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2024-06-24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精选9篇)

1.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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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与方法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是项目要进行初步验收(也就是工程完工后,要有有关部门的交工报告,或叫交工验收检测报告)。

二是要编制出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

(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是要先行搞好甲乙双方工程结算,进行工程计量的清算,进行各种资产的盘点、核实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三)竣工决算资料编制依据是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交通部交财发(2000)027号文件“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

(四)竣工决算资料的内容一般包括:

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图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说明书

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5、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表

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

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8、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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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货币资金及债权债务明细表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略)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形式(或审计力量安排)

根据方案要求的审计内容,工作大体分成三大块组织安排:

(一)工程招投标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组,大约3-5人为宜。安排上可分为:

1、高速公路主线工程审计,包括路基、路面和桥梁等;

2、房建工程,包括收费站、服务区、管护中心等;

3、附属工程,包括交通、机电、监控、绿化、护栏、标志标线等。

对上述这些项目的投标招标活动、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和工程计量结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计小组,大约2-3人。

1、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

2、财务收支活动的审查;

3、各种费用的归集、分配的审查;

4、对沿线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的审查;

5、对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延伸审计;

6、对有关经济合同执行、有关资产购臵的审查等。

(三)项目管理和概预算执行审计组。大约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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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内容包括: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从项目立项、征地开始直至项目交工验收的各个环节执行规定和程序情况。

2、项目管理情况,对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等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该项内容应安排对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比较熟悉的同志负责。一般项目审计参加人员9-10人为宜,工程量大、时间紧的可适当多安排人员。对这三大块,既要有分工,又要有配合,工作中各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基本方法

(一)确定和突出审计重点(从技术层面谈一些如何找)

一是广泛收集项目审计所需资料,通过一些资料对比分析,寻找问题的突破口。(除审计必须的工程招投标、结算、合同以及财务核算资料外,还应注意收集项目单位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大事记等等,从中发现问题线索,寻找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进行“三对照,一测试”工作:

1、做好三个对对比分析:概算——结算——合同

将工程概算与决算对比,找出超概算和概算外项目,再将工程结算与所签合同对比,找出工程变更较大和超合同支付项目,确定单项工程审计重点。如将工程变更较大项目作为重点。(没时间可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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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合同内工程,先搞变更较大项目,以招投标文件和规范审查结算)

2、编制项目投标——中标——合同对比分析资料,寻找招投标环节及评标、中标环节和签订合同之间的联系,排查疑点。

3、对比分析合同资料、结算资料和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资料,查找非法分包和转包问题。如工程转包、设计转包等。(介绍如何查找)

4、查看和测试内控制度,寻找项目管理方面问题。

二是召开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座谈会,掌握项目管理中的一些情况,从中寻找薄弱环节,确定重点。

三是通过延伸审计,核对业主与有关单位账项,跟踪建设资金的流向,确定重点问题。

(二)根据目前高速公路建设的特点,结合以往审计经验和作法,谈一些方法,供参考。

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从形式上看基本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但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或违背规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评标和定标等。

(2)按照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形式;

(3)将工程肢解或分割成多个单项工程进行招标,甚至以此种作法规避招标;

(4)有意将应招标项目在设计和概算中漏项,待招标后以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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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改变设计和结构,导致施工中变更增加投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6)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7)不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8)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更改原合同,以变更和增加工程的方式,违背招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合同双方责任、权利规定不清晰等。以此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招投标规定。

2、主线工程相对规范,房建及附属工程问题较多

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质量要求严格,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较高,管理和结算相对规范,如果变更不大,可不投入过多精力,而对房建和附属工程则不容忽视。以往的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项目普遍存在提高标准、提高单价、扩大规模和不按规范计量等问题,同时也存在招标不规范和分包、转包等问题。大家不要认为投资不大,不是主要工程而掉以轻心。

3、对沿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协调经费要跟踪审计。一是审查业主有无包干费用外或合同外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情况,从而增大建设成本。

二是审查地方政府是否将征地、拆迁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克扣征地补偿费用,克扣农民既得利益,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政府审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具体体现。事实上。以前审计的高速公路普遍存在层层克扣、截留、挪用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克扣挪用,有的地方政府多要少补、购臵轿车等,甚至一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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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还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介绍)(以前是单个项目审计,这次作为行业审计可集中向政府反映问题。)

4、在费用支出上,既要注意严格审查业主单位自身费用支出,也要注重一些代扣、代缴和代收的一些费用的审查。如:

(1)业主代扣代缴施工单位营业税问题,要看是否足额扣缴,税务部门返还的代征手续费如何处理?

(2)业主方代扣的工程保险费用是如何代扣代缴的?

5、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施工单位进行审计延伸,查看甲乙双方的资金、财务往来关系。

6、注意审查设计、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履行职责,有无违规收取费用问题,以及设计、监理单位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非正常资金往来。

7、注意审查业主单位与主管部门以及与系统内部单位的资金往来,看是否存在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8、注意审查尾工工程款,防止以尾工工程名义列支费用。今年安排的高速公路项目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工程基本都已竣工近二年或二年以上,仍有大量尾工的可能性不大,但一些确实需要留存的,是否妥当,我们要予以审查。其原则是:

(1)预留尾工工程按照规定不得突破概算的5%;(2)必须是概算所列项目;

(3)若是概算内项目未完工,签订合同的可按合同签订数额列决;未签订合同且实际不需要的可以不列决,确实需要列入决算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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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概算数之内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的概念和含义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是指甲乙方工程决算审计。如前所述,工程决算审计是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基础和一项主要内容,但并不是唯一内容。对这一点认识,我们一些市审计局,特别是一些县审计局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往往认为搞好甲乙方工程决算审计就行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认识不足,从而达不到竣工决算审计的目的和要求。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定要具备开始所讲的两个条件,即:一定有初验报告,二要有竣工决算资料。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履行审计职能,才能体现审计成果。

我们以前审计的项目往往存在竣工决算编制不出来就提前介入,造成一些项目边审计、边决算,审计成果难以体现,审计定性和处理难以把握,甚至个别项目因不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就提前介入,致使审计长达一年多时间仍不能结束,严重影响了审计权威。

(三)关于工程结算审计的定性和处理问题

虽说这次审计方案要求统一进行处理,但具体定性和处理的大量工作还要靠我们有关审计局来做。我想在定性和处理方法上,我们要充分的把握,对审计出需要核减或收缴的款项,首先要征得业主方的同意,然后再与施工单位沟通,只有与业主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让施工单位无话可说,防止甲乙双方串通勾结,共同对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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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承包商确实付出的工程支出款项,虽说不符合招投标的要求和工程施工规范,但由于合同已有约定,为避免引起法律诉讼,不能硬性扣减。但我们可以追究业主方的责任。同时,针对近年来高速公路建设为了赶速度、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业主方无法支付而改为其他项目“论堆”支付的,我们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风险较大,一定要认真对待 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本上是最后一道审计关口,有对建设项目画句号、甚至“盖棺定论”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中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通过认真地工作来化解审计风险。并且,省政府出台的公路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由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对决算审批。目前财政部门正盯着该行业的一些项目,如果不认真审计,把有关问题揭示出来,很容易让财政部门在后边提出复查,大家一定要注意。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内容一定要翔实、丰富、准确。不要像以前一些市县审计一样,查出一、二个问题写入报告了事。一定要按照“审计方案”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要有情况、有问题。同时,报告中还要反映出竣工决算编制数,我们审计后的认定数,存在什么问题等,以便在正式竣工验收时,按照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具体内容和要求,一会儿其他同志还要讲,我就不再具体讲了。

总之,一句话,大家对这次审计要有新的认识,要高质量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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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好此次审计任务。

2.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二

1 我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的表现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各行业企业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 企业工程项目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重要组成部分, 是促进国家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任务。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也成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但就目前现状来看, 我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不完善, 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主要表现在:各方对审计的认识不足, 造成审计工作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不全;工程类别繁多, 时间要求紧;内审部门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

2 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战略分析

2.1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和工程计算人员的业务素质

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是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核心力量, 对于促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效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 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必然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必须组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在更新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同时,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此外,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效实施要求, 要重视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在结合不同施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 进行认真比对, 在综合各项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 以确保工程施工技术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2.2 参与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和竣工验收的审计的监督工作

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质量和功能水平各项指标的审计工作, 具有强烈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因此, 为确保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效率, 必须重视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 完善项目的整体审计。这就需要参与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和竣工验收的审计的监督工作。其中, 在工程项目事前审计工作进行过程中, 必须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情况、工程立项和商务标的内容、项目设计图纸以及具体施工方案等诸多内容。同时, 应对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建立档案, 对审计工作做好记录, 从而促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效性的提高。

2.3 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在审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的关系中, 审计部门要多对他们宣传一些审计的目的和要求, 充分得到他们的信任和理解。在审计部门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中, 应积极端正态度, 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在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竣工结束后对工程资产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要求必须编写项目工程固定资产明细表, 并确保资产明细表与总账、明细账和报表的核对相符合。工程项目竣工所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自行建造和外购两个方面, 在实际决算审计工作进行中,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在企业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中, 没有提及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 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的周转材料,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和管理。

(2) 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 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这就要求必须取得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 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同时, 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实地观察, 证明会计记录中所列的固定资产确实存在, 并了解其目前是否已达到使用状态。此外, 需要注意是否有少列资产或多列资产的现象, 重点关注应计入资产而未计入资产的情况。

(3) 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对于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通常经审核采购发票、购货合同等予以确定, 对于汽车等运输设备, 应检查有关行车执照;对于房地产类固定资产, 还需查阅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财产税单、保险单等书面文件。

4 结语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具有极大的复杂性, 使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 在实际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 面临着巨大难度。目前, 我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性日益明显,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也逐渐突出。这就要求必须深化改革, 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力度, 提高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效率, 从而使得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实现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科学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1]皮水江, 周欣, 何国昱.高校基建工程委托跟踪审计管理探讨[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2010, (08) .

3.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三

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确定工程取费类别(即确定费率)和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计费后,直接费中的措施费、间接费和税金费用就固定,只有直接费中的直接工程费是变动的,所以安装工程费审计的重点应放在直接费中的直接工程费上。

1.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是工程决算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对策具体如下:

问题一:

项目竣工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法,造成竣工决算中很多项目工程量数据来源没有依据,以致对决算工程量计算偏差30%以上。例如:竣工图上标注的尺寸数据比实际测量的尺寸数据大,有的设备、管线在竣工图上标注的位置与实际位置明显不符。

对策一:

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后,首先,要检查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则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补全。其次,要审检资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对那些不真实、不合法的资料数据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问题二:

虚列施工项目,增加决算工程费用。例如:将未施工或其它施工单位施工的与本安装工程相关的分部分项定额子目列入决算(如把其它施工单位施工的水泵基础浇筑、原有管线的拆除、打洞开槽等项目列入决算)。

对策二:

审计时,要认真阅读安装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施工范围界定的条款,正确判断是否有虚列施工项目。合同界定不清的,还要参照其它施工合同(土建、装修等),或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发现虚列施工项目的,此项目的费用应扣除。

问题三:

重复计算、加大工程量,增加决算费用。例如:水表的安装,已包括表前阀、表后阀、旁通管等主材价和安装费,有的施工单位报决算时又把阀门前阀、表后阀、旁通管等单列套定额重复计取主材价和安装费;还有不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或在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任意加大、乘系数放量等。

对策三:

审计人员应熟练地掌握安装定额各册总说明、各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各节工作内容以及每条定额子目定额含量(人工、材料、机械台含量),能够找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所涉及工程量与竣工图纸工程量的对应关系,熟练掌握设备管线平面布置图与系统图、剖面图、原理图之间的关系,正确地计算平面管线、立面管线的工程量(特别注意各种器具、设备、管线、箱盒的标高位置,定额规定的扣减关系)。

总之,工程量审计应重点应该是正确界定决算范围、识别虚列施工项目、按竣工图算量、现场签证增加量。

2.定额的套取及取费。

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定额计价的基础,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和取费定额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高套或重复套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对策具体如下:

问题一:

分部分项工程不按定额规定的规格档次加以区分,均套基价高的定额子目,抬高工程决算费用。例如:半圆球吸顶灯安装,实际安装的是φ250的灯,而套定额时套φ350的灯具安装,为了提高套定额的基价。

对策一:

审计工作人员要认真阅读竣工图纸、有必要还要现场勘察,结合竣工决算所报定额项目,逐一检查每一条定额项目的套取是否真实。发现有高套定额的情况应予以纠正。

问题二:

分部分项工程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能由于定额基价偏低,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抬高工程决算费用,不按定额计取工程费用,任意增加估价项目计取工程决算费用。例如:通风空调工程,设备接线等涉及电气安装的内容,竣工图有电气线路图,结算的时候不套定额,笼统的做一项估价“空调配电”多少费用,这显然不合理。有的项目明明有实体工程量可以计量,不计量套定额,而是现场签证包干价(远大于实际价格)。

对策二:

审计工作人员对那些有实体工程量、有定额子目的项目却不套定额,采用包干价、估价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问题三:

提高取费费率,从而使工程取费费用提高。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按二类工程取费,上报竣工决算时按一类工程费率决算。有些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的综合费率,上报竣工决算时全额取费。

对策三:

审计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工程取费的相关内容,并对照竣工决算,看费率的选取是否一致,不一致要纠正。

问题四:

套价取费不够规范、优惠条款不落实,致使竣工决算费用偏高。例如:有些采用一次包死的包干价和估价项目,已包括各种费用,而在决算中却又参与取费。有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投标报价明确提出了总价下浮的优惠条款,但报竣工决算时又全额取费,不做任何优惠。

对策四:

审计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工程优惠条款的相关内容,对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优惠条款,在竣工决算中要体现、切实落实。

定额的套取及取费审计中,应重点核实工程决算书中所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有无高套、错套及重套的现象及取费是否规范、优惠条款是否落实。尤其应重点审核基价高、工程量大或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项目。

二、设备主材费的审计

1.设备主材工程量的计算。

设备主材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同前面安装工程费中工程量的计算过程一样,实际上就是在前面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净量)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安装损耗量得到的实际消耗量,不同的设备主材安装损耗系统不同,具体的参照定额有关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2.设备主材价格的确定。

安装工程中设备主材占安装工程总造价的60~80%,有的甚至占90%以上。

安装工程中设备主材费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设备主材价格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对策如下:

问题:

随着材料、设备市场放开,同种材料、设备具有品牌多、等级多、价格差别大的特点。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仅有部分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以次充好、低档材料报高档价格、无价材料报高价等不合理报价。

对策:

设备主材价格的审计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查清实际所用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性能参数(可以依据设备材料进场报验所提供的参数),是否与投标报价提供的参数、价格一致。认真领会合同条款,按合同办事。安装设备主材千差万别,因此审计人员要认真甄别类同质不同的设备主材。严防以次充好,低档材料报高档价格,低价中标高价决算。对于投标报价未涉及的、现场签证增加的没有价格的设备材料,合同又没有明确规定的,要让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三、现场签证及索赔费用的审计

问题一: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现场签证内容(材质、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现场签证采用10T食品级不锈钢水箱,而实际施工采用6T钢板焊接水箱,这两者费用明显相差很大。

对策一:

对于安装工程中涉及的设备、主材的现场签证,审计工作人员应到现场核对签证中设备主材的材质、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与实际采用的设备主材的相关参数是否一致。核实签证参数与实行际参数有出入的,以实际参数为准。

问题二:

为了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现场签证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笼统的语句,由于现场签证资料记载不详或计算费用的依据条件不足,使得审计难度加大。例如:原有管道拆除费10 000元,其拆除管道的规格、数量、用了多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都没有说明清楚等等,费用计取的依据不足。

对策二:

审计工作人员对这类现场签证应根据有关资料(如拆除前的图纸)和计价政策计算实际施工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费用。

问题三:

有的施工单位钻业主代表和监理不熟悉相关规定的“空子”,巧立名目签证。例如:已包括在定额取费措施费中的施工用设备、材料现场二次搬运费也现场签证。

对策三:

审计工作人员要认真甄别现场签证内容是否合理,对这类已包括在定额取费中的现场签证费用,一律不能重复计取。

问题四:

索赔费用不合法。例如:施工单位对自身原因(如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如返工费用)进行费用索赔。

对策四:

审计工作人员应切实把握好费用索赔成立的基本原则(1.按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2.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3.索赔事件在合同约定风险事件以外;4.索赔事件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凡不能同时满足索赔成立基本原则的索赔费用,均属于不合法的索赔,审计时不计取此索赔费用。

4.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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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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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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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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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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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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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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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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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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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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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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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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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五

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基本情况的反映、征拆工作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和制约以及对征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阐述并建设性地提出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的措施。【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控制措施

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时期,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先决条件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敏感、紧迫、难度大,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建设周期、工程进度及工程成本。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是公路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征地拆迁基本情况

(一)征地拆迁费用情况

自“十五”交通建设至今,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持续增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费用大部分超批复预算或与地方包干费用。其中主要有两方面:

1.正常合理的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了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为例由2003年以前的10倍产值至2010年逐步提高到25倍产值;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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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产值标准由平均0.67元/m2逐步增加到平均1.5元/m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也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而不断增长。

2.非正常不合理的增长。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抢栽抢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问题;水库、鱼塘、苗圃、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等借机虚报产值产量的问题;电力、电讯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导致拆迁成本虚高问题;征地拆迁滞后、持续时间长,导致增加青苗补偿,补偿标准变化提高等。这些方面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征地拆迁成本。

(二)征地拆迁费用政策执行情况 1.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费用

征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管理费、防洪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测地籍图费、林业勘测设计费、文物勘察费等。2.概预算中现行的拆迁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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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宅基地+建筑重置成本价格补偿。(2)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近郊及厂矿企业):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公路征地拆迁中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并参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近期成交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征地拆迁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和制约

征地拆迁对公路实体工程建设影响非常大。按相关规定,公路建设开工前,至少应保证95%的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但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实体建设工期一般为3-4年,征地拆迁工作滞后少则1-2年,多则2-3年,有些项目甚至在完工通车后还有征地拆迁的遗漏问题有待解决(如长松高速公路),致使建设期缩短,增加工程质量压力,服务区建设延缓,影响正常通车时间、运营收益等等。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不好,严重制约公路建设发展。

(四)征地拆迁的社会影响

征地拆迁关系被征地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公路建设具有带状线性、跨区域性,施工工期长的特点,现征地补偿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拆迁标准不明确,以及国家不准许强制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不完善,势必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引起矛盾纠纷,严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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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妥善落实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影响征地拆迁费用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国家规定,征地拆迁主体为地方县市政府,但是目前各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路部门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约束力较小,起到的作用不大,对费用控制、征拆工作完成时间等方面均远未到达到工程项目预期期望。

(二)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拆迁补偿标准无依据

1.征地补偿标准。我省各市(州)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于2010年相继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及统一年产值标准,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征地无具体补偿标准的时期,为我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但2012年以来,部分县(市)政府自行对征地标准进行了修订,两费补偿标准突破法定高限25倍达到法定上限30倍。这就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省里明确的征地标准修订的主体为市(州)政府,县(市)政府是否有权对征地标准进行修订还不明确;二是国家土地法明确规定两费突破25倍需经省政府批准,但各县(市)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均未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鉴于以上两点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无法执行地方县市政府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调整标准”),而调整标准的公布对公路建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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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定负面影响。修订后的征地标准提高,补偿费用增加,使征地工作资金成本增加。被征地人以调整标准为补偿依据,而公路部门执行的原标准低于调整标准,易引起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众阻挠施工、上访甚至人身伤害等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发生。制约工程进度,影响公路建设,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房屋拆迁标准。(1)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宅基地+建筑重置成本价格补偿。而目前国家及省市均未公布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格的具体文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近郊及厂矿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公路征地拆迁中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由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而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市场管理及监管工作较落后,部分评估机构执业素质较低,评估价格倾向于评估委托人意向。增加了拆迁成本,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合理、有序、平稳进行。

(三)建设程序倒置,影响征地拆迁及费用增加

“十五”、“十一五”期间正值我省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十年,公路建设总投资达到1400亿元,各等级公路建设里程达9万公里,征收征用土地数量非常大,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征用土地面积约1万公顷。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土地征用的审批工作需要经过土地部门勘测、预审、土地组件上报、审核、审批等多个程序,时间周期较长,在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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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要求紧张的情况下,“部分高速公路项目采取了征地工作前置,征地审批与征地实施工作同时进行的方式。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进度,节约了时间成本,但是这样做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违反建设程序,未批先建,导致征地实施工作手续不健全,实际征地过程难度增加,时间延长,成本增加。

(四)影响征地拆迁费用增加的其他方面

1.公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改变原有土地用途,抢建地上和地下设施、抢栽树木、抢种农作物等增加补偿费用问题。

2.水库、鱼塘、苗圃、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等借机虚报产值、产量的问题。

3.电力、电讯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强制自行设计、预算导致拆迁成本虚高的问题。

4.取土场征用难,造成土场变更;取土场按规定为临时征用标准,而有的项目及地区按永久征地补偿,增加工程成本问题。

三、几点思考

(一)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的必要措施 落实地方政府拆迁主体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高速公路沿线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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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部门加强前期工作深度,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地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1)要在建设前期勘察设计阶段控制主体工程占地范围内不发生改变原有土地用途、抢栽、抢种、抢建的问题;(2)按照《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划定并公告。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批准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有效避免发展公路沿线经济带后给公路加宽改建带来征地拆迁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压缩征地拆迁费用中虚高部分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在规划和设计阶段邀请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等多部门共同对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土地属性、地上物情况、线外临时占地、取弃土场位置等进行细致、准确的核实和确认。从源头避免在征拆工作实施过程中增加征拆数量、变更征拆内容、虚报企业(苗圃、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产值、巧立名目、借机讹诈、索要高额补偿等原因使征地拆迁费用增加或虚高的问题发生。省政府出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税费减免政策

省政府出台统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标准,对涉及征地拆迁各方面的补偿标准具体量化,内容细化,操作性强。规范公路建设收费项目,高速公路建设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防洪基金、用地管理费等省内收费项目在省人民政府权限内予以减免,对不能减免的收费按有关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各行业主管部们加强监管,国有产权设施无偿或只补偿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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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国有电力、电信、管道、文物等各种地上地下设施由产权单位限期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部门按改迁工程的直接费给予补偿,相关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完成。

引入采用异地交叉认定、建设单位招标评估机构等方式从源头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成本

在设计单位进行征地拆迁前期勘测工作的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可跨区域抽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计部门等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成立专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组,参与到高速公路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也应解放思想、开拓思路,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资源,如咨询、评估机构等介入征地拆迁全过程中。设计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咨询评估机构多方共管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确定征地拆迁成本。

(二)省政府出台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1.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切实将征地拆迁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

按照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文件,明确市(州)、县(市)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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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征地拆迁工作在限期内完成。地方政府对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化解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矛盾。2.加强领导,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1)成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重大问题和推进工作,相关市(州)、县(市)政府要参照省级领导机构,成立本地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市(州)、县(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2)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前期规划、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及地方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实体工程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建报批、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催办审批,负责征用企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制定;省林业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征占林地的审核、审批、催办审批,负责苗圃、林地、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场补偿的标准制定;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电力、广电、通信、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受需的审批及催办审批,相关标准的制定、审核、监管、保障工作。

3.规范公路建设收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指标化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出台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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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高速公路建设的防洪基金、用地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保监理费等省内收费在省人民政府权限内予以减免,对不能减免的收费按有关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征地拆迁标准具体量化,内容细化,包括耕地、林地、房屋、电力电讯、林木、经济作物等,力求涵盖面广,适用性、操作性强。4.增设“预征地公告”制度,控制抢栽、抢种、抢建现象 在公路建设初步设计勘测阶段,发布“预征地公告”,即规定“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之外的抢栽、抢种青苗和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赔偿”。通过建立该制度,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抢栽、抢种、抢建等问题。5.建立奖惩机制

6.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 篇六

XXXX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X,XXX 万元,竣工决算报审X,XXX万元,经竣工决算审计审定项目总投资为X,XXX万元。节余资金X,XXX万元。

**三期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

2、投资概算与实际投资差异分析

上表分析结果:建筑和安装工程超出概算XXX万元, 设备投资和其他费用节约X,XXX万元。贷款利息节约XXX万元,铺底流动资金节约XX万元。总投资节约X,XXX万元。

7.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篇七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一、竣工决算的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执行成果的文件。竣工财务决算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负责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项目概(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文件);

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项目合同(协议);

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等。

建设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等。

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大中型项目应在3个月内,小型项目应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大中型、小型项目分别编制。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应控制在5%以内。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竣工财务决算由以下4部分组成:

1.竣工决算封面及目录;

2.竣工项目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l.概(预)算与核算的口径差异,应依据项目概(预)算口径,通过辅助核算调整会计核算指标,并应按概(预)算口径形成对应关系。

2.与项目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入账。

3.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已签定合同(协议)的,应按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测算;尚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

4.待摊投资应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

5.交付使用资产应以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作为计算和交付对象。

6.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分摊建设成本的方法:

(1)按各功能占用水量的比例分摊;

(2)按各功能占用库容的比例分摊;

(3)按各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等。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二、竣工审计的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按建设管理过程分为开工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开工审计、建设期间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主要审计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有关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1)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2)实际投资完成额;

(3)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

(6)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主要内容有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1)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2)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3)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主要内容有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主要内容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内容有:

(1)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2)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3)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4)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5)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1)工程勘测、设汁、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2)所订合同或协义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3)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4)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主持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可以作为对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水利基本建没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关系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最后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的区别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定义 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支出费用等。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又称之为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1、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于造价的书面总结,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根据报表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

3、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的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安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实际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并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先进经验,找出节约和超支的内容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包括如下六个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1)封面;(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 因;(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10)预备费动用情况;(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14)编表说明。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审时间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8.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篇八

(反映审定的工程总投资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4

XX建设项目批准总投资XX万元,竣工决算报审XX万元,经竣工决算审计审定项目总投资为XX万元。其中交付使用固定资产XX万元,流动资产XX万元,无形资产XX万元,递延资产XX万元。项目建成,节余资金XX万元。

2、投资概算与实际投资差异分析(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3、其他情况(如尾工工程、投资结余、工程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等情况)

9.浅谈水利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篇九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业务也越来越大,但审计的工作周期却越来越短,这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更准确地做好审计工作,下面结合实际工作谈自己的体会。(谈体会:施工过程中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等,超过3千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要两次审计)

1.审计依据要明确

通常水利工程的审计,其依据主要有:

1)水利部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5)经审查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批复文件;

6)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工程结算书;

8)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合同文件(材料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证等;

9)其他有关规定。

2.审核工程量-方法要得当

要做好审计工作,必须有高效恰当的工作方法,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工程投资,我们知道量是费的基础,要想控制好工程投资费用,就必需要控制工程量的合理、真实准确(尤其是单价承包合同),其次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新增单价的合理以及其他费用。

步骤如下

1)查看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2)熟读概算审批文件和招投标文件,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实施项目,对比决算工程项目内容,核对工程项目;

3)根据竣工决算报告查看设计施工图纸、修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文件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指令文件等,核对决算工程量;

4)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核对标内工程单价,变更项目工程单价依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5)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若干规定》等财务制度,对其他项目(费用)进行审计。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核对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支付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进行。

3.2.4审核单价:

主要审核标外工程单价,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核对标内工程单价,变更项目工程单价依据施工合同,重点审查定额选用是否正确合理、施工方法与实际相符与否、砼标号土方类别是否高套、运距多计等。(审核单价的方法:经验法;根据施工工艺和定额。新增单价的确定:对施工工艺熟悉,如倒运;无类似定额取相近最大,如聚氨酯)

3.2.5审核其他项目(费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若干规定》等财务制度进行,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核对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支付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进行。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不该计取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重复计算等情况。(头屯河钢模台车重复计算。聚氨酯止水、电缆线单价无对应定额套用相似定额或类似单价)

3.2.7审计结论

该工程土建施工、监理均已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招标投标,经查看的有关招投标文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以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招标过程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工程款支付基本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进行,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符合有关程序。

审计同意竣工决算报告列项,工程投资很好地控制在审批的概算之内。

4.结束语

工程审计是既严肃又繁琐的工作,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公正、仔细、认真、负责,在保护国家或者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让承包方取得相应合法利润,只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才能做好审计工作。因此要求人员必须有较好的素质和相当的工程经验,毫无疑问有过设计、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施工或者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人员对审计工作是大有裨益的。另外工程在招标时起草的招标文件要尽可能详细、明确,对今后可能发生的事件作出清晰的规定,同时设计必须达到相应的深度,才可以避免工程实施过程的大量修改而引起计量和支付的纠纷。

常用的预结算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就是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根据目前工程定额、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相关合同等内容,对工程的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的计算进行仔细而全面的审核。全面审核方法实施的过程与施工图预算的过程基本相同。全面审核法往往被应用于一些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简单的工程或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预结算中。

2.重点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就是要对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部位进行审核,该方法与全面审核法类似,主要区别就在于审核的范围不同。重点审核法具有一定的侧重点,往往被应用于工程量较大而且费用比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中。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

3.对比审核法。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有在同一地区,需要工程用途和结构基本相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这时工程造价也基本相似,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和分析,找到同类工程造价预结算以及材料消耗的规律性,从而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结构,不同的用途给予不同的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需要审核的对象进行对比,发现不符合该标准的工程造价指标,针对这些工程进行重点的计算和审核。4.分组计算审核法。该方法主要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项目组,每个项目中给予一种审核方法,采用该审核方法的基础是具有相邻并且有内部联系的两项或者几项工程项目进行分组和编制,确保每个分组内的几个项目都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计算机基数,通过对其中一个分项的审查,就能够判断出其他项目工程量的准确程度。

5.筛选法。该方法是统筹法中的一种,通过找到部分工程在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需要审核的内容预算标准与该基本值表中的基本值不相同时,则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筛选法具有简单易懂、审核速度快等特点,但是其对于差错问题的解决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审查。

竣工决算内容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应留的保修金5%)。依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工程量签证、材料发票等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一般从以下8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水利工程工程量计量较为复杂,不规则计量较多,计量原则:可计可不计的要有联合测量资料;多种计量方法的取最大量法(给施工队算量则相反);分轻重计量法(小量或者造价千元左右的,若存在争议,可舍弃。权重量或造价较高的必须坚持到底,或通过项目经理解决。新增单价同法)

(5)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7)按合同要求分清是清单报价还是套定额取费。

(8)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

(一)竣工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变更、设备清单、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发票等。

(二)竣工资料的认定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做好竣工资料的认定。经过项目管理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认定,以确保竣工资料的准确、可靠,从而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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