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2024-07-02

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8篇)

1.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一

1. 贫困认定机制

虽然大部分高校对于这些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的认定上都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可是还是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并且我国人民收入透明度不是很强,南北方对贫困的界定不一样,地域之间贫富差别也很大,导致收入分配不均衡。但是为了公平就需要进行详细调查,但是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而且人员较多,致使如果要对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调查是一件既浪费财力又浪费物力和时间的一件困难问题。所以说,在贫困家庭中能够进行实地调查是一件无法进行的事情。

2. 资助力度不平衡

我们国家在对贫困学生资助方面所进行的力度是十分庞大的,而在实际上我们国家已经解决了一大部分贫困学生的上学贵、上学难问题。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上缺乏统筹安排,运行力度呈现不平衡现象,导致部分贫困学生多重享受资助项目,另外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只有很少的资助,金额有限。

3. 学生自身

(1)伦理意识的淡薄

大学毕业生拖欠还款主要有三个原因:无力还款、对贷款政策不了解和恶意欠款。其中,无力还款主要是因为就业问题,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有的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有的工资不高,或收入不稳定。该网点日常有大量的助学不良贷款需要核销,所谓核销就是银行经过多种努力认定贷款没有收回的可能性,于是将贷款账务消除,并计入借款人的征信。

(2)感恩意识的偏差

首先我们先讨论下政府对于资助国家贫困学生是一件履行其本应该负责的事情还是本不应该但是做后需要贫困学生感恩戴德的事情,这是两个思考方向。如果有一部分接受贫困贷款的学生觉得政府在履行责任,她们就会并不重视贷款,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对贫困身份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状况,还有一些受资助的在校生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这些从这个角度思考的学生就出现对感恩意识的偏差。

(3)不能正确利用资助金额

由于在资助体制上出现不健全的情况,有一部分获得资助的学生家庭并不是十分贫困,当他们拿到在这些资助的时候,就会拿着资助款随意进行自己想做的事情,有的拿钱请同学吃饭,更有的贿赂自己班的导员。

二、健全资助制度的研究

1. 改善贫困生认定机制,加强跟踪机制

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性的信息网络资源共享,让学校、政府、财政、高校等部门全面联网,让每个部门都能掌握贫困学生的最真实情况。让资助对于学生来说能够“物尽其用”,使学生补助工作能够达到最有效率的程度。另外为了保证学生信息的安全和可行性,应该建立生源地贫困生认定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也出台政策保障,让多个部门互相牵制和监督。另外国家应该从现在开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例如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这样将学生在学校贷款的信用度与以后的其他贷款和工作的参加和评定相结合,加强学生对还款的重视程度,从而保证助学贷款政策能够顺利进行,还可以通过动态的助学贷款跟踪监控机制,来了解学生毕业后的工资情况,家庭实际还款能力等来确定学生是否在短期内具有或潜在具有还款能力,如果能力不强可以延长还款期限。

2. 规范资助配置,实行“资助包”体制

“资助包”这一制度首先实行于美国大学的贫困资助制度。而“资助包”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把学校层面、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所提供的资助混合成一个包,这一项资金来帮助学生解决困难,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实行的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学校补助等资助项目进行优化组合。实行这样的“资助包”体制可以避免同一学生多次或重复获得资助而使那些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没有足够的资助来完成学业。如对家庭经济一般的学生实行普通的资金补助而对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资助包”的主要操作方应该是学校层面,大学通过规范及安全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与其困难程度相应的资助,从而使得贫困生资助体制更加公平公正。

3. 将学生伦理纳入资助体系和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缴费上学的责任

首先我们知道诚信和感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美德,所以无论从从家庭方面、学校方面还是社会方面都应该加强对学生道德观念的培养,让受资助的同学从根本上意识到还贷的绝对性,因为无论家庭贫困与否,上学缴费这是对于每个学生都应该履行的责任,受资助并不代表自己不需要还款。对贷款学生应该进行观察,观察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中道德信用感是否强烈,对与一些道德感不强的学生应该对其资助项目进行减少。另外学校还应该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中增加一门必修学科,就是道德和信用课,应为道德是衡量一个人最根本的标码,对于学生以后应聘找工作都是很重的。另外,学校应该多组织公益活动和服务,鼓励受资助学生多多参加,将其纳入资助评价体系,增强学生回报社会的责任和意识。

参考文献

[1]胡丽伟.中国医学伦理学[J].教育公平伦理审视下的高校学生资助及制度重构,2010.23(3).

2.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二

政策内容

2016年,我省出台《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实施了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3.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三

一、做好精准扶贫教育资助政策宣传,保障将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一位学生。

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调查摸底工作,实行教职工包干联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制度,精准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龄人口就读情况。

三、做好中心学校与当地扶贫办、本镇与外地,学校与服务相关村、本校与外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对接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动态管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

四、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台账,认真填写调查表、统计表、教职工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信息表,规范搞好资料(电子版)归档,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五、做好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依据建档立卡调查表等信息,按各 类资助政策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审核上报——发放签字——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环节管理工作。

六、保障“教育扶贫,不落一人”。确保在学生资助工作中不虚报冒领、不优亲厚友、不以权谋私、不失职渎职、不敷衍应付。

承诺人(签名):

4.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四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表格各项均为必填项;

2.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据实填写,简明、准确,同一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名称要统一;

3.联系电话:填写家长长期使用的手机号码或家庭座机号码,要求准确无误; 4.与户主关系:填写学生与户主的真实关系,不得凭空捏造; 5.姓名:填写要准确、杜绝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6.身份证号码:填写正确的身份证号码,杜绝“张冠李戴”,避免重号,防止数字颠倒、错位,少数字或多数字;

7.学段:填写“学前教育”、“小学阶段”、“初中阶段”、“普通高中”、“中职阶段”、“高校阶段”等,不得用其他名词代替; 8.学校名称:填写完整、准确的学校名称,不要填简称;

9.年级:学前教育填写大班、中班、小班,义务教育填写数字1-9,普通高中和中职填写数字1-3(高中复读的填“复读”),高校填写数字1-…(读研的填写“研1-研…”); 10.班级:填写数字1-……;

11.农户编码:(财政所粮补卡对应的农户唯一标识编码)填写要正确,不得杜撰捏造;

5.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五

近年来,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难问题已经逐步得到有力解决。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助、补、减”多种资助形式并存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从理论上讲, 学生资助的基本理念是公平, 其核心功能则是促进公平。可以说, 增进和维护公平的理念始终贯穿着学生资助制度变迁与发展的整个过程。

从上世纪50年代初的“免学费加人民助学金”到80年代中期的“人民助学金加人民奖学金”, 再到80年代末的“奖学金与学生贷款相结合”, 一直到90年代末以来的“奖、贷、助、补、减”资助模式,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经历了从公平导向的无偿资助、绩效导向的有偿资助再到公平和绩效并重、无偿和有偿资助相结合三个历史阶段。从制度安排的初衷看, 学生资助的重点是扩大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女性和少数民族等) 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 现实中由于学生资助制度本身的不完善,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诸多现实障碍, 学生资助的运行成效甚微甚至与公平的理念相悖, 特别是学生资助分配过程和结果的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透过学生资助制度实现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 是教育经济学和教育社会学共同探讨的研究主题。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多数聚焦于探讨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是否均等、以及学生获得的资助是否充足, 而对于学生资助是否分配公平、是否最终增进了教育结果公平, 却成了置于学者和公众关注视线之外的“盲区”。也就是说, 多数学者只是强调学生资助制度应然具有公平性, 但对于学生资助制度本身是否真正具有公平性却鲜有学者对其进行验证。有鉴于此, 笔者对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通过引入Logistic模型探求对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重点探讨学生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如何影响学生资助的可获得性, 从而进一步讨论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分配的公平性。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以来, 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巴尔 (Barr) 通过对英、美、德、意等多个西方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 上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免学费加助学金”政策并未真正实现“扩大低收入家庭子女、妇女和少数族群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预期目标[1]。换言之, “免学费加助学金”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高等教育不公平的现象。这种慷慨的资助模式不仅没有明显改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窘况, 而且为高收入家庭子女提供了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反而造成了更大程度的不公平。与巴尔持有相似观点的, 还有长期从事学生资助研究的美国学者汉森 (Hansen) 。汉森对1972-1980年美国佩尔助学金政策实施前后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数的变化进行了比较, 结果显示, 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 来自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大学入学率相比高收入家庭子女均呈下降的趋势, 据此汉森得出这样的结论:低收入家庭子女是否获得资助及其资助水平的提高, 对增加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学率的作用微乎其微[2]。不过, 也有研究得出了与之截然相反的结论。曼斯基和怀斯 (Manski&Wise) 对佩尔助学金政策的研究就表明, 助学金对高等教育入学率具有重要影响, 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助益更大[3]。然而, 值得注意的是, 几乎所有的实证研究都证明:采用“免学费加助学金”的资助政策必然招致失败, 因为这种看似“公平”的慷慨资助反而阻碍了教育公平, 尤其是不利于低收入家庭子女。

从以往的文献资料看, 早期的研究多集中于讨论学生家庭因素对学生资助的影响, 即学生是否获得资助及资助水平的高低与个人因素和家庭因素有关, 如性别、种族、学生学业表现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4]。首先看性别因素, 有调查显示, 女性相比男性获得资助的可能性更高, 但与此同时女性的大学就学率相对偏低[5]。其次是种族因素, 有部分研究发现亚洲和黑人学生比白人学生更有可能获得资助[6], 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认为亚洲学生获得资助的可能性更低[5]667-691。再次是学业因素, 有部分研究显示在控制了学生家庭背景变量后, 学生资助与学业发展之间呈正相关关系[7];不过也有研究表明学生学业成绩在决定资助与否的过程中其影响力不大[8]。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家庭因素。从理论上讲, 家庭收入水平与资助水平之间应然存在负相关关系, 即家庭收入水平越低, 学生获得资助的可能性越高。然而, 现实中的情况却并不总是如同人们所预期的。有调查显示, 虽然社会中的高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但其子女却占了各国大学生人口中的绝大多数, 他们所接受的资助也远远超过低收入群体, 结果各国都出现了“富人搭穷人便车”的现象[9]。综上, 学生资助受到来自学生个体及其家庭因素, 特别是家庭背景的影响。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关注的视线由学生家庭因素转向学校内部, 重点考察在控制学生家庭背景变量后, 不同的学校特征 (如学校类型、学校性质、学校层级、学校质量等) 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的影响。一项来自美国的调查显示, 私立高校学生与公立高校学生相比, 前者所获得的资助更多[5]667-691;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 以营利为目的私立高校学生和非营利的私立四年制高校学生相比公立二年制高校学生, 前者申请和获得资助的可能性要高出后者的两倍之多[8]。此外, 还有学者对“高资助、高学费”的资助模式表示质疑并提出尖锐的批评, 认为大学过度提高资助会导致财力雄厚的大学和财力薄弱的大学之间出现财政收支状况的两极分化[10]。更为严重的是, “高资助”中的资助多数属于奖学型资助, 而这些资助大部分都被中高收入阶层获得, 对低收入阶层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学生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的复杂性, 对于这些因素在学生资助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尚无定论。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 对于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而言, 不同类型的学生资助所起的作用和影响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 助学型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益更大, 因为它是以需求和公平为导向的;而奖学型资助更有利于高收入阶层, 因为它是以能力和绩效为本位的, 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 中高收入阶层成为奖学型资助的主要受益者。由此可见, 学生资助政策的目标并不是单一取向的。也正因为如此, 虽然各国政府都把维护和促进公平作为学生资助的首要原则和目标, 但对于学生资助政策是否能够最终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学者们对此却是一直存疑的。

综观国内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研究文献, 多数学者聚焦于对现有学生资助体系的公平性进行评价。然而, 这些评价多半带有主观性和思辨性, 而基于实证调查和客观数据系统地分析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并不多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 笔者引入了有序Logistic模型来实证分析高校学生资助分配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

三、数据与方法

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2010年广州市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查。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 根据学校类型和专业的不同来确定调查对象。调查涉及的高校分为三类:“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和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则分为“文史哲”、“理工医农”和“经法教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452份, 回收率为86%。

2. 研究方法。

为了研究学生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各自对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的效应, 笔者引入有序Logistic模型来分析学生资助可获得性的影响因素。具体分析时, 将各个观测变量逐一放入三个回归模型之中。在模型1中, 考察学校因素特别是学校质量对学生资助可获得性的主效应;模型2中加入学生个人因素, 考察在加入学生个人特征后, 学生个人因素特别是学生学业表现和综合能力对学生资助可获得性的净效应;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 进一步控制家庭背景变量后, 考察学生资助制度对高等教育公平性的净影响。

注:1.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由父母职业、父母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三项指标合成的。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指父母务工或务农、父母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家庭年平均收入低于10000元。2.学生资助总额包括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3. 解释变量。

(1) 因变量。本研究的因变量是学生资助分配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 属于二分变量, 因而适合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为此, 笔者将样本分为获得资助学生和未获得资助学生两类, 分别考察在获得资助的学生中, 学生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的影响;以及在未获得资助的学生中, 学生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对学生获得资助可能性的影响。其中, 学生获得资助总额包括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学生资助总额反映了学生获得资助的总体水平, 从而避免了因分析单一资助类型而造成的样本量偏误。 (2) 自变量。本研究的自变量包括学生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具体而言, 学生因素包括学生的性别、户籍、专业、学业表现和综合能力, 其中综合能力涵盖了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社交能力和学术能力;家庭因素包括父母职业、父母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其中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由父母职业、父母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三项指标综合而成;学校因素则包括学校质量、学费水平和资助水平。笔者之所以选择上述变量作为观测变量,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 学生学业表现和综合能力是判断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奖学金的重要依据;第二,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衡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键指标, 这一指标直接决定了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第三, 现有文献指出学校质量是衡量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的重要因素, 本研究将其与高校学费水平一起加入模型, 以此来控制学校背景变量。

注:***p<0.001, **p<0.01, *p<0.05。

表1中显示样本中获得资助的学生占全体学生的42%, 另有58%的学生未获得任何资助。在获得资助的学生中, 约有62%的学生为女性, 57%的学生来自外省, 户口为城镇的学生占全体学生的48%;从学生就读的专业看, 60%的学生专业为经法教管, 23%的学生为理工医农专业, 其余17%属于文史哲专业;从学生素质看, 84%的学生学业表现良好, 学业表现较差的学生占很小比例, 学生综合能力普遍较高。其次就学生的家庭特征而言, 约有57%的学生其父亲职业为工人或农民, 80%的学生其父亲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 40%的学生家庭年收入低于10000元。最后就学生所在学校的特征而言, 在获得资助学生中, 约有30%的学生来自“985工程”高校, 39%来自“211工程”高校, 另有31%的学生属于普通本科院校。在获得资助的学生中, 个人获得的平均资助总额约为8386元, 这一金额基本上与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相持平。相比获得资助学生, 未获得资助学生的基本情况除了低收入家庭比例、学生籍贯和学校质量有较明显的差异外, 其余个人特征和背景变量基本相似。

四、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重点资助对象, 因此,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获得资助, 是判断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是否公平的重要指标。如果在控制家庭背景变量后, 学生获得的资助与学校因素无关, 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学生资助的分配是相对公平的。为了探求对学生获得资助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笔者引入了有序Logistic模型对学生资助情况进行了分析。

1. 学校因素。

表2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 学校质量对学生获得资助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控制其他预测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换言之, 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条件下, “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相比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 前者所获得的资助更多。更进一步来讲, “985工程”高校与学生资助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25, 表明进入“985工程”高校显著地提高了学生资助水平, 而且使学生获得资助的概率提高了2.5%, 同理, 进入“211工程”高校也使学生获得资助的概率提高了5.3%。这意味着重点高校的学生获得资助的可能性更高, 而且获得高水平资助的可能性也更高。描述性统计分析还显示, 在获得资助的学生样本中, “985工程”高校学生获得资助总额的均值为5345元, “211工程”高校学生获得资助总额的均值为3166元, 而普通本科院校学生获得资助总额的均值仅为2116元。很显然, 重点高校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明显高于非重点高校学生。综上可见, 学生资助水平与学校质量显著相关, 学校质量不仅能够显著地影响学生获得资助的可能性, 而且能够改变学生获得更高水平资助的可能性。

2. 个人因素。

模型中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 学生学业表现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控制其他预测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学生平均学业成绩处于全班平均分最高的5%区间, 那么学生预期获得的资助水平将比其他学生的资助高31.1%;反之, 如果学生平均学业成绩处于全班平均分最低的5%区间, 那么学生预期获得的资助水平比其他学生的资助低24%。这表明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能够显著地增加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 而学生学业成绩的下降则会显著地减少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与学生学业水平的主效应相似, 学生综合能力对学生获得资助同样具有正向影响;与之不同的是, 学生综合能力的影响程度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这可能是由于学生综合能力是不可观测变量的原因。综合能力包涵个人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社交能力和学术能力等, 这些因素可能与学生资助呈正相关关系, 但由于这些因素具有不可观测性, 因而综合能力的显著性水平可能由于遗漏了关键变量而被严重低估。不过从总体来看, 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能力与学生获得资助正相关, 而且与学生获得高水平资助的概率正相关。除此之外, 从人口学特征看, 女性与男性相比获得了更多的资助;来自外省的学生获得的资助显著高于本省学生;户口登记地在农村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要多于城镇户口的学生。这表明学生个人特征, 特别是学业、能力、性别和生源地等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具有重要影响。

3. 家庭因素。

表2模型中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 学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人获得资助水平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条件下, 来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 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相应地提升57.4%。这意味着家庭收入水平和学生资助水平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描述性统计结果还显示, 目前的高校学生资助水平总体上已经足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甚至已超过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 学生所获得的资助水平已经达到了财政充足性的基本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当考虑到学校层级时, 研究发现并非所有高校的贫困生都能从中获益, 真正受益的其实是“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等重点高校中的贫困学生。描述性统计结果进一步显示, 在所有家庭年收入低于10000元的学生中, 86%的“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贫困生获得了资助, 而普通本科院校贫困生获得资助的概率较低, 为81%。这意味着学生资助未必能够缩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社会阶层差异, 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当然, 这种差异也可能是由于抽样偏误所造成的。不过从总体来看, 重点高校和非重点高校在学生资助特别是奖学金和学生贷款水平上确实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可知, 学生获得资助水平与学生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相关。从人口学特征看, 女性、户口登记地在农村和外省的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相对较高;从学生学业水平看, 学业表现突出、综合能力较高的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显著地高于学业表现一般、综合能力较低的学生;从家庭层面看,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人获得资助水平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从学校特征看, 本研究发现进入“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等重点院校可以显著地提高个人获得资助的机会, 特别是获得高水平资助的机会。国外相关研究发现进入私立大学可以显著地提高学生获得资助的概率和资助水平, 而国内研究发现则恰恰相反, 即就读公办高校的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要显著地高于民办高校的学生。很显然, 学校类型是属于公立还是私立、是属于重点高校还是非重点高校, 对于学生能否获得资助以及资助水平的高低都有显著影响。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学校属性、学校层级等学校因素与家庭背景因素一样, 也是扩大学生发展差距、加剧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助推力量。因此, 学生资助制度在扩大高等教育就学机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增进高等教育公平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合来看,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基本符合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目标, 客观上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比以往更多的资助。但是当考虑学校层级等学校因素后, 本研究发现目前还是存在一些与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目标不相符合的现象。究其原因, 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学生资助的公平价值观被严重地扭曲。虽然理论上一直倡导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但是现实中却往往以学校层级的高低来决定学生资助的分配, 很显然这种按照学校层级和学校质量作为区分资助水平的做法带有明显的绩效导向。这样一来, 原本极力提倡的公平理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走向了另一场域, 偏向了绩效目标。从客观因素看, 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公共资源有限, 因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往往倾向于把更多的资源投入高水平、高质量大学。然而, 这种非均衡性的资源分配方式不仅加剧了学校间的分化, 而且进一步扩大了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的差距。本着建立“以公平为基本原则、公平和绩效相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途径来改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公平性:

首先要保证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相对均衡的学生资助水平。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仅仅依靠投入更多的资助并不是解决公平问题的最佳途径, 因为是学生资助体系的结构而不是规模决定了资助分配的公平程度。有鉴于此, 政府应该避免“撒胡椒粉式”的、全局性的提高资助水平, 而应该将资助的增量部分集中于原本资助不足的普通本科院校, 以逐步缩小各院校学生资助水平的差距, 提高学生资助的覆盖面和资助水平。

第二, 要提高助学型资助和学生贷款的比例。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扩大社会中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此政府应当适度增加助学型资助在整个学生资助体系的构成, 同时等比例降低奖学型资助。由于奖学型资助是以学生学业表现和综合能力为基础的, 因而它具有受益的排他性。虽然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能够获得奖学型资助, 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享受不到的。因此, 奖学型资助不适宜作为最主要的学生资助项目。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 学生贷款相比奖学金和助学金更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从本质上看, 学生贷款是一种推迟付费性资助, 它既实现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又保证了贫困学生不至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学机会, 从而满足了公平与绩效相结合的要求。

第三,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 政府应考虑采用不同的资助方式。鉴于奖学型资助是以绩效为导向的, 如果资助对象是面向全体学生, 则适宜采用奖学型资助;而助学型资助是以公平为导向的, 如果资助对象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则应当以助学型资助为主、学生贷款为辅。简言之, 根据资助目的和对象的不同, 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资助方式, 从而形成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资助包”。

第四, 考虑到当前国内通货膨胀和高等教育成本的日益上涨, 可以尝试将高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水平与学生资助水平联结起来。对于那些最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他们的资助水平可以框定为所在高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一定比例, 同时分阶段逐步提高学生资助的力度, 从而为保证学生资助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摘要:通过对2010年广州市高校学生资助调查, 应用Logistic模型定量分析了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公平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结果显示:高校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表明高校学生资助能够弥补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给学生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在控制家庭背景变量后, 学校质量对学生获得资助水平的影响显著, 表明重点高校和非重点高校学生获得资助的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综合来看, 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对扩大高等教育就学机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在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平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教育公平,Logistic模型

参考文献

[1]Barr N&Crawford I.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Answersfrom the UK[M].London:Routledg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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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篇六

为规范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使资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教师入户走访,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资助原则

受助学生的认定是以县、乡政府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数据信息为依据,结合各学段的相应资助政策对受助学生发放,对受助学生发放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或者受助学生的监护人手中。春期每年5月31日前、秋期10月31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学前教育保教费、生活费补助

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生活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元。资助范围为当年在河南省内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幼儿。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幼儿园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幼儿园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2、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的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阶段学生,发放标准每生每年800元。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学校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学校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四、工作要求

1、中心校成立以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个学校在校长带领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严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学生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按实际审核后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将学生申请表、承诺书、学生资助花名册公示情况、生活费补助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以便随时备查。

2、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汇总工作,以及报表完整、及时上报,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3、要求各学校严格做好受助花名册的公示以及资助政策宣传,强化措施,细化流程,压实责任,确保做到应助尽助、应补尽补,不漏一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篇七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院“奖、贷、助、补、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各系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设立本系更多的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和每年受助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尽已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并要定期向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

第六条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院奖学金按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组织等额推荐;各系(部)将评选结果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系部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出资方,学院奖学金,由学院直接发放。

第七条生源地贷款:未获得其它资助者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第八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家庭或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申请,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从学院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如情况需要,可由学院团委发起组织师生募捐,学院纪委全程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发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发起组织各种类型的募捐活动。

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九条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具体组织管理,相关数据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校内各用工部门于每年6月,将用工岗位及岗位要求报院团委向学生发布,校内各经营户的用工需求,由后勤管理处报送。学生本人申报后,持系部和院团委审批意见到用工部门应聘,未聘上又自愿服从调剂的学生,由院团委调剂分配。校外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未经家长书面承诺,禁止学生个人参与未经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活动费用,由各用人部门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条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中职学生免学费项目、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由招生就业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各系部每学年要开展贫困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8.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制度 篇八

一、人力资本理论与补偿理论下的研究生资助制度探讨

人力资本的思想源远流长,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就曾提及:学习的才能需要进学校培养,需要当学徒习得,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花费的资本,好多已经实现并固定在学习者身上。这些才能,对他个人自然是一种财富的一部分,对他所属的社会,也是财富的一部分;学习所付出花费,可以得到偿还,同时也可以取得利润。

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里奥多·W·舒尔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源泉;人们使用的时间也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人力资本的回报率大于物质资本投资的回报率。他还指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是通过人们处理不均衡状态的能力来实现的,教育有促进社会分配平等的趋势。以美国教育为实证研究对象,他指出其教育对经济的贡献达到30%以上。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的启示,一些经济学家和教育经济学家从各种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美国当代著名的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于1986年创立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他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指出: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元主体的需要。收益上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纳税人、企业、大学。根据“谁受益,收付费”的市场原则,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由这些主体共同分担。[2]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也是该理论所包含的应有之义。研究生教育在国民教育系列里处于最高层级,具有很高的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据美国20世纪70和80年代的资料统计,60和70年代博士生的个人收益率分别为6.8%和15.6%;整体而言,研究生在其一生的经济获得超过本科生40%。

我国学者也对研究生教育的社会和个人收益进行了调查研究,但具体的收益率却很难确定,这也许和我国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2000年的高等教硕士论文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探析育私人收益率的估算结果是13% (陈晓宇,2003, P68) ,如果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费用分配折合比例1:1.5:2来算,硕士研究生的收益率应为15.5%;博士研究生的为26%。但从2009年研究生扩招以来,研究生数量规模增大,相对质量下降,市场需求减弱,就业发生困难等因素似乎也可以说明硕士研究生的收益率在逐年下降。[3]

人力资本理论论证了人力资源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潜在动力和人力资本的效益,尤其是教育对经济的贡献。但由于人们的推崇和拥戴,却失却了冷静的分析精神,对教育失去理性投资,施行跨越式开发,造成不必要的过度教育,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却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美国7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人力资本理论的冲击,揭示了问题的某个侧面。于是就有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延伸——“筛选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和“社会化理论”来为其纠偏,强调教育对市场的从属适应,甚至,新制度经济学得到广泛传播似乎成为教育经济学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人力资本理论,尤其是教育促进经济增长的理论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国情紧密联系,也是时代发展需求的产物,不可过分夸大以此作为某项政策或领导讲话的佐证。我国正处在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现实情况差异悬殊,变化繁复,对人力资本理论的借鉴需审时度势。

以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为例,人力资本理论只是告诉了研究生教育成本是否应该分担,而没有规定非要分担和怎样分担。在我国教育收费成为敏感话题,在读研究生已逾百万,就业市场疲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背景下,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必然带来高校贫困研究生的数量不断增加的后果,这就要求关于研究生成本分担的辅助制度——研究生资助体系的完善。

二、公共产品理论下的研究生资助制度探讨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提出公共产品理论。根据社会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该理论将其分为公共品 (public goods) 和私人品 (private goods) 。他认为,公共品是这样一种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公共品最好的例子是国防。”[4]公共品也是“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私人品则能分割,可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品。”[5]此定义表明非竞争性、非排他胜和不可分割性是公共品的标准特点,而私人品则相反。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的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6]首先,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机会下,一个人接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其他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就是说,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投入下,增加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正。其次,高等教育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分割,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消费之外。最后,高等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受益,还可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提高,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具有积极的外部效用。因此高等教育既不是在消费上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因而应采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共同提供。

研究生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受益方包括国家、社会、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 依据“谁受益谁付费”和成本补偿原则, 受教育者理应承担一部分的教育成本。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基本采取的都是政府、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教育成本的多元化模式,这也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国际背景和可资借鉴的经验。[7]当然,公共品理论是在美国的土壤环境中生长出来的,而我国的现实情况与美国相比却大为迥异,因此,公共品理论的成本分担解释还需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三、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革论和产权论下的研究生资助制度探讨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有道格拉斯·诺斯 (Douglas·C·North) 、罗纳德·科斯 (Coase·R) 。他们阐明了制度变革本身也是有成本的,成功的改革应是成本最低的改革;改革的成本主要来自于改革的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当所引致的抵制和冲突,寻求一种既要变革,又要维护各方利益的改革方式,成为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研究内容。我国学者将产权理论引入教育领域,对我国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制度分析。

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是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审视,政府是各方利益的代表,成本分担制度的推行没有政府就会陷入混乱局面,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与引导,制度才能顺利推行;然而政府和高校在职能与产权上发生错位,导致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施的效率十分低下。这种二难尴尬状况也就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问题复杂性的实质之一。

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一点结论就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度的改革,成本分担机制的推行必然是渐进式的,而且往往是顾此失彼。反面的例证,可以列出许多。但这也是一种没有最优,只有次优的选择结果。

小结

尽管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已经成为共识,但实质上,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分担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性安排——基于各方的预期收益和分担能力,确定成本分担的制度,以实现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政策目标。[8]这种制度性安排体现了经济学中关于成本分担的两大原则:收益原则和能力原则。根据收益原则,谁收益,谁投资。个人之所以愿意接受研究生教育,是因为它能为受教育者带来收益。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清楚地证明,家长和学生都认识到研究生教育能够带来巨大的个人收益,这就应该由他们分担一部分成本。同时,政府、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存在密切收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分担部分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根据能力原则,为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和维护教育公平,能力大的成本分担者应该承担更大的成本量。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资助体制,确保缺乏负担能力的优秀生源接受教育的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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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闵维方.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2 (6)

[7]孙涛, 沈红.关于我国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J].2005年中国教育经济年会会议论文, 2005:18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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