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2024-09-20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精选6篇)

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一

甲方: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

乙方:

为推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实行多渠道办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更好更完善地为百姓提供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一、 经营方式

1、甲方将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现有人员及部分设备(明细附后)。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自上缴一季度托管费用之日起即自动拥有医院的管理、经营、人事、财务权等。

二、 组织机构

1、甲方委派的医院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书记、工会主席协助乙方管理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的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乙方承担。

2、医院行政印章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合理使用时甲方不得拒绝),其它印鉴由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印鉴借款、贷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三、 经营期限及费用标准

本合同自二零一零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交纳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每季度 元,以现金方式缴付甲方财务部。

四、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几个方面。在处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争议最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即可根据合同的有效、无效性分别导致的后果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了。据笔者了解,当前证券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与非证券公司两种,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不同的受托主体、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自愿原则。

一、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作为受托人的非证券公司主要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及专业投资个人等等。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非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对于含保底条款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别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含保底条款和不含保底条款的不同情况来分析。

1、受托人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至于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据《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他们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对他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给予处理。

2、受托人不是综合类的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经纪业务,故经纪类证券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影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其它因素

在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素外,还存在其它特殊因素,笔者在这里分析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实践中,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已名义或以自已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实际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影响借款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具有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笔者认为: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那么,此时的委托理财只是形式,借款才是其行为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按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去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应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案去解决。

2、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委托理财所签订的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前,一些“闲钱”较多的国有企业,如高速公路公司、电信公司等,从事证券委托理财问题甚多。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是与其它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在证券投资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给其他有丰富投资经验机构,是不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非法借贷、占用直至最后被损失殆尽,无法安全收回的情况的,我们不能因为违规甚至于违法操作而导致委托资金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国有企业把资金用于了证券委托理财,而应当从规范委托理财市场运作、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定等这些方面去保护国有资产在证券委托投资市场上的安全,使得国有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委托理财的途径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且,现有法律只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委托证券理财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修订版中甚至可能对国企炒股开禁。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委托理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另外,也有认为,以炒作股票为内容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来考虑,如果确定合同实质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只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如新证券法对国企炒股开禁的话,就更无需对此类型作单独探讨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 (总第7集) ,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最新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 篇四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为推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实行多渠道办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更好更完善地为百姓提供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一、经营方式

1、甲方将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现有人员及部分设备(明细附后)。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自上缴一季度托管费用之日起即自动拥有医院的管理、经营、人事、财务权等。

二、组织机构

1、甲方委派的医院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书记、工会主席协助乙方管理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的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乙方承担。

2、医院行政印章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合理使用时甲方不得拒绝),其它印鉴由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印鉴借款、贷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三、经营期限及费用标准

本合同自20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交纳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每季度 元,以现金方式缴付甲方财务部。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对乙方托管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法律等负全责。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办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费用由

3、甲方有义务办理广告宣传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或另行与第三方利用医院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任何业务。

(二)、乙方

1、乙方保证所投入资金以及本身机构的合法性,并保证医院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对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医院的日常经营费用、周转及医疗仪器设备的投入。

3、乙方不得用医院的名誉对外开展与其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

4、乙方全权负责医院的经营、财务、人事、后勤等日常管理。

5、医院若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甲方有义务出面调解,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合同终止后,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保证医院的经营统一管理,不得转包、变相转包。

7、乙方以投入资产作为医疗事故风险抵押,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移投入资产。

五、医院经营管理及监督

1、医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及诊疗常规;

3、医院所需的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4、医院新的诊疗技术准入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报经审批;

5、医院必须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清单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期满后,合同则自动终止。如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继续实行委托经营重新签约时,在3、乙方如不按时缴纳费用,每拖延一天按应缴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不缴,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力。

七、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2、合同期内,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大灾害、战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2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位于()的教学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场地位于()场地面积()平方米。月租金()元,其他费用()。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教学点,全权交由乙方代为经营,甲方提供学校资质等一系列办学所需证件和中心内的产物使用权,物品包括()。从合同生效日起中心的运营事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运营。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乙方有权使用教学点中的一切物品(办公用品,家电,生活用品等)

2.乙方在中心拥有自主权,决策权。开展与教育一系列的相关的培训班,教学点等。3.乙方独立处理一切该教学中心经营相关的一切事务,同时与甲方其它经营点没有关联,独立经营。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以学期()月为单位与甲方约定合同时间,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保证费用无变动)房租每年递增一百,甲方不得提前解约,或在未得到乙方确切的续约意向之前不得提前与其他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否则也视为违约。(乙方无论续约与否都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保证该校(中心)债务结算已结算清,乙方不承担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债务与费用。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营业额的10%的费用,按月结算。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承担由合同生效日之后的所有的该校运营费用(房租,水电,教务,材料,运

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经营营业额10%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自逾期起按月营业额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3.在本合同执行期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委托经营期间双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除本条第1.2.3项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形式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3

甲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租赁来的座落于 的房屋经营使用权全权委托于乙方。该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型为:

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内装修、家具、设备(沙发、柜子、床铺、电视机、电磁炉、微波炉、音箱、DVD等)所有权人为乙方。

第二条 经营期限和交付日期

2-1 该房屋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经营期限自

2-2 甲方于20_年3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_年1月1日期间,本店铺租金为每月800元,该租金由乙方替甲方支付;20_年1月1日后,该店铺租金是否变为每月900元需待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3-2经营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宽带、有线电视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在经营期间,该房屋原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6000赔偿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四条 其它事项

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之前对该门面经营产生的所有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对该店铺有独立经营权,且经营该店铺产生的所有盈亏由乙方独自承担。

4-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共2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5.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篇五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图文]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

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

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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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六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以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总价”)向开发商购买坐落 在 (以下简称“项目”)内的物业: 层 号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商铺”),乙方为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方,丙方为项目的开发商及目标租金的担保方,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该商铺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项目物业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全体业户的共同利益,项目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营和收益:即统一业态规划、统一招商租赁、统一商业形象、统一营销活动、统一向业户支付租金收益,对此甲方在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并予以同意。

二、统一经营管理周期为连续的托管期限,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之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为托管该商铺的一个托管周期。

三、甲方委托和协助乙方按照开发商规定的交房标准与开发商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在办理商铺交接手续时,乙方的签收行为对甲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托管期届满时,甲方同意由乙方按返还时的商铺现状向继续进行营运管理的公司移交该商铺,移交时甲方同意乙方无需对该商铺所在物业的共同部分承担任何维修及费用、恢复责任。

四、甲方同意将自己购买的上述商铺的经营权托管给乙方招商及营运管理,并自甲方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以乙方的名义为该商铺寻找承租人、与目标承租人签署有关承租意向、合同等文件,代收租金、代为交纳税金等应付费用并完成托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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