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2024-08-07

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精选8篇)

1.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篇一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思路

摘要:本文从分税制改革10多年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起,涉及到了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政府间收入划分、转移支付以及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列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三级政府三级财政管理体制

正文: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制度变迁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它对于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振兴中央财政,遏制地方“诸侯经济”,以及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财税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是一种十分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内在的体制缺陷,诸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的规范、政府间事权责任界定不清、省以下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改革尚未真正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等等。因而,它离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一、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如我国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而实际执行中中央政府又承担了大部分支出责任;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2、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

3、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4、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也不尽合理。省级政府没有在调节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1、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一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政府职能相适应,也影响着财权分配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与否。解决当前基层财政的财力困境问题,也必须着手于调整各级政府间的支出事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也不上交中央政府来处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宪法或法律作为划分事权财权依据,连权威性政策依据都没有,仅有一个行政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决定》国发[1993]85号文件。宪法、组织法虽然分别规定了中央、省、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职权,但是仅仅是出具了事权、财权的纵向划分的雏形,太含糊,太统筹。

第一,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决定权、调整权从中央政府转到立法机构。

第二,有关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原则性问题,有必要在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1)明确界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范围;(2)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内容;(3)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第三,尽快制定关于分税制的法规,立法时要细化如下内容:(1)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职能范围:中央管什么,地方管什么,哪些是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哪些是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明确的法律或规章进行详尽具体的支出和规制;(2)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事权范围;(3)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支出范围,并且重新核定支出基数。

2、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资金的流向看,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资金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我国目前主要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缺乏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难以实现各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的均衡。因此,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尤为必要和现实。应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设计一种计算各地应有的财政收入和合理的支出水平的办法,并使其公式化,规定资金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的额度,通过横向转移来实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以弥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另外,要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办法,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区具备快速发展的能力,推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为此,应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制度,具体包括:(1)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因素法,建立由各种因素(如人口、人均GDP、地区教育水平、地区医疗水平、区域面积等)加权组成的转移支付公式,测定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的数额。如果支大于收,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2)专项拨款补助。这主要是为了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设置的,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总结我国过去专项补助的经验教训,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专项拨款补助不能随意进行,不能“撒胡椒面”。具体而言,一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重点和专门用途,当前主要是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二应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增大对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监督稽查力度。(3)特殊因素补助。这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在一般性税收返还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补助,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差距,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主要

针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重大事故地区的补助。

3、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给与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1)地方税收立法权

实际中,立法权几乎完全集中在中央,限制了地方制定税收法规的权力,也削弱了地方筹集财政收入和进行局部灵活调整的能力,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样做有其可行性:第一,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分级分权管理原则。“责、权、利”相统一,来调剂地方组织的积极性。第二,提高社会资源更有效配置。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资源配置决策权。地方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建立地方税收体系

A、营业税

把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目前,分税制下,营业税虽然是地方税收中的一个主要来源,但实际上成立了中央于地方的共享税。营业税不适宜作为共享税,是因为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地方税特征,主要来源于第三产业,征收面广,水源分散,特别是涉及零售业、饮食业、服务业,个体户所占的比重很大,适合地方征管。营业税划分给地方的话,能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与地方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推动地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第三产业上,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B、建立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地方税收体系大都以财产税类作为主体税种。因为,首先,财产税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也无法偷逃税,十分稳固。第二,作为房产税和土地税课税对象的房产和土地散布在各个辖区内,只有地方政府才能详细掌握税源,核实房价纳税人不易偷漏税款,课征率高。第三,税基比较稳定,不会发生税基大量的地区性转移。第四,财产税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调节功能,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由于财产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的某些级差受益,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自己的地区内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

C、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这些年来是逐年上升。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得其成为主体税种,扩大其征收范围,改变其计税依据,使得该税不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纳税人不分国内国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凡有经营收入,都应该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

通过以上的调整,形成以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主的财产税体系,与一系列销售税配合,逐步建立以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配合的地方税制体系。

4、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

目前,我国是一个五级政府架构的大国,财政体制安排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涉及到省以下四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安排。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较从前明显理顺,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远未理清,地方财政体制建设严重滞后,地方尤其是基层县乡财政十分困难,严重影响了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进而威胁到中央财政,因而加强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中十分重要且极为紧迫的任务。

从世界范围看,成功地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通常只有三级政府财政级次。如美国除邦政府以外,有50个州政府,8000个地方政府,还有一些学区以及数百个土著美国人政

府;纵向序列共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欧盟主要成员国也是中央、大区和地方政府三级架构。日本是有一亿多人口的大国,也只有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二级行政区划。我国目前实行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最多的国家。我国现行税种有28个,5级政府与28种税的对比状态,使得中国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比较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而只能走加大共享收入的道路。把目前的税种分成3个层次相对容易,而要分成5个层次则难上加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使得“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缺少最低限度的可操作性。鉴于我国政府层级过多,应着力构建“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一市(县)政府”三级政府体制,相应形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三级财政体制。

这种三级政府与三级财政体制,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总体上按城乡分治原则实行市县分治,即使短期内难以做到市县行政同级,但至少可以做到财政同级,切实减少过多的财政级次,随后分步推行省管县体制。省管县可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相结合。目前全国的县级政区有2200个左右,如果省区数目增加到50个左右,平均每省将管辖40~50个县。对于中央或省区而言,40~50个下属政区的管理幅度是适宜的。第二,撤乡并镇,恢复其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性质。目前乡级财政日益陷入困境,沦为负债财政和危机财政,根本无力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庞大的乡镇机构与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已不相适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根源。因而,有必要撤乡并镇,将其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5、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的处理。

(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应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3)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改变现行分散的国库拨款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陆建华.国家税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3]熊英.地方税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4]许正中.财政分权:理论基础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张道庆.论我国分税制立法的完善.行政与法(法学论坛),2004,(10).[6]陈书全,杨林.从税收权划分看我国地方税制立法体系完善.行政与法(法学论坛),2004,(11).[7]毕建秋.我国税权划分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5,(3).[8] http://baike.baidu.com/view/141655.htm 百度百科

[9]《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16日 第十四版

2.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篇二

1. 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引人瞩目。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对工资、薪金所征收的一种特定税收, 税款实行专款专用。不仅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的工薪收入者, 社会保障税税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而且,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 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总体来讲,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筹备方式的社会保险税, 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并且经济发达国家保障的覆盖面和征收率还有进一步扩大和提高的趋势。

2. 环境保护税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越来越多的国家力求在环保市场上获得优势, 环保产业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 被各国 (尤其是发达国家) 政府广泛运用于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纵观这些国家的环保税收, 都是依据“谁污染, 谁纳税”的原则设置的, 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 其可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保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使税收在环保和环保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征收的环保税概括起来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此外, 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 鼓励企业节约资源, 积极治理污染, 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 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 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 又可以变废为宝, 提高综合效益。

3. 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 (或者一体化) 。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各国税制趋同。 (2) 税收协调加强。 (3) 税收征管趋同。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 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 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代理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 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统计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 手段全面的电脑化, 使税收征管的效率非常之高。

4. 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 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 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以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 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5. 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

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 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做了修订。美国则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 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 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 采取防范的对策。

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完善我国税制

1. 完善我国税收政策。

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 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 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 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 国家还应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加以权衡, 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 在进一步改善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当前我国现行税制改革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 尤其是中国加入W T O后, 更有必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 把中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 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2. 进一步增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加速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

在开放经济环境中, 未来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超越国界的经济全球化, 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 税收国际化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应把强化和完善税收的征管工作放到极为重要的位置。不仅通过简化税制和办税程序来方便税收征管,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而且对税法的宣传、教育、税收电算化等方面的工作也十分重视。此外, 我国还要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 即从宣传教育、申报纳税、立案稽查、依法处理, 都有一套比较严密、规范的制度, 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 同时税收征管制度依托的技术装备水平要不断提高, 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 逐步实现税收电算化。

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

我国应积极借鉴各国经验, 认真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 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 尽快开征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同时尽快采取措施, 逐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保障费统筹起来, 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保障税, 建立起专税专用的收支体系。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 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积极参与多边国际税收协调, 以减少税制对资源跨国的扭曲和促进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公平分配。

税制改革是一个漫长和永久的话题。不可能一蹴而就, 关键是要适应经济的发展, 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潮流, 合乎世界性税制改革使税制趋同的实际, 建立良好的构架, 给税制的变通留有空间, 以使税收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能。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我国也不断对税收制度进行的改革。研究我国的税制改革, 必须立足我国的国情, 同时放眼世界, 进行税制改革, 使税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促进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经济,税制,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3.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篇三

摘要: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建立起来的,新税制实施10多年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调动地方政府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地方税制在实践运行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地方税制建设进度明显落后于中央税制建设,影响了整个税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已迫在眉睫。

关键字:地方税;地方税体系;收入规模;税权

正文:

一、现行地方税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地方税大多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地方税概念模糊不清,主体税种不明确,使地方税制的建设缺乏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不仅造成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相称,而且使地方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小。同时由于地方税制改革进程长期滞后,影响了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扩大,导致国家税制整体结构不合理。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税种改革不到位。目前占地方税收入前三位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是纯粹的地方税,而是具有共享税性质的税种,真正属于地方税性质的都是零散的小税种。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不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财政分配体制不稳定,地方税体系不完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又将地方税中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划归为中央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制的三大主体税种,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过多考虑中央集权的需要,中央把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后,2002年又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共享税,通过几次分配体制的调整,原已相对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受到了冲击,而新的地方税体系尚不清晰。因此当前地方税体系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是地方税制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地方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建设改革进程。实行分税制后,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但立法权、征免权、解释权等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仅有征收管理权使得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明显不足,造成现实中税费齐举、征收无序的不良状况。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仅对少量税种有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个别税种的减免权,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无法因地制宜的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这种高度集权的税权管理模式很难与我国各地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相适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运行,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的手脚。

(四)、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国地税的机构分设导致征收效率不高。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国地税的分设,调动了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积极性,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但是我们也看到国地税的分设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不利于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税收流失。因此,分税制的关键并不是机构的分设,分税才是它的基础。

二、完善地方税制建设的具体设想

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成为了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我国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核心问题。十七大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这些重要论述为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的设想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确立地方主体税种。要完善地方税制必须完善分税制,离开分税制这一前提谈地方税制的建设是不现实的。要本着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财政的可控财力,在保证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统一的前提下,坚持实行稳定而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同时要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确保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比较稳定的可持续增长财源。而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是实现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关键,也是完善地方税制的客观要求。近期从收入的规模来看,如不作结构上的调整,应以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这两个税种在目前属于税基广、税源充足、税制规范的税种,可以更好地实现收入和调节功能。从长远角度考虑,资源税、将来开征的燃油税、费改税后的社会保障税、未来推行的物业税以及探讨中的环境税则应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

(二)、调整和改革现有地方税种,优化地方税种结构。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划分税种,使地方税税种名实相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调整营业税,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在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对涉及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现象的发生;同时,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的归属。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

2.统一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将所有的地方税种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进一步消除“超国民待遇”,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合并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建立新的内外资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要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征收额改为销售额和营业额,使其成为独立税种。

4、有步骤地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征税标准,并使资源税由目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稳步提高资源税税负,促进地方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得到相应的环境补偿。

(三)、在合理划分事权基础上,实行适度分权型的模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是必要的,但要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以较大的地方税执法裁量权。中央在地方税种立法时,在对税率高低、开征、停征、加征减免等方面,要给省级地方政府留出一定的空间,以增强税制对区域、时效上的适应性。为防止地方政府税收施政不当,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可对各级地方政府税收执法裁量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干预,以保证各税种的立法精神在全国得到贯彻落实。

(四)、加强国地税的协调与合作。第一,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税收征管体系,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管理的范畴,国地税联网运行,信息共享。第二,建立国地税工作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资料的传递和交换,明确传递和交换的内容和形式。第三,解决国税与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和征管范围上的交叉问题。本着“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原则,对确需由国税部门代征的少数地税征管业务,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代理者应承但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第四,从长远来看,可考虑国地税的合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综上所述,当前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关键是要在制度约束的前提下,构建一个主体税种突出,税制体系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按照事权与税权有机结合的原则,逐步优化中央和地方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制度,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效能的地方税制。

参考文献:

(1)古建琴.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其构想.税务研究.200

3(2)娄爱花.浅谈完善地方税制的制度构建.特区经济,2008

(3)林颖.地方税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涉外税务,2007

(4)丁柏青.对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探讨.税务研究,2010

(5)赵旗云.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

4.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篇四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5.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篇五

论我国IPO核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吴荣亮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6.我国税制改革与实践 篇六

[关键词]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国际税制 启示

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三、国际税制改革基本特点

第一,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

第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以所得税为例,大多数发达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在削减低档税率的同时降低最高税率。降低所得税率造成的收入损失,又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而得到部分补偿。

第三,减轻资本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 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本的税负。

7.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 篇七

【摘要】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分税制 税制改革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概况

(一)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二)现行分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合理。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而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

第二,转移支付不当,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第三,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第四,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从真正关系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等,只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于试行阶段。

二、比较国外分税制而后思考

美国,分税制的办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美国的最高法律《基本法》,有国家宪法的地位,其中,不仅详细的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指责(国防,货币发

行,邮政等),而且,各级政府间以及各级政府于非政府团体及企业间“分工协作”的事项,也都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实到可准确操作的程度上。另外,与财政法律体制有关的《反赤字法》、《国会预算法》等等,法律的层级都很高。日本地方税立法,除了在宪法第84条规定了地方税,还专门制定了《地方税法》更加详尽地做了规定。

思考造成我国现行分税制改革弊端的原因如下:

第一,分税制核心内容是要做到分权、分税、分征。没有“分权”就不算处于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收支挂钩的一种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属于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二,划分财权是分税制的核心要求。分税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分权制度。然而,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央大一统思想鲜明。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分税制“税权”的划分一直以“集权”为核心。

税收改革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完善分税制立法迫在眉睫。

第三,我国用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来制定税收法,扩大了“法定”的外延,致使法的制定、法的执行都存在着任意性。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集权”的观念很深,显然地,法被政治主宰着。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第一,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决定权、调整权从中央政府转到立法机构。第二,有关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原则性问题,有必要在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1)明确界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范围;(2)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内容;(3)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第三,尽快制定关于分税制的法规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超过三级的。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制定科学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以确保政权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福利承诺、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减少项目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落后地区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总的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要标本兼治,安稳民心,安定官心,积极稳妥,治本为上,实现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继续前进。参考文献:

8.关于我国税制改革与实践的思考 篇八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与实践的思考财政学1140102号曹木贤摘 要:税收制度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固定标准强制,无尝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在为政府履行职能、筹集收入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可以调节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而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国际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拓宽税基简化税制、减轻税负、突出环保、强化调控,其中,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中立并重是最基本特征。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在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绿色税制、改革完善主要税

种等。

关键词: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国际税制 方案

一、引言—— 什么是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

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

(一)税收制度与改革

制度的重新构造。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

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

(二)我国税制结构

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三)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

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1.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

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2.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

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

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国际税制改革基本特点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

整,出现了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

(一)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以所得税为例,大多数发达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在削减低档税率的同时降低最高税率。降低所得税

(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

率造成的收入损失,又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而得到部分补偿。

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

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就会导致或加

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

(三)减轻资本税收负担

本的税负。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出现资源过度使用引发的资源

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税收是政府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通过相关的(四)加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

税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国际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目前,从我国中央税收收入结构看,过多依赖于增值税;从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看,主体税种不够明确。因此,首先,应加快现行税种的改革,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不

断提高所得税比重。其次,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开征物业税。最后,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主要是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环境

(一)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

保护税等。

(二)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完善流转税

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税

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可

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二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

(三)完善绿色税制 绿色税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

税人环境保护行为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因此

宜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价格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如排污税,同时加大对环保工程和绿色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

四、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1.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

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

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纳税。这样做,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又能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监管2.分类所得税制

效果,对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二)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由收入的发放者作

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

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使个人所得税

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

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

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1.源泉扣缴法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2.个人应缴税额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后,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只需将个人取得的上述五种收入进行加总,进行费用的扣除,再选择相应的税率即可算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在实现环节征税,实行代扣代缴制,保证了国库的收入,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而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即合同双方取得相应的权力的同时缴纳税款,即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又实现了税款的征收,实现了税收的高效率。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减少了个税应税项目,减少了征收管理的范围,降低了工作的强度,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到监管的其它方

面,可以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得到更好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个人的收入情况,即有效地实施税源监控。理论上讲规定个税自行申报,有助于培养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但现阶段立刻全面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应率先在国家公务员中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然

后在大型企业、上市和控股公司以及垄断型行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推广,当老百姓3.税源监管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

(三)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1)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

(2)在一些发达国家,个税的申报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

(3)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

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

上。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允许将家庭部分支出如孩子的教育支出、家庭总人口1.税收征收以家庭为主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实现收入、税负的横向公平。额。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的。的医疗支出、保险及养老支出纳入扣除范围,以鼓励夫妻合并申报。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克服两个难点

(2)是税务机关还暂时做不到对纳税人的家庭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尽管如此改革(1)是会削弱或扭曲目前广泛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会增加征管的难度,但税制的这种改革方向更能体现 “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降低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

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1.对净所得征税

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2)费联动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同时,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

2.征税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调整情况及物价指数变

化情况,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对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问题,学术界存

(2)实事求是来讲,中国各省市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允许各地区确定不同的生活费用扣除额,不应该搞一刀切。但问题是一旦允许

各地区生活费用扣除额进行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

(3)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那时法律上允许存在搞一些地方差异。

2002年后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种,为了保证税政、税权的统一性,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

(4)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家庭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保险、养老等重要支出,3.全新的税率体系

如果我国的税制设计真正实行应税收入重新界定、并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

(1)应将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加总,仍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为超额累进税

率的设计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收入越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越多,从而使中低收(2)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个人最高边际税率应确定为25%-35%为宜。

借鉴国际经验,税率的级数不应超过5档。可以考虑两档税率或实行三档税率,实行两办法。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在争议。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反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人的税负比较公平,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以家庭人口数量为系数,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减少因此出现的不公平程度。报,那么就需要设计一套相应的全新的税率体系。入者负担较少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负担较多的个人所得税。

档税率分别是10%和25%;实行三档税率分别是10%、20%和30%。

五.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国家和各地方应制定与征管法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范性文件,从而大体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母法”,以税收征收管理各专门法和单行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税

2.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征纳程序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具体、明

(一)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收征管法律框架。确的规定;

3.坚持依法征管原则,就明确要求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必须由国家的法律加以确

定,要提高税收征管立法层次。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条件。强调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

(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税务机关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但同时也设定了采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

1.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的保护。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了

2.主要表现

(1)规定了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2)建立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

(3)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

(4)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等。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也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了税收法律责任制度

1.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及偷税罪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具体的规定。

2.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公平税收。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地的发展,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1]畅向丽,从世界性税制改革看我国税制改革取向[J].中国国情国力。2007(11)

[2]韩函、李莜。浅析我国税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7(05)

[3]于淼,从西方国家税制看我国税制改革的五大走势[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04)

[4]张艨,我国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J].经营管理者。2009(13)

[6]刘磊著,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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