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周年

2024-10-22

婚姻周年(共6篇)

1.婚姻周年 篇一

我到底该不该离婚?

我今年33岁,我和他2008年结婚,至今五年整,结婚是完完全全的裸婚,戒指都没有买,只在他农村老家办了一场婚礼,我自认为身形象还可以,168的身高,给他父母在村里赚足了面子。结婚时,我大学毕业刚刚一年,很单纯、爱情至上 懵懵懂懂就嫁了。结婚时候我工资2000,他才1200,由于没有钱,一直没敢要小孩,直到结婚第三个年头才开始要小孩。从谈恋爱时候到结婚后,我们一直吵吵闹闹的,有了小孩之后我们的争吵更加激烈了,也才发现他是如此的愚孝。

我们矛盾的激化是由于他妈,结婚四五年,经过和他密集的接触,经过对他的了解,在我眼里,他老实勤快,但是不明世理,不成熟没有担当、儿童思维、不开窍、油盐不进、他老实愚孝、遇事逃避,不会调和、他更不敢得罪他妈、更加吝啬如他妈。他从小就没有受到正常的教育,不按正常理数来给人讲理。月子里被他妈妈窝囊哭两次、饿哭一次暂不说,说说有了孩子以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我的婆婆来来回回,不厌折腾的走了近十次左右,每次都不超过一个月就要走,每次我们也都是三请四请、打上七八个甚至是20个电话她才“千呼万唤始过来”,她到北京后,我就像哄小孩一样,给她钱、给她买衣服、给她买上好吃的,就差没把她当菩萨供着了,即使这样,她仍然是一个十足的“事儿妈”。平常给她钱客气都不客气的笑纳,还老张嘴提很多要求。她把自己过来看孩子,看作是走亲戚串邻居,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无奈,我只有要我妈妈拖着病体来看孩子,我爸妈过来看孩子,就一门心思想着怎样看好孩子,一呆就是整个冬天。即使她来这里多么的不适应、即使我妈妈身体有病难受、即使我妈妈再怎么看不惯他的小男人作为,她都能够咬牙坚持待够2个月。他天天十点多回家,回家就拉脸子,我妈妈拖着病体给他看孩子,还要天天看他脸色。他妈妈那么多次了,没有一次待过整整两个月的。

其实关键还是他的愚孝,不会调和,有一次,周末我出去办事,家里很乱他妈妈从不收拾家,就坐在那里给邻居聊天,作为儿子的他,又看孩子又做饭又收拾家的,他都不觉察到他妈妈不对之处,都对他妈妈没有一点意见,有他这样的儿子,让我怎么处呢。他一个男人都当了五年丈夫和两岁孩子的爸爸了,还分不清应有的责任,结婚四五年了,已经成为了丈夫、成为了两岁孩子的父亲,现在若有人问他“谁是他最亲的人”,他仍然说是他妈。他现在可不给我论“我们”,他觉得我是我、他是他,他和他妈妈才论“我们”。现在我们老为了他妈妈吵架,他为了他妈打我四五次了,就在2013年大年除夕前三天,他就三天打我两次,我们这样吵,更加吓到孩子,说心里话,不想让孩子有这样的爸爸,受他的影响。

我和他的工资,在北京属于一般水平,我们在北京属三无一族,无房无车无存款,过着经常搬家租房的日子。而他为了圆他读研的愿望(当年因家穷而放弃读),他又考了在职研究生,两年4万元的学费,使我们在北京的日子更加艰难,他交不上学费,就给我闹,这一点和我的公公(他的爹)一个样子,出事情只会和女人闹,就会为难自己女人,他怀疑我私藏了多少多少钱,把他的工资卡从我手里要回去。和他的日子一点意思都没有了,现在在生活费上他和我斤斤计较,嫌我早点吃四五元的吃的太贵,给我分的清清楚楚,限制我的零花钱,每次给他要点零花钱,就要给他报日记账,反反复复冻结那个银行卡。有一段时间,我一直想上班补贴家用,由于婆婆的不配合--不想给我们看孩子,不想承担当奶奶的责任,我一直不能够上班,十几年的苦读就此白费。

反正我现在跟他过的没有一点意思。现在和他维持着这种没有感觉的婚姻,跟他继续现在的日子,一点也不幸福,很痛苦。我们现在和离婚差不多,他什么都帮不到我,他妈也不帮,不尽奶奶的义务,他半年前就在网上给别人暧昧,他本性已是如此,我不报任何希望,我也不指望他,我早就对他失望透顶,套用一种语体就是:世界上有他这样的人,真是奇了,家徒四壁、穷的叮当响吧,还自认为清高不羁。长的丑吧,还自认为很帅气,在那搔首弄姿.在网络玩暧昧。又没钱吧,还装书生。迂腐不化、油盐不进吧,还自认为自己全对。满脸麻子又黑又弱智,如果真的要找到你的一个优点的话,那就是佩服你的勇气,如果我这样,早自杀了,没想到你还能活这么久,实在佩服啊。

但是目前孩子还小,我身体一身病,我们孤儿寡母的,如果离婚又能够怎么办,我有时候又想:趁自己现在还算年轻,不如赌一把--离婚在找一个,我在等待,如果有对孩子好的,我毫不犹豫的甩了他。我在想是不是,人有时候,人总是安于熟悉的状态和环境,害怕进入陌生的状态和环境,有时候求变是迫不得已,但也许柳暗花明又一村。人在犹豫的时候会不安和烦躁,当你有了决定或者某些事情告一段落 反而平和了也就是有种“尘埃落定”的感觉。

现在是冷战期,冷战之后总有个结果,要么离婚,要么再凑合,反正我是失望了。还是那句话,我一直想离婚,只是一想到孩子就犹豫,现在和他凑合也是为了孩子,如果遇到到对孩子好的,我会毫不犹豫的离婚。

家有恶婆,茅坑石头,又臭又硬,伤我小家。仗儿愚孝,公婆嚣张。本我家庭,无权生事。一手遮天,此婆罕见。固执迂腐,油盐不进。侵我利益,伤我身体。气人太甚,逼我亮剑。赵大孝子,善而不刚,公婆欺我,且让且商。只提建议,不动真气,天长日久,纵狗成狼。多少男儿,志在沙场

我欲宣战,他可敢当? 听母谗言,信以为真,关怀体贴,只对其母。母凭儿孝,甚是猖狂,尔等如此,为虎作伥。百年大恨,忆犹心伤,上帝嘱咐,何弃耳旁? 如此老公,彻底失望。为宝宝重,一忍再忍。时至今日,日落夕阳。无耻男人,妄称男儿。掩耳盗铃, 一让再让。除了抗议,就剩嘴仗。前有火坑,后有豺狼。再不清醒,人已危亡。想我窈窕,委曲求全,痛我幼稚,悔我后知。当初远嫁,哪知今难。如今情景,唯有断交。

2.经营婚姻,不如享受婚姻 篇二

其实,这两种说法是在爱情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情境下的两种理论。婚姻专家说毫无保留地爱,是指婚后夫妻之间的爱;而恋爱专家说的有所保留是指恋爱技巧,是如何经营两个恋人之间的关系,让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最后吸引对方、俘获对方的心。经营是一种策略,是用来对待外人的,而对于婚后的“内人”,则没有经营的必要了。婚后,你不但要用行动让他明白你的爱,你还要用语言表达出来,就像那位婚姻专家说的,要时刻让丈夫明白自己的爱和牵挂。

人活八十也好,百岁也罢,人生说到底是生命在人世间所经历的一个过程。人生的两大主题:家庭和事业。在打拼事业的过程中,我们承受风险和压力,努力经营,争取最后的成功。而这时,正是家庭给我们提供了休憩的场所。在家里,没有患得患失的算计,有的只是放松的心态和随心所欲的享受。试想,如果一个人打拼完一天之后,回到家,还要继续在家里“应酬”,那活得多么辛苦呀?婚姻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用来享受的。享受吵架,吵架就变成了沟通;享受思念之苦,思念就会变成一首永恒而美好的诗……享受婚姻,你才能真正享受家庭生活的美好过程,你才能沉醉其中。

人们常说:“傻人有傻福。”“傻”意味着不计较得失,而“傻福”只是“傻”过之后的一种良性循环。我听过一种说法:尖利的女人都福薄。是的,很多尖利的女人,其实都智商不低,说高于常人也不为过。她们敏感、锐利,自负聪明,老觉得自己目光如炬,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所在,动不动就针针见血、直指人心。在一些时候,她们也真的是对的,对人性阴暗的一面,她们有惊人的触觉和穿透力。但更多的时候,她们实在是“想多了”。她们乐于经营,有强烈的目的性,当然,她们也希望能够双赢,但生活中她们往往弄巧成拙。她们机关算尽,枉费了一片心机,男人却毫不领情。

不要说一个大男人,就是一个几岁的小孩,你的真情和假意他也是能看出几分的。经营是从个人目的出发的一种营利,而享受是一种真情的流露。真情流露的才是最让人信服的。就像人们的饮食习惯,我深知我国北方人喜欢面食的程度,而作为南方人的我,当然和绝大多数南方人一样最喜欢的是米饭。人们的这些饮食习惯并不是遗传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种心理暗示所起的作用。我想,如果我小时候被父母放到北方的一家亲戚家中长大,当我看着身边人都津津有味地享受着面食,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好吃不如饺子”等充满热爱之词的店名,我肯定也会像北方人一样喜欢吃包子、馒头和饺子。因为,在我看见别人享用这种美味的时候,我一定会被引领和感染。

两个愿意牵手走进婚姻的人,一定能在对方身上找到让自己感觉享受的理由。享受心心相印,就不要虚伪地掩饰对对方的不满意;享受家庭生活的安逸,就不要担心遭对方的嫌弃而反过来无事生非;享受性爱,就千万别用性惩罚……这样,才能让对方认清你的需要和他自身在婚姻中的价值。只有这样,夫妻才能共同找到一种让双方都感觉非常享受的家庭生活模式。有了这种共同享受的生活模式,谁还愿意、谁还舍得去打破这种婚姻呢?有了享受,自然就少了指责;有了享受,自然也多了笑容;有了享受,自然也就有了感恩与报答对方的心。谁还会去故意伤对方的心呢?

有人说,45岁以后的婚姻更重要。因为这时,孩子长大了,经济也有了一定的基础,人们的主要精力转移到了婚姻本身,到了真正面对自己的婚姻的时候了。这时,婚姻遇到了一个更大的坎:人们突然觉得这半辈子白活了,认为是这个婚姻阻碍了真正想要的生活。人们开始把责任推给配偶:是对方让自己失去了生活的“乐土”。其实,“乐土”就在我们心中,在我们的家里,只是需要我们用一种享受的心态去感受、去体味……

3.关于婚姻的随笔:清醒对待婚姻 篇三

说实话,明眼人一看他们俩这事就有点悬,为啥呢?女的年轻,漂亮,而这个男人呢,老,其貌不扬。有句笑话说:中国男人十分专一,什么时候都喜欢十八岁的。喜欢年轻的,这没什么错,但自己一定要有资本。你一个不受人青睐的老光棍,用那个女人的话说,钱也没有,人也没有,人家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凭什么就能看上你呢?

栏目组的记者跟着这个人来到了所谓的丈母娘家,跟他们要人,这家人的脸色当然也不好看。在他们的争吵当中,记者发现这个男人和女人在一起过了三年,居然没有跟她的娘家人见过面,更别提登门拜访了,而且女的跟前夫也只是非法同居,并没领证。看到这里,我顿时明白了,这是一桩糊涂的婚姻,这个男人可能觉得这个女人比自己小十岁,而且还挺漂亮,就不想其它了,赶紧住到一起。都是一个地方的,可能也不远,为什么就不先打听打听,要娶人家的女儿,应该也得见见丈人家吧,这是人之常情啊。而且据这个男人自己说,这个女人跟他住到一起的头一天,就背着他跟别的男人通电话,在他不在的一段时间里,还公然把前夫带到家里住了半个月,这些他全都了如指掌,只不过是自己装糊涂骗自己罢了。

联想一下前段时间看的一则消息,几个退休老头被一个50多岁的老女人骗得一贫如洗,连栖身的房子都给卖了,原因就是这个女人比他们小十多岁,而且还颇有几分姿色,更重要的是这个女人伪装成了一个有钱人,这些老头子自己也不想想,她那么有钱,比你们年轻许多,姿色也不差,能找你一个普通的退休老头?

人哪,还是丢掉虚荣,在婚姻面前一定要清醒地看清自己。

4.婚姻周年 篇四

婚姻就是要学会相互体谅,每个人都有缺点,如果爱,就要去包容,这样的爱才能长久,读后感《清醒选择婚姻宽容对待婚姻【读后感】》。

多用感恩的心去感谢对方为你所做的点点滴滴,对方的优点就多了。毛病不大就算了,哪有十全十美的。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自己也不完美,遇事相互理解点就会天下太平。没有真正的天生一对,两个人走在一起还要靠磨合,慢慢地步调才会一致。

爱是欣赏,更是包容。如果发生争执,请沉默几分钟再说。

婚前婚后的反差肯定有。婚前花前月下,甜言蜜语,都充分表现出自己优秀的一面,婚后的生活实在平淡,双方也不会刻意表现自己,不在注意细节问题,矛盾就出现了,所以我们要学会包容,学会坦诚,和睦的家庭靠双方维护,既然选择了就要学会适应。

恋爱时的风花雪月,结婚后柴米油盐。恋爱时的端庄贤淑,温文尔雅,结婚后也会骂街,也会跟人讨价还价。所以还是应该持平常心,只要不是原则问题,就不要因为一点缺点错误而放弃,给对方也给自己一点宽容和空间。

5.婚姻周年 篇五

一、单项选择:请选择正确答案,并将答案写在括弧内。

1、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依法归()。A.一方所有

B.夫妻共同所有

C.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夫妻共同所有 D.离婚时协商处理

3、因受胁迫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是()。A.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D.一切组织和个人

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岁

B.25岁 C.35岁

D.40岁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应()。A.采书面形式

B.公证形式 C.须有证人证有

D.口头形式

6、在我国封建社会,离婚的主要方式是()。

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

A15% B.25%

C.35% D.50%

8、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A.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均可委托他人代理 B.一方如有严重疾病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C.必须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D.一方在国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9、50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宣传与落实婚姻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规定,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在()。A.1950年5月 B.1951年5月 C.1952年3月 D.1953年3月

10、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草率结婚的B.近亲结婚的

C.一方未达法定年龄的D.有赌博恶习的

11、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该房属于()。A.夫妻共同财产

B.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4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在我国,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国籍法 B.国际法 C.婚姻缔结地 D.居住国法

13、我国古代社会的亲属立法,基本上都是以()为本位。

A.个人 B.父母 C.子女 D.家族

14、同母异父的兄弟,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居所地法 C.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

D.国际法

16、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A. 经济因素 B.自然属性

C. 社会属性 D.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是()。A.照顾与关心 B.扶助 与关爱

C.关爱与帮助 D.赡养与扶助

1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动恢复 B.协议恢复

C.尊重子女意愿 D.由人民法院判决

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婚后3年月乙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男给乙女彩礼26000元,应()。A.属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分割

B.乙女应返还甲男

C.归乙女个人所有,不应返还

D.双方协商解决

2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年龄为()。A.男20、女18 B.男

21、女19 C.男

22、女20 D.男

23、女21

21、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堂兄弟姐妹为()。A.一亲等 B.二亲等 C.三亲等 D.四亲等 C.国籍法

D.居住的法

22、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男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处理。

A.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不准结婚

D.准予结婚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患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C.子女未成年期间

D.经济困难

24、普那路亚婚制实行的是()。A.一夫一妻制 B.血缘群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对偶婚制

2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6、某人同岳父母的关系属()。A.旁系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27、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A.宗教婚 B.世俗婚

C.仪式婚 D.聘娶婚

28、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A.未达法定婚龄的B.因胁迫结婚的 C.重婚的

D.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E.有禁止结婚疾病的

29、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财产关以()。A.社会关系为基础 B.思想关系为基础

C.经济关系为基础 D.人身关系为基础的30、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A.自始无效 B.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效 C.从宣告时无效 D.从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请选择正确答案,并将答案写在括弧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A.赌博 B.重婚 C.吸毒 D.打游戏 E.家庭暴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A.重大误解 B. 结婚未同居 C.婚前给付

D.显失公平E.因索要财物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非自愿的B.未达到法定婚龄

C.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D.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E.一方已有配偶

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有()()()()()。

A.教育 B.组织生活与消费

C.抚养和赡养者 D.生育

E.组织生产

5、法律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

A.教育费用

B.生活费用

C.医疗费用

D.经营费用 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受赠的财产

D. 知识产权的收益

E. 遗嘱指定由一方继承的遗产

7、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吸毒与赌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重婚

D.实施家庭暴力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8、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

A.男女平等

B. 照顾弱势群体利益

C.保障离婚自由

D.照顾子女利益

E.防止轻率离婚

9、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未结婚

D.弟妹未成年

E.弟妹已成年但尚在读大学

1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双方有离婚合意

B.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C.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

D.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债务处理未达成协议

E.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包括()()()()()

A.计划生育义务 B.独立的姓名权

C.夫妻有忠实义务 D.同居义务

E.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当事人的同事

D.所有有关组织

E.婚姻当事人亲属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B.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尚在大学攻读学士、硕士学位的成年子女

E.成年尚未就业的子女

E.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下列()()()()()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资助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承担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医药费所负债务

15、我国婚姻法原则明确禁止()()()()()。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家庭暴力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长期的审判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综合分析。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是否分居

E.有无和好因素

17、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形态有()()()()()A.群婚制

B.一夫一妻制

C.对偶婚制

D.宗教婚

E.世俗婚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情形,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父母有残疾的B.无劳动能力的C.生活困难的D.父母患病的E.父母75岁以上

19、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B.表兄弟姐妹

C.表伯、叔、姑与表侄、表侄女,表舅、姨与表外甥、外甥女 D.堂兄弟姐妹

E.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20、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下列()()()()()制度。

A.婚姻无效制度

B.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C.亲权制度

D.婚姻撤销制度

E.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三、简答题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法律规定。

1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四、论述

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3、论婚姻自由原则。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5、论夫妻财产制。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7、试论探望权。

五、案例分析

案件

一、约定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件简介】

2000年,吴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一年后双方结婚。2002年春天,原告吴某开始经营饭店。王某认为吴某缺乏经营经验,风险很大。多次劝说吴某不要进行此类投资。但吴某坚持已见。王某因此想到约定财产,吴某同意。2002年5月,双方书面约定,每人每月交800元用于家庭生活,其余归各自所有。2002年10月,吴某借朋友于某7万元用于饭店投资,结果亏损。2004年,于某向吴某提出归还7万元,吴某认为自己无力偿还,并告之于某可以向其妻王某主张权利。于某认为王某应有偿还能力,于是找到于某。但遭到王某拒绝。

问:

1、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处理本案?

3、你对约定财产制度有何法律思考?

案件

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

【案件简介】

甲与乙(女)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双双考上研究生。研究生毕业生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忙于各自己工作,并决定继续考博士。俩人约定暂不要孩子。但2005年秋天,乙(女)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工作、学习等各种因素,向甲提出暂不要孩子,遭到拒绝。乙(女)认为如此时要孩子,必定影响事业发展,更何况生育问题是个人之事。未经甲同意,乙(女)由其姐陪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认为乙(女)擅自手术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生育权。甲在乙(女)手术后的第三个月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承担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1)甲主张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2)对本案你有何法律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法作业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B 3. A 4. D 5. A 6.C 7.D 8.C 9.D 10.D 11.B 12.C 13.D 14.B 15.C 16.C 17.D 18.A 19.B 20.C.21.D 22.C 23.B 24.C 25.A 26.C 27.D 28.B 29.D 30. A

二、多项选择题 1.ACE 2.BCE 3.BCDE 4.ABCD 5.ABC 6.ABCD 7.BCDE 8.C E 9.ABD 10.BCDE 11.ABE 12.AB 13.ABC 14.ABD 15.ABCDE 16.ABCE 17.AC 18.B C 19.ABDE 20.ABD

三、简答题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第二,血亲。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1)法定条件:离婚确系自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定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按照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法律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1、简述我国婚姻法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条件:第一,经济帮助具有时限性。第二,提供帮助方应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第三,提供帮助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实质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和疾病。(2)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是:(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有以下五项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与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

四、论述题 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1)增设理由: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补偿、抚慰及体现公平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1)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概括性与具体例示性事由结合。

(2)作用与意义。

(3)学界与实务争议。(4)个人观点表述。

3、论婚姻自由原则

(1)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离婚的权利,离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如何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如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必要性:历史的原因、现实的原因及生理原因。

(2)具体规定: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补偿权;经济帮助权。

(3)不足与完善建议

5、论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是指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夫妻财产制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2)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

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1)概念与分析。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危害性分析。

(2)法律认定及处理。未按《婚姻法》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法律思考与建议。

7、试论探望权

(1)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或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2)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法律规定,随子女生活分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设置障碍和教唆子女拒绝探望,否则,情结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以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当事人探望的权利。对抗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五、案例分析

案件

一、约定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案件解答步骤】

1、尽管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于某并不知道吴某夫妻对财产有约定。因此在吴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某有责任偿还于某7万元。同时赵某对肖某有追偿权。

2、实践中约定财产效力之认定有一定难度,应完善相关法律更有效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案件

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案件解答步骤】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离婚诉权暂时受到限制。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妇女法的规定。女方的行为未侵犯其生育权。男方请求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本问题有一定争议可有不同观点。但要有一定论证。

6.爱情杀死婚姻?——婚姻变迁史 篇六

传统婚姻的十万个为什么

在大多数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上,婚姻是为了最大化稳定财产的安排。《婚姻的历史》一书的作者伊丽莎白·阿博特说,在远古时期,结婚是为了联结不同的部落,巩固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关系。“因为这是种财政的安排,所以婚姻也就被认为是种财政安排,并且也是以财政的形式维持下去的。这是不同家族之间的协定。比如,我是印刷工,你是制纸工,那我们就可以为下一代联姻,我们的生意也会因此有所提高。”即使是蜜月——经常被叫做“婚礼旅行”,也是一种公共事务,双方父母,兄弟姐妹,还有些近亲一起旅行,从而加强双方之间新建立的家族关系。

中世纪时期,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不仅是公认的社会习俗,还被记载在习惯法上。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中,已婚妇女必须要放弃个人财富以及财产所有权并全都移交给丈夫。最终,这一体系成为了人们所熟知的“覆盖”体系,结婚的夫妇就此成为了一个单一的个体,丈夫掌握了所有的权力。美国人是让妻子冠以夫姓,这一方式最初来源于英国,是为了加强父系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女性是附属于丈夫的,所以,当女性宣读了结婚誓词,她就丧失了个人权利。

在犹太人的信仰中,“契约”就是传统的婚前合同,写明了丈夫的权利以及责任。这种契约始于1690年法国的尼斯。

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孩子就被视为一种资产,部分是因为家长期望他们将来在家族企业工作。阿博特说:“人们把孩子当作工具。他们可能爱孩子,但即使是这样,孩子们还是有义务去扩大家族的经济利益,人们认为这事对整个家族都是有益的。”

阿博特描述了一个典型例子:在15世纪的英国有一场安排好的婚姻,准新娘的父亲有好几个女儿,他直到婚礼的早晨才选出了要结婚的那个女儿。由于丈夫拥有一切合法权力,所以当一场婚姻以失效,离婚,分居结尾时,女性几乎都得不到孩子的监护权。

社会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制约也加强了婚姻是经济必需品的这一理念。“在中世纪英国的主导体系下,即使你已经学徒期满,要是你没有结婚,你就不能成为该行业的大师”,阿博特说道,“婚姻是成人标志的必要部分,婚姻是社会的核心,已婚者总是会被给予更多的权利,他们会被认为更具责任感。”结婚没有一定的年龄规定,只要结婚了就能获得公民的权利,至少对男性来说是这样的。

婚姻不平等,法律来保证

虽然女性屈居二等地位,但人们还是希望她们能把自己的财产以嫁妆的形式——金钱、土地、实物财产等带入婚姻。但女性最具价值的财产就是她们的贞洁。在进行节育措施与亲子鉴定之前,新娘的贞洁是保证男方血统纯正的必要方式。女性与她们所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父亲只能通过成为新娘唯一的男性交配者来保证与孩子的直系血缘关系。女性的不忠是个禁忌,因为这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遗传基因,造成基因不纯正,这也是我们至今还在努力解决的问题。

人们崇尚女性的贞操,但却接受男性的不忠,足够富有的男性可以娶很多妻子,包养情妇,甚至是男性“伴侣”。《婚姻,一部历史:爱情是怎样征服婚姻的》作者斯蒂芬妮·孔茨说,基督教的传播有利于废除一夫多妻制,但几乎没有社会制约效力。“数世纪以来,一夫一妻制似乎是名存实亡,尤其对于男性来说,他们总是希望有很多情人。我们有一些18世纪末的信件及日记,里面记载了男性向女方的男性亲友吹嘘他们的桃色事件,这些在如今是万万不能干的。”

在中世纪后期,教会对于一夫一妻制持坚定的立场,但合法的婚姻还是很容易获得。然而,因为越来越多的男女都试图私奔或不征求教会同意就结婚,教会就设置了更高的结婚门槛。为了抑制“秘密”结婚或者不经父母同意就结婚的事件增加,政府官员开始从教会手中夺取制定婚姻合法程序的权力。“贵族阶层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同意家人可以决定子女的结婚人选”,以确保他们的财富不会被错误支配。

法国在1557年制定了第一个婚姻法令,将女性的结婚年龄提至25岁,男性提至30岁,并要求双方在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前取得父母的同意,要是不这样做的人可能会被依法剥夺继承权。英国又花了两个世纪的时间才在1753年通过《婚姻法》从而提高了结婚标准。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些必需的婚姻程序,包括公共“禁忌”,结婚通告,年龄证明,还有家庭成员的明确同意。

18世纪时,全球化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大部分富足的父母无法控制的速度改变着世界。孔茨说:“随着雇佣劳动的发展,年轻人开始摆脱父母,独立地做决定。如果我是个年轻的女子,我会出去赚自己的嫁妆钱,而不是等着我的父母在我嫁给他们认可的人后才赠予我嫁妆。或者,如果我是个年轻的男子,我就不必等着继承农场;我可以搬到我想去的地方生活。启蒙运动极大地唤醒了个人自由意识,当然,还有法国和美国在18世纪宣扬人类有权利‘追求幸福’的运动。”

随着这种支持个人选择的哲学的传播,许多年轻人想要在选择未来伴侣的问题上有更多的发言权。阿博特说:“要求取得结婚双方一致同意的想法被认为是激进的。”其实,还有更激进的想法:婚姻是情感问题,而不是财务或理性问题。

爱情是婚姻的绊脚石

虽然“爱情”的概念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记载,但这从来不是婚姻的理由。阿博特说:“爱情不是结婚的理由。爱情是种欲望,是种终会消散的东西。如果你是个男人,你可以对情人有爱意或欲望,但如果你是个女的,你就得压抑这种情愫。因为在婚姻中渴望爱情会遭到谴责。”

事实上,数千年来,爱情都被看作是婚姻的阻碍,它会不可避免地引发婚姻问题。“大多数社会都有过浪漫的爱情——混合着激情,迷恋和将对方浪漫化,”孔茨说,“但是这些东西一旦涉及到婚姻就会变得不合适。法国南部的贵族相信真正的浪漫爱情只有在暧昧关系中才可能出现,因为婚姻就是关乎政治,经济和买卖的事情。舍弃婚姻才有真正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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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爱情与金钱之间的摩擦达到了极端。西方世界朝着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前进,工业化社会建立了雇佣劳动制,情感的结合变得更加私人化,更加关注直系亲属和朋友。同时,大众传媒宣传像情人节这样的一些节日,以及剪贴本这样的怀旧习惯来促进情感倾向成为流行文化的一部分。

从文化层面上来说,爱情只是空中楼阁。维多利亚女王与阿尔伯特王子在1840年的结合也只是为了签署协议。虽然维多利亚女王和阿尔伯特的婚姻是王室一手包办的,但它还是被视为“真爱的结合”,是巩固了浪漫关系的新典范。他们的婚礼也正好赶上了早期印刷媒体的传播,因此,欧洲以及北美的所有读者都可以看到这场盛典。

阿博特说:“数不清的报道,还有数吨的照片都记录了维多利亚的婚礼。在维多利亚结婚后的二至四周内,杂志重新刊登了她结婚的每个细节。维多利亚女王选择了橘色的花当花环,精致的白裙,后摆的裙裾有些可笑,每个细节都被发送到大洋彼岸,女性可以在女性杂志上尽情地欣赏。她的婚纱成了模版,因为每个人都知道。”直到今天,美国婚纱的许多元素仍然取自于维多利亚的婚纱,尤其是穿白色裙子的传统。

然而,在贵族世界之外,女性还是得通过合理的视角看待浪漫的爱情。“女性非常努力地想要尝试去爱一个对的人,去验证爱情,但大多数女性对此还是比较理性的。”孔茨说,“女性在日记里写道‘好吧,我的心是如此想靠近他,但我不确定他是否值得我去爱’,她们是真的努力迫使自己去爱一个对的人。”

“因为男人有更多的权力,所以他们就没那么多烦恼。男人可以真正地谈恋爱,一旦他结婚了,他就不会任由妻子耍小性子,而妻子总会容忍丈夫的一时兴起。这与我们本以为女性更加情绪化的偏见截然相反,男性比女性更容易情绪化。而当女性闹脾气时,她总会付出代价。”

同时,19世纪60年代,钢产量的激增,以及后来铁路的普及都完全改变了西方世界的面貌。20年后,电灯的问世又加速了这种转变。随着美国的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城市人口爆炸性的增长,男性和女性都有更多地机会靠自己生活,工作,他们可以脱离保护他们的家庭,与外界互动。

在恋爱时期,女性就只有很少的掌控权,结婚后,她们就得完全顺从于丈夫的合法权力。孔茨说:“在许多婚姻中,丈夫对待妻子的态度已有所提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使得女性更加依赖爱情,更加期望‘得到’或‘维持爱情’。”

19世纪的“婚姻指南”

妻子怎样才能得到丈夫的爱呢?她得成为一位完美的家庭主妇。阿博特把热衷于家庭主妇的这段时期称为“家庭热”——将女性无性化,并把抚养孩子当作她们的首要目标。完美的妻子作为家中的天使,必须身心都纯洁,要满足丈夫的性需求,但自己不能期望有性生活,也不能自己先提出性生活。阿博特说:“这是对女性的新要求。”

政治家、科学家以及知识分子都开始宣称女性是“纯洁的”,她们天生对性就不感兴趣。“人们非常担心自由恋爱的婚姻会不稳定,年轻人会越来越独立,而我认为浪漫的感情有助于打消这种担心,反驳一些对立的,危险论的观点。”孔茨解释道,“人们害怕基于爱情的婚姻不仅会导致离婚,而且还会增加婚外情和非婚生育的概率。对于这一担心的回应就是,女性是纯洁的。真爱主要不是关乎性的——只有坏女孩才喜欢性。”许多现代的观点认为已婚妇女的角色由维多利亚时期的家庭主妇和依赖浪漫的女性形象转变为了寻找合适伴侣的女性形象。

19世纪晚期,一种新型的婚姻手册以及家庭主妇杂志开始流行,它们给了妇女大量的指导,帮助她们维持幸福的婚姻。这些出版物涵盖了妻子职责的方方面面,有《圣经》中的女性角色观点,打扫屋子的建议,还有应付家暴丈夫的建议。这些刊物还会经常针对爱情和金钱之间纠缠不清的问题给出建议。

哈兰德在1889年出版的书《房子和家庭:家庭主妇全指导》中写道:“没有爱情的婚姻就像是合法化的犯罪。不是基于互相欣赏和共同责任的婚姻是极其愚蠢的,其严重程度相当于犯罪一样。”虽然 坚持认为爱情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感觉意味着彼此尊重,互相欣赏,而不是一时的意乱情迷。她也强调了已婚夫妻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她强烈推荐将丈夫的收入平均分摊。她认为女性为家庭财富做出了贡献,但是爱情却实实在在地破坏了这种看法,“……假如你们两个合开了一家公司,你分给她公平的股份。这种行为就只是分割,不是礼物。”

哈兰德的书出版后,小型的家用产品和交易体系,工厂员工和工薪岗位都发生了变化,并且丈夫与妻子的经济角色完全区分开来了。“不同领域”的思想就体现了这种分离状态,也就创造了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家庭与家庭收入是分开的,因此女性的角色就不再被视为属于经济领域。阿伯特说:“女性干活不叫‘工作’,但许多女性还是要付房租,抚养孩子,卖鸡蛋,做馅饼和果酱,然后出去卖。”

虽然19世纪的许多产品都发生了变化,但一些持家的建议还是帮助了妻子维持一段长久的婚姻。

孔茨解释说,在《婚姻,一段历史》中,人们不再将许多家庭事务视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在以前的家务管理概念中,人们认为女性的劳作是家庭经济保障的重要因素。妻子被认为是生活中的‘好帮手’。但是随着家务管理变为‘家政’,女性劳作就被视为一种爱的表现,而不是生存的贡献因素。”

20世纪,爱情赋予婚姻更多权利

随着女性逐渐获得自由,并在家庭之外找到了受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机会,爱情对于女性也就成为了一种可行的选择。阿博特说:“以前的女性在家里遭到家暴时也只是一笑而过,默默忍受,而现在的女性可不愿忍受恶劣的夫妻关系。”19世纪的政治运动,包括废除黑奴制度,呼吁女性拥有选举权等,将男女平等的思想广为传播,女性的地位也开始转变。

历经数千年,婚姻的传统目标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维持生活到现在的找寻成就感——一个更加难以捉摸的目标。“婚姻带给夫妻双方的个人满足感是很重要的,”阿博特继续说道,“夫妻双方都希望对方能成为自己最主要的情感依靠。家就该是爱情、激情、情感支持和两性满足的地方。平等主义还是遥不可及的,但是女性逐渐要求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1920年女性拥有选举权的法案通过后,爱情与婚姻就紧密联系在一起了,爱情在婚姻中的地位远远超过了家长的经济动机。

自此,我们一直参与社会活动来忘记这段不愉快的历史,尽管现在结婚还会考虑财务问题。我们想要相信,婚姻是双方对爱情誓言的衷心确认,但婚姻的法律定义仍然集中于收入,继承和其他金钱方面。夫妻双方总是会通过列出合法结婚证赋予的一系列联邦权益来表明自己的立场。

孔茨说:“我认为我们没有走进婚姻的死胡同,尤其在美国,婚姻仍然是人们所能想到的对于承诺的最佳表达方式。但我也确实认为人们对于重复结婚离婚越来越接受。”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随着结婚率越来越低,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核心家庭越来越少,我们为什么还要给予已婚者更多好处,而拒绝未婚者呢?可能从受压迫的历史中获得的感悟可以促进一些政策的制定,不论性别、性取向和感情状态,平等对待每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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