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2024-10-27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精选8篇)

1.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篇一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尽职调查

(四)项目预审

(五)风控调查

(六)项目评审

(七)出具意向担保函

(八)项目终审

(九)签订担保合同

(十)落实反担保条件

(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十二)银行放款

(十三)保后管理

(十四)担保终结

(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

1、客户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2、担保受理:

(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

3、尽职调查: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4、项目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

5、风控调查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

6、项目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

7、出具意向担保函: 《意向担保函》

8、项目终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

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 《担保项目确认函》

(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1)委托担保合同》 2)《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质押反担保合同》 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 《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登记表》

10、落实反担保条件:

(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

(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

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1)《正式担保函》

(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

12、银行放款:

(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

13、保后管理

(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14、担保终结:

(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管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年检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它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1、其它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负责项目受理,确定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各一名,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收集客户和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写《客户信息收集表》。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信息收集表》审核客户贷款担保条件,提出初步担保受理意见并落实相关贷款银行。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根据意见完善《担保项目申请表》,并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签字。融资担保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项目档案及档案编号,填写《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从客户提出申请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报请融资部负责人签字,向客户发出《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经理承担主要调查责任,客户经理协办。

第八条 尽职调查前,对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确定估值的,必须尽快安排企业联系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尽职调查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既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调查经理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提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提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合欢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坐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何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现金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新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和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须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尽职调查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审批。客户经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自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果超过5个工作日,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业务部门负责人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五个环节,即项目预审、风控调查、项目评审、出具意向担保函和项目终审。

第十八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将整理后的企业各项资料、《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上述材料报送融资担保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项目预审。

项目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条件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的报送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预审意见部分。项目预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风控部进行风控调查,风控部、法务部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风控部、法务部分别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并签字。风控调查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条 风控调查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申请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

(三)评审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融资担保部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提交参加会议人员并通知具体开会时间;

(二)会议由风险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总经理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项目调查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客户经理作补充说明;

(四)融资担保部负责人介绍项目预审意见;风控部门负责人介绍风控意见和律师意见;

(五)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公司总经理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评审会决议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的评审会意见部分,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逾期、担保展期及撤保的审批):单个企业或相互管理企业担保金额低于公司实收资本10%,单笔担保业务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全权办理,超出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批意见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董事会意见部分。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预审、项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办公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最后综合意见。会议结束时立即形成评审会决议,表达须简明扼要,评审会成员现场签署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项目评审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一)担保项目评审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预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调查经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向相关贷款银行出具《意向担保函》,并同时整理好《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项目终审成员进行项目终审,终审成员分别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意见部分签署意见。项目终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审通过后,综合《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意见部分和终审意见部分,融资担保部出具《担保项目确认函》并附《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字,通知申请担保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项目确认函》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要求企业提供的可落实的反担保条件、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安排企业联系相关的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业务部门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客户经理联系企业在《担保项目确认函》加盖企业公章与法人章,并递交回融资担保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部安排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依据《担保项目确认函》法务部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法务部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受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第(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证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

(五)在公司现场签署合同,公证人员到场公证;

(六)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同时在场;

(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融资担保部专人(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作为主要反担保条件。

第三十一条 权证人员根据《担保项目确认函》逐项登记《反担保条件落实表》,每日逐项填写进度说明栏。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权证人员负责准备抵(质)押等级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协办。抵(质)押等级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9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五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费率(年率)按贷款担保额度的2~5%收取,同时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或从风险准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项目确认函》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保证金率和保证金金额。担保费用由融资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上签字后,将《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退融资担保部存档。

应交担保费的当日,融资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填制《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将收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致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与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第四十条 银行放款后,由融资担保部登记《贷款担保台帐》跟踪管理保后的各项事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融资担保部会同风控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石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也别关注的项目进行部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在保项目调查表》并附调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业务部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担保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和口头报告,融资担保部最迟应在次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45日,由融资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客户。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融资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在保项目调查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融资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主管副总并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主管副总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融资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核准。

融资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融资担保部负责制定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经理办公会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因具体原因使公司招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融资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融资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业务指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业务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业务指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一条 本业务指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篇二

一、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概况

据统计, 截止2009年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有31家农信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金达到3.35亿元, 除绍兴外, 其他地市均已组建农信担保公司, 有效地解决了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难的问题, 推动了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2010年2月份我们针对经营期1年以上的25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 进行了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发放调查问卷25份, 回收21份, 有效问卷20份。从调查结果来看,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风险控制方面做到了以下几点:

1.担保相对集中于讲信誉、有实力的对象。基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7) 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扶持和服务“三农”的宗旨, 为了确保降低担保风险,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在成立之初, 将担保对象首先定位在一批讲信誉、有实力、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影响力, 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从调查来看20家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均集中于此, 个别公司的业务还包括农家乐、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购销大户、农业科研单位等担保对象, 极少数公司担保对象为乡镇企业。由于这些担保对象实力强、信誉高,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2.担保业务流程规范。规范的业务流程关系着担保风险的高低。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有限公司制, 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各公司按《公司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 均能够遵循积极、稳健的原则, 确定业务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 对担保项目做到一申请、二调查、三审批, 实行调查、审批相分离。在对担保项目实施担保后, 各农信担保公司还能够继续对担保对象进行动态监管, 从而使公司的担保风险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

3.综合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担保项目和反担保措施的全面评估和综合分析, 有利于担保公司降低和控制担保风险。评估的方法主要是定性、定量分析和静态、动态分析。只有将各种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对被担保对象的行业情况、市场情况、自身素质、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 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才能科学正确地判断其偿债意愿与能力水平。而将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则更能真实地、及时地反映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的主要风险点和水平, 以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对策。

虽然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拥有供销社农业网络资源提供的各种信用信息, 但各担保公司仍然坚持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对担保对象从担保前、担保中、担保后, 持续不断地进行分析与评估, 以随时掌握担保对象的风险信息, 及时正确地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各农信担保公司从公司领导到每位员工, 遵循“到户调查”和“眼见为实”的原则, 对担保对象坚持做到至少1~2个月回访跟踪调查一次, 以掌握担保对象的最新信用信息。

4.风险控制体系较完善。较为完善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是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有力措施。在农信担保公司创立之初, 浙江省市政府、供销社相关部门均十分关注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根据财政部 (2003) 8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 (2003) 51号文件规定, 各级财政从预算中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做风险补偿准备金, 并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同时, 还对农信担保公司进行考核奖惩, 督促和检查其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各农信担保公司也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积极进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调查中, 我们了解到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项目评审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绩效考核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 对担保调查人员经常进行农信担保操作风险防范、反担保措施实务操作等培训, 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由于大部分农信担保公司都能够坚持做好以上各方面的工作, 因此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基本都能够在较低风险水平下经营发展。

二、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人员兼职者居多。

担保公司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担保机构的风险水平, 而稳定、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是抵抗担保风险的基本保证之一。然而,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担保专业骨干队伍现状不能适应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农信担保公司经理大都是由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业务管理人员也多数由国家工作人员兼职, 专职人员主要是会计、出纳。没有专职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管理专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领导和业务人员, 虽然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 但易使担保业务受到行政干预, 或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公司工作中。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员, 容易使公司经营管理的产生漏洞, 造成较大的经营风险。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责任心较强且相对稳定的农信担保专业骨干队伍, 对于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2.反担保资产评估难。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粮大户、农业种植、养殖规模经营户, 其财产主要是房屋和宅基地, 土地属集体所有, 为无权证资产, 无法进行贷款抵押, 为此, 农信担保仅凭个人的信用担保, 风险很大。农业又是弱势产业, 对市场变化、天灾人祸的抗风险能力又相对较弱, 自然的、市场的和主观的因素相互发生作用, 对反担保资产难以准确评估, 担保公司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3.反担保方式、措施较单一。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调查数据全面性、客观性、系统性缺失, 加上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 反担保措施单一 (几乎都是信用保证反担保) , 使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担保低收费、贷款低利率等情形下, 担保贷款移花接木、骗保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压力。调查结果显示, 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是抵押和信用反担保, 措施主要为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的方式和措施较为单一,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 加大了担保风险。

4.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较为复杂, 除了具有加工企业性质的龙头企业外, 还有集体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个体性质的种养大户, 担保的标的又是弱质产业、产品, 仅仅依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农信担保风险是远远达不到风险控制目的的。

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的今天,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风险性, 无疑也加大了风险系数。旧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适用于种植、养殖大户的、农业合作社的风险评价指标尚未建立, 信用风险评估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尚不能科学地相结合, 而各农信担保公司又非常缺乏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

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完善, 不仅使农信担保公司不能准确评价信用风险, 并且对反担保措施的实施也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少风险, 农信担保公司往往制定较严格的反担保制度, 从而将一些潜在的客户拒之门外, 导致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范围、额度上严重受限, 影响了农信担保行业的发展。

5.盈利空间有限, 抗风险能力弱。

浙江省各农信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信担保业务是“纯农业”的服务, 几近公益性, 均按月1‰的收费标准, 减半收取手续费, 即农信担保公司实际向农户收取的费率仅为0.5‰ (万分之五) 。由于财政担保基金投入有限,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府对农信担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常常不能或不及时到位, 单靠农信担保公司自身积累难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加之担保机构规模小、利润空间相对有限, 自我滚动发展能力不足, 如遇到担保贷款的代偿, 将会直接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

目前, 已有部分农信担保公司就遭遇了生存与发展的问题, 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就亏损了9万多元 (还不含代偿的风险) 。其他一些县市在担保越多亏损越重的情形下, 只得将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规模控制压缩, 以减少成本支出和运行风险。椒江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蔡灵江2009年初就向浙江省委递交了《农信担保机构普遍亏损, 建议出台扶持政策以破解“三农”融资难题》的报告, 以期政府给以大力支持, 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农信担保公司加强担保风险管理的措施

农信担保公司是联结政府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是建设新农村、引领金融服务“三农”的一个创新平台。要稳健、持续、长久地为“三农”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必须加强担保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笔者认为农信担保公司除了做好提高担保项目评审水平、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等控制风险的工作外, 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提高抗风险能力: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引进民间资金, 多方参与。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尚属新生事物, 仍处在探索阶段, 且具有公益性, 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的支持力度, 除包括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性质、政府为主出资、帮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业绩补助运行经费外, 还应包括减免税收和工商规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简化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登记手续以及减免抵押登记收费等一整套政策措施, 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以使其在微利甚至无利的状态下仍能够经营发展壮大, 持续为“三农”提供担保服务, 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是这一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需要政府在多方面给予优惠和配套政策支持, 还需要社会多方支持参与。农信担保公司在资金方面除需要政府更多财政支持外, 还需要引进更多民间资金的注入;在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机制方面, 除利用供销社自有网络资源外, 还需要农业相关单位的参与;在信息信息共享、联合工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 需要担保放贷银行的支持;在打击失信行为方面还需要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在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抵押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手续, 减免确权、抵押登记收费, 扩大反担保范围、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方面, 工商、房管等部门的支持。

2.打造服务“三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针对目前专业人员兼职现象, 农信担保公司应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引进既有丰富金融、担保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有丰富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的人才, 以充实决策层风险控制的决策实力。引进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人才, 充实信息调查员队伍, 提高其信用信息、担保信息的鉴别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判断能力, 以提高担保程序的操作效率, 降低成本和风险。

目前, 我国不仅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等专业, 还在高职层次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 为社会各信用管理、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人才。为了配合供销社参与“三农”金融服务工作, 浙江和广西经贸职业学院两所供销社系统的高职院校于2007、2008年先后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 并在信用担保课程中增设了农村信用担保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 且浙江省供销社参股或入股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浙江经贸职业学院信用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基地, 为学生长期提供实践教学环境和条件, 培养适合农信担保工作的人才。农信担保公司也应打破国资企业只录用本科以上人才的条框, 大胆引进高职人才从事基础工作, 既可以降低人工培训和使用成本, 又可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

当然, 对现有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随着农业经济、农信担保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总会有各种新知识、新经验需要学习与更新。而员工的职业操守也是需要随时进行教育和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 农信担保公司应通过引进和培训的途径, 在服务“三农”人才队伍建设上, 不断提升决策层、员工的素质与能力, 从而从人员角度控制和降低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3.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既可以扩大担保范围, 争取更多客户, 又可以降低担保风险。对于信用等级高、有资产可抵押的龙头企业等, 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信用担保;对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可要求其寻求第三方担保;对既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又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人, 可采取两人以上联保、互保;对可供抵 (质) 押资产不足, 且第三方担保能力也不足的, 则可以要求其既提供物的反担保又提供人的反担保。

目前, 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研发的保证保险配套贷款产品“保贷通”,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各地方政府已经着手研究配套政策, 推动这一试点从商业化模式向政策性模式转变。农信担保公司应密切加以关注, 在适时时机积极引进这一机制, 以降低担保风险。

4.健全与完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农信担保公司除参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运作经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外, 还应结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 对项目风险评价指标、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对农村信用担保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 降低整个担保风险。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科学、客观地分析, 选择适用于农信担保的指标项目, 并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恰当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使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真正有效地服务于风险控制。

5.创新业务新品种, 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信担保公司和许多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一样, 如果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过强, 则必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 其发展趋势也必然是逐步商业化。担保机构要独立发展, 就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而良好的抗风险能力来源于其强大的经营能力。

农信担保公司也应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 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经营能力, 根据“三农”发展需求, 优化业务组合, 创新业务品种, 为“三农”不断提供有效服务。一些发展较快、较好的农信担保公司已看到农信担保的未来, 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如杭州 (余杭) 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新品种, 增加履约担保、票据担保及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增强公司服务能力、抗风险能力, 拓展业务范围, 在确保农业企业担保的前提下, 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 还要与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相联合, 大力宣传信用知识, 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共创良好信用环境, 降低担保风险。

摘要: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帮助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农业投入难, 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等问题, 但是农信担保的对象是弱势农业和农民、弱质农业产品, 农信担保机构在经营和发展中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本文欲在对浙江省供销社系统近30家农信担保公司调研的基础上, 就农信担保公司面临的担保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担保风险的措施。

3.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篇三

摘 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許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 “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2]赵志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

4.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篇四

京山县诚信担保公司紧紧围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学习宣传,不断加强内部控管,不断拓宽市场业务,本着竭诚服务社会,努力防范风险,注重企业实效的原则,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近四年来,共为域内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融资24865万元,取得担保收入850.19万元,计提风险准备金161.37万元,缴纳各种税收103.41万元,创造利润481.63万元,并连续几年实现了零风险。同时企业规模也由初创时期的1500多万元,发展壮大为5000多万元,促进了京山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内部控制

京山县诚信担保公司是一家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在狠抓职业风险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在管理上求效益、求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加强全体员工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风险意识。一是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担保工作的重要性,以此来增强员工抵制风险的自觉性。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支持的一个新兴行业,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发展前景也是一片光明的。如何防范好风险,保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以此来增强全体员工防范风险的主动性。使全体员工清楚地认识到忠于职守,对企业负责,对投资人尽职,是每个员工的应具备的基本的职业道德。并将这些思想落实到风险防范的具体行动上,就是不分关系亲疏,一事同仁,不分业务大小,一

样认真仔细,不分情况繁简,一律按原则办事。在对待客户上,切实做到不与客户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拒绝吃请,拒收礼品,确保公正办事。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以此来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开业伊始,公司第一桩事是组织员工进行以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让每个员工都掌握风险防控的基本要领;2009年国务院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京山诚信担保公司在第一时间从网上将《办法》下载印发出来发到每个干部职工手中,平时工作繁忙,公司董事会便利用晚上的时间,组织全体员工逐字逐句的学习,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学习实践,基本上做到了根据情况不同,对分类业务的不同的防范要点进行经常性地学习、总结,让员工能适应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风险防控。

(2)建章建制,强化制度约束。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制度保证。京山县诚信担保公司在认真学习总结银行系统防范风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担保公司实际情况及域内企业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防控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是制定了保审分离制度,保证融资业务审批的准确性;二是制定了企业准入条件制度,从起点上保证企业的质量;三是制定了业务操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四是制定了员工守则,从职业道德上保证业务办理的公正性;五是制定了风险预警及抢救制度,确保出现风险后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六是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以增强员工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和与主动性。2009年国务院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京山诚信担保公司对照《办法》,对所有的制度、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事实证明,这一整套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对于京山诚信担保公司较好地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找准市场位置,明确发展思路。京山诚信担保公司通过几年的运作,在认真总结以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反复分析公司与银行业的异同,结合京山经济发展状况,努力查找公司在市场中的位

置和扮演的角色,认真确定工作目标,不断拓展经营业务,确定了以“防范风险为前提,灵活经营,热忱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的、季节性的、临时的、相对小额的融资服务”的工作目标。按照这个定位,公司4年来共压缩二年以上的长期融资贷款9笔,金额2245万元,回收4笔,金额775万元。有效促进了担保公司的发展。通过认真查找市场位置,不断明确发展思路,一是保证了担保公司的基金循环,从而为缓解企业燃眉之急提供了资金保障;二是扩大了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面,提高了服务效能,有效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知名度;三是为银行拾遗补缺,发挥了银行业不能发挥的作用,即在关键时刻为中小企业提供关键的服务,确保了这些企业资金链的延续,从而保住了银行信用,也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4)优质服务,灵活经营。面对我县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的小额、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况,公司推出了不以服务对象实力强弱、融资规模大小而区别对待,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抬高门槛,不以提供的担保物的多少为唯一取舍标准的举措,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为自避风险申请额度不大,抵押物匮乏的问题。同时,采取了很多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一是在期限上灵活,按照以短为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最长的不到一年,最短的只有三天。二是融资金额上灵活,根据我县一部分企业的实力及资金要求量,不论金额大小,都一样热情服务。2007年至2009年提供的融资中,最大的1000万元,最小的仅几万元。三是抵押上灵活,抵押物品原则上以不动产为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担保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足值的抵押物品,但对有些讲诚信重信誉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也开展一些形式抵押业务,只需将相关证件留置;同时,对有些企业的流动资产也纳入抵押范围,但必须办理规范抵押相关法律手续。四是程序、手续上灵活,担保公司在近几年实践中,已建立了一套从调查、初审、复审到批准实施整套严格的程序,但有些企业情况特殊、急需用钱,为了为这些企业服好务,诚信担保公司在反

复讨论,充分酝酿、意见得到董事会支持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巧办的办法,先给钱,后走内部程序,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5)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京山诚信担保公司始终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首位。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对担保行业的经营风险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那就是从事融资性担保工作,是一项低收入、高风险的工作,如果一旦出现失误,损失一笔资金,很可能几年的辛苦都付诸东流,担保公司就面临可能倒闭的风险。

为了控制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公司一是制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每一笔资金的投放,都要经过认真的调查、初审、复核、批准四个环节,凡是四个环节中有一个通不过的,就坚决予以否决,每一笔贷款都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保证资金投放的准确无误。二是反复论证,审慎决策,每做一个项目,都要经过一个反复思考,反复论证的过程,都要通过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多次循环,宁紧勿松,宁严勿宽,审慎决策。三是发现资金风险,及时采取对策。如2009年初发现在京山诚信担保公司办理过融资担保业务的域内某企业,由于投资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甚至拖欠了几个月的银行贷款利息都无法还,京山诚信担保公司知道情况后,多次与律师、法院及当事人商洽,主动上门做工作,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出谋划策,终于帮助该企业找到了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不仅帮该企业顺利的度过了难关,而且还收清了拖欠的所有贷款本息。

二、优化外部环境

京山诚信担保公司除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外,还在争取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的重视与支持的基础上,着力优化外部环境,全力打造企业形象,努力拓宽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1)政府支持。政府合理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是做好融资性担保工作的基础,京山诚信担保公司自成立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工作,一是积极参与、指导诚信担保公司的建设,对公司重大事项政府安排专人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二是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切实帮助担保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三是按照“政策性资金、市场化动作、法人化管理”的经营模式,不干预担保公司业务;四是正确指导融资性担保工作,合理引导担保公司与县内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银行之间的联系,为他们搭起相互信任、互相协作的合作平台,促进了担保公司的发展。

(2)主管部门的监管。金融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实施有效监管,不仅可以帮助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管理,而且可以帮助融资性担保行业规避风险。京山诚信担保公司是财政部门直接出资入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工作目标,财政部门作为金融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但不干预担保公司内部事务,努力帮助担保公司控制、降低、化解风险。一是帮助担保公司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如《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办法》、《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文本,使担保企业业务操作更加合理有序,管理更加规范,有效防范了操作风险;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帮助公司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理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三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督促担保公司严格执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四是实行担保业务每月报备制度,通过审查担保公司每月报送的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帮助担保公司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3)积极发现、培植优质企业。京山诚信担保公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自2005年来,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并培植优质企业七家(即京山惠峰酒业、日新塑胶、金茂科技、华达工贸、鑫源铜铝、杰美实业、恒达实业等),在他们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及时提供资金约1500余万元,帮助这些企业逐步成长、壮大起来,通过

诚信担保公司的扶持,这些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产值与利税较上年同期翻一翻的好成绩。同时,积极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推荐这些企业,通过推荐,为这些企业搭起了与银行部门以及与担保公司之间相互合作的平台,使这些企业获得了更好的生存条件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切实树立了京山诚信担保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担保公司的发展。

(4)实施风险抢救,全力以赴化解经营风险。融资性担保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由于每个企业情况大小不一,错综复杂,资金周转过程变数很大,要想绝对不出现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要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的办法就是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进行抢救,化险为夷。2009年3月,我县某企业法人背着担保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他人,但该企业在我公司有融资性贷款300万,且都办理了合规合法的抵押手续。公司董事会知道情况后,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多次主动上门沟通,对新买主讲明情况,请律师出面调停、督促,与法院联系准备随时查封资产,终于促使新买主在准备支付出让价款的同时,优先还清了担保公司贷款本息,避免了损失,化解了风险,提高了担保公司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企业业主的满意度。

5.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篇五

2010 年3 月8 日,银行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综合了以前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属性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市场准入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由所在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公司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才能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办法》还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以上规定改变了以前只要在工商局注册后就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规范了市场准入。

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贷款和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经营的担保业务和投资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同时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办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的规定遵循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对担保公司确保自有资金安全,维持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由于收取的担保费率较低,担保业务规模不大,担保业务收益低,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此外,一些地区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当地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除从事担保业务外,还从事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办法》中限制资金运用的范围对这些担保公司的经营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三、《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以保证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由于担保公司的客户信用质量不同,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差异较大,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10 倍的杠杆率对于控制担保机构总体风险略显粗略。

对单一客户集中风险,《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较高,《办法》对单一债券发行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限制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以内,高于一般融资担保的限额比例。《办法》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有助于担保机构控制客户集中风险。《办法》对债券担保限额的规定也为担保机构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目前,担保公司还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由若干家中小企业构成。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责任限额不能适用单一客户限额比例,这可能需要对担保机构对单一债券的担保责任额度进行限制。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

《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办法》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这有利于建立担保行业信用信息体系。

《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监控体系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监管部门应当每年2 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办法》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反法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尚需进一步推进统一的监管体系和标准建设

《办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从实质上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不同省市由不同级别或不同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在建立和健全监管体系时,监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和计算口径,这便于持续监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杠杆率进行了规定,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虽属低风险担保业务,但仍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已涉及市场风险。鉴于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应适时推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系数以及资本结构加以明确规定,以使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水平。

(三)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监管规则

6.担保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六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考勤进行管理。

第二章 考勤具体规定

一、出勤时间及作息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1:30,,下午上班时间调整为13:30——17:00。保洁人员提前一小时上下班。

休息时间: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含就餐时间)。

二、考勤办法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考勤机记录的考勤情况将作为员工考核依据。

2、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3、迟到(15分钟)

(1)员工不得迟到,若发生迟到情况,迟到时间应在当天下班时间后补回,否则将再记早退一次;

(2)如果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情况且可提供第三方证明,则当天的迟到不予计算,但下班时需将缺额时间补回,否则记早退一次。

(3)规定上班时间8:30,原则上8:30前员工必须打卡,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打卡者视为迟到;午休时间为11:30———13:30,下午上下班时间为13:30——17:00,员工在规定时间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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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5分钟打卡者为迟到。员工在规定时间17:00,提前15分钟打卡者为早退。

4、早退

员工未提前请假离开公司视为早退,早退与迟到同等处理。

5、旷工

(1)擅自缺勤、无假不到,视为旷工;

(2)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3)员工培训无辜未到,视为旷工;

(4)无故拖延办理缺勤手续时(拖延3个工作日以上),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缺勤时,休假期满后不按期上班或不办理延长手续无故缺勤时,视为旷工。

6、请假

(1)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年假、产假等。所有假期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表一)完成审批程序后,交办公室备案。

(2)请婚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应当提前一周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再送总经理审批;最后报办公室备案。

(3)、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直属上级请假,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交办公室备案。

7、病假

(1)病假在一天以内的,应于当日12点前向上级口头报告无需开病假证明,员工销假上班后必须办理补假手续,否则将视为旷工处理。

(2)一天以上的病假提供病假单及根据公司要求提供病例诊断书(病历卡)。否则视为事假。

(3)请长病假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8、事假

(1)公司实行事假无薪制

(2)1至3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由相关部门经理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总经理同意审批,审批后的请假申请交办公室备

案。(此条同样适用于婚假、产假、丧假的审批);

9、婚假

(1)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在岗1年以上的职工婚假增加到7个工作日。具体按国家最新规定办理。

(2)婚假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最后报办公室备案。

10、丧假

(1)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办公室。

11、年假

(1)员工自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3个工作日带薪假;满第三年的,每年可以享受7个工作日的带薪假。

(2)休假前必须安排好个人工作,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为前提。

(3)员工带薪年假须在次年内休完,不得累计,且两年年假不能连休,年假和其他带薪假也不能连休。

(4)员工所休事假、病假,自动冲抵年假。事、病假冲抵年假不作扣款处理,冲抵完后,再按所请事假天数扣款。

12、产假及陪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及医院手术费用和相关发票,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3)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13、监督和管理

(1)公司全员上下班必须打卡。由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员工考勤。

(2)员工因公、私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打卡的,应当事先向其直属主管请假,事后向考勤人员补交请假说明。

(3)严禁托人、代人登记考勤。

考勤统计的日期为当月14日,上报财务室作为激发薪金及加班工资的参考依据

14、违规处罚条例

(1)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达2次者将给予口头警告,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3次者将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另行议处。

(2)旷工扣发双倍工资,连续旷工超过2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直接辞退员工。

(3)员工休婚假、丧假、年假、产假及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视同于正常出勤照发,但不享受其他补贴。

(4)在考勤统计日,因人为修改考勤日期,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另行议处。

15、加班管理

(1)加班是指由公司安排员工八小时工作日及日程表以外的工资记为加班。员工加班必须得到部门经理或者总经理的同意,公司不允许未经事先申请并批准的加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视为加班。

(2)员工加班得到同意后须填写《加班登记表》(附表二),部门经理及以上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后,报送办公室备案,加班结束须打卡下班,员工加班没有打卡或者没有填写登记表,均视为无效加班。

(3)办公室做好加班表格登记管理,公司根据加班记录给予加班工资补偿或调休。

(4)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与支付办法:

a.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日加班薪资按照1.5倍计发;

b.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双休日加班薪资按照2倍计发。

16、调休

(1)员工调休在不取得加班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休,办公室为员工建立调休安排。调休时间不得超过加班时间。

(2)员工离职时,如有调休假剩余,原则上应替代离职通知期,但部门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17、公出

(1)工作时间离开公司处理公司事物或外出参加与工资相关的会议可以申请“公出”;

(2)所有公出在离开之前都需要提前填写《公出申请单》附表三,(当日外出需同时在离开和返回时打考勤机),当天公出以考勤打卡记录为准;

(3)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乘公共交通(公交车),乘坐出租车注 明日期、时间、事由、起始地点及金额,经审批后方可实报实销,否 则不予报销;凡外出办事需开公司车辆的,需填写《用车审批表》附 表四,由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报办公室备案。

18、出差

(1)员工至外地出差可以申请出差;

(2)员工出差报销可遵循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附:

附表一《请假申请单》附表二《加班登记表》附表三《公出申请单》附表四《用车审批表》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1.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7.担保公司档案管理 篇七

关键词:风险控制,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反担保措施,操作办法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30年代, 由于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 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 经济倒退了约20年。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 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 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可见, 当时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保险手段。

1938年以后, 美国企业对风险管理开始采用科学的方法, 并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 风险管理一词才形成。近20年来,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 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 它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6年, 由欧洲11个国家共同成立的“欧洲风险研究会”将风险研究扩大到国际交流范围。1986年10月, 风险管理国际学术讨论会在新加坡召开, 风险管理已经由环大西洋地区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

中国对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1980年代。一些学者将风险管理和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引入中国, 在少数企业试用中感觉比较满意。但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 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作为一门学科, 风险管理学在中国仍旧处于起步阶段。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 于是在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效的利用企业生产流程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去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担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担保公司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 即以担保公司的信用为客户的经济活动提供各类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不是无偿的, 是按照规定的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 这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为降低风险, 通常的做法就是要求客户再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这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反担保可以由客户即债务人提供, 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对担保公司来讲, 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担保, 通常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客户自身的资信能力, 二是审查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能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的企业大多属于大型国企、大型私企、成立及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并且资金状况良好、与银行有过长期合作关系等优质企业, 担保公司的客户大多存在瑕疵, 属于亚健康企业类型。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 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

三、担保对象及客户的定位

现实担保业务实践中, 担保公司过度地追求大客户, 对中小企业客户不予重视。诚然, 大企业信用度高, 但恰恰是因为大企业信用度高, 对担保公司的依赖程度很低, 业务空间并不大。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 担保公司需要完成的角色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这个信用纽带。

四、对客户资信能力的认识

对银行和担保公司来说, 审查企业的资信能力, 实质是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对担保公司而言, 需要有自己科学的审查、控制标准。对于担保行业而言,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常用操作及判断方式为“3+3+3+1”的工作法。

1、30%的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面

对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通过对企业过去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查, 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2、30%的工作重点——未来预期

对企业未来经营预测的审查。重点对分析现金流量的预测, 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30%的工作重点——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选择。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分析, 确定最佳的反担保方案, 达到规避担保风险的目的。

4、10%的工作重点——得出结论

综合评价担保风险, 提出担保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保后监督的组织安排。

五、具体的调查目的及工作程序

1、调查目的

(1) 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 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 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

(2) 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 为分析贷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

(3) 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 评价企业资信能力;

(4) 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 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2、调查程序

(1) 取得贷款日财务报表, 对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 是否合公司担保条件;

(2) 结合以及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调查企业贷款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首先分析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可能性及可能舞弊的方式, 再从基础财务数据入手, 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真实性、大额变动的合理性, 及企业经营利润的真实性。

(3) 对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行为进行财务分析。通过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 从宏观的角度, 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做出客观评价。

(4) 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 关注企业有无未偿还的贷款以及以前年度贷款的偿还情况, 结合其他资料, 综合评价企业的征信情况。

(5) 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查, 分析企业担保风险。

3、调查结论

(1) 是否符合公司担保硬性条件标准;

(2) 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有无不真实现象; (3) 有无其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

(4) 通过对企业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评价, 为贷款期内的经营行为预测提供评价基础;

8.公司法中公司担保的效力 篇八

【一则案例】

一天,甲急匆匆地来找我们,原来是甲在商业活动中得知一项利润很大的项目,甲很想得到这个项目,于是积极地与对方商谈,最后拿下了这个项目。但是必须在短期之内交付500万元的定金和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担保,由于甲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担保,因此,就找了他的好朋友乙帮忙,而乙是一家资金雄厚公司的总经理,乙得知情况之后,得知此项目前景很好,就很愿意帮忙,但是由于时间太短无法立即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自己擅自决定以公司财产为甲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得知情况后坚决反对并主张担保无效。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而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简单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没有规定时,中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可以。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处分或自由提供担保。

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盈利目的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股东即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如主合同的债权人等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可以运用相关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也可以认定为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因此,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很有可能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此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上述案例中乙对甲的担保需要具体分析,主要是看乙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作者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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