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

2024-08-19

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共9篇)

1.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 篇一

房地产项目策划运作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律师周强

1、开发前期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1)通过合作开发取得的土地

(2)通过收购、兼并取得的土地

(3)与原国有土地使用人协议取得的土地

(4)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

2、施工营造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1)工程质量保证金

(2)施工逾期的同业担保

(3)工程价款的最低成本价

(4)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

(5)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6)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3、预、销售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商品房广告宣传

(2)商品房预售、认购

(3)预、销售的反录音技巧

(4)商铺返租、回购

(5)商业运作的客户锁定

(6)商业楼盘的小户型运作

(7)按揭首付比例的法律运作

(8)商品房权证办理期限要求

(9)附属房屋(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权属认定

4、物业管理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物业招投标

(2)物业收益范围

(3)物业自身广告宣传

(4)物业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2.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 篇二

股权, 即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 , 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财产、经营、收益等方面的综合性权利, 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138条之规定,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从而获得对价的行为。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的流动性上都做出了法律上的限制, 因此,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 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必须依法进行, 否则极易引发企业法律风险。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 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 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及道德风险, 这里笔者只探讨法律风险。例如,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效力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瑕疵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中公司僵局法律风险、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中公司回购股权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笔者在此仅对股权转让中的部分法律风险进行探讨、评析。

(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及防范

1.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则会因转让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或撤销。

2.如果股东所转股权存在股权瑕疵, 即股东出资不足、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及“一股多卖”等情况, 股权的受让方则面临着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 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股权设定担保、一股多卖等情况会使受让方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还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与不必要的转让成本。所以要求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 一定要列出以上情况并加大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一旦出现则可依据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风险及防范

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 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 因此, 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 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因此, 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 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 股权转让的效力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时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不代表受让人已成为股东, 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后并不能马上享有股东权利, 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 合同生效后, 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 将股权交付受让方, 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 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 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 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 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履行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 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 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的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迟迟不对股权办理变更手续, 这样会给一些无德的股权转让人二次转让股权的机会。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 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如没有约定, 受让人可书面催告, 限时变更, 受让方更要主动积极的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作变更登记。

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 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得到法律救济, 法院可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因此,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受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 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

三、股权转让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 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 只能转让给股东李四”, 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张三, 那么这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 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 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 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 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但是,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 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 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 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 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具体程序如下:1.书面通知: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 征求其他股东同意;2.股东答复: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答复;如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 则转之;如过半数股东未答复, 视为同意转让, 亦转之;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 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 如协商不成, 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 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三) 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 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 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一般而言,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 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 所以应形成董事会决议。2.报送审批。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由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3.资产核算、评估、交易。如审批同意的, 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此后, 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 以征集受让人。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4.登记变更。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所受让债权是什么性质, 是国有资产必须经批准程序, 方可受让。

四、股权转让的风险规避及策略

(一) 要求股权转让方诚实守信地披露股权相关信息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 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向受让方提供与披露有关股权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只有要求股权转让方最大限度地提供和披露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 才能有限规避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披露阻碍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客观障碍, 包括“意向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担保债权、侵权赔偿、涉及关键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隐患、股东纠纷、行政处罚、政府颁布新政策或颁布禁止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重大事件。而受让方则有义务向股权转让方提供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信息。

(二) 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 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都要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来保障, 因此, 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规避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1.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在合同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意向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可以防范风险, 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 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意向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 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权转让方承当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193-0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为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几种常见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提供可借鉴的依据,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提供保障。

1 不严格审查劳动者信息的法律风险

不严格审查劳动者信息的法律风险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审查不严,导致企业因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掌握不全且不够准确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状况了解不多。特别是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状况。

(2) 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了解不多。如对录用人员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等非健康状况把握不准。劳动者的非健康状况毫无疑问地加大了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用工成本。

(3) 对劳动者的年龄审查不严。具体表现为:一是存在超龄现象,即劳动者的年龄超过法律规定用工年龄。二是存在童工现象,即劳动者的年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童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以及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不甚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2 不按照法定形式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2.1 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建立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额度,《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2 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既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更换工作,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情况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一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2.3 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 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如果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 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作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将得不偿失。对此,多项法律条文都有明文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与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如第8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門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创业过程中如何管理 篇四

苍蝇的成功与蜜蜂的困毙

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卡尔·韦克做了一个绝妙的实验:把六只蜜蜂和同样多只苍蝇装进一个玻璃瓶中,然后将瓶子平放,让瓶底朝着窗户,会发生什么情况?结果是力竭倒毙或饿死的却是蜜蜂;而苍蝇则会在不到两分钟之内,穿过瓶颈逃逸一空。聪明的蜜蜂以为,囚室的出口必然在光线最明亮的地方;它们不停地重复着这种合乎逻辑的行动。愚蠢的苍蝇则全然不顾亮光的吸引,四下乱飞,结果逃出了空瓶。

韦克总结到:“这件事说明,实验、坚持不懈、试错、冒险、即兴发挥、最佳途径、迂回前进、混乱、刻板和随机应变,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应付变化。”

创业之道:唯一的不变就是变

苍蝇和蜜蜂的实验实际上演示出创业管理的不同战略模式,并且那些敢于打破僵化形式,保持宽松开放、活跃创新的环境,这是所有出色的创业管理的真谛。大部分创业公司在资源上捉襟见肘,在市场上屡屡受创,在管理上混乱无序,同时还要面临纷繁复杂的市场变化环境与人才匮乏的内外双重压力。正是这样的环境下,原来的自以为筹备周密的商业计划不可能一帆风顺,甚至有可能全盘皆乱。如果不因势而为,仍然固守旧念,就极有可能无法继续下去,最后关门了事。能不能以积极的心态灵活机动进行应变,不断在尝试之中寻觅更多的机会,成功获得突破是关键。而“变”的前提,首先是要明确“变”的方向,要跳出企业现状的困囿,清晰企业未来的发展线路。它具有前瞻性,要向前寻求为强之道,并坚定循而向之地执行。

谁能在变革中构筑创业管理的核心竞争力,谁将获得胜利创业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组合,并非某一因素起作用就能导致企业的成功。决定创业成功的系统必然包括远见、冒险精神与执行能力,通过这样的系统来把握机会、资源与团队。我们可以看到:缺乏远见将导致创业方向的立意不高,未来处处被动;缺乏冒险精神将导致机会错失与被动挨打;而有了远见、冒险精神却没有一套有效的控制成本以及强力的执行方法,同样只能导致竞争力的缺失。在机会一瞬即失、资源处处匮乏、团队实力不强的恶劣环境中,创业者如果不能依据自身核心能力以及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适合自身的竞争方案,那么所有的问题都是问题,所有的问题又将淹没创业的激情。

创业者在矛盾抉择中应保持足够的清醒

创业过程就是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是先有战略后有文化,还是先有文化后有战略?是先有业务再有人才,还是先有人才后有业务?是先有订单再有研发,还是先有研发后有订单?是先有营销后有品牌,还是先建品牌后搞营销?是先专注化经营后多角化经营,还是先多角化经营再专注化经营?是追求市场份额为主利润指标为辅,还是确定利润指标为主市场份额为辅?是资产规模重要,还是现金流重要?是选择忠诚度高而能力一般的员工为主,还是选择忠诚度低但能力超群的员工?是低工资高提成,还是高工资低提成?等等,所有的创业管理都将在这些矛盾中徘徊,富有魄力与胆识的领导者能够在高强度高压力的身心疲惫中果敢抉择,作出清醒而明智的选择;而无法跳出实务只懂埋头苦干追求短期利益的领导者则可能在优柔寡断犹豫不决中丧失良机,把握错误的方向而走向覆灭。

【拓展阅读】

当创业者选择独立创业以后,需要进一步了解自己如何投入。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创业前应做好哪些心里准备,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企业主与一般工薪阶层有所不同。在个人企业中,你要始终头脑灵活,并需要不断地制造卖得出去的东西,熟悉财务上的周转金,能够做到节约,能与人很好地相处。

受雇于别人的公司,薪水会有保障;而在个人企业中,即使你已经开始赚钱,也不能确定什么时候能有收入。你需要财务上的周转资金,而且必须存款,以防账款过期未入。

受雇时,你可以毫无节制地使用文具用品,因为你没有必要考虑其来源问题;而在个人企业中,你将懂得节省开支,注意省钱,小心地使用各种设备,以防出现故障。一旦出现故障,你必须耐心等待修理人员修好。这时你将明白“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的道理,因为你现在是花自己的钱。

当你是个雇员时,如果还没有想到下一步要做什么,老板会立刻告诉你。而在个人企业中,你必须每时每刻有着新的计策,决不能有丝毫惰性。

在你创立个人企业之前,与工薪时期做个比较,就会明白许多道理。个人企业创立开始就相当艰辛,你要努力地工作,在你尚未踏入这个领域之前,请先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在个人企业里你要的是什么样的生活?

(1)安全感。在开始独立创业时,很多人都会诚惶诚恐。有些人会因缺乏准备、资金、精力以及对生意的敏感度而使企业以失败告终。创业就象是在下注,其赌注大小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下注之前,必须有所准备,尤其在开始时不要太过乐观,这样如果真的亏了,心理上也能承受。

(2)地位。受雇时,如果你有一辆公司配的车,人们总是把你想得比拥有一辆私人轿车的人更重要,而经营个人企业时很少有这样的地位。

(3)财富。许多人经营个人企业相当成功,而且赚了很多钱,但是也有一些人赚钱极为有限。为了生活得好,你必须不断地工作。任何有质量的生活背后总是艰辛的劳动。

(4)家庭。无论受雇时,还是创业时,都应与家里的人更为接近。但实际上,创业时,你不可能真正地与家人有更多的时间相处交流,你必须用比一般人更多的时间来经营你的企业。尤其在刚创立个人企业时,你会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以尽快创造财富。

(5)休假。你可以休假,但休假越多就意味着收入减少得越多。在你还是工薪阶层时,即使是放假日,你仍然有薪水;而在自己的个人企业中却没有。一旦你创立自己的企业后,就会明白自己根本不存在休假的机会,你会尽心尽责地为自己的企业工作。

经商做生意是一件非常辛苦的工作,并不像大多数未涉商海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件潇洒有趣的事情。实际上,特别是对一个独立创业者来说,会经常遇到诸如资金、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各种困境。所以独立创业者在尚未踏入这个领域前要有良好的心态,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5.房屋交付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篇五

一、房屋交付

1、定义:房屋交付简称交房,是指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2、房屋交付的参与方:开发商、业主、物业,但一定要明确房屋交付的主体是开发商与业主。物业属于第三方,在整个房屋交付过程中是站在业主的角度上去帮助业主进行房屋检验,从而能够在交房结束后更好的提供物业服务。当然,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物业并不因此而变为房屋交付的主体。

3、房屋交付的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4、房屋交付的条件:房产交付应该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定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文 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4)、水、电等正常的居住使用条件;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约定条件:

主要是满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比如,有验收的条件、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绿化、公共配套建筑、物业服务等房屋交付的条件的约定。

开发商不符合房屋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达到解除条件时,购房人还可以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房屋验收和交房的程序

1、房屋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 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交房的程序:

(1)、开发商发送收房通知单给业主。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三书一证一表),资料包括:A、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说明书》;C、《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D、《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E、《竣工验收备案表》;F、面积实测表;G、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H、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区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经过监督 部门的认可,由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该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2)购房者会同物业验房,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规范,验房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及小区环境等;

(3)购房者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物业予以认可签字;

(4)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验房中存在的问题后,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单;

(5)购房者再次会同物业验房,没有问题,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和《入住交接单》,商品房交付完成。

三、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四、房屋交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商品房“交付使用”。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 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比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或者接受交付,但要求开发商在合理的时间予以补正,并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况是交付的房屋有瑕疵且无法补正的。此时购房者可作如下选择:或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 约责任;或接受交付,但要求开发商赔偿瑕疵部分所致损失。比如商品房面积超出约定的较多,小区环境改变较大,甚至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等等情况。

(1)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价格据实计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若小于,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公司制度中的法律风险 篇六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规章制度的实用性。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这份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过民主程序三个要件,除名就会被撤销;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单位是有义务来证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没有真正实行。如果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所以,企业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笔者曾代理过北京一出租汽车司机违约金的案件。公司只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出现了15000元违约金的规定。因违约金属于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所以企业的这一规定是没有约束力的,而此规定最终也没有被法院采信。

7.创业之初最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篇七

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等。在实践中, 创业团队最应注意的是该项目是否合法, 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团队成员是否“受限”

创业最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组建时是在各自任职期间, 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竞业限制协议, 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 有可能被用人单位盯上而遭遇诉讼, 对团队创业非常不利。

合伙协议是否详尽

有的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 先做项目再说, 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 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合伙协议必须得签, 并且要尽可能详尽到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

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 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国内上市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 费时费力;并且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 比较直观和高效。

注意保护好项目名称

有的创业团队直接把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作为公司字号, 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要提示的是, 千万别这样做。因为, 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 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

股份安排是否合理

创业初期在股份安排时, 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在进行股权安排时, 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融资时关注公司控制权

8.创业企业成长过程风险解决方案 篇八

创业企业由于成长过程中面临大量而巨大的风险,使得90%左右的创业企业生命长不过3年,而能够成长到成功上市的创业企业则更是微乎其微。

目前,我国创业板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积极推进。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表示,深圳交易所已经认真研究了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的创业企业准入制度,超过1000家创业企业正等待创业板开闸上市。在这一历史机遇下,创业企业倍受关注和青睐,即将迎来风和日丽的春天。而如何使我国成千上万的创业企业能够进一步迅速地成长壮大和可持续发展,更成为创业企业自身和风险投资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也成为我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风险投资,推动国家高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创业企业的风险解决方案,以确保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能涉“险”过关,顺利成长。

各个阶段创业企业的风险类型和特点

创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般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各个阶段由于创业企业面临的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资源状况的差异,带来各个阶段创业企业各不相同的风险类型和特点。具体来说:

种子期创业企业:处于这一阶段的创业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资金风险和技术风险。资金就如同种子发芽需要的水分一样,缺少了它种子就不可能发芽。由于种子期是创业企业诞生的第一步,要成长为苍天大树,需要经历无数的风雨,因此成功的概率最低,关注的资金也非常有限。资金风险普遍是种子期创业企业的“命门”。还有技术风险。由于种子期创业企业的研发工作处于概念设计阶段,因此技术的可行性几乎无法判别和确定,所以处于该阶段的创业企业即使获得了少量的风险资金支持,也往往会因为技术问题而颗粒无收。

起步期创业企业:资金风险依然是最大的风险。技术风险有所降低,但市场风险在初步显现和加大。起步期创业企业由于产品研发进入到需要进行中试和小批量的生产阶段,因此资金的需要量会急剧增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依然居高不下,这使得许多资金往往处于观望等待而不愿投入,因此融资依旧非常困难。在此阶段技术研发由概念和小试逐步走向中试甚至小批量试制,因此技术的研发风险和生产风险在逐步释放;但与此同时,随着产品样品的市场试用,产品不断接受市场的检验和反馈,于是潜在市场的风险不断显现。

成长期创业企业:该阶段创业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管理风险。步入成长期后,企业的发展在迅速地开拓,这个阶段的企业,技术风险逐步消除,市场风险也变得很小,许多风险投资基金也开始一改往日的态度,变得非常主动,竞相投资。但是该阶段由于管理的幅度在不断加大,人员在急剧增加,生产规模在不断加大,资金规模在不断加大,市场区域在不断拓展等等,这些因素都在迅速增加管理的难度。如何控制成本,如何保障质量,如何管理渠道,如何树立品牌……管理的风险变得最大。

成熟期创业企业:成熟期的创业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保守而不思创新发展的风险和产业多元化的风险。成熟期创业企业因为取得的成绩而不思进取,往往导致企业市场的萎缩而逐渐失去竞争力。另一个风险则是盲目的产业多元化,由于已经取得的成绩往往使企业领导者认为无所不能,不断地拓展不相关的行业导致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创业企业各个阶段的风险解决方案

1) 资金风险解决方案

种子期创业企业资金风险解决方案分五步:第一步制定一份完善的商业计划书。第二步是要筛选融资渠道和融资目标对象。融资渠道和融资目标对象的筛选以亲戚朋友、尤其是熟悉该行业的亲戚朋友或从事相关行业投资的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避免漫天撒网,效率低下。第三步是洽谈交流。在第二步的基础上,拜访有兴趣的投资者,交流和介绍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愿景和具体的发展策略。第四步:路演。在第三步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向已有较大兴趣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进行现场路演。第五步:签约。起步期创业企业的融资步骤与种子期创业企业融资步骤基本相同。但由于其技术研发已经初见端倪,技术研发的信心大大增强而风险明显降低,因此在商务计划书中要充分展示技术研发的成效和进一步成功研发的信心。当然在后续各个步骤如交流、洽谈、路演过程中,这一方面依然是最需要不断强调的内容,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成长期和成熟期创业企业的资金风险已不是主要风险,而是逐步转变为财务管理风险。这两个阶段需要建立和完善创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包括现金流控制和管理、成本控制和管理、预决算控制和管理等。

2) 技术风险解决方案

由于技术风险主要集中在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因此下面主要介绍这两个阶段的技术风险解决方案。

种子期创业企业技术风险的解决重点:重视技术方案设计的论证。技术方案是整个技术研发工作的起点,合理的技术方案论证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原则:要从市场的需求出发避免从技术而技术的观点;要从前人的研究基础出发,避免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做法;要从现实工艺状况出发,避免设计上先进而工艺上不可行,光顾设计一头的片面设计观;要从已有制造设备的状况出,发避免设备投入的急剧增加。其次,要重视技术合作。种子期创业企业各方面力量较为薄弱,需要运用出让少量股权或出让一部分劳动或其他的一些方法与外部的资源进行联合,降低研发的成本,减少研发支出。

起步期创业企业技术风险的重点环节是研发的新产品由中试到批量生产之间的技术风险。由中试到批量生产之间,存在较大的批量生产方面的系列技术问题,如生产线设计问题、批量生产工艺流程问题等等。风险解决的方案是采用分期投入、分期建设的方式,通过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的方式逐步积累经验,推进批量生产计划。

3) 市场风险解决方案

创业企业市场风险在种子期阶段主要处于潜伏期,因此无所谓风险解决可言;而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市场风险已基本得以释放,只有起步期的市场风险在由潜伏而逐渐显现,如何化解这一风险呢?首先要主动开展试用调研。将小试的样品尽可能多地寻找合适的目标客户进行试用,通过客户考核产品的功能性指标和非功能性指标,收集客户对这些功能性指标和非功能性指标的具体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及关于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其次,在开展现场试用调研同时,开展小型市场研讨会。邀请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咨询,探讨市场准入、市场定价、市场竞争策略等方面内容,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最后,在前面两项工作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产品的技术改进,并进一步建立企业市场风险应对策略和运行机制。

4) 管理风险解决方案

管理风险集中于成长期爆发,这一风险解决方案的核心是紧缺骨干人才队伍的开拓建设和培养。此处的开拓建设是指贯彻“良将一名,胜似千军”的理念。通过用事业和重金双管齐下的方式,引进同行业相关企业骨干,充实到管理一线指挥作战。而培养,主要指通过提拔自身企业内优秀员工,大胆使用,帮助和鼓励他们尽快成长。由于是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不可避免存在经验的欠缺甚至没有经验可言,因此风险企业在核心岗位人员配置时建议采用“AB岗”的方式。所谓“AB岗”是指类似“书记+厂长”和“政委+司令”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充分发挥“相互帮助、相互协调、相互监督、责任共担”的团结协作的长处,可以增强核心岗位决策和执行当中的正确性,避免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建立创业企业风险责任机制。创业企业风险责任机制是根据创业企业的风险控制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做到风险管理工作各有其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建立和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目标体系和风险报告制度。创业企业内部各风险管理运作主体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要求和具体标准从事相应的监控和管理。风险责任管理机制是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和保障。参照美国创业企业风险管理的组织设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责任部分:项目分析调查部门、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监察部门等;以内部严密的组织分置来控制风险。

9.如何防范招聘中的法律风险 篇九

2013-6-21 9:33:00 点击 13

我要评论(0)关键字: 法律

防范

风险

如何

招聘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录用条件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的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承接美国投资方开发项目中的数据开发,因此其60%以上的业务来自美国。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包括如下录用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虽然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免不了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王某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王某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其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的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的录用条件,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同意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

【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对英语方面提出的要求仅是“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王某应聘软件工程师,其工作就是数据编程,对于编程中使用的英语其完全可以胜任。公司以其不能与外籍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予以解除,王某认为与外籍员工沟通不属于编程工作的一部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风险防范】 “录用条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它没有设定或设定有瑕疵,势必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约条款难以适用,加大解约难度,浪费用工成本。在设计“录用条件”时,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一,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评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也应有明确要求,切忌带有模糊性的或歧义性的条件,保证录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发布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证明公司已经在聘用之初已经告知应聘条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及时对新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同时收集考核结果信息,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必要时应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经其签收,在证据上做到万无一失。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恢复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评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风险防范】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三、入职审查

面对激烈的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仿造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招聘不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员工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

【案例】 唐某于2002年应聘进入上海一阀门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工作。根据招聘要求,唐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西安某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阀门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阀门公司《员工手册》第3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2008年12月2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阀门公司以唐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不服,认为公司借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阀门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分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阀门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阀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阀门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审判决后,阀门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做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阀门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实阀门公司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唐某主张阀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阀门公司不予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评析】 本案中唐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唐某于2007年签署的《任职承诺书》一份,此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阀门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任职承诺来看,阀门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唐某之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风险防范】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具体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要求应聘者提交真实的材料,并在每一环节都设有承诺书,让应聘者签字。

第二,核实应聘者的材料,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毕业证号码、知识技能等其他证件号码,可以交由专业机构验证,也可以上教育部等相关网站上验难;二是工作经历及证明人;三是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四是要求应聘者出具《体检单》或要求其进行体检;五是对于重要职位,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查实应聘者自身是否有较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录用通知书

在经过数轮招聘面试后,公司对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从劳动关系说,我们一般认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它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

【案例】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该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没有正式录用茅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信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中提到外企向茅先生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其同意录用茅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尽管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向茅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就是愿意同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茅先生承诺接受,可视为已然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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