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2024-10-18

试行)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6篇)

1.试行)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篇一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第八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七)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1.当或上获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或上获“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

(八)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在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人员,准予其本人户口迁入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1.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入户计划指标。

(二)连续在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该办事机构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编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从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进行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一方或双方为非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2.户口迁入须知 篇二

一、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以上都复印一份。

物业公司证明原件、相片1张/人。(没有办理房产证的需带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至县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房产证明并复印)。

二、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划

生育证明(手写或表格式),并加盖社区(村)委会公章、县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有单位的,其计生关系一律由单位管理,并在计生证明上注明)。注:不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跨度至少半年以上的水电费票据。

四、户口迁入后带新户口本、每人一张彩色寸照(18周岁以上),到居委会进行常住人口登记。

五、户口迁入流程:

1、星港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每周一、周四办理)。

2、泉塘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3、新安派出所签字盖章。

4、长沙县政务中心签字盖章(乘坐星沙704路、101路公交车至门口下车),发准迁证后回户籍所在地迁出(湖南省内的网上办理迁入手续),再到新安派出所落户。

泉塘街道办事处计生办:84098372新安派出所:84017110

计划生育证明

(已婚样本)

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与XXX登记结婚,系初(再)婚,夫妻现有儿女(可孕一孩),已于年月日采取措施避孕,无违法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县镇村、社区居委会

盖村、镇两级计生专业章

年月 日

注:再婚夫妇须出具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需持证来进行登记。

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样本)

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未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县镇村、社区居委会

盖村、镇两级计生专用章

年月日

3.户口迁入申请1 篇三

尊敬的XXX派出所:

我叫XXX,男,于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原居住在XXX,因本人中学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为了方便生活,于XXX年将户口迁到XXX,由于公司倒闭无法在XXX工作,现在回到XXX,现因家里父亲XXX年去世,留下一个老母亲在家,因为当年分家时XXX分给我XXXXXX照顾,母亲分给XXX照顾,也因我哥现在在外省打工无法帮助我照顾,我母亲今年七十多岁,年老体弱,并有老年痴呆症和XXX病,至今无人照顾,为了能赡养老人安享晚年,因此,本人特向贵所领导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回XXX定居,望贵所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4.户口迁入申请书 篇四

户口迁入申请书

派出所:

我叫,男/女,族,身份证号.妻子,男/女,族,身份证号.儿子,男/女,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于 年 月 日在贵辖区xxxxxx小区购买了 xxx平的住房一套,根据户籍规定和个人需要,特申请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处的本人,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处 xxxxxx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电话:

5.户口迁入申请书 篇五

本人xx,xx岁,身份证:xxxx,户籍:xxxxx路xx号

本人xxx年自xxxxx学院毕业后,留在xxx工作已有x年,目前在xx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xxx年x月xx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xxxx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xx花园xxx幢乙单元x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xxxx路xxx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花园xx幢乙单元xx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xxx

6.户口迁入证明 篇六

【姓名】 在【详细地址】有北房四间,申请【姓名】户口由【原地址】迁入到【迁入地址】。

年 月 日

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姓名】 在【详细地址】有北房四间,【姓名】申请户口由【原地址】迁入到【迁入地址】,现经我村研究同意【姓名】户口由【原地址】迁入到【迁入地址】。

Xx街道或居委会

镇政府盖章

书记/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房产证明

【姓名】 在【详细地址】号有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二间,大约169平米。东邻空地,西邻官道,北邻官道,南邻空地。

上一篇:五月小班保育员心得下一篇:怎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