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共11篇)
1.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一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是**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二条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见附件),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试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六条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七条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检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经检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供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备、材料进场时间——→监理方、施工方及建设方现场验收——→监理方审查出厂证明、质保单等证明资料并鉴证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在监理方鉴证下取样送检——→符合资质规定的单位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单经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后分别存档。
2.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二
很多中国制造的商品,在国外市场相当便宜,但中国的消费者却享受不到这样的价格,这是为什么?央视财经频道记者调查发现,物流成本以及“最后一公里”,即卖场的各种租金、进场费过高等中国式的“商业怪胎”是造成物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进场费一方面不断侵占生产商的合理利润,另一方面又大肆盘剥消费者的腰包。因此,多年存在的进场费问题,时下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一包锅巴3元,超市赚走1.2元
超市除了“前台毛利”,还有通过进场费、返点等各种方式从供货商的手中赚取的“后台毛利”。
一袋锅巴,在超市售价3元,经销商告诉笔者,这袋锅巴的出厂价只有1.2元,经销商运输经销拿走了0.6元,超市赚走剩下的1.2元。那么超市凭什么赚那么多钱?
李先生是北京一家经销公司的经理,他给超市供货已有十年。他说:“我进货的价格是1.2元(一袋),我给某超市的价格是2.55元,某超市大概要卖到3块钱。”
提供给超市的价格比出厂价贵了两倍多,李先生解释,表面上看来,超市以2.55元买进锅巴,以3元零售价卖出,似乎只赚了0.45元,但其实,这只是超市的“前台毛利”,还有一部分被称为“后台毛利”的利润,就是超市通过进场费、返点等各种方式从供货商的手中赚钱。
李先生说:“我到结算的时候根据合同的费用再给超市30%倒扣的费用,那2.55元×30%,再剩下的就是结算价格1.8元。1.8元到3元之间的都是超市赚取的利润。”
李先生介绍,各个超市收取的进场费名目繁多,包括开户费、节庆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新品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堆头费、信息共享费、促销员管理费、咨询费、促销服务费等十几种,由于卖场收的各种费用太高,从2010年开始,他已经停止与某超市合作。在2009年的合同中,超市不仅规定了百分之十二的扣点,还给他们企业规定了260万销售任务。
“但是你要做不到260万,你也要交260万乘以12个点,大概30多万块钱。”李先生说。
王胜是另外一家经销公司的经理,他给超市供货也有十年了。王胜说,跟超市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因收费太高,从2007年开始,他就退出了家乐福,“2005年合作时候返佣是16%,我们还是有钱挣的,但是做了两年后,涨到17.5%。”家乐福的合同返点数几乎每年都要涨两个点。
“两年多时间,一共销售三百万,给它交的费用有90多万,差不多100万,费用占到销售收入30%多,我们的毛利只有30%多。那就是赔钱,所以我们就没法做了。”王胜说。
进场费:谁产下的中国式“商业怪胎”?
由于进场费的原因,许多中国制造的产品虽然漂洋过海,但它们在国外超市的售价,其实比在中国超市的售价还要便宜。最近十几年来,在中国大行其道的进场费,已经成为侵占厂家利润和盘剥消费者腰包的一个吸金黑洞。那么这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究竟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为什么这种在国外无法扩张的模式,却能在中国野蛮生长呢?
上世纪90年代,家乐福开始进入中国,也带来了一套它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模式,通过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占压货款的方式,赚取后台利润,实现了低成本的快速扩张。这种低成本扩张战略当中,核心就是收取各种入场费。
而这种收取进场费,拖延账期的低成本扩张方式,很快得到了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的效彷,进场费这种零售模式成了中国商业的主流。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说:“中国零售企业要实现快速扩张,必须找到一个方法,像进场费、延迟付帐模式的出现,比如60天的账期,使大家广泛采取了家乐福这种方式,可以说进场费跟家乐福有很大的关系。”
这种省钱、省力,又无需承担风险的经营方式,很受国内零售业的推崇。当时还有业内人士提出,学习这种盈利模式,是与国际接轨。很多学者零售商都认为,既然国际公司采用,这种做法肯定跟国际接轨,所以在国际接轨这样一种理论推动下,这种方式迅速地在零售商当中固定了下来。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绝大多数零售企业,都已经采用这种成本低、低风险的经营方式,依赖着自己的渠道优势,从供货商手中收取进场的各种费用,赚取利润,占有现金流。
裴亮说:“我们本土的零售企业基本上属于坐商,坐在家门口等大量的供应商来谈判,这是目前国内零售商一个通行的做法。”
长江商学院副院长滕斌圣说:“当我可以舒舒服服开一个店,搭一个台子,你们来唱戏,还收取你们的进场费,然后就不会亏钱,我想谁都会这么做。”
但是,由于被零售企业占据了资金,又要交纳昂贵的进场费,供应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由此爆发的零供矛盾近年来也愈演愈烈。专家分析,有实力的大品牌企业还可以站出来与零售商抗衡,但是国内大多数供货商都是中小企业,在强势的卖场面前,只能忍气吞声,直到无法承担为止。
对超市场收取进场费,国家并非没有规范。事实上,2006年10月,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等等。但是五年多过去了,卖场的各种收费却是有增无减。对于卖场违反这些细则的行为,查处的成本很高,而处罚的金额又很小,对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只有三万元。几乎所有的卖场都只是把收费的名目改了,把明处的费用放到暗处收,继续让进场费大行其道。
业内相关人士介绍说:“第一手是正规的有一个格式化合同,你拿到桌面上签,比方商务部去查,这个合同都是特别正规的,但是后面加着一个合同补充文件在里面,这个后面跟你签的是条条框框的东西,该收你的费用,你该交的哪些名目都写的清清楚楚。但是到最后给你开发票的时候,扣款的明细就两个字,促销。”
在日本零售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大幅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情况。那么,日本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呢?
1954年,针对大型百货店,日本制订了《百货店业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
1991年,随着大卖场的出现,大规模滥用优势问题几乎扩展到所有业态。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1954年的法律提出了一个解释,并公布了一个《流通及交易习惯指导方针》。从法律上把五种现象规定为大型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993年以后,日本引发了大规模价格战,由于零售商大幅促销、打价格战,前台利润薄了,零售商开始频繁地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而收取费用的直接后果就是供应商又要继续加高价格,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经过多年的讨论,日本的相关部门废除了1954年和1991年的法律,在2005年重新制定了《关于确保零售业公平采购交易—限制大规模零售业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对大规模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做出了非常清楚的界定,把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由过去的五种扩大到十几种,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仲裁,进行严厉处罚。
进场费是一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急需引导中国的商业流通往正常轨道上发展。换句话说,收取进场费的做法不仅推高了物价,也造成企业自身效率和收益低下,是一个高成本、低效率的经营模式。虽然现在以进场费为主的商业模式仍然有着一些盈利空间。但是从长远来看,显然不符合零售业正常的发展方向。
一个高效的零售供应链将给消费者创造很多的福利,在引领一个国家流通环境升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进场费的存在如同温水煮青蛙,让很多零售企业失去了提升供应链价值,研判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和动力,增加了交易成本,助推了物价,让整个社会在为之买单。
谁来遏止“怪胎”长成“毒瘤”?
由于没有权威的调查统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进场费这种商业模式究竟在大多程度上侵蚀了中国经济,又在多大程度上推高了全社会的物价基础。但过高的进场费并非是唯一的推高零售物价的罪魁祸首。因为零售企业即使不收取进场费,也会把自己的店铺租金成本打入商品价格,以提高差价的方式确保自己盈利。唯一的区别在于,进场费是供货商自己提前把租金(进场费)计入供货商品价格内,如果不收取租金,零售商最终也会将租金计入商品价格,最终的零售价格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这种收费模式相当于超市作为渠道商提前把销售风险转嫁,而成本则由供货商和消费者分摊,归根结底是消费者埋单。
可以看出,进场费模式其实就是一种稳赚不赔的商业地产模式,零售商以进场费取代租金,而国外商业企业则主要是以商品差价获利。进场费是一种滥用渠道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这种对于渠道垄断优势的滥用在中国成为一种获取暴利的颇受欢迎的商业模式,比如通讯行业。这是因为,中国主要的商业渠道或准入限制大部分掌握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手中,而且他们的作为空间较大。
由于生产能力远远大于消费能力,且中国产品几乎没有太多强势品牌以增加与商家的博弈能力。因此,如果厂商不缴纳各种费用,超市或商场可以不卖你的商品,或者故意让你的商品卖不出去,并且可能拖欠你的货款。所以,大部分供货商都被迫缴费,并将成本转移给消费者,这是一种不对等地位博弈的结果。
但是,在商业监管不力的市场环境中,大型超市设置的进场费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把那些没有竞争力的质量较差的商品排除在外。而且,缴纳进场费后,为了确保商品持续性销售,供应商一般会重视并保证商品质量,以防止损失进场费。与此同时,超市一般将商品分为三种:一种是少部分商品以促销名义赔本赚人气,这种经常性的促销活动对中低收入者而言非常有利;一种是不收取进场费的著名品牌;大部分是要向超市缴纳进场费的商品。随着制造业成本不断增加,这种模式可能不断挤压供货商的利润,而超市为了留住更多消费者会选择便宜商品,这可能诱发一些供货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牺牲质量。
笔者认为,利用垄断优势滥收费并不合理,既然政府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就应该加以规范,比如应该收取哪些费用,收取多少,而不能任由零售商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收费。其次,进场费模式表明中国商业企业管理较为粗放,很难以商品价差获利,转而通过收取租金这一原始方法做稳赚不赔的生意,长期下去会让中国商业失去丧失竞争力。因此,商业企业应该推进商品价格管理与供应链优化以提高盈利水平。
3.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三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确保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规范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制度,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用到工程上,制定此制度:
一、材料供货验收:
1、甲供材料:
(1)甲供材料签订供货合同前,采购部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材料技术要求及规格型号会同监理单位、预算部及工程部现场工地负责人进行质量确认,书面填写《甲控材料(设备)进场前样品品牌、质量确认单》,合格后依据样品进行《封样标签》、《封样清单》的填写。样品一式三份分别存放于公司、现场工程部及监理单位。
(2)甲供材料签订供货合同后,采购部书面填写《甲供材料(设备)合同及技术要求交底单》通知现场工程部、监理及施工方到货的名称、数量、质量、品牌等基础资料。
(3)甲供材料进场后,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甲方采购部及工程部现场工地负责人在工地直接根据合同要求和样品进行验货、收货。验货要认真审查出厂证明、质保单等证明资料并鉴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指定品牌,要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等,按核对的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交接签收,并认真填写《甲供甲控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表》,此验收表由监理单位跟踪填写并统一编号汇总,上报建设方,作为供货单位付款的依据。收
货时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建材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材,不得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通知退货。对出现的问题,采购部组织协调处理,公司可根据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处罚。
2、甲控材料:
(1)大宗的甲控材料,依据施工单位与现场工程负责人共同确认的《楼盘甲供(单项分包)及甲控材料计划时间节点安排》,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品牌及价格,并对样品进行封存(样品封存程序同甲供材料),下发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2)大宗甲控材料,由施工单位进场前一天书面填写《材料进场时间申请表》,上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3)大宗甲控材料验收程序同甲供材料。
3、单项分包项目牵扯材料部分的封样及验收,均执行甲供甲控材料验收流程。
4、小宗的甲控材料(含地材)及零星材料
二、验收时间要求:验收须安排在材料进场时当日进行,若因夜间进场的材料,须在第二天上班由施工单位及时组织采购部、工程部、监理单位的相关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绝对杜绝施工单位在未经三方验收的情况下,将未验收的材料擅自用到工程上去,一经发现,监理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勒令停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材料验收批次要求:对于大宗甲供甲控材料(设备)需
要分批进场时,第一批次验收严格执行材料供货验收条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甲方采购部现场负责人及工程部现场工地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接收货物。其他批次由监理单位跟踪验收,并通知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建设方现场负责人有权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已进材料进行抽检。(钢材、塑钢、保温材料除外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甲方采购部现场负责人及工程部现场工地负责人逐批次跟踪验收)。
四、送样检测:甲供甲控材料(设备)批量送到施工现场后,施工方2天以内必须送样检测(或督促检测),送检样品由公司工程部工地负责人、监理、施工方及供应商在现场随机抽取,由监理单位监督送达实验室,并由监理单位进行对该样品检测封签的时间统计,检测结果经监理签证后分送监理、甲方存档,作为甲供材料供货商的拨款依据。对于试验不合格(或复试试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条件全部拆除,并对该次进场的材料全部退场处理。由此造成的工期及其他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四
3.2.11.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合格证号,产品必须经过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合格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同规格、同型号应各备一张。各厂家产品应有两部认可证书的复印件。进口的电工产品必须附由国家商检局的质量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可代替产品合格证)
2.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塑料(台)板应具有足够强度,应平整、无弯翘变形现象。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2)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 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悬合长度不小于8mm,软塑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4)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仍能正常使用。4.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面板等塑料绝缘材料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说明: 3.2.11.合格证查验和外观检查如前所述,不再作其他说明(以下各条同)。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eqv IEC335-1中第29章爬电距离、电器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的表21规定,工作电压大于20-400V不同极性带电部件之间2-4mm,考虑到所述电器为有防止污染物沉积保护的,故取3mm;其绝缘电阻按Ⅱ类器具加以考虑,绝缘电阻值为5MΩ;关于螺钉母旋合的要求和试验,该标准第28章1款有规定。阻燃性能试验,现场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3.2.12.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批查验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包装完好,抽检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松卷。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线芯直径误差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常用的BV型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表3.2.12的规定;
4.对电线、电缆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说明:3.2.12.《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5023.1idt IEC227-1中前言指出“本标准使用的产品均是我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强制认证的产品”,所以按此标准生产的产品均应有安全认证的标志。施行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合格证上或提供的文件上有合格证编号。
按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idt IEC227-1-7生产的电缆(电线),其适用范围是交流标称电压不超过450V/750V的动力装置。与旧标准相比,对施工安装而言,要掌握的是①U0/U的定义基本不变,仅作了文字上的调整;②没有了300/500V这个电压等级;③铝芯绝缘电线的制造标准未列入国家标准;④型号规格的命名有了较大的变化。
通常在进场验收时,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电线的线芯直径比较关注,数据与国际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仅从电线、电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绝缘性能一定能满足要求。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份有关,在进场验收时无法判定的,要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3.2.13.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批查验合格证;
2.外观检查: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出厂的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对绝缘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说明:3.2.13 电气安装用导管也是建筑电气工程中作用的大宗材料,按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通用要求》GB/T13381.1和特殊要求等标准,进行现场验收;这些标准与IEC标准是基本一致的。
3.2.14.型钢和电焊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批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外观检查:型钢表面无严重锈蚀,无过度扭曲、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完整,拆包抽检,焊条尾部无锈斑。说明:3.2.14 严重锈蚀是指型钢因防护不妥,表面产生鳞片状的氧化物;过度扭曲或弯折变形是指在施工现场用普通手工工具无法以人力矫正的变形。电焊条是弧焊条,如保管存放不妥,会引起受潮、所附焊药变质,通常判断的方法是焊条尾部裸露的钢材是否生锈,这种锈斑形成连续的条或块,表示焊条已经无法在工程上使用。
3.2.15.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批查验合格证或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2.外观检查:镀锌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齐全,无砂眼;
3.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说明:3.2.15 镀锌制品通常有两种供应方法,一种是进入现场是已镀好锌的成品或半成品,只要查验合格证即可;另一种是进货为未镀锌的钢材,经加工后,出场委托进行热浸镀锌质量证明书。
5.谈建筑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 篇五
1 钢材进场验收
1.1 检查进场钢材的铭牌
根据产品质量法,任何产品都应有明确的标示,写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及产品其他信息。质量员、监理员应当对铭牌标示的规格、等级、批号、重量、生产日期等内容与材质证明书上对应的内容核对,若有矛盾之处,该批钢材不应进入施工现场。特别是螺纹钢,其材料上标有明确的厂家代号、级别、规格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与铭牌、材质证明书上的内容相符。同时还应对其外观质量(如有误裂纹、锈蚀及直径)等内容进行检查,进口的钢材还应检测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在对材料的基本信息和外观质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卸货,这样就避免因卸货后其不符合要求重新吊装退货的麻烦和经济等损失。
1.2 见证复试
目前我国对钢材的进场验收实行二次报验制度,即进场报验和见证复试报验。进场报验通过后及时见证复试,当复检结果是合格的可再次向监理等单位进行报验后方可使用。1)若复检部分指标不合格的且符合加倍检验条件的可以见证加倍复检,若加倍复检合格的报请监理后可以使用。若加倍复检该指标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其见证下退场。2)若复检结果一次性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报请监理在相关单位和人员见证下退场。
2 混凝土进场验收
混凝土目前在我国大多地区实行集中搅拌或预拌商品混凝土制度。可以说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相对有了一定的保障,但也不容乐观。
2.1 对搅拌站的考察
在预订混凝土前应组织监理、建设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资质、生产能力、生产水平、相关设备的鉴定认证、材料的使用管理、复检情况、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质保体系等情况做详细的考察。
2.2 混凝土拌合物的材质证明的检查
混凝土拌合物进场后应检查供货运输票据(交货单),核对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混凝土强度等级、出料时间及到场时间等内容,并检查该批混凝土的材质证明书(碱集料评估报告)、配合比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复试报告等是否满足订货或设计要求。
2.3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检查
第一车到场的混凝土必须及时抽查坍落度,其坍落度应符合设计及订货要求。所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的,对该车混凝土进行二次测试,若二次测试坍落度仍不合格的,该车(该批次)混凝土不能用于工程上。其后进场的混凝土应加大比例抽检其坍落度。若坍落度检测值比较稳定,应按比例(或施工方案)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抽查。进场的混凝土拌合物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骨料级配不符合设计或使用要求等现象。不同车次运输的混凝土色泽应当一致。
2.4 混凝土外加剂及水泥最低含量的检查
冬季施工的混凝土,还应当对配比中的外加剂进行考察,以及冬施混凝土中水泥最低含量应当符合冬施技术规程的要求。混凝土进场时还应当对混凝土的出罐温度进行检查,能否满足订货或冬施等要求。
3 水泥的进场验收
水泥作为一种胶凝材料,被广泛的运用于建筑工程中,加强对水泥的进场验收和使用过程控制至关重要。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1]。在非素混凝土结构当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2)见证检验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或20袋中取等量样品拌和均匀,重量不少于12 kg,分成两等份存储到防潮容器中,一份送验,一份密封保存备复验用。
4 电线、电缆等材料的进场验收
电线、电缆、导管等材料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功能性材料。不合格的电器材料使用寿命短且易造成电气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1)进场的电气材料应按批检查其合格证(标有生产许可证号),安全认证标志、质量检测证明文件等。外包装完好,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等。2)在包装及相关检查合格后,应对导线截面积、电阻值进行见证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对PVC电线管主要检查其壁厚、韧性和阻燃性能;如果是钢管应主要检查内壁是否有毛刺,且镀锌层是否完好。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当见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5 结语
建设工程是由不同品种、性能的建筑材料经一定的工艺、工序组合出来的产品。为此,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严把建筑材料的进场检验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摘要:针对钢材、混凝土、水泥、电线电缆等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进行了介绍,分别阐述了每种材料验收时的检查内容及验收标准,以期指导相关责任单位严把材料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复试
参考文献
[1]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6.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六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
工程名称:
编号:A3.3 —
致:(监理单位)
兹报验:
□
1材料进场使用。
□
2构配件进场使用。
□ 3工程设备进场使用/开箱检查。
□ 4
名称:
采购单位:
拟用部位:
附件(共 页):
□
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等)、样品。
□
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
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
其它有关文件。
本次报验内容系第次报验,本项目经理部已完成自检工作且资料完整,并呈报相应资料。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承包单位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监理审查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提前提出本报验单,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应在复试合格后签批。
2、大型设备开箱检查设计单位代表应参加。
7.材料进场管理制度 篇七
1、对进场材料的外观、包装、规格、尺寸、数量等进行检查,现场材料验收要认真核对,包括送料签认单、产品质量说明书、实验报告、备案证明等。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实物的一致性。当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复印件应当由提供单位盖章 ②由经手人签字 ③注明复印日期。
2、数量验收,应采取计量方法进行验收。需要过磅的应检斤计两;需要检尺量方的,应检尺计量;需要点数的,应计数。需要抽检的应按比例抽检,以实际检验的数量为实收数,做到验收准确及时。
3、当有复验规定时,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严禁场外抽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复验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确定,按规定需要见证的,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及时到场见证,见证率为100%。
4、未经验收的材料或设备一律不得提前卸车、使用或安装,如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材料设备所造成的后果一切由使用单位承担。
5、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现场工程师、监理人员必须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进行跟踪检查,防止未经报验或不合格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造成质量隐患。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反馈,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点收入库手续。
8.机械设备进场管理制度 篇八
首先, 让我们来看一下“进场费”的背景。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进场费”是一种舶来品,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来已久。在20世纪初的零售业兼并浪潮中“进场费”就成为一种成熟的运作模式而被大多数零售商所采用。到20世纪中期“沃尔玛”“家乐福”这些零售巨头的崛起更是使“进场费”的收取成为了一种惯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零售业的进入, 收取“进场费”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零售业尤其是超市的一种常规经营模式。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零售业市场秩序的先天性混乱, “进场费”成了供应商的沉重负担。在征税的规定出台之前, 国税总局曾对长三角地区的零售业“进场费”问题作过调研。结果显示, 超市的进场费率普遍在商品零售价格的10%~12%。而根据我国消费品供应商协会的调查报告:我国的消费品供应商的利润率也只是在15%左右。这就造成了供应商与零售商争端层出不穷。如前些年的家乐福炒货事件、“普尔马斯特”事件。都对供销双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关部门曾在2006年出台过一份文件遏止进场费, 但是收效甚微。此后五年始终没有见到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的措施出台。日本为打击进场费, 措施法规系统严密, 彻底改善了本国的商业环境。日本值得我们学习的不仅仅是他们的措施和办法, 更有他们政府部门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展现出来的决心和毅力。本文认为政府应在市场调节失控时加强介入, 有效弥补市场的不足。
一、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管制要求
(一) 零售商和供应商合作则两利对抗则两伤
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 零售商和供应商可以看作是两大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 通常指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同类利益群体, 这一群体可以是有组织的也可以是自发形成的) 。在这两大集团的经济交往中, 供应商处于上游而零售商处于下游。在市场日益以买方为导向的前提下, 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也表现在更熟悉市场的零售商对远离市场的供应商的控制方面。而出于对生产利润的追逐本性, 生产资本同商业资本的经济交往中也试图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就形成了利益集团双方的对抗。国外的一个经济研究机构曾经作了一个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博弈模型:
如图, 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的模型。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均采取合作态度时, 由于供应商良好的质量保证和及时的货品供应能使零售商获得完善的供应保障, 可以树立起更好的零售品牌。而零售商及时的回款, 最大限度地互享客户信息使供应商可以对市场需要进行更快的了解从而改进商品, 同时良好的回款率也为供应商扩大再生产和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合作的结果是两者分享了从生产到销售的巨大利润。两者只有其中一方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时, 零售商与供应商无法有效的相互沟通, 而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对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压力。不合作者获得了大部分利润而合作者只能分得小部分。使得合作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丧失了获得平等利润的机会。也使得两者的总利润小于双方合作时。而我们同时也知道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事实上结果往往最后也是最差的一种。双方都采取不合作使得供应商尽可能的降低供货质量以降低生产成本。导致零售商则尽可能多的收取中间费用和拖欠货款。这反过来又造成了生产供应商的生产难以为继, 拖垮、拖死了上游的生产商。
(二) 作为利益集团的零售商集团与供应商集团无法达成帕累托最优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了供应商与零售商合则两利、斗则两败, 那么两者之间会不会由此而走向合作呢?根据奥尔森 (1995) 的“集团模式理论”, 我们认为, 作为个体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在重复博弈的前提下会采取合作的。而作为两大利益集团则无法达成合作的共识。因为, 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内人数很少, 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 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 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身利益的, 而且作为一个集团, 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 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之所以这样, 奥尔森认为是因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 意味着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作出的贡献或牺牲, 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集团的规模大小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说作为两大集团的零售商和供应商无法在自己的努力下达成合作。而此时在支出与收益的相互比较中均有更好的选择, 所以无法达成帕累托最优。
二、政府对零售领域的管制供给
(一) 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依据
在财政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论述中, 市场自发的调节其缺陷之一就是公共物品无人提供。零售业中供应商集团与零售商集团之间之所以无法达成合作是由于各集团内部的公共物品无人提供。也就是没有个体会为集体的利益而多付出组织、谈判、妥协的费用和单方面合作所冒的风险。而把这一过程延伸为两大集团之间的合作, 那么这一公共物品也需要有人来提供。这时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必须提供这一公共物品。作为市场调节的有力补充, 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前提下, 政府这一公共管理机构,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改善这一对立的现状:一是通过组织化手段, 加强零售商集团和供应商集团内部的联系,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甚至管理机关来帮助其实现合作;二是订立完善的制度, 规范其行为, 使单个个体的市场化行为与整体集团的趋利行为相一致, 使双方在制度的约束下走向合作。而制度经济学中则认为制度对经济的初始规范化作用, 是实现经济良好互动的前提。我们的改革一向是把政府作为一个管制部门, 把其从具体经济事务中分离出来, 该行为却弱化了政府的行政权力调控对市场经济的调节。所以, 我们在此更需要强调政府作为管理者的管制供给。
(二) 政府权力来源于民众具有进行管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义务和权利
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的管制权来源于立法机构的授权, 立法机构制订内容宽泛的有关政府管制的法律, 并在法律中将较为细致的规章制订权授予行政机构, 或者通过专门的授权法案, 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制机构对某一经济领域进行政府管制。经此途径, 行政机构的具体管制行为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支持, 因为立法机构是由民众选举的代表组成。而在零售商集团与供应商集团的对抗过程中, 每一单个的参与者都作为平等民众而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权力。在面对作为民众的零售商与供应商,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共契约就不得不对公众的社会需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 在零售商与供应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 政府的行政介入就成为一种必需的调节行为。政府也就以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身份介入到零售领域的经济运作中。
(三) 政府拥有行政权, 可以良好实现管制
根据民约论的原则, 政府是由民众互相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具有行为约束能力和公信力的权力机构。在民众的契约订立之后, 政府就已成为了来源于民众但高于民众的管理者。而此管理者即拥有行政与法律的相关权力。虽然在现在的制度下立法权由民众组成的立法机构而组成, 但在具体的经济规范制订中非专业的立法者只能让位于专业的执法者。这就使政府拥有了行政权和部分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在零售商与供应商两大利益集团的对立中, 无论是单一的参与者还是整个产业集团都必须服从于行政权力, 在行政权力的保障下政府的政策可以顺畅的贯彻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两方面, 通过法规和政策来达成两方面的合作, 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在零售领域, 众多的参与者使得市场秩序始终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而由于竞争者的众多和自发组织的困难, 市场又无法有效地完成利益集团的组合。所以就要求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建立相应的法规, 对零售领域进行介入, 利用行政权力来约束引导零售商与供应商两大集团走向合作, 促成更大利润的合理分配。
三、管制预期效果
(一) 管制会促使被管制者之间互动从而实现纳什均衡
在正式的经济模型中, 零售商和供应商是在多种情况下进行价格博弈来达成利益均衡。在我们这里被管制者就是指零售商和供应商两大集团。作为被管制者, 可以是单个的垄断企业或企业集团, 也可以是一个产业或产业集团。
施蒂格勒认为, 一个产业的诸厂商, 或一个利益集团的诸成员, 会从效用最大化目标出发, 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来选择自己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环境。如, 他们可以选择放任自流, 或选择组织协会或类似团体, 或选择寻求政府管制。但各种选择会得到不同的收益, 支付不同的代价。如果放任自流则收益最低, 因为我们已证明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自发性行动是导致收益最低的对抗。而如果组织协会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与约束, 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但各厂商或者各成员必须为这类组织的发起和顺利运行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 构建这种经营环境会发生成本。如果要求政府保护 (或促成合作) , 也能由政府的管制而获得较高的报酬, 但政府管制并不是免费提供的, 政府管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支付“价格”。该产业或该利益集团在进行了上述各种选择的成本收益比较后, 必然选择净利润最大者。当然, 如果他们得到了政府保护, 必有损其他有关集团的利益。后者也面临类似选择, 或听之任之或也要求政府保护。他们也按照同样的原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各集团的情况不同 (比如不同产业的厂商数目、供求条件的不同) , 成本、收益就不同, 从而选择的结果也不同。所以在整个经济中, 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政府的保护, 但另一些集团则不要求或未能得到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保护多些, 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进场费”征税事件中就有不少供应商认为, 征税就是承认“进场费”的合法地位, 也就是一种政府偏袒零售商的行为。
而在这一现实之上, 供应商面对两种选择:在政治上获取平等即政治寻租, 和同零售商达成共识。企业间的合作博弈也就是为了达到各自的寻租目标, 在寻租过程中互相沟通、互相谅解和互相妥协, 最终达到目标一致的博弈方式。合作博弈的基础在于企业之间认识到对抗给企业双方都会带来损失, 合作能给双方带来利益的均等化, 这种均等的利益彼此都能够接受。而认识到这一点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介入力度。并且在双方采取合作时政府必须以管制力降低合作的风险, 即保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良好的合作方则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 管制会通过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 改善管制效果, 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管制机构的结构、管制者对管制权的争夺, 以及管制行为所受到的法律约束, 在供给层面上影响着管制制度;被管制者之间进入市场、瓜分租金的博弈, 又在需求层面上影响着管制制度。而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 则直接影响着管制制度的均衡。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表现在, 一方面, 被管制者以各种方式极力影响管制者, 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管制制度, 合谋和寻租是常用的手段。另一方面, 在被管制者寻租的过程中, 管制者也并非只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 它会以它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创租和抽租。
1. 寻租与合谋。
寻租是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联系在一起的。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 哪里就有租金。只要政府有授予租金和其他特殊优惠的权力, 厂商和个人就会发现, 从事寻租活动是合算的。各种利益集团都会对政府管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 一些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者制订的带有一定偏向性的政策不满。则通过游说来改变政府的决策。
而在没有实现政企分开的情况下, 合谋最突出表现就是管制政策明显偏向直属企业。一般来讲, 如果合谋可以给双方带来比较大的收益, 或者这样做的成本很低, 并且政府尚未建立起能够有效防止合谋发生的制度时, 发生合谋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目前情况来讲, 这些有利于形成合谋的因素大都客观存在。所以为了避免合谋, 就需要给策划者提供适当的激励, 使之发挥应有的信息中介作用。
2. 公共权力的寻租。
在前面所讨论的管制模型和寻租模型中, 政府的作用都是被动的, 政府在利益集团的游说下, 按照利益集团的偏好进行立法和制订相关政策, 政治家掌握管制的供给, 对私人的租金需求作出反应, 但政府自身没有对租金的需求。
而在以政府作为统一实体来代表管制者时, 我们可以不去讨论政治家个人的资金需求。因为后者是行政管理学范畴的问题, 从理论上是可以用法律来减少至可以忽略的。那么, 我们认为公共权力即政府, 其寻租行为是建立在实现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政府的运作费用来源于全社会的税收, 而开篇我们所提到的“进场费”收税则是一种利用向部分企业征税来减少全社会税负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政府的一种寻租。在调解零售领域中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两大集团的斗争中, 政府人为地创造稀缺资源来收取租金。而这部分租金可以用来改善对于该领域公共物品的提供状况。这就在管制过程中实现了互动的需求均衡, 从而更好地调整该领域的经济运行状况, 实现利润的最优化组合。
摘要:进场费一方面不断侵占生产商的合理利润, 另一方面又大肆盘剥消费者的腰包, 它的危害已不容忽视。文章认为政府应在市场调节失控时加强介入, 有效弥补市场的不足。
9.原材料进场管理制度 篇九
为加强建筑工地进场原材料的管理,强化质量监控,完善材料使用的行为规范,确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工地使用原材料:如钢筋、水泥、石子、砂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除具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外还必须抽样送检测中心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2、抽样时必须三方(建设方、监理方、施工队人员)同时进行取样、送样进行检测。
3、上述规定必须复验的原材料而未进行复验即使用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停施工,待复验合格后方可复工。
4、材料必须经检验、复验后才准使用,如在实际施工以次冲好、或者随意使用其它型号、规格的材料,一经发现除责令必须更换为原样品相同的原材料、半成品外,处以施工单位该分部分次造价的10%~20%罚款。
5、对于发现不合格材料、半成品、设备造成工程缺陷、事故的,处坚决返工重做外,处以施工单位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材料进场报验程序
承包商
10.车辆进场管理规定 篇十
车辆进场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HTBT/ER7.5-0 修订版本:A 修订码:1.00 生效日期: 页码:1/1
1目的为保护环境,从本公司做起并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增加环境意识,特制定本文件。2适用范围
对进入本公司场地车辆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保安人员负责对进入公司办公楼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
3.2行政部负责对进出汽车施加影响,进行环境意识培训,监督本文件的实施。
4内容
4.1公司设置标识告知外来车辆驾驶员,本公司是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车辆应持有尾气排放合格证。
4.2公司保安人员指导进入公司区域的各种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按照指定地点停车,车辆应及时熄火。
4.3行政部对本公司驾驶员进行环境意识培训或向其传递公司环境方针及环境要求。
11.进场材料管理办法 篇十一
进场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凡属S306解放路桥至沫河口段一级公路改造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及其引用的标准并满足有关要求,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试验规程进行材料性能试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第三条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用各种材料资金充足,避免发生因资金短缺,材料不能足量进场而影响工程进度,如有发生,建设单位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材料供应,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包人每批材料进场,须按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真实的试验报告、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由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五条 对已进场的各种材料,施工、监理单位须按规范规定的频率和标准,进行自检和抽检试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本项目。施工单位进场的砂、石、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必须与做配合比时所用材料一致。
第二章 市场准入材料 第六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用于本项目的关键材料,建设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准入制材料范围为:钢材、水泥、钢绞线、桥梁橡胶支座、锚夹具、伸缩缝、外加剂、圆管涵、雨污水管、沥青。
第八条 准入制材料由承包人申报厂家,每种材料申报的生产厂家不少于三家,由建设单位经过考察后确定本工程准入材料的生产厂家,建设单位批复的每种材料的生产厂家一般不少于三家,承包人只能在建设单位批复的供货单位中选择该种材料的供应厂家,其中水泥厂家的选择每个标段只能选择一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实行准入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监理对材料及商品构件合格性检测的责任。
第十条 如建设单位批准的准入生产企业发生产品质量下降、价格垄断、或数量和品种无法满足工程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需要和准入企业供应情况适时调整准入企业名单,承包人仍须在调整后的准入企业名单范围内进行选购。
第十一条 如因工程特殊施工要求,承包人可事先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临时采购急需的工程材料,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准入生产厂家(总厂)采购材料,如擅自使用准入生产厂家分厂或未列入准入名单范围内生产厂家的施工材料,建设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对已经使用的非准入材料,将按使用材料金额的2倍予以处罚,剩余材料停止使用并立即清除出场,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和影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承包人自购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本项目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除建设单位实行准入的以外,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自购材料进行详细额调查,编制采购计划,每种材料选定的厂家不得少于3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监理单位现场核查,并检测合格后,承包人才可与材料供应厂家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四章 材料接收和检验
第十五条 所有运至工地的材料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书和复印件,如无任何材料合格证书,承包人不得接收该批材料,待材料合格证书到达后,再办理有关材料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 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到货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保书等进行核实,填写《进货物资记录表》,所有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承包人必须妥善保管,并随时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进场材料承包人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自检和抽检的频率进行原材料试验,在试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能投入使用。材料供应商的出厂合格证明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材料的检验责任与工作。
第十八条 每批次水泥应按照不停品种、标号、批号等分批进行试验和鉴定,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机抽取试样送至监理试验室进行试验。罐装水泥必须按照相同的标号、品种、厂家入罐,不同罐装水泥不能混装,包装水泥必须鲜明,无破损、无受潮、无结块现象。水泥出厂检验报告单由材料供应商补送。
第十九条 每批次钢筋、钢绞线进场时材料员必须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鉴定和试验。外观检查要求无明显锈蚀、扭曲,钢筋、钢绞线的取样和试验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钢筋、钢绞线出厂检验报告单必须随货同行。
第二十条 沥青进场应按照不停的货源、标号分开存放,不同品种沥青不得混杂。沥青的取样和试验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沥青出厂检验报告单必须随货同行。
第二十一条 支座、伸缩缝等进场材料必须包装完整,按照不同品种和规格分开存放,材料员必须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货物品种和数量严格核对,禁止准入制规定之外任何厂家材料供应。支座试验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伸缩缝在对材料有疑问情况下可以截段试验,所有出厂检验报告单必须随货同行。
第二十二条 上述材料的进场后按照规范进行原材料试验,检验费用分别由承包人和监理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的试验负责,对于有质量争议的材料,最终送蚌埠市交通质量监督局鉴定,如检测结果不符合材料品质要求,同时监理工程师认为不能降低使用时,施工单位要无条件退回该批材料。在没有正式的鉴定结果之前任何质量可疑材料不能投入工程使用。
第五章 材料的保管、堆放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建立各种材料的提(收)货、验收、保管、出库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和账目,制备相关单证,做到材料管理有章可循,账目清晰明了,统计准确有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材料采购、保管情况,承包人须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所有材料的保管和堆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材料的归堆、隔离、标识、遮盖等工作。对于需要进行堆放场地硬化处理的,承包人需按相关要求进行场地硬化处理;需要进行搭棚存放的,要修建搭棚进行存放。材料员应定期检查材料的保管和堆放情况,对于不符合材料保管、堆放要求的,承包人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第一次使用堆放场地之前进行检查,对承包人的保管和堆放措施是否可行进行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保管和堆放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材料,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堆放水泥的仓库搭建应牢固,不漏水,地面必须作防水防潮处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应分别储备堆放,标示明确,不得混杂,不得受潮或混入杂物;袋装水泥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袋,最高不得超过12袋。在正常环境中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罐装水泥存放不超过1个月),若超过上述期限时,水泥标号即降低,应视为过期水泥,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水泥存放过期或受潮结块,应立即清理出现场,严禁使用。
第二十八条 钢筋堆放须选择仓库或料棚,临时需露天堆放要做好防锈、防雨、排水等措施并不得与酸、盐、油类等物堆放一起;沥青不能长时间存放并采取防水等措施,必要时要进行保温储存;钢绞线、支座、预应力锚具、伸缩缝的存放按照不同规格的材料分开堆放,并设臵标识牌,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进货日期、状态、使用部位等。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将合格材料与不合格材料分开堆放,并作明显的标识,标注合格、不合格、待检材料。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封存,并尽快将不合格材料运离现场。
第三十条 承包人应将化学危险品放臵于安全、阴凉、通风的位臵,远离火种,并作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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