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相关制度(8篇)
1.餐饮服务相关制度 篇一
便民服务室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办理社区公共事务。通过受理、承办、代办、转办的方式,承接政府社会保障、安全环境、医疗计生、科教文体等方面的村级事务;根据村级工作准入制度的要求,协助完成政府部门下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村级便民服务。收集村民服务需求信息,受理村民便利服务需求,及时为村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应急帮扶等服务。根据村民实际需求,与乡便民服务中心衔接形成村级服务网络。
3、畅通村民利益诉求。负责接待村民的来电、来信、来访和咨询,及时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积极开展调解活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4、开展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民政救助、合作医疗、农房建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社会保险、妇女维权、就业帮扶等服务。
5、负责审核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家庭收入及动态管理,协助确定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帮扶对象,掌握村孤老、伤残军人、高龄、特困、残疾人、孤儿等人员情况,配合乡政府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6、组织志愿服务。培训和管理村级志愿者队伍,拓展志愿服务项目,负责村级志愿者与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登记和证明开具、活动信息采集、协调服务资源整合。
2.餐饮服务相关制度 篇二
关键词:贸易救济援助,贸易调整援助
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 我国国内市场更加开放, 外国产品以更大的数量和更快的速度进入国内市场。[1]中国入世后, 国内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数量有所增长, 但与外国对我国企业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相比, 我国企业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远远不够。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多发态势也对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贸易救济援助作为贸易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贸易救济的质量, [2]对维护我国产业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 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必要而紧迫的。
一、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含义
对于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为“向寻求贸易法规定的救济的企业提供帮助”[3]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其为“为遭受损害的企业或者行业申请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救济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4]的一种制度。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213部分第1条之规定,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指, 贸易救济援助办公室在收到请求时向公众提供基础信息咨询, 并为利益方提供有关依据贸易法213.2条b款下可得的救济及利益, 以及相关程序和确切的提交申请贸易救济调查时间的援助及建议的制度。对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定义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 对何种贸易救济措施可以进行援助即援助范围的界定;第二, 以何种方式提供援助即援助手段的界定;第三, 对援助对象的界定。而这些差异由各国对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不同的国内立法所造成的。除去这些分歧, 总而言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在收到申请时, 向申请人提供与贸易救济法律相关的援助以帮助其寻求贸易法律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二)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具有与其他贸易制度不同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适用对象广泛, 无论农业、工业还是服务行业的企业均有资格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援助。此外, 无论大企业和小企业都可得到信息咨询服务援助, 只是小企业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特别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
2.服务对象的个体性
区别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对象是个体, 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 而不是某个行业或产业。反倾销诉讼必须由产业代表提起, 并且一般要求国内一定总产量的生产商的支持, [5]反补贴诉讼也有类似规定。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中, 单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就可以提交申请表申请贸易救济援助。
3.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多样性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条约和惯例各国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上也各有特色。在是否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 是否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 以及提供援助的贸易救济措施范围也有很大的区别。
(三)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一规定为政府在贸易救济法律下的定位设定了基本的框架。因而就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性质来说, 贸易救济援助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由政府机构来行使, 是政府的社会职能之一。[6]由于我国产业界对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经验不足, 提起贸易救济诉讼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 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就造成当贸易救济手段发挥作用的时候, 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 有的企业甚至在调查中已经停产或者破产倒闭。而广大中小企业更是因为资金和信息有限, 在各种损害中首当其冲。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导向型国家, [7]我国政府的政策对市场的干预作用比较大, 同时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度比较高, 因而我国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另外, 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 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8]因此, 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特别是为小企业提供贸易救济过程中的援助服务, 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是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职责之一, 也是创造和谐的贸易环境的题中之义。
二、与TRA相关的制度
从名称上来看,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似乎和贸易救济制度、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十分接近。并且事实上, 同为贸易法所规定的制度, 三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制度, 与其他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具有其特有的目的和特征, 也是其他两种制度所无法涵盖的。
(一) TRA与贸易救济制度 (Trade Remedy Institution) 的关系
在WTO框架内的贸易救济是指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在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行使的对此种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采取补救或预防措施。[9]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建立在贸易救济制度之上, 因此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TRA保障了贸易救济制度的实施, 使得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效率得以提高。另外各国贸易法贸易救济制度发展的完善程度也影响了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内容。例如,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救济措施已经发展得种类比较完备, 美国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贸易救济种类最多、制度构建最为严密、救济力度最大的国家。[10]如337条款调查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相应的, 其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涵盖面也是最广泛的。
但这两种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的不同也使得两者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消除国外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国内市场带来的损害并且重新恢复市场的公平性, 使得国际自由贸易能够健康顺利地进行。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虽然作为贸易救济制度的附生制度, 却有着其独立的目的。它的建立是为了消除小企业在因遭受外国倾销、补贴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损害而提起贸易救济申请时相对于大企业在获得信息和资金方面的弱势。
(二) TRA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TAA) 的关系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国, 它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 对因进口竞争或生产转移而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中的工人、企业、社区及农民等提供援助或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资金、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对遭受进口竞争损害的企业、产业和产业工人提供调整援助。[11]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针对的是公平的贸易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落后产业和企业, 帮助其调整结构, 提高竞争力;[12]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针对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其目的不是片面的保护某一产业, 而是通过纠正国外企业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 消除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 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另外, 就美国的做法而言,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提供的援助不局限于技术支持, 还包括资金支持;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不包括资金的支持, 只包括技术支持和法律信息。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为小企业在寻求贸易救济过程的法律费用提供补助的方案, 但最后未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在援助的对象上, 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别, 贸易调整所针对的对象是因进口竞争或生产转移而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中的工人、企业、社区及农民等;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中广义上的援助如一般信息咨询服务的对象广泛, 面向公众, 而其特殊的技术支持则局限于符合特定资格的小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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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好人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篇三
关键词:立法借鉴;法律移植;见义勇为
一、美国
美国有部专门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的。它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赦免。
二、加拿大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 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 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三、法国
法国则偏向于惩罚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法国刑法规定, 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新加坡则站在保护施救者立场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款。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 3倍的处罚。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四、新加坡
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其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有关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在这里还要说明的一点,个人认为助人为乐并不是就等于法律免责,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损失的发生,施救者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中的免责条款是针对一般过失而言的。另一方面,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司法保护。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的时候,判决尤其应当谨慎。英国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好比污染水源。” 不只是有保护助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许多国家目前还有强制“助人的法律。”当然在我国这势必会引发“见危不救”是否应立法的强烈讨论。国外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发现“危难”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帮助受困人,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将来我国将“见危不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话也可以借鉴他国这方面的立法。
不可否认的是,要使雷锋精神的保障机制得以实现,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紧密相关。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悲哀的民族;然而一个有英雄却不知尊重、不知珍惜的民族,则是一个可怜的民族。如果只是每年的雷锋日去鼓励大家行善,对于转型中的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那也只会是隔靴搔痒而已,我们要从制度的根本上去直视问题所在,并找出解决之道。使我们的民族出现更多的“雷锋”,尊重珍惜“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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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服务相关制度 篇四
1、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查验工作;
2、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3、负责村(居 民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4、负责做好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
5、宣传贯彻再就业政策,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失业和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村不 要此职责
6、负责开展各类社会保险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7、负责解决残疾人救助事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8、完成村(社区 党组织和村(居 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流程图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熟悉业务,办事规范 恪守职责,勤奋敬业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举止得体,用语文明 热情相待,真诚服务 资料齐备,注重安全 爱护设备,正确操作
为切实加强便民服务站形象建设,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范。
一、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服务宗旨,为群众提供忠实、高效服务,做到让 人民满意、政府放心。
二、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求真务实,创新进取,甘于奉献。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精通本职,熟练掌握与服务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同志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密切配合,维护整体形象。
五、讲究办公礼仪,服装整洁,仪容仪态规范,佩证上岗,服务公开。
六、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举止得体,端庄大方。
七、树立诚信观念,强化信用意识,真诚对待群众,务必信守承诺。
八、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群众利益。
九、接待群众热情周到,文明用语,语意明确,微笑服务。
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诚恳感谢群众提出的建议。十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十二、需要群众填写表件时,要提供示范样本,给予热情的指导和帮助。
十三、当群众的要求与政策法规相悖时,要向群众耐心解释,不与群众发生争执 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办事难的 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居 委会成立便民服务站,由一名班子成员和两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便民服务站是村(社区 的对外窗口,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严守工作岗位,为 群众办事提供优质、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
三、受理事项范围:村(居 委会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群众咨询、反 映问题和要求办理的其它有关事项。
四、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五、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社区工作人员作为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耐心解答, 作好登记,并和相关业务站所取得联系,把办事人介绍给首办责任人(首先受理办事申请及资 料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可以当日办理的事项即办;对 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向当事人出具应补充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充后受理;对材料 齐全的非即办件,受理后按承诺时限办结;对初审后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帮助申报、跟踪办理直至办理反馈;对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或不属于本社区受理的事项,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或告知应申办的单位。
六、办事人对违反办理程序、超过办理时限或有意刁难的工作人员,可向乡镇纪委投诉。乡镇纪委对便民服务站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照程序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对需要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由便民服 务站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办理。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填写《代理服务委托书》、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明确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 时限。
2、受理人为代理责任人,对所受理的事项要积极与区政务服务中心或部门联系,在规定 时限内代理办结。
三、对不便到便民服务站办事的老弱病残者,工作人员负责上门审核服务对象提供的办 件材料,并提供代理办理服务。
四、所有的代理服务事项都要填写服务意见反馈表,由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作 出是否满意的评价。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 ,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服 务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并一次性告知便民服务有关事项是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义务。
二、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含电话咨询,下同 便民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 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做到“一口清”。
三、申请办理便民服务事项时,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 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 按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窗口要展示申请示范文本和样表,方便服务对象填写。窗口应当备有相关法律依据 文本(含电子文件 ,方便群众查阅。
五、遇到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非便民服务站受理范围内的便民服务事项时,应当热 情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直接拒绝服务对象的咨询或申请。
六、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问责追究。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按照职责首次接待前来服务站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的公 共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前来服务站咨询、办事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详细 了解所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及要求,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协调办理;对不属于本服 务站办理的事项,应向办事人员说明,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
三、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员对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的事项,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 当场答复或办理;对需经一定程序才能答复办理的,应向办事人员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相 关事项,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 全部材料或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四、服务站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台帐》 ,详细记载首次接待时间、首问责任人姓名、办事 人员姓名以及办理事项、办理期限、办理情况、办结日期等有关事项,加大交办事项的跟踪 督办,确保及时办理并回复办事人员。
五、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对纳入服务站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 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将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监督部门电话在办公场所向社会 公布。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没有明确规 定的,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结时限,但不 得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结时限。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 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 计算。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六、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转变作风,保障依法办事,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是指服务对象在便民服务站咨询或办事过程中,对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而提出不良评价、批评和具体要求的行为。
二、发生的各类投诉由便民服务站上一级纪检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三、处理投诉,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登记:书面或口头提出的投诉应当即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
(二 调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处理决定。
(三 处理:不良评价或批评成立的投诉意见应当支持,责令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补 救、办理或答复。有具体实质要求的投诉,其要求符合规定的,投诉意见应当支持。
(四 问责: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好解释和说明;投诉成立的,依照相关 制度及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 反馈:书面处理意见送达的同时应将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并作好反馈记录 登记,对处理意见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
四、投诉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每宗一卷,存入档案。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事项
一、政策咨询 提供中央、省、市、区委和乡镇党委可公开查询的文件等;提供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等方面的政策咨询。
二、手续审批 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三、党员服务 根据授权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帮助外来人员协调、落实党组织关系接受单位; 为外出党员发放党员活动证,并建立信息档案等;为预备期满处于转正期间的,并符合转正 条件的组织关系属于本社区管理的党员,办理转正手续;做好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四、信访接待 做好辖区村(居民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做好村(居民信访登记、解答、询问 和谈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村(居民反映的情况;对村(居民通过热线提出的问题予以 咨询答复和帮助;协调处理村(居民提出的合理求助要求;对村(居民提出的合理求助要求 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结果反馈。
五、法律援助 解答村(居民的法律咨询,为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 民提供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法规等相关书籍和文件的查询。
六、社会保障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为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息指导的服务;为 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居民提供代办服务。
七、民政优抚 建立健全困难居民信息库;接受困难居民的救助申请,做好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为社 区居民办理最低
生活保障、老年证、残疾人证等各类证件。
八、人口和计生服务 为社区居民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计生证以及提供计生方面的其 他服务。
九、社区志愿服务 组织社区志愿队伍,定期开展普法、护绿、卫生清理等志愿活动。
十、其他综合服务 为开展社区教育培训提供服务;组织社区居民信息交流。11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桌面摆放内容
1、工作人员标示牌:设置于便民服务站工作台面,公开工作人员姓名及照片、电话等,同时制作工作人员工作牌,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戴在胸前,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照片 等内容;
2、便民服务卡:放置于便民服务站工作台面,公开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事项;
5.死因监测相关制度 篇五
1、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死因信息责任报告人。
2、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医学死亡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3、辖区内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临床医生根据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对其死亡进行推断,填写《医学死亡证明书》。
4、医院死因监测网报人员收到《医学死亡证明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问题,立 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必要时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
5、对院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6、医院死因监测人员要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7、医院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死因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1、为妥善保管和利用死因监测资料,加强死因监测档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死因监测档案包括死亡报告卡片、登记册、报表等监测的原始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3、死因监测资料设专人负责管理,科室人员负责自身工作范围内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注意防火、防虫、防潮、防鼠,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对有损坏的资料及时进行修复、复制。
5、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死亡个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布。
6、死因监测工作的原始记录要长期保存,录入计算机的数据使用有效的方式备份保存。
7、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死因监测工作培训制度
1、为提高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死因监测方面的业务素质,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2、医院每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一次死亡监测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3、对新从事死因监测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医院每年派出死因监测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网报人员参加上级培训班。
死因监测例会制度
1、为及时收集死因监测资料,了解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2、组织各临床科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等,提高死亡报告的填报质量。
3、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死因监测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死亡报告讨论会,讨论死因监测相关事宜,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完善。
4、死因监测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例会,了解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
5、例会应有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死亡信息核实补充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提高死亡报告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死亡信息核实补充制度。
2、对认为死因填报不清、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等需要核实的个案,需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3、医务部负责医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审核及盖章,对有疑问的死亡证明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4、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填写调查记录。
死亡病例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1、当班诊治医师为死亡病例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
2、各科室建立死亡病例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各科室负责人每月自查一次,医务科每月自查一次,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对查出有漏报、缓报、瞒报死亡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死亡病例报告的岗位培训。
6.人资相关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规范招聘、录用、入职、试用期考核、内部岗位变动及员工离职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标准。
2.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办公室具体负责员工招聘、录用、入职、试用期考核、内部岗位变动及离职管理;
3.2各职能部门配合办公室办理员工管理相关手续。
4.工作要求:
4.1员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门根据本部门发展的需要,结合部门人员编制提出(或临时)用人计划,填写用人需求表送办公室。
4.1.2办公室根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各部门的用人需求,编制企业人才需求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3对于临时招聘,由需求部门填写用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后送办公室实施。
4.1.4办公室根据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人才需求计划或用人申请,向外发布招聘信息。4.1.5招聘信息发布后,办公室依据报名条件规定收集报名资料,并进行初步筛选,审核应聘人员资格与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办公室根据审核筛选,确定初试人员名单和面试时间,并组织需求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填写《面试评价表》。
4.1.7所有应聘人员面试结束后,办公室会同需求部门确定最终面试结果。
4.2员工录用
办公室将应聘人员的最终面试结果报总经理审批,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并通知申请部门。
4.3入职报到
4.3.1对于被公司确定正式聘用的求职者,由办公室发出《录用通知书》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录用人携带有关证件来公司报到。新员工报到时须向办公室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A.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或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等资料。
4.3.2被录用人应按办公室指定时间报到及办理入职手续。如在发出正式录用通知3天内不报到,办公室可取消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报到)。考勤记录从新员工正式报到之日起开始。
4.3.3新员工交付有关证明文件后,须填写《个人履历表》一起交由办公室为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4.3.4办公室为新员工配发办公用品或相应的工作用品。
4.3.5由办公室通知用人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新员工第一天到岗,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新员工介绍给部门同事,办公室负责将新员工介绍给公司同事,并领其熟悉公司环境,并作相关的入职培训。
4.3.6办公室将新入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通过给财务部,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4.4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新员工进行职前培训,职前培训分为入司培训和岗前实习两个阶段,期限为三个月。培训期间新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公司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不予录用。
4.4.1入司培训
A.培训目的:使新员工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公司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前景规划、规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帮助新员工确定自己的人生规划,明确自己在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加强新老员工、新员工与新员工之间的沟通等。
B.培训形式:以授课为主,结合座谈、讨论、参观、录像教学及丰富多彩的户外培训。
C.培训内容:公司历史、行业前景、产品介绍、生产运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职业规划等。
D.培训考核:办公室将根据新员工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培训考核、培训总结等项目进行综合考评。
4.4.2岗前实习
A.实习目的:使新员工从工作流程运作的角度和公司整体生产的角度系统的了解部门的情况;对公司的生产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观的感性认识;学习公司目前的生产及管理经验,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
B.实习主管部门:新员在入司培训完后,各用人部门负责岗前实习期间新员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日常考核记录。
C.实习考核:部门负责人将根据新员工的实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项目进行综合考评。
4.4.3新员工岗前实习结束后,办公室组织新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评审表》,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在《员工试用期考核评审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考核意见,办公室将以此作为是否录用该人员的直接依据。考核合格者,办公室将按公司规定给予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
4.5员工内部调动
4.5.1除公司行为的人员调动外,试用期满后员工在原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进行内部岗位变动。内部岗位变动分个人申请、部门需要、公司安排三种。岗位变动员工需将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岗位报到。
4.5.2岗位变动
A.员工个人申请原则上必须征得原部门和将调入部门领导同意,同时必须符合将调往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方可申请内部调动。员工将个人内部调动申请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核实具体情况后报总经理审批。
B.部门因工作开展需要调相关人员,原则上必须征得原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内部调动,办公室按规定核实具体情况后报总经理审批。
C.公司领导从公司发展角度出发安排相关人员岗位变动直接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5.3总经理批准员工岗位变动后,由办公室向原部门开具《调令》,调员工到办公室报到为其安排新岗位,由调入部门为其安排具体工作。
4.6员工离职
4.6.1员工离职分辞职、辞退、离退休等,离职的类别不同,员工个人和各职能部门办理的程序不同。
A.辞职员工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离职原因,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试用期员工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离职前一周填写。
B.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认为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等,由部门领导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送办公室审查核准后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辞退相关规定按《员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C.离退休员工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监交
A.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办公室通知员工并与员工进行离职前的面谈,谈话内容包括:审查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阐明公司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回答职工可能提出的问题,征求对公司的建议和评价。
B.离职员工到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手续,部门尽快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离职员工按《员工离职交接单》上所列项目进行物品的交接,各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应签章确认。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主管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主管领导自行接收。
C.《员工离职交接单》中所列移交事项应由主管领导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领导负责追索。
7.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篇七
2015年12月18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以“深入研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为主题召开第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重点对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1 长期照护概念溯源及辨析
对于长期照护概念的深刻理解、正确界定和准确把握是建立长期照护体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回顾国外发展历史, Long-term care(LTC)作为一个概念被明确提出是1987年。韦氏大词典“care”是指对安全、幸福安康的一种责任和关注,包括医疗护理和非医疗护理两方面。世界卫生组织(WHO)界定如下:LTC是由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因身体、精神及认知能力障碍而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L T C在外延上包括日常生活照料(life help)、医疗保健康复(health care)和心理慰藉(psychological comfort)三方面。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组织对LTC的定义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服务对象、类型、内容与特点却有着比较明确的一致性或是趋同性。因此,LTC应翻译为长期照护。
然而, 国内对长期照护(LTC)的翻译、理解及使用则体现出一定的见仁见智色彩,存在着不同名称、多种界定,而且使用上稍显混乱。如长期照护,长期照料,长期照顾,长期护理,老年照护,老年照料,老年照顾,老年护理,居家照护,等等。“照护”一词,最早可见于民国汉语大词典第七卷,释意为照料和护理。而护理一词是在现代医学引入我国后才出现,并在内涵上着重体现专业技术服务。
而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学科,更强化了“护理”一词的专业性。从字面上看,在对Longterm care进行翻译和界定的过程中,还应充分理解care在英语语境里所蕴含的丰富性——既可译解为专业色彩浓厚的“护理”,也可理解为偏于日常生活色彩的“照顾”或“照料”。因此,无论是从其概念内涵还是字面含义,均应采用“长期照护”为宜。如此,既可把长期照护从医疗服务的供给体系中相对分离出来,又把长期照护本身很难彻底杜绝专业医疗护理的现实情况体现出来。
2 国外长期照护保障的实践、经验与挑战
上个世纪以来,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体系,按照筹资来源的不同,国际上长期照护保障分为四种模式。一是长期照护津贴模式(Long-Term Care Allowance),它是指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支出购买长期照护服务提供给有需要的老年人以及补助给非正规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形式。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二是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模式(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它是指政府颁布照护保险法律,以社会化(个人、企业及政府)筹资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费用的负担问题。如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日本、韩国等。三是长期照护商业保险模式(Privat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它实质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产品,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支付现金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来实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都有商业长期照护保险。 四是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模式(Pay from Medical Insurance),它是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支付老年人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费用。如法国。目前,法国政府正在考虑是否要单独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支持的压力。
通过分析以上四种模式发现,我国无法完全依赖财政支付长期照护费用,也无法效仿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更不能重蹈法国覆辙,试点推行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才是最优选择。
在分析国外长期照护制度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与责任机构、覆盖对象与受益资格、审查机构与等级认定、保险缴费与支付方式、服务类型与供给网络、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等方面特点的基础上,主要得出如下几点经验。
第一,各国长期照护制度均呈现一种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的现象。第二,立法先行与规范责任机构是共同的做法。第三,长期照护服务强调医养结合的同时注重精神保障。第四,财政支持和服务供给网络以民间机构为主体是各国的重要特征。第五,服务对象以失能老年人为主实现了制度建立的初衷。第六,预防先于照护,居家照护先于机构照护。第七,失能等级认定、服务供给遴选、护理员培训以及质量监管的 “四驾马车”,是确保制度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配套机制。第八,体现社会公平是各国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依托。不少国家对符合条件、缴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实行减免政策。
同时,国外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也遇到了极大挑战。第一,政府财政压力增大。为此,各国实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引导居家照护、提高缴费率、适度降低待遇支付等。第二,不同等级之间的老年人待遇和地区之间负担的公平性难以保证。第三,支付方式面临两难选择。给付现金与提供服务各有利弊,但实际情况是不能只采用一种。第四,服务质量是各国比较头痛的问题。尽管采取了年度审查、淘汰机制以及提高护工工资等措施,但各国仍还在努力中。
3 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初步思考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目前, 我国医疗、 养老、 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已基本建立健全。现阶段急需解决的是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老年人的照护问题上。“十三五”规划建议在人口均衡发展部分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是必然趋势,是我国政府在民生领域的重大探索,当前,研究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尤为迫切。
长期照护保险是基于特定的服务所作出的费用安排,是对因照护发生的经济负担所作出的补偿,本质上是一种付费机制。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制度构建本身还是从服务提供体系层面都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从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视角来看,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责任主体问题。责任主体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长期照护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问题。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自动解决长期照护问题不可能,因此必须由政府主导实施,这就决定了长期照护保障应是以社会保险形式为主导、其他多种形式并存的一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第二层面,如果由政府主导,由哪个部门牵头的问题,部门之间如何分工。第三层面,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或个人责任划分的问题。二是保障程度问题。保障程度包括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水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冷静,政府不可能包揽过多,必须根据有限的条件,从最急迫的问题入手,并锁定有限的目标。三是实现路径问题。实现路径主要有三大问题,即如何筹集资金,如何支付,如何管理。筹资是制度建立之基础,而支付方式和管理方式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更为复杂的两个问题。
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视角来看,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供给侧体制性障碍问题。其核心是行政化的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服务供给与多元化、市场化的居民需求之间的冲突。公立医院改革停滞不前,分工协作的诊疗体系没有形成,医生自由职业未能真正实现。这些体制性障碍若不解决最终会阻碍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是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人和机构两方面,护士和长期照护专业人员严重短缺,长期照护供给存在总量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对接错位的问题。以上两个问题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仍在于第一个问题。
三是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三者的协调问题。国家提出“9064”的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在家里养老,6%的老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人在机构养老,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是否也可遵循这一理念。
4 地方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
当前我国进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的地方并不是很多,省级层面有山东、上海等地,地市一级有青岛、杭州、长春等地。通过比较青岛、杭州、长春三个地方的实践情况发现,三者有以下几点共性。
一是制度建立的背景相同,即均面临老龄化加剧的问题。如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万,占总人口的19.6%,高出全国4.1个百分点。长春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1.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7.4%。杭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高达20%以上。
二是制度建立的目标相同,即均是为应对长期照护需求迫切的现状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青岛市的半失能老人接近20万人,而完全失能老人接近10万人。长春市每年因疾病导致失能需要入住医疗机构进行一级护理的达9万人次左右,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有7162人。杭州市也同样面临需求迫切与供给不足并存的问题。随着失能群体增多,照护需求也日益增长,倒逼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出台。
三是医保基金均有结余。青岛市通过优化、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每年从医保基金划入8个亿左右,解决了照护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春市职工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方式筹集,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居民照护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这些都为开展长期照护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
从实施情况来看,这些地区的长期照护保险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减轻了失能群体的个人和家庭负担。如青岛市照护保险不设起付线,其中参保职工报销90%,参保居民报销80%。
统计显示,2012年以来,照护保险人均床日费用56.2元,只有二、三级医院的1/20;人均床日个人负担4.2元,只有二、三级医院的1/77,大大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负担。长春市失能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全年费用在4万元左右,通过医疗照护保险补偿,参保职工全年只需承担3600元左右,参保居民只需承担7200元左右。
第二,促进了照护机构的快速发展和护理专业人员的培养。目前青岛市照护服务机构由最初的4家发展到482家,护理床位达到三千七百多张,其中民营机构占95%,提供了98%的服务量,成为护理服务的绝对主体。长春市照护保险启动后,全市35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全部设立了“照护保险专区”、“照护病房”、“照护床头卡”及“长春照护”胸牌等标识,护理方式从粗浅的生活护理向精细化的专业护理转变,促进了护理队伍专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8.餐饮服务相关制度 篇八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发布了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45号)。
2.统计原则
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1)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2)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3)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4)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5)其他统计原则
①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②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③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④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⑤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⑥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⑦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⑧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3.统计范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5.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
6.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4)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7.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次月15日前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8.《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相关概念、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直接投资企业: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 子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1)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2)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3)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
协议投资额: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根据境外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所列中方协议投资额填报。
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本投资(包括分支机构的股本金),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份、债务凭据、设备、生产权等现金及非现金收购等。
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负债(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 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实际汇回利润: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主体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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