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2024-11-18

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精选9篇)

1.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一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退学办理手续

一.学生办理退学的几种情况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二.退学办理手续

1.因病退学学生需要学校保健科诊断证明,证明学生需要退学治疗;其他情况需要退学应有学院办公会建议退学的意见并且要将退学决定告知学生家长; 2.学生本人应提交退学申请,学院办公会需要签署意见;

3.学生持申请和诊断证明到教务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换发给退学手续办理通知单(即:退学手续书,样本附后),并加盖教务科公章,凡没有加盖教务科公章的不能办理退学手续。4.学生按照退学手续书上要求到各部门进行办理; 5.学生办理完毕,应将签好字的手续书交回教务科;

6.教务科审查完毕,换发给学生退学证明书,作为学生退学的证明,学生持此退学证明书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如:离校迁户转档,等等; 7.退学学生的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科注销。

8.截止退学时,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以根据规定提交一寸照片1张办理肄业证书。

9.教务科地址:高科园校区在弘毅楼1C-106,四方校区在1号楼118室。

以下为退学手续书样本,学生须到教务科领取

2.关于给予学生退学决定通知 篇二

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我校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梁慧敏等同学作如下退学处理。

一、根据学籍管理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款“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之规定,对申请退学的梁慧敏等4名同学作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具体情况如下:

二、根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五条第十九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学”之规定,决定对1204班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来上课的范思远、郑嘉和赖浩田3名同学作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三、根据学籍管理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电话表明退学经家长确认,且经班主任核实确实不在校的,可视为自动退学,并由班主任及时向学生处上报”,决定对11级、12级中高技有此种情况的同学集中作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此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校学生处通过学校主页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东xx技工学校学生处

3.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三

1、全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集中于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向公司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交综合办公室审核,重要决议应该经过总经理审核才能落实。公司同意发文,则由公司按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公司名义发文。

3、对全公司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公司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经理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领导批准签发。发文的范围

1、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2、公司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① 公布公司规章制度;

② 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公司文件; ③ 公布公司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④ 公布公司性的重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⑤ 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⑥ 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3、公司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① 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② 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公司重大开发项目、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等事宜。

4、在公司日常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部门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发布。

5、凡各业务部门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简写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6、各业务部门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简写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公司名义发文。

7、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7.1文件的归档范围

凡下列文件统一分别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① 上级机关来文,包括上级对公司报告、申请的批复;

② 公司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生产经营工作的种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③ 经理办公室、总务会、公司管理委员会、中层干部会以及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④ 公司一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⑤ 有保存价值的员工意见和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结果;

⑥ 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及本公司在会上汇报发言材料等;

⑦ 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公司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指示记录,以及公司向上级进行汇报的提纲和材料; ⑧ 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先进人物事迹及公司领导工作等的音像摄制品; ⑨ 公司日志和大事记;

⑩ 公司向上级请求批复的文件及上报的有关材料。

业务部门、各群众团体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动资料,由各业务科室、群众团体负责立卷归档。8.2 立卷要求 文件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档案馆(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接交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9.0文件的销毁

9.1 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公司机要室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4.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四

西政发„201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信息公开、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2 — 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对本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或者违法从事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措施,选拔熟知本部门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窗口岗位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章 行为语言规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

性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使用— 4 — 文明礼貌用语和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采取办事指南、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提高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事大厅内,依法公开与行政服务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本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一)办理各类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承诺;

(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三)办理结果;

(四)投诉、监督电话;

(五)已公布的信息,及时更新;

(六)其他便民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有关规定,增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对象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的,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暂停行政服务的,应当在区政府和本机关网站以及办事大厅受理地点公布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公告,说明暂停原因、暂停期限。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统一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承诺期限办理。

区政府提倡各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前提下,尽量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其他场所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 6 — 构办理的,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回复。

行政服务事项依法由2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1个机关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服务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需要听证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核查。勘验、核查应当制作记录,并经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核查人员应当统一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派。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依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需要颁发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完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工作制度,且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将委托文件和监督措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上分别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措施,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受委托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委托。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规定,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者屡次违反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给予相应处分;对

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纠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纳入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事项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服务大厅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区武装部。

5.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五

甬劳社老[2010]23号

2010年2月1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参保人员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属下列申报对象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2)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附件5);

(3)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军人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4)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的,需提供《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失业职工因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

1.参保人员本人一寸照1张;

2.《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

3.涉及参保人员待遇计发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时间申报办理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待遇计发等参照市劳动保障局甬劳社老[2003]2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五、其他

1.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附件6)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送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2.企业在申报前,凡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是在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累计从事年限等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企业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附件7)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每月或每季将已办理退休(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企业、个人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3.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4.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

5.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

6.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

7.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公示”反馈表

6.关于退学处分通报 篇六

xx,女,1994年11月生,xx县第四中学20xx届高中一年级二班学生。该学生于20xx年4月22日中午时间,在学校操场排练高一年级团体操时,不认真训练,在队伍内嬉笑捣乱,致使正常的节目排练无法进行下去。当排练教师对其行为制止批评时,该学生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对该教师进行辱骂,拳打脚踢。在场师生及时劝导,但范芸得寸进尺,挣脱劝架,再次踢打老师,在场其他教师随即制止其行为并严厉批评,范芸不但不思悔改,还口出狂言,扬言报复,跑出了校门。范芸殴打、辱骂教师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影响极坏,给该教师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学校于20xx年4月25日召开校务会,就此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取证。根据《互助四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范芸勒令退学处分。尊敬师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天地君亲师”之说,可见老师是仅次于父母的长辈。作为学生,范芸竟然殴打自己的老师,实为不该。希望全体学生以此为戒,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与教育,如有不同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获得解决,绝不容许跟老师起矛盾和冲突。

xx四中

年四月二十五日

7.自动退学关于某同学的情况说明 篇七

张芬,女,1990年2月生,广西柳州市人,学号:2010104836,我系统计学专业2010级(1)学生。家庭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江口乡六合村六口屯。

该生于2011年9月申请休学一年,2012年9月休学期满。但直到现在,该生也未向系部提出复学申请或办理继续休学等手续,也没有主动联系班主任、辅导员或系部老师。班主任一直关注该生情况,积极通过各种办法联系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班主任通过QQ联系到了学生(QQ号码:619763316),以及其电话(***),清楚说明了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学生回了话,但表示不想在读了,现在工作很忙,没有时间考虑学校的事,有时间再回去办理退学手续。老师与其约定好一个期限让其考虑是否复学或是继续休学的事,并要求其给出明确回复。但期限已过,学生至今未联系过老师,老师再给其QQ留言,也未得到回复。通过家庭电话(父亲号码:***),再次跟她家人说清楚了学校的学籍相关管理规定,其父亲表示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同意其女儿张芬退学,因家务繁忙没有时间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根据《河池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不能申请续休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为严肃校纪校规,预防学院的权益不受侵害,经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议给予张芬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特此汇报

数学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8.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八

相关通知

学院各辅导员及所带班级、学院各社团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种证明办理,方便同学及班级,现将学工办办理相关证明等手续时间、内容、地点通知如下,望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内容:

1、学生在校证明(含在校学籍、在校户口,盖学院行政公章)。

2、学生无贷款证明、贫困生建档证明。

3、学生在校未婚未育证明(盖学院行政公章)

4、学生就业协议变更(毁约更换、遗失补办)

5、学生在校表现。

6、学生班级活动及社团组织活动教室借用手续办理。

7、以上除说明的盖学院行政公章外,其他均可盖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党总支用章。

二、地点:

1、学生办理相关证明地点:20栋107,联系人:王光辉,电话:839697002、信息工程学院行政公章地点:信工楼E307,联系人:彭弟庆,电话:839696753、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党总支用章地点:20栋107,联系人:王光辉,电话:83969700

三、时间:

1、学生办理相关证明及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党总支用章时间:周二、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00,(出差及学校开会或临时有事除外)紧急情况另行通知。

2、信息工程学院行政公章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9:00—12:00,14:30—16:50

四、办理流程:

1、所有需学院学工办开具证明等必须经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后方可办理。

2、辅导员签字后到20栋107院学工办找学工办主任王光辉老师办理手续。

3、需盖学生党总支公章的找学工办,需盖学院行政及党委公章的找学院办公室。

学生党总支盖章地点:20栋107

学院学院行政及党委公章盖章地点:信工楼E307

信息工程学院学工办

9.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 篇九

各乡镇、街办计生办: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报及办理,现将有关要求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省条例》终身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意愿规定执行,凡子女超过16周岁的,一律不予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凡离异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凡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申报过二胎生育指标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凡提供的证件信息与WIS信息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提供民政部门《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丧偶后,能够证明其不再结婚或生育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生育一女因病而施行手术导致女方无法再生育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有效证明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后,因子女死亡造成孩次下移成为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必须携带户口簿、夫妻双方照片、结婚证、生育保健服务证、节育证明及审批表。

十一、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必须提交审批表(农村一式三份,城镇一式四份),审核意见必须由审核人签字并加注审核意见报区人口局办理。乡镇、街办留存的审批表暂存区人口局,乡镇、街办在每月交报表时一并领回。

十二、从2011年7月起,各乡镇、街办必须建立城镇人口(含半边户)两户个案(“半边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城镇人口(含半边户)两户个案(表格形式、内容同农村“两户”个案一样),每月在上报报表时以电子版上报区人口局统计股。

西峰区人口和计划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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