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2024-09-05

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5篇)

1.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篇一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等有关法律和规定。A、刑诉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作出统一安排。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A、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3)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A、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A、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公安机关应当()

A、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答案 :全选

2.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篇二

关键词:三维地理信息技术,B/S技术,Web技术,公安信息化

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近半年来, 我国发生多起暴力恐怖事件。比如, 令人发指的3.1昆明火车站恐怖事件, 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 在人们没有任何警惕性情况下造成29死143伤。此外, 还有河北邯郸故意杀人事件, 湖南湘阴灭门事件, 江苏苏州度假村绑架事件, 新疆乌什县发生袭警事件, 黑龙江佳木斯恐怖杀人事件, 马航失踪事件等等。实施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 迅速形成严打严防严控态势, 维护社会安全迫在眉睫。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是必要的一种趋势, 也是引领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是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 是牵动警务机制改革的重要纽带, 是一场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警务革命, 具有公安工作战略性位置。

2 项目目标及主要功能

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可以实现数字警务, 即结合“金盾工程”的实施, 在公安工作中实现数字化, 包括警务公开、网上作战、远程信息查询和对比、辅助决策、无纸化办公等。

主要功能有:

2.1 维护子系统

维护子系统, 该包括各类空间数据的编辑、更新、维护及管理;各类非空间数据的编辑、更新、维护及管理;系统操作权限的定义、修改和管理;用户权限的定义、修改和管理。

2.2 应用分析子系统

应用分析子系统, 该包括通过110、手机报警定位发案地点;根据发案地点查询附近警务亭的位置及相关的警力分布情况;实时查询巡逻车辆的巡逻路线, 实时对有GPS定位的车辆进行跟踪;虚拟显示市局、区、县 (市) 局机关内机构设置及楼层分布。同时还包括实时查询巡逻车辆的巡逻路线, 实时对有GPS定位的车辆进行跟踪;查询警务人员的空间位置和属性信息;虚拟显示市局、区、县 (市) 局机关内机构设置及楼层分布。此外, 还包括重点地区的三维建模、显示、查询和分析;报警地域分布统计分析;地域治安分析;警力分布统计分析;群、联防分布统计分析;人口类型及人口密度统计分析。

2.3 公安决策子系统

公安决策子系统, 该包括根据发案地点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逃跑路线, 及在给定的时间内逃命的距离生成警力抓捕图和搜索区域图;生成巡逻车抵达报案地点的最佳路径图;生成现场的警力部署图;生成警务工作联动网络图;辅助决策;事件模拟;交互生成紧急预案;远程监控、指挥和传递命令。

3 主要建设体系的内容及职责

系统框架和设计的逻辑结构图如图1所示。

3.1 基础设施层

信息化基础设施层是提供系统的基本网络操作系统、桌面操作系统及企业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基础软件环境, 提供信息化系统运行所依赖的存储设施、计算设施、网络设施等, 是信息化建设必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3.2 数据中心框架层

数据中心框架层是信息资源中心。采用集中的数据管理, 通过建立面向整个公安警务业务的数据模型, 将空间数据 (包括矢量、栅格、3D数据) , 业务数据和系统管理数据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统一的管理, 建立各类数据内部和各类数据间的关系。为在统一的框架下实现警务信息数据的关联以及不同业务间的功能调用和数据交换共享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该层中还将部署“统一信息交换平台”, 以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在公安各部门的共建共享。

3.3 应用开发与集成框架层

应用开发与集成框架层是负责提供应用系统的开发和一体化集成。该层是各种计算机软件平台的所在层。在.NET软件基础架构平台的支持下, 通过开发或采购, 将“业务基础平台”、“三维地理信息平台”、“数据管理与更新平台”、“文档处理和办公平台”等融合起来, 形成支持各类应用的开发和集成框架, 支持完整的公安警用业务应用及其一体化协同运行。

3.4 应用层

应用层是应用系统的实现及表现层。该层建立在“应用开发与系统集成框架”基础之上, 与具体公安警用业务需求相结合, 开发并集成各外部系统及其数据, 以实现公安警用的信息化。外部系统包括接处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GPS导航系统、通信系统、综合信息查询系统、系统办案综合系统等。

3.5 用户层

用户层是通过门户技术实现的统一信息门户, 用户可通过“一站式”登录, 即可使用根据其权限所配置的所有应用系统, 提供个性化的应用界面。包括建设通过网络满足各类用户 (公安局主管领导、公安指挥人员、公安业务人员和兄弟单位) 应用的专业分系统;建设用于向领导汇报演示的公安警用三维地理信息展示平台、以及建设大屏幕显示系统。

4 主要的技术

4.1 采用先进的三维数据获取技术

随着三维GIS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 人们越来越关注三维模型数据的准确性、逼真性和有用性。在追求三维模型逼真和准确的同时, 也带来了数据生产的高投入。与二维空间数据相比, 三维空间数据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或者扩展, 三维空间数据库的建设至今仍然是一项复杂而昂贵的综合性工程。

本项目在充分运用传统基于地图的方法, 利用已有GIS、地图和CAD提供的二维平面数据以及其他高度辅助数据经济快速建立盒状模型的技术手段下, 充分结合航空与近景摄影测量、机载与地面激光扫描、地面移动测量与GPS等先进的三维数据获取技术, 解决了大型三维GIS系统建设的生产效率、质量控制、数据安全和有效存储与管理等问题。

4.2 基于优秀的面向服务的构架设计

按照平台总体系统构架, 为了保证各类服务接口有效完成相应的服务功能, 支撑业务系统建设和对外提供服务发布, 本项目建设建立了一套对应的服务管理构架。

SOA (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 面向服务架构) 是在计算环境下设计、开发、应用、管理分散的逻辑 (服务) 单元的一种规范。这个定义决定了SOA的广泛性。

应用SOA后, 管理者可以方便地管理这些搭建在服务平台上的企业应用, 而不是管理单一的应用模块。其原理是, 通过分析服务之间的相互调用, 弱化服务间的耦合关系, 使各服务模块间相对独立完成服务功能。基于SOA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 能够更加精确地表示业务模型、更好地支持业务流程。

在建设SOA后, 系统可对外提供标准的Web服务接口, 这是因为它们已经被可以提供Web服务接口的应用层做了一层封装, 所以在不用修改现有系统架构的情况下, SOA可以将系统和应用迅速转换为服务。更快地应对业务需求变化和扩展需求。

面向服务架构能有效地适应平台业务系统建设需求, 将各种基础服务等置于容器中, 使其与数据模型存取和应用层分离, 相互间通过定义的接口进行数据传递, 所有应用功能的调用也不再需要与具体的实现逻辑相依赖。当系统底层数据模型发生改变时, 不会对业务功能产生任务影响, 只需对容器中指定的服务进行重新实现, 即能快速实现。

4.3 利用空间数据的编码技术

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基础空间数据库中紧密联系的两部分, 属性数据的内容有时是直接记录在图形数据文件中, 有时则单独存为一个属性表, 通过关键码与空间图形数据相联系。属性数据包括名称、登记、数据、代码等多种形式, 属性数据编码时将各种属性数据变为计算机接受的数值或字符形式, 以便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管理。

4.4 利用空间数据的多时态管理技术

由于环境的不断改变, 地理数据库也需要不断更新。在很多的实际应用中不但需要浏览数据库中的现势数据, 也要可以回放过去某一时刻某一地理区域当时的情况。这就需要在数据库的设计中考虑数据的时间序列的问题。

在数据库的设计中以实体为单位建立时间索引, 数据的变更以实体的变化为事件触发。这样就可以在数据库中将实体的变化全部存储起来, 使用户可以以时间轴上的时间段过滤空间数据, 做到任意时间点数据快速回放。

4.5 海量三维数据管理及调用

逼真的三维表示不仅具有多种细节层次的几何表达, 还提供具有相片质感的表面描述如逼真的材质和纹理特征以及其他相关的属性信息, 因此有关纹理与材质参数等也是数据库的重要内容。本项目要能过对多种类型多种尺度的三维数据进行精心的组织, 提供高效的数据检索机制;同时, 还优化设计了现有的各种数据库管理系统, 以提供快速的数据动态存取服务。在保留现有的对象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 (ORDBMS) 优点的同时, 也采纳了面向对象数据库设计的某些原理, 具有将结构性的数据组织成某种特定数据类型的机制, 这使得它不仅能够处理3D数据的复杂关系, 也能将在逻辑上需要以整体对待的数据组织成一个对象。

4.6 充分利用多源数据集成技术

三维地理信息数据的建立是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其依赖了大量的基础数据资源, 在大量三维数据建设中, 充分整合了现有的基础地形、影像图、地名等数据资源, 并在构建三维数据库时充分考虑多源数据的汇聚整合, 将CAD、GIS、三维数据充分融为一体, 通过数据叠加应用, 达到为平台提供了丰富的集成数据资源的目标。

5 结束语

总的来说三维地理信息技术, 它不仅能给人良好的视觉效果, 也能利用强大的三维空间分析功能实现二维地理信息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但是三维地理信息技术相对于二维地理信息技术还是一项较为新的技术, 很多技术规范与标准都不完善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述彭, 鲁学军, 周成虎.地理信息系统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9.

[2]陈丕龙, 侯震宇, 李家龙.浅谈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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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晓峰.三维军事地理信息系统与战术互联网技术的融合[J].测绘通报, 2011 (8) :63-65.

[5]陈越, 许惠平, 陈华根.地理信息系统中矢量数据的三维可视化技术[J].同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4 (9) :1197-1201.

[6]刘丹.利用3S技术进行公安扁平化指挥系统平台的建设与集成[C].DCDF2011第八届数字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暨信息主管峰会, 北京, 2011.

[7]王盛.数字城市建立中三维地理信息技术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 (7) .

3.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

(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

(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

(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

(八)机动车维修业;

(九)信托寄卖业。第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

(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

第七条开办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利用开锁、公章刻制、信托寄卖、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从事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开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备案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三)场地平面图和应急疏散预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符合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符合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保安员、治安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需要聘用保安员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二)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四)不得收购、窝藏、销售赃物;

(五)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通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查对,严禁泄密;

(六)对本条例要求登记的项目,应当如实登记,并保存一年以上。

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应当具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其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旅客实行入住登记,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无身份证件的,经负责人同意,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超过零时对留宿人员应当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建立旅客会客登记、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四)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将系统储存的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

(二)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托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所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逐项登记,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信息应当保存三年;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第二十三条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

(三)不得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四条经营开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

(三)建立开锁业务登记制度;

(四)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开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启;

(五_)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应当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并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或者单位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经营旧移动电话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核准登记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交易活动;

(二)建立移动电话交易登记、查验制度;

(三)不得收售无原始发票或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移动电话;

(四)不得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第二十六条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

(二)收购单位出售的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应当有出售单位的证明;

(三)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二)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三)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的,应当如实登记下列内容:

(一)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当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凭证。

第二十九条经营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顾客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二)不得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施行治安管理与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佩戴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专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实施管理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辖区内实施检查,依法办理治安案件;

(二)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带离现场;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四)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基本情况;落实监督检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

(三)旅馆业留宿无身份证件的旅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发现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和除旅馆业、典当业以外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有注销、变更情形,未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

(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未配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公章刻制业无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刻制公章的;

(四)公章刻制业对作废的公章未按规定销毁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收售无原始发票和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旧移动电话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在零时后未对留宿旅客进行登记的;

(三)旅馆业对旅客遗留的财物,未妥善保管或者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公章刻制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的;

(五)经营开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六)在核准登记的场所外从事旧移动电话交易的;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收当、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的;

(九)除旅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以外的其他特种行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二)治安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的;

(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未按规定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的从业人员、保安员不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者未将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特种行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处以拘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人民警察违反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

(二)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

(三)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是指经营以二手移动电话和配件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等经营服务业务的行业。

4.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篇四

发布时间:2004-9-18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文号:闽公综〔2004〕136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管理办法》是我省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法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不仅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更是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理念的变革。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自觉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彻底解决“重审批发证、轻管理监督”问题。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等消极现象,按照“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的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从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真正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实现创新,逐步建立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依法管理为基本手段、以公开高效为主要特征的工作机制,推动我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一)明确列管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列管范围。其中,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迪吧、游戏游艺厅(室)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包括:桑拿按摩场所、盲人按摩场所、足底按摩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美容美发场所以及其他设置非医疗性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同时设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兜底条款,对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列管范围既周延又重点突出。

(二)需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行业场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规定,目前,仍需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行业场所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营业性射击场所和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开业后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印章刻制业(除公章刻制业外),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维修业,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200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备案告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方便群众,认真做好行业场所备案和告知工作,全面掌握行业场所的底数和变更情况,加强动态监管。要主动与文化、工商等部门联系沟通,定期了解行业场所开办等有关情况,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业主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备案,使公安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行业场所的开办情况,及时纳入治安管理。社区、责任区民警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和入户访查,及时发现新开办的未备案的行业场所,督促其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拒不备案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增强业主做好备案工作的自觉性;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要纳入监管视线,及时查处存在的治安问题,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取缔;对原已经公安机关审批的行业场所,可不再进行备案,但要告知相关的管理要求。备案内容应包括行业场所所在位置、经营范围、经营者、治安保卫人员、从业人员情况等主要情况。有关备案回执格式、告知书等另行通知。

三、抓住时机,推动行业场所信息化建设 实现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化是建立完善行业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必由之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原则,精心组织,切实加快旅馆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度,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效。各设区市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50个床位以上及有条件的旅馆信息系统安装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实现全市联网。使用的软件未通过公安部检测评估的,要督促使用单位与设区市公安局选定的软件公司联系,抓紧对原使用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和升级,尽快达到部颁《标准》。同时,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各地要督促经营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安装。今后,新开办的50个床位以上旅馆不符合旅馆业信息系统要求的不予审批。要加快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尚未确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地方,必须在年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备案。已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要督促、指导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建商对原有刻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和规范检查督促,全面整改治安隐患 对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日常治安检查暂行规定》(闽公通〔2003〕252号)的要求,把强化业主治安责任作为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持证检查,依法检查,不搞扰民式的大清查。检查中,发现行业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帮助业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现不列入发证管理的行业场所,要依法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仍需审批发证的行业场所,凡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换发新证,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改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换发新证。对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各地公安机关要合理划分治安部门、派出所和其它警种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出所对辖区行业场所实施治安管理权。行业场所开业备案后,派出所必须在7天内进行一次实地治安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根据行业场所治安秩序的情况,日常检查中在检查方式、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要实行重点监管,使之不失控、不漏管。各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场所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抽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将派出所上报的行业场所登记造册,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检查治安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场所;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重点对群众举报比较多、基层反映管理有阻力的行业场所进行抽查,重点监管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场所。要采取公开检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分类、分等级管理,通过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对行业场所治安状况的动态、有效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较多,治安问题突出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明确与其他警种在办案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由相应的警种负责,对于需追究行业场所经营者相关责任的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五、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取消行政审批后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密切关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可能引发的治安问题,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执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除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视不同情形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场所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公安机关强化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要充分运用,用足用好。在办案中,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在行业场所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建和使用好治安耳目,以获取深层次信息,实行精确打击。同时,要切实提高法制意识,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与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业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对违法经营的行业场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该处罚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告知听证的要告知听证,真正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各地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和《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3〕68号)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经常检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加强工作指导;法制部门要加强法律应用的研究,搞好办案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大练兵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适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指导,全面提升治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在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向一线倾斜,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七、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管理办法》中增加了许多公安机关服务性、限制性条款,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于促进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明确公安机关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入手,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坚持重在教育的原则,不得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对一般性违规行为,要坚持教育为主,告知限期改正,对初次违法行为,要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业主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依法认真处理,慎用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措施。要防止和克服执法与指导脱钩、管理与服务脱节,真正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要强化公安内部监督管理,保障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禁开办行业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行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行业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也不得在民警管辖范围内开办或参与经营行业场所,已开办或参与的,要坚决退出。在具体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吃、拿、卡、要和冷、硬、横、推等问题发生。要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追究,对违法违规民警,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强民警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

八、需要说明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从业人员培训问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所列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行业场所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治安管理相关的技能知识和要求。培训工作可通过公安民警主动上门授课、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来实现。

(二)关于聘用保安人员问题。对娱乐服务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聘请的保安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413号)的要求聘用保安人员。各地要加强对保安公司工作的指导和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考核,将保安队伍建成既能有效维护行业场所正常治安秩序,又能提供行业场所治安信息的治安辅助力量。

(三)关于行业协会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行业场所建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场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等形式,指导和依靠行业自身的组织功能,解决行业内的恶性无序竞争以及带有行业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为宜。

(四)关于《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业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潜心研究,积极应对,本着“什么方式更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场所,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可以边观察边规范,逐步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5.公安行业与场所管理 篇五

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

通知

公科安 [2004 ]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4l2 令)的规定,公布保留的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 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上述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5类产品(见附件1),其生产审批环节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004年年审工作尚未开展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今年第四季度或明年第一季度起执行。销售审批环节在国务院公布保留许可项目之前己取消行政审批的,不再重新设定,尚未取消的,要尽快转变管理模式。

二、对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1类4种产品(见附件2),其管理制度严格按《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从 2003 年 5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对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4类7种产品(见附件3),从今年8月1日起到 2005年10月1日止,为生产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管理的过渡期。在进入过波期后开始接受认证申请,在过渡期间生产登记批准书和认证证书同时有效。2005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登记批准书作废,管理方式与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方式相同。对新申请从业的企业,应引导其直接申请认证,对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己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督促其尽快向认证制度转变,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四、对取消生产登记批准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全技术防范产品,将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对国务院和地方保留的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核)范围,在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的同时,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l: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2.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4.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 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附件2: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2.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4.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附件3: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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