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7-11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用8篇)

1.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

《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主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的规定:

四、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护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滞洪区建设有严重污染手质的工厂和储仓。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2.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1 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目前,柳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有桥梁、缆线、管道、码头、沿河道路、景观工程及各类临河大型建筑物等,由于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和河岸边上,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造成部分河段存在雍水、阻水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受到削减,存在河道行洪、河流健康和河道生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此外,因为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资料申报、审查过程较为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原因,特别是其中一些重点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过场而已,收不到应有的监督检查效果。随着柳州市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单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这一要求,柳州市河道主管部门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采取强化资料审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河道巡查力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现阶段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情况,柳州市河道主管机关针对已建、新建项目,分别作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资料申报入手,按照《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防洪等各项技术要求,明确项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保证行洪安全和河道通畅。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单位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并要求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继续施工,或者依法清除非法施工项目,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依据《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依法检查其是否符合许可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及时掌握其位置和界限的放样情况,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许可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若发现未按许可的意见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或者出现涉及河道防洪与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建设方提出意见,责令整改。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

虽然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仍然存在着某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我们还是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开展。近年来,随着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更多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3)逐步认识到对市区河段建设项目防洪综合影响进行系统研究的必要性,已着手落实相关工作。这是因为多个涉河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距离近,发生大的洪水时,各个工程的壅水影响将会产生叠加效应,必将对目前城市的整个防洪体系产生很大的压力。而目前审批建设项目所依据的防洪评价报告均是对单个工程进行分析评价,没有考虑拟建工程与附近已建工程的综合累加效应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因此,从防洪保民生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研究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洪水影响进行叠置、累积计算分析,再与现状、规划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进行对比,可以规范和指导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可研、初设及施工等环节,使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的洪水影响降到最小,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审批提供依据,保证涉河非防洪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真正做到“防水患于未然”。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来柳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目前已形成一个建设高峰。河道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建设项目的资料申报问题

目前,水行政法规还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在资料申报活动上,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查、上报、审批到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营,往往历经的时间较长,所需申报资料多、繁杂,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有时很难满足河道主管部门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而且有的建设单位往往是对比应付处理,能省就省,能拖就拖,致使河道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2 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管问题

河道主管机关的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的施工巡查过程中,当发现问题进行制止时,施工单位往往是当面答应整改,可是当监察人员离开后,他们还会继续不合法的施工行为。此外,由于水政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交通工具少,监察难以面面俱到,且河道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在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而且因为牵涉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处理起来相当困难,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水行政执法工作更是举步维艰,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整治。

2.3 行政干预的问题

一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每当河道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这些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就会直接找到上级或地方政府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等情况,以此请求上级或当地政府出面协调。而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问题。如,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本应该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有时却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出现本末倒置现象;在一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边报手续边建设,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现象。这些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往往导致河道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2.4 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一般由管理单位进行运作,但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由于诸多原因,许多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违章情况,依据舫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应当要求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加固、改建或拆除,但这些工作直接牵涉到建设方的经济利益,即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其不会轻易地增加投资。对此,水行政执法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强制执行能力受外界条件的干预,建设项目的运营监管因此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

一些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或管理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废弃工程所带来的各种防洪隐患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妥善解决。

2.6 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深,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种菜,他们认为不仅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管理部门搞绿化,却不知道在堤坡种菜损坏了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3 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管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3.1 进一步依法严格进行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根据《水法》《防洪法》《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支持当地经济建设与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以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严肃认真地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查建设项目防洪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影响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水质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上规范化道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河道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

3.2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与巡查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直接关系到河道安全,应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项目施工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河道安全。一是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已建、在建的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实时监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水政监察人员加大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将关口前移,及时杜绝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3 建立项目数据库,实现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对所辖区域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调查,摸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建设时间、审批情况、防洪标准、技术指标等具体情况,全面掌握各类非防洪工程的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整理归档,建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库,并对在建项目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非防洪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3.4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面向大众的法律宣传日契机,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形成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河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5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水平

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监管工作要做到“有理、有据、有度”,真正发挥监管效力。要积极举办、参加不同层次的水法规和审批相关知识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4 结语

总之,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责任大、任务重,河道主管部门必须不断提高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必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河,创建一流的监管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为水利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郑月芳.河道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建设日趋激烈的时代,河道建设管理工作,越来越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对河道建设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高水平的河道建设管理能力,保障河道的安全有效运行,为国家城市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河道建设管理;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个行业也对和刘志远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多,河水东农田的灌溉使农民获得了农产品丰收,河水发电为广大居民带来了廉价的电力,与此同时,河流资源的不科学运用也为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危机,这使得我们必须加强对河道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

一、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河道建设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地域面积广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均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思想观念落后,没有充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源节约意识,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地河道生产管理工作缺乏重视,没有及时对河道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及时的思想教育,还有些领导者对利用河道进行经济建设的方法没有充分的理解,很多地区的领导者仅仅将河道建设问题当做是防洪减灾事业的一部分,对河道开发利用能够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视而不见,还有些地区的领导者缺乏足够的环保意识,没有将环保事业当做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业,这使得很多地区的河道建设管理出现了很多破坏生态环境,滥用稀缺资源的现象,很多地区的河道只能单纯的起到防洪减灾作用,并没有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的河道工程建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研究表明,我国长江流域的野生鱼类近十年间消失了五百余种,一些列令人惊讶的数据表明,我国生态环境正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遭到严重破坏,许多野生动植物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很多地区对河道建设的认知不够全面,对河道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了解不够科学,很多地区在对河道进行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的按照当地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河道的施工假设,导致河道建设不能真正起到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很多河道施工过程中,滥用稀有资源,对我国不可再生能源造成巨大浪费,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由于不科学的行政手段,很多施工团队仅仅为了完成上级行政性指标,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缺乏认识,对施工团队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况缺乏清醒的认识,很多地区由于领导者的决策问题,河道的施工建设仅仅服务于防洪减灾领域,忽视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很多河道虽然起到了控制洪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但是河道的建设对当地生态坏境的破坏非常严重,很多地区的野生动植物数量迅速减少,各地区的生态问题已经日趋严峻,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当地经济建设也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三)技术上的缺陷

由于我国河道建设企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很多河道施工企业面对巨额的经济利益,失去了维护生态环境,支持当地区经济建设的理念,很多河道建设管理单位,处于简单的利益驱动,大量接收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对稀缺资源造成浪费的大型河道施工工程,有些企业设计方法过于简单粗糙,没有及时引进科技含量高的河道生产技术和河道管理體制,很多企业地河道施工的前期准备不足,未能及时的做好河道施工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不同地理环境下的河道施工,采取一致的方案措施,但是河道不能被科学合理的运用到经济建设和民生事业中,有些地区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吗,没有对河道的使用进行远景规划,很多河道的使用周期短,维修成本高,这些都为该地区经济建设造成了隐患。

二、河道建设管理问题对策

(一)加强地方政府对河道管理的重视

在河道建设实践中,部分干部群众观念陈旧,总认为在河道治理中采取混凝土、浆砌石护岸比较坚固可靠,对生态河道的做法不放心,持怀疑态度。甚至有部分干部群众认为,河道建设就是解决防洪问题,重点工程牢固可靠,生态不生态无关紧要。河道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正常生活的重要事业,【1】必须充分引起当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的领导者要积极学习河道施工建设和后期管理的相关知识,努力做到自身知识储备符合河道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另外,要及时组织政府部门和河道施工建设部门的领导集体对河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学习,组建大型专业化讲师团队,对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和河道施工建设管理团队的领导者进行制度化、常态化的专业知识培训,保证各界领导的思想认识达到当前社会对河道建设管理工作的标准要求。

(二)避免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的河道施工建设

河道施工建设团队要加强对施工建设团队和后期管理团队的环保意识培养,【2】让所有河道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切实认识到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河道建设施工团队的制度性制约,以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基础,及时制定河道施工建设团队的具体工作注意事项,避免河道施工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要提高河道施工建设团队的工作职业素养,让河道施工建设人员对国家稀有资源具备充分的了解,避免河道施工建设过程中大量损耗国家稀缺能源,【3】有力的节省国有资源,要积极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合作,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发展情况进行及时的了解,从根本上杜绝河道施工建设对当地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河道生态建设和治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改善水域的景观和生态环境,探索生态河道治理的新模式,将防洪治涝、生态环境、航运、旅游、休闲娱乐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同时,还要继续加强科学研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河道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不同地区、河段、功能河道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选取平原、山区、滩涂不同区域特点河道进行试验,从长远出发,探讨经济、合理、有利于水环境改善及其他功能实现的生态河道治理标准和新型技术,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示范河段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生态河道治理标准和新兴技术的应用,为我国河流保护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引进科技含量高的河道施工建设技术

科技含量高的河道施工建设技术,能有有效的避免能源的大量浪费,在对河道的初期规划上,认清河道的具体作用,对河道进行科学细致的规划,在河道的施工过程中,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河道施工建设技术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河道施工的效率进行提高,切实保障河道的施工质量,在河道的施工过程中,科技含量高的施工设备能够有效保障河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涵闸管理专业化就是要做好启闭设施、机体表面、传动系统、防雷设施及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而要做好涵闸的专业养护,确保机电设备灵活、运行正常,就必然要求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确定不同的岗位人员素质要求,为不同岗位的职工提供不同专业培训的机会和实践的平台,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

结束语

对我国河道施工建设团队建设情况的充分把握,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国河道建设施工的效率和安全性,对我国河道建设充分运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生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产生了重要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邓贵平.浅析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4(9):4-53.

[2]经玉梅,高超.生态型河道的建设理念[J].民营科技,2013(4):206.

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

(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

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不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逐级核转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每级核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省河道主管机关自收到核转意见后三十日内审核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

(三)是否影响河势稳定、行洪输水、水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防汛抢险,蓄滞洪区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九条;除报请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河道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同意兴建或者不同意兴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建设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河道工程占用证。占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规模、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度汛措施等,应当申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原发放河道占用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未按照审查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由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河道工程和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建设项目占用情况检验,并提交《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和检验自查报告书。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检验材料,对建设单位的河道占用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占用的资格。

第十八条;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江苏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名录;

(一)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

(二)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

(三)小塔山、石梁河、安峰山、八条路、西双湖、贺庄、横沟、昌梨、房山、大石埠、云龙湖、阿湖、高塘、崔贺庄、庆安、化农、山洪、桂

五、红旗、龙王山、河王坝、金牛山、大河桥、大泉、山湖、方便、中山、卧龙山、老鸦坝、赭山头、姚家、龙墩河、赵村、北山、句容、二圣桥、茅山、月塘、沙河、大溪、横山、仑山、墓东、凌塘、茅东、前宋、塘马等大中型水库。

5.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五

王显生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蚌埠 233000)

摘要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文件下发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从此有了规范化的要求。但随着国家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涉河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趋向大型化,建设种类趋向多样化,其对项目审批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特别是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在行政机关资格、内容上还是操作程序、审查时间上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行水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很难满足《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同时法规部分条款和有关规定要求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此,本人结合工作实际从项目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洪水影响评价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6项建议。

关键词

建设项目管理

审批

水法规与行政许可法

随着国民经济特别是交通、水运事业的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搞好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对于保护水工程、防洪工程安全无疑会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认真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谈几点心得。规范管理行为,审批(审查)实行透明化操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属于行政行为,应依法管理;要实现依法管理,就必须在审批(审查)的项目、程序、内容上有法可依。目前,虽然水法规对建设项目有了多方面的管理规定,但尚未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内容。比如《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防洪法》第二十条规定“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要求审查同意”等等。

因此,若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审批(审查)程序、内容等规定,要做到操作上公开、公平与公正的阳光化是不现实的,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也是空谈,要依法保护水行业利益也是难以实现的。——这需要尽快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正确处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审查)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包括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当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其审批(审查)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但未纳入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也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仍需进行审批(审查)。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只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审查),同样,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还要认真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工作,不能顾此失彼。规范洪水影响评价行为

3.1是明确需要进行洪水影响评价项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这里蓄滞洪区概念较明确,但洪泛区的概念较为模糊。仅就“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来讲,河道(含河滩地)也是洪泛区;若加之定语“无工程设施保护”,似乎又是指无堤防的河道。这样一来,在无堤防河道洪水泛滥所及地区尚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有堤防的河道也就更应如此了。因为建设项目对设有防洪工程如堤防等的影响程度比无堤防的可能要大得多。

3.2是界定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建设项目种类繁多,若按规模可分为大、中、小型工程;若按对防洪影响的程度可分为重要影响、较大影响、影响较小等工程。因此,不应一刀切,凡建设项目统统都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要区分其影响程度和工程规模大小。对于防洪有重要、较大影响的,或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3是明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资质条件

目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设计单位既多又杂,严重影响了其报告的质量。因此,规范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单位的资质十分必要。

3.4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要统一

最近,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4]1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作用。但该“导则”名称不正,内容也有偏差。名不正是因为“防洪评价报告”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名称应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偏差表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内容不仅要包括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的评价,还要有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的评价。所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也应加以规范、统一。几点建议

4.1尽快立法界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目前,现有的水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文件只能作为规范性文件,尚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设立行政许可需要有法律、法规甚至规章支持的规定。因此,无论对于行政许可项目还是行政审批(审查)项目,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营造法制社会的背景下,尽快立法界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内容是必需也是必要的。

一般情况下,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其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可分为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五个阶段。为利于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建议在其管理程序上也应与基建程序对应并同步。但从精简手续、便民服务而又利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管理上的审批(审查)程序可分为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审查的内容应为:

(一)可研阶段:可研申请,可研报告,通过水利部门专家评审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还应附有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流域综合规划部门的意见。涉及排污口设施的项目,应附有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初设阶段:初设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三)开工阶段:开工申请,施工图(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防洪影响工程部分的质量监督协议。跨汛期破堤施工的项目,还应附有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意的应急度汛方案;在堤防上修建工程的,其相关堤段的维护、管理、防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并签订协议。(说明:从现行水法规来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只包括建设方案的审查和开工审批。但往往是开工的施工图方案与可研方案差距较大,故在此建议其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4.2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为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到“三公”即公开、公平和公正,水行政主管机关必须在进行项目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审查)时,进一步规范其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规范化应包括:申报程序化,要求标准化,文本格式化,个项纲要化,信息公开化。这里所谓“个项纲要化”,是指对于各个不同的申报项目,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如“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许可公开范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范围、条件以及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纲要》(自命题)中逐一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必须明确要求“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范围,且具有相应防洪工程等级的设计资质”。

4.3加快制订、完善水利规划

水法规的出台为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具体规划的制订还需尽快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工程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要求的防洪规划(据说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规划治导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的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滩地利用规划等等,目前基本尚未出台,不利于建设项目审批(审查)管理。有了规划的指导,建设项目管理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既有利于水行业保护,也有利于减少国家或个人由于盲目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4.4积极加强施工及运行期的建设项目管理

获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由于业主或施工企业的多种原因,往往存在违章施工现象,甚至可能造成险工,危及防洪工程安全。因此,对建设项目不但要加强审批(审查)管理,还要注意其项目施工的中、后期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管理责任人;利用微机或局域网络,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4.5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邀请审批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使用。对未按批文要求擅自修改的施工方案坚决不予验收;对不涉及主体结构、不影响河势稳定或不形成阻水挑流的局部方案修改,在征得方案审批机关的同意后可实施。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总结报告、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等应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及时报送相关河道管理单位备案。

4.6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为减少建设项目违章行为,杜绝形成防洪工程险工和隐患的出现,要严把依法行政关,加强监督与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对由于提供有“水份”的不实材料获得的许可或批文应予以废止,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给以相应处理或处罚;对明知故犯的违法人依法从重查处,以便从源头上把好封杀违章项目建设关,使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有序、有效进行。

6.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水管[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附件: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附件:

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 │河流│ 河流名称│ 管 理 河 段 │建设项目│备 注 │ │类型│ │ │类 型│ │

├──┼─────┼─────────────────┼────┼─────┤ │ 重│海 河 │海河河口段 │大中型 │其他类型 │

│ 点│国家防汛抗│小清河分洪区、水定河泛区、│ │建设项目 │ │ 河│早总指挥部│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由省(市、│ │ │调度的蓄滞│恩县洼蓄滞洪区 │ │ │ │ 段│ │ │建设项目│区)审查 │ │ │洪区 │ │ │ │

├──┼─────┼─────────────────┼────┼─────┤ │ │永定河 │卢沟桥~屈家店枢纽 │ │ │ │ │北运河 │北关拦河闸~筐儿港枢纽 │ │ │ │ 特│ │ │ │ │

│ │潮白河 │苏庄橡胶坝~潮白新河津蓟铁桥 │ │ │ │ │■ 河 │海子水库~九王庄闸 │各 类 │ │ │ 定│ │ │ │ │

│ │蓟运河 │九王庄闸~江洼口 │ │ │

│ │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河段 │ │ │ │ 河│ │ │ │ │

│ │大清河北支│新盖房枢纽以下河段 │建设项目│ │ │ │边界河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 │ │ │ 段│ │ │ │ │

│ │跨省(区、│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 │ │ │ │ │ 市)河流 │各10公里河段 │ │ │

├──┼─────┼─────────────────┼────┼─────┤ │ │ 浊漳河 │侯壁以下河段 │ │ │ │ │ 清漳河 │匡门口以下河段 │ │ │ │ 委│ 漳 河 │漳河干流 │各 类 │ │ │ │ 卫 河 │淇门以下河段 │ │ │

│ 管│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老观咀 │ │ │ │ │ 卫运河 │卫运河 │ │ │

│ 水│ 南运河 │第三店以上河段 │ │ │ │ │ 漳卫新河│漳卫新河 │建设项目│ │

│ 域│ 滦 河 │潘家口与大黑汀两水库之间河段 │ │ │

│ │ 其他水域│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 │ │ │ │ │ │护范围 │ │ │ └──┴─────┴─────────────────┴────┴─────┘

7.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案例分析

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永忠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类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项目有其各自的特点,防洪评价涉及的内容和评价重点也会有所不同。由于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中并未对不同类型项目的评价内容和评价重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涉及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价工作。

根据目前已经开展的有关评价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以码头工程为代表的临河建筑物;

(2)以桥梁工程为代表的跨河建筑物;

(3)以隧道工程为代表的穿河建筑物;

(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5)航道整治工程;

(6)分蓄洪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评价重点

1、临河建筑物

一般情况下,临河建筑物均会不同程度地占用部分河道行洪断面,并具有一定的运行使用要求,同时会与现有防洪工程产生交叉(平交、架空或从堤基穿越)。下面介绍该类建筑物的评价重点。

(1)河势稳定程度是否满足工程正常运行条件;

这一部分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河道演变分析来进行评价的。首先要合理确定河道演变分析的范围,分析范围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影响范围、与工程附近河道演变关系较密切的河段、河段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以往河段的划分等因素。

(2)工程占用河道行洪面积后的对洪水位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

(3)建筑物伸入河道后是否影响河势的稳定;

(4)工程的实施是否对上下游已有开发利用工程产生不利影响;

(5)工程施工及运行是否会对现有防洪工程及防汛造成不利影响;

(6)工程建设是否会增加今后河势控制的难度或影响规划整治工程的实施,进而评价与水利规划的协调性;

(7)对工程布置及结构设计提出有关优化建议;

(8)对相关影响提出明确的补偿措施建议。

2、桥梁工程

桥梁工程防洪评价的重点如下:

(1)桥位是否选择在河势较为稳定的河段;

(2)今后河道演变趋势是否会影响主通航孔的通航安全;

(3)河道中设置桥墩后的壅水高度和影响范围;

(4)桥墩的设置引起的河床冲淤变化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是否会引起河岸的冲刷;

(5)通航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航运规划的要求;

(6)桥梁跨越堤防处的桥墩设置是否影响堤防安全,是否满足维持防汛通道畅通的要求;

(7)桥墩围堰施工期对河道行洪、河床冲淤等方面得影响。

3、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防洪评价的重点如下:

(1)河床最大冲淤变化是否满足隧道埋置深度要求;

(2)竖井施工对堤防渗流稳定的影响评价;

(3)工程施工是否会影响堤防的稳定。

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防洪评价的重点如下:

(1)是否满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航运规划;

(2)工程建设后水沙条件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库区及坝下游河势的稳定;

(3)库区淤积对坝上游河段防洪、取水、排涝、航运及其它有关设施的影响评价;

(4)坝下游河道冲刷对防洪、护岸、取水、排涝、航运及其它

有关设施的影响评价;

(5)水库调度对航运的影响评价;

(6)工程施工及运行期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

(7)有关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可行。

5、航道整治工程

航道整治工程防洪评价的重点如下:

(1)航道整治工程与河道治理规划的协调性评价;

(2)河道演变趋势与航道整治工程布置的协调性分析;

(3)航道整治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

(4)航道整治工程对河道行洪的影响评价;

(5)航道整治工程对护岸工程、堤防工程的影响评价;

(6)对其它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6、分蓄洪区内的建设项目

分蓄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重点如下:

(1)是否符合防洪规划;

(2)对分蓄洪区进洪流量的影响评价;

(3)对分蓄洪区蓄洪速度的影响评价;

(4)对分蓄洪区的壅水影响评价;

(5)对蓄洪容积的影响评价;

(6)对分蓄洪区安全建设的影响评价;

(7)对分蓄洪区人员及物资安全转移的影响评价。

三、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写案例

8.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0 总则

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对重要的河道或河道行洪与河势有较大影响、项目所在河道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项目,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等方法进行专题研究。

0.8 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术施工阶段进行充分研究,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等方式,使工程建设满足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概述

1.1 河流概述

简述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流域与河道特性、本工程上、下游水利和水土保持措施等概况。1.2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有关建设项目所在河流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文件。

(3)有关技术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有关本项目设计报告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可作附录)。1.3 评价河段范围与防洪标准

简述评价河段的范围与工程等级、防洪标准、通航条件与等级等。1.4 研究路线与工作内容

简述评价报告所采用的研究路线,包括基本资料及分析、计算和试验等评价方法;

简述评价的工作内容与时间。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应介绍评价报告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涉河建筑物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洪水、设计洪水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与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选址合理性分析、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相互关系、与河道堤防或两岸的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与建筑设施情况等;

(4)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布置、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建筑物度汛方案等;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取土、弃土、堆渣的工程,还应说明施工取土、弃土、堆渣等处理方案。2.2 评价河段河道情况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评价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内容如下:(1)河段的河道概况与特征(2)水文、泥沙、气象特征

(3)河段地质条件,描述建设项目引起地质条件与环境的变化(4)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 2.3 现有涉河工程与本建设项目的关系

简述评价河段范围内已有工程的情况,简略分析它们与本工程之间的关系。2.4 评价河段水利规划与实施情况

简述评价河段水利规划有关内容与安排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河段的河道综合与专项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2)本河段的具体规划要求与实施情况;

(3)建设项目运用期因规划实施引起的防洪形势、标准等变化情况。河道演变

河道演变主要介绍评价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分析其河床冲淤特性与河势变化情况,对河道的演变趋势进行预测。3.1 河道历史演变

利用已有成果和资料,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和已建成项目的情况,分析评价河段河道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3.3 河道演变趋势预测

根据河道演变历史与近期演变分析,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河道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包括河道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河床冲淤变化等。由此分析本项目建成后,对河道演变的影响程度与预防对策。行洪论证与计算

4.1 一般要求

(1)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计算一般应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或规划标准,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进行有关水文分析计算。

(2)对占用河道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应进行雍水计算。一般情况下可用数学模型或有关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计算。

(3)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施工导流和度汛的具体安排,应采用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方法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评价河段属国家直管河道、或对河道行洪与河势有较大影响、或有重要的防洪任务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开展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其它建设项目,可采用有关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

(4)根据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导流与度汛的具体安排,应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评价河段的河势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评价河段内对河势稳定可能有较大影响、或有重要防洪任务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针对不同时期的施工导流和度汛安排,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5)对可能影响已建成工程安全行洪的建设项目,应复核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已建工程的安全稳定性。

(6)当建设项目位于排涝河道管理范围内或附近有重要排涝设施,且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附近内、外水位较大变化时,应进行排涝影响计算。4.2 水文分析计算

4.2.1 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水文资料的审查与分析 资料的插补与延长

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不同频率设计流量及设计水位的计算成果 成果的合理性、典型性、可靠性分析

4.2.2 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评价河段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

4.3 雍水分析计算 4.3.1 数模计算

当采用数模进行工程雍水影响计算分析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数模的基本原理

阐述模型的基本方程、计算网格型式、数值计算方法、边界处理等。(2)计算范围与计算边界条件

阐述数模的计算范围、计算网格尺寸、开边界的控制条件等,数模计算范围的选取应考虑相近河段水文测站的布设情况外,应能充分包含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模型进出口边界稳定所需的河道范围。数模计算范围不应小于评价河段范围。计算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工程概化的需要,尽可能采用较小的计算网格。上、下游开边界控制条件一般上游开边界采用的流量控制,下游开边界采用水位控制。

(3)模型的率定与验证

阐明模型率定与验证所需用的资料,模型率定所选定的有关参数,模型率定与验证的误差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分析模型的可靠性。模型率定与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位、垂线平均流速、流向、断面流速分布、汊道分流比等。模型率动与验证应采用不同的水文测验资料分别进行,模型率动和验证的误差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4)计算水文条件

阐述工程影响计算所采用的水文条件及依据。所采用的计算水文条件应根据行洪论证与评价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的选取,对径流河段应采用设计洪水流量和相应水位。(5)工程概化

阐明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在模型中的概化处理方式,工程该花的合理性分析等。

(6)工程计算方案

阐述模型的各种计算方案及条件。对工程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工程运行期的雍水计算外,还需进行工程在施工期的雍水计算。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对各方案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最大雍水高度和雍水范围。4.3.2 经验公式计算分析

当采用经验公式做壅水计算时,其主要内容有:(1)经验公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结构型式、河道特性选取合适的经验公式,并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

(2)有关参数的选取及依据

应根据阻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附近的流速流态、河道边界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选取计算参数,并分析其依据。

(3)选取的计算水文条件

选用的计算水文条件应包括工程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标准和规划防洪标准等情况。

(4)计算方案及条件

阐明各种计算方法及条件。对工程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雍水计算。列出雍水计算的高度与长度等计算结果。

4.4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评价段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可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与分类,适当地选取数学模型计算方法、动床物理模型试验方法和经验方法等具体算法,以满足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精度要求为准。4.4.1 数模计算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冲刷与淤积计算时,其主要内容除应满足。4.3.1中对水流数模计算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河床冲淤变化的率定验证

应根据实测资料,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含沙量、输沙率和河道冲淤变化的率定和验证计算。模型泥沙率定和验证的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主要任务,选取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工程建成后的冲刷与淤积计算。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应能反映冲刷和淤积的不利水、沙组合条件。

(3)冲淤变化计算成果

计算成果应包括冲淤总量、冲淤厚度、冲淤时空分布等内容。4.4.2 物理模型试验

当采用物理模型进行河道冲刷与淤积试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试验方案

(2)试验水文条件的选取与概化(3)模型试验的范围(4)模型的设计与各种比尺(5)模型沙的选择

(6)模型率定与验证采用的水文条件(7)模型率定有关参数的选取值

(8)模型率定和验证误差的统计结果及模型相似分析(9)模型试验结果统计

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数学模型计算基本相同,模型设计及比尺的选择、模型沙的选取、水文系列的概化,应满足试验精度的要求。4.4.3 经验公式计算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冲刷计算时,应包含下列内容:(1)计算公式的选用及适应性分析(2)水文条件(3)有关参数的选取值及其依据(4)冲刷计算结果 4.5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其内容除需要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对主要河汊道分流比的影响值,若为动床数学模型或动床物理模型,还应统计各汊道分沙比的变化;

(2)工程区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的变化情况;(3)主流线的变化情况;

(4)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洪工程及其它设施附近流速、流向的变化;(5)代表性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 4.6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1)现有排涝设施的结构尺寸、设计内外水位、运行方式、设计排涝流量等基本情况;

(2)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3)根据建设项目的雍水情况。对现有排涝设施的排涝能力进行复核计算; 4.7 其它计算

对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的渗透稳定性复核、结构安全性复核、抗滑稳定性复核,地基承载力复核等计算。或者,根据项目设计情况,说明上述工作的一些结论性结果。综合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水利规划与实施情况、评价段的防洪任务与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应对建设项目的行洪安全性与河势稳定性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分析;(4)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5)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涉河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6)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

(8)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型式的防洪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9)建设项目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权益影响分析。5.1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标准、管理的关系分析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水利规划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与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与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分析。

5.1.1 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

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的关系,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

5.1.2 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5.1.3 建设项目与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关系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与有关技术要求。5.1.4 建设项目与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分析

主要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5.2 项目建设对河段泄洪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计算雍水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过程须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施工导流方案及工期安排,分析工程在施工期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5.3 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或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2)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3)通过对各代表性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4)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稳定;

(5)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项目,也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法,做定性分析。

5.4 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涉河工程与设施的影响分析

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评价河段内的各类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

(2)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

(3)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地基承载力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分析;

(4)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观测精度的影响,以及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

(5)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的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

(6)对其它设施的影响分析。5.5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洪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2)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3)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

5.6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评价

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5.7 项目建设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影响分析

根据项目建设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停泊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防治与补救措施及投资概算

6.1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含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包括:

(1)对水利规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2)对河道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总体布置、结构型式尺寸、施工导流方案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3)对现有堤防、护岸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4)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5)对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施工导流方案及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6)对其它涉河工程及运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7)其它影响补救措施,包括第三权益入的补救措施等。6.2 防治补救措施的工程量与投资概算

对需要采取的防治和补救措施,应列出其工程量与投资概算情况表。结论与建议

总结归纳综合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7.1 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发展趋势及河势稳定的分析结论; 7.2 建设项目对各方面影响的评价结论; 7.3 应当采用的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概算; 7.4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措施。

附录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

稳定评价报告编制目录 概述

1.1 河流概述 1.2 评价依据

1.3 评价范围与防洪标准 1.4 研究路线与工作内容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评价河道河段情况

2.3 现有涉河工程与本建设项目的关系 2.4 评价河段水利规划与实施情况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预测 4 行洪论证与计算 4.1 一般要求 4.2 水文分析计算 4.3 雍水分析计算 4.4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5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6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4.7 其它计算 5 综合评价

5.1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标准、管理的关系分析 5.2 项目建设对河段泄洪影响分析 5.3 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5.4 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5.5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6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施标准与措施评价 5.7 项目建设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影响分析 6 防治与补救措施及投资概算 6.1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

6.2 防治补救措施的工程量与投资概算 7 结论与建议

7.1 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发展趋势及河势稳定的分析结论; 7.2 建设项目对各方面影响的评价结论; 7.3 应当采用的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概算; 7.4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措施。

附录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

上一篇:对当前语文科修辞教学的方向分析论文下一篇:六级英语黄金法则:通过英语六级必做11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