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2024-09-22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精选8篇)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一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市政工程总承包部构件分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承包队、班组)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分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人为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三章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公司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

(8)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9)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

(1)明确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定(改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组织实施对公司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公司各部门、承包队、各级各类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时整改。

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6)组织并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隐患,立即上报,并研究立项整改。(7)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督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职业危害状况。

(4)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5)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各部门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公司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7)安排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督促公司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制度。

(8)指导和督促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9)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5.承包队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承包队负责人是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承包队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

(2)制定本承包队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

(3)开展承包队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承包队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4)组织开展承包队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承包队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承包队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

(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承包队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6)组织本承包队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承包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

6.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劝阻或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2)参加职业健康活动,接受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并掌握本岗位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本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及时上报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

(5)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6)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安全保卫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和改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5)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9)会同工会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

(10)总结和分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11)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2.技术研发部职责

(1)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单位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2)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3)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

(5)掌握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类信息,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件。

(6)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提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7)审查公司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

(8)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9)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

(10)建立并管理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

3.生产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治理工作。

(2)协助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

(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动态。

4.综合办公室职责(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协同安全保卫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为公司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5)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6)制定公司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5.财务部职责

(1)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职业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5)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6.工会职责(1)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民主监督管理。

(2)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3)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职业危害的群众性活动,协助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奖惩工作,并做好罹患职业病职工的救治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职业危害为以下几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听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四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章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生产作业地点和机械设备进行降尘。(4)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针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

本文主要从采气工艺、设备、设施入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该气田是一个典型的“三低” (低渗、低压、低丰度) 气田, 属世界级开发难题。随着对气田地质认识的不断深入, 对地面配套工程也进行了多次完善, 借鉴并吸收了油田开采工艺模式, 从高压集气到中压集气再到增压开采, 逐步完善了与气藏地质情况相吻合创新的“工艺模式”。

地面集气工艺模式为“井下节流, 井口不加热、不注醇, 中低压集气, 差压计量, 井间串接, 常温分离, 二级增压, 集中处理”。经井下节流, 井口压力控制在1.3MPa, 井口不加热、不注醇, 单井或井丛接入采气干管, 采气干管直接接入集气站;经集气站常温气液分离后增压至3.5MPa, 计量后经集气支线湿气输送至集气干线 (或下一个集气站) , 进入交接站交接计量后通过输气干线输送至处理厂集中脱油、脱水后增压外输。

1 主要设备、设施

1.1 单井井场、井丛主要设备、设施

井口设施、井口高低压切断阀、闸阀、高密封取样截止阀、压力表、节流阀、压力变送器、井口数据传输电台。

1.2 集气站主要设备、设施

气液分离器、压缩机组 (燃气驱动往复式) 、污水罐、闪蒸分液罐、甲醇罐、发电机、火炬。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通过工艺分析、现场调查、资料分析, 该建设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有害因素 (甲烷、非甲烷总烃、甲醇、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消泡剂、起泡剂)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为便于分析分成三个生产单元即集气站单元、井区部采气站单元、井区部控制室单元。该项目三个生产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见下表。

3 采样检测方案确定依据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以及《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的规定, 该检测方案对三个生产单元即集气站单元、井区部采气站单元、井区部控制室单元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等进行检测。

4 检测内容及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 确定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包括甲烷、非甲烷总烃、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醇、噪声、高温。

起泡剂和消泡剂化学性质稳定, 无腐蚀性、基本无毒, 对人员危害较小, 主要成分是聚硅氧烷型和聚醚有机硅, 不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也无接触限值, 不进行检测。

配电房的机柜间设0.4k V抽出式配电柜为站内用电设备配电, 电压等级很低, 不存在高压变电场, 电场强度很低, 不对工频电场进行检测。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

5 检测结果与分析

5.1 化学有害因素

5.1.1 甲烷、非甲烷总烃

甲烷、非甲烷总烃的检测结果为短时间浓度均远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按照接触时间计算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人员接触甲烷与非甲烷总烃的C-TWA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1.2 甲醇

集气站设1具甲醇罐。集气站注醇泵处的甲醇短时间浓度最大值为57.5mg/m3, 检查人员巡视, 每天12次, 每次1min, 检查人员接触甲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1.3 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

根据天然气组分分析, 该项目天然气成分中没有硫化氢, 但该气田在局部区域含有微量硫, 通过现场检测, 硫化氢的浓度低于检出限值0.1mg/m3。

对苯、甲苯、二甲苯职业病危害通过现场检测, 苯、甲苯、二甲苯的短时间浓度均小于检出限0.2mg/m3。

5.2 物理因素

5.2.1 噪声

集气站设有两台压缩机, 人员每天接触压缩机噪声1h, 两台压缩机同时运行时, 按照噪声叠加的原理计算噪声强度为90.8d B (A) , 接触压缩机噪声的等效连续A声级为81.8d B (A) , 符合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2.2 高温

该项目压缩机为燃气往复式压缩机, 存在高温热源。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为高温作业。经检测, 该项目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为23℃, 作业人员不接触高温作业。

6 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6.1 防毒设施

针对本项目生产装置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 采用“井下节流, 井口不加热、不注醇, 中低压集气, 简易计量, 井间串接, 常温分离, 二级增压, 集中处理”的总体工艺技术路线, 设计中选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全过程实现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严防“跑、冒、滴、漏”, 实现就地控制与远程控制相结合;井口和天然气进站、分离器等设置紧急截断阀、放空阀;站场设放空火炬, 火炬设置在站场外大于60m地点, 处于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生产装置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通风好;装置区易发生泄漏的阀门法兰等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头, 与值班室和控制室连锁;污水罐采取地埋式, 拉污水车采用鹤管连接, 真空泵自动抽取;注醇泵自动注醇;发电机设置烟道, 房间设置机械排风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探头;作业人员巡视作业, 减少接触机会和时间。现场实际检测, 各防毒设施效果良好, 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6.2 防噪声设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 对噪声较大的压缩机、发电机等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气体超压放空泄压阀安装消声器;站场工艺管道控制气流速度, 降低站场气流噪声;站场合理布置, 值班室、休息室与发电机房远离, 与压缩机噪声源分开布置。压缩机棚内靠近值班工作房一侧设降噪隔音壁。

6.3 防高温措施

工艺上采取自动化措施, 井口无人值守, 采取人员巡视和实现电子巡井和远程控制;井口和管道巡检配备巡视车, 车辆装备空调;站场值班室、休息室、机柜间设置空调。

7 结语

本次现场检测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但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中, 苯确认为人类致癌物, 有毒作业岗位应加强个体防护。企业应按照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管理制度按体检周期及时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安全;危害防治;问题

中图分类号T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12-0226-01

1危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根据国家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各矿能够正确对待,按照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总体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还存在以下问题:

1)领导重视仍有差距。有些矿主要领导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抓好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就可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分量不重,过问的少;认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是看不到的工作,搞好搞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影响不大,存在重安全生产、轻职业健康意识。

2)现场管理还不到位。各矿虽然成立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也设立了职业危害监测站,配备了人员,但是思想上不够重视,现场管理松弛,说的人多,管的人少,工作不踏实,管理措施不能落实到位,责任不到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多数有流于形式现象。

3)粉尘防治设施未健全。各矿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职工健康关系,忽视职业危害的重要性,对矿井的防尘投入不大,矿上用的防尘洒水管路老化、年久失修,特别是采区巷道喷雾洒水设施不及时去维修,防尘降尘效果差,达不到规定要求;有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己认为身体好不会染上职业病,无所谓,入井就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煤矿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

全。

4)粉尘监测工作确有缺陷。粉尘检测是矿井防尘降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数矿井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检测没有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测点测定频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即使检测也是走过场,数据反映不太真实,起不到检测监控效果;粉尘检测工作不及时、不规范,对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程度心中无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滞后,没有针对性。到目前为此,各矿都没有配置二氧化硅检测仪。

5)基础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矿虽按规定配备了专职人员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没有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基本上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业务不很熟悉,不能完全适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需要,加上煤矿企业改制和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相关的资料随之流失,基础性工作一时难以完善,存在空白现象。

6)监察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多数矿井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工作采取眉毛遮住眼睛过的态度,太“人性化”了,很少组织对这块工作藩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监察,即使下井检查发现了问题,也是争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大事化小的做法,奖罚不严,有做老好人的想法,不能严格执法。

2如何抓好安全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局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并朝着安全、健康、稳定的态势发展:职业危害防治不容忽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围绕存在的问题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职业危害直接影响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煤矿安全发展的主要举措,为此各矿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2)以人为本,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近些年来,国家煤监局每年都对职业危害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由于企业存在重安全生产,轻职业健康的想法,虽然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总体推进不大,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求各矿在五个方面做文章、下功夫。一是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整体素质。利用现有的媒体、报纸、宣传栏有重点的宣传国家关于职业危害与健康的法律法规,有计划的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精心安排,认真组识从业人员学习讨论,制定年度的学习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制度,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展开。认真梳理近年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各项制度,对没有或不健全的制度要及时建立、补充,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努力推进职业危害工作常态化。三是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的调查模底工作,做到科学防治。赣中分局就此项工作下发了专门的文件,各矿都能组识人员填报,但是填报的内容还不够准备,要求认真对待,深入细致的做好此项工作,为今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四是认真做好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强化以人为本理念。按国家有关规定组识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离岗时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际体检人数和应体检人数要基本相符,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做好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健康工作,严格把住新工人入矿体检关口,确保入矿人员身体状况良好。五是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3)真抓实干,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措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矿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防治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组识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明确领导分工,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二是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含高温、噪声)进行检测,及时掌握职业危害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达到以监测促防治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完善井下防治设施,不断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四是切实加大职业危害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正确引导职工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督促职工佩戴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职小个人门我保护意识。五是建立职业危害报告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的相关信息,以便职工了解和掌握。六是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定期对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作业场所风量充足。七是依靠科技,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合理布局,及时分开有害作业场所和无害作业场所,最大限度的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人数,对职业危害进行科学防治。八是加大对职业危害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责,严格执法,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危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姑息遷就。

3结束语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四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容概要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大唐国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职业病防治责任管理的制度。《制度》共分四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各级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责任。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效率,规范职业健康工作方法,为强化公司系统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结合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高温、低温作业、风机试运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合理意见建议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审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部发生的职业病事件的调查及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指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分管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部主任职责

1、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申报,和与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沟通;

2、负责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件并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3、负责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文件、档案的编制;

4、负责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5、负责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具体工作和培训效果的验证;

6、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7、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8、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11、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十条 各风电场厂长职责

1、负责组织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法,防治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时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负责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检查,对车间的设备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当本单位无法解决时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本单位的环境卫生负责。

7、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8、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切实按要求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5、参加审查施工“三措一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联系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联系有关职业病检测机构进行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9、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10、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11、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2、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的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职责: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计划物资部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搞好公司所属特种工作人员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工程部职责:

1、合理组织基本建设,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2、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3、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

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

2、负责对进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验收、保管、发放;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核验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3、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有权拒收经验证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员工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应职业健康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部门和个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业绩考核,并予以通报批评,要求相关部门、个人作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职业卫生事故的,由公司或涉案单位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解释。

6.市政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篇六

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

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

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7条执行。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三、预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一)、对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

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

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 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

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 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

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 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

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 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 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1、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2、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3、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4、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5、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6、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7.江苏省工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篇七

我国水晶的主产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石英加工企业多, 生产性粉尘危害现象突出, 职业病屡有发生。2009年, 江苏东海县总工会针对本县的状况, 会同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 探索推行《石英加工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各相关企业劳资双方选派代表认真讨论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统一认识, 并通过工会要约、企业答复、书面公示、双方代表团讨论、首席代表共同签约等程序完成了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目前, 东海县己召开多次推进会, 依法、有序、逐步推广, 不断完善, 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镇江市总工会与卫生局、安全监管局联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达标竞赛活动, 参赛单位建立一本职业安全卫生竞赛台账;签订一个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实施二卡一预案, 即危险源点监控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三项制度, 即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资料互通制度、联合监督工作制度。在企业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员, 300多人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各自企业发挥了群众性职业安全卫生督查作用。

灌南县化工产业园区针对化工企业高事故风险、高职业病风险和高环境污染风险的特点, 以推行ZG3502 (ZG为职工的首字母缩写) 劳保体系为抓手, 成功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人员零死亡、职工无群体性职业病发生以及园区自然生态保护优良的良好局面。

8.蟋蟀的危害与防治 篇八

蟋蟀属直翅目蟋蟀科,其种类繁多,食性复杂,对红薯、大豆为害最重,另外还为害芝麻、瓜类、禾谷类、十字花科蔬菜等。个别年份会对早播麦苗造成危害。该虫1年发生一代,以卵在土内越冬,4月份卵开始孵化。若虫和成虫均可造成危害。成虫穴居,晚上20~23时出来活动,咬食作物茎叶、花荚、果实及根部,造成缺株断垄。

防止蟋蟀的有利时机为二、三龄若虫期以前。可采用以下几种防治方法:

1.喷粉:在早上8时前、下午5时后,用虱螟灵粉或甲敌粉、敌马粉喷撒,每亩用药1~1.5kg,防效可达90%以上。

2.喷雾:每亩用20%速灭杀丁30mL,对水40kg喷洒,防效98%左右;2.5%高效氯氰菊酯30mL对水40kg喷雾。

3.堆草诱杀:利用其白天喜潜伏草丛中的习性,用青草于傍晚或黎明堆放田间,青草上可用90%晶体敌百虫喷洒均匀,诱虫入草堆歼灭。

4.撒毒饵:用90%敌百虫800倍液,拌入铡碎的鲜草中,于傍晚撒于田间;用90%敌百虫800倍液掺10kg麦糠均匀撒入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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