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请专利奖励制度

2024-06-16

学生申请专利奖励制度(9篇)

1.学生申请专利奖励制度 篇一

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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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2-06-0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撑转型、引领升级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二)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方面制度,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

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六)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七)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第十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资助

第十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本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本代理且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200件,同比增幅不低于15%;其中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

上述第(二)项所称的服务援助是指经维权中心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经济困难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本代理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500件(含)间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500-1000件(含)间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1000-2000件(含)间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超2000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次年起,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仍在同一档次的,不再给予资助;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本和上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

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四章 专利运用、保护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通知书;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二十四条 根据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同样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为导向,以专利技术为切入点,以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为着力点,帮助企业行业开展专利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专利情报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产生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承担方的工作基础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将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补助资金专用于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

(一)温州市市级及以上的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三)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务平台。

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有中介机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家申报单位当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项目,1家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的合作项目。第二十八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对企业或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二)项目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三)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软硬件条件。第二十九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需求报告、与中介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遵循“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原则,实行“处室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60%的资助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每件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经费援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维权中心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地址在本市(以下同),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5%,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本市高校,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对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良好的本市科研院所,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明专利的创造、实施和商用化,每年开展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评选活动,对获奖专利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最多评5项,每项奖励20万元;

(二)二等奖最多评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40万元。第四十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所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专利维权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的申请人(发明专利奖项目除外),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六章 专利(知识产权)活动、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资助

第四十三条 专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托管服务以及国内外专利(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按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支出,按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涉外专利胜诉案件资助申请书、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书在温州市知识产权网(http://)下载。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教[2008]254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篇二

燕大校字[2008]113号

签发人:刘宏民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

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教师结合科研工作申请更多的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适应学校现阶段快速发展的需要,学校对《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燕 山 大 学 2008年6月16日

附件:

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中产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鼓励原始创新和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权的归属

凡是执行以燕山大学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政府及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均归燕山大学所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三年的年费,计3595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一年的年费,计1395元。

3、计算机软件

资助包括登记费和证书费,计300元。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

2、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项;

3、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项;

4、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500元/项。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的程序

科学技术处在每年的12月份,对符合资助和奖励条件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统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拨款。该经费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文件《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同时废止。

3.学生申请专利奖励制度 篇三

责任人:公司技术部、知识产权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各科室管理人员。内容:

1、技术创新是公司发展强大的源动力,为激励公司员工开展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新产品开发、发明专利等具有创造性的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2、技术创新、工艺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专利申报奖励标准:

2.1对员工提出的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意见、建议,由技术部门组织生产、质量、设备、财务等部门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评估结果为建议合理、能够实施的,对提出建议的员工奖励200~1000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按新创产值的0.5~1%或按利税2~5%奖励。

2.2专利奖励标准:一项职务发明的成果被确立为申请专利,在该成果被授予专利权后3个月内,给予该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申请书中进入“发明人”一栏为准)奖励。奖金的数额为:发明专利3000~5000元,实用新型2000~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

3、奖励的程序:由技术部提出奖励项目,财务部负责责对已实施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的核算,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发放。

4.学生奖励制度 篇四

奖励制度

第一部分学生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拔尖、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广泛调动全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表彰先进,惩处违纪,努力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可靠接班人与合格建设者,依据学校相关条例特制定本系奖励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奖励范围:学校奖学金、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文体活动单项奖励。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

1.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和班级集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操行考核)优良,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良。

2.学校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每学期100元,二等每学期80元,三等每学期50元。

第五条优秀班集体评定

1、全班同学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

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能根据学校的安排有计划开展德育教育。经常开展创先争优等有意义的活动,班风良好。

2、班级群众素质好,班团干部队伍健全,班集体凝聚力强,团结创新,全体学生在班主任、班团干部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诚信,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同学间互帮互学,绝大多数同学成绩优良。获奖学金学生人次多,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无补考现象,体育达标率高。

4、在政教处的学期考核中名列前三。

5、优秀班级学校给予奖励100元。该奖金作为该班班费使用,班主任或班委不得挪用。

第六条、三好学生的评定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模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积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操行成绩为优秀。

2、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年每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查、选修、实习、设计等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3、体育课成绩为良好或优秀。

4、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0%,由各班根据评比条件提名,班主任主持班干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推荐,交政教处审批。

5、三好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审批材料进入本人档案。

6、学校“三好学生” 获得者,奖励现金1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评定条件

1、模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抵制不良倾向,敢于同不良现象斗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服从安排,积极主动,热情、扎实、敢于创新;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的威信高,操行成绩为优秀。

2、学习认真刻苦,一学年内每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体育成绩良好。

4、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干部、学生会成员、团干部。

5、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由各班民主产生,班主任主持班干会议集体讨论后推荐,交政教处审批。

6、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其审批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7、学校“三好学生” 获得者,奖励现金100元。

第八条 单项奖的评定

1、在学校及各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对能力出众学生设立单项奖,予以鼓励。

获校级奖励: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5元,鼓励奖10元。

获县级奖励:一等奖4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鼓励奖10元。

获市级奖励: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鼓励奖20元。

获省级奖励: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50元,鼓励奖30元。

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鼓励奖50元。

2、各级奖励中已受上级奖励的,学校不再奖励,可列入当年“三好学生”评选 ;若上级只授予证书,未奖励现金的,学校按标准减半发放奖励;若上级未授予证书也未发放奖品,学校按标准实行奖励。

第九条 由学校组织和各项活动中,若有集体项目并获奖,则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执行,作为该班班费使用,班主任或班委不得挪用。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所有评选资格:

1.考试违纪、舞弊、成绩不及格、体育未及格者; 2.有赌博、偷盗、传播观看黄色录像带或书籍、打架斗殴、旷课、跳墙外出、夜不归宿,损坏公物,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抽烟、酗酒屡教不改者;

3.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等部门拘留及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不服从学校、老师的教育管理,无理取闹,在同学中制造事端者。

第十一条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管理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展现自我,是一种荣誉,不能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望大家谨记。

第二部分教师奖励制度

第一条、所有教师应善于归纳、总结相关教学成果,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活动。

第二条、教师的相关奖励按照县教育局的相关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条、教师在县内及校内活动中指导学生参加活动,学生若获奖,教师可作为教学成果记录,不予奖励。

第四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活动,学生若获奖,则指导教师学校给予学生奖励等级的奖励。

第五条、由学校组织的相关政治性活动,教师参与的,按县教育局的奖励等级予以奖励。

第六条、每学年按一定标准评选出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优秀中层干部,给予每人次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优秀班主任由政教处评选,优秀党员由党支部评选,优秀中层干部由全体教职工评选。

第三部分补充说明

5.中川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篇五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树典型、表先进”,现将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风采团支部的方案制订如下:

一、评选资格:

1、凡是本校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2、凡是本校的具有”团籍”的团员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团员”的评选。

3、凡是本校相任班委会、学生会、团支部、团委委员等职务—年或一年以上,且现任上述职务的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4、凡本校的班级均有资格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和“风采团支部”的评选。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等必须是优秀。

2、学科成绩:

(1)踪合班学生必须各科成绩均及格,会考成绩C级及C级以上。成绩以前一学期期末成绩为准。

(2)学生各科成绩必须及格,前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3、体育成绩达75分且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

1、按时上叫交班级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材料(学校有要求的)。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布置的各项活动。

3、班风向上,班容班貌良好。

三、认定条件

(一)”优秀学生”认定条件

学生在符合“优秀学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本学年内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认定为“优秀学生”。

1、思想品德

被学校通报表彰的德育典型。

2、各类比赛、竞赛

(1)在学校组织的各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2)在县教委、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二)”优秀干部”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优秀干部”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学校认定为“优秀干部”。

1、严于律己,责任心强,以身作则,勤奋好学。

2、是班主任的得力助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优秀团员”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优秀团员”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学校认定为“优秀团员”。

1、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执行团的决议。

2、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积极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任务,在学校班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先进班集体”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以下三方面考评获段前三名者。

1、学校考评的百分制竞赛。

2、学校组织的以班级为单位的各项比赛。

3、学校教师对班级综合评定。

中 川 学 校

6.小学学生读书奖励制度 篇六

1、“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可以说是影响深远。校园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我们设立一个“校园阅读月”,让学生通过“阅读体验”活动,在阅读中领略,在实践中感悟,在锻炼中成长,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2、阅读能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

3、学生的智力发展取决于较强的阅读能力。人的大脑好比待垦的荒地,广泛地、高品位地阅读能够使它成为沃土。只有在这样的沃土上才可能长出参天的智慧之树。儿童的学习越吃力,越要鼓励他们读自己喜欢的课外书。否则,学习将是枯燥和无法忍受的。其实,有些孩子不是不聪明,而是思维暂时处于沉睡状态,唤醒思维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他们多读有益的课外书。”因此,读书不仅可以让学生拥有深厚的文字功底、丰富的知识,还有利于健全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心智成熟。

4、如果让学生开阔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拥有健康快乐的人生,那么学校就必须从强化对学生的阅读教育开始做起。

5、学校设立“校园阅读月”,通过“故事演讲”、“经典诵读”、“校园图书漂流”等活动,让师生共同参与进来,这样才能让阅读为学生的梦想插上翅膀。

二、为了鼓励学生读书,形成良好的读书习惯,学校设立读书奖。1、小学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不少于5万字,小学三年级、四年级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40万字,小学五年级、六年级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00万字。

2、读书必须有读书笔记。记录自己读了什么书,写好每天的读书摘要,或心得体会,每月25日---29日参加读书笔记展评,依据读书量的多少、心得体会的优劣,书写是否工整等,也就是本人的读书笔记本的记录情况,交班主任教师验收并推荐给教导处,教导处负责审查,分出一、二、三等奖,然后报总务处审核,校长办公室签字领奖。

3、奖励情况

(1)一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现金20元;

(2)二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奖金15元;

(3)三等奖奖品:奖状、读书笔记本、奖金10元。

(4)鼓励奖奖品:奖状。

7.小学生托管积分奖励制度 篇七

加分规定:

1、按时到学习中心,途中不奔跑,不吵闹,加10分;

2、到学习中心后,洗手,安静吃完饭,加10分;

3、做作业保持安静,表现好,按时完成,加5分;

4、作业字迹端正,坐姿端正,作业正确率高,加10分;

5、写完课内作业,认真完成课外作业,加10分;

6、在校单元考试优秀,加20分;

(一二年级95及以上,三到六年级90分以上)

7、期间主动帮助他人,加10分;

8、家长接期间在座位上认真看书,保持安静,加10分;

9、回家前将座椅和地上的垃圾整理干净,加5分;

10、其他表现好事项,加10分。

扣分规定:

1、未能按时回学习中心,上放学途中大声喧哗、奔跑,扣10分;

2、做作业时说空话提醒2次,扣10分;

3、作业每门错四题以上,字迹潦草,重写并扣10分;

4、座椅底下有纸屑垃圾,扣10分;

5、随意进出教室,吵闹,扣10分;

6、骂人、讲脏话,扣10分;

7、吵架、打架,扣20分;

8、顶撞老师而且不听教育,扣20分。

8.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奖励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年费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自获得专利权起前3年的部分年费予以资助,即对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减免政策后所缴纳的部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国内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000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奖励50000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人民币,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四)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对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企业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资助(不含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奖励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或《朝阳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专利证书(其中,办理年费资助,需提交年费缴纳凭证),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获奖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办理时限。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为上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申请人所获得的资助、奖励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和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9.学生申请专利奖励制度 篇九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宣传中心是在共青团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独立的学生宣传组织,遵从共青团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以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为服务对象,以宣传为组织本职工作,独立地开展工作。为完善大学生宣传中心的人事考核制度,激发组织成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同时适应“谁工作,集体衡平、认可”的原则,鼓励工作竞争,奖励先进,为工作开展提供鲜明指引,特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宣传中心制度汇编》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集中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指导,做到奖励及时、奖励无异议。

第三条 本制度适时应用于奖励工作积极性高、工作完成量多、工作质量好的部门或组织成员。

第四条 工作绩效分是评选红旗部门、干部标兵、工作之星的根本基础,也可以作为其他评奖评优的依据,但不作为其他评奖评优的必然依据。

第五条 参与工作是获取工作绩效分的基础,各部门、各成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应积极争取其他工作,以增加自身工作绩效分。

第六条 常委会给予各部门、各干部、各组织新成员以及干部给予各组织新成员的工作机会平等,但各部门、各干部、各组织新成员可以积极争取工作机会,常委会、各部干部在认为适当时应当给予争取成员相当的工作机会。

第七条 本制度与其他奖励制度可以并用,但本制度更加强调“谁工作谁获得认可”,侧重实质工作奖励,至于获得工作机会依据本制度前一条规定。

第八条 不同部门工作不同,常委会在评选红旗部门时,如有需常委会成员衡量确定得分情况,应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工作量、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并根据部门工作量、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完成质量确定适当的得分量,尽量给予合情合理的得分。

第九条 部门、干部的工作应当在一定的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办公室成员,具体由办公室主任确定,部门工作由各部第一负责人代写;各新成员工作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副部长,具体由各部第一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原则上不允许补交,也不顺延至下一次评选,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报告书、收集的书面材料及其他有关工作登记资料,制作六大部门的工作汇总表,分类别地提交给常委会统一审查;各部负责人整理新成员的上交材料及其他有关工作登记资料,部门各负责人统一审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应当对办公室提交的部门、干部工作汇总表进行审查,如发现虚假汇报,不予责任人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新成员上交的工作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虚假汇报,不予相关人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红旗部门两个月评审一次,如果学期工作结束前不足两个月的,推迟前一次评审工作,顺延至学期工作结束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干部标兵、工作之星每一个月评审一次,如果学期工作结束前不足一个月的,推迟前一次评审,顺延至学期工作结束前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既要评审红旗部门,又要评审干部标兵、工作之星的月份,两种评审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红旗部门、干部标兵、工作之星评审出之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评选结果,宣传部应制作展板予以公布,《团学通讯》报社应登载《团学通讯》报,工大青年网站应上传至工大青年网。

第十八条 获得绩效奖励的同时可以获取其他奖励,并且获得绩效奖励者优先获取其他奖励。工作不能完成预期目标的,或无组织纪律而擅自从事活动的,除非特殊情况常委会成员或各部每一负责人可以酌定不予或少予绩效分。

第十九条 绩效分是选任主任、副主任或部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成员应当高度重视。

第二章 红旗部门绩效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适用红旗部门绩效分有关规定对象:大学生宣传中心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青年传媒通讯社、《团学通讯》报社以及工大青年网站。

第二十一条 红旗部门绩效分计算依据为:工作任务基本量和工作超出加分量。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部门取消参与红旗部门的评审资格,工作超出的部门将所超出的工作予以计分,并计算出得分最多的部门,综合评审后确定为红旗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监督值班情况及钥匙班次传递情况,分周次制作四张值班情况统计表;

(二)确定统一的报账与经费审核时间,安排统一报账与经费审核一次,并作好经费申请与支出相关记录;

(三)整理大学生宣传中心档案资料一次;

(四)检查大学生宣传中心财产两次,如发现有财产缺失的,知道去向的,应当询问确认并及时收回,不知道去向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干部例会及全体大会的通知安排工作,作好干部例会及全体大会的会议记录;

(六)保证办公室干净、卫生,分周次四次清扫办公室。

(七)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办公室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保管宣传板、宣传画纸、宣传颜料、宣传用笔及其他宣传用品,分双周或单周两次清查宣传财产,如发现有财产缺失的,知道去向的,应当询问确认并及时收回,不知道去向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二)平均编排宣传板四块;

(三)必要时编写宣传海报,并张贴到位;

(四)保证宣传室干净、卫生,分单周或双周两次清扫宣传室。

(五)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宣传部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外联部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组织部门部分或分批次人员外出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事宜一次,积极培养部门成员外交能力,但保证人员的外出安全;

(二)策划、组织大学生宣传中心部门联谊活动,两个月一次;

(三)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或其他学校学生组织的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提交经验交流汇总报告给分管主任,一次为限;

(四)收集校内其他学生组织联系信息表,下发大学生宣传中心文件、送达大学生宣传中心邀请函、通知等

(五)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外联部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青年传媒通讯社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撰写新闻稿件十六篇;

(二)编写校园评论、深入发现、专题报导类文章三篇;

(三)开展采访工作三次,并提交采访汇总报告给分管主任;

(四)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青年传媒通讯社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 《团学通讯》报社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策划、编排《团学通讯》报一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不剥夺评审资格,但应尽早完成报纸编排工作;

(二)两期报纸评审一次优秀文章,对结果进行相关宣传;

(三)策划部组织安排报纸发行日一次,并监督报纸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

(四)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

《团学通讯》报社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 工大青年网站工作任务基本量,以一个月为期限:

(一)分周分日上传新闻一百八十篇;

(二)策划部完成人物专访一次;

(三)新闻部负责大学生宣传中心摄影相关工作,并负责青年传媒通讯社新闻稿件的及时上传以及网站新闻上传工作;

(四)技术部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分单周或双周检查网站后台情况两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

(五)定期召开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安排于干部例会之后。工大青年网站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同时,应自觉强调工作完成质量,做到量多质高相结合。前款未确定详细数字项,由常委会成员负责审查,并作出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基本量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超出加分量由工作超出共同加分量和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构成,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基于各部门特殊工作内容而定。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青年传媒通讯社、《团学通讯》报社、工大青年网站六部门共同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根据部门例会情况,制作并提交会议报告书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二)完成科学、合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由常委会成员依据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创新性审定绩效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绩效分;

(三)部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一次积两个绩效分,但须培训前报告并且培训后提交培训材料;

(四)部门开展内部联谊活动经申报批准后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五)一个月内,部门值班成员未有无故缺勤或请假三次情形积两个绩效分;

(六)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经申请批准,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积三至五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常委会依据活动组织工作量的大小给定;

(七)经申报后,积极与大学生宣传中心下设部门或与校内其他组织相关部门作学习交流的,积两个绩效分,但应提交学习交流汇总材料;经申报后,积极与其他高校学生组织作学习交流的,积三个绩效分,但应提交学习交流汇总材料。

(八)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组织的内部文艺表演或体育比赛及其他比赛的,按名次分别积3、2.5、2、1.5、1、0.5个绩效分。

第三十一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办公室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安排统一报账与经费审核每多一次,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二)整理大学生宣传中心档案资料每多一次,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三)检查大学生宣传中心财产每多一次,积0.5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四次,;

(四)负责绩效奖励工作的开展,收集相关资料,制作汇总报表,每完成一次绩效奖励工作,积五个绩效分;

(五)编排大学生宣传中心《工作简报》,每完成一期,积五个绩效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宣传部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保管宣传板、宣传画纸、宣传颜料、宣传用笔及其他宣传用品,每多清查宣传财产一次,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四次;

(二)每多编排宣传板一块,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八块;

(三)保证宣传室干净、卫生,每多清扫宣传室一次,积0.5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四次。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外联部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组织部门部分或分批次人员外出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事宜每多一次,积三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二)策划、组织大学生宣传中心部门联谊活动每多一次,积两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一次;

(三)组织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或其他学校学生组织作交流,每多一次,积三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青年传媒通讯社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每多撰写新闻稿件一篇,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三十篇;

(二)编写校园评论、深入发现、专题报导类文章每多一篇,积两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四篇;

(三)开展采访工作每多一次,积一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八次;

(四)部门成员积极在校外媒体发表新闻稿件,每发表一篇部门在本条第(一)、(二)的基础上再积一个绩效分。

第三十五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团学通讯》报社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策划、编排专题报刊一次,按版面计,每一版面积一个绩效分,但专题报刊的策划、编排应当经过常委会的批准;

(二)组织优秀文章评审工作及宣传工作,根据工作完成质情况,由常委会集体评定绩效分,但最多不超过两个绩效分;

(三)组织安排报纸发行日,并监督报纸发行工作,根据报纸发行工作执行力度,由常委会集体评定绩效分,但最多不超过五个绩效分;

(四)在必要时,报经常委会分管主任批准,开展大学生宣传中心相关调查工作,每开展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五)部门成员积极撰写文章,在工大青年网站或校外其他媒体上发表一次部门积0.5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八篇。

第三十六条 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基础上,工大青年网站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每多一上传新闻一篇,积0.1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百五十篇;

(二)完成人物专访每多一次,积两个绩效分,但一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三)新闻部每完成大型活动专题摄影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四)技术部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检查网站后台情况每多一次,积一个绩效分,但检查前应当向分管主任报告,并且在一个月内不超过四次。

第三章 干部标兵绩效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适用干部标兵绩效分有关规定对象: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学生干部。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学生干部应当争取、认真完成规定工作,以提高自身绩效分,在追求完成规定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当完成未纳入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尽职尽守。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领导部门成员在一个月期限内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每人积五个绩效分。

第四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领导部门成员在一个月期限内超额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将超额完成的工作依照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的规定折合成总的绩效分,平均分配给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干部例会的,一次积一个绩效分。第四十二条 有合理理由并且提交请假条未能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干部例会的,一次积0.5个绩效分。

第四十三条 没有合理理由或有合理理由但没有提交请假条而未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干部例会的,不积绩效分。

第四十四条 组织部门成员培训一次积两个绩效分,但须培训前报告并且培训后提交培训材料。

第四十五条 根据部门例会情况,制作并提交会议报告书一次积一个绩效分,同一部门各部长共同制作会议报告书的,每人积一个绩效分。

第四十六条 完成科学、合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由常委会成员依据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创新性审定绩效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绩效分,同一部门各部长共同完成的,每人积相同绩效分。

第四十七条 经申报批准后,组织并参与部门开展内部联谊活动一次积两个绩效分,同一部门各部长共同组织的,每人积两个绩效分。

第四十八条 经申报后,积极策划、组织与大学生宣传中心下设部门或与其他组织相关部门作学习交流的,策划、组织者积两个绩效分,但应提交学习交流汇总材料。

第四十九条 一个月内,部门值班成员未有无故缺勤或请假三次情形,该部门负责人各积两个绩效分。

第五十条 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经申请批准,负责组织活动的负责人积三至五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常委会依据活动组织工作量的大小给定。

第五十一条 积极接受常委会成员分配的任务,并认真完成的,积0.5至三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分配任务的常委会成员依据任务量的大小给定。

第五十二条 参与干部巡查的,每巡查一次,积0.5个绩效分;参与巡查的干部由办公室随机分配,自愿参与巡查的干部可以向常委会申请参与干部巡查。

第五十三条 参与干部巡查的干部缺勤一次的,扣除一个绩效分,累计应当扣除超过三个绩效分的,以扣除三个绩效分计算。

第五十四条 参加或组织部门成员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组织的内部文艺表演或体育比赛及其他比赛的,组织干部按名次分别积3、2.5、2、1.5、1、0.5个绩效分,共同组织的,每人积相同绩效分。

第五十五条 对组织工作乐于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的,积一至三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常委会集体酌定。

第五十六条 参与并组织部门成员分发报纸,积两个绩效分,共同组织的,积相同绩效分。

第五十七条 如果绩效分相同,奖励名额不足的,依照如下标准评定:

(一)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优先;

(二)实事求是,善于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思路者优先;

(三)总体上能正确处理好部内及部与部之间的各项事务,并能分配协调好部门各项工作;

(四)热心于团队内部意见的沟通,能与其他部门交流并合作开展活动;

(五)能以大局为重,从团体整体的立场发言、提议;

(六)在大学生宣传中心新成员中有一定影响力及较好的形象和亲和力,与他人相处融洽,各干部反映良好;

(七)能够较全面地总结与规划某一阶段工作,在工作中总结,在工作中完善。具备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干部,优先获得绩效奖励,依照第一、二项难以确定的,同时参考第三、四、五、六、七项的标准,由常委会投票决定。

第四章 工作之星绩效分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适用工作之星绩效分有关规定对象: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新成员。第五十九条 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新成员应当争取、认真完成规定工作,以提高自身绩效分,在追求完成规定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当完成未纳入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尽职尽守。

第六十条 在一个月期限内,部门工作任务基本量完成的,本部门成员每人积一个绩效分。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新成员在一个月期限内超额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基本量的,将超额完成的工作依照工作超出分别加分量的规定折合成总的绩效分,平均分配给部门新成员。

第六十二条 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部门例会的,一次积一个绩效分。第六十三条 有合理理由并且提交请假条未能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部门例会的,一次积0.5个绩效分。

第六十四条 没有合理理由或有合理理由但没有提交请假条而未参加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大会、部门例会的,不积绩效分。

第六十五条 大学生宣传中心新成员参与大学生宣传中心全体培训,每次积一个绩效分。

第六十六条 在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科学、合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或参与完成科学、合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的新成员,由常委会成员依据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创新性审定绩效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绩效分,共同完成的,每人积相同绩效分。

第六十七条 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经申请批准,负责组织活动的负责人积三至五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常委会依据活动组织工作量的大小给定。

第六十八条 积极接受常委会成员分配的任务,并认真完成的,积0.5至三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分配任务的常委会成员依据任务量的大小给定。

第六十九条 参与办公室值班的,每值班一次,积一个绩效分;参与值班的新成员由办公室随机分配,自愿参与办公室值班的新成员可以向办公室负责人申请参与办公室值班。

第七十条 参与办公室值班缺勤一次的,扣除一个绩效分,累计应当扣除超过三个绩效分的,以扣除三个绩效分计算。

第七十一条 对组织工作或部门工作乐于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的,积一至三个绩效分,具体绩效分由常委会集体酌定。

第七十二条 参与分发报纸,积两个绩效分。

第七十三条 办公室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负责安排统一报账与经费审核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二)整理大学生宣传中心档案资料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三)检查大学生宣传中心财产一次,积0.5个绩效分;

(四)负责收集、打印、复印相关资料,制作汇总报表,每完成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五)送达文件材料、通知、请柬,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六)采购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室,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七)协助完成一期《工作简报》,积两个绩效分。第七十四条 宣传部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负责清查宣传财产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二)编排宣传板一块,积两个绩效分;

(三)保证宣传室干净、卫生,清扫宣传室一次,积0.5个绩效分;

(四)张贴通知海报或宣传海报,一次积两个绩效分。第七十五条 外联部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参与外出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事宜一次,积三个绩效分;

(二)策划、组织大学生宣传中心部门联谊活动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三)组织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或其他学校学生组织作交流一次,积三个绩效分;

(四)送达文件材料、通知、请柬,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五)张贴海报、挂放横幅,完成一次,积一个绩效分。第七十六条 青年传媒通讯社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撰写新闻稿件一篇,积一个绩效分;

(二)编写校园评论、深入发现、专题报导类文章一篇,积两个绩效分;

(三)开展采访工作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四)积极在校外媒体发表新闻稿件,每发表一篇,在本条第(一)、(二)的基础上再积一个绩效分。

(五)参加摄影工作,每完成一次摄影工作,积一个绩效分,每完成一次专题摄影工作,积两个绩效分。

第七十七条 《团学通讯》报社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参与策划、编排报刊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二)组织优秀文章评审工作及宣传工作,每完成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三)参与报纸发行日,并监督报纸发行工作,每完成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四)开展大学生宣传中心相关调查工作,每开展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五)部门成员积极撰写文章,每撰写一篇文章,积一个绩效分,在工大青年网站或校外其他媒体上发表一次,积1.5个绩效分;

(六)做好报纸整理、外寄工作,在报社负责人分配的情况下,完成整理报纸工作一次、外寄报纸工作一次,分别积一个绩效分。

第七十八条 工大青年网站新成员工作分别加分量情形如下:

(一)网站新成员每上传新闻一篇,积0.5个绩效分;

(二)策划部新成员联络、安排人物专访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三)策划部新成员完成人物专访一次,积两个绩效分;

(四)策划部新成员编写人物采访稿件一篇,积三个绩效分;

(五)新闻部新成员参加摄影工作,每完成一次摄影工作,积一个绩效分,每完成一次专题摄影工作,积两个绩效分,外借相机完成摄影工作的,另加一个绩效分;

(六)新闻部新成员积极审核并上传青年传媒通讯社及《团学通讯》报社稿件,每完成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七)技术部新成员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检查网站后台情况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八)技术部新成员负责制作标语图案、美工设计,完成一次,积三个绩效分;

(九)技术部新成员保管办公室电脑,维护办公室电脑的正常运行,维护一次,积一个绩效分。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登记并统计部门新成员的绩效分,确定绩效分最高者,推荐成为“工作之星”候补人选。

第八十条 办公室根据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登记并统计“工作之星”候补人选的绩效分,确定绩效分最高者,交由常委会审查,确定最终“工作之星”获得者。

第八十一条 如果绩效分相同,奖励名额不足的,依照如下标准评定:

(一)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优先;

(二)善于思考,积极建言献策,时刻心系大学生宣传中心者优先;

(三)能正确处理好部内及部与部之间的各项事务,并能分配协调好部门各项工作;

(四)热心于团队内部意见的沟通,能与其他部门交流并合作开展活动;

(五)在大学生宣传中心新成员中有一定影响力及较好的形象和亲和力,与他人相处融洽,各新成员反映良好;

(六)能够较全面地总结与规划某一阶段工作,在工作中总结,在工作中完善。具备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新成员,优先获得绩效奖励,依照第一、二项难以确定的,同时参考第三、四、五、六项的标准,由常委会投票决定。

第五章 实施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宣传中心绩效奖励制度的实施由常委会领导、办公室具体执行、其他部门协力配合。

第八十三条 红旗部门、干部标兵由常委会审核确定;工作之星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十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登记材料的收集、汇总、提交,并且计算出各部门、各干部、各新成员的绩效总分。

第八十五条 宣传部、外联部、青年传媒通讯社、《团学通讯》报社、工大青年网站协助办公室完成绩效奖励工作,负责本部门新成员部分工作登记材料的收集、汇总、移送以及宣传等。

第八十六条 绩效奖励工作的计算期限以学期工作开始之日起,至下一个月该日为止,红旗部门的评选至两个月后的该日为止。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于绩效奖励工作计算期限截止后的一个星期内,收集、汇总并计算出绩效积分,提交常委会复核。

第八十八条 复核内容包括审查工作汇总材料的真实性、酌定前述未确定绩效分工作的绩效分、考虑其他加分项、确定最终获得奖励者。

第八十九条 常委会应当在接受复核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最终获得奖励者名单,并在全体大会上或者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十条 在工作许可范围内,大学生宣传中心成员可以从事或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绩效分依照相应规定确定。

第九十一条 针对评选结果,宣传部、《团学通讯》报社、工大青年网站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全力配合、全面宣传。

第九十二条 “红旗部门”每两个月评一个,“干部标兵”每一个月评两名,“工作之星”每一个月每一部门评一名。

第九十三条 “红旗部门”的奖励为奖状加奖金或奖品,“干部标兵”、“工作之星”的奖励为证书加奖金或奖品。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当由常委会集体决定,由常委会主任单独提起或常委会副主任联合提起,也可以由二个部门及以上联名提请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起。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于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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