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停车位合同

2024-07-05

出租停车位合同(精选10篇)

1.出租停车位合同 篇一

车位出租合同范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_________元整/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入出租人。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二、租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首付月租金元,以后每半年付款一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租金。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___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四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____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承租人: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位出租合同范文2

出租方:

承租方:

(车位所有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 车位租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 着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本小区负一层,小区物管部自编车位号 车位出租 给乙方作停车使用。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共 个月/年,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本小区负一层 号 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本协议自动废除。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月/年租金 元。乙方需月/年租用车位,应按月/年一次性缴纳给 甲方车位租用费, 先付款后使用, 甲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收到乙方车位租用费月/年 元整。

第四条 租金付款币种及付款方式。

甲方不接受乙方转账付款,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交付给甲方车位租用费。

第五条 车辆进出小区卡证。

甲方将车辆进出小区卡证及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车辆进出卡证期限内 如卡证损坏、丢失,必须及时告知甲方进行补办卡证,补办卡证所发生的工本费由乙方 全额支付。

第六条 车辆进出小区卡证押金。

甲方必须收取乙方租用的车辆进出小区卡证押金 元整。乙方不租用车位时退 回甲方的卡证,甲方将卡证押金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全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签字) : 乙 方(签字) :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电 话: 电 住 话: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车位出租合同范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_________元整/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电话: 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出租停车位合同 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各大城市私家车的拥有率不断增长, 随之而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凸现了出来。例如, 停车收费的法律性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车辆丢失后, 停车场是否应当全额赔付等问题。这些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而学术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 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在此类纠纷中, 车主通常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而停车场通常认为双方之间仅成立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由于针对此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故从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 其裁判结果并不一致。而对停车收费合同 (1) 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如果将停车场和车主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的, 停车场对保管的车辆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车辆被盗, 停车场不仅仅对车辆的摩擦损伤负责任还需按车辆的价值进行全额赔付。假如认定其为车位租赁合同, 则车辆不论是被盗还是损伤, 停车场都将不承担责任。正因为如此, 各地法院对类似的案件性质认定不同, 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这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性, 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更加不利于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纠纷的解决。因此, 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从而在理论上明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停车收费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停车收费合同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车辆保管合同或者车位租赁合同, 因为停车收费合同与现行《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规定均有较大差异, 如果将其定位为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 将可能对其中的一方当事产生不公平对待。[1]首先, 停车收费合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的存在较大区别。在一般的场地租赁合同中, 租赁物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 出租人并不对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在停车收费合同中, 车主只是临时占用车位, 车位实际上还是处于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和控制下, 停车场有专人收费、专人管理, 甚至是处于监控中的, 车主是在停车场的管控下临时使用车位的, 这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如果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及车载货物不负任何管理、保护义务, 那么将违背诚信原则, 进而可能增加交易费用。

其次, 停车收费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下列特征:第一,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的物品。第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第三, 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人得取得占有。第四, 保管合同可无偿也可有偿,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保管是无偿的。但保管责任不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与之相对应的, 其一, 停车收费合同的标的保管车辆行为, 停车场不仅要给车主提供车位, 还有保护车辆安全。如果停车场仅仅简单的提供个车位, 不履行车辆保管义务, 那么车主没必要选择去停车场停车, 完全可以随便找个空位免费停车, 没有必要专门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内。其二, 停车收费合同是实践合同, 车主将车辆放入停车场就是将保管物实际交付于保管人手中, 停车收费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其三, 保管物交付即寄托人将对保管物的控制权转移给保管人并经保管人接受, 只要停车场具有控制车辆进出的权利就是实际控制了存放车辆, 比如, 凭停车证放行便是场主控制的体现。其四, 通常停车收费合同是有偿的, 即使停车费与车辆的价值差距甚大, 但这是停车场根据其保管义务所定的价格, 如果停车场认为其所收取的费用与其承担的义务不符, 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 停车场不能因为费用的低廉而否认其保管义务。

最后, 停车收费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也存在差异。在一般保管合同中, 假如保管物毁损、灭失, 寄存人可直接依据保管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责任。但是, 在停车收费合同中, 当车辆受到损害或者被盗时, 车主常常首先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 并不是一开始就追究停车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车主可以根据停车场的监控器找到加害方, 只有在无法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或者足额赔付的情况下, 车主才会向停车场索赔。此外, 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 车辆保管费与保管物的价值往往成正比, 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 保管费多与车辆的占用面积、停放时间有关, 而与车辆的价值大小无关。由于车辆之间的价格相差很大, 尤其是普通的经济型车辆与豪华轿车之间价格更是相差悬殊, 如果车辆被盗后, 一律由停车场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将给停车场造成很大的负担, 停车场可能会拒绝保管高档车辆或者增加管理费用。

综上可知, 停车收费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又存在差异, 但综合来看, 将停车收费合同定位于特殊的保管合同更为妥当, 毕竟停车收费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有更多的相似性。此外, 将停车收费合同定位为保管合同, 对车主而言, 可以令车主更为放心地停放车辆而不必担心车辆的安全;对停车场的管理者而言, 一方面加重了停车场管理者的责任, 增加了其管理负担, 另一方面也可督促管理者增加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增加责任心等, 并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转移风险, 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更好地维护车主的利益, 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

二、停车收费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 保管物占用的转移

保管合同中要求保管物交付并转移占有, 而在停车收费合同中, 有的学者认为将车钥匙和行驶证的交付视为转移交付, 未交付则停车场没有实际控制车辆, 因而不负保管责任。对于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停车场主要目的是保管静态的车辆而非动态的车辆。因此, 不能以停车场是否拥有车钥匙或者行驶证来判断其是否控制了车辆, 停车场的管理者不需要拥有车钥匙或行驶证而且这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就像一般寄存人将保险箱交付保管人保管, 转移占有即可, 并不需要将保险箱的钥匙或密码。只要停车场设立了停车服务, 具有车辆可否进出车场的权利, 也就实际控制了存放的车辆。车主入场时取得停车凭证和离开时交停车凭证取车的行为也可知停车人有交付车辆、转移车辆实际控制权的意愿。如果停车场的管理者不发停车凭证、不检查验证就放车开出、或只管收费不管查验任由车辆开出等, 都只能说明停车场未尽保管义务, 不能据此认定停车收费合同不是保管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二) 免责声明的效力

在生活中, 停车场往往会张贴“停车须知”或者发放“停车证”并载有“仅提供场地停放车辆, 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免责声明。关于此种声明的效力问题, 很多学者认为, 虽然车主可能在停车时已经明知此类声明, 但在停车场地空间不够、车主无法任意选择合同的相对方的情形下,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因此, 不能根据“车主明知停车场的免责声明但仍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来判断车主已经接受停车场的免责声明, 而应该将此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做出的对停车人不利的单方意思表示, 对停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3]因此, 免责条款在法律关系性质明确的情况下, 对于义务承担所做的限制性要求, 此类格式条款或声明的效力仅涉及特定义务承担者, 而不会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 停车场有关“只提供场地停放车辆、不负责车辆保管”的声明有可能是其逃避责任的借口, 也可能是停车场就订立何种合同所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全部将其认定为无效, 将会剥夺停车场意思自治的权利。[4]合同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约定合同的性质, 既可以将停车收费合同约定为车辆保管合同也可以是车位租赁合同, 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并视具体情况分析合同的性质。

(三) 保管费与保管物的不对价

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 保管费与保管物的往往是成正比的, 保管物的价值越大保管费越高, 而在停车收费合同中, 保管费与车辆的价值相差悬殊, 不成对价。当保管车辆被盗时, 保管人往往在诉讼中以收取的保管费与巨额赔偿责任之间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抗辩, 但是, 这种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所谓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5]笔者认为, 在停车收费合同中, 停车场提供看管车辆的服务, 车主为此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与车辆看管的费用是互为对价的, 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因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而导致车辆被损毁的巨额赔偿责任, 不是保管费的对价, 而是保管人违反保管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停车收费合同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 我国对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等问题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进而导致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认为,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应, 有必要完善关于停车收费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在《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中增加车辆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将停车收费合同明确定位于特殊的车辆保管合同, 进而明细具体规定, 比如车辆的交付、占用的转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 从而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便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 合理调整停车价格

目前, 市场上的停车价格多是由政府制定的统一的停放费和保管费, 在收费中并没有体现出质价相符的服务原则。[6]这不仅不符合市场需求, 还可能导致因巨额损害赔偿而引发争议。如果停车场仅收取低廉的保管费, 却要求停车场承担巨额的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 这对停车场来说负担过重、责任过大。如果停车场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其收费价格, 比如根据车的排放量、停车的时间、占地面积、车主不同程度的安全要求等其他因素来设定收费价格, 那么由此而产生的车辆损毁责任, 是停车场可预期的也是理应承担的。[7]当然, 对于豪车的损毁, 法律可以设定一个标准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 以免因为豪车的赔偿责任过大而使停车场无力承担。同时, 法律对于豪车的车主也应加重其安全保护责任, 车主自身对其车辆的保护应提高要求并加强监管。

(三) 加强停车场的监管

实践中, 停车收费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停车场的管理者管理不善, 没有尽职地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才导致车辆的损毁, 从而引发双方争议。对此, 停车场应该加强监管, 提高管理水平, 解决车辆保管中的突出问题, 比如停车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缺乏系统的管理依据、管理体制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营机制不合理、停车规划的滞后等问题, 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

(四) 转移合同风险

对于停车收费合同相关的纠纷, 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车辆损毁的责任承担者以及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的问题。对此, 停车场可以通过购买相关的保险来转移合同风险, 或者可以要求车主特别是豪车车主购买保险来转嫁合同风险。那么, 如果在停车场发生车辆损毁的情形,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从而可以减少双方的争议, 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停车场纠纷必然日益增多。目前停车场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判例分歧甚大, 要正确处理该类纠纷, 需要正确认定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本文从保管合同的特征对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认为停车收费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虽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更倾向于车辆保管合同, 是特殊的车辆保管合同。此外, 本文分析了停车收费合同作为特殊的车辆保管合同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关建议, 希望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 从而便于纠纷的解决。

摘要:近年来, 停车纠纷不断上升, 对于停车服务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 停车场和车主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由谁承担车辆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中, 对此, 判断停车收费合同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对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这就有必要通过对停车收费合同法律性质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进而提供相关完善建议, 从而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停车收费合同,保管合同,车位租赁合同

参考文献

[1]王燕军.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及车辆保管纠纷的法律思考[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1) :73.

[2]刘颖.停车场合同性质辨析[J].企业导报, 2011 (14) :185.

[3]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620.

[4]汤征宇, 陈亚男.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之辩[J].人民司法, 2011 (4) :80.

[5]冯忠明.存车收费合同之法律界定[J].云南大学报 (法学版) , 2006 (5) :104.

[6]张春兰, 陆鸿雁.停车场在车辆停放期间的法律责任[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4) :53.

3.车位出租合同 篇三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4.车位出租协议 篇四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号地下车库停车位,车位号码是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此后续租均按半年/壹年一付,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针对续租租金进行调整;如双方确定续租,则提前在租期到期前20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租期租金,乙方所租车位之租期相应顺延;未按约支付租金则视为放弃续租。

四、协议签署后3日内,甲方确保乙方车辆(车牌号码为:)录入小区物管车辆门禁系统,确保乙方在租期正常使用所租之车位。

五、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

七、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乙方如违反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乙方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八、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小区物管)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十、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乙方停放车辆的车牌号码: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5.车位出租协议 篇五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费用及支付要求

1、每月____元~全年____元.2、乙方须于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交付第一年(季)度费用,并于下一年(季)度开始前交纳下一年(季)度费用。

1、所有办证车辆一车一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如有以上行为者~乙方将自己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用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

6.车位出租协议书 篇六

出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一车库位于____________内,车库号码________号。现甲方将车库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租金:________(车库日常管理费包括在内)。

2、在乙方租用期限内,甲方承担此车库的日常管理费,此费用由甲方直接交给此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使用期限内,乙方与本小区物业管理发生的各种关系均与甲方无关,除非甲方主动进行调解。

3、租用期限为________,乙方每交一次出租费用,下次交费应提前十天交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4、在每次已经交费的时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力除外)退租或者要回出租费,甲方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力除外)不把车位租予乙方或者退还出租费。

5、停车使用管理卡由甲方办理后交给乙方,乙方在退租时交还给甲方,此卡押金为____,合同终止时甲方退还此押金。在乙方使用期限内此卡若有损坏或者遗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进行办理。

6、第一条中的月租金只在乙方租用期限内有效,此租用期限终了后,甲方有权改变租金。

7、乙方若不想在续租此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若不想在一次出租车位给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车位出租给第三方,若经查实有此现象,甲方有权利将车位收回,不予出租给乙方,并不退还已交费用。

9、本合同一式贰份,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双方证件附后。

10、此合同有效期限与租用期限相同。

11、其他: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7.个人出租车位协议书 篇七

承租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停车位位于____。

2、租赁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2个月)。

3、租金:

月租金人民币____元整(小写¥____元),含物管费____元。租用期间,如遇物管费增加,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付款方式:

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交纳全年租金人民币陆仟元(小写¥____元)。

5、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车型____,颜色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6、甲方提供地下车库月租卡壹张,供乙方停车出入使用,编号:,收取押金____元,合同终止时凭卡退还。租用期间,乙方应保管好月租卡,如月租卡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办月租卡的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8、乙方必须遵守小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因违规造成矛盾纠纷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租用车位及月租卡交还甲方。

10、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物管进行协商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8.出租停车位合同 篇八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毕君业

★ 可能有两种情况:

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

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

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所有权属于“人防办”。开发商无权买。所以——不能办理产权:

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子目:永久使用权。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

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2006〕186号以及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

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2006年1月1日执行)

出租地下车位属于商业用途,假如原值600万元,应纳房产税?

600×70%×(1-30%)×1.2% = 3.528(全年的)

【上述处理应当是正确的】

3、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先看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虽然这个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但只说了房产税,为什么没说土地使用税?我想(下发文件的人也不是傻子)是因为房地产开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产品全部销售后,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居民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所以,没说征土地使用税的事。

以下是关于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文件:

(财税[2009]128号)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如果按这个文件分析,应当——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这就难了,如果按186号反向推理可以不征,按128号应当征。所以——这是个难题。

怎么办?

作为纳税人,如果不差钱——就交了吧(反正没几个钱)

如果差钱——挺着吧——让税务检查时判定吧,说不定判定不交。(即使补交也没多少滞纳金,再说,你不给检查人员留下点错误的地方也不行,不查出问题显不出水平。)

二、企业销售永久使用权的,应当按销售不动产对待,虽然新修改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谈到“永久使用权”这几个字,但是,总局的《营业税释义》中说:取消原条例中的“永久使用权”是因为在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就已经明确——销售永久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子目”所以,纳税人可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上。

三、地下人防车库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们12366的问答库中的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改造成地下车库,将开发地下车库转让,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提示:2008年9月18日疑难转办单08047号省局财行处回复类似问题:参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执行,对清算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的情况,转让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销售地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所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有人说“人防”不是免征房产税吗?

答:不是的,这个文件只是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而言。看发下文件

吉地税发〔2009〕6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9.停车位预售合同 篇九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停车位预售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兹为预售停车位事宜,双方制定本合约。

第二条停车位数量及价款

本契约总价款合计_________元整。

本契约停车位数量为_________位,价款如下: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依付款明细表所列,买方于接获卖方书面缴款通知单七日内自行向卖方指定之缴纳地点或金融机构专户,以现金或即期支票如数壹次缴清,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者,买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缴付卖方。但卖方同意缓期缴付者,不在此限。

双方同意每期付款间隔至少为_________日。

卖方同意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订于最后一期,于办理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后,点交停车位时,买方缴清之,且本期付款间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条验收

卖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必要设施及领得使用执照后,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进行验收手续。

买方于验收时对本契约停车位之瑕疵,应载明于验收单上由卖方限期修缮,于完成修缮前买方得拒绝点交。

第五条产权登记及点交期限

买卖双方同意本停车位产权之移转应于使用执照核发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于登记完毕后两个月内完成点交。

第六条买方义务

买方应配合签订住户规约及停车场管理公约。

买方于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前应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第三条保留款以外之自备款。

(2)缴清因逾期付款应加计之迟延利息。但有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该期间得予扣除。

(3)缴清第十条所列应由买方缴付之税费。

如需办理贷款,应提出办理产权登记及贷款有关文件、预立各项取款或委托拨付文件、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

买方同意配合卖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产权登记之相关事宜,并于卖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内协办,否则应赔偿因而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如罚锾、增加税费等)及损失。

买方应于收到点交停车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卖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卖方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卖方义务

卖方应提供停车位种类及产权登记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五)予买方,并就说明书内各项详实填注,如有虚伪不实,由卖方负法律责任。

卖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开工,自开工日起_________日历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如有逾期,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办理点交本契约停车位时给付买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间不计入前开天数:

(1)买方未依约交付本契约所载之各期价款及迟延利息或其他应由买方负担之税费,其迟延期间。

(2)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间。

(3)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

(4)有关水、电等配管及埋设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该公用事业单位之作业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项完工期限之约束。但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如因需办理贷款,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卖方不得将该本票供其他任何担保之用,且卖方取得贷款拨付款项时,应即返还该本票予买方。

卖方应于买方配合完成点交停车位手续时,将所有权状、保证书、保固服务纪录卡、停车场管理公约、使用执照(影本)、钥匙、遥控器及代缴税费之收据一并交付买方。

第八条保固期限及范围

卖方同意自双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点交手续日起,依下列方式负保固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

(1)建筑结构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2)机械设备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3)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第九条契约转让条件

买方于本契约停车位产权登记完成前及缴清各期款前,如欲将停车位契约转让他人者,应以书面征求卖方同意,卖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买方同意于契约转让时缴付部分手续费予卖方。

卖方同意前款手续费不超过停车位价款千分之二。

第十条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地价税、房屋税以点交日按买卖双方比例分担。土地增值税应以使用执照核发日之当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由卖方负担。

(2)产权登记规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代办手续费、贷款保险费及各项附加税捐由买方负担。但起造人为卖方时,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费及代办手续费由卖方负担。

(3)卖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税费外,买方无须负担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规格误差之处理

本契约停车位之竣工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视为符合规格。因竣工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买方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卖方保证本契约停车位产权清楚,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葛情事。如有产权纠纷致损害买方权益时,买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卖方解决。

卖方如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事由发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约时,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卖方应于解除契约同时无息返还买方已缴付之停车位价款。

买方同意购买本契约停车位,日后应依法令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违约罚则

卖方违反前条第一款之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逾期开工日或完工日达六个月者,买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卖方违反第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登记或点交者,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逾期达六个月者,买方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契约。但因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逾期付款达六个月,并经卖方以存证信函定相当期限催缴而未缴者,卖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并得没收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但该没收金额不得超过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买方之解释。

第十五条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同意以本契约第一条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本契约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买方所执存之本契约,卖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之处置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处理之。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10.出租车位协议 篇十

甲方:车库管理者(即业主)以下称甲方

车位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衡山路52号

乙方:租车位车主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所租车位必须遵守车库管理。禁止将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带入车库。

2、乙方停放车辆要摆放合理、按位停车禁止人员停留或在车库过夜。

3、乙方禁止停入带有重大交通事故车辆。

4、禁止乱停、乱放贵重物品不要摆放在明处或放在车内,如有丢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由于车门没锁、车窗没关造成车辆内物品丢失车主自行负责。

6、在车库内出现碰、刮、撞现象必须通知甲方。同时,保护事故现场。甲乙双方共同判断事故责任者,必要时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7、如出现刮、撞请在24小时内报甲方,否则责任乙方自行负责。

8、出现事故车辆,甲方有权所要保险账号。甲乙双方配合完成保险理赔。

9、出现车辆自燃现象造成的损失,自燃车辆承担责任。

10、车位管理费按年计算,中途乙方停租按整年计算。

11、在车库内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维修车辆。

12、车辆登记:车主附带身份证复印件。

固定电话: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

车 牌 号:黑A

租金:8000.00元 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租赁时间: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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