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用油管理办法(暂行)

2024-11-09

车辆用油管理办法(暂行)(10篇)

1.车辆用油管理办法(暂行) 篇一

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用油管理

1、车辆加油实行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

2、本市范围内车辆用油,仍采取按月包干的办法,由主卡管理人员(车队队长)每月按标准向各车专用IC卡充值。标准为:局领导用车每月300公升,其它车辆每月200公升。

3、局领导外出开会(一般指省内和北京等地),1—2人一般不带车,3人以上(含3 人)确需带车的,原则上按300公里以下50公升以内,300公里以上视里程而定,最高不超过100公升。其他因公务需出差省外的,一律不得带车,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方可带车。

二、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和保养,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自己保养车辆,并本着节约的原则维修车辆。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队和维修厂建立单车维修保养台账和档案,做到一车一本,所有维修保养事项全部记入档案。

3、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需维修时,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审核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严禁擅自购臵配件或先维修后报告,违者费用自理。

4、车辆在维修中发现新问题,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报经车队队长,经同意后方可增修。

5、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因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应急维修,应先请示,回机关后及时补办手续,交回所换旧件。

6、送修车辆结算单必须与修理通知单内所填项目或更换配件一致,不相符的维修项目和材料费用不予报销。

7、车队队长及驾驶员要认真做好维修车辆质量的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避免出现同一事项故障多次维修,减少损失、节约经费。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修后验修,验修合格后,方可进行车辆交接。

8、车辆维修费用结算由车队、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统一办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单车维修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统计公示一次。

三、本法办至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2.公司内部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车辆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安全运行、提高效率的原则;

2、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

3、坚持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车辆定员配置及管辖

单车配备专职司机,其中:大客车2名/辆,小车1名/辆,洒水车4名/辆。

综合工作部为公司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所管车辆负全责。

三、司机的职责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驶;

2、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3、做好车辆的日检、保洁和简单维护工作;

4、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正常保养;

5、车辆出现问题需外委修理时,按规定程序执行定点修理;

6、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登记加油、保养、修理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所支费用情况;

7、按规定配合办理好车辆的车检、保险等相关手续;18、做好日常工作写实,搞好优质服务。

四、车辆管理

(一)出行管理

1、大客车按公司员工上、下班次的时间,正点接送员工上、下班;

2、负责经营层上、下班接送;

3、经营层工作用车,由综合部直接派车;

4、部门用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填写“派车命令单”后,由综合部派车;

5、长途用车,200公里以内,须请示总经理后安排;200公里以外,须请示董事长后安排;

6、根据出行地点,统一执行集团公司的出车补贴规定。

(二)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1、根据车辆正常保养要求,在规定公里数内,就近到厂家指定的专业维修点,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2、通常情况下,车辆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到厂家指定的专业修理点进行修理;

3、保养或修理。必须报告综合部负责人,方可执行。保养或修理完毕,司机须找相关人员详细登记情况,并及时报账处理费用;

4、发生的费用,一次超过1000元的,一般不再执行现金支付,要求实行支票、电汇或现汇等非现金形式支付。

(三)日常的柴、汽油管理

1、正常条件下,除洒水车不外出加油外,其他车辆全部执行油卡申报加油,并做好登记;

2、车辆外出或确遇情况需要加油时,由带车领导负责监督,执行现金加油,事后及时登记、报销;

3、大客车的冬季加油,要及时与集团公司运输处联系,与矿交车同步执行冬季标号柴油;

4、洒水车加油,执行场内油罐车加油;

5、按照车辆百公里标准油耗,严格控制。

(四)车辆的夜间(或周末)存放

1、大客车和经营层的小车,由其专职司机按管理部门认可或指定地点存放,地点变更时需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同时,专职司机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

2、生产用车及其他车辆无行车任务时必须存放公司。

五、监督与考核

1、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公里数统计工作。

2、严格落实司机的日工作写实制度。

3、建立完善单车费用账簿。

4、执行金属配件换新交旧,回废料库登记制度。

5、所有车辆均交全险,执行保险理赔制度。

6、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毁损的,首先扣罚当月工资的20%,再按修理价值,剔除保险低销部

3.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有公务车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办公室为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包括:

(一)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配置的工作用车;

(二)公司为部分部门配置的工作用车;

(三)接送员工的班车;

(四)用于公司接待和各部门办理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管理:

(一)公务车辆以服务公司领导及各部室开展工作为主,按工作轻重缓急,尽量做到公开合理的使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外借,若因特殊情况需对外出借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车辆实行分级管理有偿使用原则。公司组织大型活动或公务活动,需调用所属各单位车辆时,行政办公室按实际行驶里程或油料实际消耗额支付费用;下属各公司使用公司车辆时,同样按照行驶里程或油料消耗额支付费用,所支付费用从公司下 1

达给各下属公司的预算费用中扣减。

(四)车辆的证照年检、养路费和保险费购置等统一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五)公务车辆应设置档案及使用台帐,内容包括:车辆的购置合同、维修保养记录、费用的统计、事故及索赔记载等相关事项。

(六)车辆未执行公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所在地的车库和停车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务车辆使用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填写用车申请表(注明用车的用途、方向和使用时间)→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行政办主管根据当日用车情况调配→出车。

除紧急事务外,各部室用车应提前告知行政办公室。出差用车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实行厂家定点,车辆使用单位与公司安全技术部(以下简称安技部)共同监管的模式。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3家或3家以上的定点维修厂。定点维修厂不搞终身制,公司将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续签。

第七条定点维修与保养包括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大修、小修、临时性维修等必须进厂进行维修和保养的项目(司机自己保养的项目除外)。定点维修范围只限于车辆原部件的维护

和更换,车辆内部装修、轮胎更换和交通事故处理不在定点维修与保养的范围内。

第八条车辆维修的程序:

(一)司机报障并填写“送修单”→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公司安技部审核→通知车辆进厂。

(二)车辆维修项目的检测、核实、鉴定、报价应由安技部、使用单位和维修厂家三方在场,共同商定。

(三)车辆维修预算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安技部和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找其他定点厂比较后最后确定厂家。

(四)车辆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手续。

(五)车辆离开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维修的,维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经本单位同意,可在途中修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必须经本单位和安技部同意,方可在途中修理。

(六)各定点厂无法维修的特殊车辆,经安技部同意,可按本规定维修程序转送非定点厂维修。

第九条车辆的监修。车辆维修过程中,司机负责跟车监修,安技部负责检查、核实及技术监督。

第十条车辆维修的验收程序:

维修厂家通知修理完毕→用车单位和安技部人员到场→按“送修单”项目逐项验收→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重新返修)。

第十一条维修费的结算:

公司总部:厂家每月20日前将“结算单”交公司行政办核

对→安技部审核→维修厂家开发票或记帐→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下属子(分)公司:厂家报“结算单”→ 主管部门核对→安技部审核→厂家开发票或记帐→子(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修理费用结转定点厂家。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应与“送修单”认真核对。发现不符或超出报价的,应拒绝办理结算手续;发现不按维修费计算方法计费造成不合理收费的,应要求纠正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维修费的计算方法:

(一)工时费等于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其中工时定额标准按1991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工时费用定额(试行)》执行。此定额为计算收费的最高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合同约定的工时单价执行,但厂家可以优惠下调工时单价。

(二)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价款和材料管理费,材料管理费按定点厂投标时承诺执行。

第四章 公务车辆定点定量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定量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凭公司统一印制的《*********有限公司车辆加油记账卡》(以下简称《记帐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十四条车辆加油时,驾驶人员须向定点加油站出示《记帐卡》,由定点加油站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每月定量加油标准,登记好加油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记帐卡》一车一本,不作它用,不得转让,登记满后凭旧

领新。不允许超量加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增加油量的,驾驶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行政办公室领导的同意。

第十五条在市区范围内,严禁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费用不得报销。车辆因公去外地出差,必须事先向行政办公室报告,在外地加油的票据,须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加油费用的结算时间和方式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加油站协商确定(原则上每月20日为结算日)。

第五章 公务车司机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务车司机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驾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车,因违章行为受到交通管理处罚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违章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司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经裁决司机无违章行为的,其损失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司机对所驾车辆要坚持例行检查和保养,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灯光、转向、刹车、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要立即调整或报修。

第十九条司机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车辆卫生整洁和车辆完好率。不开疲劳车、赌气车、故障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追尾、抢道等)。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操作。

第二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驶。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

他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全部损失,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司机没有派车任务时,应在司机休息室休息,严禁随意驾车外出或早退。因私自出车和出私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4.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审判业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现有车辆的使用效能,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燃油及修理费用,严防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审判业务用车的作用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县内因公务活动在通印、熙苑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登陆政法秘书网)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含副院长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如税费、保险、养路费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直系血亲生病或其它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确实需要动用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3、修理费含小修及一、二级保养、肇事车的修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更换大件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4、油料根据部门包干指标,可按月或季核发,部门凭加油登记卡加油,登记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由各部门根据车况,事先填写报修检验单,报办公室进行修前检验后提出维

修意见,然后报院长审批和核准,持办公室出据的派修单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派修单作为财务付款凭证。坚持先审批后送修的原则,未经同意擅自送修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长途用车发生故障,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就近修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修理项目或扩大修理范围,更不准未开据派修单擅自修理后再

向办公室报修。否则,产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机件严重老化,又未达到报废的车辆,确需二级保养以上、大修或总成换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年包干费用又不足以支付的,须在维修前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修理厂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配车部门的燃油费由办公室核发。配有车辆的部门须按核定的标准持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全院活动调动部门车辆的,由办公室安排,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审批,予以追加燃油;特殊情况配车的部门要求使用公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核定里程,相应地扣减部门用油指标。

第三十条严禁在本县范围内自购加油。因公长途用车确需购油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报销,列入该车的包干核算。

第三十一条燃油核控指标:

根据我院各部门现有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实际,进行用油总量核发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根据每辆车的具体核控制指标进行发放。各部门在统一核发控制油量的指标范围内计划使用,节余滚存使用,超支自付。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核控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4、“云fa020警”尼桑兰鸟(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只准用于执行正常押解任务,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其余情况动用该车必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车;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第三十二条修理费用核控指标: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2000元;

4、“云fa020警”尼桑蓝鸟(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8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包干费用有节余、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和参加安全学习的,年终视情况对配车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兼职驾驶员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挂的,年终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车安全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8、受处罚的部门视情况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的私人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由办公室协同用车部门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个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6%;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4%。

2、负主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7%;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3%;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3、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6%;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2%;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4、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3%;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1%;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0.5%。

第三十七条凡属违章的罚款,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需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的,由监察室提出意见,交政治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院通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政治处备案;需要处罚的,由政治处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自觉遵守执行,若违规驾车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者,全部责任自负,单位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小编推荐) 篇五

根据本小区实际停车情况,结合广大居民停车管理意见,在目前车位状况不能有效适应满足当前广大居民停车需求的现实。为了让小区有限的车位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控制小区车辆的停放秩序,为了维护小区的稳定、也为了平衡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住宅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业车辆安保人员规定

小区管理处负责小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所有车主在规定车位内停放车辆,并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物业安保人员应做好出入车辆登记和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

二、目前小区停车位现状及收费标准

1、东边车棚车位共35个,每月停车费150元,这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目前只好维持现状,后续视小区停车条件变化再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2、小区内部道路两侧停车位经测算约可以停放130-140辆左右,暂维持现状每月收停车费100元,后续视小区停车条件变化再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本小区公共停车位目前资源有限,为保证全体小区居民停车的基本权益,让大家享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停车环境:

自2018年2月1日起现本小区常住户口常住居民第二辆车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为占用公共资源费用,第三辆以上车辆现拒绝停放小区,待后续车位调整另行商量通知。

4、为了保证小区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现规定:无关外来车辆拒绝停放。外来探亲访友车辆进入小区一律实名登记,留取电话号码,经被访客允许方能进入小区。一个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个小时至4小时内收费5元,第二个4小时开始每4小时收费10元,依次类推,每24小时收费封顶30元,24小时后依次累加。

三、小区车辆停放登记规定

1、本小区常住户口居民凭房产证、户口本和户口本内相关姓名的车辆行驶证来物业登记。

2、小区租赁户居民凭房东户口本、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本人的车辆行驶证来物业登记。

3、除以上2种登记条件外的其他性质车辆暂不接受登记停放,等后续小区停车位条件改善或有停车数量发生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小区车辆规范停放规定

1、中原路门口道闸为进入小区车辆进口,嫩江路门口道闸为离开小区出口,进出口通道内外禁止停放车辆。进入小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或停放,严禁逆向行驶进出小区,如违反本规定行驶所产生任何后果由本人承担。

2、为了大家都能安全有序停放车辆,所有车辆进入本小区停放时都应按停车位标识规范停放在车位内,不能出线占用相邻车位资源,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

3、访客车辆则停放于收费临时停车区。

4、小区内部车辆停放位置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安全及卫生。

5、非小区登记车辆车辆或报废车辆不可随意弃置于停车位内,如发现贴通知限期开走或处理,否则视同违规侵占使用停车位,将协同相关部门拖走处理。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凡在停车问题不遵守本规定闹事者在小区内公开谴责并报警处理。

五、小区停放车辆安全规定

1、进出小区车辆行驶最大速限每小时5公里,车辆进出时,请注意各出入口的限高规定及相关标识,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物品照价赔偿。

2、进出本小区行驶车辆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

3、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自行再检查车辆停放是否规范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包括车辆附件及车内车外任何物件)若被偷窃、损坏、划痕、玻璃破碎或蒙受任何损失管理处概不负责。

4、请大家相互监督规范停放,如因个人原因或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车辆事故管理处概不负责。

5、车内垃圾及遗弃物品请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垃圾桶内,以免造成灾害。

6、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出本小区。

7、进出本小区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污染。

8、小区公共区域部分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等,以防火灾。

9、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有权让该车辆立即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安全隐患或灾害发生。

10、车辆在小区内抛锚时,应先通知物业协助,并将车辆移离进出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并立刻通知相关维修部门协助处理。

11、停车时,请尽量将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免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

12、在本小区内实施车辆清洁保养或货物装卸,请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干净,以保持整洁。

六、小区内货物装卸停车管理准则

1、装卸货物采用短时间装卸原则,以避免占用车道,超过三十分钟则强制驱离。

2、装卸货物车辆进入小区应注意各类交通标志,因装卸货物造成他车或公共设施损毁的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3、货物不可久置卸货区,应尽快完成装卸并清理四周环境,由管理人员检查无破坏及污染后驶离现场。

4、邮件配送、紧急救护车辆及住户搬入或搬出时可向小区管理处申请协助。

七、附则:

1、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车辆,因而肇事造成损害,肇事者将依法赔偿一切损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本管理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另行修订补充。

鹏程苑、春岚苑小区管理处

6.住宅小区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 篇六

为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出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古井丰水源车辆管理规定》。停车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服从物业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费用缴纳按照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条

物业管理处与车主之间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所收取费用为车辆泊位费(地下车库除外)。

第三条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者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条

所有车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处登记详细信息,以便可能发生车窗没关、车门没锁、车辆擦碰及其他情况时能够及时通知到车主。

第五条

为杜绝外来车辆在小区内穿行、停放,所有车主均需到物业管理处办理通行证,非本小区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必须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并办理小区临时通行证,收取押金200元,交还小区临时通行证后退还押金,凭证进出小区。小区内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夜晚应关闭远光灯。

第六条

为了您和他人的方便及节约车位,车辆请有序靠近停放,轻开车门,以免碰伤其他车辆。离开前确认已带走贵重物品、开启驻车制动、锁好车门、车窗。

第七条

车辆停放时严禁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碾压绿地、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等。

第八条

车辆停放为业主自用小型车辆,禁止载重两吨以上货车和17座以上客车停放。

第九条

小区内严禁学车、修车、试刹车及无证驾驶。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及无商业保险的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拐弯车辆让直行车先行。

第十二条

为了小区的美观和管理规范,请将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停放在指定的地下车库,禁止停放在楼道内、单元门口、道路上,对因未执行本规定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为维护高层住户本单元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严禁通过电梯上下电瓶车、摩托车,物业公司有权对通过电梯上下电瓶车、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四条

为维护广大业主利益,对不按规定停车、不合理使用车位车辆,物业有权禁止其车辆停放,根据车辆登记联系车主,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无法联系或者不听从物业要求的,物业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有关费用由违规车主承担。

良好的公共秩序和优美的环境要靠广大业主和物业企业共同创造,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车主理解、支持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并认真遵守《古井丰水源车辆管理规定》。

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水源管理处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5日号起公示7天,公示期满正式实行,对本规定有异议的业主请致电

7.青岛馨园小区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维护本小区交通秩序,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全体业主要充分理解本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车辆管理工作。2、对进出小区车辆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使用智能挡车系统,凡本小区车辆必须使用感应卡,自助开启挡车杆出入;车辆进入小区要主动出示通行证。

3、凡本小区车主必须到物业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统一管理。4、车辆必须在规定区域对号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已购车库的车主,必须进入车库停放,不得占用公共部位。6、严厉禁止将车辆驶入绿化带践踏草坪,违者重罚,并赔偿损失。

7、经车主协商同意后可相互调换车位,但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8、非本小区车辆一律不得在小区内过夜。特殊情况,需经物管人员批准,协调车位停放。、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要服从卫门管理,自觉接受询问和登记,必要时受访业主应出面配合。、车主如遇到车位被占、出行受阻等情况,应立即向物业或门卫投诉,物管人员负责联系车主,协调处理。、巡逻人员要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对践踏草坪、妨碍通行的车辆,应立即处理;对践踏草坪的车辆要做好记录,同时取证备案,以待处理。、车辆进入小区限速 15 公里 / 小时,严禁超车,禁止鸣笛。13、小区内禁止停放 2.5 吨以上的货车。、出租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小区,但老弱病残孕及携带物品过多者可以进入小区。、其它未划定车位的公共道路,禁止随意停放车辆,任何业主不得固定占用或视为己有。、除执行任务的车辆(如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高密市青岛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高密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车辆用油管理办法(暂行)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公务活动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产性小汽车。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市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

(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

按照机构职能、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市级部门车辆编制数,并报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参照台反腐办〔2003〕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三)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车辆配备参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内部有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增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轿车,不得配备进口车辆,配备国产轿车按省控办发布的指定车型执行。

第七条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标准以上车型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第八条 现有车辆未到标准的,不得借机更换车辆。接待用车、特殊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务车辆配备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新增、更新、过户、调拨)的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审批,发放“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购车单位凭“指标证”指定的车种、车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汽车。

(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省控办签发的“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发放汽车牌照。

(三)用于特殊公务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控办和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到省控办办理购车手续。

(四)境外赠送的汽车、上级调拨的汽车,由受赠单位报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审批后,凭批件到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二)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市直单位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第十二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实行公车定点加油。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202号)的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未经许可,各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转让或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务车辆,相关事项按浙纪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车辆配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车辆的,其中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超编制购买车辆或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购买车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的;

(五)占用、租用和调换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报废、出售、转让、变价处理车辆的;

(七)未办理任何控购手续而擅自上牌的;

(八)有其他违反车辆配置规定的。

第十七条 在车辆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市控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发放牌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控办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已通过借用、占用、挂靠和租赁等非正式渠道购置的车辆,在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内,自动清理,明晰产权,理顺归属,纳入编制标准管理。逾期未清理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执行本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管理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9.车辆用油管理办法(暂行) 篇九

2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确认后,持表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

第五条、对于车辆较多需集中管理的单位,可办理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车管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办一张副卡),主卡通过对副卡分配加油额度、查询副卡详细交易记录等,同时,每张卡可设置多种限项:限车号、限油品、限油站、限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章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或定点加油站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结算

第十三条、持卡单位在充值时根据充值额直接开取发票,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不另行开票。

第十四条、加油卡实行“插卡加油、自动扣款、按月对账”的方式,加油时按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次月初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按单位分车号打印出用油的明细及汇总表寄送各持卡单位进行对帐,若持卡单位对加油清单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0.信用社(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服务经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推动业务发展,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联社机关和辖内营业机构的车辆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调度

第三条 县联社机关及基层信用社车辆属于行政、业务用车,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综合岗,下同)负责管理和调度。县联社机关车辆必须首先保证领导用车和押运任务用车;基层社车辆保证业务工作用车。非管车部门和个人无权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县联社领导公务用车;

(二)机关各部室参加上级会议或送、取机密文件用车;

(三)重要、紧急的行政和业务工作用车;

(四)县联社召开大型会议用车;

(五)上级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用车;

(六)员工危急病就诊、突发事件用车;

(七)经县联社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用车;

(八)其他公务用车。

基层信用社车辆除正常值班及特殊情况县联社调用外,原则上由基层社主任或授权综合岗(下称管车人)负责管理调度,主要用于本单位辖区内的业务工作。运钞车只做为运钞专用车,特殊情况确需调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县联社、营业机构凡符合用车条件,在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辆,由县联社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管车人统筹安排;

(二)驶离辖区,在甘孜州行政区内的公务用车,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管车人安排车辆;

(三)出甘孜州的公务用车必须报经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四)基层社车辆出离县境必须报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五)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外租,严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车、派遣车辆的程序

(一)所有车辆均实行派车单制度;

(二)申请用车,由办事人员填写《派车通知单》,根据管理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签字后,交管车人安排,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长途用车应提前一天申请;

(三)司机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可先用车,返回后由用车人员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四)司机接到派车单后,根据派车单注明的地点,选择最佳路线,按时完成出车任务,不许中途改变用车目的;

(五)车辆实行定人驾驶管理,驾驶员之间不得自行调换车辆或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所有车辆(县联社领导或因公出差除外)晚上必须回单位入库或在指定位置停放,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值班车外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除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动用。驾驶员要做好行车记录。

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参加车辆保险,交纳养路费、审验、冬检等,保障行驶安全。因个人原因延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三章 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珍惜爱护,经常检查,精心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和车辆状况良好。

第八条 要确定多个汽车修理厂,需进厂修理的必须经主管主任(科长)同意后,实行主管部室负责人与驾驶员一起到修理厂,费用两人签经手人的双进双签制度。

第九条 车辆的维修费用实行派修单事前逐级审批制:维修费在××元以内的由××审批; ××元以内的由××审批;

××元以内由××审批;超××元的由财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报认定同意后,由管车人填写派修单,到县联社指定的维修站修理。特殊情况需外修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驾驶员要跟车维修,取车时要验收、登记。

第十一条 车辆配件的更换、购买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买更换。

第四章 车辆核算与驾驶员补贴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的用油、材料的购买、领用及核算由候车室(综合岗)统一管理。实行凭条领用、账物分管,做到月初与月末的里程表对照,派车单应行里程与里程表的实际里程相对照,应耗油与实际耗油相对照。账、物、发票和领料单四相符。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定期公布修理费、燃油费、行驶里程和安全行车情况。

第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要指定加油站,驾驶员凭领料单加油,个人不得擅自购油(长途除外),所有车辆按百公里油耗结合车辆状况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助、劳动保护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驾驶员职责及遵循守则

第十六条 遵守《道路交通法》、金融行业管理规定和安全行驶规定。爱岗敬业,服从车辆管理和调度,按时参加年审、年检及安全例会,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业务,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严守操作程序,严禁开违章车、赌气车、病车,不超技术性能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力,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出车必须证件携带齐全,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

第十九条 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者要严肃处理,出现事故的要追究驾驶员的经济、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持持车辆内外清洁,为乘车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到,随时保证业务用车的需要。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自驾车、车辆私自外借或调换,违者一经发现,作出书面检查,处以××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违章驾驶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饮酒或酒后开车,一经发现待岗3个月以上自学交通法规,由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违规驾车,凡私自驾车、强令干涉驾驶员正常工作程序造成后果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交通法规而发生责任事故的,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一切费用由肇事人或责任人承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年终按照驾驶员出勤情况,车辆油耗量、保养情况、维修费用及有无事故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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