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时间

2024-06-20

变更劳动合同时间(通用13篇)

1.变更劳动合同时间 篇一

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中,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上述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劳动合同变更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 劳动合同变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不包含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民事合同的变更包括民事合同主体变更和民事合同内容变更两种情形, 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与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发生变更有明显的不同。因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属性, 因此, 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变更, 而不能是劳动者的变更。 (1)

(二) 劳动合同的变更须经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依据不同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一般可以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2) , 单从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看,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约定变更的形式。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中,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主体要变更劳动合同须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法, 如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可能将会因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而被确认为无效。

(三) 劳动合同变更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 一般经过以下三个步骤:第一, 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应事先向对方提出, 并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第二, 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第三, 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合同的协议。上述程序依法履行完毕, 劳动合同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检讨

(一) 合同变更过于严苛

我国劳动法基于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对劳动合同变更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即必须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如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则变更行为将被确认为违法而无效。这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 也在一定承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二) 当前现实中的解决方法

基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变更过于严苛的规定, 在实践中产生以下几种变通的做法:

1.层面

当前用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需要,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多增加用工单位“可以依据经营需要予以调整”以及类似相关条款加以约定。但这种约定很可能会因劳动者主张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晓或并不理解该约定的内容, 或者虽有上述约定, 但与劳动法律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相违背而无效。因此, 用人单位希望利用劳动合同条款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努力, 并不必然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在司法实际中也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

2.层面

面对用人单位经营的需要以及劳动法的严苛规定, 一些省份的高院, 结合审判实践, 分别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 作为对法律应用变通的方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 发生争议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浙法民一 (2009) 3号) 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 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 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所称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要求, 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

上述三省高院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权利赋予内容的不同, 一方面凸显了各地法院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认识的不同, 同时也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情况下而又对用人单位而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尊重的矛盾心态。各地高院的做法虽然对现实中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予以某种程度的肯定, 但也存在违法之嫌。

三、对完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对企业用工自主权限制的现实, 同时也为了平衡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 可以在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 以立法方式明确“协商一致”的例外情形。具体而言,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协商一致”的例外情形:

(一) 工作岗位

由于“工作岗位”我国劳动法并未加以界定, 因此, 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 一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 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体化、明确化, 那么, 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中, 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依据需要对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为此, 笔者认为修订时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规范。

1.律中界定“工作岗位”的范围, 将工作岗位的范围区分为实质性岗位范围和非实质岗位范围。对于实质性岗位范围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书面化”的形式要件要求, 对非实质性岗位范围的变更, 则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的权利。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性岗位、酒店服务岗位等,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将劳动者从甲车间调至乙车间操作机器, 或者由点菜员变更为传菜员。

2.单位不得滥用调职权利。应强调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职位时, 必须严格依法定条件、程序行使权利, 用人单位一切超越法定情形下的调职行为均属于滥用调职权利行为, 用人单位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 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在我国法律中也未作明确规范, 笔者认为应当法律中加以界定, 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规定。实践中, 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动可以区分为单位内工作地点的变更和超越本单位范围的工做地点的变更两种情形, 立法应区分相应情况, 分别做出规定:

1.单位范围内工作地点的变更, 如果地点变更后的工作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职务范围相适应, 则用人单位有权单独实施。

2.本单位范围的工做地点的变更, 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1)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发生在同一城市不同区域内时,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予以变更, 如因工作地点变更造成劳动者增加了交通出行的支出, 则用人单位有必要提供相应的交通补贴。 (2) 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调动至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时, 笔者认为这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办理。

(三)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的适用标准的约定, 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一般应当采取“协商一致”变更的方法进行, 不得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但笔者认为, 如果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上变更是纯获利益的, 应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但此种纯获益不应附有条件, 如加薪以出任部门经理或出国工作等为条件, 则用人单位无单方变更权, 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注释

11<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从该规定看, 对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变更, 立法者并没有将其列入合同变更的范畴, 而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变动下的劳动合同的承继履行来对待的.全国人大.颁布时间2017.

2.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篇二

小陈于2001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小陈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在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请求。

[点评]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由于B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书上的用人单位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公司名称变更、A公司被注销,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原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所以仲裁结果是B公司的请求被全部驳回。

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变更了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这样。因为经过变更的劳动合同,对新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正在转制、改制过程中的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变更开庭时间申请书 篇三

原告XXX诉被告XXX继承纠纷一案,经贵院立案后,定于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开庭。

因原告XXX被告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于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开庭,由于本案原告与被告系特定的亲属关系,为妥善处理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恳请贵院将本案延期至原告XXX诉被告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后再进行审理,这有利于处理家族矛盾。

为此,恳请贵院延期本案的开庭时间至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时间,望依法准许。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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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劳动合同 篇四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5.变更劳动合同时间 篇五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依据情况变化 (包括工种的变更、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的变更) , 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的行为。劳动合同一般具有合意性、时限性、限定性、可变性。劳动合同变更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法定的变更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律要求,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然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的长期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 使得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导致劳动合同不得不变更, 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合同变更均需要协商一致, 会导致劳动关系僵化,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 针对劳动合同变更特殊情形, 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另行为劳动者安排工作, 另行安排工作, 必然会牵涉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 用人单位可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同样这里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均仍不能胜任,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未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以上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 用人单位在运用自主权时须注意合理性, 要注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幅度、跨度以及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其次, 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

鉴于上面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风险防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变更劳动合同时遵循协商一致, 不可强求。 (2) 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者调整岗位幅度、跨度等的合理性。 (3) 调整岗位牵涉到降低薪水需慎重, 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 (4) 制定完备的岗位职责, 为调岗合理性提供依据。 (5) 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 (6)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调岗、调薪条件。 (7) 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在实践中,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常会带动劳动者薪水的变化, 此时, 如果劳动者没有点头答应, 合同变更就无效。此外, 有些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真正目的就在于调整劳动者薪水, 争议和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当然, 有些企业, 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 调整到薪资等级较低的岗位时, 并不降低劳动者的薪水, 这样表面上是对劳动者给予了照顾, 其实, 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 激励作用并不是很强, 更多起到的只是保健作用。而且, 违背了同工同酬, 忽视了薪酬的内部公平性, 破坏了企业薪酬体系, 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不利。因此, 作为企业的HR们, 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 一方面, 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法律风险防范, 更重要的一方面, 是要综合为自己企业的利益和发展考虑。

摘要:劳动合同变更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时有发生, 因此而发生争议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劳动合同变更变得尤为需要谨慎。在研究新《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 对劳动合同变更中法律风险防范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能够给HR们在实践中提供指导。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变更

参考文献

[1]周静.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J].求实, 2009, (1) .

[2]石先广.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3]张驰.谨防劳动合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J].人力资源, 2009, (2) .

6.变更劳动合同时间 篇六

关键词:合同总成本 编制 变更 项目实施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162-02

合同成本管理是企业强力推行的一项工作,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也要求我们必须搞好合同成本管理工作。实行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不仅仅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更改,更重要的是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制度这个载体,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建立成本预警机制,提高工程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合同成本管理意识。也就是说,项目经理是合同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劳资、预算、材料、机械等人员全员参与,人人懂成本,人人关心成本。使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一、预计合同总成本的作用

1. 实行合同成本管理能真正做到先算后干,真实反映项目部管理水平。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不受工程中标水平高低的限制。它是根据按图纸实际计算的工程量、经评审后确定的施工方案,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周转工具、机械市场租赁价格,本着先进、合理的各种资源配置编制而成的。在企业内各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水平是一样的,所以通过横向比较,能反映出各项目部的管理水平。

2. 能有效控制项目部各种费用的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授权项目部完成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如实际成本超出合同成本的费用,项目部应及时分析超出的原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等各项费用)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和改正。

3. 是控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依据。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中已按预算工程量以及分公司批准的劳务费单价计算出了人工费总额,并按当地预算定额以及现场配合比计算出了主要材料用量,按照施工方案先进合理的原则配备了多层板、钢模板、钢架管以及施工机械。因此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出预计合同总成本规定的数量,不得更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提高执行施工方案的严肃性。

二、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

1. 人工费的确定:根据预算工程量套用分公司批准的劳务单价,如执行98定额,则按企业确定的工日单价计算出该项目劳务费总额。其中,砼滑模、钢结构工程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单价,并按分公司规定的直观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的划分列入实际成本。

2. 材料费的确定:(1) 砼材料费根据预算工程量及现场砼配全比计算出水泥、中砂、碎石、粉煤灰、砼外加剂用量,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出砼材料费。(2) 其它主要材料:根据预算工程量套用当地预算定额,计算出定额消耗量如:钢筋、型钢、机砧、门窗等材料费。(3)周转工具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计划,分别计算出多层板、木材、钢模板、钢架管、扣件等一次使用量,再根据周转次数,确定购买量和租赁数量,然后按当地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出周转工具租赁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中钢架管按一次使用量的25%租用,钢模板按一次使用量的30%租用,扣件按一次使用量的25%租用,多层板按一次使用量的50%购买,木方子按一次使用量的30%购买。(4)材料库工、周转工具修理用工、用料以及现场材料二次倒运等发生的费用并入材料费中。

3. 机械费的确定:项目所用施工机械应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计算确定的机械种类及使用天数,再按当地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出机械费,机械工工资,燃油、施工用电等应计处机械费中。但生活用电、项目用客货车费用应列入管理费。

4. 其它直接费的确定:其它直接费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仪器仪表使用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预计合同总成本中其它直接费含:(1)其它直接费一般按工程总价的2.5%计算。(2)质检试验、测量人员工资及试验费。

5. 现场管理费:(1)项目班子成员及一般管理人员、工长、后勤、警卫等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2)办公及后勤费用按分公司规定按1.5‰计算。(3)项目招待费按企业规定的2‰计算。(4)差旅交通费及职工生活保障费等。

6. 临时设施费的确定:临时设施费以企业批准的临建费为准,内容包括临时宿舍、仓库、办公室以及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等。

7. 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三、 合同成本的变更

预计合同总成本确定后,没有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预计合同总成本不得随意更改。企业、项目两级预算、财务部分严格按审批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登记台账及核算。因此,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济师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材料差价等原因造成的预计合同总成本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报经营主管部门。经企业合同成本审核小组审批后,方能追加预计合同总成本,未经甲乙双主确认的变更签证以及因项目部管理不善,造成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的亏损。预计合同总成本不予追加,并且项目部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分清责任,以文字形式报经营管理公室。对于工程变更已实际发生,但未办理签证,而实际成本已经发生的情况,每月工程盘点时,此部分工程量不得进入预算成本,但每月成本报表中必须披露未签变更部分的工作量。

四、项目实施期间合同成本的控制要点

1.人工费的控制。(1)从签发任务书开始到劳资员结算套用定额,要严格控制,任务书工程量绝对不能大于预算量,如有超出应与预算部门核对工程量。劳资部门应确实做好劳务费结算的实物量台账工作,随时与预计合同总成本中的工程量对比,发现问题及时核对。(2)签发施工项目任务书的工作内容预算定额的工作内容是否相符。如回填土、支模架体钢模板的清理刷油,钢筋锥纹连接等。(3)套用定额是否合理。如基础部分有满堂基础、独立基础、设备基础、有梁式带形基础、无梁式带形基础,窑中砼等定额的套用是否准确。(4)零星用工的控制。施工现场所发生的零星用工,有相当部分是预算定额工作内容所包含而发生的重复用工。因预算定额中已包含了10%的不可预见用工。如零星用工不严格控制将达到整个劳务费的30%~40%。(5)劳务队甩项工程的单价与工程量的结算。如某劳务队施工只完成基础部分,上面的主体部分由另一劳务队施工,基础部分劳务费如何结算;再如某劳务队只施工主体部分,围护墙砌筑及抹灰由另外劳务施工,此种情况劳务费如何结算等。

2. 材料费的控制:主要材料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砼材料应以工长签发的任务书中的砼工程量与砼搅拌站输出砼数量比较盈亏,并签订砼盈亏奖罚办法,周转工具应建立领退料制度,多层板、木方子钮使用,如超过规定使用量者,超出部分在劳务费中扣除。实际使用少于规定数量者,节约部分全额奖励给劳务队。项目经理、生产经理要加强施工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先施工什么部位,后施工什么部分,增加周转工具的使用次数,减少租用数量。材料部分要切实把好所有建筑材料的价格关和质量关,大宗材料进场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整、调查,做到货比三家,招标采购。因为材料费占有工程造价的60%以上,因此要降低成本。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材料部门、经济师各负其责,严把自己的关口,最大限度地降低材料费用的消耗。

3.机械费的控制:项目部使用机械种类与数量,要严格按企业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确定的品种与数量,不得随意超出。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及机械工长要加强合同成本意识,尽量缩短机械的使用天数,不用的施工机械马上退租或报停,严格控制燃油、润滑油配件的消耗,在施工中要统筹安排,提高机械的使用率。要用高配置的施工机械为企业创造效益,不要人为地加大施工成本。

随着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使项目部的成本管理意识有了新的飞跃,在施工项目实施期间,建立了各时期的成本预警机制。在开工初期,每月使用倒推法计算,即用当月预计合同成本减去当月发生的实际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如为正值则项目盈利,如为负值则项目发生亏损。项目部应分析情况找出亏损原因,以便下月改进。工程末期采用正推法计算,即把未完工程量进行盘点,并计算出完成剩余工程的合同成本,与预计合同成本台账中的剩余合同成本进行对比,如出现剩余工程量大于剩余合同成本,则预示项目部将发生亏损。项目部应分析原因,说明情况,申请增加合同成本。项目部通过每月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找出本月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盈亏原因,及时堵塞生产经营业员的管理漏洞,实现资源节约降本增效的目的。项目部要按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各项指标严格控制,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劳务费、周转工具,以及辅材包干费用均列入劳务合同中,并有详细的奖罚措施。使劳务队在施工前明白完成工程能发生多少劳务费,使用多少周转工具以及消耗多少辅材费用。在施工期间,主要材料要建立领料制度,并自觉约束周转工具的领用数量,增加周转次数,减少辅材消耗。工程竣工后,积极退交周转工具。最大限度地防止周转工具的丢失和损坏。实现企业制定的周转工具消耗指标,降低周转工具及辅材消耗。

(作者单位:河北体育学院财务处 河北石家庄 050000)

7.劳动合同变更书 篇七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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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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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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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篇八

1、提议阶段

先由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建议,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修改内容。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也可以是管理者,也可以是劳动者。

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都要就合同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和条件等做出说明,并给对方当事人一个答复的期限。

2、协议阶段

如果一方同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变更建议,双方就可以签订新的协议。

如果变更建议不能或不能全部被对方接受,双方需继续协商,直到意见一致,或维持或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

3、签订阶段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样本、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范本

9.变更劳动合同时间 篇九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对部门列出的资料进行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当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做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陆先生的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事先约定变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既约定了工作岗位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示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因此,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10.浅析高速公路合同计量变更管理 篇十

在高速公路的项目施工建设合同中, 需要对工程变更以及实际的计量支付进行严密的审核,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的实施不会出现费用管理的失误。在高速公路合同计量变更管理的时候要做好全程的动态控制, 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施工企业的投资效益。在公路工程实施的时候, 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供的方法对承包者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检验, 测量, 审核并确认后, 按照合同进行相关内容的处理, 当然这个过程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种方式为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由于工程前期的计量数据被多次调用, 经常造成重复劳动, 所以前期工程要认真仔细的完成。

一、公路工程施工计量变更管理的意义

公路工程计量中, 为了保证计量工作拥有较好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保证工程合同的正常执行, 提升公路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 必须需要专业的技术工作者来完成此项复杂的工作。且工程计量属于公路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支付的基础是计量工作, 又与工程承包者密切相关。高速公路施工的特点比较复杂, 其具有较不稳定的特点, 特殊的工程特点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变更现象, 高速公路的合同计量变更会贯穿在施工过程中, 当中包括施工图纸的变动, 技术设计的变动等等。由此可见想要保证公路工程各项环节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出相应的工程变更方案来应对, 这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存在意义。

二、公路工程计量原则

在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 计量应遵守以下四个原则, 以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

1、在公路工程计量工作中, 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工程的计量标准应遵循《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硬性规定;其次双方合同中, 必须对计量内容做出相应的规范, 为计量内容的相关计算打下铺垫。

2、双方的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任务单, 同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项目建设中产生的费用将由合同规定。与其相关的附属工程, 一般不需要进行计量处理。

3、对公路工程进行计量的时候, 数量的控制上也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在保证按时计量的前提下, 对施工的实际工程量与方案设计的科学性进行严密的审查。

4、合同之外工程量的计量不能随便计算, 而是根据变更条令的批复内容进行计量。例如:材料单价, 公路工程数量等等应满足变更条令批复内容的范围之内。

5、三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控制监督

如果按照工程进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和计量, 那么与支付款的本质就是会计管理中的“产品法”。被承包工程技术工作者负责检查、审核承包者实际实施的工程数量和质量, 然后确定承包者应支付款额。由于流程较为复杂, 所需周期过长, 并且甲方财务部门在计量工作中较为被动, 只能遵循既定的规则进行结算付款, 很难主动观察到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又因为计量本身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 所以当遇到一些比较隐秘的项目时可能会造成项目的失控, 从而影响公路工程的整体进度。

(2) 工程量计量精确度难以把握

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结合了数十种技术成果, 较为复杂, 并且在各个环节都无法脱离资金。这样就使得一些部门虽然没有进行计量且工程项目没有完成却支付了金额。从而导致计量支付手续不完整以及拖欠支付款等问题的出现。结合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技术来说, 甲方提出的变更和补偿就显得不科学, 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3) 工程计量结算与工程款项进度不统一

一般来说, 形象进度与合同约定的情况可能略有差异, 被承包方如果因财务管理需求或者资金短缺而无法及时结算工程款、或承包方无法按时完成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与规范时, 就特别容易造成工程计量与公路工程款项不相符, 使得施工单位处于被动, 进而延误了工期。

(4) 在进行计量之前尽量对双方的监理人员、承包商进行培训, 使得双方工作人员在理解合同、技术标准、图纸设计及工程清单上达成一致, 避免因双方理解不同或未能详细了解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而造成错计或重计现象的发生。例如挡土墙的验收数量是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为根据进行的, 以立方米进行计算砂浆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延米综合单价进行计量的有抗滑桩, 那么相应的挖孔、浇灌、清理、壁护及排水则不能进行单独计量。

三、加强公路计量变更管理措施

(1) 密切关注项目现场施工

计量监理工程师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了解, 对各个工程项目要做到充分的了解。同时要求监理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统计与记录, 完成与相应计量监理工程师的对接, 为投资资金的控制打下基础。

(2) 工程量复核

在工程未结束之前, 真正的工程量是按照清单所列出的估算工程量, 而工程量的结算则是由承包者实际完成的, 并且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公路工程计量方式进行计算。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者所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以使得双方合作圆满结束。如果任何一方对结算的工程量存在异议, 均可按照相关条约共同进行审核或者抽样复测。若承包者未遵守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职责, 将按照监理修正后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 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工程造价在很大程度上受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影响。甲方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者提交的签证资料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变更要进行审查与汇总并建立相应的计量清单, 还要对其进行存档。只有如实的掌握工程量的实际情况, 才能更好的进行工程量结算。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料上报或无审批的变更及签证不予计量。

(4) 执行工程竣工后增加的工作

在实际的项目施工中计量工程师不仅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还要对各式各样的施工项目工序有着丰富的了解与掌握。此外还要具备专业的素质和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出色完成此项工作。公路工程项目在通过了审核计量支付与工程项目变更后需要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错误进行弥补, 且更好的融入到工程费用管理当中。从而降低总成本的投入。

(5) 严格要求计量自审工作

计量工作不仅要求承包者严格按照规定做事, 还要求被承包者做好自审工作。对于计量工作的自审内容要认真仔细的计算与复核。作为建设单位, 同样要做好计量支付审核工作, 结合相关报表进行多方式复核。

(6) 运用高科技计量

计量时尽量采用科学的计量方式, 减少手工计量, 减少计量周期, 以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 确保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 公路工程建设在社会中的而需求越来越大。为了加快国内偏远地区与中心地区的联系, 缓解交通压力, 公路工程的发展必须跟上社会的发展趋势。计量与变更已经成为建设实施的重要手段, 只有进行科学的处理方式才能有效的解决现有问题, 从而推进我国的公路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罗照伦.谈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J].金山, 2012, 09 (3) :23-26

[2]于伟.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内容和方法[J].北方交通学报, 2013, 09 (2) :31-34

11.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篇十一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12.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客户变更) 篇十二

甲方:变更前客户

乙方:HR公司

丙方:变更后客户

甲乙双方于200 年月日签署《xxx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及服务费。因情况变化,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决定由丙方取代甲方的合同当事人地位,甲方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就原合同主体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承诺已知悉原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将其合法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乙方备案。

2、甲方应办理与合同转移相关的各种手续,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

3、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自年月日起转移给丙方,乙方依照原合同应提供给甲方的各项服务,自转移之日起改向丙方提供。

4、自甲方办理完毕原合同项下其权利义务与丙方的交接且甲方不存在未承担的违约责任之日起,甲方即不再承担根据原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但如与转移有关的手续尚未完成,甲方仍应予以配合及协助。

5、丙方自转移之日起,取代甲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并承担原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所承担的全部义务。

二、甲乙丙三方就原合同汇款帐号变更做如下协议:

自_200 _年____月__日起,如丙方再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本协议乙方指定的帐号。即: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本协议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其它合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13.论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 篇十三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的价格。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导致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内容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图纸完备、工程造价较低的工程。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有些工程,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施工方处在相对不利的位置,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为了扭转不利的局面,争取合理或较高的利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方的良性发展,施工方采取多种形式的变更索赔,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 变更索赔的定义及现实意义

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变更范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省略工程(被省略的工作不得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一般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索赔是双向的,施工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施工方索赔。通常把施工方向业主的索赔称为“索赔”,而把业主向施工方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变更索赔是施工方工程项目创效、企业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项目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体量庞大、结构复杂、技术质量标准高、工期漫长、工程环境不确定及市场和社会环境难以预测、工程造价环境复杂、工程价格低的工程任务,决定了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外费用增减是一种客观必然,是一种正常业务和常态事件。

3 工程各阶段的变更索赔点

3.1 合同谈判阶段

1)对合同中所有不利于施工方的条款,不论招标文件如何规定,都要向对方提出,进行沟通洽谈,争取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2)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承包范围、合同造价及合同调整价格的范围、进度控制要求、付款办法、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及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等要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比较明确的界定,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

3.2 施工图设计阶段

1)对初步设计资料招标的项目,在设计院出施工蓝图以前,施工方应利用自身的施工技术优势和施工经验与设计人员积极沟通,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施工便捷、造价较低的工程做法和施工设计。2)由于业主产能调整或行业标准变化等需要对施工图设计和工艺方案进行变更。此类情况一般属于对初步设计的规模、标准、设计方案、生产能力的重大调整。施工方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政策文件重新报价,争取较好的收益,特别是投标时报价较低,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

3.3 施工准备阶段

1)业主未在约定的日期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2)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或“三通一平”工作未完成。3)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以及未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妥善保护。4)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施工单位。5)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业主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3.4 施工阶段

1)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推迟开工日期,或者施工方不能按时开工,但已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业主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2)业主通知施工方暂停施工,停工责任在业主的。3)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h等原因会产生费用索赔。如果是在批准的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项目,还会有工期索赔。4)甲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额外的处理费用和工期损失。5)非施工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6)业主指令高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7)业主指示施工方对已覆盖的工程剥落或凿开检查,经检查隐蔽工程无质量问题的。8)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调整。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10)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预付工程款、进度款、质量保修金,不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或收到竣工报告后不按规定办理结算。11)合同外新增加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中为保证既有设施正常生产而采取的防护或过渡措施。

3.5 其他

1)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工期延误和为抢险救灾及清理现场恢复生产施工方发生的费用。3)由于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

4 变更索赔规划

1)成立组织机构。项目一上场,立即建立健全项目变更索赔领导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职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达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体制完善、机智灵活,并建立个人绩效档案。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项目长亲自担任,分管领导由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担任,职能部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有专职变更索赔业务人员。制定适合本项目的变更索赔实施细则和考核兑现办法,作为对项目管理人员行动的指导手册。2)认真分析工程量清单,明确承担的施工任务和变更索赔责任。联合体或合作体中标的,上场后要及时划分清楚各自的任务,以便合理安排人员及具体工作。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的,也要及时明确施工任务,避免相互依靠、推诿、扯皮。3)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承包模式,制定相应的变更索赔策略和方向。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寻找变更索赔突破点,列出项目清单,完成时间和责任人。5)收集索赔基础资料。完善的索赔基础台账资料和完备的各方签证是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经济、技术、物资、设备等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和台账登记制度,索赔职能部门要及时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并随时完善索赔报告(文件)的签证手续,并要特别注意索赔的时效性。索赔基础资料主要包括:a.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传真、信件、电报等。b.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方编制的进度表。c.施工备忘录(日志),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存档,以便查找。d.做好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e.工程照片及影像资料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和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f.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g.整理保存工人的工资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h.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资表、材料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i.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6)建立跟踪落实制度。明确各项资料的落实责任人;明确各阶段跟踪落实情况、信息反馈分析工作;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工作策略。7)及时完善计价程序。索赔完善了签批手续后,项目计划人员要与业主沟通,及时进行验工计价,使收入变现。

5 结语

建筑产品一般都具有规模大、工期长、一次性投入大、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关键是要通过正常的渠道务实解决。从这一点上来理解变更索赔,对合同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其积极的意义,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及其他参建各方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建设能满足功能的合格工程产品,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和准确。

摘要:介绍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现状及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变更索赔的定义及现实意义,从工程各阶段变更索赔点和变更索赔规划两方面阐述了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的一般做法,给合同双方以及参建各方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意见。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变更索赔,原因,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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