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2024-08-09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精选8篇)

1.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篇一

文 化 艺 术 学 院

学 年 论 文

浅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

论文作者姓名: 所 在 专 业: 作 者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提交日期:

刘然 社会工作 2011092031 徐翀(讲师)2013年12月8日

浅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

摘 要

青少年是个体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连接着不成熟与成熟的两个自我,因此也是人生发展历程中的一个转型期,这种转型比人生其他任何时候都要广泛、深入,所以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最关键的时期。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特点所致,对于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也不同于成人矫正服务的形式与特点。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实践和理念, 引起了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 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提供了观念支持。社会工作至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 如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 可以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服务, 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本文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对社工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介入手段,进行浅析,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的方法上提出了建议,以期对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目 录

论文总页数:13页

引言..........................................................................................................................................................2

(一)本论文研究背景....................................................................................................................2

(二)本论文研究现状....................................................................................................................2

(三)本论文研究意义....................................................................................................................2

(四)本论文研究方法....................................................................................................................2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2

二、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4

(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5 1.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5 2.欠缺广泛的社会认可.................................................................................................................5 3.缺乏专业机构广泛介入.............................................................................................................6 4.矫治队伍建设滞后.....................................................................................................................6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6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入的优势.....................................................................6

(二)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可能性分析.........................................7 1.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基础.............................................................................................................7 2.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7 3.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的益处.................................................................................................8

(三)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8 1.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缺陷型家庭.................................................................................9 2.家庭小组工作方法协调家庭内亲子关系.................................................................................9 3.社区工作方法促进青少年自我发展.........................................................................................9 结 语..................................................................................................................................................9 参考文献................................................................................................................................................11 致 谢................................................................................................................................................12 声 明................................................................................................................................................13

引言

(一)本论文研究背景

西方等国如美国、英国、德国,历经长期的沿革已形成了项目众多、风格各异但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而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青少年犯而言,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

(二)本论文研究现状

关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十分完善,西方大多数国家已将社会矫正立法,有法可依,也有建设专业社区矫正队伍,拥有专业的社工人才。我国社区矫正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且“无法可依”,也就是没有针对于社区矫正的专项立法,所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更无从谈起。如今全国人大已通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现阶段立法已是头等大事,而且其他社区矫正的诸多事宜尚未明确,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三)本论文研究意义

青少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是整个国家的栋梁。本文主要从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家庭社会工作”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社工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势,希望社工介入能让青少年社区矫正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广,构建和谐社会。

(四)本论文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了解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历史和现状并对其社工介入的优势及方法进行阐述。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20世纪30、40年代就在欧美兴起的一种对犯罪人在社区内进行矫治的方法。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正”,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青少年犯罪(英语:Juvenile delinquency,又称:少年非行),是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在我国青少年是指13周岁到19周岁,但我国法律中很少用到青少年这个概念,一般只用成年或未成年,而“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世纪20 年代之前,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既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1817年,纽约的一个私人慈善团体发起组织了“预防贫困协会”,开始调查贫困与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于1825 年建立了“收容所”。“收容所”具有两重任务,救济贫困和矫正罪错行为。到1825年底,该所共收容了73 个孩子,其中严重盗窃1人,轻微盗窃9人,流浪、小偷小摸63 人。避难所要求孩子们参加劳动、遵守纪律,并为孩子们提供了一些生活上的便利设施。这可以视为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较早的尝试。以后,这种形式的收容所在美国的其他城市陆续出现,而在管理制度上也日趋健全,突出了对收容对象的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将未成年人安置在避难所参加矫正的决定权也日益由刑事法院基于“国家的父母”(parens patriae)的理念集中行使。而民间社会志愿者较早地积极参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例当以美国波士顿制鞋工人约翰·奥古斯塔斯最为著名,他被视为“缓刑之父”。在约翰·奥古斯塔斯从事缓刑工作的前10 年间,总共有1102 人得到了他的保释,其中包括116 名16 岁以下的男孩。约翰·奥古斯塔斯等民间志愿者的成功实践无疑对美国缓刑制度的诞生起到了宝贵的催生作用,而缓刑制度也成为美国

人》一书中反对给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监禁,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和自由社会差别极大,它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④。日本对于犯罪一直持比较宽缓的态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他们仍然坚持这一主张没有动摇。2005年5月日本

2.8%⑦。以苏州市为例,自2010年以来,苏州市共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30余名,目前仍在接受矫正的达60余名,且多为外地籍未成年人⑧。现今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比例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较小,法律意识、自控意识差,容易再犯罪,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成为现在的重要议题。

(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依据有: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就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作了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矫正形式、管理权限、矫正管辖、社会保障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重大作用,从而导致社区矫正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⑨。而2013年11月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⑩,所以现阶段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当务之急。

2.欠缺广泛的社会认可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目前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犯罪就以为这坐牢,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令人放心的,担心犯人在社会上不保险,而对象为青少年更是加大了人们的担心,觉得容易造成失控或者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仍 ⑦ 韩丹东.司法部正在起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制网,2011.06.17 葛晓阳.苏州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法制网.2013.12.07 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J】.法治论丛.2002,(6).

张淑玲,袁国礼,张剑.废劳动教养 推社区矫正.京华时报,2013-11-16(006)⑧⑨

然留在社会中,则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最起码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社区矫正难以得到社会认可,进而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更是难以推广。

3.缺乏专业机构广泛介入

社会认同的欠缺是阻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原因。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都很模糊,不了解其重要性。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处于“瓶颈”阶段,这也是由多重因素导致,有主观因素制约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更是难上加难。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开展中,它涉及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实际过程中,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存在问题,经常会出现不到位、不合拍等情况,影响效率,这样看专业机构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更多的介入,广泛的参与,让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都提升一个台阶。

4.矫治队伍建设滞后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享有与其工作强度成正比的待遇是使他们安心工作,保持工作热情的前提。而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待遇难以保证是矫治队伍建设路上的绊脚石。就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尚不健全,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的信心。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过程中,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比较难,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 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激励作用。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入的优势

持。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矫正的双重性质, 其重要理念和目标就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所谓的“回归社会”是指矫正对象生存于社会并且成为主流社会中的正常人员, 其引发犯罪的诱因得到消除, 其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决, 社会功能得到了相应的恢复, 形成新的生存方式而且具有了自我改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12。青少年不用失去自由, 但必须承担一些社区工作。

规范来进行,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 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 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家庭结构方面也影响着青少年犯罪,家庭缺陷即缺陷型家庭,它指的是由于双亲一方或双方由于死亡、离婚、遗弃、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或家庭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这种家庭,自然结构被严重破坏,家庭的功能也就不能得以健康发挥,失去父母双方悉心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孩子就有可能生活在一个被遗忘和麻木的环境里,极有可能造成内心痛苦,心理失衡,一旦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引诱,便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难以自拔。家庭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3.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理论的益处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所处的家庭息息相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策略应该是从家庭入手,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通过对其人格形成的影响发生为中介而实现的,所以应采取策略使父母认识到孩子的越轨行为与他们的教养方式有关,而在改善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方面家庭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优势。家庭社会工作主要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并顾及家庭中各成员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和处理家庭问题,改进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功能正常运转,帮助家庭适应社会的社会工作的分支领域14。

(三)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

刘朝捷.离异家庭环境导向及其对子女心理的影响[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

1.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缺陷型家庭

对于缺损家庭的青少年我们可以进行个案介入,在缺陷型家庭中,由于客观原因家庭结构被破坏,家庭功能得不到发挥,父母与子女关系疏离,青少年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针对这种情况,个案社会工作者以家庭为单位对其进行个案辅导,通过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的专业化过程,在良好的气氛中与青少年的父母进行沟通,使其了解孩子现阶段的心理特点以及需求,认识到缺少父亲或母亲的爱,然后引导其父亲或母亲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多关怀爱护孩子,增强亲子间的依恋关系,使其健康成长。

2.家庭小组工作方法协调家庭内亲子关系

小组工作是将无法发挥家庭功能,无法适应或扮演自己应当承担的角色的重要家庭成员聚集在一起,组建一个小组,通过小组讨论、小组游戏活动、小组思考的方式,利用小组互动来帮助家庭成员调整自己,进而改善家庭关系。在小组中成员有相似或相同的问题,如亲子关系协调小组。通过组建亲子关系协调小组,青少年与父母参加活动,拉近距离,通过互诉衷肠,增进理解,重建青少年与父母之间的纽带,控制与影响力得到加强,从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15。

3.社区工作方法促进青少年自我发展

对于家庭而言,社区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得社区居民家庭得到他们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知识、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服务。家庭社会工作中更应重视的部分就是如何联结社区资源来改善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以帮助家庭成员。社区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通过利用社区资源,举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例如科普知识展览、绘画作品展,普法知识讲座等。青少年必须参加社区暑期实践活动,这不仅满足家庭的社区需求,还预防了青少年犯罪16。

结 语

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一些深层次的探索,而且在实践上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在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一份立法议案,呼吁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 1516 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90

李鸥漫.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黑河学刊,2007,(1)

律依据,加快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创新。

然而其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要根本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关键还在于法律体制的健全,不仅包括事后的刑罚体制的改善,更应建立起一套针对青少年的包括预防、诉讼程序、刑罚制度等在内的专门的司法体系。并且应看到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中,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是重要方面,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是青少年犯罪责任中的根本责任,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和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

参考文献

[1]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转引:申洪波.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现代商业》2008年06期 [3] 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河北法学》,1999年01期 [4]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07月

[5] 转引:杜晓红,张婵.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中国法院网,2008年03月 [6] 周莉莉.我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对策[B].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7] 韩丹东.司法部正在起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制网,2011.06.17 [8] 葛晓阳.苏州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法制网.2013.12.07 [9] 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J].法治论丛.2002,(6).

[10] 张淑玲,袁国礼,张剑.废劳动教养 推社区矫正.京华时报,2013-11-16(006)[11] 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12] 林兰芬, 周劲松.试析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6).[13] 朱东武,朱眉华.家庭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2:23页

致 谢

本文是在徐翀老师的热情关心和指导下完成的,他(她)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对顺利完成本论文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此向他(她)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最后向在百忙之中评阅本论文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简介:

姓 名:刘然 出生年月:1992.02.11 E-mail:604457871@qq.com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声 明

本论文的工作是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文化艺术学院完成的。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地方外,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或其他教学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除非另有说明,本文的工作是原始性工作。

关于论文使用权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有关保管使用论文的规定,其中包括:(1)学校有权保管并向有关部门递交论文的原件与复印件。(2)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方式保存论文。(3)学校可以学术交流为目的复制、赠送和交换论文。(4)学校可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

(5)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除非另有科研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制约,本论文的科研成果属于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2014年1月

2.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篇二

2011年以来, 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其中, 缓刑犯503人, 占社区矫正人数69%,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 假释犯149人, 管制39人。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 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 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2.53%, 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 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1. 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

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

在年龄分布中, 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 共18人 (占72%) , 其次是30-36岁, 共7人 (占28%) ;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 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 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 也就是说, 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 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

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 均为2人。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 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4. 文化程度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犯罪主体学历多为初中以下, 半途辍学者居多, 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形式上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 作案动机和目的简单、单纯, 多数属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

(二)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行为特点

1. 多数重新犯罪前后罪均为同一个罪名。

在19件案件中, 其中16件前后均为同一罪名, 占84.2%, 涉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 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最多, 19起案件中, 故意伤害案件多达7起, 犯罪的暴力程度也不断加剧。

2. 团伙作案现象普遍。

在19起案件中, 团伙作案达到7件, 占36.8%, 均为团伙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 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特点, 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更易于形成犯罪团体, 反社会的倾向更强。

3. 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

在成武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9起案件中, 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等侵财性犯罪12件19人, 占案件63.2%, 故意伤害 (8人) 、抢劫 (2人) 、故意毁坏财物 (4人) 、抢夺 (2人) 、强奸 (2人) 、非法拘禁 (1人) 。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主观恶性较强, 目的性更强。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 主观原因

1. 犯罪心理难以矫正。

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 又无技术特长, 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没有稳定的收入, 本身已经形成不良嗜好, 比如吸毒、赌博。一旦生活需求达不到满足, 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 缺乏服刑意识, 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社区矫正对象, 如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服刑意识淡薄, 不服从司法人员对其监管和教育, 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任务, 更不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 父母溺爱孩子, 视社区矫正为有意刁难, 千方百计逃避社区矫正。

3. 文化素质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不少矫正人员自身素质差, 价值观扭曲, 形成了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好逸恶劳的恶习, 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 但对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接纳, 讲求“江湖义气”, 视法律为无物。

(二) 客观原因

1. 社区矫正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缺陷。

从实体上看, 社区矫正缺少法律保障的强制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的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撤销缓刑假释等惩罚措施, 但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 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虽然有警告、记过的规定, 但均为荣誉罚, 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虽然也有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 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从程序上看, 社区矫正欠缺程序保障。一是接管机制问题, 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 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己带回, 这在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 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 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 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 给监管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 落实监管制度主动性不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帮教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 造成脱管。以成武县为例, 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成武县公安局, 具体工作一般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个别执行机关由于精力不足, 或者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不愿意接手或者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 档案不齐全, 考察无记录, 形式上备案, 实质上不管理、不考察, 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 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 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 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 基层司法力量薄弱。

就成武县而言,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人少事多矛盾凸显, 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越来越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 成武县下辖12乡镇和一个开发区, 仅有15名司法工作人员, 全县的37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仅靠这15名司法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 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 工作很难做细做深。另外, 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社会志愿者严重缺位且发挥作用有限, 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以及犯罪等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专业人才欠缺。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首先, 扩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 通过招录、选拔、培训, 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 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型人才, 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抓好业务培训, 采取经常性培训与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熟悉社区矫正的手段和办法。其次, 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 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深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及时发布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进一步将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 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完善志愿者津贴制度, 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最后, 实行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 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若干等级进行发放, 进一步完善司法局岗位责任制, 强调问责, 严卡流程关, 定期组织上级部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 创新工作模式, 加强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 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 要求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明确担保人责任, 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 保证金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或给予担保人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表现良好, 遵守相关规定, 则于考验期满时退还保证金。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注重帮教, 帮助无家可归的罪犯开始新的生活。司法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 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回归社会。

(三) 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首先, 在规范交付执行方面,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的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交付执行的细则规定, 如详细规定需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具体时间等。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 提高社区矫正的威慑力。补充和修订现有的刑事法律, 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方法和措施, 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预防性措施, 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通过在执行、立法和司法的改进, 完善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 增强社区矫正刑事执罚的威慑力, 保障社区的安全。三是建立异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人民法院、监狱等要切实做好异地监外执行庭前审查工作, 对不在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 原则上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对不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 要确定有固定的工作或居所, 且能提供担保和填写《愿意进行社区矫正承诺书》, 确保能遵守相关规定和按时报到, 才能送交暂居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协作单位众多, 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 紧密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 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 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 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 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 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新犯罪,刑罚

参考文献

[1]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 2011, 08.

3.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研究 篇三

关键词: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5-01

一、未成年犯犯罪成因简析

(一)自身原因。根据犯罪学理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即使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毫无疑问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只是生理,心理上也在经历着蜕变,随着未成年人生理方面的发展变化,其心理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未成年人的内心,会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自己的世界,在这个独立的世界里有他们自己的想法及隐私,他们对自己有独到的认知、评价及控制,简而言之,虽然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地认识与发展自己,但是他们现阶段并没有形成健全的是非观,这种不健全的认知在社会不良引导下便会与社会主流意识格格不入,进而偏离社会基本道德的轨道。

(二)家庭原因。青少年家庭生活氛围决定他们的心理发展趋向,能自由表达内心想法的家庭氛围可以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而家庭和谐氛围的营造又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而现在家长忙碌对孩子缺乏管教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孩子与父母甚至其他家人无法正常的沟通,没有正确的人生导向,很容易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与其朝夕相伴的朋辈群体对他们的影响十分严重,一些青少年对兄长、朋友的处事方式产生崇拜、景仰之情,从而对他们言听计从,继而在错误的价值观的指引下,按照他们的办事的风格处理事情,伸出犯罪之手。由此看来,家庭未能有效沟通与及时的教育会将未成年人带入错误的人生轨道,带领青少年们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因此,青少年家庭成长环境的劣势也会对其人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社会原因。未成年犯罪人在心智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化不完全导致其人格缺陷。而这种严重的人格缺陷则成为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模仿学习理论认为一切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现象,都是因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同样是模仿而来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几乎所有暴力行为样式和犯罪象征符号都能从大众传媒中找到影子。飞速发展的大众传媒反而成为未成年人模仿学习的“沃土”。暴力事件成为热点、暴力角色成为榜样,未成年人潜移默化的被灌输了暴力文化,造成社会化障碍,形成犯罪人格倾向,促使其形成犯罪人格。社会不良之风卷入校园,极大地冲击并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扭曲了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的心理防御系统尚不完善,并没有掌握剔除糟粕的能力。所以在这段时期里,未成年人极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从而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影响其行为。并且法制观念淡薄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弱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极大。

二、社区矫正实现未成年犯社会化的措施

从未成年犯罪人自身角度出发,改变其认知结构,提高其情绪控制能力,纠正其对自身的错误认识,提升增权意识是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下面将从重建未成年犯罪人认知结构、提高情绪控制能力、提升增权意识以及培养社会生活技能等方面进行分析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及工作重点。

(一)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合理认知结构的重建。未成年犯的自我认同感较低,针对这类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个案研究,在社会工作师的帮助下,使未成年犯罪人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消极反应,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刻板印象,澄清未成年犯罪人在童年早期从他人那里学到的不合理信念。对生活经验的解释错误的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不断重复提高积极的自我暗示主动强化矫正他们歪曲的认知结构并顺利支配他们失调的态度和行为。在矫正过程中要切断以往的关系网,重新构建认知结构网,可采用如下活动例如沙盘游戏。矫正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矫正对象的情绪波动,缓解其心理压力、舒缓其低落情绪。此时可采用情绪疗法,例如带其听舒缓轻音乐、看电影等。在其情绪暴躁时可以采取户外运动转移注意力,环境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定期带其参与社区养老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增权意识的提高。在社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他们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总觉得自己曾经犯过错误,就应该受到惩罚,带着这样自卑的心理他们难以重新接受社会提供的帮助,有些青少年甚至不愿意走出家门,当权力和机会摆在眼前的时候,未成年犯不愿意去接受,这种现象往往是权利意识低下,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的表现,因此为了使未成年犯更加顺利的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就应该增强其权利意识,让其自觉地为自身的发展谋求福利。对此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法律讲堂,发放法律读本,排练相关节目情景再现,让矫正对象在听说读写中慢慢接受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会他们遇到特殊情境特殊事件时的处理方法,有助于他们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灵活的应对难题,独立的面对生活,有效的实施自我保护。

(三)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社会生活技能的培养与提高。 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具备的生活技能并不能满足日益加速的生活节奏,一旦他们与社会脱节将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应充分关注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再就业能力。为了提高其生活技能,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发现其优点,开展就业培训班,让其自身具备再就业能力,同时推荐职位提供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压力。

三、反思

总之, 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初期,在其步入社会后还应给与未成年犯罪人充分的关注和肯定,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人格,完成社会化过程,预防其再度实施反社会行为,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适应能力方面具有较为卓著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局限性及方法不适应性。在此后实施中应注意改进。

参考文献:

[1]杨庆玲. 未成年人犯罪间接诱因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3(05).

[2]张明.走向歧途的心灵———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 [美]戴维·波诺普.社会学(第十一版)[M].李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篇四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

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住址:

犯罪及处罚情况:

二、背景资料

家共口人,(父亲、母亲、妻、丈夫、孩子)做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的性格内向、随和,人际关系比较良好,为人和善,一直在工作。

(二)思想观念问题

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还是比较深刻的,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我所安排的工作上能安分守纪工作,按时向我所反映近期情况。通过不定期的谈心汇报,得知其心态还是比较乐观的。

四、风险评估的犯罪性质,属文化知识及其底下法律意识淡薄的犯罪行为。判处社区矫正,说明其犯罪性质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只要能在生活上给与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和家里人的沟通,靠社会和家人的监督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方案

1、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适当的帮助其工作及生活上的困难。

5.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篇五

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五类人员与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同,他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目前维扬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五年多,在实践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希望能尽快得到根本性解决。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地位的强力支撑。

一是法律效力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

行教育管理,需有国家明确的授权,才能行使执法权。当前维扬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依据两个“办法”,一是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 88号),二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

1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这两个文件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而且其中规定的社区矫正许多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有刑罚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和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八十八条所确定的权限,这两个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备执法权限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惩处机制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是社区管理不到位和群众监督意识的淡薄。社区矫正

对象主要在社区服刑,社区承担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职责,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了解矫正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社区往往管理不到位、群众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意识淡薄,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经常无人管理和监督。

二是缺乏最终有效的制裁手段。一些矫正对象认为只要不进高墙就万事大吉,头脑中没有认识到自己还是被监管的罪犯。尤其是剥权类罪犯,由于没有了自由刑的限制,更是不服从管理,这种人随时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但在其确实发生犯罪事实之前,我们工作人员对其束手无策,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受到挑战。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编制未能实质改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机构负责,只有建立一支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的现状不容乐观,“1人所”、“2人所”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负责社区矫正,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多项业务工作。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越来越大,编制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而且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执法身份,不符合刑罚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矫正人员缺少,矫正效果不明

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发挥作用愈显重要。目前,我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招聘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在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社会志愿者,特别是专业心理矫正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有的专业性、社会性是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无法比拟的,而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未有相关制度予以规定,尚未形成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二、创新工作措施,促进工作开展

我们要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区稳定,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建立健全广泛吸纳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和基础。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如与企业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与心理咨询专门机构合作,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

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二)积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扩大社会的影响度

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

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我们在扬州市电视台播放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情景,让群众直观、生动了解社区矫正;与扬州市广播电台合作,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大众互动。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目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主要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多部门参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较多,解决问题的主要是靠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去工作,而一些重大问题也只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去协商个案解决。这种方式是必要的,但绝不是长久之计。从目前看,应该尽早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从而使公安行政机关不再担负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同时要尽早立法以确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改

变现行个案处理的协商工作方式。

(四)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三支队伍的建设。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三支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要不断调整充实司法所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至少有3 名以上工作人员。二是招募成立由专家、学者、大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名社区矫正矫正志愿者队伍,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1名以上志愿者。今年在此基础上,招募成立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壮大了队伍,又优化了结构,进一步打牢工作基础。三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作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至少有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6.社区矫正人员xx个性化矫正方案 篇六

一、基本情况

XX ,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已婚,系xx村村主任。2012年,xx村村主任XX,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拨款,用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职务便利,在使用该专项拨款购买太阳能路灯过程中,与村会计一起侵吞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款人民币8.7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XX出生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高中毕业后,XX在村里务农,他为人实在、做事认真、脚踏实地,2009年,他顺利当选为xx村村主任。但是他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在利益面前,未能禁得住诱惑,因而犯下贪污罪。

三、主要问题陈述

XX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乡邻、朋友都非常关心他。犯罪后情绪低落,自我形象低、唉声叹气、失望、内疚、自卑、对今后的生活没有希望。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XX初次接触后,针对XX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XX因犯罪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囚徒,社会地位起落大,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过程:XX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司法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惟命是从,给人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疑惑,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XX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XX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XX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XX好表达沟通能力好,理解能力强 社会宣传工作好、司法所亦能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

分析、诊断:XX多年从事村委会多年,这对其是很有利的因素。

过程:在XX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XX多次向我们询问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并且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社会多作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XX在日常生活中生活态度积极,他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也在工作岗位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了他的自信心。

3、工作后期

XX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段时间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五、评估与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7.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篇七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概述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在非常不成熟的阶段, 特别容易受到外界条件对其的影响, 特别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和身边不良人员对其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教师和家长不能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和教育, 非常容易造成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换句话说, 对于未成年人的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受到了来自于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影响而形成的, 因此, 有关学者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定义为加害和被加害同时存在的偏差行为, 在他们进行违法犯罪的同时, 他们自己也是违法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如果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标准去执行的话, 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 起到的教育作用也是非常微弱的, 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地刑罚和教育就变得更加重要起来。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国际上先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罚的相关情况进行文献资料的查阅发现, 西方国家往往在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不是单纯的将其定义为犯罪行为, 而是将其定义为一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的形势政策问题, 不会单纯的采用行政处罚甚至监禁的手段, 而是采用积极的教育措施对其进行帮助, 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

二、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概述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育理念的不断完善, 我国相关部门开始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改变传统的对未成年人教育只关注到学习成绩方面的旧传统, 更多的开始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可以了解到, 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手段主要采用的是“教育感化为主、惩罚监禁为辅”的指导思想, 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过错并指导其分析犯罪原因, 进而帮助他们树立从新做人的良好愿望。除此之外, 相关部门还特别注重对于未成年人名誉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在进行办案方面也会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量刑,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关押的时候, 也要注意到尽量将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隔离关押, 避免由于集体关押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的伤害。

我党和政府为了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进一步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 从新树立学习和生活的信心, 从2002年起, 开始在全国近50个示范街道社区设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试点”, 充分整合社会资源, 集体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帮助和教育, 加强对于各个社区内部未成年人的管理, 向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正能量的宣传, 除此之外, 还应该定期对未成年的心理情况进行调查, 针对有心里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安排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其进行疏导。对于社区自身来说, 想要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 首先就应该净化社区环境, 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其次, 社区还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院校的专业教师和心理方面的专业医生作为社区的义务帮教矫治人员, 定期组织一些宣传活动;第三, 社区还应该尽量拓展自身对于帮教矫治的途径, 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的情况采用“一对一”和“一对多”、“多对多”的帮教矫治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帮助, 还可以组织未成年人多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使其快速的融入到社会大环境中, 改邪归正, 重新树立起生活和学习的信心, 将来也可以发展成为对社会发展有用的人才。

三、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化,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日意见增多, 且情况日益复杂, 如何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长久以来都是困扰着相关部门的难题, 我党和政府在这一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 不断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与国际上先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相结合, 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并取得了非常显著成效。本文主要针对该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思路进行一系列分析和阐述, 希望能对未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建立健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逐渐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非常显著的进步, 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健全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方面来说, 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 而是主要以教育和帮助为最终目的, 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和辅助, 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 本文主要针对当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思路进行分析和探究, 并提出相应观点, 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思路

参考文献

[1]苏梦婕.国际人权法视野中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D].中国海洋大学, 2014.

[2]姜晨智.论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毕起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 2012.

8.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篇八

一、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

当前,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定范围,相关部门只是根据国家下发的通知开展工作,社区矫正没有被归为法律制度管理的范围,造成社区矫正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虽然在试点工作中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真正解决社区矫正法律效力问题的少之又少,特别是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强制性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二)学校缺少教育监管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与未成年犯罪事件不断增加,引起了人们对学校管理制度的关注。调查发现,包头市某社区青少年共有23人,经常三五成群集合起来欺负在校女生,但却没有受害者报案。而且发案学校有1088名学生,夏季在校住宿有230多人,冬季在校住宿的达到550人,但是学校只是安排2名生活指导教师进行检查。校园管理秩序混乱,来往人员过多,没有进行详细登记。同时,学校周围有许多游戏厅和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学校对住校生的安全管理缺乏。

二、优化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的途径

(一)加大网络宣传力度

目前,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网络的瞬息万变,导致一些不良思想层出不穷,网络犯罪不断增加,涉及范围较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青少年缺少这方面的认知,极易被网络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为了有效阻止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应加强社区网络管理的力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网络知识宣传力度,提升青少年对网络犯罪认识;二是健全完善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法院为中心,建立一个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平台,让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到宣传当中,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例如,政府应专门建立为青少年开放的网吧,只对青少年开放,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提升和教育青少年为主,以此分流一部分网络痴迷者。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进来,家长适时与其进行沟通分析网吧的利与弊,以帮助他们健康上网。

(二)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依靠法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关键。例如,包头市政府结合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同时配合各个地方司法部门协调青少年法庭工作,在提倡“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同时,适当加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地方执法部门应加快完善《保护法》《预防法》有关规章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并将其落实到位。修订《监狱法》,增加与青少年犯罪使用社区矫正的条例;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护青少年的条款,明确处罚原则,对使用的刑法种类进行详细规定,对缓刑、减刑与假释条件酌情放宽。同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和《未成年人刑法》;最后,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根据情况制定《青少年社区矫正法》与《青少年刑法》,以此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界定。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主体

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少专业矫正人才的情况,须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处理。因此,要想促进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趋于职业化和专业化,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矫正工作人员职业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系列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有关的制度,以此促进矫正工作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二是职业统一评价标准的建设。设计与职业工作有关的评价标准,以此统一衡量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资历,不仅可以确保人员流动的有序性,还可以为工作者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证,进而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三是制定适宜的薪酬激励制度。在设计行业薪酬方面,应根据学历、岗位、业绩、资历和资格等进行制定。对于业绩突出和能力卓著的工作者,可以适当地表扬、奖励,甚至给予晋升的资格,以此留住高素质人才。四是加强专业化培训的力度。定期对工作者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水平。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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