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共8篇)
1.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全省公安政治思想工作会议(3月4日一5日)
“五个创新”一引导机制、维权机制、考评机制、暗访机制、关爱机制。
“四个一”是一是要向党委政府做一次专题汇报;二是召开一次局党委会议进行专题学习;三是组织民
警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活动;四是出台一个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全省公安机关反腐倡廉会议(3月9日一10日)
必须牢记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党的宗旨;必须牢记头项国徽,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必须牢记法律纪律,任何时候都不能碰法律纪律这根高压线;必须牢记慎微慎始,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视自己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调)
一是强化自我教育机制,着力解决信念滑坡问题;二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着力解决滥用权力问题;三是强化诫勉提醒机制,着力解决腐败苗头性问题;四是强化真抓实干机制,着力解决制度落实问题。(要求)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3月9日)
扫黑除恶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根据职责负领导责任,实行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办理绑架案件工作规范坚持人质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严格保密、依法办案的原则。绑架案件由犯罪地(绑架发生地、人质关押地、赎金交易地和人质释放地)公安机关管辖。各地应在处置初期的6小时内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地级以上机关应在12小时(影响大、较敏感、易引发事端的4小时)内向省厅报告。
省厅第八号令:
一、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民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民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依规处理的,视情对直接责任领导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因为领导教育、检查、监督不力,造成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本地区年内涉警交通事故多次发生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到省厅作检讨,视情取消当年省厅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工作年度考核奖励。(2007年12月1日)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2003年2月1日)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2008年12月29日)
关于明年工作
(一)、充分认识明年全省维稳工作和社会治安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l、经济发展遇到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对我省的影响将继续增大。
2、各类社会新老矛盾交积叠加,应对处置难度增大。
3、各类犯罪活动多发,社会治安压力增大。
4、敌对势力趁机插手捣乱,对敌斗争更趋复杂尖锐。
5、公安队伍素质仍不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因执法行为不当引发警民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围绕“平安、稳定”这一目标,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l、必须坚持动态排查,第一时间化解不稳定因素。
一要抓好排查,二要抓好化解。
2、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我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要提高服务水平。二要拓展服务领域。三要提高服务效率。四要加大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力度。
3、必须坚持打防管控结合,确保全省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一要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粤安09”专项行动。二要大力整治治安重点地区。三要严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四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要认真筹划亚运会和大运会安全保卫工作。
4、必须坚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不断满足新形势下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5、必须很抓队伍思想作风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树立我省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一要从深化认识入手,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二要从提高能力入手,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三要从加强日常管理入手,认真落实各项规范化建设要求。关于扎实有效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明确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化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要充分认识“信息化是巩固提高‘三基’工程建设成果,提升广东公安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要充分认识“信息化是适应严峻社会治安形势,实现‘建为民公安,保南粤平安’目标的重要支撑”。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抓好各级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规划。
一要明确目标抓规划。二要明确差距抓推进。三要明确责任抓落实。
(三)、服务实战,进一步落实“五个一网”的应用。
在信息维稳上要有新思路。在信息惠民上要有新举措。在信息励警上要有新成效。在信息提效上要有新作为。
(四)、提高水平,进一步抓好信息采集、整合和研判工作。
一要在信息采集水平上下苦功夫。二要在提高信息整合水平上下苦功夫。三要在提高信息研判水平上下苦功夫。
明年全省公安工作的总要求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三促进一保持”(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坚定信心,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加大防止发生危害社会和政治稳定重大政治事件力度,加大防止发生重大暴力恐怖事件力度,加大防止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建体性事件力度,加大防止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力度,加大防止队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全力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部党委在深入总结“三基”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2008年是信息化建设的全警应用年,2009年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年,2010年是信息化建设的冲刺年,2011年是信息化建设的深化年。
2.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3.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篇三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4.郴州市扫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篇四
《郴州市扫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
郴州市扫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扫黑除恶”)建立完善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省委扫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两个绝不允许”,即绝不允许党政干部以任何理由干扰黑恶案件的查处,绝不允许政法干警以任何借口干扰黑恶案件的侦办。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三个一律”、“四个不得”,即对黑恶作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从重从快定罪量刑;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劳动教养;对未达到劳动教养条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予以顶格处理;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所外执行,不得擅自决定所外就医或减期;对被行政拘留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批准请假或提前出所。
第五条 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涉边(界)、涉宗(族宗派)的黑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采砂采矿、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开交易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聚众斗殴、寻畔滋事、伤害群众的黑恶势力;
(六)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七)在我市渗透发展或与我市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均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侦办的涉黑案件开展“回头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护伞”未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人员未查处的不放过,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未摧毁的不放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未执行的不放过;
(三)关心和支持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
(四)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加强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扫黑除恶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扫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扫黑除恶工作;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扫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研究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扫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制定《扫黑除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黑恶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创建考核;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把扫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进行收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摸排、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下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中发现的“保护伞”及其他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办、交办。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从重从快审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审理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黑恶势力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在押黑恶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劳教人员管理工作;
(二)开展狱内侦查和所内检举、深挖工作;
(三)对黑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四)审查黑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依法决定对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第十四条 武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抓捕、押解工作;
(二)加强对被羁押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看押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党员干部监督中,及时发现、收集和甄别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线索,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扫黑除恶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把扫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扫黑除恶工作政绩进行考核,对扫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扫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扫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深入宣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严重影响扫黑除恶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保障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配合政法机关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和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房产、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煤和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交易活动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抢占资源、非法开采、暴力妨害公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对有关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根据群众对黑恶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按照《郴州市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被列为省扫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被列为市扫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调动,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组织调整。
(四)上述情形中,视情况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辖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臵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无故拖延的;
(二)对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而不予认定或改变定性使其从轻、降格处理的;
(三)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操作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臵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或者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信访等机关和部门应注意保护扫黑除恶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审慎调查处理涉及办案人员的举报和控告。凡属诬告陷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补偿损失、恢复政治待遇。凡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办案人员被错误追责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县教体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感,确保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环境和谐稳定。
二、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建立黑恶势力侵害校园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加强领导。各学校要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开展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落实责任。学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达压力。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维护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环境和谐稳定。
五、强化督导。学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教师考核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要认真总结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进行推广。
6.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意召开的十分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驻马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和宣传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对我县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等重点工作进行再安排,再加压,以推动全县专项斗争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并在全县再次营造扫黑除恶宣传的浓厚氛围,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实现平安汝南长治久安。
一、深化制度项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关于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我县下发了《xx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但很多成员单位不知道怎么干、干什么,认为方案有些抽象,不好操作。下面,就落实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的方法、步骤,我讲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认真学习《方案》。
《xx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下发各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按照《方案》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组建工作专班。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牵头和配合的制度机制建设工作需要,指定1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抽调本单位若干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字水平好、熟悉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全力攻坚,切实负起责任。(三)谋划制度项目。
各成员单位专班成立后,要收集我县发出的“三书一函”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治体系研究报告》附件一、二、三,以及全国裁判文书网上的黑恶案例,并对黑恶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梳理出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恶腐败及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管理问题等暴露的行业乱象,并对存在的社会乱象,查找原因,逐项进行深入论证,确定或提出应当完善、创建的制度机制名称(项目)。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对接,参照市里确定本系统需要治理的内容进行整治。(四)抓好关键环节。
各成员单位确定创建或完善的制度(项目)后,要针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借鉴外单位先进经验包括本系统本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安排部署专项整治的落实,创新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当前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但不够完善或比较原则的,要研究制度相关补充规定或者具体办法;对需要将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的要制定出新制度新办法;制定原创性制度机制,要努力做到创新与规范并重,实体与程序兼备。(五)定期上报进展。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尽快研究确定本单位计划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的长效常治制度机制项目,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和派人加入专班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需要其他单位牵头、本单位参与配合的,要积极商请牵头单位认可和同意,并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县扫黑办协调。按照《xx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于5月25日前,将本单位独立或牵头制定的制度机制名称、配合单位、计划完成时限、责任领导,以及认为应由本单位配合的项目名称和建议牵头单位名单,连同本单位工作专班组建等情况报送县扫黑办行业治理组,但截至今天,大多数单位未报送。这次推进会后,各单位于7月25日前,必须将上述内容上报县扫黑办,以后各成员单位每月在月底前报告一次、每季度后一个月25日前专题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县扫黑办统筹建立项目建设总台账,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县扫黑办十二月底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评估和优秀项目评选活动,把平时考评(领导重视、组建专班、谋划推进、项目进展等)与年终考评(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
二、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在掀宣传新高潮
关于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把握好宣传的六个重点
1、重点宣传“六清”行动、深挖整治、长效常治等今年收官之年的目标任务、重大举措等,让群众知晓、参与、支持、监督。
2、重点集中宣传三年来扫黑除恶的目标任务、取得成果、基本经验,以及专项斗争带来的新变化等,浓墨重彩、逐步深入,2021年元旦前后形成高潮。
3、重点宣传举报方法方式,举报奖励措施、见义勇为事迹等。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的每项宣传内容,都必须加入全国举报方式“12337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全省举报电话0371-65884900”和本地本系统的举报方式,使之成为宣传“标配”,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持续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犯罪和“保护伞”“关系网”“利益链”的线索,检举揭发“漏网之鱼”。
4、重点宣传扫黑除恶的阶段性成果、工作亮点等。
5、重点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要求和责任单位,定期公布各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着力宣传一批“由乱到治”、“有黑变红”的专项整治、长效常治的先进典型。
6、重点宣传扫黑除恶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感人故事和良好风貌,包括政法干警、公安辅警、纪检监察干部等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群众等。
(二)抓好宣传的十大重点内容
1、开展“扫黑除恶网上集中宣传月”活动。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要在各自所属网站、新媒体、手机报等媒体上开设“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专版、专栏、专题等,将宣传内容搬到网上,做到“可上尽上、应上尽上”,形成网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的浓厚氛围,并积极协调其它网站、新媒体共同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集中宣传月活动时间为6月25日一7月25日。7月28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2、做好“扫黑除恶全省行”集中采访活动准备工作。按照省、市扫黑办工作安排,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扫黑除恶的举措、成效、亮点、经验等。每个单位选择一个采访点,形成书面材料,7月28日前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3、做好“致敬扫黑英雄”全媒体传播活动准备工作。“致敬扫黑英雄”全媒体传播活动是省扫黑办安排的重要工作,公、检、法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认真选报扫黑除恶英雄人物,各选报1人,并附英雄人物2000字的事迹材料,按程序送有关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县扫黑办宣传组。
4、推进文艺宣传。把扫黑除恶宣传与“红色文艺轻骑兵”“文化进万家”“快乐星期天”等惠民活动结合起来。同时开展扫黑除恶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对优秀作品在电视上、网络上展播。
5、做好扫黑除恶“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作品的制作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专门团队精心制作、认真落实,及时报送。
6、召开新闻发布会。县扫黑办要认真筹备,适时发布我县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等相关信息。
7、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县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公众号将原来开设的“扫黑除恶进行时”统一更名为“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并以此为品牌统领各类媒体的宣传工作。目前我县宣传部已下发通知,大部分单位公众号已设扫黑除恶专栏,少数没有设的单位必须马上设“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专栏,要求各单位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全覆盖。同时,积极协调上级媒体,提升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报道工作。
8、部门联动。全县通讯、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向县内移动客户端发送扫黑除恶公益宣传短信,把扫黑除恶宣传内容融入到每天发布的天气预报等信息中。
9、开展“扫黑除恶舆情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活动”。各单位都要学习、贯彻、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完善舆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防范措施,认真排查化解扫黑除恶舆情风险隐患。对发生扫黑除恶重大舆情的地方、单位,要进行“回头看”,举一反三、査找漏洞,整改问题、补齐短板,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开展调研报告征集活动。各成员单位至少形成1篇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建设为主题的调研报告;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12个重点行业要结合案例和行业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到9月28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是今年下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点,各成员单位务必做到: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此次会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政治责任。二是要抓好部署推动。各单位要把“建章立制”、“长效常治”和丰富宣传形式等作为收官之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谋划,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迅速安排推动。三是强化督导验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限要求,列好时间表,分阶段指导、督促工作的落实。县扫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暗访、抽查、实地调研等方式,适时对各单位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逐项检查核查验收,促进工作实效提升。
同志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坚持一手抓宣传攻势,一手抓长效常治。按照全国扫黑办和省、市提出的近期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努力在9月底拿出“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张“业绩清单”。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严格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上级精神,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成绩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为建设平安汝南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7.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2.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
3.全面动员、人人参与,让黑恶势力成为“过街老鼠”!
4.扫除黑恶势力,巩固基层政权。
5.毫不妥协地向黑恶势力宣战,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6.开展扫黑除恶,建设善美澄江。
7.上下一心除黑恶,全心全意为人民。
8.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9.扫黑除恶,净化社会,构建和谐,创建平安。
10.深挖“保护伞”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
11.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2.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3.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黑恶。
14.标本兼治,边扫边建边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15.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6.咬定目标不放松,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
17.扫黑除恶人人参与,举报有奖,切实保护举报人。
18.拔除黑恶势力毒瘤,营造安居、安业、安心社会环境。
19.利剑出鞘护云岭,扫黑除恶铸警魂。(建议使用在公安派出所)
20.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建议使用在司法机关)
21.严惩欺行霸市,坚决铲除“市霸”“行霸”。(建议使用在各类市场、车站、景区等)
22.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建议使用在村组社区)
23.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建议使用在村组社区)
24.扫黑除恶建和谐,民族团结一家亲。(建议使用在民族地区)
25.扫除黑恶势力,你我人人有责。(建议使用在村组社区)
26.专群结合扫黑除恶,共建共享平安法治
27.邻里和谐风气正,扫黑除恶靠大家。(建议使用在村组社区)
28.净化网络空间,严厉打击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实施黑恶犯罪行为。(建议使用在互联网行业领域)
8.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进一步了解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知,赢得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广泛支持,希望您能配合我们完成一次问卷调查,非常感谢您的参与和配合。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的年龄?
A.18岁以下
B.18岁到30岁
C.30岁到60岁
D.60岁以上
3.您的职业?
A.学生
B.政府工作人员
C.公司职员
D.自由职业者
E.其他
4.您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的?
A.报纸、电视
B.手机、网络
C.通告、入户宣传
D.其他方式
5.您认为哪些犯罪属于罪恶犯罪?
A.欺行霸市
B.恶意竞标
C.聚众滋事
D.强买强卖
E.故意伤害
F.故意毁财
G.非法拘禁
H.敲诈勒索
I.非法垄断经营
6.您认为哪一行业领域最容易滋生罪恶犯罪?
A.政治安全领域
B.建筑工程领域
C.交通运输领域
D.金融税收领域
E.矿产资源领域
F.文物保护领域
G.生活消费领域
7.您有没有遭遇过罪恶犯罪?
A.有
B.没有
8.您身边是否存在罪恶犯罪现象?
A.存在
B.不存在
C.不了解或不清楚
9.您认为发生罪恶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A.打击不力
B.法制意识淡薄
C.其他原因
10.如果您遇到罪恶犯罪行为侵害,您选择如何处理?
A.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B.报警处理
11.您知道通过哪些渠道可以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A.电话举报
B.信件举报
C.去相关部门举报
D.其他方式
12.您的周围是否存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阻碍公安部门办案的行为?
A.是
B.否
13.您是否听说过校园欺凌?
A.是的,知道含义
B.听说过,但不知道意思
C.没听说过,不清楚
14.您觉得哪类人容易成为欺凌者?
A.脾气暴躁的学生
B.拉帮结派的学生
C.有家庭背景的学生
D.单亲家庭的学生
15.您认为哪些人容易成为受害者?
A.人际关系不好的学生
B.家庭贫困的学生
C.老师特别关照的学生
D.行为有异于他人的学生
16.您认为以下哪些可以成为校园欺凌?
A.语言上,给别人起侮辱性外号、讽刺、挖苦、造谣、污蔑
B.物品上,随意拿走、丢弃或毁坏
C.钱财上,向别人收保护费
D.心理上,威胁、恐吓他人
E.让别人做苦力活跑腿做作业
F.孤立排挤某个同学
G.动手打人、群殴
17.如果你遇到了校园欺凌你会怎么做?
A.告诉学校管理人员
B.围观看热闹
C.上前制止
D.一起参与
18.你认为校园欺凌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A.被欺凌者产生心理障碍
B.被欺凌者产生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C.被欺凌者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
D.欺凌者更加嚣张
E.校园风气日益恶化
19.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你觉得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A.开设心理辅导班
B.加大对欺凌者处分
C.加强老师与家长的互动
D.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扫黑除恶工作调查问卷
姓名: 年龄: 职业:
1、您身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犯罪现象?
A、存在 B、不存在 C、不清楚
2、你是否知道现在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A、非常清楚 B 、了解一点 C、不清楚
3、您了解的黑恶势力犯罪主要形式有哪些?
A、语言恐吓 B、殴打伤害 C、敲诈勒索 D、黄赌毒
E、寻衅滋事 F、强买强卖 G、其他:
4、您对涉黑恶线索举报途径了解吗?
A、了解 B、不了解
5、您认为公安等政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力度如何?
A、很有力 B、一般 C、没有力度
6、如果遭遇黑恶犯罪时,你选择如何处理?
A、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B、报警处理
7、您认为哪一行业领域,最容易滋生黑恶犯罪?
A、征地租地 B、拆迁工程 C、建筑装修 D、市场
E、车站 F、旅游景点 G、娱乐场所 H、其他:
8、你生活在这里觉得安全吗?
A、很安全 B、比较安全 C、不安全
9、关于如何更好地防范打击黑恶犯罪、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您还有哪些意见建议?
扫黑除恶十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推荐阅读:
扫黑除恶信息报告制度10-0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制度08-27
“扫黑除恶”征文07-29
中学扫黑除恶简报07-29
校园扫黑除恶活动总结06-17
社区扫黑除恶自查报告06-19
学校扫黑除恶活动小结06-22
扫黑除恶校园主题班会06-29
乡镇扫黑除恶进度汇报07-10
社区扫黑除恶工作小组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