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2024-08-25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精选6篇)

1.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一

黑龙江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人发[2008]111号),为做好我省农业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我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种子管理、农机监理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执行。3.上述范围农业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

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5.农业教育、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农业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1.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2.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 3

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根据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管理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主系列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保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1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1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3:4:3;市(地)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2:4:4;县(市、区)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农业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0.5:3:6.5。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具有战线指导职能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20.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6%、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承担农业检验、检测、农业田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23.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26.农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推广项目、课题或处理突发农业灾害,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

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农机工程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村能源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员(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下同)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

3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3.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聘用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4.各市(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职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35.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下列人员可直接聘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农业领域做出系

统的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

38.下列人员经过评选,可聘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评选聘任条件为: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优秀专家;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

(2)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农业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满足上述各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可与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时间合并计算,下同)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查、评选后,聘任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

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9.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评选、聘用条件(1)担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省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项,或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2)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项,或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两项以上,专利内容应与工作岗位相关。

(2)担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选聘用条件;

2)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主持人一项或主要完成人两项以上;

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4)农业部跨(新)世纪人才; 5)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6)黑龙江省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满足上述各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组织审查、评选后,聘任到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0.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聘任条件

现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或我省评定的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

41.专业技术五~十二级岗位任职年限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为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为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为现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2.各市(地)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各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44.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48.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0.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2.各级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3.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核准。

54.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规定或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5.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6.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7.各地、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保(事)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二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湖南住宅产业化实践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 是国内较早发展住宅产业化的省市之一, 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一是有发展强劲的生产企业。湖南已培育出远大住工、远大可建等国内领先的住宅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数字化模拟的技术平台、工厂化制造的产品平台、自动化管理平台构成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对其他企业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二是有良好的产业技术支持。2013年11月出台湖南省地方标准《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 并以信息化仿真技术 (BIM技术) 作为可持续、科学设计和管理工具, 在全省形成完整的工业化生产体系、标准化设计体系、装配化施工体系、规范化管理体系。三是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示范项目。目前, 仅远大住工的工业化产能已达到1500万平米, 建筑工业化率达85%以上, 已实施产业化的住宅项目超1000万平方米。全省产业化项目涵盖了保障房、商品房、酒店、写字楼等多种类型。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住宅产业化推进步伐, 2011年起, 我厅会同省委政研室对制约我省住宅产业化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调研,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我们认为, 从政策层面看, 我省住宅产业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缺乏统筹规划。未建立我省住宅建设中长期专项规划, 住宅产业化建设及推广缺乏指导性、目的性和系统性。二是缺乏对优势企业的重点培育, 已有的优惠政策处于碎片化不持续状态。三是推广机制不健全。四是舆论宣传缺位。据调查, 全省有60.5%的人尚不知晓住宅产业化的概念, 社会舆论普遍对住宅产业化不理解、不接受。

调研报告引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指示省住房城乡建厅、省经信委等部门认真研究, 从政策层面努力推动解决制约住宅产业化的关键问题。在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今年4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对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目标、发展重点、要素保障、市场推广、优化环境等方面做了认真探索和具体部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展目标具体。《指导意见》强调以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 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 聚焦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 逐步扩展到农村。到2015年, 力争在我省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标准中心, 实现规模工业值400亿元以上;到2020年, 力争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预制装配化 (PC) 率达到80%以上, 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 30-50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立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 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产值过千亿的可持续发展住宅产业集群。

二是标准体系完善。《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建立规划、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部件、消防安全等全流程评价标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加快住宅部品部件和整体住宅认证体系建设。将预制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 对研发机构给予补助资金, 奖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和发明专利。

三是要素保障全面。《指导意见》在土地、金融、财税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了全方位、大力度地支持。如:土地保障方面, 优先保障住宅产业化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 对住宅产业化或者预制装配化 (PC) 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 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金融服务方面, 支持生产企业争取世行、外国政府贷款, 并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 对购买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住宅和达到一定绿色建筑标识的消费者, 规定给予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支持。财税支持方面, 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 对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等给予重点支持, 并规定给基地建设、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企业和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以财政奖励;对达到全装修标准的住宅, 规定计税时合理确定计税价格。

四是优化环境有力。《指导意见》要求, 创新审批机制, 开发报建手续实行并联式审批及绿色通道办理;把好设计关, 对采用标准图纸设计的, 免予设计审查;加强招标支持, 对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企业, 同等条件下给予投标优先权;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 (PC) 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当地没有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或者只有少数几家住宅产业化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 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抓紧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

《指导意见》制订以后, 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下一阶段, 我省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加快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

一是抓宣传引导。要以宣传贯彻《指导意见》为契机, 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发展住宅产业化的良好舆论氛围。5月13日, 我省组织召开了《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引导新闻媒体对《指导意见》广泛报道。要建立健全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 定期组织宣传活动, 提高公众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认识, 增强全社会对住宅产业化的了解。

二是抓政策配套。按照《指导意见》要求, 各地将制订相应的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对主动申请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开发项目, 制定预制外墙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造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筑面积奖励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支持等相关扶持政策;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支持住宅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对住宅产业化或者预制装配化 (PC) 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 制定容积率奖励的具体办法等。

三是抓试点示范。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推进示范工程, 以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 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 积极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和技术。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试点示范, 鼓励商品住宅进行产业化试点, 加快住宅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 培育形成高效、节能、环保型住宅产业集群。

四是抓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制定工作方案, 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的推介、落实工作, 推行“一站式”窗口对外服务, 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度等。

四、建议

3.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三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精神,现就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工作期间,考核均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四)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5.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6.本学科学术造诣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省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四)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4.“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6.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市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五)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3.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或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4.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六)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七)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

2.被评为县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3.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八)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专业技术业绩较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九)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十)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取得一定专业技术业绩、工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在本意见明确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岗位聘用。

4.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四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2221 规章->事业单位改革 索引号:

QZ00113-2221-2006-00003 发布机构:

人事部 生成日期:

2006-08-31 备注/文号:

国人部发〔2006〕87号 内容概述:

明确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和要求等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5.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五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31日

无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必须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五)全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六)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规范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立足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综合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七)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八)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九)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四、管理岗位设置

(十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十二)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按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三)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十四)相当于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当于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下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少数规格低、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十五)管理岗位分为一至十个等级,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原则上设四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至十级。

(十六)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十八)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2: 4.3: 4.5控制。

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十九)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三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二十)我市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一、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一)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二十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二十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十四)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十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十六)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勤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七、特设岗位

(二十七)特设岗位实行雇员制,其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二十八)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八、岗位基本条件

(二十九)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三十)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

(三十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4、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三十四)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2、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3、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4、市(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及市(县)、区组织人事 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三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十一、岗位聘用

(三十六)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十七)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三十八)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三十九)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四十)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十一)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四十二)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的。

(四十三)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5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的规定,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二、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四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十五)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四十六)对于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十七)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6.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篇六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5)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7)、《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5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4、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6、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58、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9、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6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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