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2024-10-11

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精选11篇)

1.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一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事故的定义

因设备影响生产、影响下序产品质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高压线路停电、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着火、爆炸、导致人身伤亡等均属于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类

1、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含)以下或停产1小时(含)以下,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小事故。

2、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50%(含)或停产1-4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3万元(含)之间的,属于一般事故。

3、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50%-100%(含)或停产4-8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3万-10万元(含)之间;造成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含)以内的,属于重大事故。

4、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0%或停产8小时以上,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的,属于特大事故。

5、其他事故

1)由于外协施工队伍、租赁设备在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按照1-4条进行分类。

2)由于外协施工队伍、公司员工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移交监察部处理。

三、设备事故的汇报及抢修流程

1、发生设备事故后,当班班长5分钟内向车间值班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2、车间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组织抢修;车间值班领导如初步判断1小时内无法修复的,5分钟内向调度及车间主任汇报。调度分别通知设备科科长、机动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3、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四、设备事故分析的组织

1、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分析,车间进行处理。2日内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设备科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车间主任组织,设备科科长参加,现场组织检修的负责人、当班责任人、班长、当班调度参加。

3、重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4、特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五、事故分析的流程

1、当班操作工、当班班长、维修工、现场抢修组织负责人下班前将写好的事故发生及抢修经过提交生产部当班调度。

2、生产部将事故分析通知单及事故经过提交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接到通知单后,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参加事故分析人员由生产部调度负责通知。

3、设备事故分析按照安全事故八项要求,当场定性,责任人签字,完成事故登记表内容的填写。

1)事故经过:写明日期、时间和车间、岗位、当班人员,事故描述,组织、抢修经过、恢复生产的时间。

2)原因分析:首先分清是机械、电气原因还是操作原因。

3)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用,停产影响的产品产量、质量,及因事故增加的其他费用。

4)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查清有无管理责任。

5)改进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治理现场隐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同样事故。

6)处理意见: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由事故分析组织人提出处理意见。

7)报批程序:按照事故分类和第四条的规定的内容,确定事故分析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组织者按时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上级审批。

8)改进后的反馈:按照事故分析会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间,由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将完成情况汇报设备科,设备科每月现场核实一次,存入事故档案。对未完成项,按照事故相关项的处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如果事故责任界定不清楚,由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确定。

5、设备科将事故登记表报送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批意见后,发给事故车间一份公示,交生产部一份存档。

六、事故分析时间要求

小事故、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48小时完成事故分析,特大事故72小时完成事故分析。未按时完成事故分析,每推迟1天处罚责任人1分。

七、事故处罚标准:

1、小事故,对责任人处罚1-2分。

2、一般事故,给予责任人5-10分的处罚;对责任单位、部门的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3-5分;设备科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1-2分。

3、重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10-20分处罚或下岗警告1-3个月处分,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5-1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5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2-5分;生产部经理处罚1-3分。

4、特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下岗警告3个月以上或直接除名,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10-2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10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5-10分;生产部经理处罚3-5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处罚1-2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否则给予责任人5-10分处罚,给予车间领导10分以上处罚。

6、其他事故按照1-5条对公司内部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外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损失照价赔偿。

2.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二

2.临床影像技术等类稿件,如有影像图片请将原文件单独发送。

3.本刊责任编辑有权对稿件按本编辑部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做文字修改、删减补充。但对文中主要内容和技术内容只提评审修改建议,退回由作者修改、完善。对文中的数据和论点等问题作者自负。本刊根据稿件内容将其列入相应栏目(作者如有栏目要求请在来信、来稿中特别提出,由编辑部按栏目内容要求与作者协商,否则视为作者同意本刊安排)。

4.来稿经同行专家评审和责任编辑审改后被录用者,由编辑部给作者电子邮箱中发“版面费通知”(即已录用),从收稿到发通知时间一般为6周左右。作者收到电子版版面费通知后,请及时按要求交纳版面费。作者交纳版面费时,请注明“稿件编号”和作者联系方式。编辑部将依据文章来稿日期、收到版面费日期及修改稿返回日期等统筹考虑安排刊登日期。编辑部收到作者版面费款后,将在1周内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正式打印版版面费通知及发票。

5.已录用的稿件若需修改,由本刊责任编辑与作者取得联系,请作者按责任编辑的修改要求及时修回。

6.作者收到版面费通知3个月内未交纳版面费者,以及收到编辑部修改意见3个月后未将修改稿上传系统者,本刊按作者自行退稿处理。经专家评审“不录用”的稿件,由编辑部发给作者“退稿”通知。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还。(不录用稿件,一般为收稿后6周左右通知作者。)

7.因本刊稿件较多,篇幅有限,故稿件处理刊出周期通常为6~8个月,个别急需要求提前刊出者,必须在投稿时提出要求,经主编审定,可作为加急处理,否则概不受理。

8.来稿后作者姓名排序一般不予变更,如作者要求改变,请第一作者写亲笔变更申请(注明稿件编号)。已投稿件仅限一次更改作者。

9.本刊谢绝一稿多投,收到本刊不录用通知后,方可再投他刊。如本刊发现一稿多投者,将给该作者做不良信誉记录,严防该作者以后的来稿。

3.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三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网络设备管理办法及故障处理流程 篇四

为保障网点前台计算机设备和各部门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规范计算机设备的领用、发放、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及合理配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备管理

1、发放设备时,要办理设备出库手续,先报告部门领导申批后再由设备保管员和发放单位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2、设备管理员负责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机型、数量、配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送部门负责人批准。

3、设备保管员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档案卡和出入库明细帐。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帐、卡、物相符,部门负责人应对设备管理员库存情况定期检查。设备保管员因故变更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4、下发设备后应及时回收旧设备,对回收设备及时维修或设备故障鉴定。

5、用仓库管理软件对仓库和各单位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在每天下班前对当天设备变动进行录入,必须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

6、设备维修

⑴ 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维修人员应填制设备送修单,及时进行修复,分析故障原因、类型及责任,对非正常性或周期性故障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⑵ 设备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维修。⑶ 要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工作。对易损部件要定期进行更换;对机械传动部件较多的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洁、注油、防锈处理;对精密设备和重要设备要做好重点维护工作。

⑷ 计算机设备外送修理前,需将存贮介质内的应用程序等金融业务和保密相关信息予以删除,并做好数据备份。

⑸ 设备需送厂家维修时,维护人员应填写设备送修单交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才可送修。

⑹ 设备送修单应填写以下内容:设备名称、保修期限、设备故障原因、送修厂家、预计维修成本,对修回的设备,维修人员应进行检查和试用,并对存贮介质中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

二、报废管理

1、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进行。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件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2、折旧期已过,帐面已提足折旧费的计算机设备,其主要部件损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30%。

3、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4、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5、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

6、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三、故障处理与时限

1、各单位设备和网络故障统一申报到机房维护员,由机房维护员进行故障登记和维护。机房应建立网点故障登记簿,对各单位上报故障进行登记,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在故障登记簿上注明报修时间、故障内容、处理方式、修复时间。

2、需外出下乡维护时,应开具派修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再外出,到达网点后将派修单给报修人签字。

3、故障处理时限

⑴ 网点硬件故障16:30点以前报修需当天处理完毕,16:30点以后报修的在次日9:00点前处理。

⑵ 机关硬件故障不需送修的或有备用设备的在当天处理,需送本地区维修点维修的在报修次日处理完毕,需送外地厂家维修的在一星期内处理完毕。

⑶ 网点网络故障不是设备原因导致的应在30分钟内处理,网络故障是因设备原因导致的按本章第一条处理。由网络公司导致的网络故障维护员应督促和配合网络公司在24内修复。⑷ 机关PC机软件故障应在1小时处理完毕。⑸ 维护员在处理故障时应优先网点和重点生产单位。⑹ 三农服务站设备维修应在三天内处理完毕。

四、机房与计算机管理

1、机房制度与管理

⑴ 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⑵ 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⑶ 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⑷ 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⑸ 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⑹ 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⑺ 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⑻ 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2、设备和计算机使用

⑴ 各单位的设备和计算机责任到人,分配到个人或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使用者必须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任。

⑵ 营业员应具备计算机设备和使用的基础常识,加强对计算机和设备基础知识学习,避免盲目操作和使用设备。

⑶ 县局网络资源是用于工作的投资,电脑是县局员工教育学习、处理信息和整理资科的重要工具,只能用于工作。严禁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资料,严禁利用电脑玩游戏、看影碟、网上聊天、等或进行其它工作无关活动,严禁利用电脑设备播放反动、黄色音像、访问不健康的网站。

⑷ 网点营业员有责任对前台各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打印机机械传动部位的注油、清灰、机器表面的清洁;点钞机的除尘等。⑸ 网点网络机柜散热孔不得覆盖,以免影响机柜内部设备散热,机柜不得擅自打开,如有必要须经维护人员同意。

⑹ 营业员交接班时,交班人须告知接班人设备情况和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

⑺ 配置到个人的计算机应保持设备外部的清洁,并经常进行磁盘碎片整理等系统维护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不准私拆机箱。

⑻ 所有计算机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部件、配件、外设;计算机均不得安装各类游戏及其它工作以外的软件,未经部门领导许可不得安装和使用网络聊天等相关软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⑼ 为保障网络畅通,工作时间不得下载、在线看影和运行影响网速的软件。

⑽ 维护员定期对各部门计算机进行杀毒,使用人要有计算机使用常识,导致计算机中毒的将考核计算机使用人。一但发现计算机中毒,不得用计算机交换数据和传送文件,应立即报维护员,每月对计算机内重要数据进行备份,系统重装前告知维护员对计算机内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⑾ 计算机必须设置入进密码,使用人离开计算机应将计算机锁定。外置存存贮介质(U盘和移动硬盘等)接入计算机前,应先联系维护员进行杀毒后才可与计算机连接。

五、设备管理奖罚制度

1、设备管理员发放设备出现台账漏登或没按设备发放流程操作的罚款50元/次。

2、出现更换设备遗留在网点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次。

3、除机房技术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允许下私自维修设备,违者罚款100元/次,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尝。

4、设备人为损坏不管是使用人还是客户都按原价赔偿,赔偿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先行垫付设备赔偿费用,且使用人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设备损坏除照价赔偿后再罚款100元/次。

5、对计算机设备要以预防故障发生为主,减少故障的发生率,维护员每月要对全局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至少一次的维护和巡检,并做好《网点设备维护登记表》,每月未检查设备且未登记罚款50元/次

6、设备使用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对设备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对使用者未按以下要求对设备进行保养的罚款50元/次:(1)前台营业员在每天日终后下班前对点钞机进行除尘。(2)前台营业员每月按要求对针式打印机关键部位进行打油。(3)在室温超过33度以上必须开启空调,以保障良好的计算机运行环境。

(4)在UPS不间断电源上接大功率设备和与工作无关设备。(5)网点发电机机油需半年更换一次,并在每次发电前检查发电机机油是否正常,每个月至少让发电机工作一次。(6)机柜上方散热孔不得覆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7、网点营业员对网点设备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且能自行排除一般故障,全年耗材使用做到节约不浪费,网运中心到年终对营业员进行评比,取前三名分别奖励500、300、200元。

8、设备管理员全年设备管理能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到设备合理发放和调配的奖励600元。

9、全县网络和设备运行无大事故,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实行,并能最低限度减少设备运行维护成本的,奖励网运中心2000元。

六、监督检查

1、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

2、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3、计算机设备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验收、归档、消耗品与备品备件管理;设备维修、维护、报废和使用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以及计算机设备的原值、完好率、利用率、闲置率、报废率和使用部门满意率等内容;

4、对不重视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存在重大管理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5、对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计算机设备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五

现在有这种专门为调质生产设计的感应淬火线,细料用超音频,粗一些采用中频。直径(30-36)mm圆钢调质可以考虑感应加热淬火+入炉回火。

中频调质热处理设备生产线工作流程有储料架、淬火进料机械、淬火加热模块、淬火出料机械、校直机、喷水冷却系统、回火进料机械、回火加热模块、保温模块、回火出料机械、卸料架等组成,采用理性化人机界面,PLC、工控机全自动控制,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得到煤矿设备专管部门的好评、推广。生产线具有张力检测与控制装置,使钢棒在恒定的微张力条件下进行加热处理,由于温度对不起产品质量具有十分明显的影响,本生产线采用高精度非接触红外线测温仪,并具有淬火及回火温度闭环控制自动调节功能,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采用感应加热方法进行热成型前加热时,由于加热速度快,加热时间短,毛坯产生的氧化皮烧损率为0.5%-1%,而火焰炉的金属烧损率为3%,感应加热设备比火焰加热炉节约材料2%,同时提高了锻造模具的使用寿命。

6.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六

移动施工队管理规定及流程

为了更好地做好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商,充分体现公司工程施工的优势,树立中国通信服务的品牌形象,确保进驻移动施工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及流程。

一、施工前管理阶段

(1)所有移动工程项目均由公司移动办先予以承接。然后,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讨论或内部招投标等形式将工程项目予以分配,并随时向移动办提供各类信息。

(2)施工队不得擅自承接工程项目施工,不得挂靠第三方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及结算。如有发现,一律取消移动工程施工资格,施工队长调离岗位,并处以相应的经济扣罚。

(3)移动办参与移动公司组织的管线会审,工程立项后,及时从移动公司领取各项工程的施工文件,进行分配、存档及登记,须在两个工作日与主业签定承建项目的施工合同。

(4)移动办协助各工程队制定施工方案,负责承建项目审批手续,协调处理工中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及处理道路挖掘、青苗等项目赔偿事宜。

(5)材料的申请和开工报告

拿到工程施工文件后施工队需在一个星期内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开工时间跟施工合同需一致。移动工程项目中的自购料,由施工队根据施工设计文本报工程办确认、领导审批,由材料供应部门统一采购配发,施工队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但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其采购所需的费用根据本部有关设备、工具、材料采购规定执行。

(6)未立项先开始施工的管线工程,需在移动办备案管理。

二、施工过程中管理阶段

1.施工队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杜绝随意施工,如有设计问题或现场问题必须更改的,要及时通知(移动办、建设单位、监理)确认后,才施工。移动办须及时出工程联系单并征得建设部门和监理单位会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工程进度。

2.移动办负责掌握管线工程进度,定期召开工程现场情况分析会。3.移动办加强工程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工程,做好巡视和检查情况分析表同时做好现场取样,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队并督促要求予以整改,以上工作保证在1个月内对每个工程一次,巡查结束后需要记录工程检查情况。

4.由综合办牵头联合移动办对工程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注意检查人身和材料安全,对现场安全问题绝不放过,确保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施工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惩。5.移动办牵头联合综合办及时跟移动公司沟通,填写管线工程实施情况表和管线项目形象进度和资本性支出确认表相关内容。6.施工队对即将完成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及时向移动办提供竣工资料,提供竣工资料须完整、正确和及时,须在内部验收或有初验收前的一周内提交,加快进度结算。

7.移动办根据施工队提供的竣工文本上报移动公司请求验收,并参加验收。

三、竣工管理阶段

1.工程验收后,施工队根据移动办、综合办等提供的相关资料须在一周内编制管线工程决算文件。

2.移动办参加移动公司组织的管线工程的初审决算会议,配合初审人员的决算流程及解答提出的工程文本疑问,修改初审后决算表,填写工程审计清单。

3.管线工程初审后,移动办与施工队配合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杭州分公司完成审计工作。

4.工程审计后,移动办负责签收盖章工程、维护结算审核文件,并向公司财务申请并开具发票,并负责向移动公司相关单位收缴应收帐款。

5.移动办领取审核文件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队施工费分配工作,做好对每个管线工程、维护项目的成本即提工作。

四、施工队管理

第1条,光缆没有做单盘测试或没有单盘测试资料,每盘扣50元。光缆布放后出现断纤或大衰耗,按光缆价格赔偿;

第2条,施工单位没有按施工图设计施工,没有设计变更单或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许可随意施工,每处扣(500元—2000元);

第3条,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特别是隐蔽工程),每发现一处,视情节轻重扣(1000元—20000元);

第4条,隐蔽工程没有监理签证并拍照不计取,每处扣200元;

第5条,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操作规程,造成人为通信障碍,视情节轻重扣(2000元—10000元),引起重大通信障碍扣50000元以上;

第6条,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包括乱扔施工垃圾、不尊重建设地点业主规定等)每次扣200元,引起业主有效投诉并视情节轻重扣(1000元—5000元);

第7条,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存在安全隐患,视情节轻重扣(100元—2000元);

第8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杆路离电力线太近等),没有发现或未及时上报,由此带来的整改费用自负,并每处视情节轻重扣500元以上;

第9条,不配合监理或随工督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200元—2000元);

第10条,施工单位不按线路实际情况进行配杆,每发现一处扣300元;并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11条,施工单位光缆进局未按规范要求布放,每次扣500-2000元,(自建站、钢板房光缆从馈线孔对面走线架下方的光缆孔进基站,没有光缆进线孔的基站从馈线孔的左下第一个孔进基站,并要求多根光缆合用一个孔);

第12条,光缆曲率半径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500元;

第13条,施工人员没有相应上岗操作证擅自作业,扣300-1000元;

第14条,施工人员在工作当中没有佩带移动公司统一制作的工号牌,每人每次扣50元;

第15条,施工人员进入基站前不打门警值班电话或不按规范填写《基站进出登记本》,每次扣200元;

第16条,施工单位进入市、县中心机房施工,在未得到移动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和监护下施工,每次扣500元;

第17条,由于施工单位内部管理等问题,引起施工队伍不稳定、施工力量得不到保证,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每次扣1000元-10000元;

第18条,初验后整改延期或整改不到位,每单扣200元(延期时间每增1天每单再增扣50元);

第19条,施工情况反馈失实而引起相关协作单位误工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00-1000元;

第20条,报表不及时或不准确,每次扣200元。因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随意填写报表数据引起报表数据严重失实的扣1000元;

第21条,电杆埋深不符合标准(偏差大于5cm),且无石护墩保护;

第22条,石护墩上口直径为80cm,下口直径为100cm,下底应入地10~20cm,高度应高出电杆规定埋深10~20cm,且外表用混凝土涂抹平整,内用水泥沙浆浇灌;

第23条,电杆杆梢前后左右偏差超过1/3梢径或杆根左右偏差超过5cm,有眉毛弯、S弯或梅花桩现象;

第24条,角杆杆根应内移1/2根径,杆梢应外倾1/2梢径,角杆内扑; 第25条,终端杆应向拉线方向倾斜1/2梢径;

第26条,杆根应逐层夯实,培土高度应高出地面20cm,回填土中不得含有杂草、稀泥和石块;

第27条,角杆拉线应在角平分线上,人字拉线应与线路行进方向垂直,顺线拉及终端拉线应与线路行进方向成一直线,地锚偏差大于5cm;

第28条,高拉桩正、副拉线制作工艺同拉线相同,正拉线高度与吊线要求一致,副拉线要求与拉线一致,拉桩梢部应向张力反侧倾斜80~100cm;

第29条,拉线应用3.0铁线缠绕,上把为15-3-10-10-5~

7、中把为15-30-10-10-5~7,地锚出土为20~30cm,拉线抱箍距杆梢应小于15cm,拉线抱箍与吊线抱箍的间距为10cm;

第30条,拉线松弛或距人行道1米以内没装警示管;

第31条,人字拉7/2.2钢绞线采用Φ12 X 1800 mm钢柄地锚,角杆拉线5米以下角深,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 1800 mm钢柄地锚,角杆拉线5米以上10米以下角深,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 2100 mm钢柄,角杆拉线10米以上角深用双拉线,上道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2100 mm钢柄地锚;下道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1800 mm钢柄地锚,四方拉的顺线拉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 2100 mm钢柄地锚,大于15米角深,两道顺线拉(终端顶头拉)均采用7/2.6钢绞线配Φ16 X 2100 mm钢柄地锚(个别特殊地形可视具体情况加双拉,另加一道可用7/2.6钢绞线配Φ16 X 1800 mm钢柄地锚);

第32条,终端拉、角杆拉、顺线拉应在吊线上方,人字拉应在吊线下方;

第33条,吊线距杆梢应为30cm,因地形变化可在20~60cm间调节,同一直线段吊线应在同一平面,同一杆路上两吊线应反向安装且抱箍间距为20cm;

第34条,吊线净高不得小于3.7米,跨越县道、乡道不得少于5.5米,跨越国道、省道不得小于7米;

第35条,交越电力线应套保护管,保护管长度应超出电力线两边个1米且两边电杆应做吊线接地;

第36条,吊线跨越公路应同时悬挂警示牌和警示管; 第37条,角杆或吊线仰俯角应按规范要求安装辅助装置;

第38条,不允许吊线垂度过大(一条光缆时吊线垂度大于15cm或两条光缆时吊线垂度大于20cm);

第39条,吊线接续和终结必须采用夹板法;

第40条,挂钩间距须为50cm,偏差不应大于5cm或挂钩程式不对; 第41条,光缆辐射须平直;

第42条,接头盒应离电杆50~60cm,两边电杆应预留15米余缆,基站外第二杆应预留25米余缆且盘扎整齐美观;

第43条,基站地埋钢管内不允许不穿子管而直接穿光缆;

第44条,不允许杆距大于60米无正当理由或杆距大于80米无辅吊; 第45条,电杆距道路1米以须有红白相间警示油漆;

第46条,基站外5根电杆必须安装避雷线,避雷线安装应依照规范; 第47条,人、手孔内外粉刷及喇叭口工艺必须规范; 第48条,人、手孔基础严格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49条,人、手孔配件必须齐全;

第50条,管道埋深人行道为0.6米,车行道为0.8米(管道上壁与路面高度); 第51条,管道基础应夯实平整,管道排列应整齐,接续应用胶水,管道四周30cm以内回填土中不应含有直径大于10cm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第52条,熔接质量方面:

1、光缆熔接后发现有错纤或断纤现象,每发现一处扣2000元;

2、接头衰耗0.1db-0.5db 的每芯扣50元,0.5db-1.0db的每芯扣200元,1.0db以上的每芯扣1000元(测试窗口为1550);

3、中继段衰耗大于0.25db/km,每芯扣200元;

第53条,熔接过程中没有用OTDR监测,每次扣500元;

第54条,违反施工操作规程,造成人为通信障碍,视情节轻重扣(2000

元—10000元),引起重大通信障碍扣50000元以上;

第55条,未在熔接完成后一周内提供测试资料(电子文档),每次扣100元; 第56条,竣工资料不齐全或不准确,每处扣100元(竣工资料包括光缆配盘图、光缆皮长、光缆接头衰耗测试表、光缆中继段衰耗测试表、光纤后向散射曲线图等内容);

第57条,光缆曲率半径不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接头盒内),每处扣500元; 第58条,边际站(MBO设备)终端盒没有放在机顶盖里,每处扣1000元; 第59条,熔接单位不文明施工(包括乱扔施工垃圾、不尊重建设地点业主规定,等)扣200元,引起业主有效投诉视情节轻重扣1000元——5000元;

第60条,施工单位光缆进局未按规范要求布放,熔接人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改正也没有及时通知移动公司相关人员,而直接熔接,每次扣500-2000元,并承担相应整改责任;(自建站、钢板房光缆从馈线孔对面走线架下方的光缆孔进基站,没有光缆进线孔的基站从馈线孔的左下第一个孔进基站,并要求多根光缆合用一个孔);

第61条,施工人员进入基站前不打门警值班电话或不按规范填写《基站进出登记本》,每次扣200元;

第62条,关于光缆走线,以下情形每处扣100元:

1、光缆没按规范固定在ODF框上;

2、软管没有套在束管上或没用胶布紧密缠绕;

3、光缆末端没贴标签纸或标签纸书写不规范(如果新光缆是抽芯割接至老光缆上的,还需更换老光缆两端基站内标签);

4、光缆在综合架内没固定;

5、光缆在走线架上敷设不平直;

6、光缆在走线架上于其他线缆交越;

7、光缆在走线架上没有每一档都固定;

8、光缆固定没有用扎带绕“8”字绑扎;

9、没有按规范挂光缆标志牌;

10、光缆进局孔没用防火泥封堵;

11、光缆接头盒安装不正确或固定不良;

12、边际站内地槽中光缆没有绑扎、固定、平整;

13、在光缆熔接时不注意,致使熔接后光缆绕钢绞线。

第63条,因建设单位安排不当,如熔接条件不具备而安排熔接而引起误工的,每次补偿误工补贴200—300元;

第64条,施工单位施工队伍不稳定,施工力量得不到保证,影响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扣1000—10000元;

2009-2-23

7.关于安全事故报告流程的规定 篇七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及奖惩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援,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区域负责人组织救援,实施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三、事故处理后,需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在12小时内将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到宝生钢铁技术部。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统一采用《安全事故报告表》(后附)

六、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

七、如发生在场外(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后附: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8.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的流程规定 篇八

在日常工作中,有必要考虑清楚,计算器、订书机、涂改液、便利贴、名片盒到底是不是公司所有员工的必需品,他们用的都是什么品牌的?在哪里买到的?是怎样统一采购吗?

其实办公文化用品完全没有必要购买诸如派克等“奢华” 的品牌,而且如果统一采购和管理将为公司减少一大批费用。

1.办公用品购置

(1)办公用品由行政事务部统一添购,各部门可提出需购买办公用品的品牌、型号等建议,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反馈,由行政事务部、财务部共同审核决定购买各指定产品。

(2)如需购置特殊办公用品,或者大量领用信封、包装袋、光盘等办公用品,提前1-2天通知相关部门。

(3)网上批量采购,这种方式可以大量节约成本,在国外已被广为接受。据悉,进入中国的全球500强的企业有93%以上的企业已认可这种方式。

(4)与其他企业联合采购。对于很多办公用品供应商来说,公司采购的数量越多其索要的价格会越低,所以与其他业务上的合作伙伴一起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2.办公用品的领用

(1)各部门可随时领用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但每个部门都应有自己的办公用品清单。

(2)领用人需在本部门的办公用品领用单上填写领用日期、产品、数量,并签字确认。

3.超预算预警措施

(1)每月底由相关部门出具办公用品结算清单,各部门负责人核对无误后,应签字确认。

(2)对于连续2月超过预算成本的部门,应由相关人员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并向其说明主要超预算的领用物品。

9.关于退、换商品的相关流程及规定 篇九

为了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损失。根据目前退、换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退货原因特作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退货原因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1、促销活动结束后,价格变动,造成大量返货。(且需要指出的是,我公司出库商品完好无缺,特别是高档商品,包装完好,但回库后,真空包装商品破口漏气较多,裸包现象非常严重)。

管理办法:促销活动结束后,因备货数量过大而造成大量退货的,若退回的货物包装完好,不影响公司二次销售的,主管业务员、理货员、促销员共同承担本次退货金额的千分之五,若退回的货物包装破损,严重影响公司二次销售的,主管业务员、理货员、促销员共同承担本次退货的1%;并要求空纸箱、外带皮司机能带回公司的,交于库管保管,剩余的由导购员妥善保管,待退货时将货物装好,由司机拉回。

2、超市自身保管问题。

A:KA大卖场:丢失现象严重(表现为盘点差额)。

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予处理,由客户承担。特殊情况或者合同条款里

注明的,由业务员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按总经理批示,协商解决。

B:超市保管过程中污染、霉变、虫咬、鼠咬。

管理办法:要求导购员加强责任心,尽量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损失。业务经理监督管理,对表现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按退库金额10%成长。

3、自然破损或自然开线。封口不严。

管理办法:属正常退货范围的:由库房按上述标准界定后、验收入库,无条件退回。库管注明原因签字生效。

4、即期品、滞销品。

解决办法:由于市场调研不到位或工作不细致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准

确性差。进货后,又不及时跟踪销售动态,人为的、不负责任

造成的即期品、滞销品(界定标准:超过保质期内2/3),业务员可自

行解决的,公司给予警示。不能自行解决的,按本次商品销售总额的

10%予以成长,在工资里扣除。

5、过期品。

解决办法:由本区域业务员、理货员、促销员承担全部责

任。如果有

消费者从卖场购买到过期产品,由本区域业务员、理货员、促销员共

同承担因投诉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

6、客户自称商品质量问题。(没有质检报告)

解决办法:由主管业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另行处理。

7、破损。

解决办法:a:商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包括:撵坏、轧坏、撞坏、刮坏)产生的破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b:商品在店面产生的破损,如:刀划、刮破等由责任人直接承担损失。

实行一单一买。(进货价格)无法确定的责任,退回库房,导购员按销售额8%承担。

8、空退。

解决办法:由主管业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另行处理。

9、其他。

解决办法:由主管业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另行处理。

二、销售管理:销售部各业务员要加强对各大卖场及中小

超的上架商品

及库存商品的管理。建立不定期的检查、盘点制度,(每月月底提交书

面库存及日期报表,报给总经理。)并把此项工作列为议事日程。公

司领导具体要求是:各超市有业务员的由业务员负责。有促销员的由促

销员负责。具备“双员”的超市,实行业务员、促销员捆绑管理。如因库存原因造成的损失,即:按确定的损失金额各承担50%。

三、退货审批流程:

a)正常退货:司机打电话---业务员确认---退回库房---库管按规定验收入库签字生效---客服部===财务部。

b)非正常退货:原则上不予退货。特殊情况需退货的,业务员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即填写退货申请单。报总经理签字后,库房按申请内容界定、验收入库后,上报财务部。

四、退货考核:

1、大米库管、面粉、食用油库管、残损库管,将每天因销售产生的退货情况进行整理,发到微信平台。(库管未做到:成长10元/天)

2、物流部经理:负责因后勤人员失误产生的退货统计,每天除发到微信平台外,张榜公示。(物流经理未做到:成长20元/天)

第一次制定:2012年4月1日 第二次修改:2012年10月16日 第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

2013年4月1日 2015年8月4日

好哥俩商贸公司

10.学生请假规定及流程 篇十

一、学生请假事由的规定:病假,需要到校医或三甲以上医院看病的,请假后需补相关证明。事假,指家里有急事如父母生病住院、家里发生突发事件、参加学习培训班(需提供相关证明)、参加技能证书报名或考试(需提供相关证明)等。亲戚生病及亲戚婚、丧(直系亲属除外)的不予请假。

二、学生请假需离开学校且晚上不住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科长须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情况,方可批假。

三、学生请假1天以内的,由学生提出请假申请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填写请假专用假条。辅导员在审查学生请假事由时,对确实需要请假的方可给予办理请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2天以上的(含2天)到3天的,由学生在辅导员处提出请假申请及填写假条。辅导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请假事由的不予办理填写假条。对符合请假条件的,辅导员给予填写假条,学生拿到假条后须到学生科长处审核签章。学生科长要进行再把关,对辅导员审批的不符合请假要求的,不予办理请假,并对学生作教育。

五、学生请假3天到5天的,由学生在辅导员处提出请假申请,辅导员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请假事由的不予填写假条。对符合请假事由的给予填写假条由学生分管副院长审批。审批后由学生科长办理盖章。

六、学生请假5天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审批。

七、学生请假达学期1/3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八、凡是学生请假离校且不再寝室住的,在办理假条审批的同时要认真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按该表要求办理手续。

九、学生除临时紧急情况外,请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补假。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十、学生请假2天以上的,属于宿管联的及时交到宿管处。否则由此带来的影响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不归3次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科长在批假时须及时提醒学生。

十一、视学生请假情况,能不予批假的就算家长同意也不予批假。各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科长须严格把关。

经济贸易学院学生科

11.设备售后服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篇十一

现象:

DMZ 区域通常都是放置企业对内/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如邮件服务器、WWW 网站、DNS域名解析服务器等,DMZ区域的服务器在遭受 DOS 拒绝服务攻击后,会出现如下现象:

 服务器的 CPU 持续在比较高的百分比,甚至达到 100%;服务器在处理正常网络访问请求时,明显迟钝,甚至停滞。

处理步骤:

1.服务器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首先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此安全问题报告给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组织成立应急响应小组,其成员至少包括:安全管理员、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

2.系统管理员配合安全管理员找到企业相关的应急事件处理流程文档,按照文档中“DMZ 区域遭受 DOS 拒绝服务攻击后的处理流程”章节所描述的行动计划,处理此类安全事件。

3.系统管理员在被攻击主机利用 NETSTAT 等命令确认攻击者采用的是何种攻击数据包。

4.网络管理员利用SNIFFER PRO在被攻击主机或者是核心交换设备上进行数据报的截获分析,分析攻击者的攻击行为和来源 IP 地址。

5.网络管理员配合安全管理员利用 SNIFFER PRO 分析攻击现象,如果攻击者采

用的是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的话,确认攻击采用的那种类型的攻击数据包。

6.如果采用的是不常用协议例如 UDP、IGMP 等行为数据包,网络管理员可以在上层路由设备中设置禁止访问行为,将所有相关访问全部禁止,对于路由设备来说,处理禁止访问的速度都是非常快的,其处理能力远远超过普通的高端服务器的网络处理极限。

上一篇:想念的歌下一篇:运维操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