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通用4篇)
1.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篇一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律坛怪侠杨金柱 http://blog.sina.com.cn/tclszz 2009-03-07 10:56:37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三章 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八章 分配与福利 第九章 分所
第十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 第十二章 章程之签约人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章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1 高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合伙人条件,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2 一般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一般合伙人条件、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3改制是指根据《律师法》修改后的要求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4 创始合伙人是指事务所本次改制愿意转为合伙人的原合作制事务所的股东和本次改制时愿意出资入伙并签署本协议的上交基本任务的非股东专职律师。1.5 非创始合伙人是指区别于创始合伙人的、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后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专职律师。
1.6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1.7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根据本协议规定自然产生和一般合伙人推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依本协议规定行使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1.8原始出资是指本次改制前原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股东已经足额缴纳的出资并在本次改制自愿转为合伙出资的资本。
1.9 本章程所称“绝对多数”是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一般多数”是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 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一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事务所英文名称:Hunan Tongcheng Lawyer Group Firm.第二条 事务所住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 第三条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民商事、刑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的律师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3.1 担任法律顾问;
3.2 办理有关投资、租赁、贸易、证券、信托、贷款、担保、财产转让、房地产经营、公司组建、兼并与清算、见证、公司资信调查等业务活动中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3 担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 3.4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3.5 代书各类法律文件; 3.6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条 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向国内外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1 事务所由合伙人和其他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秘书等人员组成; 5.2 事务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六条 事务所的活动准则: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执业人员应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事务所接受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 9.1 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9.2 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要、决定事务所的运营方针、对事务所增资扩股作出决议; 9.3 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9.4 选举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委员; 9.5 罢免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 9.6 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9.7 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9.8 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9.9 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听取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10 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9.11 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务所变更、终止与清算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周,由执委会秘书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遇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臵将会损害事务所和合伙人权益时,事务所主任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第十二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告知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在作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以合伙人的人数表决时,每人一票。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以合伙人的出资额表决时,每一万元一票。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表决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4.1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1、9.2、9.5、9.6、9.11项内容进行表决时,按合伙人的人数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14.2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3、9.4、9.9、9.10项内容进行表决时,按合伙人的人数表决,二分之一(不含本数)以上的合伙人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14.3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7、9.8项表决时,以合伙人的出资额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额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事务所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六条 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用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臵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由执委会秘书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新决议的事项作出合伙人决议,经事务所主任签发后,发至全体合伙人。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根据本章程规定自然产生和一般合伙人推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依本协议规定行使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季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执行主任召集。执行委员会决定事项时以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以一般多数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1.1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1.2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1.3 起草事务所发展纲要;
21.4 起草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21.5 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21.6 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权益证明上载明出资12万元以上的高级合伙人为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合伙人以每合计12万元出资额为单位,推举一人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按一般多数的原则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大公无私,恪尽职守,善于管理,勇于负责,团结协作,办事公允,讲求方法,充分发挥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因属事务所公益事务,在选举时,应尽可能考虑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特长和经验。被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节 事务所主任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主任是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负责对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的高级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主任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担任主任的资格,均可以在选举前一周报名竞选。选举主任以合伙人会议的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主任应从年满40周岁、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的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主任必须严于律己,公私分明,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以事务所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和形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条 事务所主任属义务性、公益性的职务,其作为高级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高级合伙人完全相同,除了本章第31条明确规定的职权外,事务所主任不具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31.1 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工作; 31.2 依章程规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31.3 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31.4 在特殊情况下,对来不及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保障和维护事务所利益前提下,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会议或执行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31.5 提名事务所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各业务部门主任及副主任人选; 31.6 向合伙人会议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罢免执行主任、副主任; 31.7 依据《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以其出资额和出资额当的分红对完成任期内目标责任提供担保。
事务所主任在每年1月15日前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向合伙人述职。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主任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代行主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时,经三分之一的合伙人提议、拥有三分之一出资额的合伙人提议或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提议,由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经合伙人会议绝对多数通过免除主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主任完成目标责任后,事务所应当给予其奖励。奖励的具体数额由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经执行委员会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事务所将律师上交事务所基本任务和上交3-5%管理费之和(即事务所毛利润)的5%作为主任基金,该主任基金由主任用于事务所的公务开支。如事务所当亏损或者不能保证10%的分红时,取消当主任基金。
事务所主任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主任基金时,应召开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执行委员会一般多数通过后方为有效。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下)
第五节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指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任组成的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对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执行主任是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事务所合伙人。
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担任副主任的资格。执行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五名一般合伙人或三名高级合伙人可以联名推荐事务所执行主任、副主任人选。事务所合伙人可以自荐为执行主任的候选人,事务所专职律师可以自荐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和主任提名的侯选人进行竞选。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担任各业务部门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主任和执行主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由主任对被提名者进行任命。主任和执行主任的提名不一致时,两名被提名者在合伙人会议上进行竞选,其他未被提名的专职律师也可以自荐,与主任、执行主任提名的两名候选人共同竞选,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对执行主任、副主任、各业务部门主任、副主任颁发聘书。事务所和执行主任、副主任、各业务部门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
事务所对执行主任、副主任、各业务部门主任是否完成目标责任实行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事务所主任委托执行主任对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代为行使主任职权。主任对执行主任的工作一般不予干预。执行主任处理重大事项时须经主任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经事务所主任提名、三分之一的合伙人提名、拥有三分之一出资额的合伙人提名或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提名,由主任召集合伙人特别会议,经合伙人一般多数同意,免除执行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主任和执行主任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由主任直接免除各业务部门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主任和执行主任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主任办公会议二分之一(不含本数)以上的人员通过,免除各业务部门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下午召开工作会议。各业务部门主任、事务所副主任、执行主任用书面形式汇报当月的工作情况、本月的工作计划、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在每周星期五中午召开碰头会议,执行主任、副主任、各业务部门主任简短通报情况,对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执行主任主持每周的碰头会议。主任是否参加由主任自行决定,并在会议前一天通知执行主任。
事务所经营管理出现特殊情况时,由主任召集主任临时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首长负责制,事务所主任在主任办公会议上拥有否决权,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办公会议的秘书。主任办公会议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在第二天整理好书面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发至所有主任办公会议成员。
第四十六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节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由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7人组成。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由事务所律师大会选举产生,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律师对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机构,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列席主任办公会议。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设副主任三人。主任、副主任由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用书面文件报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
第五十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的主任办公会议上将上月发现的问题以及本月需要解决的问题,用书面文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事务所主任应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应当在下月召开的主任办公会议上用书面形式通报处理结果并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认为事务所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时,有权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由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向合伙人特别会议提出罢免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对主任罢免事宜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认为事务所执行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时,用书面文件向事务所主任提出罢免执行主任、副主任。事务所主任应当在接到书面文件十日内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对执行主任、副主任罢免事宜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每年的4月、7月、10月、1月)的第一周召开工作会议,对上个季度事务所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作出书面决议。该书面决议应当提交给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
事务所主任在接到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书面决议后两周内解决落实该决议的有关事项,并用书面文件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对事务所主行、执行主任、副主任的上年任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评估,并对事务所上年的整体经营管理情况作出书面评估。该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给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五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给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该经费的具体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由执行委员会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律师会议
第五十六条 律师会议是由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包括合伙人)、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组成的专门研究律师业务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律师会议的职能是: 57.1 研讨业务问题; 57.2 进行业务学习;
57.3 向合伙人会议就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58.1 对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向业务执行人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58.2 向合伙人会议就事务所的管理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 58.3 向执行委员会及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58.4 享有依事务所财务分配制度和保障福利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权。
第五十九条 律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59.1 完成事务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59.2 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59.3 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59.4 保守事务所的秘密。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 第六十条 事务所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独立开设银行财户,聘用合格的财务人员,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司法行政管理费和律师协会会费。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专、兼职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六十五条 事务所录用的专职人员实行合同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得单方终止合同,特别情况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议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事务所录用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可以辞退,经主任办公会议一般多数通过后生效。66.1 因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宜继续任职的;
66.2 因过错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66.3 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66.4 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履行职务,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第八章 分配与福利
第六十七条 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设立工资专项科目,合伙人财务具体分配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聘用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形式,具体金额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本所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九章分所
第七十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在长沙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所。设立分所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合伙人会议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订《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合伙人会议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三条 分所的财产属事务所的财产。分所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属于事务所的律师和工作人员。
第十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四条 事务所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时,需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合伙人通过,报原审核登记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时,合伙终止: 75.1 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议解散; 75.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75.3 事务所被吊销执照;
75.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登记机关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七十六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算。
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合伙人应当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78.1 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8.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78.3 清缴所欠税款; 78.4 清理债权、债务;
78.5 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8.6 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79.1 事务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79.2 事务所所欠税款; 79.3 事务所所欠债务;
79.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事务所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原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之制定与修改,应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符合《合伙人协议》之约定。章程未规定者,以《合伙人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之修改或补充,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合伙人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合伙人会议。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中所述的数字,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含本数。
第十二章 章程之签约人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之签约人为 等 人。除上述人员外,新签约人只需签署认可本章程之文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即为签约人,无需在本章程上签字即生效。
2009年3月6日 创始合伙人签名:(说明:原合作制所股东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愿意出资入伙的非股东专职律师为创始合伙人)
2.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篇二
(一)】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 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 宗旨
第七条 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第十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 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第十二条 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可以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设立资产数额不变。
第十三条 变更设立资产数额和来源导致章程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第十五条 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
(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七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 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为本所 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参加。
第十九条 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合伙人**分之**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第二十二条
律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本所的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听取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所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分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 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第三十五条 利润分配: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亏损承担:
如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时,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分担亏损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本所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一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三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或约定一定比例)通过,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3.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 篇三
岁月如梭,转眼一年的实习期结束了,在指导律师的关心支持下,在同事的热心帮助下,实习期间收获颇丰,这期间也体会了作为一名实习律师的酸甜苦辣。实习律师的经历给予我太多的第一次:第一次办理委托手续、第一次接受咨询、第一次拟写诉状、第一次拟写合同、第一次出庭、第一次会见……回首翘望,有优点可待继承发扬,还有不足需学习改进,将这次实习总结如下:
实习开始初期,首先我接触的工作是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同时还可以查阅已办结的卷宗,装订卷宗看似为比较简单工作,只需要按目录放置材料就可以了,但实际在装订的过程中可以学到很多实用的信息,比如如何给当事人做首次接谈笔录,办理委托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如何调查取证,阅卷需要查阅哪些材料,以及办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这些都给我后期的实习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段时间后,我开始协助执业律师给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与执业律师一同出庭并将庭审情况记入笔录,执业律师开完庭后有时间都总结开庭的情况,让我分析案件庭审的观点和体会,给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深入接触案件,也让我认识到,一个案件的诉讼是否成功,需要作大量准备工作,同时也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阅卷既包括合同条款审核、事实审核,也包括法律条文适用审核、相关判例审核,还包括自己的相关观点,有了充分的准备才能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游刃有余。
律师职业风险防范无聊是在实习期还是在执业期一直是老身长谈的问题,指导律师也一直在跟我强调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比如接谈笔录要尽量详尽的要求当事人阐述案情,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阐述的风险,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不能收受当事人财物,不能让证人做伪证,会见不得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手机、香烟等,如果对职业风险不够重视,很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接待当事人咨询也是实习律师的必备技能,程序上需要做好咨询的登记工作,以便回访或者争取案源。接待当事人咨询既考验律师的个人法律知识储备、处理案件的实务,也考验律师的交流能力,咨询当事人随时可能成为你的客户,但同时也可能在进行比较,亦不能排除部分当事人汲取你的咨询分析后自行诉讼,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能力不是短期可以积累的,需要不断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在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及同所其他律师的指导下除了学习诉讼的相关业务,还会学习处理非诉案件,掌握了基本的合同草拟、审查、修改等基本常识,这些是一个执业律师的必备技能,也是衡量一名合格律师的重要指标。
短短的一年实习生涯将划上句号,但对于我的职业生涯来说仅是一个开始。实习期带给我最大的收获是待人要真诚,要善于沟通、学习,对待事业有热情和信心,做事情要积极主动,有条不紊的处理每个案件。感谢这次实习,感谢指导律师及其他同事,通过这次实习,我坚信我会不懈努力,为做一名优秀的律师而奋斗。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范文2
我来到了xx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法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实习。
在这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系统地学习了作为一名书记员应当做的工作,送传票、发判决、搞冻结、做笔录、订卷、归档等。这两个月的实习生活,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还使我同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社会经验,简直受益匪浅。同时,这两个月来的所见所闻,让我这个将来的法律人通过现实中的境况看到了自己将来的路。看到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我很高兴。但是,看到他们不得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我很痛苦。法律只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我认为还是应当通过道德来约束,这样可以让当事人少受伤害,还可以避免讼累。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谈到我的实习地白沙洲法庭,就不能不提到这里可爱的人们。感觉我们白沙洲法庭像一个大家庭。蔡庭长是一个什么都会的女强人,王庭长是一个和蔼可亲喜欢笑的”大男人”,魏法官是一个做啥事都很细致很”摸”但吃饭却很迅速的人,陈法官呢,虽然经常审理离婚案件,但她和她老公的感情非常好。”在这里的每一天你们都要多听多看,不要把自己看成是来实习的人,要知道在当事人与代理人眼里你们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你们代表着法院的形象。遇到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思考。不要随便给当事人意见或建议,让他们自己咨询律师,因为你们说的任何话都代表着法庭,都是要负责任的。另外,来庭里的当事人各形各色,都是专业表演系毕业的,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使出浑身解数让法官相信自己是受害者是应当站立的一方,这个时候作为法官就要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来考虑问题了,千万不能让自己的同情心影响到对事实的判断。”这些记忆犹新的话是我到法庭来的第一天王师傅说的。八周的实习生活证明了那些话的准确性与重要性。不能不说王师傅是我们庭里的”多面手”,他真的很强,什么都会,什么都懂。还有书记员小张老师,很敬业很可爱,平常都穿得很休闲,就像一个可爱的小女生。陪审员李姐非常可亲、勤劳、勤奋,今年她还将拿到本科学位呢。立案庭的小孔老师只比我大一届,她嗓门大大,性格直爽,今年还一举通过了司法考试。这里的每一个都很可爱很可亲,尽管只有两个月的相处,但真的已经舍不得离开了......
法庭里每天都上演着不同的家庭悲剧,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每天都有,每天都很多。从早上上班开始法庭的四个审判员就开始忙碌。涉及到家庭的案子通常都很麻烦,闹到法院来的通常就更麻烦。离婚纠纷往往牵涉到孩子和财产,继承纠纷更是跟财产有直接有关系。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是锱铢必较,并为此天天缠着法官,要跟法官诉说他们的困难。因此,每天都可以看见当事人在法庭里对法官围追堵截,法官们通常都很耐心的听他们说。其实这是一种发泄。当事人需要发泄他们心中的不满情绪,让他们说,听他们说有益于疏导他们的愤怒,同时在他对法官倾诉发泄的过程中对法官也多了一种信任,如此,在调解的时候有益于法官做工作。不用我说,你们也可以看出,当法官真的不轻松。
似乎在法院实习必学必做的就是订卷。订卷并不只是一个手上的活,一本卷就是一个案子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要说的,代理人要说的以及法官要说的都完整地反映在了卷宗里。而一本卷的排列顺序也完整地反映了整个案件的流程顺序。诉状、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发票,是发生在立案阶段的,属于立案庭的工作。当一本卷宗从立案庭转移到审判庭的时候表明:这个案件已经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并已经告知原告案件已经受理等待送达被告排期审案。卷宗从立案庭出来就到了庭长那儿,等待庭长将他们分配给每个审判员,而审判员则把案卷给自己的书记员让他们去做前期准备工作。而应诉通知书,当事人告知书这表明被告已经应诉,可以走审判程序了。在做完这些工作了卷宗也应该从书记员手中回到法官手中了。接下来的工作是等待被告答辩,看看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有调解希望的调解,没有调解希望的开庭。调解成功的就写调解书,没有调解成功就安排下一次开庭,开庭后的工作是判决。这样一分卷就订好了。一般在订了几份卷之后就可以基本上了解整个办案流程,这大概也是实习生必须订卷的目的吧。
在订了几天卷后开始学习送达。拿到一份立了案的简易卷宗后,先看诉状,上面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通常是电话号码与地址都有。电话接通后:“你好,这里是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法庭,你是某某吧?某某诉你的离婚(继承纠纷)一案,我庭已立案,麻烦你过来拿传票……”遇到态度好的当事人,他会很礼貌的表示他哪天有时间可以来拿,但若是遇到一个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他便会在电话里大骂,好像告他的人是我一样,这个时候只能等他骂完了再跟他讲让他拿传票的事。当然,也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来或联系不上的,这就要上门送达了。打电话给原告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后,书记员会上门送达,这是就要用到了《民事诉讼法》里的知识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书上只有一页纸而已,在现实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往往要花很长的时间来送达。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会到法院来拿传票,给法官说明这一情况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我们找到被告的住所,被告拒绝签收。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将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船票贴在他家门口并照相留底。这应该就是书上讲的留置送达了。还有邮寄送达,在被告没有电话或电话联系不上时通常采用邮寄送达,当然,一般是采用快递。在应诉阶段的邮寄送达并不能直接将一系列的材料根开庭传票寄给当事人,害怕当事人收不到,实际上是邮寄一张传票给他让他到法庭领取要发给他的材料。
在这短短两个月的实习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虽然,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难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实情;有关人员漠视法律,恃权凌法不配合;弱势群体忍气吞声,维权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观念匮乏,因小失大。这一切都促使我坚定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对我而言意义重大。使我以前掌握的本本理论接受了实践的检验,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我的思维,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范文3
毕业后我就一直在律所工作,至今,也快两年了。时间过得真快啊!一眨眼,我已走到了实习的尾声,即将面临着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转变。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此,我不得不对我的老师们(赵琼花律师、谭宗成律师、周海明律师、何带勇律师)说一声谢谢!谢谢他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包容与教导,尤其是谭律师和周律师,他从头到尾给予我的是最直接的指导,现将本人实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培养学习习惯。
律师的业务不会凭空而降,每一笔业务都是以与当事人沟通开始,而与当事人沟通,就需要实实在在的功底。我深深地记得谭律师对我的每一次教导,一开始他就严格要求我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职业技能。他说,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在竞争这么大的环境下,要想生存、并且要生存得不错,就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坑蒙拐骗当然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的利益,但这绝对不是长久之际,任何一个优秀的律师都不可能是靠投机取巧出来的,只有把自身的能力提升上去,才是做好法律服务的正确方式。
而学习是获得知识的唯一办法,不管过程多么无聊枯燥都要让自己不断学习,不学习就不会有进步。先是推送各种培训链接给我,让我报名参加培训(培训班既有周内的也有周末的),同时也推送各种新通知的链接给我让我学习,后期就直接告诉我哪些网站是律师随时需要关注的,并告诫我平时要养成主动关注的习惯,后期慢慢降低推送频率,最后便不再直接推送。老师用心良苦,我已不知如何感谢为好,但在这方面我做得还很不足。
二、学习接案。
律师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把所有时间都用来学习专业知识!当我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心里很是不解,律师不就是要学习么,除了学习提升能力以外难道还有什么更重要的事情?后来谭律师告诉我说“一个律师如果没有案子可做他的专业水平高到天上去又怎样”?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然后,谭律师就告诉我,案件来自多方面。首先是传统的客户上门,总有一部分当事人会到律所找律师,这种时候需要律师的综合谈判技巧,既要从当事人言语中捕捉到我们需要的信息,又要在短时间内充分展示我们的专业水平,让当事人信服,从而签单。
其次就是来自亲朋好友的案件,这就需要律师扩大交际圈。律师要尽可能地主动让他身边的人都知道他是律师,只有别人知道他是律师,在其遇到法律事务的时候才可能会想起我们。如果一个律师的交际圈足够大,他才可能有案源。最后就是来自当事人的朋友。我们做的每一项法律事务,当事人都会对我们的服务做出内心的评价,只要我们保持走正当专业服路线,一些当事人的朋友遇到问题的时候当事人就可能把业务推荐给我们。当然,不管是哪种案源,我们都要综合衡量各种因素以判断是否要接单,不能为了签单而签单,律师在赚钱的同时要有正确的价值观。
三、学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职业道德不同于一般人的道德,它要求律师在执业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畏权势,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行之间互相尊重、帮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执业纪律则是要求律师在执业中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比如,某些案件不能风险收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不得在同行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每一个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范文4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肖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回顾一年多的实习生活,我强烈的感受到律师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虽然常常能够体味到喜悦,但同时总会伴有淡淡的苦涩味。特别对于女律师来说,相对于男律师,需要付出更多的辛苦。虽然是实习,但已渐渐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
进入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后一直担任肖律师的助理,肖律师是一名敬业、专业、优秀的律师。他做事非常认真、细致,精深的专业水平受到我所律师及客户的一致肯定。跟着他学习的时间里,在他的悉心指点和正确引导下,我很快适应了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跟着肖律师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多,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肖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肖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天地人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一周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也使我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职业道德方面,经过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执业态度方面,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人际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所以,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向其他擅长于交际的同事们学习,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与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执业规划方面,在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深深觉得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加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在实习期所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实习期已经届满,在未来执业的日子里,没有了指导老师的呵护,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决策,我更应该用实习期中的这种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因为我深信,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大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及高超的执业技能两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时间更充裕,就更要加强法学功底的学习,珍惜律协及所里给我们的那么多的培训、讲座的学习机会。从事律师职业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却是光明的。我坚信我一定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范文5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踏实、勤恳、务实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具体从下面从对律师职业认识、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几个方面予以总结:
一、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
二、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律师业务学习
去年十月,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律师实务。
(一)完成律协组织的申请执业律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参与当事人咨询接持活动;
(三)阅案并撰写法律文书;
(四)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参与法庭调解;
(五)参加培训和法律调研。
经过一年的实习,参与协作办理案件近二十多件,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深感律师的责任和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
四、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有所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五、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诉讼业务更多一些,这为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非诉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非诉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以上总结,为实习一年的感受体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新局律师!感谢律所全体同仁。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范文6
我于20xx年8月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至今已满一年。在该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实务经验与业务水平增长迅速,对律师执业的理解也逐渐深入,可谓感慨良深,且受益匪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得在协助所里承办一宗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我通过对庭审中了解到的事故细节详细分析,及时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程度地保障了原告胜诉后的受偿可能。而在办理另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我通过经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提出质疑,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有关机关核实,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不足16岁,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虽然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但律师的及时参与及认真正确地运用法律,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二)非诉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也协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讼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各类合同的起草、参与客户的谈判。通过对非诉类业务的实际参与,我深刻体会到,非诉类业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及时段,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拥有非常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非诉类业务将会成为与诉讼类业务并重的律师业务。
(三)对律师执业的认识
4.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个人总结 篇四
我以前不是很能理解工作记录,以及顾问单位的工作总结的真正意义。后来,我明白了,这胜作量的总结,可以向顾问单位加钱,听说把给顾问单位审过的合同打印一份到了年底给他们。可是我觉得这只是下下策。直到后来,我才发现,记录工作,不仅仅是给客户,给老板看,更重要的是,是看看自己的工作效率。工作效率往小了说胜作能力和态度的体现,往大了说,就是今后自己赚钱的能力的指标。如果想着,是自己将来要在自己的顾问单位,或者自己的案子,那么就要计算自己的工作量。看下这个客户的投入和产出比。工作内容和时间的记录虽然可能不能以此向客户收费,但是对于团队工作量和自己的工作效率来讲却有重要意义。
不管来年是利用alpha系统,还是自己的笔记本记录,都更加及时、准确一点。
2.诉讼与非诉业务的结合
以前年轻不懂事,也没接触过律师到底做什么业务,以前也以为律师就是打官司,后来进了法学院才知道律师还有一个业务类型叫非诉。但是现在接触下来发现,诉讼和非诉这种分类本来就是不科学的,因为除了诉讼业务,其他的审查合同,顾问单位维护,等等都是非诉了。即使是IPO这样在别人看来非常高大上的业务,我也不羡慕。因为非诉这样的业务是依靠团队的,而且团队里面必须要有项目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每个人都只是一颗螺丝钉而已。非诉业务不管是哪一类,对抗性完完全全都不如诉讼业务。我们后来跟同学和朋友讨论过这个问题,以后到底是选择诉讼业务还是选择非诉业务。考虑到律师早晚是要独立的,可能有一定的诉讼经验更好。考虑到未来职业的发展,有一些非诉的项目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后随着工作的推进,我得出的结论是,诉讼和非诉是同样重要的,都是不可或缺的。
就像学习法律只学习哪一个部门法是不科学的一样,解决一个问题,从来不是单靠一部法律,而是多个部门法,甚至是学科交叉。因为问题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而学科和部门法的形成是后天为了学习和教育的便利和效率才产生的,这样的分类只是便于教学和知识的传播,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同样的道理,关于诉讼和非诉这样的分类,存在的意义仅仅是接待客户或者办理委托手续的区别,所依靠的法律知识并没有孰优孰劣、孰高孰低。而且,如果一开始就定位只做诉讼或者只做非诉都是不利于职业发展的。因为不接触诉讼,就远离了风险,没有诉讼的经验的积累,根本不可能把握风险。单单拿审查合同而言,没有一些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经验,就根本把握不住精髓。比如因为参与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之后审查买卖合同就比较有感觉,知道会有哪些风险点。否则只是修改一下违约责任,改几个错别字,不能让客户满意,也不能让提前防范风险。
所以说,诉讼经验,可以汲养非诉业务。而非诉业务的经验,除了一个个项目的积累,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诉讼经验。林源民律师(也是我们的老师)说,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律师不会打官司,就像一个女人不生孩子,她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
3.诉讼案件要多看案例,非诉项目要多看行业新闻和经济新闻
紧接着上面的讨论,如果接触到了某一个案件,就要将此类案件案件打印100个,然后用最快最短的时间迅速把这些案子全部过一遍。先看认为,然后再倒着看认定的事情和归纳的焦点,如果要再更加详细一点,就可以把原被告举证质证提供的材料再过一下,最后可以把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请及理由,以及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抗辩及理由看一下,这样,一个案子就过了一遍。虽然是囫囵吞枣,但是对于经验不足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至少知道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是什么,一般用哪些法条,以及裁判的精神。
非诉项目就是要多看新闻,曾经听过某律师的讲座,他说所里有一个老律师,仍然坚持每天浏览各类新闻两个小时,什么新闻都看,中文英文都看。就我的个人感受来说,很多非诉的业务,的确很多财经杂志新闻都会报道,尤其是券商类。里面或多或少会带过相应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结构。如果还想知道更深入的信息,就可以去微信检索律师解读的文章,这样的方法都是大有裨益的。就我个人感觉,律师圈子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眼界仅限于法条,而不去结合经济、社会等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立法精神往往就是社会、民生、经济的综合博弈,了解这些东西,不仅仅是跟人聊天有谈资,更重要的是能够看清问题的本质,根本性或者创新性解决问题。前些天看了通力所杨培明律师写的一篇关于《十大金融案例 | 永续的末路? 评首例永续债合同解除案件》文章,文章里面提到的案子最终解决思路就是基于对永续债本质的理解。如果对金融产品理解不深,怎么能够这样创新性解决问题呢?
这里需要说一点感受,合规通常说,合规合规,到底合什么规,我的理解是,合监管部门的规。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公司所处于哪个行业,可能会受到哪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呢?这是横向的。那么纵向的,一个公司要上一个项目,项目的不同阶段,也会跟不同的部门打交道,这里面牵扯到的行政部门又是纵向的。但是,多看行业新闻最终的目的肯定是指向法律的,一切都是为了法律服务的。我的观点是,因为我们不可能从事一个行业十年再来做这个行业的律师,我们没有时间。在这种矛盾下,多看行业新闻,就是最快最有效的了解一个行业的方式了。
4.多锻炼身体,早睡早起
以前还在读书的时候,每年跑200多公里,经常可以睡懒觉,身体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进入到律师行业以后,工作强度陡增,身心都比以前受到了更大的压力。每年200多公里完全不足以消除身体的疲惫。既然工作强度增加了,那么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就应该每周保证10-15公里,每年至少500公里的运动量,才能让身体处于健康的状态。否则长期坐在办公室里,一会就会肩膀疼、头晕,非常影响工作效率。律师是一个成长周期比较漫长的行业,虽然我个人也是赞成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同类案件或者项目,争取快速形成自己的know-how,但不得不承认,个人的努力虽然可以加速成长,但并不能改变客观规律。当我自己从业一个月,和从业一年;审十个合同和审一百个合同;看十个案例和看一百个案例,那种积累后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不是程序员、码农,律师吃的不是青春饭,不是搞几年赚一波就走了,一定要在生涯初期就养成良好的习惯。
毕业之后,晚睡的情况更加严重了。一部分原因是事情多,还有一部分是因为自己也想抽出来一点时间,整理一下思路,写一下工作总结。这样的后果是,卧蚕变眼袋,黑眼圈越来越严重。说话中气不足,总感觉没睡好。
5.提升word和excel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律师工作的产成品不仅仅要讲里子,更要讲面子。Word里面有一些工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让文书更加美观。比如说,法律文书页眉页脚加上所里的logo彩打逼格会高一点,word里面插入表格的时候标题栏如果深灰色加深一下逻辑感和视觉效果更好,比如如何对比审阅合同,如果利用插入功能同时打印多个word文档,如何利用好word的CTRL+F的功能,等等。如果能够节省律师的时间,那么就是在给自己创造价值。这方面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6.但凡新建一个项目或者新的案件,新建一个文件夹
这点在前面的方法论总结里提到过,但是这里还想再次提醒自己一下,并且会说得更加详细。下一个年度里,但凡任何非诉项目、诉讼案件、法律检索和研究等,都要在接收的那一刻,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文件夹,命名好内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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