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标识规定

2024-07-27

外包装标识规定(通用13篇)

1.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一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试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真实完整准确科学产品特性说明书

2、中文语言文字规范准确清晰规范

3、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商品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分行两

二、名词解释

1、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三、三、简答题

1、答: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2、答: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答: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7)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二

外包装标识解决方案

食品企业自身对外包装标识有很多的要求。首先, 食品企业很关注食品安全, 所以对包装和标识喷码的安全性都很重视, 但大多数喷码墨水均属危险品。第二, 食品外包装材质复杂多样, 需要多样化的标识解决方案。第三, 随着粮食、原油等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 食品企业面临重大的成本压力, 需要寻找更经济可靠的标识喷码。

依据各食品企业的不同要求, 赛腾的外包装标识解决方案同样也由三个部分组成, 即设备、耗材和服务, 接下来我们重点了解一下设备和耗材这两个组成部分。为了满足不同产品的不同标识要求, 赛腾一方面研发不同的喷码设备, 一方面研发特种墨水。就喷码机器来讲, 赛腾可以提供S系列小字符标准喷码机、颜料墨喷码机、微字符喷码机、高清晰喷码机以及激光打码机等多种喷码设备;从耗材来讲, 作为国内最大的喷码机耗材生产商, 赛腾可以提供高品质的各品牌通用耗材和独有的特种耗材。

以S系列小字符标准喷码机为例, 它可以满足绝大多数客户需求, 主要喷印20mm以下的小字符黑色喷码。值得我们骄傲的是, 该系列的溶剂消耗量堪称世界最低, 仅为4.5m L/h。赛腾颜料墨喷码机采用独特的停机搅拌功能, 可喷印白色、黄色等彩色颜料喷码。赛腾微字符喷码机选用40μm口径喷嘴, 可喷印4mm、5行的微字符喷码。赛腾高清晰喷码机采用独特的快干油墨, 可喷印条形码, 非常经济实用。赛腾激光打码机属于高端打码产品, 打码标记为永久性, 安全可靠, 可适用于多个行业。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打码需求考虑、选择喷码设备的类型, 在采购喷码机的同时, 也要注意将耗材成本考虑在内。

三大措施

保证喷码的安全可靠

赛腾从管理、产品和服务三方面来保证喷码的安全与可靠。在管理上, 赛腾在业内率先启用国际先进的ERP企业管理系统和CRM客户管理系统,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职业化的管理团队来保证产品元器件及原材料的优质优量。在产品上, 赛腾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元器件, 并对每一个零部件都进行严格的测试和老化试验, 从每一个零件的组装到整机的调试下线, 赛腾在每一个流程中都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另外, 依托赛腾的耗材优势, 赛腾的特种墨水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喷码的安全可靠度。在服务上, 赛腾的全球客户呼叫中心可以为客户提供24小时双语咨询和技术服务, 同时, 赛腾资深的行业工程师可以提供“全品牌式”的技术支持服务, 为客户随时随地解决后顾之忧。

不断提升产品的功能与品质

3.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三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这些内容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等。

“营养”、“强化”不准随便标。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有防腐剂的不准不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篇四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颁布时间:1996-7-18发文单位: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臵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臵。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A 保质期……个月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5.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篇五

为加强医院标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医院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整洁温馨的医院人文环境,对各科室需要制作的标识、标牌,按照整体规划、总体布局、统一色调、人文设计,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申请制作和修改标识、标牌内容的程序:

(一)向院办公室提交报告(制作内容、相应英文、数量、摆放地点、科室负责人签字)。

(二)院办公室协同设计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标牌规格、样式,将设计草样反馈回科室,确认无误后制作安装。

(三)各科室需加强本科标牌的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院办公室备案,以便统一制作或更换。

二、标识、标牌的制作要求及管理:

(一)各科室需制作的标识、标牌,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设计、制作。

(二)医院要设立醒目、明晰的诊疗区域指示标识(包括夜标识)和路标,并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用标识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通用标识应当按国家惯例进行绘制,卫生系统通用标识按卫生部统一规定制作。

(四)医院内部标识设立部位,要根据医院环境,统一规划,不准随意乱设。

(五)所有标识的色彩、图形、比例、字体均应当严格按医院提供版图制作,以示严肃;字体应当统一规范,不用繁体字。

(六)院内已经陈旧的标识,应当及时修整更换,已经过时的标识应当及时清除。

(七)所有标识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要求。

(八)要注意与安全有关的防跌倒、防烫伤、消防通道等标识。

6.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篇六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30批准

2000-03-01 实施

前 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 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 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 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3.6 红木贴面家具

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3.7 红木装饰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产品分类

4.1 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4.2 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

----紫檀木家具;

----花梨木家具;

----黑酸枝木家具;

----香枝木家具;

----红酸枝木家具;

----乌木家具;

----条纹乌木家具;

----鸡翅木家具。

4.3 按产品用途分类

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4.4 产品名称标识

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

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

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

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

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

例3: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

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 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 古夷苏木)产品标志

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5.1 生产厂标志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

5.2 主要用材样板

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50mm×30mm ×10mm(长×宽×厚)。

5.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內容包括: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条规定)及规格型号;

——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

——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

——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

——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

——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注意事项;

——有关质量保证事项。销售标签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

——生产厂厂名;

——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

——漆质(涂层漆料名称);

——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

——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

——计价单位(“件”或者“套”);

——销售价格。销售票据

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

——规格型号;

——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

——销售日期;

——质量等级;

——数量;

——单价;

——金额。相关凭证

7.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七

记者: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市场对标识标准要求的提高及竞争的激烈, 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成为企业生产的关键因素, 请您为我们介绍在包装机械中自动化技术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温楚昌:食品制造行业竞争激烈, 产品的包装亦越发受到企业的重视并加以充分的利用。各个厂家纷纷在产品的包装设计上花心思, 例如各种形状的瓶罐、形形色色的包装材质、色彩缤纷的标签等等。将自动化技术应用在标识中极大促进了包装行业的发展, 原先依靠手工贴标的方式可能会产生误差大、表面不平整等问题, 这些问题让食品的包装形象等大打折扣。而近几年, 随着人们对标识技术要求的提高, 原来依靠人工操作完成的标识设备已经不能满足食品制造企业的要求, 进而逐渐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发展。

记者:我们知道, 食品饮料设备在我国工业中的应用比重很大, 近些年来应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设备也越来越多, 贵公司应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设备有哪些?其优势是什么?

温楚昌:达尔嘉公司的产品应用在食品饮料行业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 我们的贴标机、套标机、数粒机、理瓶机等一系列的产品, 已经被众多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 而且客户反映良好。

食品饮料行业对贴标机设备的要求是高速度及定位准确, 并常常一瓶多标, 加上标签外型及材料经常变化, 贴标时对位置控制的技巧要求甚高。在食品饮料行业中, 贴标机需求可能会因为产品包装的更新换代而要求贴标功能更多元化、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特别是对于瓶装、罐装类产品, 不同瓶形贴标的应用往往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如果贴标机的设计考虑不周全, 很可能就是因为更换了产品包装后, 原来的贴标机完全不能使用, 需要再另外添置新的设备, 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达尔嘉的多功能型的贴标机就可以给食品生产企业一个完美的贴标解决方案, 一机多功能, 可以满足客户不同产品的贴标需求。作为包装及装饰用的热收缩彩印套标, 现在日趋流行, 收缩套标提供了高速、低成本、防水、多样化及一体化的标识;达尔嘉S30自动套标机系统提供了理想及经济实用的热收缩套标设备, 能够高效地针对包括玻璃、聚乙烯、PET、聚苯乙烯、纸料等材质的容器进行自动高速套标。

记者:随着国家对食品饮料行业的重视, 质量追溯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手段在食品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 达尔嘉是否提供能满足追溯方面需求的相关设备?

温楚昌:众多知名食品生产企业可能都会面对一个被假冒伪劣产品防冒的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那么怎样才能保障企业自己的产品?如何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追溯和跟踪?

这些问题, 达尔嘉公司都可以提供一系列的配套解决方案, 我们的贴标设备都有配套的打印、检测、剔除系统, 并可以连接到客户的产品数据库, 给客户的每个产品加上“身份标识”。达尔嘉的新一代 (易编) 热传式线上打印机是一种安装在自动包装机上的高速热传式印表机器, 可以列印出文字, 实时时间, 流水码、条码、图像、资料库等资料。因为可以列印较大版面, 无论是产品名称、批号、成份、生产日期、识别码等都可以在同一个编印程式中完成, 不需增加生产工序及生产时间, 而且是直接列印到包装膜上, 不易被破坏, 再加上易编机独有的色带节省功能, 同时可以降低标识成本。识别码可以条码形式出现, 方便查询。总结来看, 易编机可以说是防窜系统的最佳标识工具。

记者:近几年, 达尔嘉向市场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 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达尔嘉不断创新和研发新产品的主要动力是什么?

温楚昌:说到动力, 主要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司要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研发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新需求;另一方面, 不断的创新和研发才能使得公司在市场上始终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及行业地位。达尔嘉在售前服务方面一直颇下功夫, 能够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 针对客户的需求和预算, 从而为用户企业提供性价比较高且合适的产品。

记者:贵公司如何看待中国贴标市场?在未来一段时间, 重点关注的市场领域是什么?相比于2011年, 贵公司2012年的市场策略将会有哪些变化?

温楚昌:我们认为, 中国的贴标市场在未来一段时间应该依然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由于医药行业如电子监管码等方面的政策, 使得医药行业的贴标市场增长情况格外突出。我们公司非常关注医药行业的发展, 同时, 除了医药行业, 食品及保健品行业、日化行业和物流业也将是我们公司非常关注的市场领域。

8.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 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9.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篇九

发布时

间:2006-11-7信息来源:农业部 责任编辑: 徐娟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10.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如下 篇十

一、食品标识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的原因

食品标识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成分、特点、厂名、使用方法等的简要说明,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三条的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我国原有食品标识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6月20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规定无论从政策管理的理念上还是法规适用的范围上,都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且由于过去体制上存在一些原因,质检、商检、卫生、工商都曾制定过内部标识管理的规章制度,法规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解读新法规修订的内容

新法规对原《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主要部分进行的类划。除附则外,分为总则(规定了引用法规,适用对象、管理机构),食品标注内容、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1.总则

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了修改。在维持原规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食品标识的概念写入法规要求,并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能。

2.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标注内容中修订了对食品标识的规范化要求。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采用自创名称标识的食品标签应按上述两条规定加注类属名称,采用模拟工艺制作的食品,包括动植体相似模拟、人造合成物模拟等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

我国是食品业生产加工大国,生产加工的门类十分繁杂,为达到宣传目的,食品名称上注以俗称的名、特产品不在少数。对这类产品,一方面国家要加以规范化管理,以免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发生误解;另一方面也要对传统文化及创新工艺进行保护鼓励。类(属)的规定要求即是这一方针的具体化体现。

为增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追溯能力,标识内容中还特别规定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还要注明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识内容中增加的部分还有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在食品中使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甜味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需标注具体名称、分类代码、用量等信息。食品中含用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特定或不特定危害,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要在标识中以中文标识加以说明。体现了国家管理机构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关注。

食品标识中对企业诚信宣传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不得在食品说明中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可能具有某种药理作用、保健作用;不得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其生产的食品;不得变造、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冒用其他合法生产加工企业的身份标记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考虑到通用标识的相关要求,规定还特别指出食品标识中不得出现民族歧视、国家象征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禁止标注的内容。

3.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出口食品大幅增长的同时,进境食品的上架率也逐年增加。食品标识规定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适时变通,不再单纯规定食品标识只能以汉语或拼音的形式加以说明,增加了可同时使用中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条款,但为方便我国消费者对食品标识的判读,其他非中文形式的标注必须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食品标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的最小单元应是食品销售中所能独立区别的最小单位。这样,食品标注就可以产生与食品一一对应的身份关系,避免了因大包装的分离造成对食品性能判定的误解,尤其对有特殊食品需要的群体和对食品物理、化学、生物安全敏感的老人、儿童适用。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由原规定的六大类9条扩展为14条,增加了《质量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对违反上述标注内容、标注形式中新增的事关食品安全及源头追溯体制建设的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的补充规定。

11.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十一

通过对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做出标识,达到识别产品,掌握产品控制状态,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2 范围

适用于对PVDC肠衣膜、复合膜、瓦楞纸箱的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和追溯。3 职责

3.1 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原辅包装材料、成品等物资的标识。

3.2 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区域暂存的原辅包装材料等物资的标识。

3.3 品管员负责不合格原辅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4 内容

4.1原辅包装材料的标识

4.1.1 对感观判定直接接收的原辅包装材料,由接收品管员用《接收检验结果通知单》对所接收的原辅包装材料进行标识,写明供应厂家、产品名称、数量、质量情况与接收意见等内容。

4.1.2 对需要送检或试验的原辅包装材料,接收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注明“据检测结果评审”、“据试验结果评审”等字样。4.1.3 对感观判定不合格需要退货的原辅包装材料,由接收品管员用《接收检验结果通知单》进行标识,在处理意见栏内填写“拒收”、“退货”等字样。4.1.4 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公司的原辅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分批保管;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原辅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隔离存放,并标识“待检”;检验不合格的原辅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隔离存放,由品管员确认并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不合格”;确保库存原辅包装材料标识正确、Q/LSHG3 0080509.0 清晰。

4.1.5 仓库保管员维护好原辅包装材料的标识,并保管好。

4.1.6 品管员对发现的当班使用的原辅包装材料少量不合格品,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退回厂家”等处理意见,车间、仓库保管员、采购部门按品管员处理意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4.2 生产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的标识

4.2.1 合格的半成品品管员不做标识,由车间对半成品做好相应标识,直接进入下道工序;

4.2.2对不合格的半成品需要处理的,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标识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3对合格的成品品管员不作标识,由车间对合格的成品进行标识,标识生产时间、规格等;

4.2.4对不合格的成品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标识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5包装后的合格成品品管员不作标识,由成品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标识,包装后的不合格产品,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进行标识,填写内容按相应产品不合格品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4.2.6对各工序当时不能判定质量需进一步检验确定或检测的,由品管员用《双汇集团产品质量检验卡》标识“待评审”、“待检验”等; 4.2.7产品试验时,按照《化工包装试验管理规范》执行。

4.2.8随着下道工序标识的产生,上道工序标识可自动消失,如果因客观或偶然因素而丢失或无法表明检验状态时,应重新检验后进行标识。4.3产品追溯管理

根据产品标识的情况,各相关工序对加工、检验过程要做好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予以保存,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Q/LSHG3 0080509.0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12.外包装标识规定 篇十二

西安维安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

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编制、使用规程

1.目的:

为了规范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及产品的使用安全,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编制此规程。2.范围:

产品生产工序、成品包装工序。3.职责: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编制;技术部负责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质保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校对印刷、发放、使用和销毁。4.内容:

4.1产品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应产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1.1 一次性化学传感器测试卡的包装标识主要是指印刷在包装盒上的产品名称、产品注册号、执行标准号、包装规格、存放要求、产品结构示意图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如:“1*20” 中“1”表示1个包装盒,“20”表示此包装盒内装有20片卡片。

4.1.2 产品包装标识是印刷在包装盒上的,使用时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成品方可装入包装盒内。未经检验的成品或者不合格品原则不得装入包装盒内,若需要用包装盒装不合格品,在包装盒上标明“不合格品”。4.1.3 包装盒必须按照生产计划单领取、使用。

4.2 产品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2.1 一次性化学传感器测试卡标签是指贴在卡片上的标明卡片批号的小标签及贴在包装盒上的标明产品名称的标签、合格证。

4.2.2 标明卡片批号的小标签在卡片生产过程中即可贴到卡片上;标明产品名称的标签和合格证必须在成品经过检验合格后装入包装盒后封盒时按要求贴在包装盒上。(产品名称标签贴在包装盒封口面的左上方,合格证标签贴在包装盒封口处中央。)

4.2.3 合格证必须是在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装入包装盒后才能使用。XAWO-SOP-017

西安维安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

4.3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4.3.1 一次性化学传感器测试卡是和“WHP-1A干式电解质分析仪”配套使用,公司在编制仪器的说明书时已将测试卡片的使用方法编入。使用用户只需按照仪器操作说明书方法、步骤进行卡片操作即可使用测试卡片。所以,测试卡片无需单独的使用说明书。

13.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篇十三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 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 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二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三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第四条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 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五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六条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七条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第九条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 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 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 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协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 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 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进口金银饰品的 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 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 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 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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