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024-10-10

qfl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共4篇)

1.qfl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权之权属纠纷、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纠纷。这种纠纷无论是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 还是发生在承包方之间或者承包地的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 其在性质上都是民事性质。从承包的主体看, 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 ,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 其不是行政组织。表面看承包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但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当事双方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 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地位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村委会利用社会事务管理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双重身份, 随意改变承包合同, 侵害农民权利, 为“准行政行为”。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民事裁决和行政裁决的双重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与我国主张的仲裁具有类法律形式或者准司法形式的性质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决定被人民法院所接受和认可, 也说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准司法性质, 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另外,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附属政府系列, 但又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农村土地仲裁制度体现了纠纷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方便快捷、节省资金、公平公正的特点。

2 有关法律规定

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从实施之日起,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 并未涉及到实施以前的问题。因此, 《土地承包法》属于无塑及力的, 只对法律实施后有约束力。从宽甸县土地承包的实际状况分析,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做法, 都是按照当时中央、省、市有关土地承包政策进行的, 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不应涉及民事侵权问题, 也不应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 不按法律规定调整土地、收回土地, 导致个别农民失地的, 责任方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 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 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预留机动地的, 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条规定用于调整的土地还包括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这也是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相同。这也明确了乡 (镇) 政府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权限只是调解。

3 有关政策规定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 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 要区别不同情况, 通过民主协商, 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 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 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 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7]4号) 规定: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 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 如果户口仍在农村, 原则上视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厅字[2001]9号) 规定: (一) 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二)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三) 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惯, 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 为了方便生产生活, 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 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原籍承包地。不管采取什么办法, 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 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 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四) 要处理好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 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 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 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五) 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 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 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二轮土地承包收尾工作的通知》 (丹农发[2005]76号)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长期“户在人不在”户承包地问题。对于因外出打工、户在人不在原因, 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 其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如果在二轮土地延包当时, 已将其承包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的,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有地源的, 要优先于其他新增人口解决其承包地, 承包地的数量与原承包户同等待遇;无地源的, 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予以解决。过去主动弃耕的农户现在要求获得承包地的, 当时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书面协议, 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 应落实承包地, 同时这部分农户要履行原来应承当的义务。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承包方家庭个别成员“农转非”、死亡的,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 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收回承包地外,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

从仲裁实践和当前宽甸县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纠纷看, 即使经仲裁裁决当事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与其相关的利益也很难落实, 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 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由乡 (镇) 政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政策去落实当事人应取得的相关利益, 比如落实承包地、山峦以及收益分配等。

2.qfl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篇二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平台,初步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相对较为完善的二级交易市场。

而在直接性的股权投资,如VC、PE、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则正处于发展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该制度仿效二级市场的QFII制度,在股权投资的一级市场也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逐步放开对外国资本进入的严格管制,从而弥补国内缺乏有资格有限合伙人的缺陷。在目前中国金融和外汇监管条件下,将QFLP制度引入天津先行先试,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允许外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进而扩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是天津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切入点。

当前,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也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对于境外资本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目前合法的途径只有QFII制度。在QFII制度下,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证监会的资格审批后,才能在外汇管理局审批的额度内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

如同QFII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方案一样,QFLP制度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过渡性方案。

在QFLP制度下,国家批准符合资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允许它们把一定额度的外资转换成人民币在国内直接投资本土一般合伙人。国际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部分出资,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者,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具有避免双重纳税、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及便于加强风险管理等优势,基金能够采取比较灵活的分配方式,也提供了可以把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分开的灵活性。

对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际上发展较早,外资PE投资经验相对较为丰富,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更了解,引进外资PE有利于本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虽然从短期来看,QFLP制度可能会对本土PE形成一定冲击。

但长远来看,由于外资PE与本土PE各具优势,将外资PE引入境内,推动双方合作,一方面可以借外资PE的丰富经验和其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了解,推动本土PE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外资PE与内资PE合作可以更了解国内企业情况,满足国内企业的具体需求。

目前,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就目前的政策来说,尚存在着很大的技术性阻碍因素。

QFII投资于股市,在投资金额和领域都有严格监管,做到了“专款专用”,对实体经济影响有限,但QFLP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涉及基金准入、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三方面问题。特别是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外资PE即使像QFII一样获得资格准入,由于其在额度批准、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都属于资本项目项下,因此要受到外汇管理方面的严格监管。而目前关于外资PE利用QFLP制度进入境内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外汇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加之,存在境外热钱利用外资PE进入中国谋取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需要更为审慎的思考。

外资PE进入境内的政策初探

如何使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且符合外汇管理政策,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对此,在经历严格的准入制度后,外汇管理方面应该允许外资PE将其所募集资金一次性或多次兑换成人民币,结汇所得人民币严禁进入国内二级市场,只允许专注于产业投资领域,做到“专款专用”。在结汇后的一定时间段内,无论人民币资金是否运用,外资PE可选择兑换美元。对于外资PE的投资领域,应该严格要求其投资于国家所允许和鼓励的产业内。在外资PE投资于国家允许和鼓励产业里的实体企业后,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流动性较低,外资PE汇入国内的外币在外汇管理上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当然,即使外资PE进入境内,如果没有配套的退出政策和渠道,国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意愿也会大打折扣。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通过其所投公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它退出渠道。因此,在完善各地产权交易所得同时,适时建立全国性的OTC市场,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外资PE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借助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天津市政府在吸引股权投资企业的力度,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11月底,入驻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231家,认缴资金规模约326亿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规模约1230亿元。另外,截止2010年10月底,在发改委已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共有22家,注册在天津的就有15家,其中7家为有限合伙形式。截止2009年底,在发改委备案的天津市创业投资团队共有20家,管理的基金26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已经初步成为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集中的城市。

天津、北京、上海的比较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城市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方面都发布了相关规章制度,在税收、注册、退出等环节给予注册在本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大力支持。表1列出了天津、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一些基本支持措施。从表中可以看出天津、北京、上海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措施方面有很大的同质性,也就是说在目前国家法规的大框架限定下,三个地区在税收优惠、注册奖励、硬件支持、人才保障、资源推荐、退出机制等具体支持措施上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绝对的优越性。

外资PE入境的政策限制

首先,当前独资的外资PE管理公司成立后,如果要成立一只人民币基金,根据惯例,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跟进一部分资金。但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就限制了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对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的资金投入。

其次,作为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假如它投资一部分资金到人民币基金,按现行规定,只要有美元资金换汇进来参与人民币基金出资,不管比例多低,即使是1%,都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不能进入某些行业,同时需要完成项目的外资审批程序,并且原本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利于简化以后的重组及上市流程。

还有,对于外资PE的身份问题,没有明确定位。有些地方认为是外资,而有些可能默认为内资。

如果基金出资人为内资,则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被看作内资,但如果其他LP存在外资,其身份仍是处于灰色地带。

最后,现在央行、外管局都在严防热钱与输入性通胀,管理部门要考虑到防止热钱趁机流进的问题。

毕竟境外LP背景相当复杂,不乏短期投资型对冲基金前来淘金。实施细则的缺席,可能与现行外商资金结汇模式有关。

按目前外资参与国内人民币基金出资的普遍形式——中外合资非法人制基金为例,外资LP对该基金的出资并不是按时间打款,而是等到基金需要投资某企业时,基金管理人拿着项目投资协议向境外LP要求出资,并到外管局申请结汇。而QFLP是先让外资LP先结汇进来参与人民币基金出资,再寻找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倘若这笔结汇资金迟迟没有投资,就等于坐收人民币升值的收益,与热钱很相似。■

3.qfl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篇三

关键词:会宁,马铃薯,示范推广

2013年会宁县马铃薯统计面积5.2万hm2, 是该县种植面积仅次于玉米的主要作物。会宁县也是甘肃省马铃薯种植大县。马铃薯生产不论从新品种种植推广数量和脱毒薯繁育质量方面, 还是从马铃薯种植效益比较方面, 已成为会宁农业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 国家对农业的重视, 特别是对马铃薯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加快了脱毒薯繁育和推广的步伐。可以说, 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质量管理和规范化种植是马铃薯生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农业技术新革命。下面就会宁县马铃薯新品种示范推广和相关政策法规作一粗浅介绍。

1 马铃薯新品种示范推广

会宁县马铃薯新品种示范推广工作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末的20多年间, 称为起步阶段。主要是省内的马铃薯育种科研单位选育的渭薯系列马铃薯常规品种, 通过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引进示范推广种植,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地方品种通过农户自发串换, 以满足食用和饲用为目的的单种粗放型种植方式, 至20世纪末全县马铃薯种植面积近2万hm2。

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的前5年, 为过渡阶段。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调整农业转型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即在稳定粮食作物种植、满足人们温饱的前提下, 扩大高产高效作物种植和经济饲料作物比例, 加大草畜产业, 改变种植模式, 发展立体农业,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整体农业产出率。由于受国际国内商品供需市场和人们膳食结构的影响, 会宁马铃薯的生产成为农民种植的首选。因为会宁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 生产出的马铃薯淀粉含量高、产量高, 收获后作为商品薯出售后的比较效益也高。21世纪初, 会宁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 把马铃薯扩大种植作为全县农作物种植的大事来抓。首先根据全县不同生态区域推广种植淀粉加工型、菜用型品种, 实行统一供种、规范种植的模式。其次是资金支持, 即通过信用社的农贷资金解决马铃薯种薯资金调运的不足, 同时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提供了技术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该县马铃薯生产的蓬勃发展, 同时涌现出了一批会宁马铃薯种植大户、运销大户和淀粉加工企业。

第三个阶段是马铃薯脱毒种薯的扩繁推广, 即跃进阶段。2000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2004年出台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使得农作物种子管理有法可依, 这为农业执法指明了方向, 标志着会宁县农作物品种进入一个新的管理阶段。2008年《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等规章的出台, 使得会宁县马铃薯种薯由常规品种种植阶段开始进入到脱毒种薯种植阶段。从2007年起, 会宁被甘肃省列为马铃薯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县的6年间, 会宁的马铃薯新品种示范推广从未间断过, 至2013年该县建立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4 400 hm2, 其中原种生产基地400 hm2, 合格种薯生产基地4 000 hm2。马铃薯种薯生产专业合作社年培育脱毒苗2 000万株, 生产原原种3 000万粒, 原种网棚20 hm2, 高山隔离生产原种200 hm2。全县推广马铃薯脱毒种薯约5.2万hm2, 基本实现了脱毒种薯自产自销和全覆盖的奋斗目标。

2 会宁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马铃薯贮藏库建设项目简介

2012年4月, 农业部在甘肃省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确定在会宁、安定、通渭、陇西、渭源、临洮和西和7个区县实施马铃薯贮藏库建设项目, 在泾川、合水两县实施苹果库建设项目。2012—2013年两年在该县14个乡镇建成马铃薯贮藏窖1 641座, 贮藏量2.84万t, 按25%贮藏损失估算, 可减少损失0.71万t, 两年可收回补助资金。建设规模仅次于甘肃省马铃薯种植大区安定区。这一优惠政策既是甘肃省市主管部门对会宁县马铃薯生产推广工作的肯定, 又是会宁马铃薯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千载难逢的机会。目前该项目已通过省级部门技术鉴定验收。

实施这一项目要特别强调贮藏窖的温湿度、窖顶上部土层厚度、窖门前道路杂物清理及窖周围排水渠的留用等技术环节的操作, 具体操作严格按照甘肃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印制的《马铃薯、苹果贮藏项目服务手册》执行。

3 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

3.1 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这里所说的马铃薯生产经营是指马铃薯脱毒种薯的培育、扩繁和销售, 应和脱毒马铃薯示范推广种植有所区分。《种子法》和《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 要从事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 在注册资本、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生产基地、检验加工储藏人员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时, 要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申请表、资本证明、检验员资格证、设施设备清单照片、产地检疫证、品种介绍、质量保证制度、经营场所照片等相关资料, 经初审、复审包括现场调查验收合格, 凭办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可从事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经营活动。

3.2 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

脱毒种薯分为基础种薯和合格种薯。基础种薯分为原原种和原种, 合格种薯就是大田推广种薯, 基础种薯和合格种薯都由生产种薯企业通过培育和扩繁得到。基础种薯的优劣决定着合格种薯的质量。合格种薯生产流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用马铃薯茎尖脱毒培养的脱毒苗经无性繁殖得到微型薯 (原原种) , 再经逐代繁殖, 分别生产出一级原种、二级原种、一级种薯、二级种薯。一、二级种薯通称为大田推广种薯,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格种薯。生产出的种薯级别是由母本繁殖代数和其生育期间田间3次检验的病害及混杂株率决定, 遵循马铃薯脱毒种薯国家标准GB18133—2000。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马铃薯种薯茎尖脱毒、组培苗繁育技术规程、马铃薯种薯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马铃薯种薯原种、合格种薯繁育技术规程 (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 生产种薯, 并附有市县种子管理部门的化检结果, 对申报的批次数量颁发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和种薯标签, 装袋备案, 种薯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种薯数量和质量, 对化检不合格的要严格淘汰或降级使用, 不夸大、不冒充, 让农户放心使用合格种薯, 真正达到马铃薯推广种植既增产又增收的目的。

3.3 马铃薯脱毒种薯推广

4.农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篇四

24.什么是综合维修经营者? 综合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综合维修经营者是指能承担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车的简单维护性修理的维修单位或个人。综合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必要的作业场所和相应的注册资金;(2)有常用的修理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和简单的加工设备;(3)主修人员持有初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证》。综合维修经营者和一般专项维修经营者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25.什么是专项维修经营者?专项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专项维修经营者是指能承担燃油泵调修、精密零部件修理、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水箱修理、油漆、铆、锻、焊、金属加工等一项或者多项业务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专项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场所和相应的注册资金;(2)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设备;(3)维修人员持有初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26.什么是“三包”?

答:“三包”是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27.“三包”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柴油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单缸9个月,多缸1年;汽油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柴油机机体、汽缸盖、飞轮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单缸1年半,多缸两年;汽油机机体、汽缸盖、飞轮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小型拖拉机9个月,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拖拉机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小型拖拉机1年半,大、中型拖拉机两年(主要部件包括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两年(主要部件是指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28.“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29.依什么凭据办理“三包”?

答:“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30.“三包”修理如何规定?

答:“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就近未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31.因“三包”问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答: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机推广应用

32.国家在农机推广应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鼓励、扶持農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33.国家对使用农业机械有什么扶持措施?

答: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

(五)农机培训

34.对农机培训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农机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县级以上人民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学校、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35.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主要学习哪些内容?

答:学习的内容有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机械常识、驾驶技术、农田作业等,驾驶技术主要学习穿桩、道路驾驶。

36.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先到区农业机械学校或区农机监理站领取报名表格,然后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剑区农业机械学校报名、交身份证复印件l份、1寸免冠照片7张、缴费、领取学习资料、按学校的安排参加培训。 摘自《县乡考试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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