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共8篇)
1.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 篇一
湖南省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湘教发[2008]7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2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省、市、县三级应分别成立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各级协调小组由同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勤管部门)、承保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单位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外聘若干名该领域专家作为成员。勤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承保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各级协调小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地域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订本级工作计划及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域校园风险宣传及预防工作,讨论本地域重大疑难案件理赔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等。省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编写全省性校园风险预防与转移宣传资料。各级协调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分析、决定责任保险的有关事宜。各级勤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及费用由各级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承担。
二、切实做好承保保险公司的选定工作
1、省级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中标保险公司。县市区在省公布的中标保险公司中选定一家同时承保本地域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2、各市州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组织所属县市区及市属学校填写《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选定表》(见附件一),在省公布的中标保险公司中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顺序依次选定承保保险公司。
3、各市州收齐县市区选定表后,填写《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选定汇总表》(见附件二),将选定表和汇总表以纸质及电子文档同时上报省教育生产装备处。
4、省装备处召开全体中标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人会议,通报各县市区及市属学校选定的第一顺序公司为该区域内唯一承保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在该地域开展相关承保业务。
三、高度重视风险预防与宣传教育
1、每学年开展一次风险查勘及提示活动。
各级协调小组每学年应结合开学前工作,将《校园风险自查表》(见附件三)发放给所属的全体投保学校及幼儿园;学校及幼儿园应全面开展风险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以纸质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在收齐自查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将自查表的电子文档上报上级协调小组;同时组织本级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对自查表中反映存在有校园风险问题的学校及幼儿园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对在自查表中未反映有校园风险的学校及幼儿园进行抽查;现场风险查勘应全面进行,不仅限于自查表中反应的校园风险问题。承保保险公司在现场风险查勘后,应尽量在现场向学校提交风险提示报告,如无法现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协调小组提交风险提示报告的电子文档。各级协调小组每半年末应向上级协调小组报送本地域所有风险提示报告的电子文档。
2、各级协调小组应定期免费向所属的全体投保学校及幼儿园提供各种宣传资料。
3、各级协调小组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域风险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会议、简报、网络、短信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属的全体投保学校及幼儿园传送有关信息,以便预防整改。
4、市、县协调小组每学期应组织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开展面向所属的全体投保学校及幼儿园的实战演练和宣传培训各一次。实战演练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防踩踏、防溺水、交通、安全急救等。该活动应结合季节等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演练的方式进行,可组织聘请专门人员担任教员,可将一个学校作为现场,组织其他学校有关人员现场观摩。宣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安全专题讲座、图片展览、观看视频、向学生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应注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各级协调小组应组织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开设绿色理赔通道,落实医疗费预垫付制度,将理赔服务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主动、及时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专业性意见,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讨论本地域重大疑难案例并提出理赔意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校园。
五、突出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重大案件的理赔作用 针对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及校方责任比例划定易引起家长争议等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及幼儿园自愿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考虑到目前我省学生及幼儿同时享受多种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各级协调小组应广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作用,引导学校及幼儿园正确运用多险种赔付机制,突出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重大案件的理赔作用。
六、加强统计工作
各级协调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真实、及时、全面上报有关数据;做好各项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出风险发生频率及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改进措施。市、县协调小组应于每年年底向上级协调小组上报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专题报告,其组成部门应同时在工作总结中向其上级汇报该项工作。
七、开展考核与奖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1、中标保险公司在非第一顺序选定的县市区及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的,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予以处罚。非中标保险公司在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对其省分公司提出警告,报请省保监局查处,同时在下次公开招标的评分办法中予以扣分。
2、承保保险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风险预防及转移工作的,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3、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学年末应组织一次有代表学校参加的对承保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考评采取100分制,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不含)为合格,被考评为优秀或合格的承保保险公司自动取得招标有效期内下一学年的第一顺序承保资格。60(含)-8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由本级教育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如承保保险公司能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则下一学年可继续承保,否则由第二顺序选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由本级教育部门发出变更承保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下一学年由第二顺序选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依次类推。各级考评结果、整改通知、变更承保保险公司通知的纸质及电子文档应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生产装备处。
4、省、市州勤管部门每年应对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汇总考评,对综合考评为优秀的承保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对违规、被投诉达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次数或不合格的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5、在今后组织的保险公司公开招标中,实行评分办法的奖、扣分制度。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业绩将予以加分,违规、被投诉达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次数或不合格的分别予以扣分。
6、建立风险管理顾问单位考评奖惩制度。考评被评为优秀的,继续聘为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并向其上级发函表扬;合格的,继续聘为风险管理顾问单位;基本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意见书通报其上级部门;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解除聘用合同。
7、各级勤管部门的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将列为各级评优评先的重要考评内容。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未取得成绩或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本通知规定选定承保保险公司的,在全省勤管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附件一:《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选定表》 附件二:《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选定汇总表》 附件三:《校园风险自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承保保险公司选定表
县(市区)教育局(盖印)日期:年月日 选择顺序
承保保险公司(全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注:本表为县市区及市属及以上学校通用,市属及以上学校在县(市区)教育局(盖印)处直接填写学校名称及盖章。附件二: 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承保保险公司选定汇总表
市州教育局(盖印)日期:年月日 县市区
选择顺序
承保保险公司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附件三:
校园风险自查表
学校名称:所属地域: 学校地址:学生人数:
就餐学生人数:寄宿学生人数: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自查日期:年月日
一、教学楼
(一)建筑物状况
1.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 □木结构□其它结构 2.教学楼的楼层:,建筑面积:
3.教学楼建造年份:建筑物有无明显缺陷及损坏?□有 □无 若有,请描述:
(二)教室
1.教室内课桌椅等是否有裂缝、松动、尖角等危险因素?□有 □无 若有,请描述:
2.教室窗户玻璃是否有破损、松动?□有 □无 若有,请描述:
3.教室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电闸刀距地面的高度: 4.教室内的灯具:□日光灯 □白炽灯 □其他 5.教室内是否有除灯具以外悬挂物?□有 □无 若有,牢固程度如何:
(三)通道
1.每个教室是否有两个出口?□是 □否 2.教学楼是否有两个以上的出口?□是 □否 是否有门槛?□是 □否
3.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是封闭楼梯间?□是 □否 4.楼梯间的采光是否良好?□是 □否
5.楼梯间底楼是否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是 □否 6.楼梯、走廊地面是否过于光滑?□是 □否
7.楼梯间、走廊内是否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堆放的杂物?□是 □否 8.教室出口距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米。9.安全疏散门采用的形式:□侧拉门 □吊门 □弹簧门 10.安全疏散门开启方向:□向外开启 □向内开启 11.教学楼的主要出入口的宽度:米。12.是否有大面积玻璃门?□是 □否
若是,是否在玻璃上有明确标识?□是 □否 评语/异常情况:
二、实验室
学校是否有实验室?□是 □否 若有,则
1.实验室内是否使用电炉?□是 □否 是否固定位置使用?□是 □否
2.所有化学物品是否均贴上标签?□是 □否 3.是否使用化学危险品?□有 □无 若有,请说明其品种数量及存放处: 4.是否有过期化学物品?□有 □无 若有,处理途径:
5.化学残余物的处理途径请描述:
6.化学实验室内是否有通风设施?□有 □无
7.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是否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是 □否
8.是否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和危险品领用登记制度,并定期检查安全情况?□是 □否 9.化学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是否为防爆型?□是 □否 10.是否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是 □否 评语/异常情况:
三、体育场所
1.操场的面积:平方米,同时一次使用操场的最多人数:人。2.操场、跑道的材质:
3.操场的地面的平整程度:
4.体育器材的完好程度,是否有松动、裂缝、尖角、缺损等危险因素?□有 □无 若有,请描述: 5.是否制定运动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有 □无 6.是否有专人对运动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有 □无
7.学生在运动时,是否有专职体育教师进行保护?□有 □无 8.学校是否有游泳池?□有 □无 若有,请描述:(1)游泳池水的深度:,水质状况。9.有无对池水作定期的卫生检查?□有 □无
水质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是 □否
10.游泳池开放期间有无救生员值班?□有 □无 评语/异常情况:
四、食堂
1.学校是否有食堂?□有 □无
2.学校自办食堂有无餐饮业服务许可证?□有 □无 3.如果外送盒饭
1)盒饭公司有无相关经营许可证?□有 □无 2)盒饭公司有没有投保相关的责任险?□有 □无 3)送货单有无妥善保存?□有 □无
(一)厨房
1.厨房的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 若否,请详述:
2.盛放食物的容器是否清洁?□是 □否 若否,请详述: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是否贴有标志?□是 □否 4.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是否分柜存放?□是 □否 5.储存食物的容器是否盖好?□是 □否 6.食物有无48小时留样? □是 □否 7.冷冻设备的是否完好?□是 □否 8.冷冻设备的检验和维护频率: 9.垃圾的清除频率:
10.是否配有足够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设施? □是 □否 若否:请详述:
(二)餐厅
1.餐厅的面积平方米,可供同时就餐的学生人数: 2.餐厅的桌椅的完好程度?□是 □否 3.餐厅布局的通道是否畅通?□是 □否 4.玻璃门上有无明确标识?□是 □否
(三)工作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 □否
2.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 □否
(四)管理
1.是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是 □否
2.若是,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是否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是 □否 3.有无建立保安制度,防止非食物加工人员进入食品加工场所?□是 □否 评语/异常情况:
五、学生宿舍
1.是否有学生宿舍?□有 □无
2.学生宿舍的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宿舍楼的楼层:建筑面积: 宿舍楼建造年份:
3.建筑物有无明显缺陷及损坏?□有 □无 若有,请描述:
(一)寝室
1.寝室内床、桌椅等是否有裂缝、松动、尖角等危险因素?□有 □无 若有,请描述:
2.寝室内双层床上铺的护栏是否完好?□是 □否 3.寝室窗户玻璃是否有破损、松动?□有 □无 若有,请描述:
4.寝室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电闸刀距地面的高度:
5.寝室内的灯具:□日光灯 □白炽灯 □其他
寝室内是否有大功率电器使用(比如热得快)?□有 □无 若有,请描述:
(二)通道
1.宿舍楼是否有两个以上的出口?□是 □否
是否有门槛?□是 □否 2.室内疏散楼梯间是否是封闭楼梯间?□是 □否 3.楼梯间的采光是否良好?□是 □否
4.紧急通道是否有明确的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 □否 5.楼梯间底楼是否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是 □否 6.楼梯、走廊地面是否过于光滑?□是 □否
7.楼梯间、走廊内是否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堆放的杂物?□是 □否 8.教室出口距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米
9.安全疏散门采用的形式是:□侧拉门 □吊门 □弹簧门 11.安全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向外开启 □向内开启 12.宿舍楼的主要出入口的宽度:米 13.是否有大面积玻璃门?□是 □否 若有:是否在玻璃上做标识?□是 □否
(三)管理
1.是否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是 □否 2.是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是 □否
3.是否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是 □否 评语/异常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环境
1.校门口的环境状况:是否有乱停车、乱设摊、乱堆物现象?□是 □否 2.校园内是否有高耸构筑物,如:广告牌等?□有 □无 若有,请描述:
3.校园围墙是否完整、完好?□是 □否 4.校园内是否有在建工程?□有 □无 若有,请描述:
5.校园内是否有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间?□是 □否 若有,与学生集中场所如教室、寝室的距离: 6.校园中有无人防工程?□有 □无 若有,请说明用途:
7.学校是否有门卫?□有 □无 若有,门卫的人数:值班时间: 门卫是否有上岗证?□有 □无 8.是否有出入登记制度?□有 □无 若有,是否严格执行?□是 □否
9.学校110报警按钮是否完好?□是 □否 10.学校各类预案是否齐全?□是 □否
11.学校是否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是 □否
若是,驾驶人员资格及校车安全状况是否每学期全面检查一次?□是 □否 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看护老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是 □否 校车所有权归属请详述:
12.校车是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是 □否 若是,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校车是否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是 □否 14.学生上下学是否需乘船?□是 □否
若是,请说明有多少学生需乘船,占本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15.学校是否有场地出租?□有 □无 若有,请描述:
16.学校的校门是否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较大路段?□是 □否 若是,校门处是否留有一定的缓冲距离?□是 □否 评语/异常情况:
七、教学、实习
1.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有 □无
如果有,执行情况:□好 □一般 □差 □很差
2.对特殊情况学生的了解照顾情况:□好 □一般 □差 □很差 3.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好 □一般 □差 □很差 4.劳动、实习的安全措施:□好 □一般 □差 □很差 5.意外伤害救护措施:□好 □一般 □差 □很差 评语/异常情况:
八、消防设施
最近消防队和校园的距离:公里
到标的物通道:□畅通无阻 □间有阻塞 □困难 2.学校是否有兼职消防员?□是 □否 若有,有人
3.是否有自动报警、喷淋系统?□是 □否
若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种类:□感烟 □感温 □火焰 设置场所:报警讯号送至 4.手提式灭火器的类型:数量
灭火器分布是否足够?□是 □否 5.室内消火栓?□有 □无
6.有无消防器材检查制度?□有 □无 7.是否进行消防演习?□是 □否 若是:每年次 评语/异常情况:
九、校外活动
1.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开展活动是否报经上级领导及部门批准?□是 □否 2.校外活动是否有教师全程陪同?□是 □否 3.是否制订有校外活动组织方案?□是 □否
4.是否制订有校外活动意外事件紧急预案?□是 □否
5.校外活动租用交通工具是否选择具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质的营运机构? □是 □否
6.营运机构是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是 □否
7.学校是否提前对校外活动场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是 □否
十、周围环境描述 评语/异常情况:
十一、以往事故损失记录 请详述:
评语/异常情况:
十二、风险评估概述 注:本表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通用表,学校如无某项设施或项目,则在第一问填否,该项的分项空余不填。
2.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 篇二
从今年秋季开始, 天津将在整个教育系统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学生每年最高赔偿限额将由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普通高校在投保时, 附带学生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不低于每人每年1万元。
对于保费标准, 天津市规定,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含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托幼园所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每生每年5元;普通高校每生每年最多不超过8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含特殊教育学校)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 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3.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 篇三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性质:强制险还是自愿险?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006 年9 月生效的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从上述规定来看,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自愿险而不是强制险,因为是否“有条件”,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
但是,各地在推行该险种时,都将其作为强制险对待。例如: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2007 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都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都必须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并且由省教育厅出面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由此可见,各地的实践与上述部委的规章是相矛盾的。那么,校方责任保险到底是强制险还是自愿险呢?
强制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依据保险理论,当一种保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将其作为强制险予以推行。例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否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呢?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发,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 万人以上,每天都有一个班的学生离开这个世界。此外,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1]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表明,2006 年因学校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多,主要表现在学生食物中毒和校园伤害等事故增多。一个学生伤亡,就是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灾难。每次伤亡事故,学校都要面临受害学生及其家属提出的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经济赔偿请求。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来自财政预算,除去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其他日常性开支之外,很难有剩余。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可能超过受害学生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学校又无力赔偿,受害学生可能因此被迫停止医疗救治,这必然会加剧受害人与学校的对立,促使受害人滋生对学校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到学校闹事吵嚷,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影响学校和谐和社会稳定。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学校赔偿责任,成为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共同要求。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将学校从繁重的经济责任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其将精力集中于教育教学事业;另一方面,受害学生及其家属也能通过校方责任保险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有利于中小学生人身权的维护,减少受害学生及其家属与学校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将校方责任保险作为强制险,既有理论根据,也是现实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1 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表明,强制险的种类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目前各省市推行的强制性校方责任保险都有“违法”之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结合《意见》的精神,尽快研究起草《中小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资金来源:保险费由谁承担?
在各地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践中,关于保险费的承担主要有以下4 种模式:(1)由投保的学校承担。例如:福建省规定,“校方责任保险分为三档,由投保学校根据自身财力按自愿的原则确定投保方案”。山东省规定,保险费“采取学校出资、社会赞助的投保方式,积极争取政府财力支持”。(2)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比如: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3)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例如: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提供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将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核查上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支付”。(4)由财政支付。例如: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由学校自行承担保险费的方式不妥。首先,学校的本职工作是教育教学,不应由其花大力气去筹措保险经费。其次,学校的投保意识普遍较弱,加上教育经费紧张,如果由其投保,则投保率很难保证。第三,如果由学校筹措保险经费,那么学校可能会想办法将该项费用摊派到学生头上,增加学生负担。
公办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者基本上是同一的,都是教育行政部门。如果规定由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保险费,那么投保情况必然受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当地教育经费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落实。另一方面,广大农村中小学的主管部门是县、乡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其教育经费非常有限,有的地区甚至不能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让它们出资投保,必然是强其所难。因此,由学校的举办者或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保险费的做法也是不妥的。
4.校方责任险方案 篇四
单位:大埝中心小学 时间:2016 年 9月
校方责任险方案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部署和县教体局的相关安排,为推动我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拟做以下安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有效开展此项工作,学校成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陈洁岩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武领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年级组长任成员。
二、积极宣传,切实开展
通过宣传,让师生、家长认识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对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生的权益,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做到全体师生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三、具体安排
9月8日,开全体会学习文件并做统一布署;9月9日,汇总全校师生人数并报县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9月10日将师生花名册登记造册并报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从而投保工作。
5.校方责任险索赔资料 篇五
校方责任险客户服务告知单:
我司接到报案,年月日,贵校同志(同学)发生事故,我公司已确定同志为本案的联系人(电话)。为使贵校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请尽快向我公司提供以下索赔资料:
一、保单复印件,索赔申请书。
二、如果有财产损失,请提供报损清单及相关单证。
三、如果有人伤,请提供伤者完整的病历和发票原件,出院证明原件,用药清单原件;伤残鉴定原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四、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
五、学生家属向学校提出索赔的函。
六、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学生家属向学校提出索赔的函件,双方赔偿协议,赔偿款收据。
七、学生的学籍证明。
八、学生学籍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
九、其他:
6.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1 篇六
来源:--日期:2011-10-18 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
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管理
【情况介绍】
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总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
【理赔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该案件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照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二十年计算,南开区人均收入21430元,按20年计算,共计428600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参照2009~2010校方责任险合作协议(3万元),学生前期的住院费用21000元,丧葬费用为上职工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计算,某市职工平均收入为2793元,按6个月计算,共计16758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总计赔付53万元。
【案例评析】
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主要是由于教学设施存在问题而导致学生坠楼事件,在案件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此类情况在校内也曾发生过,但由于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
【情况介绍】
2008年12月25日,某中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学生王某与另一名同学争抢时不慎摔倒,感到右腿疼痛难忍,随报告老师。体育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右膝骨折。学校陪同王某家长为王某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王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王某治病的全部费用5700元。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了解事实后,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但承担一定管理责任。北京联合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家长自行支付。
【案例评析】 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在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按照大纲要求安排体育课项目,无不当之处,老师在运动中不可能保护到每一个学生,更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监控,学生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提出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鼓励青少年多开展体育活动,所以不能因为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就减少或杜绝体育运动。
特异体质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3日下午四点,某市某县一所学校初一年级学生王某,在校园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昏倒,学校发现后老师们赶到现场进行一些常规性措施,扎手、压人中等,同时用校车送往医院,途中转救护车,经医院三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结果】
因该事故发生在校内属于校方责任险范围,经北京联合、保险公司以及该学校共同协商赔付医疗费用3542.04元,死亡补偿金10万元,共计赔偿学生103542.04元。其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案例评析】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治疗,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工作”。本案中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抢救方法不得当,结果造成悲剧,因此学校应负责赔偿责任。
紧急救护
【情况介绍】
某某学院2009级新生马某于2009年9月8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军训期间突然晕倒在训练场,当时其教官和辅导员均在场,但没及时发现该同学是否能坚持训练,以为只是天气炎热造成不适,休息一下就没事,但在休息症状并未减轻的情况下,才将该生送往本校医务室,后又拨打了120进行急救,但后因医治无效于7:01分心脏停止跳动,无脉搏,死亡。
【处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某某学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联系了出险人马某学生的父亲马某某协商解决此事。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学校一直认真负责,认为辅导员老师事先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未及时发现此生身体素质比较弱,当时天气炎热,未做好及时防护,避免事情的发生,所以学校负有责任。且师生几人情急之中搬动马某,行为欠妥,以至于该生猝死。
为处理好马某同学的后事,校方和其亲属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协商。处理结果如下: 1.经协商学校为其暂时垫付该生的学生平安保险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校方负责支付死者尸检费、殡葬费、丧事等费用人民币叁万元; 3.校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其父母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4.校方全额退还该同学所交学费人民币柒仟柒百捌拾元;
5.校方报销其家属亲友在处理问题时所开支的吃、住、交通等费用。【理赔依据】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社会反映】
通过本案的处理,使学校和教育界的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给学校带来的好处,既有效转移了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解决学校的经济负担压力,从而稳定了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秩序。
职业道德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23日,家长将孩子崔某送往幼儿园,并把感冒药交给老师,同时叮嘱老师,要在餐后服用1粒。早餐后,老师给崔某喂药,忘记了家长让服用1粒的嘱咐,而是按照药物说明的承认剂量3粒让崔某服下。中午崔某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老师立即将崔某送往就近医院,经诊断,崔某为服药过量,药物中毒。崔某家长要求幼儿园支付全部医疗费用570元,并免除当月伙食费。
【理赔结果】 幼儿园垫付的医药费用570元全部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并免除崔某在幼儿园当月的伙食费。
【案例评析】
幼儿年龄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差,幼儿教师肩负着看管和保护幼儿的责任。在这次事故中,老师给崔某服药过量是导致食物中毒的直接原因,幼儿园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行为管理
【情况介绍】
2009年5月26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看话剧。在演出尚未结束时,学生杨某等几位同学离开现场,后到校内花园追跑。在此过程中,杨某回头被墙上没有闭合的壁挂橱窗碰伤。事发后学校在将杨某送医院就诊的同时通知了家长。经诊断:杨某右锁骨骨折,面部软组织裂伤。杨某家长为此支付医疗费3208.42元及部分就医的交通费、营养费等,又因护理而误工。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此次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和法院判决的结果赔偿学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9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此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学生私自离开活动场地没有过问和制止,疏于管理;另外,学校橱窗开启向外,边缘锋利,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学校应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告知义务 【情况介绍】
2009年6月8日,某某中学初三
(六)班本应在校读书期间,其班主任告知张某某同学这几天可以不来上学,到6月17日再到校参加中考,但该生班主任并未将此事通知学生家长。就在2009年6月8日下午该生在其家长误以为去上学的情况下与同伴到江边玩耍,不慎掉入江中溺水身亡。
【处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事情经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校外,并且是非上课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以赔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校将此事向北京联合的风险管理协调员反应。得知此事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积极听取了学校、学生家长、保险公司三方面的意见。在得知完整事情经过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学生溺水身亡虽然不是发生在上课时间,但由于学校临时变动休息时间,且未把此变动后的休息时间告诉于学生家长,让家长在此期间对学生行为予以监督,才导致学生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下水玩耍以至于溺水身亡。故在整个事件中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北京联合工作人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决定赔付2万元。
【案例评析】
2009年6月12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送到学生家长手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学校没有将非正常放假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导致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盲点,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由于疏忽而应对该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此事件,也告诫学校和老师,如果学校教学行为有非正常变化,在通知学生改变上课或休息时间的同时也应把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以督促学生家长在此期间做好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学校或是学生家长都应向学生未成年人强调安全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7.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 篇七
一、保险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18。
2.学校应及时填制《校方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应如实填写:学校名称(“被保险人栏”)及客户代码(保险单号);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学生受伤程度;
学校施救过程、处理措施、目前学生康复状况;
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结果;
学校对本次事故的认定意见及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联系人、联系方式。
3.学校在《校方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后报教育局审批,并及时送达保险公司。
二、索赔单证
1.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标准格式);
2.医院就诊单据,包括病历、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
3.伤者的户口本(或学生证)复印件;
4.伤者伤残时,需提供伤残等级证明;
5.伤者死亡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
6.事故证明(需要的话);
7.学校与受伤学生或其家长的赔偿协议、赔偿收条或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需要的话)。
三、备注:
(1)被保险对象: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2)以上索赔单证中,《出险通知书》由保险公司提供标准格式,保险学校填写;其他索赔单证由被保险学校收集后提供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将在接到客户通知后即上门提供标准格式的单证及收集被保险学校提供的其他索赔单证。
8.学生校方责任险证明 篇八
济教安字〔2011〕7号
关于做好2011-2012学校方责任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民办高校、幼儿园):
按照省教育厅《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鲁教办字[2010]1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育厅财政厅省保监会鲁教办字[2008]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本学继续开展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在册学生;自愿参保的其他幼儿园(二类以上园),民(企)办中小学和直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的在册学生。
二、参保方式
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每人年保费5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日0时起至2012年8月31日24时止。
其他公办幼儿园、民(企)办中小学和直属高校可自愿参保,保费由学校承担。幼儿园每人年保费5元,执行基本保险条款。直属高校(民办高校)每人年保费8元,执行高校条款。保险期限为投保之日0时起至次年该日24时止。
三、数据报送
各学校负责人签署投保单并加盖公章(由保险公司提供,附件1为表样),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上交两份;学生花名册和汇总表(附件2、3),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以电子表格(excel)方式汇总。附件1、2、3相关数据必须一致(附件2学生名册要从教务科学籍管理数据提取)。以上文件数据连同纸质版务必于10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并统一上报济南市教育局教学仪器供应站,联系人:尚鹏飞;电话:82627607,地址:济南市舜耕路12号(济南职业学院南校区办公楼306室),电子邮箱:spf7607@163.com。
四、报案理赔流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具体承保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的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统一报案电话:95518。
学校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赶赴现场勘查,核查学校提供的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据,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进行理赔,对有争议的,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5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启用快速理赔程序(即报案后学校出具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有关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管理,排除各类隐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尤其在体育课、实验课、春游、运动会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容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注意证据资料的收集,确保保险公司取证和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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