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

2024-08-17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精选10篇)

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 篇一

青岛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核准

来源:互联网 2012-2-27 11:57 关键词:青岛社保动态 养老保险 摘要: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档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银行结算户存折等材料。

2、以职工原始档案材料为准,档案记载不清的,企业应提供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时领取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其他有证明效力的原始证明资料。

执行程序:

1、企业携带达到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及退休申请到市社会保险办养老保险处审核特殊工种资格;养老保险处初审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初审通过,再由复审工作人员复审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打印特殊工种资格确认表加盖业务经办章后给企业。

2、市内四区原固定职工单位携带其档案到市保险办福利处审核视同工龄,然后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特殊工种资格确认表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市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将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打印出退休审批表,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加盖业务章,职工退休核准完成。

4、初审工作人员将材料传递给业务主管核准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市及保税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和职工盖章签字后,到市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审。

5、复审通过后,由企业发放给职工退休证。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 篇二

一、办理机构

1、单位从业人员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3、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由于技术原因,目前对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暂不开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网上审批。

二、对象资格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前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确定;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和要求:

1、单位填写并提交预约信息,经区(县)社保中心初步审核同意预约的,单位应按预约时间准时至区(县)社保中心书面正式递交申请材料,若无法按预约时间递交申请材料的,应重新预约。

2、区(县)社保中心正式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四、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含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 篇三

规范》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经办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第四条(申请主体)

单位从业人员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应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提出)

单位从业人员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条件)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第八条(受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重新上报全部申报材料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项范围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审批)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2、经审批予以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上海市从

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

3、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明确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十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附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附件: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条款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

(三)从事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条款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四、《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有关条款

三、退休条件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南 篇四

《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2年11月25日 深社保发[2002]91号)

为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报送特殊工种名录,该名录应包括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二、市社保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市社保局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待遇。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保险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

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266号)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请示》(肇劳社〔2002〕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5.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篇五

你先问下厂里有能否集体办理,需要自己办理去当地劳保部门问一下,主要是有工作10年以上的证明。

劳保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④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注意: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下载:http:///gb/news/laws/高温作业分级.doc

附: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办理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三、提交材料

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四、办理程序

6.特殊工种退休批复 篇六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请示》(莲人劳〔xxxx〕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xxxx〕61号),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统一规范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在办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退回原上报材料,并向单位作出政策解释。

xxx年三月一日

7.办理退休手续流程(特殊工种) 篇七

退休人员准备工作: 退休员工本人在退休办理的前一个月到所在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个人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没有失业过的话就不需要)

公司准备工作:退休办理当月把保险钱在8日前存入卡中,保险公司8日扣款后,上网进入“金保系统”。进入“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标准”,输入退休员工保险编号核准待遇,正确填写退休员工的工作时间等信息后打印《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加盖公章(要求是一式四份,多打一份企业存档用);《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人事档案移交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2份。

正式办理养老金部分: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打印保险账户单;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审核并复核养老金支付标准。需要的资料:档案、身份证原件和《退休审批表》。审核和复核后窗口会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职工退休核准专用章”。【第一步完成】

三楼退休管理部,需要的资料:《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500元现金或支票(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企业负担)。审核后窗口收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同时会在其中一张《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专用章”。

【第二步完成】

三楼退休支付部支付审核,需要的资料:加盖“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专用章”的《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2件、保险账户单。将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即可)、保险账户单粘贴在《退休审批表》正面后交给支付部。审核后到邮储窗口领取养老金存折,存折密码是账号后六位(或为六个零),28日后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邮政储蓄银行修改密码。粘贴样式在窗口有样本。【第三步完成】 医保部分

四楼医保中心。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失业证(没有失业过的话就不需要)、填写《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交医保管理部审核后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用。【第四步完成】 采暖费部分

五楼采暖费审核部门。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户口本、公章,填写《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加盖“采暖费补贴专用章”,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第五步完成】 存档案

三楼退管部,档案接受窗口。填写《人事档案移交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采暖部门一张单,盖章后各返回一联。【全部手续完成】

关于变更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 建立流程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因人民银行政策调整,原在市社保中心三楼大厅设置的银行窗口无法现场为新增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遗属,下同)提供代开银行存折业务,退休养老金将发放至由本人确认并提供的指定银行的社会保障卡、储蓄存折或借记卡中。现将变更后流程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变更后流程

各参保单位在办理退休审批业务前,先确认待退休人员有无我中心指定银行要求的社会保障卡(可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个人档案申报/社保卡制卡状态查询”功能点查询社会保障卡相关情况),如有,必须确认已开通银行金融功能,如无,可由本人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待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按原规定并同时提供新增申报资料到待遇支付管理部建立社会化发放信息。

注:目前市内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大连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

二、新增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增加社会保障卡(银行储蓄存折或借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一)持有上述七家银行社会保障卡的,须先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二)无上述七家银行社会保障卡的,可自主选择上述七家银行开立银行储蓄存折或借记卡(其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只可办理银行借记卡),将已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或借记卡、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复印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单位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三、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各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如有模糊情况,请在空白处注明银行信息(开户行、银行账号)。

(二)市内中山、西岗、沙区、甘区、园区参保单位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它区(市)县参保单位按当地经办机构要求执行。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篇八

http://bbs.51shebao.com/viewthread.php?tid=152&fromuid=0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PDF】|下载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打包下载

格式:PDF格式,352页。

目前总结最全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国发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煤炭

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石油

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建工、建材

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九、电子

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

3号)

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9.广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公示 篇九

通知指出,广州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前对次年到龄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过本单位对其初步审核和调查之后,如实将其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1周后要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该局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又办理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退回原单位,其已按月领取的养老金,责令退还发放机构,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从今年8月1日起,未经公示程序的单位,暂缓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职工未能按时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损失,由所在单位负责。

6月起,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启动公示程序,并于7月1日前将公示内容送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或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各区托管的离岗退养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公示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负责。

为切实加强广州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凡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为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预审:职工所在单位经批准实行关闭、破产或改组转制,报工商行政部门销号的;用人单位与曾经或正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本单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关闭、破产企业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其他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进行预审的特殊原因。

通知明确,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该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0.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篇十

我们是包头亚麻厂职工。鉴于我厂部分职工是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已达十余年,由于连续从事有害工种,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和气体,对我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身体多方面感到不适。根据国家有关劳保政策和对从事特殊工程给予照顾的规定,特向领导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特大亚麻粉尘爆炸事故,死亡58人,受伤177人,直接经济损失880万元。

亚麻是生长在土地上的植物,它经收割后,进入原料厂,清除根部的土块后,打捆进入车间。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主要的污染源是:粉尘、噪音、高温及有毒有害化学制剂。

这些工种包括:

1、梳麻:梳麻车间在完成成条、栉梳、混麻加湿、分条等工序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噪音,工人需佩戴口罩作业,即便如此,工人的头上、脸上仍粘着空气中飘落的麻屑和亚麻纤维,而且大量的粉尘颗粒会经呼吸道、口进入人体,对职工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粉尘侵害着职工的肺,极易形成尘肺病,机器的轰鸣声也造成职工的听力下降。

2、空调除尘工:负责对空调吸回来的粉尘、麻屑、尘土等要做收集和清理工作,他们每天也大量地吸附粉尘,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3、粗纱煮漂:煮漂分为氧漂和亚漂。亚麻煮漂用的亚氯酸钠漂白剂分解出来的氯气是剧毒气体。硫酸、双氧水属于高腐蚀性化工料。从事此项工作的职工长期接触酸、碱等腐蚀性及刺激性气体和液体,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化学灼伤,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4、烘干工:该工种长时间在高温、高蒸汽气压的状态下工作,属于长期处于高温环境下从事生产的工种。

希望有关部门参照同行业相关工种或实地鉴定以上工种是否为特殊工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我们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包头亚麻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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