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共8篇)
1.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一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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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编制员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建议;
(二)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可以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可以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置内设(分支)机构,并确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并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举办单位共同设立的,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举办单位和各举办单位的管理权限;属于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委托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
(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第十六条 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建议;
(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一)上级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第十八条 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的方案;
(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编制及其使用现状;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调整的方案;
(四)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以及内设(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副厅级及其以上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分支)机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的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在限额及总量内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所在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冠行政区域名称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使用“江苏”字样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需在“江苏”后冠“中国”、“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协调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岗位、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均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第四十一条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手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
(二)擅自改变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
(三)擅自增加、挤占、挪用事业单位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的;
(四)擅自突破编制结构设置岗位和补充人员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
(八)在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江苏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二
一、江苏省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核算指标体系的构建
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和江苏的省情是我们建立此体系的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社会大系统可分解为经济、社会、环境与科技子系统, 各子系统内部以及子系统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且这种制约关系及协调状况将影响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我们针对江苏省发展的特点和目标要求, 结合有关学者对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成果, 可建立一个核算指标体系来衡量江苏省各地区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 它们包括了资源环境协调性、经济发展协调性和社会发展协调性三个方面, 共55个核心指标, 如附表所示。
1、资源环境协调度子系统反映的是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状况
理论上资源与环境是两个子系统, 应当分开核算。但考虑到我省在资源环境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 目前并未有非常健全的统计制度, 指标数据较难收集, 所以将两部分合在一起, 作为一个子系统。资源环境协调度子系统分为资源丰度、环境制约度、环境保护三个二级子系统, 共计14个核算指标。考虑到江苏省的主要资源是耕地、水资源;江苏省又是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 既是主要的稻米产区之一, 又是主要的水产区之一;另外, 林业用地面积对一个地区的环境有着至关重要作用, 所以在资源丰度子系统中设置了国土面积、耕地面积等6个指标。在环境制约度子系统中, 采用了“三废”排放量以及对环境影响最为严重的SO2、烟尘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等共6个指标。在环境保护子系统中设置了能体现环保规模和效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和“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2个指标。
2、经济发展协调度子系统反映的是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状况
设计时考虑到不同类别的指标在分析问题时所起的作用不同, 因此既选择了反映总量的指标, 从总体上描述江苏省的经济状况, 也选择了反映质量和结构的指标, 体现了江苏省经济发展的质量程度和结构比例关系。最终设置了经济总量、经济质量和经济结构三个二级子系统, 共24个核算指标。经济总量子系统中选择了9个总量指标, 包括生产、销售、财政;由于乡镇企业是江苏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还增设了乡企总产值指标。经济质量子系统中设置了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密度等强度相对指标和生产增长率等10个指标。经济结构子系统中除了经典的产业结构指标外, 还设置了工业化水平系数 (以突出江苏省工业化水平较高的特点, 因为这个特点与环境恶化是密切相关的) 和二元结构系数 (体现江苏省城乡差别仍然较大) 共5个指标。
3、社会发展协调性子系统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状况
针对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我们设计了人口状况、基础设施、科技进步度和城市化水平四个二级子系统, 共17个核算指标。人口状况子系统中包括人口规模、劳动力状况等共6个指标。基础设施子系统中设置了水、电和邮电的人均指标, 以及体现交通基础建设的公路网、铁路网密度共5个指标。科技进步度和城市化水平子系统则分别包括5个、1个统计指标。
二、江苏省2002—2005年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核算指标动态比较
利用所建立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核算指标体系, 我们可以对江苏省近年的资源、环境、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进行动态比较 (详见附表) 。附表数据表明, 江苏省在2002—2005年期间, 经济总量以19.9%的速度在高速增长, 远远高于我国平均水平, 可是在发展的背后还存在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
1、资源环境协调性
江苏省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基础建设, 耕地面积一年比一年缩减, 呈现出“资源空心化”的发展趋势。水资源总量2002年在两百多亿立方米, 2005年剧增为466.96亿立方米, 这显然是洪水灾害作用的结果。而现在的“天灾”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人类活动有关, 这不仅是江苏省的问题, 也是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问题。
由于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给我们和后代带来的危害, 环境保护也变的日益重要, 工业三废的排放量的快速增长趋势得到了遏制, 但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和“三废”的综合利用仍然显得不够。
2、经济发展协调性
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喜人的成果:总量指标不断扩大, 人均指标也在逐步提高, 各项动态相对指标的变动速度表现出旺盛的经济发展能力;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工业化水平系数一直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 说明工业化进程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这也是导致江苏省高污染状况的重要原因。二元结构系数从2002年的3.12下降到2005年的2.59, 说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趋向弱化, 城乡差别有缩小的趋势, 这同时也意味着江苏省的污染会逐步由城市转向农村。
3、社会发展协调性
在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 人口自然增长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由于我省人口基数较大, 人口总量还在迅速增长, 人口密度还是很大 (江苏省为我国除北京、天津、上海三大直辖市之外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 , 这对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江苏省各地这些年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 效果显著。不论是道路建设, 电力的生产与供应, 邮电业都有着突飞猛进的变化。但由于城市人口的膨胀, 污水处理系统投入使用使得水费上涨, 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增强等原因, 使得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有所下降。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的进步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江苏省各级各类院校众多, 师资力量雄厚, 教学设施先进, 教学质量良好。办学经费虽在大力增长, 但是统计数据表明, 办学经费的增长已慢于国民经济的增长, 办学经费占GDP的比例从2002年的1.53%下降到2005的1.41%。技术人员的下降和科技人员比例的提高反映了江苏省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吸引, 但对于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吸引工作略显薄弱, 照此发展下去, 很难预料是否会出现广东省几年前高级技术人员奇缺的现象。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江苏省各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 分流了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 也带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但伴随而来的可能是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所带来的对就业、粮食、能源和饮用水等的不利影响。
4、结论
总的来说, 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 协调度较高, 但对于资源环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使得人均资源逐步减少,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整体的协调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这种不同步的发展态势急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因为, 一旦不平衡加剧了, 也就意味着我们的发展走向了恶性循环, 给我们后代留下的只能是灭亡之路。
摘要: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江苏省情为基础, 力图通过建立一整套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核算与评估指标体系, 结合历年有关数据说明了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 资源环境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总体协调程度偏低的发展特征;最终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江苏省,协调发展,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3-2006.
[2]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3-2006.
3.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三
关键词 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江苏省
中图分类号:F299.27;F327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18.082
城镇化实际上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不断集中到城镇历史自然发展现象,而农业现代化则具有时代发展的特征,是新时期新理念新技术在农业中运用的结果。在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上,Chenery和Syrquin从工业化对两者的推动作用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经济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会使产业结构得以优化,以此提高人们的收入,进而促进城镇化的加快;同时,带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发现,日本、美国通过对农业的大力扶植,加大科技农业与现代化农业经营的投入,在推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而在国内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中,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就城镇化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农业现代化是城镇化发展的基础,而城镇化又引领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1]。
1 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都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进力量。一方面,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有引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加速城镇化可以帮助农村的多余劳动力实现城镇就业,实现就业转移,扩展了农村人口的就业与收入渠道;第二,城镇化是向第二、三产业的转变过程,而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第二、三产业中先进的技术与发展理念对农村劳动力的影响与推广,可以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技术与理念上的进步,从而可以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促进农业的产业革新;第三,农村的城镇化建设作为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毋庸置疑对农村各方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不管是基础建设还是新技术、新产业的引进,都对农村的生产能力、生产方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农业现代化对城镇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可以从3个方面来看。一是随着农业实现现代化,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农村出现很多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就会寻求新的发展,就会出现一部分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现象。另外,农业现代化的水平提高,也会使农民收入增加,经济水平提高的农村人口就会出现向城镇转移,追求更好的资源的状况。二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途径之一是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改革,这就使农业进一步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产城融合,推动城镇化建设的质量。三是城镇化建设除了实现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要推進农民文化水平,精神生活的同步提升,而农业现代化正是帮助农民进行新技术、新理念学习的途径。
2 江苏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现状
2.1 江苏省城镇化发展现状
随着江苏省在城镇化建设上的不断推进与努力,近年来,江苏省的城镇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城镇化率逐年上升,中心城市的规模与经济取得发展,新型城镇发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到2013年末,江苏省的城镇化率由1979年的14.8%增长到64.1%,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高出了10%(见图1)。
另外,农村劳动力也不断向城镇涌入,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在1990年,江苏省第一、二、三产业的生产总值过程为25.1∶48.9∶26.0,到2010年为止,江苏省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生产总值的构成已经变为6.1∶52.5∶41.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的生产结构已经是第二、三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比重明显减少(见图2)。不管是从城市化率还是产业结构上来看,江苏省的城镇化不断加深。
虽然,在城镇化的推进中,取得了很多成效,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地区间城镇化发展差距大,特别是苏南与苏北的差距明显,发展不平衡。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三大区域的城镇化差距已经非常明显,其中苏南、苏中、苏北的城镇化率分别为73.5%、59.7%、56.1%,苏中、苏北与苏南的差距很大,这其中,部分城市的发展差距更是巨大,就南京地区而言,其城镇化水平已经发展较为完善,达到80.23%,由此可见,地区间,城市间的差异之大,发展之不平衡。另外,空间的城镇化远远比人口城镇化快,在城镇化的建设中往往重视城镇用地的扩建,而实际人口密度却不容乐观,江苏省自2000年以来,城镇用地快速增长,到2013年,市区土地面积与建成区增长了7.68%、9.00%,但是反观城镇人口的增长,与空间增加不匹配,仅仅增长了5.31%,人口密度反而下降了。另外,在户籍问题上,虽然江苏省城市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63%,但户籍人口统计来说,城镇化率就大大降低,仅38.7%。这就意味着,很大部分非城镇户口的农民虽然生活在城镇,但并不能享受同等的子女教育、医疗等等社会保障与福利。
2.2 江苏省农业现代化现状
江苏省作为渔民之乡,不仅经济发展在全国占用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农业大省,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效果良好,2013年粮食总量342.3亿kg,位居全国第五,并且发展态势良好,到2014年与十年前相比增长了95亿kg。另外,农村合作组织化不断增强,土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加快,规模经营已经占到全省67%;农村标准化农场有1.2万家,龙头企业也快速增长,已有6 000多家,国家龙头企业也有61家,农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尽量成绩显著,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例如,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大规模机械化生产耕作水平仍然较低。另外,水资源的利用上主要集中在地表水的使用上,水资源缺乏。同时,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可持续发展没有真正落实,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地污染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农村的居住环境。最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存在着老化与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新技术与新理念推进困难。
2.3 江苏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状
城乡一体化是推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江苏省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与发展的目标。首先,农业现代化程度与城镇化的发展相比,远远滞后。另外,城乡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虽然农民在经济与社会保障等问题上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差距依然存在。特别是医疗卫生差距巨大,大部分先进的优越的卫生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农村人口很难享受到良好的医疗资源。农村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与专业的医疗队伍,虽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经逐渐完善,农民看病问题得到一定的改善,但城乡医疗差距问题依然是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一大问题。
3 江苏省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重新认识城镇化内涵,实现城镇化建设的实质进展
城镇化主要是指农村人口渐渐迁移到城镇中去的过程,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也逐渐在城镇发展,城镇的人口日渐增加,城镇的数量与规模也渐渐增多。它是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从事的劳动从事农业等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
江苏省要积极响应党关于建设新农村的号召,明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提出发展的新举措,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不断推进农村新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为指导,合理规划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阶梯式地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提升农民生活水平[2]。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刺激城镇消费,优化消费结构与方式,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合理配置城乡发展资源。
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照搬大城市的发展模式,而要结合自身特别进行规划,建设适合自身区域发展的方案与途径,做好自身功能定位。同时,城镇化不是单一的中心城市的地域扩张,更重要的是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全面建设,提升该地区居民整体综合素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一系列城镇化建设措施。推进城镇化的实质性进展。
3.2 提升农业效率,实现农民创收
农业现代化是传统农业通过现代技术进行生产方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转变,实现生产规模扩大,管理水平提升,生产效率大大提高,逐渐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农业现代化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矛盾也渐渐显现出来,城乡一体化建设成为协调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发展存在着严重不协调的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经济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江苏省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农业大省,是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的坚实后盾,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断发展新农村,新农业。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科学引导,帮助农民进行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与应用,,引导农民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改变农村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发扎高效农业;另一方面,鼓励工商资本进行农业投资,把工商业、市场经济的理念帶到农业发展中来,通过提升农产品的加工深度与附加值,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实现农村经济结构升级,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3.3 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协调发展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随着现代化建设脚步的加快,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问题成为影响社会主义事业推进的重要问题。城镇化与农村现代化两者互相影响,关系密切,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推进农村现代化,另一方面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加快了农村的城镇化,使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带动农村整体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推进两者更好的融合协调,形成良好互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协调两者发展的基本途径。首先,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农村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同时,促进农村与城市的经济等各方面的联系。另外,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人口流向城镇过程中,农村人口在城镇的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城乡均等问题,逐步建立起城乡户籍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城镇化建设也农业现代化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时推进两者发展,协调好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帮助两者实现良性互相促进的发展模式,对于提高江苏省整体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现代化两手一起抓,共同促进城乡共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美好江苏。
参考文献
[1]霍志和.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研究[D].太谷:山西农业大学,2014.
[2]韩永强.淮河流域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5.
4.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四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市国资办 200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第三条 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 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四)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
(五)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查。
第五条 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不得按照总额比例法直接核销。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不良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改制单位根据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章 不良资产移交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职责,或者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所属单位改制中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责。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改制结束后,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九条 改制单位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根据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在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交接双方可以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者在移交协议中签订委托代管条款,债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主体。
第十条 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对同类或单项单笔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应制订处置方案,选择处置方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第十四条 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催讨、电话催讨、上门催讨、诉讼等方式。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账处理。
第十六条 股权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股权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或该股权的评估价。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
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中介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发生的处置收入与处置费用,必须配比。处置收入必须专户存储。处置费用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专户中拨付。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将处置收益纳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转让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按季编制已处置不良资产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档案。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接受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八)泄露商业秘密;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销后,将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5.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常政发〔2008〕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的缴费基准 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协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五、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年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6.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六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构成何罪?
[案情] 2004年初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改制,需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公司占有的几快土地由划拨变为出让性质。
犯罪嫌疑人丁某当时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资产地籍科副科长,具体经办该项业务。2004年初,丁某接到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资料后,经过初审,符合出让条件,然后测算出土地出让金为293万元。随后丁某将审验材料逐级报批后,于2004年6月将材料上报市国土局土。在办理过程中,丁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该公司委托重庆顶加房地产中介公司(丁与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合办)代办该业务,并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许诺可以将土地出让金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丁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觉得有利可图,以便从该公司骗取现金)。在具体经办程中丁某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采取开“头大尾小”[①]的发票,私刻国土局公章和偷盖国土局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共计250余万元,丁某将其中的210万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消费,另外40万元由张某获得。
[争议]
针对丁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理由: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在本案中,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采取开“头大尾小”的发票,私刻公章和偷盖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贪污土地出让金25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丁某在该案中,是想将土地出让金暂时挪用,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私人债务,等自己有钱后再拿钱去帮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办国土证,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主观上只是暂时占有公款的目的,具有归还的意愿,并非想永久占有该笔资金。因而丁某地行为是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理由: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证取得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骗取其250万元资金,并将其中的21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赌债、私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其行为涉嫌构成和诈骗罪,.[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而我们可以认定丁在主观上对这笔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丁某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丁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而支付的费用250万元,表现在:
一、丁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由中介公司来代理土地出让事项,则出让金可以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但事实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因而丁某对重
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这一客观真相,使被害单位产生了错觉,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地交给了丁某。
二、丁某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虚假情况,骗取了被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即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私自打印了国土证,偷盖市国土局公章,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正是看到了盖有市国土局公章的国土证,才对丁某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自愿将250万元钱交给了他而不是按规定交给市国土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那丁某的行为为什么不够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丁某将公路公司的各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到了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该处经过审核同意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应交纳土地出让金293万元,遂叫丁某通知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任何个人不得收取)[②]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正本),但丁某一直没有通知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正本)。反而是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手续进入国土局的审批程序并且已经审批完成,应当交纳出让金办理国土证之时,丁某利用自己是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采取开“头大尾小”的发票,私刻公章和偷盖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50万元,将其中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此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因而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给丁某的250万元,从性质上讲还不是市国土局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因为市国土局还没有收到这笔钱,这笔钱仍然属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尚未成为国有财产,且丁某也不具有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其行为并非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务,因而丁某的行为并不是贪污国家的土地出让金,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
丁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主观上,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占用公款的目的,具有归还的诚意,而本案中,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即丁某已经将这250万处置了,他自己占有210万,剩下的大约40万由张某获得,以及其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非只是挪用。另外,客观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而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侵犯的是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注释:
[①] 所谓“头大尾小”的发票,即将土地出让金填写在发票的第一联,余下的存根联、记帐联单独填写小金额收费的做法。
7.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篇七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物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物质条件,经济增长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1]这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成为研究的重点。Joseph Berechman(2006) 通过使用替代的计量经济模型发现交通方面的投资对美国的州、县和市三个层面上经济增长产生明显的溢出效应。[2]Mohammad Reza(2013)研究印度尼西 亚用时间 序列上的 交通量和 经济增长1988~2010年间数据表明, 物流业对经济持续增长起着重要 的作用。[3]Pablo Coto -Millán, ManuelAgüeros (2013) 收集全世界所有国家2007-2012年间的数据,估算出物流绩效增长1%,世界经济将增长0.011% -0.034% 。[4]Sultan Kuzu, Emrah. nder(2014)发现土耳其的经济增长对物流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物流业和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的格兰杰因果关系。[5]刘南,李燕(2007)研究结果表明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互为因果,即现代物流与经济增长呈现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6]苏秦、张燕(2011)以中国、韩国及美、英、法、德、加、日等G7国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各国物流业与制造业之间的融合、互动现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7]
目前物流业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尽管研究方法和内容众多, 但普遍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在定量分析中更多关注的是数学模型的建立,而对评价体系的建立和选择缺乏严格的论述,所用指标缺乏系统性和说服力。[8]二是对于物流业,物流系统,物流能力,和经济系统、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等相似概念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导致研究结论存在偏差。基于此, 本文将在阐述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概念基础上,论述二者动态耦合协调作用机制,构建它们的评价指标体系, 引入并利用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研究测算1990-2012年间江苏省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动态耦合协调度。
二、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动态耦合协调作用机制及评价体系确定
1、概念界定
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总量及结构变动共同作用决定了地区经济增长的态势,同时,三者又是产生物流需求的直接原因如图1。而物流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物流供给主体通过有效、合理地组织和运用其物流系统内部的各种资源, 向物流需求主体提供所需物流服务的最大能力。[9]发展是事物从出生开始的一个进步变化的过程,是事物的不断更新变化过程。因此,物流能力发展就是物流能力不断提升的一个变化的动态过程。评价物流能力发展水平不仅要考虑目前物流能力即物流业的产出,而且还要考虑目前的投入,因为物流业投入决定了其未来的变化。
2、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的动态耦合协调作用机制
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之间存在着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耦合协调机制,[10]而研究这种机制有助于实现他们协调发展。其中的耦合作用及其协调程度决定了系统由无序走向有序的趋势。[11,12]投资、出口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源动力”也是产生物流需求增长的来源,因而也是物流能力提升和发展的“源动力”。物流需求增长连接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 是两个系统的“耦合点”。一方面,物流能力发展,加快了人员、物资流通,可以促进投资、出口和消费,从而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区域经济增长或者投资,出口和消费的增长,又可以产生更大的物流需求带动物流业产出的增加和对物流业的进一步投入,从而促进物流能力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正面加强循环反馈作用。反之,如果物流能力发展过度滞后,就会形成瓶颈效应,制约投资、出口、消费或者经济增长。如果过度超前,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对经济增长也产生负面影响。
3、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基于上述研究,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动态性、可得性、全面性的原则,同时根据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年鉴,科技统计年鉴,物流统计年鉴现有相关指标,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物流业评价中增加了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科技支出, 因为现代物流形成了完整的技术体系,现代物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呈现出科技型物流的特征。[13]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反映这一特点,才更加科学合理。但是,查阅了现有的物流业评价研究文献没有发现本行业科技方面指标。究其原因, 是在物流业的科技方面统计资料在各个地区表现方式不同。比如在湖北等省科技统计年鉴中有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R&D经费支出指标 ,但在江苏等省各种统计年鉴中没有完全 相同的统 计指标,但是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费支出”。虽然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不是行业科技经费支出全部, 但在当前情况下, 这些机构还是行业科研的主力部队,因此,他们的经费支出应该可以作为行业经费支出的代表。虽然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统计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不能做横向比较,但可以在本地区做纵向的动态比较,与本研究内容相符,所以将它们引入了本指标体系。
二、动态耦合协调度的计算模型
依据上述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耦合协调作用机制分析,建立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该模型计算时需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数据预处理,得出标准化功效值、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构建评价函数、建立动态耦合度模型,确定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和划分耦合协调度等级的标准。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设描述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特征向量为xtj*=(xt1,xt2,...,xtj),j=1,2…,n,yti*=(yt1,yt2, ….,yti),i=1,2…,m,对xtj进行标准化,即不同指标间的单位和数量级存在差异,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如下:[14]
其中,Xtj为第t时刻,第j项评价指标标准化功效值;xtj为实际观测值,xjmax、xjmin分别为第j项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同理对yti按照(1)式进行处理得到Yti。
2、利用熵权赋值法计算指标权重
为了使评价值具有客观性,利用熵权赋值法来确定指标权重,该方法认为指标的信息熵越小,就表明这个指标的变异程度越大, 它所提供的信息也会越大, 在评价中起到的作用就越大, 它的权重就越大。[5]指标j有信息熵值Ej为:
这里设l为统计数据发生的起始时间点,z为最终时间点,k>0,为调节系数,ptj是第j个指标下的第t时占该指标的比重,如(5)式:
最后,得出指标j的权重:
wi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可以得到。
3、计算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评价函数
设经济增长、物流能力发展在时刻点t水平的评价函数分别为f(E,t)和f(L,t),则:[16]
f(L,t)和f(E,t)反映两个系统的水平高低 ,两者比较:f(L,t)>f(E,t)协调类型是经济增长滞后型,f(L,t)=f(E,t),是同步型,f(L,t)<f(E,t),物流能力发展滞后型,wi,wj分别是经济和物流系统的指标权重。
4、建立动态耦合度模型
借鉴物理学中耦合系数模型,得到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的二维动态耦合度模型:
其中,耦合度值c(t)∈[0,1]。当c趋向于0时,耦合度极小, 表示两者之间或它们内部要素之间处于失谐或无关状态,它们将趋于无序发展。当c趋向于1时,耦合度极大,表示两者之间或它们内部要素之间达到良性共振耦合,它们将趋于良性发展。[17]
5、建立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
动态耦合度模型可以判别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动态耦合度强弱变化,但不能判别二者协调性或者整体功效,因此,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如下式(10),以反映不同时期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耦合协调程度。[18]
其中:
其中,F(t)表示t时刻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的综合调和评价值,反映的是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之间的整体协调效应或协同贡献。其中φ,α,λ为待定系数,一般情况,φ取0.5,由于物流能力与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具有不对称性,经济增长对区域发展更重要,所以这里α=0.6,λ=0.4。
6、划分耦合协调度等级
根据耦合协调度的计算结果, 可将经济增长与物流发展能力的耦合协调度等级类型划分为7种。[19]
7、基于江苏省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利用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1991-2013),对江苏省1990-2012年间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评价值和动态耦合协调度进行测算,结果见表2,表3,图2,表明:
(1)从指标权重系数分布来看如表2,对于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所起的作用中,出口>投资>消费 , 出口 (0.3833) 所占比重 远远大于 消费(0.2886); 在物流方面 ,y4达到0.4561占有绝对大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指标。说明在物流能力发展方面, 科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从过去23年来,物流业从业人员呈现下降趋势,而产值,物流量却在不断增长也得到了印证, 正是科技的力量,才是提高物流业生产率的原因。
(2)从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水平评价值来看(见表3),江苏省经济从1990-2012年来,呈现出稳定的持续增长,而物流能力发展大致分成了两个阶段1990-2001,2002-2012, 呈现出波浪式上升态势。2001-2002年是一个关键的节点,研究发现,2001年12月11日, 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世贸,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物流能力发展在同一时期没有跟上,呈现明显发展滞后。
(3)从动态耦合协调度来看,江苏省经济增长和物流能力发展耦合协调度一直有稳定提高趋势。从1990年开始的失调经历了濒临失调、勉强协调、初等协调、中等协调到2012年的良好协调的发展过程。
(4) 从协调的滞后类型来看 , 也可以大致分为了两个阶段:1990-2001年是经济增长的滞后类型,说明经济增长落后于物流能力的发展。2002-2012年是物流能力滞后型,说明物流能力发展落后于经济增长。
(5)从异常情况来看,除了上面说的加入世贸这个时间节点外, 还发现2009年耦合协调度,特别是物流能力评价值出现了异常提升,经济增长出现了下滑,相应地协调类型, 滞后类型也偏离趋势。究其原因, 是为了应对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 ,国务院2009年3月出台了包括《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 国家和江苏省都对物流业有极大地集中投入, 使得物流能力发展值得到短期急剧提升。但到2010年后, 物流能力发展,经济增长以及它们的耦合协调度都恢复到了之前的趋势, 说明短期的政策对物流能力发展和耦合协调度没有起到长期作用, 但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稳定作用, 抵消了金融危机的冲击。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阐述了 经济增长 与物流能力发展概念基础上,本文论述了二者相互作用的动态协调发展机制, 构建了它们的指标评价体系,利用动态耦合协调度模型。并对江苏省1990-2012年间经济增长与物流能力发展评价值,动态耦合协调度进行了测算。发现该省在23年间经济和动态协调性一直稳定持续增长和提高,物流能力发展中呈现一定时期的间断性波动,并且目前物流能力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基于上述分析结果,对于江苏省未来的相关政策制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经济增长方面,应对经济增长战略进行调整,把“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占领国际市场”,转向“全球配置资源开发国内市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重新排序,从过去的“出口、投资、消费”,转向“消费、投资、出口”,启动国内消费需求。
8.债权债务管理注意发展与协调 篇八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债权债务管理注意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其负面影响不仅仅涉及企业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
少;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
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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