公司的贷款等非公开债务的融资形式,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中介和银行中介等具有一定监督和监管能力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他们具有掌握信息的优势地位。
1.2、债务的期限结构
企业的发展中实行的债务融资是应该受到债务约束的,在股权人和经理层发生冲突时选择期限结构债务,可以避免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的问题。而融资的短期债务可以充分解决这个冲突和矛盾。债务的期限分为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两种。企业的短期债务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清算和经营者对自由现金流量的随意决定权方面;长期债务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表现为防止公司无效扩张或建造经营者帝国。具体采取哪种融资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企业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这样的企业就应提高短期债务融资比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和最低的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或者是叫做应该抑制管理层将自由现金流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抑制管理层进行无效投资行为;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融资期限。如果企业的发展相对成熟,效益呈现低增长的企业应该选择较高的长期债务融资方式并适当增加比例,抑制经营者无效扩张。
企业进行融资是需要成本的,融资的方式选择是要考虑融资成本的问题,这是企业利润的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企业融资的成本是融资形式选择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短期债务的价格相比长期债务对企业资产风险变动相对不敏感,更加能够减少资产替代现象;投资不足源于企业的现有债权人分享了新投资项目的收益,若债务在实施新投资项目时到期则会减少投资不足;短期债务比长期债务更能减少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行为。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发生的概率与企业未来的投资机会成正比,因此拥有大量未来投资机会的增长型企业或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选择短期债务融资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减少融资成本。对于投资机会较少的管制性企业或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采取长期债务融资的方式则更为有利,可以减少代理成本降低,提高长期 债务融资比例,减少短期债务融资比例。各种融资方式具有各自的优势,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选择。长期的成本较高,但是对企业的资金的流动性影响较少;短期的风险较少、成本较低,但是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较大。
1.3、债务优先结构
债务融资的债权人监管程度决定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力,在减少股权融资代理成本方面:债务融资对经营者的约束与债权人监控企业的强度成正比,债权人监控企业的强度与其来自监控的收益成正比。若次级债权人实施监控,监控收益首先用来满足优先级债权人,因此次级债权人没有监控企业的动机,所以监控企业的债权人必须是优先级债权人,而且是唯一的优先级债权人,否则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为了提高优先级债权人的监控动机,其权益应该大于企业的清算价值,但其权益在项目清算中的损失应该受到限制,否则会消弱优先级债权人清算项目的动机,进而不能有效约束经营者。
目前中国企业的发展,债务融资成为常态,认真探讨企业的融资结构,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在不同的时期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对企业的资本结构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长短期债务的优劣、公开和非公开债务的优劣、优先级和次级债务的优劣分析,都是企业融资前所要进行的分析。不管采取哪种融资方式,以减少融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原则,减少企业的融资风险为目标。
参考文献:
[1]Amir Sufi.Banks and Flexibility 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Mix of Equity,Bonds,and Bank Debt[J].SSRN working paper,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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