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2024-11-05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通用9篇)

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

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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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

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

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

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

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五、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

六、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

七、设施维护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篇二

建设及经营协议书

甲方:平昌县城镇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学毅

住址: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南一巷24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为加快平昌县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营运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采取BOT模式,即建设、营运和移交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及运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江口镇三房村罐子山沟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埋填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成总投资约4400万元人民币,占地约140亩,总库

容约120万立方米,日处理15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并实行市场化营运管理。乙方将垃圾处理设计覆盖范围内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设计处理程序进行卫生埋填处理,做到约定范围内当日运进垃圾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当日处理完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协议书所称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覆盖范围指平昌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县城规划区及垃圾处理厂所在位置相邻的乡镇。

本协议所指生活垃圾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生产的固体废弃物。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报批的一系列文本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监督的依据,与本协议书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助乙方按程序申报到位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国债补助资金,国债资金作为政府投入,记入政府资本金,国债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县环卫所每日将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覆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运往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四)在经营期内,负责将政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支付给乙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日150吨计,每1吨生活垃圾5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计

算公式:150吨/日×50元/吨×当月实际天数,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在每月的28日,按月处理费总额的80%拨付给乙方,年终一次结清。付款方式:由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帐号拨付。

(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经营期内落实中央、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甲方为申报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所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双方审核认可后列入乙方该项目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平昌县垃圾处理厂建设期为2年(2009年—2010年),投资主体为乙方,县发改委监管国债资金的使用,县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国债资金,县建设局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甲方按国家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第四条

(五)款二项规定委派监督员依法对企业建设、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八)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的土地征用、居民搬迁、补偿协调工作。

(九)甲方在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使用年限满后,无偿收回该处理厂经营权及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土地使用权和所有资产。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在平昌依法注册具有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质的公司,开设垃圾处理厂专户,一次性注入800万元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专项资金,甲方留印监管。

(二)乙方专门经营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乙方经营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年限为13年(不含建设期限)

(四)乙方经营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期满后,若垃圾处理厂还可继续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取得继续经营本项目的权利,并与甲方续签协议书。

(五)乙方应依法办理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土地、林地征用、林木补偿、拆迁安置、建设等相关手续。

(六)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除向国家争取的该项目国债资金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筹解决,乙方独立承担该项目建设及营运风险。

(七)乙方必须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要求和国债资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程序,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八)乙方在该项目具有开工条件下,必须启动建设,并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上。然后,甲方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国债资金。

(九)乙方必须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工序对进场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乙方不得将生活垃圾运往其它地点倾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服务期满之日,乙方应将所征用土地、垃圾处理厂的所有资产无偿交回甲方。

(十一)乙方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不得停止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转。

(十二)乙方有享受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机构服务的权利,同时接受其监督。

四、其它约定

(一)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成后,为延长垃圾处理厂服务使用年限,乙方可采取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处理生活垃圾,同时享受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乙方无转让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权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书执行,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未按期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按项目总投资的10%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转让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经营权,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无偿收回所有资产,乙方并向甲方支付项目总投资10%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七、生效要件及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平昌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十份,双方各执二份,分送县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江口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履行地在平昌县。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3.供水协议书 篇三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城市供水管理运营和使用中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按我市城市供水有关规定向乙方供水,按水表计量向乙方收取水费,并对乙方供水设施提供有偿维修。

二、双方确认的水表是乙方用水和甲方、乙方收取水费的依据,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迁移、废除、开启等操作。乙方要求通水,应提前两日向甲方申请。乙方要求通水或者水表变更时,双方应共同按《乙方计量水表确认登录表》(见下表)上的内容对乙方水表进行确认。通水前,乙方水表发生的水量由甲方承担;通水后,乙方水表发生的水量由乙方承担。

三、水表产权属乙方所有,水表出现损坏、丢失、失准等问题由产权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四、甲乙双方对供水管线的管理维护责任以乙方水表前三通为界,自乙方水表前三通(包括三通)至乙方一侧的供水管线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五、乙方按照乙方核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依现行水价和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缴纳水费(每月1至15日交纳水费,每拖欠一天加收水费金0.5%的违约金)。乙方对水费有异议时,应于当月的22日前到甲方解决争议,逾期不交水费也不解决争议,甲方视乙方为故意欠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改变用水性质要及时向甲方申请,否则,甲方将按现行水价分类中价位最高的用水性质向乙方核收本期水费。

七、乙方终止用水或随房产交易转让甲方供水,要提前到甲方处办理清算水费和销户、过户等手续,否则,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出租该房屋,乙方负责协调、落实和督促租赁方向甲方缴纳水费事宜,租赁方拖欠水费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未尽事宜服从黄骅市城市供水有关规定。

4.纯净水供水协议 篇四

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

遵循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饮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供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提供的“”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若甲方提供的净水造成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健康伤害,甲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提供的“”以每桶元的价格供应给乙方。

4、付款方式:

5、乙方在饮水期间应保持空桶清洁、完好、避免损坏和丢失。如遇损坏或丢失按照市场价元壹只赔偿给甲方。

6、甲方提供立式饮水机台及满足需求的水桶数量只给乙方使用。供水期间,饮水机由甲方定期负责维修和保养。如供水协议到期,乙方不再和甲方续签供水协议,甲方将收回所提供给乙方的饮水机和水桶,如有损坏则按折旧后的市场价进行赔偿。

7、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8、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后生效。

甲方:乙方: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5.自来水供水协议书 篇五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需要使用甲方水源,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应做好各自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自来水供给乙方日常使用。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300元电费,每月25号前交给甲方委托代收人。乙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经甲方多次催交,乙方仍未支付电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所欠电费。

三、甲方保证乙方长期的正常用水。如遇抢修、停电等其他特殊情况,须提前通知乙方。

四、引水材料由乙方自己负责购买和安装,乙方应自觉爱护取设施、节约用水,不得私自接管道给他人使用。

五、在供水期间,甲乙方共同需承担供水井、压力罐、水泵等其他相关设备的维修费,甲乙方各承担维修费的50%。

六、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执行,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6.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篇六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用水单位(甲方)和供水单位: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结算规定,自年月日起,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水表。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甲方开户行的银行帐户中扣取水费、以及其他与水费相关的费用金额。

三、甲方有责任在其同城特约委托收示的帐户中保留足额的资金。

四、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单位名称,甲方开户行名称,甲方银行帐号,甲方联系电话,联系人。

2、甲方需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水费的水表户号。

3、甲方与甲方开户行签定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授权书》。

五、乙方在进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过程中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通过银行向甲方提供《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2、以正确的金额进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同时,提供水费帐单。

六、甲方如新增水表或变更户名、帐号、开户行,必须交变更的内容以书面 方式送达通知乙方、签定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七、甲方如欲禁止本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采用附加协议方式解决。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7.城市供水服务承诺 篇七

城市供水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出厂水质合格率达到99。对用户

反映的水质问题,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予以调查、处理。

二、管网末端服务压力不低于0.12兆帕,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7;计划停水于24小时前通过《济南日报

》、《齐鲁晚报》或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用户。

三、抄表收费做到按时准确,按备款通知时间上门收费,送水费单据到户,用户对用水计量、收费、故

障水表等业务提出查询,2日内予以答复。对于连续两个月拖欠水费的用水户,应提前24小时下达停水通知。

四、管网维修(贸易结算水表前公共供水的管线、井盖及消防栓等设施)及时,接到报警或投诉,抢修

人员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正常情况下小修不超过12小时,大修不超过24小时;管道维修施工现场设置红灯、路挡等安全标志,文明施工。

五、小白热线服务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工作人员对用户来电,铃响三次内接听,先致“您好”,然后

自报工号,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咨询服务要耐心细致,热情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用水申请,应在15个工作

日办理完毕(用户原因除外);装表通水应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用户来信一周内办结回复。

六、未按规定抄表收费,举报经查属实,一次性赔偿用户50元;管道抢修未在规定时间内(不具备作业

条件等客观原因除外)修复,举报经查属实,奖励第一名举报者100元。

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篇八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颁布时间】2006-12-2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3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篇九

一、供水管网漏损率的确定

建设部提供的资料表明,根据对408个城市的统计,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自来水)的管网漏损率平均达21.5%。

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了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根据我公司2003年底的统计资料(生产科提供):年供水量为735万吨,年售水量为540万吨,确定我公司的修正值为+2%,最终确定

我公司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4%。

二.影响管网漏损率的主要因素

1、旧城区管网管材落后、腐蚀老化、年久失修,旧城管网所用管材主要是灰口铸铁管、自应力混凝土管和镀锌钢管,漏失甚是严重。

灰铸铁管因其生产工艺本身的缺陷和问题,含碳量较高、金属基体组织和石墨形态不理想、管体截面不均匀、铁水易于吸取气体、管壁孔气难于消除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灰铸铁管脆性大、强度低,残余应力大,成为管道爆管和暗漏的主要隐患。

自应力混凝土管由于铺设年代久远,经过道路改、扩建多位于机动车道下面,路面移动荷载较多,且埋深较深,由于路面沉降,易造成管道断裂、接口脱落爆裂,由于路面干扰噪音较大,漏点不易检测。

我市DN100以下多数采用镀锌钢管,钢管埋设在地下,年久内外腐蚀严重,造成漏水。DN100以下虽然管径较小,但位于背街小巷与下水道混杂,跑冒滴漏不易检测,漏点个数位居第一,其漏水量不容忽视,特别是压力稍大时,可以说是整管到处都漏。

2、施工质量也是引起供水管网损漏的重要因素。

安装管理不严格,所用材料质量把关不严,沟槽基础和土方回填不合格,而导致的安装漏失严重。

1)、管道经过软土地基时。软土天然含水量大、可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当软地基压缩沉降、或管体上部受覆土、车辆荷载及土体侧向位移时,产生纵向、横向剪切,在接口、腐蚀点等最薄弱处产生破裂而漏水。或发生胶圈挤脱、水泥承口松脱而发生漏水。

2)、在有局部坚石、砖块相接触处或回填有大于规范的石块、建筑垃圾、冻土等,由于没有处理好基础垫层和回填土方质量不好从而引起UPVC管发生破损。

3)、铸铁管中大部份是因沟槽处理不好,地基下沉,管体挪位造成承插口爆裂,管道安装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回填所致。

4)、腐蚀问题。管道防腐措施不当,特别是在施工困难、管道交错、横过下水管等复杂地段中小口径钢管,由于管内壁没做防腐,管外壁防腐层太薄,造成管道腐蚀。在经过下水道、排水沟时,没有加强防腐措施。这样管道腐蚀穿孔时,就往下水道、排水沟漏水,因此难以被检测到。

5)、阀门安装、阀门井筑砌不规范,伸缩器不合格不能伸缩,造成阀门维护工作难以开展,发生漏水后难以维修。

6)、表前附件漏水处理不及时,甚至长期跑、冒、滴、漏。

3、加压泵站出厂水计量不准确,而导致的计量偏差。部分用户水表质量不合格或年久失修没有定期周检造成计量不准。

4、用户稽查不力,违章盗水、转供水严重

a、表前两趟管、卸表盗水,拔指针,改动水表齿轮,故意埋表和损坏水表等盗水。

b、部分企业或用户用水量增大时,故意损坏水表进行盗水而少计收,造成漏失。

c、消火栓管理不力,从消火栓上私自大量盗水。

5、营业所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a、抄收员管理不力,存在人情水、关系水,里外勾结,少抄、低估甚至不抄共同制造表坏、未用水等现象。

b、营业核减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避免造成已抄而又减免的漏失现象。

c、水价变更监督机制有待加强,避免造成的价位漏失。

d、用户台帐管理存在漏洞,偶见丢失用户、无用户档案现象而造成的用户用水无人抄收的漏失。

6、管网压力调度不合理。对于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工矿企业较少,日变化系数大,因夜间压力过大而造成的无为漏失。

供水压力 就某一处漏点而言,漏水量与压力成正比。供水压力持续高压或压力的骤变,均会引起存在爆管隐患的管道发生爆管事故。

7、检漏设备不健全,检漏人员未经正规培训,人员技术素质较差,检漏力度不大。

8、市政道路施工、建筑施工时基槽开挖使管身两侧受土压力不均造成管道坍塌或直接破坏管道,车辆等外力辗压,均会造成管道发生意外爆管事故。

三、控制管网漏损的对策

1、科学规划,精心设计。

a、通过管网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建筑文摘”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ml面,某一部位发生冬季凸起或雪融,夏季凹进或潮湿的地表面异常现象。

b、路边的一排树木、其中的一、两棵比周围其它树木生长的茂盛。

c、某一段供水管网附近,杂草、芦苇生长的很好,而周围其它地方根本没有生长的现象。

d、道路边上的建筑物、围墙、电线杆或侧石发生倾斜和凹陷的情况。

e、个别供水管网区域或线段,出现较大管网压差,其压差值大大超过正常的理论计算的水头损失数值。

f、个别雨、污水井、电缆沟水排放量过大,且水质清,长期没有断流现象。尤其是雨水井、电缆沟在没有雨天的情况下,有排水现象更引起怀疑。而且此种漏水点存在隐蔽性强,水损失量大的特点。

3、通过运用科学仪器手段,对管网运行参数、压力、流量等数据的测定。

a、对在线管网在不影响企业用水情况下,可分片、分段、逐级进行总干管测流和分干管测流。首先要确定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数值,使总水表和分水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读取1小时水量,看其是否平衡,如果总表取水量和若干个分表取水量之和的差在两种表的误差范围内,说明这是水表本身误差所致,管线没有泄漏,如总表取水量和分表取水量之和的差大于两种表的误差范围,则认为管线有泄漏。

如果分表数量过多,测漏时尽量关闭那些可以暂时停水的用户,以使测漏结果明朗化。减少总表与分表产生的误差。

b、用泄漏噪声自动记录仪对路面负载较重的地段的管网,如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企业大门出入处,道路拐角处,重要干线的过路管线进行漏噪声监测,特别是夜间使用,监测效果更好。它由6个自动记录的传感器组成,把监测的结果通过控制器送到计算机,然后由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处理,给出漏水情况。

c、根据供水情况和条件把供水区域分成大小适中的若干小区,主要考虑能够形成枝状供水条件,或通过关闭阀门形成枝状供水条件也可,用超声波流量计对该区域24小时全天流量和最小流量进行监测,一般最小流量测试时间设置夜间0-3点所发生流量,仪器显示结果有无流量出现零的时段或根据24小时流量计算出全月流量与水费收缴做平衡比较,以确定该小区是否有漏水现象。

4、非漏点的排除技术

在取得以上三个方面的资料数据后,对这些异常迹象经过加工处理,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判后,进行确认、解释和排除,为漏点的准确定位打下基础。

1)、任何探测到的振动声波,都存在漏水的可能性。反过来,管网存在的振动声波,有可能不是漏点引发的,还存在着其它因素:

a、用户水表安装不规范或流量过大,使水表传动齿轮超负荷,出现咬合声音。

b、一些类别的阀门如:中线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等,其结构的形式对水产生阻流现象,从而引起振动。

c、一些在线的入户闸、阀闸、水嘴等,在运行操作上因开启不够,或关闭不严,从而使管网产生振动,出现声波。有些暂没联通的入户闸,因其封闭不严,有渗漏现象,同样也会产生振动声音。

d、在小区网内,用户私自安装管道泵,或高层建筑二次加压水泵,其运行时,也会对市政管网产生振动声波。

e、有些大的机械设备运转时,或其它一些管网出现漏点时,因在施工时与供水管网交织在一起也会产生共振。

f、一些管件如:三通、弯头、比例较大的渐缩管,水经过此处时,要改变流向或加快流速与管壁间产生摩擦,出现声波。

要掌握对不同的现象产生的各类声波的音色能加以区分,就要多听、多练、多实践。因为各种现象产生的声波有它的规律性和特性,只有通过若干次对某一种声音的监听,就能掌握其声波的特性和规律,听起来就耳熟。除此之外还要靠追声法,追踪产生声源的振点。在获取声波地点的管网上,再取不同方向的两点,作相关比较,根据声波的大小,然后确定声音的来源方向,继续向声音大的方向追声,直至追至声源。用开关阀门,或水表等方法制止振动声波出现,以及结合在线管网实际构成情况等方法来观察确定声音的起因,以达到排除这些不是漏点引起的声波。

2)、当环境、植物、建筑物等发生变化和出现异常现象时,首先考虑其异常现象周围有无供水管网,或有无其它如:绿化、热力管网,再观察其现象与管网泄漏有无关系,是否由地面沉降不均匀,建筑物受力不平衡等因素所产生。当确定异常现象周围有供水管网存在时,就要对管网的声波作重点探测,以此判断有无漏点。当雨、污水管道、电缆沟内出现水排放量大,且水质清时,用追水法追至水的源头,根据排放水量,结合供用水量做相关平衡比较,以及对被怀疑的水样,进行针对性的水质化验分析,做最后的水样判断和排除。水质化验分析是探测漏水点的一种很好的辅助方法,一般常用的化验方式为:余氯、水温,电导性酸、碱值,硬度等的测定。

3)、排除不确定因素最有效的方法是追水法。假设漏点存在,其漏失的水量必有去处。一般有三种可能;①如果漏点附近的土质没有经过换填改造,保持原始状态,漏失水量很快渗出地面,成为明漏。②通过附近的雨、污水管。③通过换填改造后的石屑层、炉灰层、砂层窜入很远的地下。利用追水法,把异常迹象附近所有可能排放漏水量的雨、污水井逐个进行排查,判定有无漏水现象存在。

三)、检测方法的应用和技术规定

1、采用音听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a地下管道的检漏可采用此法;

b用音听法检漏前应掌握被检查管道的有关资料;

c先用电子音听器(或听棒)在可接触点(如消火栓、阀门)听音,以初步判断该点附近是否有管道漏水;

d应选择寂静时段(一般为深夜),在沿管段的地面上,每1m左右,用音听器听音。当现场条件适合应用相关仪,可用该仪器复核漏水点。

2、采用相关分析检漏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二接触点距离不大于200m,DN≤400的金属管,尤其是深埋的或经常有外界噪声的管段宜采用此法;

b二个探测器必须直接接触管壁或阀门、消火栓等附属设备;

c探测器与相关仪间的讯号传输,可采用有线或无线传输的方式;

d相关分析法与音听法结合使用,可复核漏水点位置。

3、采用区域检漏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居民区和深夜很少用水的地区宜采用此法;

b采用该检漏法时,区内管网阀门必须均能关闭严密;

c检测范围宜选择2~3km管长或2000~5000户居民为一个检漏小区;

d检漏宜在深夜进行,应关闭所有进入该小区的阀门,留一条管径为DN50的旁通管使水进入该区,旁通管上安装连续测定流量计量仪表,精度应为1级表;

e当旁通管最低流量小于0.5~0.1m3/(km·h)时,可认为符合要求,不再检漏。超过上述标准时,可关闭区内部分阀门,进行对比,以确定漏水管段,然后再用音听法确定漏水位置。

4、采用区域装表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管进水的居民区,以及一、二个进水管外其他与外区联系的阀门均可关闭的地区可采用此法;

b进水管应安装水表,水表应考虑小流量时有较高精度;

c检测时应同时抄该用户水表和进水管水表,当二者差小于3%~5%时,可认为符合要求,不再检漏;当超过时,应采用其他方法检查漏水点。

5、采用区域检漏兼区域装表检漏时,在检漏区同时具有区域装表法及区域检漏的装置。当进水量与用户水量之比超过规定要求时,采用区域检漏法检漏。

四)、区域漏损控制的技术方法

区域漏损控制就是在区域漏损评价的基础上,主动地、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检漏。首先确保各阀门启闭良好。可以在消火栓附近加装流量计和加压泵。在检漏时,可使用加压泵,短时间增加区域内管道压力,更易发现漏点。在夜间11:00pm~4:30am作区域流量监测,这段时间内用水量较少,如果流量计显示有较大的、稳定的流量,则可能存在漏损,要做进一步的检查。漏损控制包括4个主要步骤:

(1)用阀门控制和分割测试区域。区域内用水只能经过流量计进入管网。

(2)流量监测。记录各个时段的流量,观察区域内用水或漏水的变化。

(3)流量分析。分析连续记录的流量数据,与合理的夜间最小流量作比较。如果有相对较大的夜间流量,就可以初步判断存在暗漏。先关闭距离流量计最远的阀门,再关闭近一点的阀门,每一次关闭阀门时,记录流量计数据。流量下降比较突然时,说明有漏损的管段正好被关闭了,这段管道将重点检查。

(4)检漏。在怀疑有漏损的管段上确定漏点,开挖修理。

前3个步骤是通过区域性的流量检测,了解供水管网的工作状况,评价区域漏损。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漏、维修计划。在管网中实行区域漏损评价和主动检漏,与被动检漏相比,虽然多耗费一定的资金,但更有利于保障供水和及时维修。

五)、分片区主动检漏的方法

在怀疑有漏损的重点区域,关闭与相邻管道连接的阀门和用户阀门,用消防车向区域内的消火栓输水加压,通过察看管道压力在升压后是否能保持稳定,初步了解测压区域内管道是否有大的漏损;第二阶段是检测可能有漏损的管段,保证了管道的正常运行。

分片区地主动检漏是减少暗漏的主要手段。关于检漏仪器的使用,听音检漏和相关仪检漏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大部分暗漏可以用听音检漏的方法确定,少数漏点可由相关仪发现。听音检漏要求沿着管线检查有无泄漏,有些地方管线埋设较深或管线上方有杂物堆积,这些情况下,使用相关仪较有优势。相关仪虽能排除干扰,可以在白天嘈杂的环境下使用,有较高的漏点定位精度,但在实际使用中,相关仪的使用效率不如听音检漏。从国外的检漏经验看,也以听音检漏为主要手段,配合使用相关仪,把相关仪用于定期的管网漏损巡查。根据检漏仪器的使用特点,一般在深夜进行检漏,主要是避免外部噪声的干扰,在0.15~0.20MPa的管网压力情况下,听音检漏可以发现并确定漏点(通常情况下,管网压力在0.3~0.5MPa左右,检漏效果更加明显)。

六)、漏点的定位技术

当初步确定管网存在漏点后,需对漏水点的确切位置,进行逐步缩小其存在范围,由区域缩小到线段,然后用仪器确定为点。缩小范围的方法有两种:

1、用流量计显示法缩小范围

由近及远,逐步开起阀门,观察流量计,那段无流量显示,说明此段无漏点。那段流量计开始计量水流量,说明漏点此管线段。

2、通过声波消失方法缩小范围。

由远及近,逐步关闭阀门,产生振动声波,说明管线存在漏点。

3、漏点的精确定位主要靠两种仪器设备:相关仪和频率分析型检漏仪。

a、相关分析定位

相关仪工作原理

供水管道存在漏点,漏水声会沿管道传播,在两端放置的传感器会收到漏水信号。如果漏水点正好在中间,信号同时到达。如果不是在中间,会有先后得到时间差Td。设总距离D,声波传播速度是V则可以求得漏水点到B传感器的距离L:

L=(D-V×Td)/2

实际中,D可测量得,V由主机自动给出,Td则是通过相关计算得到,Td的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R传感器收到的震动信号为Y1(t),B传感器收到的震动信号为Y2(t),由同一震源发出的两个信号经噪声过滤和内部滤波器的补偿作用具有相似性,可近似看为:Y1(t)=K Y2(t-T)。

两个信号延迟时间T的大小相关函数确定:

当R取值大时,Td=(T)由此求出延迟时间Td。如果Td=DV说明漏水点在蓝色(B)传感器处或蓝色(B)传感器以外;如果Td=-DV,则漏水点在红色(R)传感器处或红色(R)传感器以外。如果Td=0,则L=D2,说明漏点在中间。

相关技术的应用:

由相关计算得到漏点与A传感之间距离:

L=(D-V×Td)/2

理论上当D、V、Td无误差时,L亦无误差。相关仪可以准确给出漏水点。但在实践中

D,V,Td都有误差,而传播时间差Td由高精度的相关测定求出,所以Td的误差几乎不被考虑。怎样减少D与V的误差是能否使用好相关仪的关键所在。

管线长度的输入误差,通常是由于地

下管线走向不明(如管线转向,埋深变浅、变深等)而引起,这种情况时,充分利用管线探测器,配合管线图查明地下管线走向十分必要。

b、频率分析型检漏仪定位

在听漏过程中,人耳能辨别泄漏噪声的大小,而无法定量区别其频率。利用接地探头,沿管线上方间隔0.5米选点,垂直管线平行位移三点,大管道采用S形选点,逐点进行监测,通过地面音强、音频的探测分析,来精确定位。其关键在于不同漏点,选择不同频带,如选择正确,能提高漏点定位精度,减少误差。

漏水点产生漏水声的频率与管网破裂大小、管径、管材有关。通常,塑料管的漏水声为低频信号而钢管或铸铁管的漏水声为高频信号。技术人员在对漏点定位时,必须掌握漏点所在管线的管径、管材等参数,以便正确选择滤波频带,这样就可以把泄漏噪声的主频率突出出来,其目的是放大泄漏噪声信号,抑制干扰噪声信号,使技术人员能快速精确定位漏点位置。

以上两种仪器设备,可根据不同漏水点、不同管材、不同地点、环境分别灵活使用,同时也可对同一漏水点使用不同仪器相互探测,相互复核,相互确认,以进一步确定漏点的准确位置。

六、结束语

供水管网漏损率是供水企业重要的考核指标,加强漏损控制的目的就是尽早发现漏点,减少漏点的漏损时间,降低漏损量。这对保护城市水资源,改善环境,提高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积极意义,我们应该从各种环节做好工作,将管网漏损率控制在行业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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