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4-07-22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共11篇)

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一

试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

论文摘要 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进行明确,所以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公安派出所方面消防监督的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对公安派出所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加以界定,同时也对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详细设定问题进行分析,客观的论证公安派出所授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利本身的无效性,最后也在公安派出所获得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希望本研究能够为往后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作用。

论文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消防 行政处罚 权限

近年来,《中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门所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消防规定》都对公安派出所经常参与其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和明确,但是却并没有针对公安派出所方面持有的消防行政执法所具有的相关权限进行明确和规范,而消防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则是直接属于一种行政机关类型的重要执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也根据各类消防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的文件来展开相应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真正的为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方面发挥出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实践的过程的当中所开展的消防工作都已经具备了许多成熟的经验,这些经验都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而一些仍然处在探索和尝试当中的做法依然有待求证。

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对象

我国的消防法当中对消防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规定,特别是在消防法的第70条规定当中的内容直接明确授权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获得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因此就不得不让人思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的意义之上到底处于何种的地位,其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又是哪一种类型等。而且从原有消防法当中名称为公安消防机构改名为修订版本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就可以直接看出消防机构开始真正成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有效内设机构,而并不是在行政处罚当中只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在《消防法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政府挂牌所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责令其停业和停产将直接对其经济以及社会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与之相关的报告也都是由公安机关来上报给政府,因此这就充分的表明消防机构并属于政府方面的部门。所以消防机构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利主要来自法律方面的直接授权,并不属于某个行政机关的委托,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直接隶属于行政处罚所规定的经过法律授权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效组织。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现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则根本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就必须对这种问题和状况加以改善。公安派出所处于基层位置,因此能够有效的跟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且在《中国消防法》当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主要是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同时也会相应的开展有关消防和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更加具体而有效的得以实施,而这些都由公安部门来对其严密的规定。因此就必须授予公安派出所,真正进行消防检查的权利,这在我国法律的实践方面都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此就必须要赋予其消防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消防执法的权限。从而保证其不只是具有监督的权利,同时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利,这样那些表面敷衍的工作局面就不会再出现,因此这些问题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极不相符。而且消防处罚也并不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今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仍然普遍较差,大多数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仍然有待提升,所以很难促使相关单位能够真正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及时的消除火灾的隐患

《中国消防法》和《消防规定》当中都只是对派出所内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当中的主要责任加以明确,然而对相应详细的工作程序仍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来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单位方面很容易出现消防违法的行为,而这也是派出所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过程当中,最容易发现和引发的安全管理隐患,因此就必须要对这些方面,加大其所具有的查处力度,但是却因为公安派出所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并没有获得授予,因此到目前为止无法对其进行查处处理工作,这就需要将此类事件全部交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来开展和进行,然而一些相对具体的移交手续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文书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效果,为所以在真正的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容易就出现消防和违法的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的及时获得查处的情况。

(三)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有效落实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

当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真正的参与和实施到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时,能够有效的直接形成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模式。同时也有少部分的人会对相应的消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并起到更加深刻的印象和认识。因此就必须要从公安派出所内部所具有的消防监督管理的权限。根据其行使的主体来看,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的实践当中和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接触比较多,所以就很容易给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造成一种消防机构只是唯一的一种监督检查的主体的认识错误,因此就会对公安派出所的民警们开展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一个自觉性的抗拒作用,这就直接给公安派出所内相应的工作人员消防工作的开展,直接带来了明显的阻碍和影响。而且这些对于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们来说,这些工作人员也都普遍的认为,消防方面的工作都是属于和消防部门两者之间的事件,这就想法直接成为一种定性的思维。目前大多数已经颁布了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安派出所在进行和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其所要履职的有效范围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都只是局限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还有检查和权利方面,因此这其中并没有作出非常详细而又具体的行政监督处罚的权利,这就直接促使多数民警在执行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时,其自身也缺乏相应的认同感,这就直接促使多数的民警普遍认为消防监督工作并不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主要范围,从而导致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是不作为的情况,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产生。

三、公安派出所无法实施范围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一)消防法并没有明确授予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规定指出消防行政处罚权主要是授予给公安计算消防机构,而立法者对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仍然保持着一个否定的观念和态度。而有些地方企业等都提出应该充分的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的安全检查过程当中必须发挥出必要的作用,然而消防安全工作所具有的专业性非常的强,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在罚款和处罚过程当中的随意性,就必须要对公安派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授权,因此就仍然是以公安消防机构来按照法规规定来做出相应的界定和处罚。

(二)规范性文件所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利具有无效性

多个省级公安机关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他们将公安派出所当中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也都直接涉及到了法人、公民以及其他许多组织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等,同时还具有比较普遍的约束能力,这种文件就被称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通常都不能将其作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存在。而且在《行政处罚法》当就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分出三类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同时也直接规定了设定此类主体法律文件的主要类别。行政机关内的行政处罚权只能使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而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只能的组织也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来进行授权,并以此来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设置,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所以公安派出所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而取消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在很多个规范性文件当中都有提到,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时,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必须盖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印章,这样才能真正表明行政处罚是否真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并且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法性等。而公安派出所不能接受委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利的理由有以下两个:(1)此类的委托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同时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都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而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应的依据。(2)公安派出所完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所规定的受委托的主体,因此相对合法的受委托主体则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

四、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在《中国行政处罚法》当中就明确指出和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在行政拘留当中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内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有效的实施。《中国消防法》当中明确规定并指出,所有涉及到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所包含的罚款、责令停工以法的权限。事实上派出所所具有及警告和行政拘留,还有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吊销许可证明等行政处罚的方式。同时也应当根据《中国消防法》当中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原有的许可机关来加以实施,所以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这两种消防行政执法权限,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只有罚款和警告这两种。而责令停止施工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由于程序过于复杂,因此在取证方面就需要比较专业的消防知识来进行支撑。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的机关以及法律的规范

通常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那些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权力,这就必须要以自身的名义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也必须要真正的承担起行政处罚法律的实施后果,并以此来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指出:(1)国务院或者是受到国务院授权地区市、直辖市等方面的人民政府都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所能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利,但是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利却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行使。(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能够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性组织和单位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其法定的权限当中委托一方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3)法律法规真正进行授权的过程当中,其本身都必须要有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同时还必须能够在法定的授权范围以内来实施行政处罚。

(三)公安派出所具有的消防罚款执法的具体权限

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当中的最主要的核心问题,但真正运行起来有利也有弊,做得好能够伸张正义,做得不好的话则会直接损害相对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必须要为公安派出所方面所提供出来的罚款权限幅度问题进行思考。在我国的处罚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的处罚措施都必须是由县级以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部门来决定。因此可以通过这个规定来帮助公安派出所就能够以派出所的名义来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措施,而公安机关的其他类型内部机构则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来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勇 编 数字电路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 [2]马淑华 编 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7 [3]嗨茶网 编 news.hicha.com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 2015 [4]杨子文 编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 [5]王法能 编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科学出版社 2004

2.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二

2009年5月1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始实施, 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总则第三条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更是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所有这些都足以体现,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于法于理都已经非常重要。但是由于新消防法配套规章出台较晚, 客观上影响了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我们的消防监督人员在学习、应用消防法过程中, 对新法的理解、掌握程度不一, 对派出所的培训、指导不够, 各类配套管理规定出台不及时, 导致新法实施以来,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能很好正常开展, 各项监督工作较往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如果不及时加强这一工作, 将会影响社会面火灾形势的防控。

1 存在问题

1.1 公安派出所各级对于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 主动性不强。

认为消防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一个“副业”, 不是“本职”, 进而对消防工作不重视, 甚至有抵触情绪。所以, 多数公安派出所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当中, 没有将消防监督管理与其它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更谈不上同计划、同落实、同考核,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正是这种认识, 一些消防民警对于消防监督业务的深入开展以及业务能力的提高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消防工作普遍开展不深入、不广泛, 而另一方面部分民警业务不熟、水平不高的现状也很大的制约了消防监督的深入和全面推进。

1.2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性不够, 仍属于被动接受。

派出所作为市 (县) 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目前派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很突出, 民警工作负荷较大。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 派出所很难设专职消防民警。以笔者所在县城为例, 全市22个派出所, 农村16个, 城镇6个, 有的派出所仅有3人, 最多的也就12人, 各所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 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新《消防法》实施后, 派出所民警不可能会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 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

1.3 社会单位和群众的不认可、不理解。

鉴于消防行政体制中缺乏对于派出所执法主体的法制认可, 一些单位, 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 对派出所的执法权威性提出质疑, 对农村警务室的消防民警开展消防宣传的专业性提出怀疑, 进而阻碍了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有效推进。尤其体现在消防宣传方面, 一些派出所开展了工作, 但是老百姓不接受、不认可, 效果不好。

1.4 派出所民警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要求。

消防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 我县自2002年开始, 全面推进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2004年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随后开发应用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数字化监督系统, 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用了十多年的时间, 通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指导, 以及派出所的共同努力,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5月1日, 新的消防法开始实施, 在内容、工作程序上较原法有了较大的改变, 现在新《消防法》已经实施快半年的时间了, 已经体现出派出所民警, 理解、掌握新消防法比较肤浅, 工作上有一定难度, 多年来所形成的一些根深蒂固观念和工作方法没能立刻转变过来, 加之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 自身业务能力还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工作的需要。

1.5 各类配套规定出台不及时, 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中操作不便。

新消防法以及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 对其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 需要省级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如不及时明确在实际过程中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 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 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 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 而且列举的问题不全, 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操作不便, 派出所会不愿检查、不愿执法。

2 工作建议

2.1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

要从思想上、制度上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有所倾斜, 从制度、政策各方面入手, 提高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促进其对于消防工作也是日常工作的思想认同, 逐渐加强公安机关各级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和理解, 进而促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落实、同评比的目标实现。

2.2 逐步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机制。

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

定主体的基础上, 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 人员的多少, 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 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 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的方式, 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最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奖惩制度, 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做消防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

2.3 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

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的基础上, 公安消防机构应逐步加大对派出所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 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 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 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调动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

2.4 尽快制定出台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相关配套规定。

细化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单位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 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及其细则, 确保派出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保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保持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良好的发展势头, 确保派出所在社会面火灾防控上继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5 改革派出所执法制度, 为派出所提供执法的宽松环境。

在保证合法、合理的前提下, 充分给与消防民警一定的空间, 尤其要取消目前各级规定中档案不切实际的、形式化的约束, 以保证派出所的力量真正能够投入到执法、宣传的关键环节。公安消防机构也应积极采取措施, 为派出所执法提供便利;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尽量减少过于专业的制度约束, 提供更加简便、更易操作的执法模式以供派出所执行。

2.6 建立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机制, 明确奖惩, 落实责任。

针对目前派出所工作目标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职责不明晰的情况, 有必要积极提请公安机关进一步建立消防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机制。一是要明确并公示派出所的各类民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辖区划分, 将消防监督职责和任务分解到每位管片民警身上。二是要加大消防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通过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和内容, 增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考核总成绩中的分值比例, 通过责任、权力、利益的统一和完善, 约束同样激励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 从而调动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三是要严格开展消防工作绩效考评, 通过考评, 真实反映各所、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从而为统筹消防工作指导和目标落实提供决策参考, 同时, 在考评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奖惩, 鼓舞先进、鞭策后进, 以此从深度和广度上全面推进派出所工作的开展。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行各业的兴起和深化, 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极其重要。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三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处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经常与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接触,在开展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警力资源优势。公安消防机构一般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派出所与之不同,遍布城乡,覆盖面十分广泛,这对于缓解公安消防机构警力资源不足和提升公安消防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贴近基层,与广大群众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丰富的社会资源对于基层公安消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执法资源优势。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有着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执法基础,且对辖区的工作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因而能有效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火灾隐患、失控漏管等现象。

就大理湾桥派出所目前情况来看,其安消防管理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性程度仍然较低,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警力不足,专职民警数量少与日益增加的警力需求形成了鲜明的矛盾;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负担较重,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程度低;辖区管理缺乏重点,对辖区治安、消防情况了解不足,管理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理湾桥派出所结合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发〔2013〕115号,就落实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问题展开了研究。

派出所落實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的对策

大理湾桥派出所为了提升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成效,推行了公安消防执法规范性建设,在消防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为了进一步贯彻好《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好公安消防管理新模式,现就如何加强消防监管和创造性地开展消防工提出以下三条措施:

推行“1+1+1”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模式。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和社会公安消防管理需求的增长,派出所工作负担日益加重,公安派出所除了日常的警务工作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外,还要承担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大量工作,警力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为了解决警力不足与任务增加之间的矛盾,大理推行消防警务“1+1+1”模式,由一名派出所民警带一名辅警和一名消防文员配套开展消防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效果十分明显。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专职民警在完成派出所其他工作的同时,还可以腾出部分时间和精力指导辅警和文员开展消防工作。可见“1+1+1”警务模式对全省派出所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文员和辅警的招收需要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一方面要在经费上取得帮助,另一方面也希望党委政府在文员、辅警培训上给予支持,以确保从事派出所公安消防管理工作的队伍具有十足的干劲和过硬的业务素质。

强化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由于派出所任务日益繁重,而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因而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就显得十分重要。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的今天,我们看到社会各阶层,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均十分注重办公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办公人员的工作负担。对此,派出所应进行合理借鉴,通过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来提升公安消防管理效率,减轻民警的工作负担。以往派出所办理案件,都是采用纸质化办公和网上执法两套程序,案件办理形成纸质档案材料之后,还要进行网上录入,费时费力。这次现场会推广的消防监督移动执法终端,即pad掌上电脑具备现场执法数据采集、远程数据传输、执法过程制约、现场打印法律文书等功能,实现了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便捷化的电子化办公模式。对此,派出所应尽快配备pad掌上电脑执法终端,向公安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创新重点单位监管措施。对辖区的深入了解和对重点管理单位的有效监督是保障派出所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基础。对此,我们可借鉴单位户籍化管理模式来创新对公安消防管理重点单位的监管工作。对此,我们可参照单位户籍化管理的做法,督促重点单位加强信息收集,建立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电子信息档案,为强化重点单位的公安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强化对辖区治安、消防及重点单位情况的了解,做到“一口清”。对此,派出所应对重点单位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进行整合,形成一套综合性的管理模式,就每个管理单位建立电子信息户籍档案,以便于派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理,确保做到对辖区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从而提升派出所工作效率和减轻民警任务负担。

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 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 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 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 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 《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 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五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所长可以明确由分管副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九)其他消防工作档案。

四、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公安派出所承办的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本单位管理;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6.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篇六

【操作规程】

1.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注意事项】

1.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第1款、第2款)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款)

附 则

一、本规程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7.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七

该所“五建”措施为:建立涉案财物保管室, 对所内涉案财物分门别类统一保管;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确保涉案财物的收缴、扣押、移送及时合法;建立《涉案财物电子登记簿》, 与纸质档案相结合, 对涉案财物严格实行台账管理;建立专职管理岗位, 明确管理责任、工作责任, 实现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 做到严格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 严格执行纪律规定。

“四清”为“案件清”, 对2010年以来受理的全部刑事、行政报警逐一进行梳理排查, 确保案件排查无遗漏;“财物清”, 对涉案财物的数量、类型、型号、来源、去向清楚;“手续清”, 每件财物做到有登记、有编号、有完备的法律手续;“问题清”, 对出现问题的涉案财物有记录, 有解决办法, 有处理结果。

“三落实”则指:落实涉案财物及时登记移交制度, 落实涉案物品保管柜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涉案物品出库制度。

8.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刑事拘留 刑事侦查 检察监督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大部分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自由决定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并且权力越大,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不严格遵守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治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在侦查活动中滥用查封扣押措施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和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目标来探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受长期工作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相互配合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但是检察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别案件难度大、阻力多、顾忌多等原因,检察机关不敢监督。这些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力量不足

从机构设置上讲,一个辖区内只有一个检察院,但是公安机关却往往有几个或是十几个派出所,一个检察院对数量众多派出所进行监督则显得力量不足。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来进行。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只是检察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人员极其有限,面对庞大的监督对象,侦监部门很难对刑事拘留和各个派出所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侦监部门还承担大量的审查逮捕案件。检察机关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数量上严重不对等,检察机关疲于应对,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以天津市河西区为例,公安河西分局下设13个派出所,另外还有经侦、刑侦、禁毒支队以及公交分局,这些职能部门均有权进行刑事拘留和独立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这些职能部门人员配备民警两千人左右,但是河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仅有11名干警,人员差距极大,检察干警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之外再承担对刑事拘留及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可谓难度极大。

(三)检察机关获取监督信息渠道狭窄

知悉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活动才能有效开展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获取信息,方式相对单一,甚至有时公安机关会有意识的隐瞒一些问题,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有的违法行为也因为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很多违法方面的信息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得知,有时是在复核被害人时才知道公安机关实施了何种行为,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并没有充足的精力去核实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这也导致了对于公安机关的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除此之外,对于公安机关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更加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除逮捕外,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事先不必报请检察机关的批准,这使得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和监督,只有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够依据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个别案件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因权利遭受侵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才介入,但此时侦查违法行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害已经发生,侦查监督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因此,时间的滞后和范围的狭窄导致不能对公安派出所的行为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

(五)检察监督的执行力不足

检察机关事后监督主要为口头纠正、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3种方式,但口头纠正常常软弱无力,书面文书虽然能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但缺乏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监督置之不理或“淡然处之”,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手段乏力、严重缺乏刚性。[2]以本院为例,今年我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外区一派出所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外区一派出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该派出所将该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本院,致使该纠正违法不能发挥其作用。在实践中,本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对于我院的监督还比较重视,但是辖区之外的公安机关则表现得更为消极,无法使纠正违法落实。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监督的执行力则显得更加无力。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

(一)我国宪法性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能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5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宪法性法律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作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和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行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款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直接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章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以及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情形后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其中第5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565条也详细列举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也规定了在面对监督时公安机关如何去做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

确立检察提前介入制度可促使侦查机关收集、保管、移送证据材料时,做到全面、客观,保证侦查取证依法进行。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7条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做法,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是为了了解侦查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着眼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但可以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还可以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相比,同步监督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定程度可以避免事后监督带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而无法纠正的滞后性弊端。

(二)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

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应当对被拘留人进所、拘留期限变更、出所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开展调查。单独设立或者分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可以延伸和下沉监督触角,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进行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规模较大、发案较多、辖区人口较多的典型公安派出所作为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试点。同时,指派专人通过审查派出所接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监控录像等相关案件资料,旁听审讯和询问,参与讨论分析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及定期、不定期巡访检查等方式,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信息的实时、全面掌握,畅通信息来源渠道。

(三)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知悉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情况,不能获取案件的充分信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等的知情难困局。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真正取得实效。具体来说:一是实现公、检业务系统的对接。通过刑事案件业务系统对接,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赋予检察机关查看公安机关办案系统中治安、刑事立案及处理方面的权限,及时知悉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等情况。二是建立办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由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等情况。由检察机关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三是建立案件定期巡查、抽查机制。由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治安案卷及没有报捕的刑事案卷进行定期巡查、抽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滥用刑事拘留措施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既是了解案情,确定逮捕的必要性的途径,也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审查案件的主要方式是查阅案卷,这种书面审查方式虽能够发现一些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问题并不必然一定能够体现在案卷之中,对于相关文书没有随案移送的,很难发现侦查措施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实施监督。故应在严谨细致的阅卷基础上,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建立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不服时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此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在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并增加了在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条款。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情,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同时也为检察人员了解侦查情况提供了信息渠道。

注释:

[1]魏腊云:《最高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权力的宪法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9.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九

月日上午,市局在市消防支队会议室召开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启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和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活动,深化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工作。会议由市消防支队政委主持,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督察支队支队长、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干部、各县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消防大队负责人等4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传达学习了全省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市局治安支队政委传达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督察支队支队长通报了前期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情况。在通报中,我县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均为0,裁决一般程序行政办案14起,办理案件较少,被市局通报批评。在此,建议县局一是对全县各公安派出所所上半年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察;二是组织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三是在县局主页设立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排行榜,每月定期对各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最后,李明星副局长代表市局党委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农村、社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全面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全面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三是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制度建设。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民警消防监督业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化主推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有关消防法规规定要求,尽快落实使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安派出所执法模块规范消防执法,严格遵守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切实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确保执法公平、公开、高效、规范。

会议强调,要结合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和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不断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二是坚持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经常化”;三是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会议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公安局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扎实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

10.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十

公安局 鲘门镇边防派出所

二0一0年下半年鲘门镇公安派出所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宣传工作计划

为切实推进鲘门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不断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真正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鲘门镇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领导机构

派出所成立由陈海生所长任组长,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为成员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是:研究制订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建立消防工作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有序、有效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建设。

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九)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落实,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要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消防民警具体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将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具体民警。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务必到位,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并督促单位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确保监督检查职责履行到位。

(二)落实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所长、主管所长和消防民警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由消防民警汇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问题,领导提出工作目标,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为派出所消防工作向做细做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

(三)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机制。要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做到同检查、同部署、同落实,对本辖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要定期分析辖区的消防工作情况,主动当好乡镇政府的参谋,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立好派出所消防工作台帐。消防台帐的建立是派出所领导班子考核消防民警日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首先,严格按要求建立消防台帐,把消防台帐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登记薄、复查意见书登记薄、消防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消防行政处罚结案登记薄、投诉、举报登记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工作会议记录、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消防档案、限改和复查装订册等项目;其次,消防民警负责填写台帐,领导要定期检查抽查;最后,台帐的填写必须及时、准确、整洁并做好保存。

(五)加强消防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技能。要根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多途径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强化情况通报和督导检查。

一是强化派出所内部消防工作情况周通报制度。消防民警每周要对消防检查工作、档案录入和写实工作向主管的副所长进行情况汇报,主管副所长和消防民警共同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进度、面临的问题、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形式研判,找出毛病,总结成功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消防工作质量并督促消防民警做好本职工作。

二是抽查和伴随检查结合起来。为了确保消防工作质量,主管副所长要每周对消防民警的监督检查和建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此外,主管副所长每周要和消防民警共同检查一次,确保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稳步推进。三是有问题及时请教。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能力有限,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请示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提高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派出所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抓好贯彻落实,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和监督检查范围,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中,确保派出所各项消防工作的圆满完成。

1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十一

一、消防监督管理现状

(一)社会历史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科技多元化,给消防监督带来越来越大的困难。另外,近年来,城市不断招商引资,非公经济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异军突起,经济活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压力巨大,面临着新的挑战,承受着新的考验。仅仅依靠消防监督机构的有限人力,是很难以适应消防事业与社会建设同步发展的需求。加之企业间竞争力压力过大,很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裁员,缩减不必要的开支,致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而仅凭消防监督机构的有限警力根本不足以发现存在的大量火灾隐患,更不用说消除火灾隐患了。

(二)城市违规“六小”场所发展迅速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簇生了大量的“六小”场所。“六小”场所大多设置在沿街商住楼房内或由其他建筑改造而成,且多数经营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未申报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开业。有些场所未经消防审验,不按照建筑有关防火要求,擅自改建、扩建、装修,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等难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灾隐患。而且多数经营者为追求美观,舒适及环境档次,大部分采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壁纸、硬质塑料、刨花板、纤维制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致使场所本身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蔓延速度快,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三)消防监督机构势单力薄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也要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发展进步,能更好为社会服务以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目前,由于消防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关系越来紧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法制不断完善和社会对消防的重视及关注,消防部队监督执法环境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改变。但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及其执法经费的增加与社会发展进步是不成比例的,编制、体制问题已经成为消防监督队伍发展的瓶劲,依靠目前的警力仅仅能维持日常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量处在隐蔽或小地方的火灾隐患根本无法查处和督促其整改。

二、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因素

(一)存在的主观因素

1、派出所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受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很多派出所民警认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消防队的事情,这不在派出所职责范围。同时,社会上也有一些人认为派出所不应该管得太宽,对派出所民警检查消防工作不理解,甚至不予支持,认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一定程度上阻碍民警执法,极大影响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基层派出所特别是社区民警的工作既琐碎又繁多,任务比较重,本身对完成这些工作已存在一定困难,现在又要承担消防工作,都认为力不从心。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制约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基层派出所民警业务不熟悉。

防火工作涉及范围广、专业性较强,从事防火工作的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消防专业知识,同时,也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否则很难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层派出所民警由于长期不接触或少接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自己辖区内的重点单位是哪几个都分不清。而且公安派出所民警岗位流动性大,有的工作刚进入状态就调配到其它岗位,新上岗的又往往未经系统的专业培训,对工作从何抓起无所适从。平时,民警主要针对公安执法方面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对消防方面的理论知识不主动学习和熟悉,加上消防机构的培训不够,致使一些民警业务不精,理论较浅,无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客观因素

1、警力不足,流动频繁。

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违法犯罪案件频繁发生,警力严重不足是公安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最大矛盾和难题,而且大多数派出所民警在完成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同时兼顾消防工作的,所以有时干脆就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空闲时才去完成。加之派出所人员流动频繁,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新来的民警可能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使得派出所出现了无消防监督管理员的现象。

2、资金不足,缺乏动力。

公安派出所工作量大,各方面的开支也相应较多,可是各级公安机关并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进行统筹预算。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分配公安派出所业务经费及资金投入时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消防工作经费,致使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时技术装备建设不到位,宣传活动经费不足致使很多活动无法开展,又得不到领导的重视,久而久之,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就没有了工作动力也缺少了积极性。

3、缺少考核监督机制。

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制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消防工作没有专门的考核监督机制或考核流于形式,消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绩,且加上公安派出所是业务较忙的单位之一,大量的工作也给派出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就使得派出所对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失去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有些派出所先选择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干,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放到了一边不管不问或仅仅以文件进行应付。

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新《消防法》赋予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使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职责。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为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并赋予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权力。

(二)摆正工作位置,增强执法意识

法律赋予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光荣职责和使命。虽然派出所业务繁忙、工作繁杂,警力不足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消防工作也决不是“分外之事”。派出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到派出所是消防监督的重要组成力量和生力军,是全面落实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的先行者和组织者。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者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从保障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的高度来认识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派出所也要转变观念,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发挥派出所基层情况熟的优势,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分配警力,同公安消防机构一同为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创造安全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而不懈努力。

(三)强化考核机制,增强责任意识

强化考核监督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考评范围,从制度上促使派出所积极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公安局领导与各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考评标准,将消防工作量化并纳入同级公安机关的综合考核中,确定派出所所长为第一消防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监督员对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每年对派出所的责任落实情况组织消防机构进行考核,对不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或监督管理不利的单位扣除相应的分值,并计入公安机关综合考核成绩中,把消防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派出所主要领导的晋级、晋职挂钩,并对监管不力致使重特大火灾发生的单位领导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经常派人对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者开展业务指导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断出现,消防工作的新课题也越来越多。加强基层民警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对于确保公安派出所正确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民警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是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知识和常用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机构可将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消防技术规范等进行摘录并印制成小册子,分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建立联动机制,促进消防监督

信息互动能够增强派出所监督执法的能力,所以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消防机构与其建立起互通信息的联动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联动机制可以帮助派出所解决自己在消防监督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能够迅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增强执法人员的信心;当然,联动机制也可以让消防机构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的消防预防方面的动态,以便更好地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另外,派出所对管辖区域较为熟悉、距离也比消防部队近,所以联动机制可以使派出所在消防部队之前到达火灾现场,并有效组织群众先期灭火,对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起到很好的作用,为消防机构顺利开展火调奠定了基础。

摘要: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工作的前沿阵地,对于辖区的各企业、单位及其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新《消防法》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派出所一定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本文分析总结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认识到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可是,目前派出所执法监督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之处,本文结合新《消防法》的实施,对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

关键词:现状,派出所,消防监督,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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