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

2024-10-18

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共10篇)

1.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 篇一

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1 由于目前仍有很多家庭在使用瓶装液化气,因此,瓶装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据有关专家介绍,使用瓶装液化气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格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商,不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2.使用合格的钢瓶并定期检测。普通家庭使用的15公斤钢瓶使用期限为15年,自生产之日起至少要每4年检测一次,50公斤钢瓶每3年检测一次。3.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几点禁止事项:不使用超量灌装的实瓶(15公斤钢瓶规定灌装量为14.5+-0.5公斤.50公斤钢瓶规定灌装量为49+-0.5公斤);不准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暴晒;不准用火烤、热水烫钢瓶;不准自行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不准自行倒罐、倒残液。不准摔打、碰撞钢瓶。

4.瓶装液化石油气附件要求:不得随意拆卸减压阀。一定要用耐油胶管输气,一般家庭用户使用的耐油胶管,长度不宜超过2米,胶管使用寿命为3年。5.经常进行漏气检查:瓶装供气系统的角阀、减压阀、橡胶管、燃气用具等连接处易漏气,检查先关闭燃气具开关,再打开角阀,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严禁明火试漏。6.漏气处理:

(1)发现漏气时,切勿恐慌,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迅速打开门窗,保持良好通风,让液化石油气散发到室外。(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话。熄灭一切明火。.(4)到户外打抢修电话,通知供气单位派专业人员处理。

(5)发现邻居家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家用液化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

(1)液化气以其方便、快捷、卫生等优点,成为居民家庭的主要燃料。然而,由于易燃、易爆,它在为您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生活中扮演着“杀手”的角色。为了保障安全,请在使用液化气时正确操作。

一、气瓶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建议用户选购使用公共事务管理公司液化气服务中心提供的新液化气钢瓶。2.气瓶在室内放置,应与灶具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或设置隔热层。3.液化气钢瓶要轻拿轻放,禁止摔、砸、滚、撞击。4.室内温度是液化气使用较为理想的温度,严禁将液化钢瓶在烈日下曝晒、靠近明火,更不允许用明火烤或用开水烫液化气钢瓶。5.液化气钢瓶必须直立使用,不能卧放,更不能倒置使用。6.液化气钢瓶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应放在干燥、通风及容易搬动的地方。

二、气瓶总阀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每次用气结束后,尤其是临睡前和出门前,要关闭气瓶总阀,总阀关紧即可,不可用力过大。2.有的用户用后不关总阀,只用灶具上的开关单一控制,这样容易造成液化气泄漏,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更容易因小孩乱拧、乱动而造成事故。3.气瓶使用中,用户应经常检查总阀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检查方法是在密封处涂抹肥皂水,若有漏气会冒气泡。

三、减压阀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减压阀与钢瓶总阀的连接螺扣是反扣,安装时应按逆时针方向旋转减压阀上的活动手轮。手感拧紧即可,不能用力过大,更不能用工具,以免使减压阀上的螺扣因滑扣或断裂而造成漏气。

2.每次安装减压阀时都要检查减压阀头上的胶圈是否完好,若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3.气瓶用完换瓶时必须先把钢瓶总阀关紧,然后再卸下减压阀。

4.减压阀一般分可调、不可调两种,建议在使用可调式减压阀时,不要将出口压力调得太大,以免灶具因打不着火或液化气燃烧不充分而带来安全隐患。

5.在使用减压阀时,若发现减压阀出现故障或泄漏要立即更换,严禁私自修理减压阀。

6.减压阀保质期一般是两年,用户应对减压阀的完好性经常进行检查。为保证家庭用气安全,相关单位建议用户,减压阀使用两年后要及时进行更换。

四、胶管和卡扣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用于气瓶与减压阀、灶具、热水器连接的胶管保质期一般为两年,连接处必须使用卡扣紧固,以防泄漏。

2.胶管必须使用专用耐油胶管,胶管的长度以1.5米至2米为宜,用户应经常检查胶管有无开裂及老化现象,如发现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用户应经常检查接口处是否有松动现象,接口处必须用卡扣夹紧以保证无泄漏。

五、燃气热水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燃气热水器。

2.用户必须使用强排热水器,如仍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请尽快调换。

3.热水器不能安装在卫生间或卧室内,在安装热水器时必须同时安装独立上升的烟道及防倒风的风帽。

4.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门、窗应微开以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热水器燃烧充足,保证燃烧时产生的废气能通过烟道及时排除。

5.国家标准规定,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从售出当日起计算)。

六、灶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灶具。

2.在使用灶具时应根据火焰的燃烧情况调节风门,直到正常燃烧为止。

3.在使用液化气烧饭、烧水时,应有人照管,以防止汤水溢出锅外将火焰浇熄。如液化气飘散到房内会造成人员中毒,在遇到明火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燃烧爆炸。

4.灶具在使用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空气,室内要注意通风。

5.国家标准规定,液化气灶具判废年限为8年(从售出当日起计算)。

安全使用燃气具5大关键

问:燃气具在使用时如果出现红色或者黄色火焰,应该怎么办?

答:造成火焰不正常的主要原因,一是室内缺氧燃气不能充分燃烧,解决的手段是开窗通风,补充氧气。二是燃气与室内空气的混合比不正常,空气混合少了火焰发红,混合多了出现脱焰并发出“呼呼”的声响。可以自行调整灶具风门,直至火焰正常。或者打电话报修检查。

问:如何检查燃气泄漏?

答:有几种方法,一是闻味;二是看看关气时燃气表有没有走动。如果关闭燃气截门燃气表还在走动,说明有漏气的地方;三是用肥皂水刷试管道接口处,观察有没有气泡产生,如果出现大量的气泡,说明燃气已经泄漏。这时应及时关闭总的燃气截门并报修。

问:发生燃气泄漏怎么办?

答:发现燃气漏气一定要冷静,应该采取以下正确办法:一是立即关闭燃气表前截门切断气源,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此外,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也不可在充满燃气的房间内拨打电话或手机,不能开油烟机,这些都容易产生火花,发生爆燃。另外,室内不要留人,拨打报修电话要到远离漏气房间的户外。报修时要将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现场情况、燃气泄漏原因,告诉接线的工作人员。报修后还应通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不要让明火接近燃气泄漏区。

问:假期出游,家中无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准备出门前,最关键的就是要把燃气表前截门完全关闭。其次,要把厨房燃气设施周围的纸张、油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清除出去,并将室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全部切断,以免留下火灾隐患。当出远门回来之后,进厨房不要动用电器设备,先进行相应的检查。

问:夏季天热,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如何做到随心所“浴”?

答:使用时一定要注意通风。现在很多居民家庭使用的是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这种热水器燃烧后的废气都排放在室内,所以使用中一定要打开窗子或排风扇通风换气,让废气排出。若发现热水器出现火焰发黄、冒烟、漏水、漏气、有噪声、振动时,不要再继续使用,要马上报修,让专业人员检查维修。燃气热水器一定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此外,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还要在使用中确保室内空气流通。洗浴完,一定要将燃气热水器的进气阀门关闭。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5项原则

问:现在还有许多老年居民使用的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应该如何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呢?

答:首先要学会更换减压器。检查减压器上的密封圈是否脱落丢失,还要注意减压器与角阀为反扣连接(即反时针旋转),切记安装时不要拧反了。安装好后用手晃动减压器本体,如摆动就需重新安装。

第二要学会试漏。用户还可以经常用肥皂水刷一刷软管、接口处、减压阀与胶管部位的连接,检查有没有漏气。

第三要学会点火。点火这一步是很关键的,如果两次以上没有点着火的话,就要立即停止打火,因为这样一来就会有液化石油气外漏,要停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第二次点火。千万记住不要开排风扇,如若这时开启排风扇,空气中充斥的高浓度混合气体,遇到打火就有可能发生爆炸。

第四点要学会调风。在使用液化气过程中,如果发现壶、锅被熏黑了,或者发现火灭了,火焰发红或发黄,这时候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比例可能不合适,需要调整风门,把风门调至正常,使火焰形成蓝色。

第五点是一旦出现了着火事故要学会冷静处理。应用浸湿的毛巾立即把气瓶角阀截门关上,并将气瓶转移到室外空旷处防止爆炸。此外,液化气罐不能私自拆装更不能倒置和横放,至于浇热水等方法加热钢瓶也是万万不可取的。阳光的强烈照射也会导致液化罐爆炸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禁止在地下室等不通风的居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液化气罐中的残液千万不要乱倒,也不能私自修理,液化罐出现漏气现象应立即送回销售点更换。若出现漏气事故与减压阀损坏,这与胶管老化有直接原因,应该购买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正规产品。而减压阀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密封圈使用期限为三年。检查一下液化气部件有没有老化现象,只要有一点点老化现象就要赶紧更换新的部件,千万不要马虎从事。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用户应到经批准设立的液化气供应站购买瓶装液化气。贮气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换气时用户应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液化气供应站对钢瓶角阀进行动态试漏。

(2)贮气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而又通风干燥、不容易受腐蚀的地方。以便换气或发生意外事故时,比较方便搬走。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3)贮气瓶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4)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5)不管是满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7)使用时气瓶与灶具要平行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公分。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以防漏气时造成事故。

(8)微量漏气时,有三种方法查漏:第一,用毛刷把洗衣粉或肥皂水刷到怀疑漏气的接口、阀门或焊缝上,发现气泡即为漏点。如果肥皂水刷上去后没有反应,应仔细用蘸着肥皂水的毛刷直接贴到查漏处,气泡则会连续出现在毛刷上,也可以注意听有没有出气声来判断是否为漏点。第二,在肥皂水难以涂刷以及视线之外的部位,可用手背去摸,一般手背可以感触到漏气的存在。第三,通知燃气公司使用专业仪器如检漏仪等查漏。

(9)一旦家里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遇到漏气应立即把家庭总电源掐断,并打开门窗通风,但不能打开厨房的排气风扇,因为拉开关的瞬间会产生电火花,引发危险。第二,闻到气味应立即停止使用液化气,并消灭明火。

2.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 篇二

1 瓶装液氨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

本次抽查的70家使用瓶装液氨企业中,全部为民营中小微企业,69家为金属加工企业。这些金属加工企业使用瓶装液氨的岗位只是其生产加工工艺中的一个小小的辅助工序,该工序将瓶装液氨气化后分解出氢气和氮气,用于产品的光亮退火处理。这些企业现状如下:

1.1 生产厂房内人员密集,易发生群体中毒伤亡事故

我们所抽查的企业,都是先租用一些通用的工业厂房后,再安装所需的生产设备,生产厂房不是按生产工艺需要而设计,也没有根据生产安全要求进行配套改造,难满足相应的生产安全要求。普遍存在所有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作业都集中在一个大厂房中,厂房面积在600~1000m2之间,设备间距较为紧凑,物品堆放较多较乱,一旦发生液氨泄漏扩散,人员难以迅速疏散,且工业园区内厂房布置较为紧凑,甚至连成一片,易受影响。按照企业自报,在册员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占据了41.5%,其中100人以上的企业占20.7%,200人以的企业占15.1%,300人以上的企业有5家。人员最多的一家金属加工企业自报人数为4500人,这家企业液氨的最高储存量达到了10吨,但是该企业竟然没有设置专用液氨储存仓库,液氨就放在生产作业人员较多的同一生产厂房内,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极有可能造成多人中毒等严重伤亡事故。

1.2 企业未按有关要求实施特种设备作业管理

在我们所抽查的企业中,基本上不懂得特种设备的相应安全管理要求,不知道瓶装液氨气化、分解的生产工艺中,液氨气瓶、液氨蒸发器等都属特种设备,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规程、规定,就连液氨气化、分解设备装置中的液氨蒸发器这二类压力容器,仍有32.4%的企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去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没有按压力容器的管理要求去进行定期检验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测;所有压力管道也没有按相应介质的颜色标记涂色和标记流向箭头,并且有48.7%的企业这一液氨气化分解岗位的作业人员没有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一家企业有人员持有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证,多数企业根本无人懂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知识。人员所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也大部分为起重机类操作人员证,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厂房内都有多台起重吊车,生产依赖这些起重设备,但却未能按要求去管理、维修,大部分设备的吊钩均没有或被拆除了防钢索滑脱的安全保险扣,容易发生液氨气瓶高空滑落的安全事故。

1.3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流于形式脱离实际

我们所抽查的企业为应付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均自报设置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但现场询问这些管理人员,有83.2%对液氨的安全使用知识不了解,不懂得液氨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甚至对液氨的特性、危害性都不了解,管理难以到位。另外,虽然这些企业为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都建立了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记录、培训档案等,但几乎所有企业的培训见证材料中,培训内容竟然没有液氨使用安全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只是普通的五金加工通用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培训。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或现场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均没有涉及液氨泄漏、冻伤、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内容,只是主生产线五金加工通用型的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反映了企业的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只流于形式,也暴露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流于形式,评审“走马看花”,不仔细不专业,重视资料忽视现场检查核对。

1.4 危险品瓶装液氨储存缺乏专用仓库

这些企业一般使用800L(升)400kg规格的瓶装液氨,用量为2瓶/天~4瓶/天不等,为满足生产需要,储量为一天用量以上,也就是说厂内一般都会存在4瓶以上的液氨。然而,超过一半以上(51.7%)的企业没有液氨存放的专用仓库,瓶装液氨直接放在生产大厂房空间内,没有任何分隔措施和防碰撞措施。就算是自报设置了所谓的专用仓库,大部分也只是在厂房空间内的某一角落砌围墙分隔出的储存间,但围墙也只是象征性的1米高左右(见右图),无法分隔、阻止液氨发生泄漏时氨气向厂房空间扩散。并且这些“专用仓库”均没有直通厂房外的独立出入口,都是与整个生产现场共用出入通道,多数远离液氨岗位,给救援人员外部进入应急抢险造成较大困难。

1.5企业现场的配套设备设施与液氨使用安全不配套

我们所抽查的液氨使用企业,氨气化、分解的设备、装置基本上都安装在生产大厂房内的不同角落,且作业空间狭窄,岗位上空没有自动灭火装置,也没有配套设置能防范高浓度氨泄漏的喷水雾装置或喷含盐酸的雾状物稀释、中和、溶解的装置,没有防止液氨泄漏漫延或应急处置产生大量废水时为防外流而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设施。有83.4%企业的这一岗位无强制通风装置,部分企业液氨放置位置不能良好通风,有47.2%的企业这些岗位竟还未完全采用防爆等级电气装置、照明设备设施,甚至有企业的液氨气化分解装置旁边就有非防爆等级的控制电箱,且由于用电负荷大,在我们现场抽查时的11月底这样的冬季气温,还需要打电箱门用另一非防爆等级的风扇对着电箱内部吹风降温散热(如上右图),若现场出现管线接口泄漏氨气或氨分解后氢含量较高的混合气泄漏,就会引起爆炸。

1.6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用品不足,报警预警装置形同虚设

大部分液氨使用的企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普遍只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没有针对液氨特性的防碰撞、禁敲击、防油污、防中毒、防静电和“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的警告标识,也没有“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企业现场没有液氨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告知,也未见现场有害危险物检测结果在现场公布和没有对氨的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的要求告知,未见有发生事故后的急救措施、消防措施等现场告知。这些企业现场仅配备了1至2个活性炭过滤式防毒面具,并且大部分都已过期或不能使用。未发现有哪家企业按要求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岗位上的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基本上是一装就是“一劳永逸”,现场实物既无定期检测标志,又无法提供定期检测的记录、报告,至于这些自动检测报警装置是否有效或失灵,无人知晓。还有一些企业不知是什么原因,自动检测报警和探测器被改挂在其它不相干的地方,甚至象怕“受潮”而将自动检测报警的探头用塑料袋包裹密封起来。

1.7 企业对瓶装液氨的危险性缺乏了解,液氨气瓶放置险象环生

我们所抽查的这些液氨使用企业,很多对液氨的理化特性完全不了解,有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加热是使用燃油(柴油或重油、油渣)作为燃料,燃油的储存、配油岗位、设备装置等竟与液氨气化、分解的设备装置的所在位置“无缝隙对接”紧靠在一起,并且,这两个工序之间也没有任何防火隔离措施(见右上图)。此外,这些企业的液氨气瓶与周围材料物品、设备的零配件、备品备件等零距离接触,无法避免碰撞或敲击,特别是现场起重吊车起吊物品频率较高,不可避免会发生失误或失控而发生撞击氨瓶的事故。更有甚者,企业为贪图方便,将液氨气瓶随便放置,甚至直接放在生产厂房大门口处,除了本厂货物出入容易碰撞外,面对门外园区干道川流不息的机动车辆,万一车辆失控撞击,将会发生氨泄漏甚至气瓶爆炸事故。此外厂房外是公共道路,人员流动复杂,难免有抽烟、打手机者经过或停留,而氨瓶放置在门口竟无任何保护措施,出现这一现象应该是企业不知危险而不是不顾危险。

1.8 企业现场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大部分企业的液氨岗位作业现场均没有防静电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动火许可制度,作业人员没有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并且有很多企业因生产工艺需要现场经常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在我们抽查现场时刚好遇上一企业竟然在距离液氨气化、分解设备装置不足3米的位置进行压延中的不锈钢板的焊接接驳(材料输送需要),情形令人触目惊心。另外,这些企业的不锈钢加工压延用热处理炉距离液氨气化、分解设备装置也就十多米开外,而热处理炉用后的残余氢气就在炉上的放空管就近燃烧掉,一旦氨泄漏飘过去,马上会引发爆炸、燃烧(见右图两箭头所指位置分别是燃烧位置和液氨使用位置)。经现场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他们根本就没有液氨会发生泄漏的意识和应对措施。

2 瓶装液氨使用企业事故隐患分析和隐患治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这些企业无知又无畏,天天都在冒险作业却仍然“心安理得”,若不及时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发生液氨泄漏甚至火灾爆炸事故,造成急性中毒事故甚至人员伤亡事故是迟早的事,因此必须要让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进一步提高对瓶装液氨的使用安全认识。

2.1 瓶装液氨的特性及其危害

液氨(氨气),又称为无水氨,英文名:ammonia,分子式:NH3,相对分子质量:17.03;CAS号:7664-41-7;危险性类别: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为第2.3类有毒气体,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氨的理化性质:熔点(℃):-77.7,沸点(℃):-33.5;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饱和蒸汽压(kpa):506.62(4.7℃);临界温度(℃):132.5;临界压力(Mpa):11.40;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液氨由气态氨液化而得,是易燃易爆物,引燃温度(℃):651;爆炸下限(%):15.7;爆炸上限(%):27.4;最大爆炸压力(Mpa):0.580。

液氨的危害包括液氨泄漏后人体吸入会引起呼吸系统急性职业病和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低浓度的氨对眼和潮湿的皮肤能迅速产生刺激作用。潮湿的皮肤或眼睛接触高浓度的液氨能引起严重的化学烧伤或冻伤,甚至造成失明。

据安监总局公布的事故统计显示:从2002至今,发生液氨泄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总计10余起,其中死亡40多人,重伤19人,轻伤286人。

2.2 瓶装液氨泄漏造成区域危害的计算分析

根据前面的现场调查,这些使用瓶装液氨的中小企业最有可能发生的是液氨泄漏事故,而无论是液氨钢瓶泄漏还是相应管道、接口的泄漏,泄漏出的液氨都将全部挥发成气氨,并瞬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2.1 瓶装液氨泄漏事故时泄漏速度的估算

我们所抽查的企业所用瓶装液氨的规格为:使用温度:-40~60℃;最大充装量:400KG;水压试验压力:4.5MPa;气密试验压力:3MPa;公称直径:800mm;公称容积:800L;公称工作压力:3MPa。将液氨泄漏口假设为直径为10mm的孔,环境温度为20OC,按泄漏压力为3MPa计算,则泄漏裂口的面积为:A=(10×10-3/2)2×3.14=7.85×10-5m2

液氨的泄漏量为;

式中:Q——液体泄漏速度,kg/s;

Cd——液体泄漏系数(见下液体泄漏系数表);

A——裂口面积,m2

ρ——泄漏液体密度,kg/m3;对液氨:(ρ液氨)=1070 kg/m3;

P——容器内介质压力,Pa;

P0——环境压力,Pa;

通过以上公式计算出,这些企业所用的瓶装液氨的泄漏速度约为:4.02 kg/s。

由于液氨从泄漏口喷出后全部闪蒸,故氨气的挥发速度也为::4.02 kg/s。

2.2.2 瓶装液氨泄漏达到爆炸下限所需的时间

液氨挥发成氨气后在标准状态后的密度是0.774 kg/m3,在常温(200C)的工作条件下其密度是0.7081kg/m3,氨的爆炸下限是15.7%,经过计算,其在常温下达到爆炸下限的质量浓度是0.1226 kg/m3。因此,按这些使用瓶装液氨的中小企业的液氨气化分解岗位面积普遍为40 m2,其空间高度5m计算,其密闭空间体积约为200 m3,当发生液氨泄漏布满该密闭空间达到爆炸下限的氨气量为:24.52kg。根据前面计算的氨气的挥发速度,该岗位达到爆炸下限所需的时间t:

t=24.52/4.02=6.1(S秒)

也就是说氨气化分解岗位发生氨泄漏时,只需要6.1秒即可达到爆炸下限。

2.2.3 瓶装液氨泄漏达到人短时间接触限值所需的时间和量

人短时间接触氨的容许浓度是30 mg/m3,按前面对瓶装液氨企业现场的调查分析,一般氨气化分解岗位是在整个生产厂房内,与厂房相通连成一体,而这些厂房普遍在600~1000 m2之间,平均高度约5 m,取800 m2计算,则其体积为:4000 m3,当发生液氨泄漏布满该密闭空间达到短时间接触限值的氨气量为:120(g0.12kg)。按液氨泄漏气化的速度计算,整个厂房扩散达到人体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时间为:0.12/4.02=0.03(S秒)。

2.2.4 瓶装液氨泄漏达到人员中毒伤亡接触限值所需的时间和量

根据氨的毒理特性,人暴露在大于3500m(g3.5g/m3)浓度会立即死亡,人暴露在大于553mg/m(30.553g/m3)浓度会发生强烈刺激的中毒症状。

考虑液氨气化后的冷冻气体由下向上扩散,按人体呼吸高度2m计算,当发生液氨泄漏布满2m半径范围内的空间达到人接触后立即死亡的浓度时的氨气量为:87.92g。按液氨泄漏气化的速度计算,扩散达到人体短时间接触发生中毒死亡容许浓度的时间为:87.92×10-3/4.02=0.02187 S(秒)。也就是说人在2米范围内液氨发生泄漏不到1秒即可使人中毒死亡。按充满整个800 m2,平均高度为5m的厂房,以体积为4000m3计算,达到人接触后立即死亡的浓度时的氨气量为:14000g,扩散达到人体短时间接触发生中毒死亡容许浓度的时间为:14000×10-3/4.02=3.48 S(秒)。也就是说,发生液氨泄漏后在整个800 m2厂房内作业的人员在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下只有3.48秒的逃生时间。

我们所抽查的企业均存在严重的液氨泄漏隐患,按以上理论计算,发生在极短时间小范围内会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或人员中毒事故的风险较大。

2.3 瓶装液氨使用企业事故隐患治理的探讨和建议

根据以上的调查分析,对于这些使用瓶装液氨的中小微企业,单靠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可能看到更多的是出事后甚至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代价的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这是社会所不能接的,因此,必须事前排除解决好这些问题。

2.3.1 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形式多于实际,没有针对性的问题

根据前面的抽查分析,各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等均存在走过场,形式多于实际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更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审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将监督检查、评审要求再进一步具体细化,如规定评审组评审员所从事的专业要与企业匹配、对每个企业的现场评审要有时间规定等,同时,通过抽样回访复查验证等,建立评审机构诚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使评审验收更有符合实际。

2.3.2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消除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博弈”心态

我们所抽样调查的这些中小微企业,技术力量、安全生管理能力非常薄弱,甚至连企业生存能力也非常低下,大部分企业主综合素质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愿花“代价”而采取“博弈”、“无知者无惧”心态,因此,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坐等“事后处理”,必须加大现场监管和执法的力度,涉及人力和专业技术问题等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现场检查、隐患排查工作,由企业按检查整改通知书组织整改,当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对于不配合甚至抗拒的企业,因安全是涉及人命关天的事,不能手软,该执法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使企业无法再“博弈”安全生产工作,而不得不花代价去改进安全管理状况。

2.3.3 借助好中介机构对企业帮扶服务技术支持的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力度

这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能力非常薄弱中小微企业,最需要安全生产技术帮扶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广东省佛山市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过近几年来的市场培育,已迅速发展成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中一支不可缺少力量,对当地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但由于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存在不少滥竽充数甚至混水摸鱼的中介机构。因此,在培育中介机构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在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对中介机构坚持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双方的切身利益,做到双赢。

2.3.4 对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扫盲”

从上述的调查分析可见,这些企业从企业主、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操作人员均出现“无知者无畏”现象,甚至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安全“文盲”,因此必须从政府行政主管层面对这些使用使用瓶装液氨的中小微薄企业的主管人员、作业人员实施“强制”性安全技术“扫盲”,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培训不能采取“自愿为原则”,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政府送培训到企业来解决培训费用问题,以消除对这些使用危险物品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漏洞。

2.3.5 应把瓶装工业气体的使用操作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国家对压力容器的使用操作有非常完善的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作业人要求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持证操作。但对气瓶这种属于比较特殊的压力容器,仅限于对充装作业有相应要求,而气瓶的使用操作却不属于特种没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范围。而瓶装工业气体,种类繁多,危险性涉及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剧毒、强腐蚀性等,但在使用操作上却既不属于质监系统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也不属于安监系统监管的特种作业,没有强制性的考证培训和持证作业要求,因此,要解决这一安全管理漏洞,建议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中增加瓶装工业气体使用操作项目,或直接将其纳入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中,也可将其纳入危化企业作业人员项目中,总之,应实行持证操作。

2.3.6 进一步落实瓶装工业气体这类危化品供应商的售后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我们抽查的这些中小微企业,基本上是分散到村一级的工业园区里,企业有一定的隐蔽性,而村一级的安全监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等因素导致对这些企业监管出现漏洞,要解决些问题,一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基层一级监管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落实这些瓶装工业气体供应商的售后安全责任的监管,使其履行好危险告知、安全培训、教会客户正确使用操作的义务,不得销售给不符合相应安全使用条件的客户,可借鉴易制毒品销售、使用的管理经验,追究事故连带责任,从源头上把关。

2.3.7 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职能和责任落实,消除安全管理漏洞

但从以上的调查分析可看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这些中小微企业的监管存在漏洞。并且,瓶装液氨的使用企业还涉及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除安监部门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有监管责任,需要各级政府重视来协调解决,杜绝出现“三不管死角”,并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地方行政规定或地方行政规章,明确具体要求和各监部门、使用单位的责任。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如《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载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信,只要政府重视,大家统一认识,像涉及千家万户的瓶装石油液化气的使用安全难题都能解决,瓶装液氨的使用安全问题必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摘要:通过对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瓶装液氨使用企业的使用安全状况现场调查,通过瓶装液氨为例,分析研究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中、小、微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危害,并从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化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探讨解决这些问题和消除瓶装工业气体使用单位共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应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3.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三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彻底排查和整治瓶装液化气在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规范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瓶装液化气用户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努力防范瓶装液化气生产安全事故和用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气行为,严厉打击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燃气使用环节事故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排查治理违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气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查处燃气充装量不合格的行为,接收并依法处理用户关于燃气服务的投诉;查处燃气企业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查处燃气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查处燃气企业向用户(包括餐饮企业)提供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燃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对用户宣传检查力度,排查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住建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配合开展处罚工作。

(二)公安部门。

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侦察力度,查处非法经营液化气相关案件;加强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规运输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负责加强对液化气质量抽查、液化气瓶质量检测,查处液化气瓶充装站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液化气瓶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减压阀和软管等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五)其他部门。

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安委办〔2019〕X号),做好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等方面安全监管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8月,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16日)。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动员部署。

(二)检查治理阶段(7月17日-7月30日)。

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基础台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7月31日-8月8日)。

各乡(镇)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狠抓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打击非法充装、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重点查处重点使用单位安全隐患,突出整治重点,依法进行整治。

4.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沿街商铺消防安全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消防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安全形势的稳定,结合《XX县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X安办字[2021]XX号)及2021年纵深推进十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三管三必须”及属地管理原则,周密部署,制定有针对性的细化方案,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集中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单位和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有效控制和化解安全风险,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整治取得实效,成立以县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管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调度专项整治各项工作。-2-组长:XX县委常委、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副组长:XX县政府副县长XX县政府副县长成员:XX县住建局局长XX县市场监管局长XX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XX县公安局副局长XX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XX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XX县交管大队副教导员XX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所长XX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2名执法人员参与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时间安排。

时间为2020年4月中旬至6月底,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开展检查。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进行细致摸排,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对非法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查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四、整治范围。

结合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检查以下经营、存储、使用、运输单位: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包括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经营、存储单位(彻底排查各乡镇经销点、代销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充装点)。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包括电气焊经营点,各企业、施工工地涉及电气焊操作的场所,各类餐饮场所、宾馆、学校、流动摊点等涉及瓶装液化气使用的单位与场所。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

五、整治内容。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储存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事、涉案人员。二是坚决整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坚决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设备实施带病运行问题,彻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三是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4-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1.经营执照是否具全且在有效期内;2.站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3.站内不得堆放无关物料,不得停放无关车辆;站内外消防通道通畅;是否防雷检验且在有效期内;场站内电气设备是否按防爆设计、安装良好;4.液化气贮罐周边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构筑物,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液化气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外观正常,无锈蚀,无倾斜;液位显示计、压力表、安全阀、泄露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罐体的接地装置是否牢固;5.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情况是否正常;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充装记录;6.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具;是否配备应急抢险抢修器械;是否配备反恐防暴器械。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1.使用瓶装压缩液化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5-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6-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7-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三)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重点检查内容:1.运输企业、车辆,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驾驶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3.押运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押运员有无《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2.对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钢瓶的,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一律关停,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3.对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证件不全或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不全的,一律停止运输作业。

六、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等燃气管理工作,以及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钢瓶等特-8-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对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犯罪行为;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处置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及属地管理原则,并结合2020年纵深推进十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下,形成合力,一旦发现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坚决整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

(二)铁心硬手,从严整改。

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严、狠、准、实”上下功夫,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限期整治到位,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切实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严把问题隐患整改验收工作,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无照无证企业立即关停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绝不手软。

5.瓶装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储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瓶装氮气储存安全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与有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___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

7.夏季应防止曝晒;

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空瓶入库检查,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1.钢瓶瓶肩上有下次检测的具体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前可以放下使用,到期了就要送到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才可以充瓶使用。一般是两年检测一次。

这个问题一般气体充装公司会严格把关的,如果充了过期的钢瓶,会遭到相关部门严厉的惩罚。

瓶装氮气使用规范:瓶装氮气使用前要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漏气,可涂上肥皂液进行检查,调整至确实不漏气后才进行实验。

使用时先逆时针打开钢瓶总开关,观察高压表读数,记录高压瓶内总的氮气压,然后顺时针转动低压表压力调节螺杆,使其压缩主弹簧将活门打开。这样进口的高压气体由高压室经节流减压后进入低压室,并经出口通往工作系统。使用结束后,先顺时针关闭钢瓶总开关,再逆时针旋松减压阀。

注意事项:

1.不可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一定要保留0.05MPa以上的残留压力(减压阀表压)。

2.使用时,要把钢瓶牢牢固定,以免摇动或翻倒。

6.安全使用液化气总结 篇六

餐厅燃气安全问题自查及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玉门市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我校对餐厅燃气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着力加以解决。现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做以汇报。

一、自查情况:

(一)经自查,以下方面符合要求:

1、有专门的气瓶存放间,存放间与操作间达到10米以上,最大存气量在400千克以下。

2、存气间有安全警示标志,无暖气沟,地漏等地下建筑。

3、使用和备用钢瓶分开放置。4放置钢瓶的房间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操作间除灶用明火外无其他明火。

5、所有钢瓶的出厂时间均不足3年,在正常使用期内。

6、学校分三级(学校、伙食管理办公室、和各灶)定期进行了燃气安全检查,有检查记录。有针对性应急处轩方案。

7、学校与液化气站(玉门市福利液化气站)签定了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有留存的购气凭证。

(二)主要问题:

1、软管太长。部分软管有老化现象。

2、软管有穿过墙体现象。

3、用气场所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二、整改情况:

1、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亲自任组长、学校党总支书记和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由学校政教处、总务处、伙食办为成员的安全用气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政教处对餐厅的安全用气设施一月一检查,办公室一

周一检查,各灶班长每天上下班、每次点火前都对灶具设备做祥细的检查,确保食堂用气安全。

2、重新检查、灌装了食堂的灭火器,并对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进行了培训和操作演练。

3、对学校食堂的液化气瓶重新进行了编号,挂牌。

4、按要求处理了太长的软管,更换了老化的软管,并把穿越墙体的软管进行了保护性处理。杜绝了因来回磨擦使软管破损的隐患。

5、食堂对操作人员进行了正确点火、关闭火源的操作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正确安全地使用液化气。

7.罐装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 篇七

一、液化气罐只能放在厨房内,并且只能放一个罐。液化气罐远离火源、热源、电气设备、易燃物品。

二、液化气罐不用时不得暴晒、雨淋、水浸、碰撞。严禁卧放、倒放。

三、液化气罐安全使用期限是15年,要及时打压、更换。严禁私自拆卸和维修。

四、使用前要检查阀门、开关、胶管、减压阀、钢瓶是否漏气。检查时可用抹布蘸肥皂水试漏。

五、液化气罐与减压阀连接要紧密,不得错丝、漏气。

六、使用液化气时不得离开人,必须先点火,后开气。用完后先关液化气罐阀门,再关灶具阀门。

七、点火两次不着火,要停两分钟等气散后再点火,中间不得开抽油烟机,以防着火爆炸。

八、使用时不得锅、壶盛水太满,以防溢水灭火,产生毒气中毒和着火爆炸。

九、罐内气不足时不得加热、倒置,严禁罐与罐之间串气、倒气。

十、罐内气体用完后,严禁自己将罐内残夜倒出。

十一、运输液化气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必须固定位置,以防因气瓶撞击引发爆炸与火灾。

十二、要及时更换胶管,以防老化漏气,要求一年更换一次;减压阀5年更换一次;密封圈三年更换一次。胶管长度在1.2米至2米之间。罐与灶具距离要0.5米以上。

十三、如发现漏气或闻到气味,应打开门窗通风,同时通知家里人和邻居不要动明火和电气设备开关,不要在室内拨打电话,不要开抽油烟机。

8.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 篇八

为巩固成果,抑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镇严格按照“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x市政府安办关于转发〈x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充装、运输、使用单位(餐饮服务业)进行排查梳理,下面将转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

接到指示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成立拼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为镇长xx,副组长为分管领导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和人大主席x,下设办公室在镇安办,组员为:x,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要求在国庆节前完成摸排及政治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开展摸排,确保工作不留死角

x月xx日、xx日,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组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对我镇所有瓶装液化气使用经营单位进行摸排,共计梳理出拼装液化气使用单位x家,液化石油气罐xx罐,xx公斤,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x项,分别为:x.好口福无灭火设施,已告知其立即购买灭火器。x.x饭店拼装液化气罐距离灶台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以告知其立即整治,将拼装液化气罐和灶台的距离加大,防止有火作业时温度高引发爆炸。

三、问题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x月xx日,由x主席带队,再次对排查出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问题,找漏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教育和指导,对上次检查问题单位进行重点教育,确保此项整治工作万无一失。

四、加强管理,将此项工作日常化

9.家庭使用燃气液化气安全常识 篇九

(一)预防煤气、液化气事故的措施

1、选用合格的用具。

2、煤气灶应放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的地方。

3、使用煤气时,必须有人照看。

4、不能私装、改装煤气用具。

5、定期检查煤气软管、接头,防止老化、松动。

6、不能在煤气管上吊挂重物。

7、不能把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在煤气阀上。

8、临睡前、外出时,关闭所有煤气开关。

9、装有煤气管道、煤气用具的`厨房等处,不能睡人

(二)使用家庭燃气用具的注意事项

1、应选用经燃具质量检测站检验合格的家用燃具。

2、应熟悉各种燃气用具的使用方法及要求。

3、不要私自接装燃气用具。

4、使用场所必须保持空气流通。

5、若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后再使用。

(三)正确使用液化气瓶须知

1、钢瓶应直立摆放,严禁加热、火烤、横放、摇晃、日晒。

2、正确装卸减压阀。

3、不可互相倒气。

4、不乱倒液化残液。

(四)燃气、液化气泄漏时的处置方法

1、迅速打开门窗,加速通风。

2、立即关闭煤气开关,停止使用煤气。

3、杜绝一切火种,禁止开关电器用具。

4、用肥皂液涂抹法,查找漏气部位。

(1)将肥皂或洗衣粉加水调成泡和溶液。

(2)用毛笔蘸上肥皂液涂抹在怀疑漏气的部位。

(3)发现泡沫或气泡增大,即表明该处是漏气点。

5、查出漏气部位可暂用胶布包扎,并及时报告煤气公司,请求修理。

(五)燃气液化气失火时的求助措施

1、立即关闭煤气开关或液化气阀门。

2、用温布扑打或覆盖着火点。

3、或用家具灭火机扑灭。

4、若液化气发热发烫,可用冷水浇洒,使其降温。

10.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 篇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客户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液化石油气是石油提炼后的副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优点是:较为安全、环保清洁、使用方便。家庭通常使用的是YSP-15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即每瓶内最多充装液化气15kg。

液化石油气的特性

主要成分 丙烷、丁烷、丙烯、丁烯。

状态: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灌装在专用钢瓶内为液、气两种相态。使用时,则挥发成约250倍的气体。

易燃、易爆,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在一定范围内,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达到1.5~9.5%时,遇到明火或火花会爆炸。

一、供应站

1供应站设置

(一)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称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二)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三)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一)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

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二)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晚上8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使用汽车免费给客户送气上门是否

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管是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都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运输瓶装液化气是否需要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等特性,危害性大,因此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不管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由于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供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因此不管是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属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道路运输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运输的,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首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或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的,由燃气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未取得燃气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二)使用超过使用年限、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的;

(三)供气质量、压力达不到标准的;

(四)管道燃气停气、降压或恢复供气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的;

(五)所属燃气供应站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擅自变更、分立、合并、歇业、停业的;

(六)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气燃烧器具的;

(七)所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重量以及瓶内残液存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八)不按约定期限处理燃气设施故障的;

(九)超标准收费,用户拒绝缴纳而停止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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