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共8篇)
1.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篇一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章 倾斜政策
第十条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1.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五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六条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
—1— 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
—2— 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各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未经单位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3—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六)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聘任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有的相应专业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
—4— 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
—5— 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6— 附件2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五)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他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
—7— 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
—8— 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或上级部门表彰2次。校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须担任校长满3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教学效果。教师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学生满意度高,同行评价好;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近5年来至少有2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经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评价并认可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荣获奖励。或者主持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经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等。
教师积极落实课程改革精神,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社团等课外活动。
(八)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九)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
—9—(申报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师或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级1次或市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级1次或市级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0—(6)其他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省级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辖市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级别。
第四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至少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1—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12—
附件3
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附件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
第一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标准中的学校和校长,除明确表述外,均包含幼儿园和园长。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评委会应不予认可。
第二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省级”指“省部级”,“市级”指“省辖市”,“县级”指“县和县级市、区”,且均包含“本级及以上”,“乡”指“乡、镇”。
第三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
第四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或层次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或层次的为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德育
—13— 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党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个年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须具备相应资格;担任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问题。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外,其他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一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或
—14— 申报高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除特殊专业外,中学教师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小学、幼儿园教师其他专业和小规模乡村学校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但申报人员所获得优质课(包括示范课和观摩课)专业和申报专业须一致或相近。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一)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二)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长(包括专职书记)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及时间。
(三)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非正职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即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和时间,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15— 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在现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可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五)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六)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七)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八)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参照教师评价标准评审,其《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九)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第十三条 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一)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
—16— 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二)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省辖市级: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四条 有关表彰问题。各类表彰奖励以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一)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二)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单项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
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四)单位表彰。校长评审条件中要求学校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或文明校园、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
—17— 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级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五)其他表彰。
1.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2.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3.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同等对待。
4.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表彰名称,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对个别地方所开展的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的表彰或个别数量较少、评比规范、业内公认的表彰以及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单项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对于经省委政府授权的其他省级表彰或部级表彰,其规范程度须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予以认可为省部级单项表彰。
第十五条 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一)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
—18— 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不予认可。
(二)职业教研室作为职业技术学科的教研部门,其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级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四)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五)其他。对于个别地方教研部门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相关专业的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应录入业绩库。
第十六条 教科研课题问题。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评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高仿性课题评委会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讲课答辩成绩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正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须达60分为合格。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
—19— 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对于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替代优质课。
第十八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下列
(一)至
(九)项材料,用人单位须严格把关,逐项核实,由单位负责人、职称工作推荐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出具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委会视其规范程度可予以认定,或者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思想须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其中听课、评课须附近3年以来的记录等材料。
(三)教师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本人教案等。教研员提供单位批准的工作计划。
(四)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其中教研员须提供所指导教师教学成绩的相关证明。
(六)考核须提供近3年来《考核表》原件。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的良好评价须提供近3年来经单位组织鉴定的意见并附单位负责人签章。
(八)能力经历中的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情况须提供校级以上相应证明材料。
(九)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教研员指导学校方面应提供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和被指导学校出具
—20— 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书;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方面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以及能证明其在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业内公认的等有关文件材料。
(十)“支教”按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十一)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U盘等。
(十二)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十三)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教科研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活动。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校本教材,提供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评比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21— 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十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教研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签字盖章。
(十五)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年限、教案、各类证件等严格把关,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的“单位审核推荐意见”栏内增加填写:单位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和成员签字。
(十六)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各项工作业绩证书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于个别地区、单位不讲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以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2—
2.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篇二
关键词:职称,评审,问题,对策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切身利益, 也是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问题。职称不仅是每个教师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也是关系到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谨而又科学地搞好职称工作, 对于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引导他们投身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高质量人才, 有非常大的激励作用。
一、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西部很多高校仍然执行评聘一致的原则, 即取得了任职资格的同时, 也相应取得了该职务的聘任, 并且与工资挂钩, 使得评职称好像就是评工资、定待遇。这就给职称评审的宏观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也暴露出一些需引起高度重视的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观作用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在鉴定评审过程中, 评委来自各个学科, 他们对其他学科的了解自然有一定限度, 掌握的标准就不一样, 所以, 投票评审的模糊性必然会造成评审结果的偏颇。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了解专业技术队伍各个专业的性质、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来指定条件, 而是按照大一统的形式概括指定条件, 所以不能适合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 容易出现一刀切的局面。在评审过程中, 表决的主要形式是投票, 而投票的依据是文件所规定的统一的评审任职资格文件, 这种统一的硬性规定, 很难适应每一个系、每一个专业。再者, 投票前的评审工作时间短, 评委难以面面俱到详细了解每一位评审对象的情况, 只能根据文件规定的条条框框简单地对其下一个结论。
(二) 岗位指标的限制。
现行的职称改革制度, 是多年延续下来的即按照企事业单位的编制数, 按照一定的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 规定该单位应该有多少高级职称岗位数、多少中级职称岗位数、多少初级职称岗位数, 有多少个岗位指标就评多少个资格, 资格评完之后, 再按照岗位数额实行聘任, 兑现职称待遇, 不能超岗聘任。由于近年来许多单位的编制数一直是七、八年以前甚至十多年以前核定的编制, 所以当年的编制数已远远不适应现在高校的发展需要, 尤其是传统学科, 出现了岗位指标紧张、年轻的等年老的倒出岗位来用的现象。因评审数量受岗位指标的限制, 评审标准随之发生变化, 评审结果自然有了差异。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学位的新一代知识分子, 由于年龄、工龄等资历以及名额的限制而无法晋升职称, 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 使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受到压抑, 难出成果, 而有些水平很差的人由于单位指标宽松却晋升了职称, 因此, 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也容易造成师资队伍的不稳定, 使人们对职称工作的作用乃至信誉产生怀疑。
(三) 评审指标不够量化。
评审中对学历、资历、外文、论文等硬指标容易掌握, 对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等软指标较难掌握, 特别是不同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业绩, 难以用统一的指标衡量。传统的“投票法”透明度不高, 导致评审标准难以把握, 每个人的条件不能一目了然, 这样就给弄虚作假埋下了隐患, 科研、能力、业绩等软条件也难以通过一定的标准体现出来, 很容易挫伤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
(四) 技术职务评聘终身制。
目前实行的仍然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致的原则, 聘任期满只要无大错, 一般都续聘。这种聘任制实际上违背了职改的初衷。在聘任工作中, 有些单位对于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马上就实行聘任, 并兑现工资待遇, 没有按表现、能力来竞聘, 也没有任何约束, 给人的印象是:取得了资格, 相应的位子、房子、票子、医疗、补贴等各种待遇就“一有百有”了。虽然重视对职称的评聘, 但是忽视了聘任后的管理。职称评聘过程中, 人们往往十分重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在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前, 工作十分积极, 勇于奉献,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而聘任职务兑现待遇后, 往往变得工作消极, 讨价还价, 不思进取, 认为大功告成, 可以休息了, 这种现象不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五) 按论文评职称。
职称评审工作存在一种认识上的偏差, 认为职称评审就是论文, 虽然这种认识不甚正确, 不符合实际, 但也反映了政策的导向还没有把业绩、成果放在突出的位置, 有的人为了晋升职称写了很多论文, 却不能解决本职岗位的实际问题。在评审中还有一个刊物级别问题, 虽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刊物不分级别, 但对于多数刊物的学术权威性难以断定, 对提交的参评论文, 无法界定其相应水平, 更难以通过刊物来界定其质量了。
二、继续深化职称改革, 完善竞争机制
为了克服职称评审中的种种弊端, 必须进行改革, 必须在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法规, 不断深化和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政策。从目前存在的问题看, 必须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 加强评委会作风建设, 克服主观作用和人为因素干扰。
成立评委会时首先要注意评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推选那些原则性、纪律性、业务能力强, 能掌握政策的专家作为评委。评委应加强对职改政策和纪律的学习, 正确行驶手中的权力, 杜绝评审活动中的人情票、关系票, 最大限度克服人为因素干扰。
(二) 细化量化评审标准、增强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
要认识到制定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是职称评审工作走向科学化的基础。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不同, 劳动的特点也不一样, 因而对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成果的表现形式不能千篇一律, 而应区别对待。既要掌握上级规定的学历、资历、外文、论文、科技成果奖励等硬指标, 也要尽量使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抽象的弹性较大的软指标具体量化以易于衡量, 便于操作。对硬指标的重视是必要的, 但对一贯踏实工作实践能力和业绩较好的骨干力量, 也应给予重视。可以把评审指标分解为学历、资历、外文、论文、科研成果、工作数量和质量、工作表现、师德师风等八个方面, 每一项可以再细化为若干项, 按百分制, 分值不应平均分配, 应综合考虑, 通过细化量化评审标准, 把抽象的条件具体化, 使评委“有法可依”, 对照评审标准, 使评委易达到共识, 以避免评审中评委们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的局面, 较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
(三) 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
逐步实行以考代评是使评审工作迈向科学化的重要步骤, 可以考试、答辩、述职、考核相结合, 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制止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行为。对初级职称的评审可采用考试的方法;对中级、高级职称的评审, 可采用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 不仅要有较强的评审组织, 还要制定《考试大纲》和建立《题库》, 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制度, 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四) 加强聘任及聘后管理。
目前, 这一环节相对比较薄弱, 只重视评审, 而对聘任的管理重视不够, 导致一部分人获得职称后不再进取, 缺乏激励竞争机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岗上岗下一个样的做法, 制定岗位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届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缓聘、低聘、解聘。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限期调离本专业技术岗位并取消相应的待遇, 真正做到在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 享受什么待遇, 使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 使个人的业绩贡献与个人待遇挂钩, 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终身制、大锅饭现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从而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 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学技术、钻业务、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精神, 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3.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的解决路径 篇三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聘需不需要市场化解决机制的介入?
所谓市场化解决机制,即将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推向市场,让市场机制决定高校教师的晋升和去留,这样一来高校的困境解决了,高校管理者不再为教师的职称评聘问题头疼,而教师本身也可以融入到市场竞争当中,以市场需要为先导,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未来发展。但是,这也给高校带来了其他几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就现行体系来讲,高校仍属事业单位,其编制和岗位由主管部门掌控,高校没有充分的自主权,如果将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推向市场,那么究竟是要评聘分开还是评聘结合就成了摆在高校面前的现实难题。如果市场化后继续评聘结合,高校教师在社会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高校就得对其进行聘任,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高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在使用上没有规划,几年后就会陷入到无岗可聘的尴尬境地,从而限制高校发展;如果市场化后评聘分开,那么高校教师在社会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将不能得到及时聘任,也就无法兑现待遇,这样解决了教师的职称问题,也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科研认同度,但实质上仍没有解决教师的根本薪酬问题;
如果一旦将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推向市场化,就需要市场有完善的评聘体制机制做支撑。如果没有合理的体制机制,那么市场化下的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将无法保证质量,尤其是目前各高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参差不齐,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和考核。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考核,就必然会引入人为因素进行介入,而一旦有人为因素介入,就无法保证职称评聘的公平和合理性。我们知道,目前现有的市场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都是以考试为主体的,所以,即便市场化后我们找到了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和考核,尽量避免了人为因素的介入,也无法用考试来对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审。因为,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尤其是副高级和高级,都是其教学和科研能力的体现,而考试是无法测量一个人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潜力的;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市场化后,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监管问题。这是在以上两个问题妥善的解决之后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所谓监管,也就是在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推向市场后,要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不能无监管的任其自由发展,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和不良竞争的产生。高校作为教师的管理方,要负起责任,确保教师在市场化的职称评聘中保持诚信和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而社会也应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聘进行有效监管,既要保证教师的既得利益,也不能让漏网之鱼钻了政策的空子。
总之,高校教师职称评聘该不该推向市场,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应该如何市场化却是一个需要长期摸索和逐步解决的问题。
二、评聘分开是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引入市场机制的先决条件
高校的高级岗位比例控制比较严格,目前形势下,部属院校的高级岗位比例管理比较宽松,每年的职称评聘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但对于一些地方高校来讲,目前的高级岗位比例都比较紧张,据笔者了解,一些省属院校岗位控制相对较好的还能坚持每年评聘,而一些二本和大中专院校,由于高级岗位比例不足的问题,目前已经陷入到无岗可聘的境地,甚至有的学校已经三、四年没有进行过高级岗位的评聘工作了。高校无岗可聘,对高校和教师来说都是极大的限制,不能有效的调动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说,还对高校师资队伍的梯队建设十分不利,所以无论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是否要市场化,评聘分开都是必然趋势。
评聘分开可以有效的缓解高校岗位不足的压力,让一部分有能力晋升到上一级岗位而没有晋升的教师先行解决岗位晋升问题,从而让这部分教师在论文发表和课题申请上获得更开阔的空间。在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引入市场机制后,也同样意味着评聘分开的必然发生,因为这个时候高校已经不是教师职称评审的主体,而是审核方和管理方,高校把教师送到社会上去评审再拿回到学校进行岗位聘任,这就使得评和聘两个问题相对分立,使得高校不得不考虑评聘分开的问题。
当然,评聘分开和市场化的介入另一个有利条件是,一旦评聘分开,高校教师将不再受到所受聘高校的束缚,可以有效避免有些高校在职称评聘上论资排辈、因人设岗的做法,让一些有能力者脱颖而出,而那些靠混日子、混年头、混资历的人,将不再被市场所接受。这样也使得高校中的年青人更有干劲和工作动力,而年龄、资历老的又未得到职称晋升的高校教师将会产生危机感,从而有效促使他们摆脱现行的学术惰性,重新燃起工作激情,这在管理学上也叫“鲶鱼效应”,放在这里同样适用。
但是,评聘分开也不是完全没有缺点,对于现行的职称评聘政策来讲,尤其是地方高校,仍然在实行评聘结合制,一旦实行评聘分开,那么二者如何衔接,将是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说,在原有的评聘结合体制下,高校教师通过评审就会被高校所聘任,并且兑现相关待遇,但是评聘分开后,高校教师通过评审后是不能为高校所聘任的,而什么时间聘任,怎么聘任,将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另外,评聘分开后,政策如何解释,如何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对高校师资工作者的一个考验。
三、高校教师职称评聘需引入退出机制
我国的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只重评审而不重考核,这就使得大多数高校教师在评完高级职称之后产生学术惰性,不思进取者大有人在。虽然,近几年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岗位分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教师在评完职称后的学术惰性问题,但据笔者了解一些高校在实行起来,仍以工作年限为主要考核标准,不重实绩,从而无法调动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于这一问题,高校在职称评聘问题上,就必须引入退出机制,所谓退出机制,就是说无论是评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还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校教师,高校对其的聘用方式都不能是终身制的,而要采取聘期制,聘用前制定工作目标,聘期到后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降级聘用。
引入退出机制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对于高校来讲,可以有效的缓解高校的岗位压力,加强高校教师的危机意识,将死水盘活,让更有资历的老教师为学校做出更大贡献;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自身来讲,年轻教师不会因为无岗可聘而阻碍其未来发展,年龄大的教师也会因为危机感而继续发挥学术潜力,有效解决了一些高校面临的发展瓶颈。当然,退出机制的引入也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对于一些为学校做出贡献大,学术影响力较为深远的高校教师来讲,还是需要为其设立终身聘用岗位的,以保证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基金项目】高校专任教师职称评聘问题探析——基于提高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审视(2014lslktziglx-13).
4.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篇四
根据安排,4月25日~29日,河南各省辖市负责上报评审材料,5月中上旬,完成讲课答辩和评审后,将评选出河南省首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意见规定,此次申报将根据各地教师总数及教育教学整体情况分配推荐名额,河南全省评选总数不超过261个。
此次评选将向一线教师倾斜,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不能超过当地推荐总人数的1/2。截至12月31日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以专职校(园)长身份申报。
据了解,早在,河南省郑州、焦作、许昌就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列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已经评出24名正高级中小学教师。此次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式推开,意味着河南省各级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校(园)长、教研员都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根据意见,河南省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增设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在小学、幼儿园增设高级职称,让这些教师不再“低人一等”。
此外,河南将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实行政策倾斜:对国家模范教师,中原名师等四类特别优秀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评聘高级教师,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大对农村和基层教师的政策倾斜力度,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为中小学一级教师,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的后顾之忧;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和交流,对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交流3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据河南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在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对讲课答辩成绩实行两年有效,在讲课答辩实行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基础上,专家评议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只要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人员全部予以通过。
5.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篇五
简版)
中小学教师分正高级、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级别,具体评价标准分为申报条件、能力经历要求、工作业绩三个方面。下面以高级教师为例,结合评价标准及附则中有关说明,对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介绍。
(一)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学历、任职年限两部分。
1、基本条件基本条件是申报职称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在附则第二十八条中有进一步的说明: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2)“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任职期间考核有“未确定”等次的年份要予以扣除;对有“不合格”等次的,要从下一个取得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份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2、学历和任职年限高级教师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概括起来:博士研究生要求任一级教师满2年,硕士研究生要求任一级教师满4年,本科和硕士学位要求任一级教师满6年,专科仅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为合格学历,要求任一级教师满8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必须是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只有学位证。如果只有硕士学位证书与本科学历同样对待,对于不具有本科学历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可以按正常申报。(2)“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是指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即使符合任职年限和“本科”或“专科”的学历要求,仍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3)“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但不符合专业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是指任职年限符合要求,并且达到了规定的“本科”或“专科”学历层次要求,但毕业证书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必须年满40周岁才能破格申报,不满40周岁不能申报。(4)“不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是指不具备规定的“本科”或“专科”学历要求人员,必须年满40周岁,并且任职年限要求满8年才能破格申报,不满40周岁或任职不满8年不能申报。其中第(2)(3)(4)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学教师职业的长期性、特殊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需要一个过程,避免过早出现评上高级职称后“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现象。需要说明的是“破格”只破学历不破年限,破格申报的前提是任职年限符合要求。
3、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职称证书专业”有关问题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职称证书专业”是广大教师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基层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评价标准附则部分有详细的解释,现作简要说明:(1)关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问题。对于参加工作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的本科及以下非全日制学历,职称评审时要在取得2年后才能使用,这是与全日制学历的一种区别;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当年就可以使用。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有效期内可查询的电子学籍注册表。(2)关于特殊专业的界定。考虑到“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几个专业的专业性、特殊性,评价标准中把这几个专业作为特殊专业。(3)关于申报专业与从事专业。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应按平时所教专业申报,应与具体工作岗位相一致,否则其课时量、优质课等从何而来?(4)关于申报专业与毕业证书专业一是对“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几个特殊专业,申报时要求申报专业与毕业证书专业相近或一致(其中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对于“相近”的理解,如毕业证书专业为“戏曲表演”申报音乐、“艺术设计”申报美术等都可视相近专业。二是对幼儿园、小学除以上特殊专业外,申报专业与毕业证书专业可不作具体要求。三是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具有特殊性,按文、理科均可)。四是对农村教师(初中、小学、幼儿园),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包括特殊专业)。(5)关于申报专业与职称证书专业。一是对特殊专业申报专业应与职称证书专业一致或相近。二是对中学教师,除特殊专业外,申报专业与职称证书专业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如:中学一级教师证书专业为“语文”,申报“政治”、“历史”等文科类专业高级教师时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但一级教师证书专业为“语文”申报“数学”、“物理”等理科类专业的高级教师时需要先转评为“数学”、“物理”专业一级教师,一年后才能申报“数学”、“物理”等理科类高级教师。三是对小学教师,除几个特殊专业要求职称证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外,其他专业不作严格要求,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申报专业和岗位一致。如:一级教师证书专业为“小学语文”,申报“小学数学”、“小学思想品德”等专业高级教师时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
(二)能力经历。新的评价标准更加重视能力经历要求,就是为了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教师日常表现紧密结合,与学校管理紧密结合,引导教师立足平时,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工作业绩,而不是为了评职称而临时突击取得一些证件。高级教师的能力经历要求有10项,是从10个方面对教师进行引导,也是支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些都是一线教师的日常工作,只要注意平时积累是很容易达到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为基本要求,各地情况可能不完全相同。一是对校领导和兼任中层管理工作的教师,鉴于其担任管理工作,课时量要求有所降低。二是对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三是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规定,对专职从事教育管理人员的校(园)长专门审核职数进行申报,所以对不教课专职从事教育管理和课时量不够的校(园)长只能申报教育管理专业,使用专门审核的职数参加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集中统一推荐,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
2、教学经历。要求进行过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教学工作。其中循环教学根据学段和学科特点掌握,如初中生物只有七、八年级开设,那么担任七、八年级生物课程即为循环教学,如小学有的分为一二三、四五六两个学段,有的分一二、三四、五六三个学段,进行大循环和小循环都可以。
3、学生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为了引导教师在教好书的同时加强育人工作,做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学生管理工作并不仅仅限于担任班主任,还包括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社团只限一人,“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仅限学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工作负责人1人。
4、教学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教学效果评估”不同于年终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是教师日常教学情况的考评,有的地方由学校组织,有的地方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对专业技术人员一年综合表现的考核,对于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要求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5、教科研工作。教科研要求是为了引导教师注意总结、反思、研究、提升。同时,也体现了淡化论文、注重业绩的导向。要求自201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教师主持过校本教科研课题研究,城市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校园长主持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6、示范引领。示范引领的要求是为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需要注意的是示范引领不仅仅限于“优质课辅导教师”,只要是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促进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其获得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有关表彰、奖励都可以认可。
7、支教。支教是国家的要求,是为了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化的重要措施。职称申报时,对具体支教的形式和有关要求按教育行政部门部署进行,以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代表教师讲课水平;二是表彰奖励,代表教师的综合表现;三是素质教育和教科研工作,代表教师开展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和教科研能力。由于以往社会上针对中小学教师发放的各类证书比较混乱,干扰了正常的职称评审工作,新的评价标准对各类证书进行了规范,并在《附则》部分作了详细说明。
1、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城市教师要求获得市级优质课二等奖及以上等次,或者获省级优质课三等奖及以上等次,或者讲授过省、市级示范课、观摩课;农村教师要求获得县级优质课一等奖1次,或者获县级优质课二等奖、示范课、观摩课2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优质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对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但对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和实验优质课在《附则》部分有严格的要求。②优质课必须是常规优质课,活动中发放的所谓优质课证书不予认可。在以往评审中不少教师提供的是在某次活动中取得的证书,在评委会评审中是不作为优质课认可的。常见的有:骨干教师培训、教师技能竞赛(教师技能竞赛特等奖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一等奖授予“教学标兵”,对“五一劳动奖章”和“教学标兵”多年来一直按单项奖对待)、教师基本功大赛等,还有一些部门举办的老年教师优质课、校长优质课、远程教育优质课、多媒体优质课、软件大赛优质课等等都是不予认可的。同时,对于个别地方一年举办多次,或者证书发放混乱的优质课,评委会也是不予认可的。③由于部分地区以往发放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不太规范,评价标准中要求取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的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以此来佐证其具备讲授示范课、观摩课的能力。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④对职业中学教师取得的职业教研室组织的优质课予以认可。⑤对于个别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少先队活动优质课、体音美优质课、幼教优质课评选的地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但一种优质课只能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得录入业绩库。⑥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具有跨学科领域的特殊性,专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进行申报,《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一项填写为“综合实践活动”,其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必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关。⑦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2、表彰表彰分四类,具备其一即可: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单项表彰。城市学校要求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或班主任表彰1次,或者获得省级师德表彰、单项表彰1次,或者获得市级师德、单项表彰2次。农村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①综合表彰分为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综合表彰。政府综合表彰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教师节综合表彰指教师节期间政府或政府授权人社、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②师德表彰是指人社、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师德表彰可以与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合并计算。需要强调的是师德表彰不应与有些地方开展的“德育工作先进个人”混同,二者的性质和表彰的范围均不相同。③班主任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主要包括由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和在“两创两争”工作中表彰的文明班集体。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如安全管理优秀班主任、***竞赛优秀主任等等都是不认可的。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专职从事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活动”专业的人员,取得的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可以参照班主任表彰对待。④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主要有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对没有列入的其他有关表彰原则上不予认可。⑤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基础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都是自2014年开展首届评选,与以往有关部门发放的优秀“论文”、“课件”、“课例”等所谓的成果完全不同。⑥201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对有关表彰问题进行了补充:一是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下一级的综合表彰(最低为县级)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予以认可。二是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三是在一级教师评审中,如《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所列单项表彰在个别地方没有开展的,对当地所规范开展的名称不同但属同一性质的表彰和个别数量较少、业内公认的有关表彰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四是在职称评审中,对省直管县(市)2013及之前规范开展的有关表彰按县级对待,对2014及之后规范开展的表彰参照省辖市有关表彰对待。⑦对于未列入的个别组织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6.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个人业务自传 篇六
xxx,女,汉族,1979年11月出生,河南省xx县人,1994年7月毕业于河南xxxx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学历;1998年12月毕业于xx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获本科学历;2007年1月获xx师范大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文学硕士学位。本人于1994年9月参加工作,任教于xx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12月晋升高校系列讲师职称。多年来先后从事我院和xx电大开放教育的语文学科各门课程的的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我主要从理论修养、业务修养和管理水平修养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学习、陶冶情操、锻炼能力,在教书育人和日常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做一名政治过硬的教师
从教十多年来,我从没有停止过理论学习。因为传道之人,必须闻道在先;塑造他人灵魂的人,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灵魂。为此,我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学习、研究我国在新世纪关于高职教育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有关的法规政策,用科学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陶冶自己的情操,从而达到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道德水平的目的,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向社会输送高素质的高职人才,奉献自己的青春和生命。我在工作上能勇挑重担,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工作大胆,富有创新进取精神。由于工作努力,任现职以来多次荣获“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做一名业务优秀的教师
因为理论学习充分,自己的修养得到了加强,我在教学工作中才会开拓进取,不断进步。我认真备课,广泛地查阅资料,虚心向老教师、名师求教,力争每节课都上出特色。特别是备课做到三备:备教材、备教案、备学生。在具体组织教学活动中,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及民主法制教育和大学生的择业、从业及诚信教育于授课内容中,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课后我认真批改作业,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将之运用到下一次的授课活动中,使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由于有正确的理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我所教的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自己的工作也得到肯定。2004年9月被评为河南省电大系统优秀教师;2006年被评为xx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2007——2008学获得教学质量奖;2007年在全省“中华魂”主题教育中被评为优秀辅导老师;2004、2006和2007三次在xx市职业学校优质课评选中,被评为一等奖;2009年在全市“中华魂”主题教育中被评为优秀辅导老师。
本人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先后承担了《中国现当代文学欣
赏》、《大学语文》、《文学概论》、《外国文学》、《现代汉语》、《应用写作》、《应用语文》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平均课时数均在350学时以上。在教学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意搜集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改进,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并积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测评历年来一直为优秀。
三、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使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学术型教师 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是高校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几年来,在做好专业教学工作的同时,我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共申请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立项、结项并获奖3项。其中《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内容与机制研究》获河南省社科联2003二等奖;《中原民俗文化与中原神话论》获河南省社科联2005一等奖,本人为第三参与人;《中原圣贤文化价值及影响研究》获河南省社科联2006一等奖,本人为第二参与人;论文《迟子建乡土文学中的非汉族书写》获2009年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独立完成。
我还主持完成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调研课题2项。其中《校园文化建设研究》调研课题获2004xx市社科联调研课题一等奖;《教育公平的理论与实践》获2005xx市联调研课题一等奖。
在科研论文、著作方面,2006年我完成xx师范大学的文学硕士论文一篇;在《名作欣赏》、《新闻爱好者》、《新乡学院学报》等
期刊上共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1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参加编写了21世纪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实用应用写作》一书(吉林大学出版社,约45000字)。
四、做好课程建设工作,推动语文教学工作健康发展
自2004年任讲师以来,我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在语文学科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和高职教育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1.2003年4月-2004年9月,按学院的要求,为迎接省教育厅对我院教学工作的评估验收,配合我系文秘教研室全体教师针对各个不同专业教学体系中的各种条件和指标,整合出我系各专业教学评估中语文学科的建设重点和方向,为今后语文学科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7.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 篇七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一直是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它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 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 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 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职称改革政策,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 有的仅仅是对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技术性的改进和完善, 并没有从实质内容上进行革新, 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称终身制的弊端;有的虽然以“职务”取代“职称”, 全面改变了现有的职称制度, 有效地消除了职称终身制的弊端, 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高校用人机制, 但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教师的稳定性, 评聘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存有争议, 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 而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高校改革的基础, 是高校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 关系到高校的前途命运。因此,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 为社会各界所瞩目。
当前, 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 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 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 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2 高校职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 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 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 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 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
目前,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 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 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
长期以来, 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 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 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 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 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 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 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 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 是一种资格, 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 一旦获得, 终身享有, 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 担任某一职务, 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行使一定的职权, 担负一定的职责, 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 教师只要获得职称, 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 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 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 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 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 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 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 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 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 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 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 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是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 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 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 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4 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 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 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 并作出评审决定。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另外,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 各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 而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 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5 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 而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 以激励人的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 最终流于形式。
种种弊端, 使一些人的才干得不到施展, 潜能得不到发挥, 严重束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因此, 加强职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对高校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有着特殊的意义。
3 对我国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一半”。目前, 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是, 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
3.1 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 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 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 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 并自行评审。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 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3.2 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 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因此, 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 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如, 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 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 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 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 撰写了多少部专著, 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 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 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 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3.3 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一个难题, 而评价是高校职称评聘改革中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职称评定实质上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评定, 它与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应该是并列的, 本身与待遇没有关系, 只有与岗位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为此, 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按照不同的学校、不同专业教师以及同一专业教师在不同任期的学术工作重点, 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 以人为本, 使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如不同学科, 学术研究具有各自的独特性, 以同一种评价制度来统一评价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 难以实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对此应该实行分类评价。因此应该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 不拘一格, 制定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式, 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身心等有一个综合分析和科学认定, 作为人才考核和使用的依据。尤其是特殊人才、特长人才的发现和使用, 使人才价值通过多种形式得到认可和使用。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 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 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成立专门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来评价学术成果。要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 在政府宏观指导下, 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 消除以往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而社会化评审职称的唯一标准是教师的学识、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
3.4 加大宣传教育, 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 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此, 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 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 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宣传教育, 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 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 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 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 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冯金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 (6) .
[2]严春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断想[N].中国教育报, 2008-09-12 (5) .
8.河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篇八
【关键词】河南省高校;体育教师;排球裁判;培养模式
高等院校是培养高水平优秀裁判员的重要场所之一,而高校教师也是排球裁判队伍的主要成员,由于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和组织学生举行高校排球比赛拥有较好的资源,在河南省高校培养在校学生排球等级裁判考核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排球教师理论、实践经验以及组织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和裁判等级考试的质量,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好坏。如何培养河南省高校教师排球裁判水平和教学实践的水平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文以河南省高校教师排球裁判员培养现状及发展对策为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洛阳师范学院、河南大学、南阳师范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教师。
1.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逻辑分法进行研究。
2结果与分析
2.1高校教师排球裁判等级的基本情况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教师素质是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要素,有了高素质、高水平的体育教师,才有改革创新学校体育的资源。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先进的教育思想、良好的业务素质、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相对稳定的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是保证体育新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也是体育学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动力。〔1〕
在高校培养学生排球裁判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排球教师掌握的裁判理论和执教经验直接影响到教学的质量,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好坏。而教师排球裁判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指标就是排球裁判等级。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裁判等级的分布情况(见图1)。在所调查的37位教师中,排球国家1级裁判共有29人,占调查人数的78.4%;国家2级裁判共有6人,占总人数的16.2%;国家级裁判共有2人,占总人数的5.4%。由此可见,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在排球裁判教学中整体水平较高,基本能够满足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排球裁判员工作的需要。
2.2高校教师进行排球裁判工作的实践能力
优秀的高校排球裁判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裁判实践经验,这种经验是通过无数次的裁判工作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对于高校教授排球裁判的教师来说,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高其教学的质量,能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最准确的帮助。以下是对河南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排球教师参与实际裁判工作情况的统计结果。
通过图2可以看出,每年参与1-5场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为11人,占总人数的29.7%;参与6-10场的教师为6人,占总人数的16.2%;参与11-15场的教师为7人,占总人数的18.9%;参与16-20场的教师为5人,占总人数的13.5%;参与20场以上的教师为8人,占总人数的21.6%。从以上教师参与实际裁判工作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教师都会参与一定的实践工作,对排球裁判工作始终保持不断发展的状态。对于排球裁判员的发展来说,高校体育教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从河南省高校体育教师参与排球裁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能够保证其在高校培养学生裁判员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河南省体育教师每年参与的比赛等级情况。从调查结果分析,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主要是参与省级和市级比赛,其中参加省级比赛的123场,占总数的54.4%,参加市级比赛的场数为49场,占总数的21.7%,参加业余比赛24场,占总数的10.6%,参加国家级比赛9场,国际级比赛没有。从教师参与比赛的等级可以看出,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在培养学生排球裁判能力方面有足够的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学生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2.3高校教师的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是高校体育教师的专业能力之一。现代高校体育教学要求教师能够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活动,能够对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研究和解决。通过科学研究活动还能够对自己的经验进行总结,为今后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因此,研究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的科研能力,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教师的学习能力和经验的总结能力。这在培养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排球裁判员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河南省高校排球教师的科研情况(见图3)。在主持的课题方面,37位调查教师中有国家课题3个,省部级课题24个,校级课题43个。从课题的数量和等级分布上来看,可以说明当前河南省高校体育教师有一定的主持课题的能力,但整体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应加大重点课题的申报。在发表论文方面,体育类核心期刊中共发表论文24篇,非核心期刊中发表论文86篇。从论文的等级可以看出,核心期刊论文的数量明显较少,从一方面反映出教师在科研能力上还相对较弱。综合两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河南省高校排球裁判培养过程中,部分教师的科研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整体水平,这也是未来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裁判员培养工作所要求的。
因此,在教师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的现实条件下,当前教师的科研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未来教学工作的发展需要。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必须得到高校更多老师的重视,通过积极的研究提高今后高校培养排球裁判的整体实力。
目前,教师裁判员主要以国内比赛、省、市级比赛和业余比赛为实践的主要场所,而参加国际级比赛的机会明显较少,近些年来,随着漯河排球城建设的逐步完善,河南越来越多的举办了一系列国际重大排球赛事,其中包括世界女排大奖赛、国际女排邀请赛、世界男排联赛。一些参与其中的裁判教师也仅仅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和推荐使用,相比整个高校教师排球裁判员队伍来说,要想更多的参与国际大赛和国内高水平联赛、锦标赛等的裁判实践来说,这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学校应该积极加强与相应的比赛主管机构以及专业对和训练基地的合作,建立共赢的机制,即由高校推出教师裁判来协助专业队完成平时的教学比赛、友谊赛、表演赛和邀请赛,使河南省高校教师排球裁判员能够有一定次数的参加省市队伍教学比赛的机会,这将对教师提高排球裁判的执哨能力和进行裁判组织、实践工作的自信心都有很大的帮助。通过建立这种教师排球裁判的实践平台,能够使教师裁判员的培养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紧密的链接起来,既让教师接触到较高水平的专业队伍的比赛裁判机会,也丰富了河南省高校教师排球裁判员的培养手段。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1)河南省高校培养教师裁判的过程中,缺少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和建立双方共赢的比赛机制,让河南省高校教师排球裁判员能够担任高水比赛平的裁判员。
(2)河南省各高校教师在科研能力方面相当较为薄弱,对排球裁判研究更少。
(3)河南省高校教师参与裁判工作的比赛主要集中在国内比赛、省、市级比赛和业余比赛,而参加国际级和国内高水平比赛的机会明显较少。
3.2建议
(1)以教师长远发展和运动队适应裁判员为目的,加强高校与运动队、训练基地和排球城的合作、管理,让高校教师依托运动队提高执哨水平和判断能力,运动队依靠高校教师裁判员的高水平执哨更好的适应比赛的紧张激烈的氛围和对规则更加准确的把握。
(2)以河南排球事业发展需求制定长远目标。使得高校和运动队共赢管理,相互提高水平,从而更好的推动河南省排球事业的长足发展。
(3)河南省高校应该积极加强与相应的比赛主管机构和河南省体育局的合作,建立共同培养教师排球裁判员的机制,并将裁判员等级考核制度与其相挂钩,从而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建芬,罗利华.体育教师培训文化透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22(4):48-50.
〔2〕吴建逊,苏平.加强高校体育教师裁判能力的培养.〔J〕.韶关学院学报,2004,6(6):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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