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2024-10-05

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共8篇)

1.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篇一

1.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及调整特定社会各种社会关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系的能力、价值和功用。(×)

三、问答题 2.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1.简述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始于答:(1)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20世纪80年代中期。(√)附性;(2)法律文化具有政治3.苏联法学家不仅仅把法律功能;(3)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文化看成一种纯粹主观的、思适用性;(4)法律文化具有实想的观念形态,而是倾向于把践性、实用性;(5)法律文化法律文化视为一种广泛而复具有历史连续性;(6)法律文杂的现象,它包括主观和客观化具有民族性;(7)法律文化两种因素在内的“状态。具有互融性。(√)2.简述美国法学界对法律文4.一般认为“法律文化与文化的普遍观点。化史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答:(1)法律文化史一种法律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观念形态;(2分)(√)(2)法律文化多被用来说明5.美国法学界普遍持有“制不同于社会的法的产生、发展度形态的法律文化观”。所仰赖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因(×)素以及由不同法的文化传统6.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前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提条件。系;(3分)(√)(3)在不同的法律及法律制7.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度中,凝结着各自所特有的文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可将法律化因素,这种文化因素对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类型、伦理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主义类型、现实主义。化具有巨大的力量和作用。(3(√)分)8.“礼治社会”、“礼治秩序”3.简述日本法律文化研究的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秩序结特点。构的主要特征。(×)(1)以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文9.最能揭示法律文化运动规化研究的核心与出发点; 律和阶级本质的是对法律文(2)注重比较法律文化的研

化进行历史的、阶级的、社会究;(2分)

形态的划分。(3)注重对日本传统法律文

(√)化的研究;(2分)

10.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主要(4)注重社会调查,将法律

是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主要文化的研究与社会现实生活

表现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联系起来。(2分)

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4.简述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

(√)答:(1)法律规范;(2分)

1.梅里曼的法律文化概念(2)法律制度;(2分)

梅里曼认为,法律文化是“关(3)法律组织机构;(2分)

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4)法律设施。(2分)

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

四、论述题(共18分)

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试述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所包

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含的几个层次的内容。

何制定、使用、研究、完善及答案要点:

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

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

2.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即没有宗教、伦理色彩,注重重要构成;(4分)

调解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现在(2)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

一类型,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

化一般可分为资本主义和社和精神财富,是社会法律现象

会主义两大类型。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4

3.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则的分)

最重要体现。法律至上既是一(3)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

种观念,同时,也标志着法律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

在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次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文化是

最高地位。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

4.法律文化的适应性,是指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

一种法律文化对于解决特定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

《法律文化》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律设施等的总和;(5分)

(4)一国的法律文化,表明3.法律思想体系

了法律作为社会调整器发展【参考P130,最后一段,第三的程度和状态,表明了社会上行,法律思想体系是〃〃〃】 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以及行

使法律权威的法律职业者等1.简述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答:

(一)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依附性。

(二)〃〃〃 等水平。(5分)【参考P158-169,(一)到(视学员展开情况给分)

(七),黑体字标题】(7)法律设施层次。(2分)

(视学员展开情况酌情给分)2.简述法律文化的基本类型。答:1.地域型法律文化。2.〃〃〃 问答题 【参考P175-176,一共10点】 1.法律文化的概念及意义。

答:法律文化是一个宏观的法答:1.试述法律文化社会化的学新思维,它渗透在人类的法途径,并结合社会现实谈谈我律实践活动之中。法律文化论国法律文化的构建。

体现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答:法律文化的社会化,可以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法律秩序结构之中。法律文化

一、大众传播。

二、正规的法既是历史文化的遗留,也是现律教育。

三、非正规的法律教实的人类创造。过去人们创造育。

四、高层次的法律理论研了法律文化,今天人们仍在发究。

五、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展着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上一息传播和反馈。

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结合实际部分,自己写】 观,静态与动态,观念与制度

在内的宏观整体性文化。2.任意选取两名我国现代学意义:对法律文化概念进行研者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观点究,不仅仅是法律文化基本理进行评述。论的研究需要,而且是所有的答:【P58-64,6位法学家观点,法律文化研究所需要解决的任意选2点,简要说明。】 一个核心问题。

2.日本学者田中茂树的法律2.简述法律文化研究的方向。文化概念

【答案参考:P33,最后一段答:法律文化,不仅包括在法第三行开始,每小点的第一句律体系噩耗文化体系交错、重话。】 复〃〃〃【P53第一段第二行开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从一开始,一句话。】 始,便沿着大致五个方向展

开:(1)(2)(3)(4)(5)3.孙国华教授的法律文化概念

论述题 答: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阐述一下美国法学界对法律明,〃〃〃【P58,最后一段。】 文化的基本理解。结合我国法

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理解,试阐4.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 述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不同。【P174,第一段】

答:美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5.法律文化的适应性

基本理解:(1)(2)(3)【参答:所谓法律文化的适应性,考P45,第三段,第二行开始】 其含义〃〃〃【P218,第二段第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理一句】 解:虽然每位学者关于法律文

1.简述马林诺夫斯基有关文化概念的理解在内容概括、文化的概念及组成要素。

字表述、范围界定上都有差答: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是异,但大体上我们可以将他们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归为以下三类:【以下参考—人体的或心灵的特性,它们P65,第二段第五行】都是直接的或间接地满足人 类的需要。文化的组成要素包1.法律心理 括:物质设备,1.也即物质文答:法律心理是〃〃〃【参考化。2.精神文化之方面。3.语P119,第三段,第三行开始】

言。4.社会组织。2.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

2.简述L.S.温伯格与【参考P135,最后一行开始】

J.W.温伯格的法律文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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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P43,第一段第三行开始】 3.简述法律文化冲突的表现

形式。3.简述张文显教授关于法律答:【P219-232,黑体字标题文化的概念及要素。(P64)一共四点。】 答:张文显教授将法律文化理

解为法律现象的精神不符,即4.简述实现形式法治必须具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备的条件。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答:【P286,倒数第二段。】 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

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1.试述法律文化的两大结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和七个层次。包含了以下五个要素:答:【P150,第二段,由于是(1)〃〃〃【P64,倒数第二段,18分的论述题,可以参考本章倒数第五行】 内容,对上述答案做详细解

答。】 4.简述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

(P213)

1.《法律的文化解释》是由梁答: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有以治平先生的著作。(对)下几个方面:2.梁治平先生认为法律文化

(一)〃〃〃【P213-217,四点黑是具有对象化的实体内容的,体字。】 不仅限于研究立场和方

法。(错)

1.试论述弗里德曼关于美国3.严景耀先生认为:对于犯罪法律文化的特点。的理解只能从产生犯罪的文答:弗里德曼关于美国法律文化传统来考虑才能得到解释。化〃〃〃【P40,最后一段。】(对)

4.由“习惯调整文化”到“习惯式,是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内法调整文化”再到“法律调整文在冲突和矛盾的一种理论概化”,是人类法律文化形成过程括。()中的“三步曲”。(对)

5.法律文化就是指一个国家1.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的法律传统。文化概念

(错)

答:以法的同一性原理加以统6.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有两大合的各种官方法、非官方法、结构: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和固有法、移植法、法律规则、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法律原理等组合的整体,以及(对)

国内的各种法、国家法、世界7.法律文化的深层机构可以法等的多元结构及其文化特有三个层次:法律心理,法律征。【或参考P55第一段】 意识,法律思想体系。(对)

8.法律心理较之法律意识具2.法律文化的“二元机构” 有较大的易变性。(错)答:“二元机构”是9.法律思想在一个社会的法指:〃〃〃【P264最后一段,第二律实践过程中具有指导性的行开始】

地位和作用。(对)3.法律至上 10.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和法答:【P287,第二段】 律规范的产生、运行等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法治

国的建设中要更注重法律意4.宗教主义类型法律文化 识的培养。(错)答:P173,最后一段,第二行。法律文化》平时作业(3)

一、判断题

5.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 1.文化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答:P173,最后一段,最后一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对)

1.简述美国法学界对法律文2.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主要化的普遍观点。是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主要答:【P45,第三段,一共三点。】 表现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

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2.简述日本法律文化研究的(对)

特点。3.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答:【P55最后一段开始,一共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毛泽

4点,每一点写一句话。】

《法律文化》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东同志就持这样的观点。化进行历史的、阶级的、社会(对)

形态的划分。(对)

4.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9.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对)

因素。(对)

5.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10.法律文化的混合模式,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内在冲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突和矛盾的一种理论概括。(错)

(错)6.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

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错)7.孙国华教授在1985年为中央电大撰写的《法学基础理论》一教材中,设“法律文化”专节论述了法律文化问题,这开创了我国法律文化研究之先河。(对)8.在我国,孙国华教授在1985年为中央电大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首次对“法律文化”问题进行了阐述。(对)9.美国学者的“法律文化”概念深受“政治文化”概念影响。(对)

10.在美国法学界,弗里德曼在1969年在《法律与社会发展》杂志上发表了《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对)

《法律文化》平时作业(4)

一、判断题

1.苏联法学家不仅仅把法律文化看成一种纯粹主观的、思想的观念形态,而是倾向于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现象,它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在内的“状态”。(对)

2.一般认为“法律文化与文化史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对)3.武树臣教授认为,法律文化系统内部可以区别出四种结构:认识结构、评价结构、心态机构和行模结构。(错)4.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对)

5.在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中,法律规范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对)

6.法律文化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文化产生和存在的终极原因。(对)

7.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可将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类型、伦理主义类型、现实主义类型。(对)

8.最能揭示法律文化运动规律和阶级本质的是对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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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篇二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最初从西方引入“法律信仰”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了给予裁判者以指导, 使其根据内在于法律的某种法律确信来进行裁判, 亦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由于没有像西方法律传统那样深受宗教的影响, 故国人对于“法律信仰”找不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 因而“法律信仰”的概念众说纷纭。经分析后笔者认为, “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任感和归属感, 是一种具备法律意志的对于良法的追求。

二、伯尔曼的法律思想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最具贡献性的当属伯尔曼, 其提出了广义的法律概念以及在革命过程中法律“祛魅”所引发的社会性危机[1]。他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 融意志与规则、情感与信仰、服从与忠诚于一体。他主张法律与宗教共享以下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仪式代表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代表法律的延续性, 权威象征着法律的约束力, 普遍性则代表着法律与真理的一致性。他认为二十世纪西方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 在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同时, 美国的整个文化正在面临着精神崩溃的危险。这种崩溃包含对于法律的信心丧失。因此伯尔曼呼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 关注人们的法律情感, 这种情感是法律信仰的前提。[2]

三、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一) 必要性

首先,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自1999年就成为我国的宪法性原则。法律信仰的构建与培育直接关系着法律权威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信仰更强调的是一种对出于正义的法律的信任, 而非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情感。只有当人们普遍对法律有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坚守时, 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才会予以认可。因此, 在中国进行法律信仰的构建, 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其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培养成熟的国民。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在于成熟的国民。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 政治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但是整个国家的国民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构建法律信仰, 可以使国民更加了解国家各机关的运作, 明晰每项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和欲达至的社会目的, 使国民可以更深刻地去思考关涉其生活的各个领域的问题, 从而有利于培养思维成熟的国民。

再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国家的文化繁荣和经济昌盛。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物质本身带给人们的愉悦感持续的时间逐渐缩短, 基于艺术等文化的享受反倒让人倾心。而法律信仰的构建毫无疑问弥补了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同时借由法律信仰而回归的优秀传统文化就会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势必会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 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 可操作性

我国各种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 充斥着各种社会矛盾, 法律信仰的构建势必面临着巨大的阻碍。然而, 法律信仰关涉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法律信仰不是对于法律文本的信仰, 而是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而这种法律精神必须借由法律实践得以实现, 所以法律信仰的构建成功与否主要依靠以下几方面:首先, 国家、各社会团体加强普法宣传。对于人们都不知道的法律, 根本谈不上法律信仰。所以国家应当通过媒体、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加大对于法律的宣传、普及守法意识、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识。受长久以来的强权统治思想的影响, 国民对于法律的惧怕胜过信任, 所以国家需要在无公权力介入的前提下推广法律, 使大家了解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

其次, 国家各机关协调法治, 使法律体系有效运转。在立法阶段, 应当制定良法, 使其更科学化, 以培养国民的法律情感。在司法领域, 应当公正执法, 同案同判, 最大程度的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 为国民信任法律提供实践保障。在执法领域, 要严格依法办事, 不滥用权力, 以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促进国民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 进而信任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监督领域, 要协调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确保相互之间权力制衡、彼此监督, 在这个阶段应当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其中, 使国民了解国家机关的运作以促进法律信仰的构建。

再次, 学校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工作, 使学生加深对于法律的认识, 培养其法律信仰。学校属于社会团体中的一种,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地位, 所以需要对其单独予以说明。法律信仰的构建非一朝一夕之功, 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 不断灌输法律信仰的知识, 那么在不久的将来, 社会的中坚阶层就会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最后, 个人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这直接关涉个人利益得失, 只有每个人都尊重法律, 那么法律才会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人是社会性动物, 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 也应当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 这直接决定了个人的法律素养。当每个人的法律素养都达到一定程度时, 那么无形之中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也就形成了。当然, 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索阶段。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健全, 然而, 诚如休谟的分离命题所阐释的那样, “是”与“应该”是无法划等号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代表整个社会的井然有序, 而法律信仰的构建将促进法律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传统

参考文献

3.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篇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請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为义绝。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响。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4.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 篇四

1.简述西周“明德慎罚”思想。

答: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说。“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慎罚”就是:对犯人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刑罚适中。这些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初周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2.简述法家的“法”的性质。

答:法家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法本身的属性。

(1)法律是客观、普遍、公正的行为准则。(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不是社会一部分人局部利益“私”的体现,相反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公”的体现。这几个方面表明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求,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它强调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制度化、法律化,即“一准于礼”;它将人们分为良人与贱民两大类,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上“良贱异法”,等级地位各不相同;为维护等级特权制定了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的法律措施。4.简述丘濬关于立法原则的主张。

丘濬对前代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做了分析后提出“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事立法,宜时处中”的立法原则。即:(1)“应经合义”与“便民”的立法原则。(2)“法有定制”与“随时制宜”的原则。(3)“听民自便”与“与民争利”的原则。其在“因时”与“稳定”上皆有兼顾,固而这种立法思想比较全面。简评题(要求有自己的评价)1.简评“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出现。其理论代表《老子》,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其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对其既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一面,又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进行评价 „„ 2.简评“父子相隐”。

孔子最先提出的。这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非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满犯罪,而不是相互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来源。

对古代与“父子相隐”的对立是“大义灭亲”,进行评价 „„ 你认为是否与古代法治精神相悖„„ 3.简评商鞅“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理论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强调法的作用,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以刑去刑”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第二,“刑不善而不赏善”。第三,轻罪重刑。我认为„„ 1.简述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1)“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 善于治国的法。(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3)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4)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

2.简述法家关于法的性质的论述。

(1)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2)法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3)法具有等级性(4)法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①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和”尊尊“。(1)”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2)”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周公倡导”亲亲“、”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3分)

②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所谓”礼不上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2)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法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3分)礼与刑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上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那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1分)4.简述商鞅的变法理论?

①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邪“的传统观念,指出自古以来根本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口号。②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循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吸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③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④商鞅用历史进化观点来作为其说明变法必然性的理论依据。5.简述道家”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2分〕(2)道充满于天地,普遍且无私。(2分〕(3)道有内在体系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1分〕(4)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1分〕(5)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1分〕--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6.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董仲舒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1分)它的基本内容包括:①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分〕②应经合义,礼法融合。(2分〕③”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2分〕

7.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学说?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3分)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4分)8.简评慎到“立公”“弃私”的法律思想。

答.(1)为了保证法的贯彻实施,慎到主张“立公”“弃私”。(2)“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君主的权势应当通过推行“法治”来体现,而不能随自己的好恶(即“行私”)来表现。(3)它在当时有反对贵族世袭特权和约束统治者个人独断专横的作用。

9.略述王夫之立法思想中的民主因素。

答.(1)“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2)立法“必循天下之公”;(3)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4)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5)这一思想主张在明末清初具有启蒙的先进意义。

10.简述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答.(1)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主张用自上而下的改良办法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2)“时移法亦移”,“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只有变法维新,才能使中国救亡图存。(3)制定新的“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议院、开国会、建法院等。(4)以“公羊三世”说作为君主立宪和变法维新的理论依据。(5)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但改良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1、夏、商神权法思想有哪些表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编造“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神化夏王的统治。《尚书召诰篇》说:“有夏服(受)天命”。《尚书甘誓》说: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

1、奴隶主编造了许多“帝(主宰一切的至上神)立商”的神话,《诗经》、《史记》中都有上帝立商的记载。

2、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卜”、“巫”、“祝”,专门做所谓沟通神人的工作。他们负责向上帝请示,传达上帝的旨意。所以,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包括年成丰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其实,“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占卜的实质也不过是用上帝意志的形式来表现商王的意志,以欺骗和威慑人民。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这种变化有何意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改,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因此,“命不于常”。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天命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其德可以配天,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现在殷已失德,所以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能够自圆,但实际上是为了说明,周灭商是上天的意志,周人统治天下是上天给予的权力,从而为西周政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所以,“以德配天”说也是欺骗人民的精神武器。但“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比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又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加强自我克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第二、它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第三、它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3、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是什么?

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自己的亲属,尤其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可见,“亲亲”和“尊尊”的实质就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礼和刑所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所谓“礼不下庶人”,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特权,庶人(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而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主要是针对庶人的,一般不对奴隶主贵族使用刑罚。奴隶主贵族只有在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才处以刑罚,且用刑享受各种特殊照顾。可见,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个原则,只是相对的。

4、“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明德慎罚”思想与“以德配天”说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主张德刑并用,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求统治者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不可贪图安逸,要严于律己,勤政修德,绝不可骄奢淫逸。当然,周公提出“明德”,并不是由于心地仁慈,而是为了长久地维持其统治,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所谓“慎罚”,是指统治者要谨慎用刑,不得滥杀无辜。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罪犯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求区分“”(过失)和“非”(故意);“终”(惯犯)和“非终”(偶犯)。对于故意犯和惯犯,小罪也应处重刑;对于过失犯和偶犯,大罪也可以减刑。第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殷商的“罪人以族”和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本人。第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第四、刑罚要适中。主张用“中罚”,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要刑当其罪。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5、国之四维

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

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管仲的法律思想

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6、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⑴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⑵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①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②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④铸刑书。⑶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①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⑷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子产铸刑书的有关争论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即将刑法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书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叔向写信批评,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传统,既不合时宜,又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其一,铸刑书是为了救世,巩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为郑国的生存和富强提供保障。其二,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什么意义?

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理合法”。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局面,也限制了贵族的独断专行。刑书的公布可以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而且使定罪量刑有了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因此,子产铸刑书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2、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7、儒家学派是怎么回事?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春秋末期的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而孟子、荀子是继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中的两个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孔子生产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皙、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维持礼治,从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许多保守思想,但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周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因而提出了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已在各诸侯国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但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充满着新旧矛盾。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封建割据走向“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他适应时代的要求,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

8、先秦儒家“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所谓“五伦”是指调整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这五种关系的伦理准则。儒家对君臣、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的名分是很重视的,尤其是君臣关系、父子关系。“正名分”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他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儒家的这种以“五伦”为中心的“正名分”理论,在秦汉以后逐渐演变成了指导封建立法的“三纲五常”。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和“忠”儒家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所以他们特别推崇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特权的宗法原则。他们认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出发点,所以特别强调“孝”和“忠”。“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孝”即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忠”即对君主的忠诚和服从,是孝的延伸和扩大。这样一来,家族被政治化、国家化了,而国家又被伦理化、家族化了。

(三)以等级差别为基础,强调“别贵贱”儒家认为,确立等级制度是立国的基础,分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别贵贱”。所以,“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

9、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在法律思想上,儒家进一步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因为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却无法消除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的目的。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使用刑罚。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儒家所谓的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孔、孟从性善论出发,认为只要通过教化就能使人们保持和发扬善。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教育来防止恶性发作。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即“以德去刑”。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与儒家提倡的“仁政”是一致的。儒家认为,执政者不能先教后刑,致使民众因为无知而犯罪,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不教而杀谓之虐”。所以,儒家主张先教后刑,而且对刑罚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

10、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一)圣贤决定礼法儒家认为,国家能否治理得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孔子说,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荀况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人能治好国家的法律,因为法是靠人来制定,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有了善于治国的人,就会制定好的法律并执行好法律;如果没有善于治国的人,就制定不出好的法律,即使有了好的法律,给不会治国的人也执行不好。

(二)“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要能够用礼法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因此,从儒家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的观点来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的。他在思想上对君主是一种制约,同时又是批评暴君的武器。

(三)法先王,顺人情孟轲借古喻今,明确地提出“法先王”,一方面借先王来推行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也对现实的君主及其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荀况虽然主张“法后王”,但在维护周礼的宗法等级制度方面,与孟轲是完全一致的。荀况“法后王”的观点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强调“一制度”,即效法古代圣贤的政治必须为确立新的封建制度服务。二是强调“顺人情”。

11、儒家的仁学与仁政说的内容是什么?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成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学。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有所谓的“不忍认之心”,诸侯国君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在政治上就是王者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高远)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①宽刑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12、为什么说没有儒家的“礼治”,也就没有法家的“法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在与其他学派尤其是在与儒家进行争论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它反对分封世袭制,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的不同表现为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因此,法家提出“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封建贵族的旧“礼”,实际上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重视“德治”和教化的观点提出的。它反对“务德”而主张“务法”。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比较轻视法律的作用,而法家则针锋相对,主张“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两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的观点提出的。它反对重视“君智”而主张重视“君法”。儒家把治国的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在“法”,只要有了好的法令,即使能力一般甚至能力较差的庸才也能治理好国家。两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不同,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综上所述,法家在制度上是反对分封世袭制而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在统治方法上是反对“务德”而主张“务法”的;在对君主作用的认识上是反对重视“君智”而强调“君法”的。这三点也是“法治”论的主要内容。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

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13、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论根据

法家是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的。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仅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而且还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在“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教化都是不起作用的,只有用法令来进行惩罚和奖励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应该实行“法治”。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除了从人性论的角度论证德教的不可取和“法治”的有效性以外,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比如,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他说:“上世”是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人们既喜欢自己的亲人但又贪图私利,因此可以用“亲亲”这种方法来统治;到“中世”出现了抢夺和争执,人们尊重贤人、喜好仁慈,因此只能用“仁义”这种方法来统治;而“下世”有了私有制、君主和刑法,人们尊重的是官吏和贵人,因此“亲亲”和“仁义”就都行不通了;而“今世”的特征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而且民众又很奸诈,因此就更不能用“亲亲”和“仁义”这些旧的方法来进行统治了,必须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统治方法,实行“法治”。

14、法家是如何推行“法治”主张的?

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赏罚(即奖惩)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则法家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五个: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二)执法主张为了推行“法治”,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君主治国、官吏尽职和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以及决定赏罚的唯一准则,从而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法家认为,如果真正做到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也就实现了“大治”。(三)运用赏罚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一是赏罚要兑现,二是赏罚要公平,三是反对“宥过”和“赦刑”。

2、“厚赏重罚”。

3、“赏功罚罪”、“赏勇罚怯”与“赏富罚贫”。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四)法、势、术的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力或者权势,“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这三种政治现象是密切联系的。前期法家人物在论法时各有侧重,因而各成一派,如商秧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集前期法家思想之大成,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紧密结合。

1、以法为本。韩非认为:没有权力,就无法推行法和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法进行管理和制裁。因此,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但三者之中,法令是最为重要的,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第一,法、势结合。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施行赏罚,便无所谓“法治”;如果有“势”而无“法”,又只能形成“人治”。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君臣共操”。因为权势是君与臣的主要区别,为了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也为了避免“政出多门”,必须由君主独掌大权。但法律必须由君臣共同掌管。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即以权术加强和实现“法治”。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在法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

15、如何理解商鞅的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商鞅关于法的起源及其变化发展的理论,是他进行社会改革的和变法的理论根据。(1)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为理论根据的。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尚)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实际是上确认土地的其它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立禁”,即制定侵犯私有财产等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即设立官吏以及统辖官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建立的具体过程。显然,商鞅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圣人”为了救乱而创造也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法的起源论摆脱了天命神权观念,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力图从财产关系上来探讨法的起因,这是难能可贵的。(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论。变法前夕,商鞅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次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君书·更法篇》生动记录了这次论争的内容。甘龙、杜挚等竭力反对变法,公然提出了“法礼无过,循礼无邪”的口号。商鞅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观点出发,认为治民的礼与法不应一成不变,如果不适合形式的需要,就应该加以改变。“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所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古代先进的帝王常常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主张。“法古则后于世,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政治和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才能治理好国家。显然这是一种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1

6、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以传说中的黄帝、老子为祖师而得名。据《汉书·艺文志》介绍,这个学派喜用历史上“成败、存亡、祸福”的道理,阐发老子“我无为,而民自正”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这一学说,正适合汉初经济凋敝,君臣上下要求安定,发展生产,渡过难关的想法。汉初统治者将这种学说运用实践中,收到达了显著成效。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历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陆贾的《新语》为汉初黄老无为之治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理论。他认为“无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并建议汉高祖实行轻徭、薄赋、缓刑的政策。《汉书·刑法志》颂扬萧何、曹参时说:“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轻徭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由此可见,“无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在战乱之后,为了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方针策略。(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重视儒家德刑相济的思想。陆贾向高祖说:“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所谓文武并用,也就是德刑兼施,二者相济为用。特别是在秦朝恃武尚力、严刑峻法之后,更应当以德治为本、刑罚为末,即所罚“积礼义”而不“积刑罚”。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同时也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可见汉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们的压迫。刘邦入关时,“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陆贾劝告高祖:“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命令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3)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剥削。陆贾向高祖说:“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所以稀力役而省贡献也”。惠帝、吕后时期,“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贾谊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帝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劝趣农桑,减省租赋”。文帝的大臣晁错认为,以粟为赏可以促进农业的以展,“万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指官府)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予以施行。

17、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从秦始皇开始,“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神化皇权,新儒学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从神学的角度进行了论证,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所以,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的至上权威,从汉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规定了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儒家思想主要源于西周的礼治。把礼法融合起来的第一人是荀子,新儒学正是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创立的,因此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但新儒学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以《春秋》断案,则是前所未有的。(三)“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简称。儒家非常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新儒学则在这一基础上用阴阳学说对“三纲”作了新的解释。他们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而“天亲阳而疏阴”,所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因此,君王、父亲、丈夫永远是臣子、儿子、妻子的绝对统治者。这就给“三纲”学说蒙上了一层神学色彩。在“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封建统治阶级宣扬“三纲”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正是由于“三纲”说特别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三纲”说从两汉到明清,一直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作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流传两千多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先秦儒家都是主张“德主刑辅”的;西汉初期的黄老学派也主张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新儒学则用阴阳学说对德主刑辅进行论证,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们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而天亲阳而疏阴,所以,天的意志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新儒学产生以后,历代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18、董仲舒“性三品”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董仲舒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董仲舒认为:少数统治者是上等之性,天生性善,因此不需要教化更不需要刑罚;而大多数贫穷的“斗筲之民”是下等之性,天生性恶,是教化不好的,即使教化也不能为善,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裁;只有“有善质而未能为善”的“中民”才可以名性。“中民”们虽然有“善质”,但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必须经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所以对这部分人应该主要用德教,只是在教化不成时才用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有其非常反动的一面。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⑴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他特别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①《春秋》大一统思想;②更化论;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⑵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创造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①天人感应与天罚论;②君权神授,法自君出。⑶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①君为臣纲;②父为子纲;③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⑷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⑸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势力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19、什么是“张杜律”?

“张杜律”是张斐的《律表》和杜预的《律本》的合称。张斐的《律表》和杜预的《律本》都是注释晋代《泰始律》的专门著作,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从而与晋律视为一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后世称为“张杜律”。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作为注释晋律的专门著作的出现,表明律学已经发展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20、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曾参与《泰始律》的修订,后又著《律本》对《泰始律》进行注释。从《律本》来看,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他的法律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他在上《律本》的奏章中说:“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但法律所体现的名分是指名分中的“大理”,而不是琐碎的“小理”,所以,法律既应该符合名分但又不能拘泥于“小理”。(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即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杜预认为,“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所以,“简直”应当成为立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简直”的法律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他对律学的一项重要贡献。(三)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认为,只有将律和令区别开来,才能真正做到立法“简直”。区分律、令的标准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对律、令界限所下的定义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区分律和令的标准。

21、张裴《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裴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从他注释《泰始律》的专门著作《律表》来看,他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独到的见解,对立法和审判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深刻。具体来说,张斐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礼率律。张斐同杜预一样,也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他认为,《泰始律》的体例结构体现了“礼乐抚于中”的原则。(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刑名》是《泰始律》的第一篇,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将《刑名》置于篇首是从魏律开始的,它表明了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晋律继承了这一改革成果。首先对这一改革成果作出理论说明的是张斐。张斐说,《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由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因为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这一解释对魏晋以后的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此后各朝的立法都将《刑名》放在篇首,再没有异议。(三)“理直刑正”。“理直”就是法律要体现纲常名教;“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张斐认为,“理”是法律的灵魂,只有“理直”才能“刑正”,所以“理直刑正”应该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总原则。张斐在注释《泰始律》时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1、明确区分和规定了各种犯罪概念。张斐认为,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因此,他对《泰始律》中的“故意”、“过失”等法律用语和“恶逆”、“不敬”等有关的具体罪名作了解释,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理”,也具有刑法理论上的普遍意义,有一定的科学性。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张斐认为,“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体现“理”,不能机械地死守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应该“随事取法”、“临时观衅”。张斐主张实行类推定罪和“以例求其名”(即以判例定罪),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理”,以达到“理直刑正”。

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认为,在具体案件的审讯中做到“理直刑正”,必须遵循“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即依据刑法,以“理”为指导,在查清犯罪人的动机、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22、什么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永徽律》和注解《永徽律》的“律疏”的合称。唐高宗李治登基后,命令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纂了《永徽律》。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便于《永徽律》的适用和实施,唐高宗又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作出注解,叫做“律疏”。该“律疏”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23、《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集以往封建法律之大成,而且也是唐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在法制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三个方面。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了法律和礼义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两者共同构成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从《唐律疏议》中的许多规定和解释来看礼的精神的确已经完全融化在法律条文之中了,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经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一准于礼”,凡是反对“三纲”的,都被认为是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作为刑罚打击的重点。(一)“君为臣纲”在唐律中的反映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律严格规定:凡是违反“君为臣纲”及危害皇帝的犯罪,都属于罪大恶极,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二)“父为子纲”在法律上的反映依唐律规定,凡是侍奉父母不“善”的,都构成不孝罪而给予处罚。象违反教令、闻父母丧而不举哀等违反“善事父母”的行为都是犯罪。就连父母在世而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的,也要处以三年徒刑。

(三)“夫为妻纲”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是唐代立法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的法律规定。如:“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三等;死者,斩。”,“闻夫丧不举哀”、“居夫丧而嫁”和“七出”等。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把人分成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而且还制定了一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当”的法律制度,使绝大多数贵族和官吏免受刑罚。

(二)良贱异法

1、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否则处以刑罚。

2、在刑罚方面,良贱同罪异罚。以杀伤罪为例:主人谋杀奴婢,至多处徒刑一年;而奴婢谋杀主人,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都一律处以斩刑。如果主人过失杀奴婢,没有罪;而奴婢过失杀主人,则仍然要处以绞刑。

3、在诉讼方面,平民与贱民也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奴婢和部曲,他们是不能告发主人的,否则就要处以绞刑。

24、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哪些影响?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首先,理学的产生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上粗浅直观和体系不够完整的缺欠,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更缜密、更系统,也更具思辨的色彩。其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也直接影响了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使得封建统治者不再像以往那样忌讳严刑重罚。为了强化封建伦理道德,封建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受传统的“德主刑辅”、“恤刑慎罚”学说的限制,于是对违法和犯罪的人施行严厉的制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另一方面,封建伦理道德披上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大大增加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使封建伦理道德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而且理学中“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扼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5、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刑法主张。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脏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不适当之宜”的办法。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入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方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幸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他向皇帝建议:“臣伏愿陛下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其不幸至于杀人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天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26、宋明时期改革家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宋明时期。由于封建统治的腐朽,人民反抗斗争的加剧,民族矛盾的尖锐化,促使统治阶级内部不断分化,产生了一批锐意革新的政治改革家和理学反对派。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以北宋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王安石的变法以及张居正的改革等。在批判方面,有南宋陈亮反“存天理,灭人欲”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明代李贽反理学的法律观等。为了挽救封建统治危机,宋明两代改革家都主张在不角触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程度的变法改革,富国强兵,抵御外敌的侵略;要求“立善法”“以法绳天下”;整顿吏治,慎选良吏,擢用服务于变法改革的人才。

27、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他说,从有人类开始,“天下”就是属于所有天下人的,但是君主却凭借自自己掌握的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作为自己的家产;君主不仅自己终身享用“天下”,而且还“视天下为莫大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其次,黄宗羲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他用有人类以来上下几千年的历史事实作为根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他认为,君主无论在上台之前还是登基之后,一直都在祸害人民。在他们还末当君主之前,大肆兴兵征战,造成天下混乱和亲属离散;一旦当上皇帝,又变本加厉地剥削人民,以满足他一个人的淫逸和快乐。他说,这样的君主,应该是全天下百姓不共戴天的“仇寇”。第三,黄宗羲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他说,君主将天下据为己有,集大权于一身,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从关系,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也会给君主自己及其家族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同时,君主集大权于一身,不仅造成选拔官吏“任人唯私”,而且导致“奄臣之祸”。第四,黄宗羲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秦朝以来的整个封建专制主义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都只是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进一步分析说,这样的“一家之法”和“非法之法”有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法令繁密,二是有法不依,三是压抑贤才,四是造成了官吏残害人民,使人民受到双重的残害和压迫。因此,“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28、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篇”中说:“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释其害。”黄宗羲认为,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公利”;而这种“公利”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所以,国家和法律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和重赋政策,用“授田于民”、用减轻赋税等办法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主张“工商皆本”,而不能仅仅以农为本,以体现人民尤其是工商市民阶层的经济权益;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性的普及教育;主张兵源来自于民,而兵权又属于人民。(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权一样,都是为天下,而不是为皇帝一个人或者一家人设立的,因此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反对“君为臣纲”的封建纲常,更重要的在于它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初级形式。黄宗羲认为,“以天下为主”要求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所有的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君主个人的工具;人民也有权反对甚至推翻那些只顾自己、残害人民的暴君;总之,“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家族)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所以,立法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立法“以天下为主”,就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所有的人,不论出身、职业、民族,在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保证民主与平等,黄宗羲还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设想。他认为,学校不应该仅仅是“养士”的场所,同时也应该成为“治天下之具”的机关。主张学校应具有参与国家政事的决策、法律的制定,并监督君主、官吏执行情况的职能,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不敢自为非是,而论其非是于学校”。他提出由“名儒”担任各级学校的学官,尤其京师的太学,应当与宰相一样重要,并受到同等重视。地方学校的学官,也有评议、监督、弹劾当地官吏的权力。按照黄宗羲的设想,这个“学校”实际上已具有资产阶级议会的某些职能,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黄宗羲的这一思想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因而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在他看来,既然君主、法律都并非“为一己之私而立”,那么立法和司法权力就不应该为君主个人所专有,那些品质高尚、有真才实学的士大夫能够代表民意,所以,他们最适合从政。因此,除了要实行“学校议政”外,还应该由那些“大儒”、“名儒”出任宰相、公卿等重要官职,与君主共掌政权。黄宗羲认为,为了限制君主专制,除了应该实行君臣共掌政权之外,黄宗羲还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恢复明代初期废除了的宰相制,由宰相统领“政事堂”,真正做到有职有权。宰相不仅可以与君主共商国事,而且主管“吏房”、“兵房”、“吏房”、“刑礼房”等主要中央机构。这种宰相制度,与近代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下的责任内阁制非常相似。二是实行地方分治,各地方政权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如独立的行政权、财政权、军事权等,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这种中央与地方分治的形式,又类似于近代的联邦制。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共为天下”作为基点的。他认为,君主与官吏都是天下之“客”,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各级官吏只能对“天下之法”负责,而不应为君王个人效忠,即“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黄宗羲在总结前人关于“人治”与“法治”争论的基础上,打破正统儒学的“人治”传统,站在新的立场上,赋予了“法治”新的内容。黄宗羲所主张的“法治”是“天下之法”的“法治”。他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只要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能严格遵守“天下之法”,就能达到天下大治。所以,“天下之治乱”,“系于法之存亡”。

29、洪仁轩所主张的法制中有哪些资本主义因素?

太平天国后期主要领导人洪仁轩,由于对西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有比较深刻的研究,因而在立法中主张效法西方先进的法制,全面革除封建法制,其立法原则中明显地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和科学的因素。洪仁轩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国家以法制为先”。他提倡效法“邦法宏深”的西方及一跃而为“北方冠冕之邦”的日本与俄国,立善法以富国强兵,扭转危局。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二十八条改变措施,集中体现了洪仁轩立法原则中的资本主义因素。(1)政治方面。洪仁轩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的统一地位,王、侯不得各自为政,又主张给地方以相应的自治权,加强地方管理。同时给民众一定的议政、参政和施政和的权力。这实际上是要求改革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将中央集权、地方自治与民众议政结合起来,形成“上下情通”的政权机构。他具体建议道:设乡官乡兵及钱粮税务所以发挥地方自治作用,设新闻馆,给民众议政的途径,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考核,以提高工作效率。(2)经济方面。洪仁轩主张发展交通事业,兴办铁路、公路及邮政,鼓励兴办金融事业。开设银行,发行纸币,兴办保障。他还主张以保障专利为手段,鼓励科技发明,若仿造别人创作之物,则“罪而罚之”。《资政新篇》允许个人开厂采矿,将太平天国前期的“公有制”变为“私有制”,是符合历史发展进程的。这些措施也有力地否定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3)文化教化、社会福利方面。洪仁轩严厉禁止买卖人口、溺婴、蓄养奴婢、卖淫、缠足、建庙宇寺观、吃鸦片、斗鸡等封建陋习。他鼓励社会现代文明事业的发展,对设学校、办报纸、开办医院、办慈善事业给予奖励。这一切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4)对外关系方面。洪仁轩主张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自由通商。他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反对毒害中国人民的鸦片贸易,但对为天国献策、有技艺的外国人则持欢迎态度,洪仁轩的对外政策,反映了其开放的一面,但不能否认也有对外国传教士抱有幻想的一面。总之,洪仁轩“革故鼎新”以立法原则,确实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

30、洋务运动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思想的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主张代表了中国早期大官僚买办阶层的利益,同时迎了帝国主义代表从经济上控制中国、瓜分中国的需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本质上与腐朽的清王朝是一致的,即维护封建制度的原则,维护纲常名教。但与腐朽的顽固派略有不同的是,洋务派对西方的东西不是一概地加以排斥,他们也主张学习西方,“师夷智”、“师夷力”,在不改变封建法律本质的前提下,可效仿西方,对法律作一些体例、形式甚至某些条款的调整。学西方之“器”是当时形势下,洋务派采取的较顽固派更狡猾的统治手法。一方面,中国近代以来,屡屡败于西方。洋务派将失败的原因归于西方船炮坚利,以学西方之“器”来抵制西方先进学说的传入,维护落后的封建制度并为其战败而辩护。另一方面,近代以来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斗争迅速发展,洋务派欲借助洋人的力量来镇压人民起义,并以此加强自己的实力。因此,“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本质上是与顽固派相一致的。也正因如此,洋务运动才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失败。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下,洋务派顽固坚持以封建礼教作法律的原则。洋务运动的发起人曾国藩认为,“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洋务运动理论的集大成者张之洞也认为,“礼政之本源,人禽之大防”。他指责清末沈家本改律“乖违”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破坏了“天地经义,万古不履”的纲常名教,并坚持反对新律的实施。为了维护礼教和以礼教为立法的宗旨,洋务派反对在修律时引进西方法律的先进理论,他们认为,“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之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等之权不可行也”。对于西方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司法独立、律师制、陪审制也一概加以否定。总之凡与专制、礼教相冲突的“西学”都在排斥之列。在司法制度上,洋务派沿用传统的治民方法,“宽猛本济”但却更加强调“猛”曾国藩认为,“严刑而义安”,他对太平天国的镇压令人发指。此外,对交不起赋税的农民,他亦用重刑威慑。张之洞在司法上主张不“因循拘泥”,因时而用“重典之刑”。洋务派在立法上主张维护礼教,排斥西学,在司法上又沿用传统的方法,并偏重刑事镇压,显示出他们的落后性与反动性。在对待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洋务派内部也有区别。以曾国藩、李鸿章为首的一派,以儒学的“礼让为国”、“忠信笃敬”为幌子,一次又一次地出卖民族利益,割地赔款,丧权辱国。而以左宗棠、张之洞为首的一派,在民族生死攸关之时,能够识大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如反对租界扩占土地,限制列强在华的治外法权,甚至以武力抵抗侵略,维护国家主权。综上所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就整体而言是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但其中某些成员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变法和主张,则亦有可取之处,不能一概加以否定。

31、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但最主要的是下面四点:

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是沿袭先秦法家的观点来解释法的概念。他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至于法的作用,沈家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他说:“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他是极力主张以法治民的。他认为,历史上许多国家的兴衰同其法度的好坏有密切关系,只有“朝政明,而法度立”;也只有法度立,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沈家本还不能揭示法律的阶级本质,但是,他的思想已经超过历史上封建法学家所能达到的境界。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加以补充和修改,不能因循守旧。而且,目前我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列强的压力,想守也守不住。

3、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不齐,对同一种行为的处罚,新律和旧律规定不一,提出了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犯罪不论新旧,断罪自当一律,不得再有参差。”这是“法须统一”。此外,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沈家本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出发,针对旗人在刑法上的特权,提出应该打破良贱界限,旗人和汉人“一体同科”。

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思想。他在总结中外法制的经验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单纯依靠法律的威慑和镇压,只能是南辕北辙。在他看来,情理二字是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所以,他认为资产阶级新法学的要旨已经包含在封建旧法学之中了。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资产阶级新法学是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为基础的法学,它和封建专制时代的旧法学的性质截然不同。

32、沈家本“平恕”为审断之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从宽的思想。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地批判了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由他主持制订的《大清新刑》中明确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33、沈家本“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的法律思想

这句话的意思是,有了好的法律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有好的执法之人。那么,怎样才能有好的执法之人呢?沈家本主张:第一,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下至百里长吏,都要知法。尤其是有权发布命令的中枢长官更要知法,否则就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极大的危害。第二,“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因此,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都应该象皋陶、苏公那样精通法律。“虞舜施刑,必属皋陶,周公敬狱,必推苏公。”第三,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沈家本认为,因为法律为专门之学,所以律学博士一职十分重要,不可或无。为了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就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并从邻国日本东京请来博士讲学。

34、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特别强调法理学对于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他专门写了《法学盛衰说》,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对中国法学盛衰的原因,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法学之盛衰与政治的关系非常密切。他说:“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无疑,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学衰微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学术讨论的空气。

35、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36、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

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37、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墨家对待赏罚提出的原则: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38、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39、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40、老子的自然法主张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的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认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原因:①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②自然法对人无所偏爱;③自然法是永恒的。

41、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

老子认为①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②治理国家应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听其自然,国家就能治理好;③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B反对苛政暴敛;C反对战争;D不尚贤。

42、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⑴以法为本。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①综核名实之术;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43、越名教而任自然:魏晋时期嵇康的玄学思想,嵇康认为自然以名教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有意构造出来的,公开要求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是一种政治理论,并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玄学: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儒道结合的混和体,是一种以道家的虚无来论证儒家纲常的思想理论。

44、鲍敬言的“无君论”

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①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②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③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其历史意义:鲍敬言的“无君论”脱胎于老子“小国寡民”的社会图景,复古颂古倾向,同时其中包含着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有不科学的一面,但在一千多年前的古代社会,能直接批评和否定神权政治,揭露批判君主专制的罪恶,又具有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意义。

45、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汉化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①齐之以法,示之以礼;②法为治要,慎刑恤刑;③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存留养亲:是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制度,指对于身犯死罪的,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符合儒家孝的伦理观念,为后世遵行。

46、杨坚在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

①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②慎断死罪;③行罚不避亲贵;④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期间主持制定和颁行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杨坚“除削繁苛,以轻代重”的立法主张,对《唐律》《唐律疏议》的制定有重要影响。

47、李世民集团的主要立法思想

⑴以隋为鉴,安人宁国。李世民亲自经历了隋朝的由盛而衰、迅速灭亡的全过程,深深感受到农民起义的威力,为了缓和统人民的矛盾,制定了安人宁国的方针。在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集团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⑵立法公平,务求宽简。李世民君臣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①既制礼,又立刑;②立法必须公平;③国家法令,惟须简约;④法须稳定,不可数变。⑶慎狱恤刑,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狱恤刑,务求其“实”。①慎狱恤刑;②创立九卿议刑制度;③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④反对严讯,务求其“实”。⑷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魏征认为赏用以劝善,罚用以惩恶。所以,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⑸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李世民的求谏纳谏是和他的举任贤才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①求谏纳谏,以成治道;②各尽其言,群策群力;③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综上所述,李世民集团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并将它们发展为更加缜密和精巧,使之更能适应时势的发展和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虽然这些立法思想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他们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仍然是一种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的家天下的思想,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李唐王朝的长治久安的。

48、道统论

韩愈著名的思想观点。为了反对佛教,韩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并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志在阐扬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用儒家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这种性三品说,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49、韩愈“道统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①君权至上与道统论。韩愈提出“道统论”,来维护君权和巩固封建统治。主张打击藩镇割据势力,宣扬君主至上,加强中央集权封建政府的权力。②圣人“制刑”与天刑说。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圣人创造和设立的。他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具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就会受到天的惩罚。③德礼为先,辅义政刑。他认为礼、法同为治国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强调要恢复和加强礼义的教育,刑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人民惧怕而减少犯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50、王叔文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抑制藩镇割据势力;②打击宦官势力;③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惟贤” 路线;④减轻剥削,释放宫女。

51、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朱熹思想中德、礼、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③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手段;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以宽济之。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①主张恢复肉刑;②限制赎刑;③严惩“奸凶”。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52、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

①克服独断、偏听;②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证。审刑名的司法原则:①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②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③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53、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①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54、完颜雍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最高权威的主张

①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②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③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④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⑤再次声明,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

55、耶律楚材的封建法制取代落后习惯法的法律思想

①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②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③统一司法,禁止滥杀。④因地制宜,建立了封建赋税制度。《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6、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①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②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③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④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①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③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④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57、趋时更新: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

①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③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①立法“必循天下之公”;②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③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58、龚自珍“更法改图”思想

①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②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③不拘一格降人才;④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59、“师夷长技以制夷”

是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代表魏源提出的。即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是魏源的变法思想。即变法愈彻底,对老百姓愈有利。他列举历代关于赋税、选举、劳役、兵役等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自身发展的法则。

60、洪秀全“人无私财”的主张

他认为,产生广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这种经济上的公有思想,突出表现在分配和消费上。《天朝田亩制度》是这种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61、洪秀全的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思想

①把刑罚的矛头指向敌人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②太平天国法网严密;③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极端的残酷性;④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的革命性,又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所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也是太平天国的土地法。它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有田同耕的理想,还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它充分反映了农民革命的平均主义思路,带有浓厚的空想色彩。62、洪仁玕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国家以法制为先。他借鉴中外历史经验,将“立法制”作为治国之本,不但要立法制,还要立法当、立法善,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28条改革措施,其内容归纳为:①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②经济方面。发展交通,发展金融事业,发展工矿业,邮政事业既可公办,也可私办。③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设学堂,办报纸,开医院奖励慈善事业,办育婴堂、养老院。④对外关系方面。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平等往来。⑵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他认为,威就是指执法严,要“执法严”,必须注意:①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法守纪;②“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③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63、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形成于1856至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洋务派主张“自强”“求富”,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企业;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违反封建纲常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维护纲常名教,法律应以纲常名教为本源。其法律思想的特点:①强调礼的原则,将一切变革纲常名教的主张视为大逆不道;②赤裸裸地宣扬重刑主义,主张对农民起义进行暴力镇压。

64、曾国藩维护纲常名教的主张:为了维护纲常名教,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作主张的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把它当作维护清王朝统治的一种重要工具。65、《劝学篇》

作者是张之洞,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思想做了全面的发挥和阐述。他认为三纲五常万不可变。张之洞的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张之洞指出,中国“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即纲常名教是封建统治的根本。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封建上层建筑都不能离开这个根本,都必须贯彻这个原则。66、康有为“托古改制”思想

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实际上是宣扬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他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其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据乱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还有一个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67、康有为倡导的“君主立宪”的思想

康有为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讨论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①设议院开国会;②制定宪法;③行三权分立。68、《孔子改制考》

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撰写的著作。书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公羊三世说: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69、太平之世不立刑

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而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去九界”: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致的大同社会。

70、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①变法必先变人;②变法必兴民权;③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71、梁启超实行法治、兼重人治的主张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弊端重重,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但一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只靠人治是行不通的。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①人能制法,非法能治人;②徒法不能以自行。

72、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谭嗣同提出的当时最激进的口号,他猛烈地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认为这是一切酷律之源,主张用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原则来代替封建制度。《仁学》:是谭嗣同的名著。书中提出了“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激进口号。在这一口号下,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重民轻君思想,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这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73、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⑴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在他看来,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就能国家富强。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他认为法的作用在于治国与治民;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③法须统一、平等;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⑵“平恕”为审断之本。他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得罪行法定的原则批判了古代中国的比附援引制度。⑶“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提出了具体培养法律人才的方法,设置法律学堂与法律博士。⑷法学盛衰说。他强调法理学习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把法学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法学的盛衰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指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乱“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的结论。74、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

①反封建性;②民主性;③民族性;④一定的反帝性。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创立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总称“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又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75、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⑴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⑵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①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⑶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孙中山的这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76、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①“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反对照搬西方,反对奉西方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的“五权宪法”确实是近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②“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③通过五权分立建立“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的空想性。首先,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立可以实现“直接民权”,显然是过于幼稚。其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受到其世界观的局限,他把权和能的关系比作阿斗和诸葛亮的关系,人民有权而无能,应由行使治权的有能的“先知先觉”者从上面赐予“公权”。这显然是脱离人民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的历史观。最后,孙中山不能正确把握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反帝反封建,总想超越革命阶段,建立“万能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这不能不陷入主观社会主义中去。77、《代议然否论》

章太炎为否定西方资本主义所实行的代议制而写的著名文章。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揭露了代议制的种种弊端。章太炎看到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弊病,并加以深刻揭露,无疑是合理的,但为了反对代议制,章太炎不惜美化中国封建专制,则有失偏颇,不合历史潮流。78、章太炎的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反封建专制特权法之道而行之,要求在推翻清朝后,立法上、司法上“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⑴“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具体地说,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出于“抑强辅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主张,如: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②“轻谋反之罪”,“重叛逆之罪”;③宽平省刑。⑵“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除公散议员属政治方面的,其余都是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加上他在其他地方论及的民事和经济立法主张,总合起来,其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①均配土地;②官办工厂;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⑶“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与“抑强辅微”、“抑富振贫”相应,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以保护民权,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权利。79、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

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80、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81、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82、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83、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84、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85、简述洪仁轩“国家以法制为先”的思想

洪仁轩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他在《立法制喧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纪松驰的形势和弊端,还有增强国力,争雄世界的意义。洪仁轩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仅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因此立法必须“变通”以求“更新”。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洪仁轩的思想带有资本主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体现了历史趋势。

86、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87、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88、简述荀子的“化性起伪”的观点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是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为了改造人性之恶而对普通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礼”、“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化性起伪”的根本目的。“化性起伪”是荀子礼法起源观的重要前提之一。

89、简述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提出“道统论”,主张君权至上,他坚决反对佛教并用传统世系的宗教法与之对抗。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修齐治平”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90、简述封建法律思想哲理化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理学的发展造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到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①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因此统治阶级不再像以前那样忌讳严刑。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违法犯罪施行严厉制裁;②封建伦理道德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之防。增加广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作用越到封建社会末期便越突出。

91、试述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是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为了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他提出了“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曾国藩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纲常名教。即坚持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为此,他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①“以礼自治”是用礼加强统治阶级内部团结,协力镇压农民起义;②“以礼治人”指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们接受礼的统治。

(2)“严刑以致义安”。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他反对“宽仁”认为只有对人民群众“好杀”,才能维护地主阶级反动统治。在审理案件中。他也强调要实行严刑重法,敢于使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他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曾国藩的法律思想是为其镇压农民起义和对外屈辱求和的政策服务的。他虽然看到学习西方的技术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式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但他认为涉及封建治的基本原则的“常”万不可变,只有器械,财用、选卒这些方面可以变。暴露出其地主阶级思想家的反动本质。92、简述荀子的“法义”、“法数”与“类”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义”(基本原理、精神实质)。“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精通“法义”,严守“法数”、以“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93、简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

张之洞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其中“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个“体”和“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可以变的是“器”。他还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但他所说的“法”或“法制”并不包括封建的基本制度。“西学为用”是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西学本身也有“体”和“用”,为中体服务的只能是西学之用而不能是西学之体。“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94、试述梁启超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观点:

(1)他反对人治,认为人治弊端重重: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家大、政务繁,没有那么多贤人。(2)同时他反对只靠法治:①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有德有智者才能制定出“善法”。有“善法”才有“善治”。②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梁启超还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再好的法律也如同废纸一张。他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因此,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96、简述荀子对“象刑”的否定

荀子主张否定“象刑”,以重刑惩恶。象刑见于《尚书》的记载,指对犯罪者不用肉刑,而采取象征性的方式来代替,它被视为古代圣王“德政”的表现。荀子认为象刑之说不足为凭,属于“世俗之说”。表面上是轻刑,实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荀子的观点表现了他在刑罚观上与孔、孟的明显不同。97、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

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大明法度”;二是“重建贤才”。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①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②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98、试述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法律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谭嗣同是清末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超出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1)批判封建君主专制。他在《仁学》中提出“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其锋芒主要是从制度上、思想上对准封建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君主是由民共举的,并不是“天”所任命的,君主压制天下是毫无道理的。是“民择君”,而不是“君择民”,君民关系应该是“君末也,民本也”。要求“废君统,倡民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2)抨击封建纲常名教。他认为封建三纲五常是箝制人们行动与思想的绳索,是封建帝王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是一切酷律之源。因此,他要“冲决伦常之网罗”,主张用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道德原则来代替封建伦理道德,变“不等”为平等。此外,他还主张修改旧律“尽学西法”。变法的根本在于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令制度之美备”。“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是当时能提出的最激进的口号。谭嗣同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鞭挞了纲常名教禁锢人们灵魂的罪恶,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

99、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所谓“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不是要施仁政于民,而是将它作为维护清王朝统治的重要工具。

100、简述墨家“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墨家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人类历史上有过“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时期。个人有个人的标准,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争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为了“一同天下之义”,消灭混乱。这种法律起源论的目的在于使“兼爱”、“交利”成为法律和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是进步的。101、简述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方面:①主张高度集中,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即立法应随社会变化而相应更新并且应以宜时便民为原则。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他认为宽容犯罪是毫无政治眼光的“姑息之爱”,严明法制才能造成天下安宁。102、简述《老子》的自然法主张

《老子》主张祟尚自然,以道为法。“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他认为: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②道充满于天地、普遍而且无私。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规律,其运行变化,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老子这种以道统法的观点在当时是进步的;它以自然之天代替了人格神之天,是对西周以来传统神权观念的否定。

103、简述金世宗“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主张

金世宗主张“赏罚不滥,即是宽政”。在“赏罚不滥”中,他又特别强调“刑罚不滥”,这就是他的慎刑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第二,断案当“以情求之”,不以刑讯为然。第三,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

104、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2)争论的焦点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4)斗争的结果不同。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105、简述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1)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2)商鞅指出只有变法变礼,才能强国利民。(3)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必要性的理论体现了历史进化的观点。

106、简述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107、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主要观点

(1)“旧律之宜变通者”有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做了全面的修改。(2)立法宗旨是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3)制定新律,要以国家主义为精神,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体现宪政精神。

108、论述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

109、在《农宗篇》中,龚自珍提出了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他认为中国古代“未有后王君公”,“未有礼乐刑法与礼乐刑法之差”。很久以前,在自然生长植物缺乏的社会里,人们才开始自己生产食物。有能力耕种土地的人,就成为土地的主人。占有土地较多的人,能举办体面的祭祀,有能力在群众中定下各种名目的规章制度,名之曰礼、乐、法。也就是说,先有农业生产,然后才有国家、刑法、礼乐等制度。龚自珍认识到了国家、刑法、礼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对于否定君权、法律、礼乐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有积极意义。

110、试论章太炎的“损上益下”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民众权益。他主张“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1)“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他认为,唐律的“十恶”之条,都维护特权,违反“平等”原则,应象五朝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章太炎也提出一些独特主张: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他认为应按赃数同失主家财产的比例来定罪。②“轻谋反之罪”,“重谋判之罪。”前者旨在保护人民不受政府束缚,后者旨在保护民族国家利益,不受侵犯。③宽平省刑,关键是罪刑相称。(2)“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的民事和经济立法的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①均配土地。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②官办工厂。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赈济贫弱。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总之,章太炎力图防止买办、官僚等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利用政治特权发展官僚资本,操纵国计民生,力图避免资本主义社会贫富过于悬殊的流弊,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派高涨的革命热情。(3)“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分立为基础,制定“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力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总之,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反对专制特权,保障民权,维护人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

111、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他分析其原因时说: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为“恤刑之说”所迷惑,“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之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112、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

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

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人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辜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

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严厉地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

5.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篇五

课程英文名称:History of the Chinese legal thinking syllabus 课程编码:013A2180

学时:36学时

学分:2学分

一、课程教学对象

适用法学专业本科生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是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选修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本科教育的要求,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依据客观历史事实,实事求是地阐述和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通过对中国历代法律思想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内容,从中吸取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同时,努力扩大知识面,提高学生的业务素质,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应先修课程:大学语文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建议(总学时数:36)

正确认识和理解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这是学好本课程的关键。通过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了解中国法律的演变和发展。

第1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2学时)1、夏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A)2、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A)3、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A)

第2章

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2学时)1、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A)2、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A)

第3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2学时)1、管仲的改革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A)2、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A)3、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

(A)第4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2学时)1、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

(A)2、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A)3、孟轲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A)4、荀况的礼法统一观

(A)

第5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2学时)1、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B)2、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

(A)

第6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1、《老子》以道为本、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

(B)2、《庄子》对严刑峻法的批判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B)

第7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1、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思想

(B)2、商鞅变法和“法治”思想

(B)3、慎到的尚法和重势思想

4、韩非的“法治”思想

(B)

第8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1、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B)

2、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B)3、《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A)

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A)

5、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A)

第9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1、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

(A)

2、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A)

第10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1、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A)2、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A)3、《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A)

第11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A)2、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A)

第12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1、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A)2、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A)3、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A)

第13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2学时)(2学时)(2学时)

(1学时)

(2学时)(2学时)(1学时)(1学时)

1、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A)2、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A)

第14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2学时)1、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A)2、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思想

(A)

第15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2学时)1、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A)2、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A)

第16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2学时)

1、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A)2、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A)

第18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2学时)1、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A)2、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A)

3、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A)

第19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2学时)

1、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A)2、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A)

第20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2学时)

1、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

(A)2、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A)

五、教材及参考书 理论课教材

武树臣 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崔永东 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六、考核方式

以闭卷考试为主(占70%),结合平时作业(小论文)和课堂表现(占30%)综合评定成绩

执笔人:钟健仁

6.2012中国法律思想史网上作业 篇六

1、墨家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_平等_观念,又有主张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的“_礼治_”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制,具有矛盾性。

2、洪仁玕认为_法制_是立国的根本,他的经济法制观具有较强的_资本主义_成分。

3、急进民主派是指“_五四_”前后,在中国思想界、文化节出现的一种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_陈独秀_、李大钊、_鲁迅_、胡适等。

4、子产 “_铸刑书_,即把新制定的“_刑书_”铸在铁鼎上公布,这事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5、李斯的法律思想深受_法家学说_尤其是_韩非_法律思想的影响。

6、在法家看来,“_好利恶害_”、“_趋利避害_”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7、韩愈的法律思想是以反对_佛_、_道_,恢复_封建正统_法律思想的统治地位,特别是弘扬_仁义_为宗旨。

8、在太平天国的农民领袖中,在法律思想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首推_洪秀全_和_洪仁玕_。

9、玄学家从“_无为而治_”的政治思想出发,反对_烦法酷刑_,主张_法贵简贵无_。

10、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_朱熹_,他被称为“_集诸儒_之大成者”。

11、在法家看来,“_好利恶害_”、“_趋利避害_”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12、韩愈的法律思想是以反对_佛_、_道_,恢复_封建正统_法律思想的统治地位,特别是弘扬_仁义_为宗旨。

13、在太平天国的农民领袖中,在法律思想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首推_洪秀全_和_洪仁玕_。

14、玄学家从“_无为而治_”的政治思想出发,反对_烦法酷刑_,主张_法贵简贵无_。

15、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_朱熹_,他被称为“_集诸儒_之大成者”。

16、道家在理论上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_道_”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二是强调“_法自然_”,即人必须顺从自然的制约。

17、玄学是盛行于_魏晋_时期的一个哲学学派,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_法律虚无主义_。”

18、沈家本根据传统儒学中的“_仁政_”观,认为刑罚应实行_人道主义_。

19、心学是宋明_理学_中的一个派别,心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_王守仁_。20、法家的先驱人物为_管仲_、_子产_与_邓析_。

21、_1851_年爆发了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农民革命——_太平天国革命_。

22、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是(张之洞)

23、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4、急进民主派是指“_五四_”前后,在中国思想界、文化节出现的一种思潮,他们以《_青年杂志_》等刊物为阵地,对封建专制发起冲击。

25、改良派的变法主张体现在改革方法上,就是废除_君主专制_制度,实行_君主立宪_制度。

26、“戊戌六君子”:谭嗣同、林旭、康广仁、杨锐、杨深秀、刘光第。27、28、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以_缘法而治_的“法治”思想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而汉初推行黄老“_无为而治_”,对巩固汉政权,恢复和发展经济起到巨大的作用。

29、墨家的法律观是以“_兼相爱_、_交相利_”为核心的。

30、董仲舒提出了“_罢黜百家、独尊儒术_”的理论体系,使_儒家_思想上升为官方的指导思想。

31、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有三:“_天人合一_”的神权法理论;_阴阳五行说_以及_宗法思想_。

32、《唐律疏议》的规定:“_德礼_为政教之本,_刑罚_为政教之用”标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局。

33、以周公为代表的“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 神权 的动摇。

34、墨家以 墨翟 为创始人,是反映 小生产者 利益和要求的学派。

35、太平天国的刑罚主要有 枷、杖 死刑三种。

36、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_民主性_精华,因此人们往往将其与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卢梭 相比拟。

37、沈家本认为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 统一、平等 的原则。

38、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是(周公)。

39、王安石“三不足”变法理论指(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40、首创“九卿议刑”制度,要求慎狱恤刑的是(李世民)。

41、“竹刑”的作者是(邓析)

42、前期法家提倡(变法)。

43、儒家“德治’论的内容包含(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44、墨翟认为法源于(天志),它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45、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商鞅)。

46、早期改革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

47、资产阶级改良派倡导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具体方案是(制定宪法,设议院、开国会,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方式)。

48、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_礼不下庶人_,_刑不上大夫_”。

49、律学原本是汉代 经学 的一个分支,在晋代得到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法律史上具有特色的_法律注释学_。

50、洪仁王干的主要著作有《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等,这些著作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

51、反映孙中山法律思想的著作主要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

52、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

53、理学产生于宋代,其代表人物中最有影响的是_朱熹_,他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

54、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其代表人物有_管仲_、_子产_和邓析。

55、玄学家从“_无为而治_”的政治思想出发,反对烦法酷刑,主张_法贵简贵无_。

56、_儒家_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创立者为_孔子_。

57、在中国近代革命者中,_孙中山_与_章太炎_的民主革命思想最具有代表性。

58、孟子始终以_孔子_的继承者自居,孟子的思想包含着_民本主义_、_限制君权_等积极因素,但同时对强化_封建纲常_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9、从汉代开始,学术界就将战国时期主张“_变法_”、倡导“_以法治国_”的人士统称为“_法家_”。60、唐初“安人宁国”的方针,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就是要求司法官吏_慎刑恤狱_,谨防冤滥,_务求其实_。

61、春秋战国时期,“百家”学派中,最主要的学派有_儒_、_法_、_墨_、_道_四家,尤其以_儒家_对法律的影响最大,而对法律论述最多、研究最透的则是_法家_。

62、_春秋战国_时期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主要代表,是以关于“_道_”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63、建立于公元前21世纪的_夏朝_是中国最早的国家,继其之后,中国奴隶社会又经历了殷商和西周两个王朝,直到_春秋战国_之交才转入封建社会。

64、神权法思想在_西周_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为对商朝灭亡作出解释,同时加强统治,新的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_以德配天_”说。

65、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因为与_祭祀_、_战争_有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66、儒家伦理法具有以下特征:世俗性、_宗法性_和_广泛强制性_。

67、宋代理学把封建伦理所提倡的“_三纲五常_”视作“天理”,认为只有遵循“天理”才能达到至善的人性,即“_存天理_,_灭人欲_”。

68、礼法之争是指在_清末修律_过程中,顽固坚持保留传统礼教的“_礼教派_”与主张依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原理改造中国法律的“_法理派_”之间的争论。

69、沈家本是_法理派_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提出了按照西方法律模式与_法学原理_改革中国法律的思想。

70、白居易从_儒家_传统立场出发,极力主张为政宽简,清廉简直,奉法爱人,提振纪纲。

71、中国早期法律观首先表现出直观、_呆板_的特性,青铜时代的人们只知有“_刑_”而不知有“法”。72、判断题

1、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法律虚无主义。

正确

2、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是中国最早的、未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的启蒙思想家。

错误

3、《庄子》将《老子》的“无为”之道推向虚无的极端。

正确

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商鞅。

正确

5、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中对法的概念,国家与法的起源等问题论述较多的是章太炎。正确

6、律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兴起于汉代。

正确

7、明清启蒙思想家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是黄宗羲。

正确

8、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是周公。

正确

9、张之洞是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领袖人物。

正确

10、在天人关系上,刘禹锡不同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正确

11、壹法是法家提出的司法主张之一。

正确

12、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中对法的概念,国家与法的起源等问题论述较多的是章太炎。正确

13、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

错误

14、秦始皇推崇道家严刑峻法的主张。

错误

15、王守仁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正确

16、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正确

17、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旨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理论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错误(三纲五常)

18、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男尊女卑。

错误(嫡长继承制)

19、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目的在于神化王权。

正确

20、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

正确

21、儒家的法律观包含重视德治的内容。

正确

22、法家提出的“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

正确

23、《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前期政治经济纲领性著作。

错误(后期)

24、“法理派”的法律思想是激进的。

错误

25、“竹刑”的作者是邓析。正确

26、沈家本的刑法改革思想可以概括为重刑主义。

错误(轻刑主义)

27、秦始皇推崇韩非轻罪重罚的主张,并在秦律中将“以刑去刑”的思想具体化。正确

28、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

错误(李斯)

29、“师夷长技以制夷”是洋务派推崇的行动纲领。错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30、儒学是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

错误(理学)

31、先秦儒家主张重德轻刑。正确

32、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错误(阴阳五行说)

33、黄老学派的主张体现了先秦儒、法、道三家法律思想的综合。

正确

34、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中,对法律问题论述最多、涉及面最广的是黄宗羲。

错误

35、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正确

36、太平天国初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错误

37、儒家对周礼的态度是完全继承。

错误

38、“道德论”的提出者为韩愈。

正确

39、我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了类似于近代“罪行法定主义”观点的思想的是刘颂。

正确 40、首先提出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思想的是孔丘。

正确

41、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庄子》。

错误

42、提出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是孙中山。

错误

43、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礼法结合。

错误

44、在前期法家中,慎到以“重势”著称。正确

45、《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前期政治经济纲领性著作。错误

46、严复是我国第一个系统整理与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的法学家。错误

47、张之洞主张的“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即学习“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错误

48、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民生主义。错误

49、我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了类似于近代“罪行法定主义”观点的思想的是刘颂。正确 50、春秋时期“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是管仲。错误

51、墨家法律观的核心是兼爱。正确

52、龚自珍是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充’的思想家。正确

53、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法律化已接近完成的著作是《贞观律》。错误

54、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正确

55、道家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正确

56、玄学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新发展。错误(道家)

57、墨家组织的成员多为隐士阶层。错误(小生产者)

58、对于治理国家,唐初统治者主张礼刑并用,轻罪重罚。错误?正确

59、法家提出的口号是变法,并成为法家思想的核心。

错误(法治)

60、中国近代变法思想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西化的过程。正确 61、道家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

正确

62、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天法”的论述和实施中。

正确 63、管仲与儒家的“礼义”区别在儒家强调礼义的强制作用。

错误(教化作用)管仲强制 64、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被广泛传播是在1900年以后。

正确

65、继承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是朱熹。

错误(董仲舒)66、从历史发展进程看,应是先有“法”后有“律”。

正确 67、理学主张法治优于人治。错误(人治优于法治)68、69、70、71、72、单选题

1、墨家的法律起源论是(壹同天下之义)。

2、先秦法家中以重“势”而著称的是(慎到)。

3、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征有(义务本位)。乐观性

第一性

功利主义

义务本位

4、玄学是盛行于(魏晋)时期的一个哲学学派。

5、首次将“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成文法的是(子产)。

6、理学的价值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7、汉朝初年,统治者奉行的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8、中国早期法律观念中的“礼”是由(祭祀活动)而产生的。

9、对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孙中山首先注重的是(民权)。

10、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龚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11、为了论证“君权神授”,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

12、提出著名的“五权宪法“的人是(孙中山)。

13、法家提出的口号是(依法治国),并成为法家思想的核心。

14、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安人宁国)。

15、“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是(墨翟)提出的。

16、“中华民国”这一词的发明者是(章太炎)

17、商朝时期,请示上帝并传达上帝旨意的人被称作(卜、巫、祝)。

18、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是(荀子)。

19、中国思想史上,(《老子》)最先提出了“自然”的概念。20、“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是(董仲舒)的主张

21、“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权能分治)。

22、康有为在其重要著作(《大同书》)表达了对现实社会的改造方案。

23、柳宗元认为,法律起源于(势)。

24、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是(程颢、程颐)。

25、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家是(商鞅)。

26、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是(董仲舒)。

27、要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的是(黄宗羲)。

28、先秦后期的儒学泰斗是(荀子)。

29、孔丘的法律思想以(“仁”、“礼”)为核心。

30、“法理派”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31、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存天理,灭人欲”)。

32、“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是(魏源)提出的。

33、梁启超曾七次上书清光绪帝主张变法维新,以1894年的(公车上书)最为著名。(康有为P245)

34、夏、商的法律思想是(“天命”、“天罚”)。

35、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为人民的“三患”。

36、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37、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是(沈家本)。38、39、40、41、42、多选题

1、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

2、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代表有(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

3、早期改革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

4、急进民主派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有(陈独秀、李大钊)。

5、晋代著名律学家是指(杜预、张斐、刘颂)。

6、曹魏时期玄学的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

7、集中反映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老子》、《庄子》)。

8、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包含(西方宗教迷信、中国古代“天命”神权观念、农民的平等、平均思想)。

9、王守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10、在所有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近代中国革命者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孙中山、章太炎)

11、玄学是以研究(《老子》、《庄子》、《周易》)而得名的哲学学派

12、晋代著名律学家是指(杜预、张斐、刘颂)。

13、早期改革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林则徐、龚自珍、魏源)。

14、法家提出的司法主张是(明法、任法、壹法、从法)。

15、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

16、唐初“安人宁国”方针在司法方面表现为(慎刑恤狱、谨防冤滥、务求其实)。

17、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18、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促使中国思想界发生的两大变化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改良运动的形成,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兴起)。

19、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三纲”的内容主要包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0、孙中山的新民权主义与旧民权主义相比(新民权主义强调“主权在民”、新民权主义主张“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

21、法家把法解释为(法是民众的行为规则、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2、儒家“ 治”的内容主要有(以“五伦”为中心、以家族为本位、以等差为继承)。

23、子产铸刑书及其产生的争论的历史意义在于(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使过去的礼、刑分立走向礼、刑统一、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否定和限制了贵族的法定特权)。

24、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源泉主要有(祀、戎)。

25、春秋战国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学派是(儒家、法家、墨家、道家)。

26、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

27、立法原则法家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包括主要有六个: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

28、在所有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近代中国革命者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孙中山,章太炎)

29、“明德慎罚”中“慎罚”的主要内容有(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30、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申不害)。

31、法家提出的“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法家认为(任贤、任智、任私)是对司法的最大破坏。

32、(何晏、王弼)是“正始玄风”的主要人物,魏晋玄学的创始人。

33、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

34、管仲与儒家的“礼义”区别在(管仲强调礼义的强制作用、儒家强调礼义的教化作用)。

35、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局限性表现在(皇权思想、等级特权思想)。

36、西周的“以德配天’包含两层含义,分别是(求上帝保佑、动摇了神权)。37、38、39、40、41、42、简答题

1、简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

1、“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

2、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

2、儒家省刑慎罚刑法观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

1、视不仁不义为最严重的犯罪。

2、重德轻刑。

3、恤刑慎杀。

3、法家立法论主张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法家立法论主张的立法原则有:

1)顺天道。2)因民情。3)随时变。4)遵事理。5)量可能。6)务明易。

4、《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德主刑辅,以礼率律的思想。2)维护封建皇权的思想。3)等级特权思想。4)宗法伦理思想。

5、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

2.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参战的途径来富国强兵

3.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 4.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 5.使用统一的基本概念、范畴

法家以耕、战为杠杆推动了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改革,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6、试概括早期改革派形成的原因。1.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

2.西学的渐进。3.时局的逼迫。

7、唐律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思想的?

1.准五服以制罪。

2.维护父权即家长权。

3.维护男权主要是夫权。

总之,唐律维护宗法伦理,将人们以亲缘、性别、年龄等因素严加区分,在家庭中也确立等级界限,表现出突出的家族主义和浓厚的伦常色彩。

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朝、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是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该思想的提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7.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篇七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过程中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及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交流、碰撞, 所长期衍变并最终形成的一种具备民族特点、地域特征的广泛存在的思想形态。传统是指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民俗、风情、道德、思想等, 其包含的外在行为习惯和内在思想认识紧密集合,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一以贯之的规范力量, 并由此成为一种无所不在的行为规范。不管古今中外, 传统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道德的建设, 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 古圣先贤所向往的最高理想就是突出人伦道德, 重视思想规范, 形成以思想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在中国社会四千多年的发展进程中, 儒家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主流文化, 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的长期衍变的发展进程中, 传统文化是一种较为包容的文化形态, 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内涵, 它既避免了非理性主义的失控, 也排除了思辨偏差出现的可能, 这使得文化充分展现出博大精深的魅力和莫测高深的特点。历史的丰富多彩也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含之中, 中国绵延五千年的历史进程, 形成了海纳百川的伦理道德品格和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 传统文化长期以来, 以其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实现了对外文化的完美交流。

我们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优秀的传统文化,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是一个民族发展、振兴的必由之路, 那么, 我们要寻找传统文化中的德育经验, 主要是要提炼出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的, 可以对当今世界产生积极影响的有价值的文化内容, 所以, 通过对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提炼, 对现有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对比结合, 创造出我们民族所独有的德育思想理念, 以开发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 继承发展我们民族传统文化, 惟其如此, 我们才能有信心在未来世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有所作为, 为人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大学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主要阶段, 当今社会, 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蓬勃发展的多元文化, 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有着一系列深刻影响, 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现象, 诸如:诚信缺失、贪污腐败、思想僵化、道德失范, 等等, 这些不良现象也深刻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 因此, 我们对当代大学生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拥有清醒的认识, 大学生普遍拥有远大的理想和政治抱负, 对时事问题的判断较为准确, 能够运用科学发展的思想, 对身边的社会现象做出理性的判断, 并在完善外在人格和内在道德品质上, 主动与社会、集体保持高度一致, 在思想道德建设上, 也能自觉地抵御不良传统文化的影响, 主动接触西方先进思想理念, 自觉完成自身思想道德建设。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育思想在思修课教学中的扬弃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乡土, 农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以自强不息, 奋发有为作为思想价值的核心。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 就是要对传统文化的两面性具备清醒的认识和精确的判断。作为高校老师, 要认识到传统文化中一些有积极价值的东西和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 因此我们要注重教学体制改革, 深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利因素, 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要充分运用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优势, 对大一新生进行心理上的引导, 使其尽快认清自己的责任与使命, 尽早树立起敢于担当、热爱祖国、服务社会、报效人民的思想认识, 激励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爱国主义是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的必要条件, 中华民族的爱国思想也是经过了几千年文明发展与碰撞的考验,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 就是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养学生的崇高理想和高尚道德品质, 例如, 我国战国时期楚国著名爱国诗人屈原, 在他的著作《离骚》中表白:“亦余心之所善兮, 虽九死其犹未悔”的坚定态度, 并在理想破灭后投身汨罗江以践行自己的誓言, 其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后人世代传颂;南宋民族英雄岳飞, 被奸臣陷害后坚决拒绝妥协, 最后慷慨赴死, 留下“壮志饥餐胡虏肉, 笑谈渴饮匈奴血”的壮丽诗篇, 表现了一位民族英雄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怀。这些都彰显了古代爱国人士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伟大情怀。“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 君子以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 君子理应以此为道德标准, 树立忧患意识, 具备自省精神。“宽仁慈爱”的儒家道德标准, 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价值观, 都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有诸多帮助。

三中国传统文化在思修课教学中的应用

1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理念渗透于思修课教学

在思修课程的教学中, 对传统道德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关注, 有利于学生深切体会人生的使命和生命的价值, 将古代人文精神与以人为本的当代价值观紧密结合, 会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类尊严维系, 会激发学生的爱国热忱和责任意识, 促进学生对社会问题和人生真谛的思考。把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根本理念贯穿于思修课程教学中,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师资力量、社会现状等诸多状况, 将课程与优秀德育思想有机结合起来, 并用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思想理念, 进行科学理性的引导, 根据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认识境界的不同, 因材施教, 通过认真设计, 视频、音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拓展课堂的内容, 传统“忠孝”等道德思想, 会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是知识架构与思想境界, 可以借鉴讨论式教学的优势, 充分发挥新时期大学生心理条件和知识水平的优势, 保持审慎乐观的心态、灵活开放的态度, 使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与乐观心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充分利用不同地域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来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开展一些列大学生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充分调动学生热情, 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魅力的向往, 在思修课中组建相关学生考察团队, 利用类似苏东坡故居、尧舜文化研究所、柳侯祠文化教育基地等传统文化教育机构, 对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和普及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引导大学生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充实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积累。增强传统文化在大学课程教育中的一系列正面导向功能, 为素质教育的实施进步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多样的教学实践活动

由教师组织学习进行一系列课外实践活动, 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当今大学生大多没有机会走出课堂, 缺乏足够的人生经验, 而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大学生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素材, 根据大学生的理论知识基础, 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已有知识进行修正和完善, 利用法定节假日, 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组织诸如务农、务工等有传统色彩的趣味活动, 行之有效地推动学生社会实践的参与程度, 实现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新突破, 让学生在亲身参与的社会实践中吸收新的精神力量, 感受新时期新的思想观念和科技成果, 还可以组建读书会、诗词会、书画会等社团组织, 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实现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机统一, 促进大学生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的持续推进。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 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思想理论体系, 在人类6000年的文明史上, 只有中国文明从未间断, 也只有中国按照自己选择的发展方向稳步运行直至今日, 而其他国家大都出现过文明的间断和文化的断层, 有的甚至走向消亡。中国文化历尽艰辛, 在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 历经了多个朝代更替和多个民族的主导, 最终形成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 以中原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 逐渐融合了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和周围偏远地区文化, 因此, 中国传统文化具备非常丰富的思想内涵, 完全可以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成为支持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强大动力。传统文化顽强的生命力和宽厚的包容性也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3注重挖掘优秀教育资源, 更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8.中国法律思想史小抄 篇八

【关 键 词】儒家化 法律思想 礼 法治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儒家的“礼”在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封建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从而深深影响着法律本身。儒家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规范是真实的、美好的、有价值的,因此执行起来就很有效力;而以暴力驱使的法律规范则是不真实不美好片面的,因此效力也十分有限。法律以强迫的方式让人们做什么,禁止什么,并不能让人们真正的从内心弃恶从善,但人们一旦从内心的伦理要求去主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就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伦理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从立法、释法、司法各个角度,从定罪、量刑、行刑各个方面,都从伦理规范出发,使法充满伦理的精神和原则。伦理与法律一度高度融合。

“德主刑辅”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其正确理解是: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使人因畏惧惩罚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以礼义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仅以法令刑罚,就“子孙诛绝”。也就是说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约束是基础和第一道防线,进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禁犯罪于未然。另外,在社会控制上,道德教化也比刑罚制裁使用的范围更广。

(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的前身包拯,既是开封市的市长、市委书记又是开封市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化身。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特点: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无讼”社会,认为法治只是实现礼制的一个手段。法律制度设立的目就在于“究治违礼”的行为,因此官司的职责不仅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重要的是“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儒家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孔子认为“德化”和“礼教”虽然在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在预防手段上,强调经济因素,认为只有满足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才能有效预防犯罪。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必须实行富民政策。

孔子还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身正令行”,即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对于怎样才能治好国家,孔子进一步论证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对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十分推崇,他說:“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②。“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③。孟子也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④都把统治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而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恤刑”思想的价值: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封建王朝统治者受儒学影响,在强调慎罚的同时,往往实行恤刑政策,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西周时期,即出现对老、幼、愚犯罪实行赦免的规定。西汉时期,受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法律对老、幼、废、疾犯罪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矜老怜幼、照顾病残的思想。到唐代,这些规定十分详尽并且定型,此后历朝法律亦沿袭了这种规定。此外,中国古代司法重视口供,虽然允许进行刑讯拷问,但对拷讯的对象、次数、身体部位、间隔时间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原因,除统治者往往考虑政治、经济诸方面危机之时,需要以此来缓和矛盾外,更多的时候,各朝帝王均认为司法枉滥会造成“灾异”,而身为“民之父母”的统治者此时唯有行大赦,方能宣示其“以民为本”而养民、恤民的仁义之心,才能重新得到上天的庇佑。

“恤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儒家所提倡的“恤刑”对于犯罪的改造来说无疑是正确的。道德教化具有影响的长期性,一个人只要从思想层面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知,那么行动也自然会保持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次冒犯规则的行为只能是偶尔或者意外。“恤刑”体现了政府宽大、宽容的一面,通过给人自新的机会而挽救当事人,这样政府不仅减少了法制成本,树立了法律权威,而且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可以扩大社会稳定因素,弱化人们的敌对范围。

2、“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強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如美国20世纪初颁布的《禁酒令》企图通过国家立法改变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而遭到冷遇。这说明法律并非唯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生活中存在未有以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活法,即常识、常情、常理。法律必须得到民众认同,方可发挥其功效,若民众无能力遵守法律,该法律是名存实亡的。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再者,通过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而且会使法律的实施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从而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不重视道德教育,则势必加大法律调整的力度,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贵严明”思想的价值。“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方面。儒家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素来重视圣君贤人率先垂范之作用,强调君臣共同守法的重要性。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⑥。而且围绕选贤任能,儒家人本主义创造出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祥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得以享誉世界的原因。

4、“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

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人性的根本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人类的感情首先表现为血缘之爱、亲情之爱,这种出于天性的感情超过了其他因为利害关系形成的感情,是人类不能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因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家庭成员之间几乎是不设防的。亲亲相隐正是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一味地倡导大义灭亲而检举、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无疑是对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否定,即对人性的否定。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5、“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在封建社会,由于吏治的腐败使百姓对以刑为主的法律望而生畏,“避之惟恐不及”,“终生无讼”便成为生活中的信条。法律在封建社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选择法律作为事情的了结方式的。在中国传统中人们更相信的是熟人和宗法。找到德高望重或者双方共同相信的第三人,从中斡旋和调和,依靠当地的实际风俗去鉴别事情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这种土办法有它的合理之处,就是大家公认的当地的规则或者叫善良民俗。有些规则可能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但双方都认可,这样就很快的解决了矛盾,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也不会引起反复。和解比正义更有价值可以说这是无诉思想的非常积极的一面。

“无讼”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大同社会,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无讼”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民事类案件中,调解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一些民事或经济案件中,通过调解可以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论语·颜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③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④孟子·离娄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⑤唐律·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⑥荀子·君道[M].北京:中华书局,1980.

参考文献:

[1]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J].南宁: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2]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10).

[3]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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