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2024-09-30

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共12篇)

1.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一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协助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法律顾问团队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律师共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名单:。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1、工作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工作时间为每周 1

二到管委会协助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问题研讨;不定期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2、工作地点: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3、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具体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1-2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甲方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二)受甲方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甲方委托,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三)负责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性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件的法律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乙方每月应对当月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于次月3日以前提供给甲方;

(四)受甲方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

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甲方指派处理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甲方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甲方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七)对甲方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九)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参与甲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与研究甲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甲方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十三)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诉讼或仲裁

当法律顾问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甲方需同乙方另行办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委托手续,并另付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为法律顾问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情况;

(二)需要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或书面陈述;

(三)在工作中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以便乙方律师正确的判断法律关系;

(四)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五)积极配合乙方律师填写法律服务需求书及法律事务确认书;

(六)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不得向乙方提出非律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积极努力地履行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三)乙方应当对为甲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给本单位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办理法律事务,要根据事务类别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事一档,有备可查。

(五)受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六)乙方对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应与甲方一起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七)乙方对指派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甲方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利益冲突条款

乙方不得同时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九条禁止条款

(一)顾问律师不得利用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二)未经乙方指派,乙方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指派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顾问费用

(一)法律顾问的聘金为每年 ¥.00)付款方式及期

限为: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并由双方单位盖章后,经甲方预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涉及甲方

1、重大、复杂的案件;

2、甲方的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

3、甲方所有财政资金覆盖的单位及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案件,作为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聘请期限

法律顾问聘请期限为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若聘请期限届满后,甲方仍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的,聘请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未尽事宜

若双方因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议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二

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形态,事业单位诞生于建国以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一直以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劳动力的管理。但改革开放以来,旧式的事业单位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事业单位的改革开始不断深化,其人事用工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在于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而学界一直以来对聘用合同属性问题争议不断。

有学者认为以教师聘用制合同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认为公立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作为授权性行政组织,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为了完成国家教学任务与老师签订聘任制合同,聘任双方在合同签订中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在现有人事制度下,聘任制合同实际上是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是对于事业单位,是作为以事业法人主体身份而不是行政主体身份来签订的,此时签订聘用合同的这个行为并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来行使的一种行政职能。一些事业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归为行政合同则是混淆了事业在处理单位行政事务和进行人员聘用管理两个不同层面不同的主体资格。

也有学者持混合合同说,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一种同时具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这种学说把聘用合同实际排除出了劳动合同的范畴,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法律调整模式,但是如此定位在实践中则寸步难行,现行调整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法规都不能有效触及到这一“混同合同”领域,实际上也与现行调整聘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意背道而驰。

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为雇佣合同,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建立在雇用人与雇员之间因提供劳动力给付报酬所发生的关系,但实际上,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这个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事业单位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这显然是雇佣合同不具有的。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进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的同质性在法律层面上表现的愈发明显,聘用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使劳动合同。但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明显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的特性,这是事业单位本身特殊性决定的,比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用人规模设有编制限制,岗位的设置需经审批。此外,事业单位运行和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异于企业化的管理,事业单位中集中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的也多是创造性的工作且脑力劳动占有相当分量,难以以企业管理的方式计量劳动量和劳动强度。正如有学者指出,起源于工厂法的劳动法律适用在明显有别于工厂的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时有极大的难度。针对这些区别于劳动合同的特有之处,有学者就提出“特殊劳动合同说”,把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认为所谓的“特殊”表现在聘用合同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即作为聘用合同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部门的属性,聘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蕴含着较多的公法干预因素。这种观点较好的结合了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同质性和特殊性,既不夸大两者同质性也承认其特殊性,指出聘用合同的根本属性是劳动合同,但具有一般劳动合同不具有的特性。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基本属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法律适用模式,一方面其基本属性与劳动合同相同,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同样能够适用,但另一方面公权力的因素始终围绕着事业单位,且其人事制度改革也无法摆脱公共属性,而这种公共属性注定不能完全的转为市场化像企业一般运作。但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受制于体制性因素的聘用合同的那部分特殊性也将逐步淡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二审稿、三审稿之间的变化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来,原先二审稿94条中规定:“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审稿删去了后半句,终审稿又在三审稿上增加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立法者一方面认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又试图扩大《劳动合同法》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减少行政权力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过多干扰。正如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的那样,事业单位改革仍然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但是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这部法律,应该能够起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作用。

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辨析

现阶段由于事业单位种类繁多且形态各异,其内部的人事用工制度也相当复杂。而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以这种三分法考察现有的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可以发现,在这三类事业单位中有三种用工形式,而这三种用工形式并不是全都应该纳入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主要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据《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主要集中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中,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在这些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大都适用公务员法管理。在另外两类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有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情况,比如有些事业单位内部通过上级委任的领导。

第二种事业单位人事用工情形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前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向企业改制的过程后,自然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并不享有事业单位的编制,其与事业单位签订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2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所言的劳动者并未包括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否则便会与在《劳动合同法》96条上的规定形成冲突,由此可见,在此条款中“劳动关系”并不当然包括“聘用关系”。此外,在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外聘教授的情况。从2009年一则关于武汉大学张在元教授家属和武汉大学之间关于“聘用合同”的争议的新闻事件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这种外聘现象极易被社会公众所误解。舆论对武汉大学与其城市设计学院前院长张在元教授所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存在着很大的误解,网络上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批判武汉大学“薄情寡义”和认为武汉大学“违法”。但实际上双方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合同,从合同中条款能看出双方订立的实际是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易令人产生误解的是双方签订的名为“聘任合同”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另外,在对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员工签订的合同名称究竟是“聘任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两词混用的情况,学者们论文著作中也未加以区分。并且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还可以看到立法上有这样的表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教师法》)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从字面语义来看,“聘任”比“聘用”更与职务有关联,但这种字面分析显然并不具有太多现实意义,而且实践上两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在有些地方的规章文件中两者并不加以区分而并用。但从时间顺序的角度考察,自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以后,各法律法规文件中“聘任”字眼逐步被统一为用“聘用”,文章著作中“聘任”也大多仅存在于高校人事制度方面的论述中。在此也没有必要对两者进行过多辨析,本文中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用工合同一概统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三种形式是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取聘用制管理。事业单位采用不同于机关、企业的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当下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导向——要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定位、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的原因也正是在此。未来的事业单位将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将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完善第三种形式中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全面的聘用合同制度应当是未来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所在,只有先对现有这些繁杂的事业单位用工形式进行梳理,明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才能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聘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建议

3.1 法律法规缺失立法力度亟待加强

正如前文所论述,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特殊性就要求要采用特别规定优先的法律使用模式,也就要求有独立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的力度和速度明显跟不上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制度性的缺失会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事业单位这种立法层面的缺失在处理人事争议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仅现有处理规定的内涵外延模糊不清,更重要的是还存在有些方面缺少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导致事业单位劳动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立法的空白对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随着人事争议的不断攀升事业单位立法的呼声愈发强烈。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聘用合同方面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社会大众对加快此条例的出台的需求无疑是十分迫切的。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无法完全涵盖聘用合同制所有问题,一系列的相关配套规范也必须尽快纳入日程尽快出台,比如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规范,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的规范。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向前。

3.2 现有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过低亟需高位阶立法

与当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立法缺失相对应的是现有调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范文件效力级别过低。《劳动合同法》96条规定,针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采用的是特别规定优先的模式,聘用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存在的差异决定两者无法完全同样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没有把聘用合同的特殊规定吸纳作为内部条款,采用的是另设“特别规定”的办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6条把特殊规定的法律渊源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通知》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可以视作“国务院另有规定”。除此以外,便没有符合96条可以作为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更多的发挥作用的则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个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如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些较低位阶的法源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正是以这种低位阶的国务院各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来作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主要依据,造成了各地人事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统一,甚至因地而异,造成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极不严肃,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由于事业单位改革仍在大刀阔斧的进行中,围绕事业单位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也处在变化的动态之中,完全禁止具有操作灵活特性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并不现实,但缺少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法律法规显然不是长宜之计。在通过政策文件来为事业单位改革做顶层设计时,同样也需要高层次的立法保驾护航,以规范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正确的进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下进行。

3.3 法律规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亟需规范整合

当下立法和实践的冲突的根源在于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一个表现就在于包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内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散的存在于各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而且规定的内容也相当分散,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仅以其中高位阶的法律为例,不止《劳动合同法》,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都存在零碎的有关于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规定[教师法》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义务教育法》24条中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且针对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也有相对应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而从中央与地方来看,各地也有各地不尽相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这种杂乱的制度运行形式下很容易在实践中处于相互矛盾的尴尬境地。2008年浙江大学被媒体报道其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学术不端事件即突出反映了这个问题。2009年月浙江大学公布了对其中当事人的处理:其中贺海波被开除,另一当事人被行政记大过并被解除其聘用合同。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耐人寻味,行政记大过、开除的处分是典型的行政处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贺海波作为浙江大学教师与浙江大学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但此时作为事业单位的浙江大学对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教师却参照公务员制度给予了行政处分。探究其此项决定的法律依据会发现,浙江大学的处分决定无疑是受到了2009年3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影响,在该通知的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显然,这是把并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错误地纳入到了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的范畴,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视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浙江大学和教育部的做法值得商榷。一份教育部发布的通知就能轻易的主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以要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立法就必须尽快出台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提高人事制度法律表现载体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要系统全面的清理与此相抵触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将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明显滞后的制度规范及时清理,将零散的规定整合成完整有序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体系,才能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纳入到公开透明的法治范围。

3.4 聘用合同制度缺乏监察制度亟需纳入有效监管

3.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协调控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需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需要一个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通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把关,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可预防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实践角度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公司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在合同从准备、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直到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点工作之一,法律顾问通过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加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监督,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等工作,对企业实现合同依法订立、严格履行、减少纠纷及损失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企业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有些企业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重大的经济行为,仅靠个别领导表态或一纸“意向书”,不签订合同就开始履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有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格审查,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或无法实际履行。

(二)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没有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从签约前的合同谈判到合同履行完毕,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标准;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但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而未能落到实处;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动辄代表企业签订大额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书。

(三)企业合同文本制作不规范。有些企业的合同名称不准确,有的合同张冠李戴。比如明明是承揽合同,做成买卖合同,就有可能导致承揽企业多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那些义务,或者放弃留置权的优先适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合同的签订(事前控制阶段)管控重点和对策。第一,搞好尽职调查,明晰合同主体身份。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第二,慎重填写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第三,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后还应注意订立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一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内容无效”,以防止换页;二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

(二)合同的履行(事中控制阶段)管控重点和对策。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处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合同实施的情况,做好合同履行中的书面记录和会签资料等并妥善保存,及时判断处理出现的可能导致违约、合同解除的意外情况等。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将风险防住或出现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则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力竖立起第二道防护网,在履行过程中进行防范和保护,主要在表现为各种抗辩、变更、通知、解除、终止等。

(三)事后补救阶段——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是合同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合同管理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手段。在出现纠纷时,要权衡利弊,尽力调解。认真研究案情,做原告时要科学设立案由,如在侵权和违约竞合时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有时案由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科学掌握答辩时间,如提出管辖异议和正常答辩是不一样的,一定要在法定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善于使用保全措施,取得主动权,以保证诉讼效果。

四、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

(一)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二)企业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生效后,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企業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同时企业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不得答复或承诺。

参考文献

[1]赵文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探讨[J].露天采矿技术,2016(07).

4.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范本 篇四

乙方(受聘单位):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1年,时间从 年9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再行续约。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

3、草拟、审查、见证各类经济合同和协议书,草拟、审查甲方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书;

4、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5、处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对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法律顾问对甲方委托所办的法律事务,承担保密义务;

7、法律顾问在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时应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不得从事不利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甲方保证对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出差办事时,其交通住宿、差旅等办事所需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参照司法部、财政部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各类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或谈判、调解,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做合同见证、商业调查等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律师费,具体由双方协商。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5.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篇五

聘请方:汝城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称甲方)受聘方: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

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重大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报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经济、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依据,协助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修改、审查甲方发布的或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规定、细则、办法、制度、意见等文书,以及甲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纠纷或其他纠纷。

4、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审核或准备其中所需的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6、应甲方要求,审核和监督甲方对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7、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8、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协助甲方对甲方干部职工做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9、应甲方要求,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 甲乙双方合同责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应严格依据甲方授权,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而损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勤勉、认真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务,严格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的秘密机要和其他非对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诉甲方的代理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乙方无故推诿事务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依约履行法律服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为联系人,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乙方应全力配合。

2、顾问律师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暂时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法律顾问费为年酬金,由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交付。顾问期内,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乙方按每宗 标准收取;办理其它日常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2、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各项事务所需的差旅等经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期与生效条件

1、法律顾问服务期间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第七条 争议处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通过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须书面协定。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6.财务顾问聘用合同范本精选 篇六

乙方:___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是基于以下原因:

甲方在充分知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的前提下,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协助其完成公司治理、财务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对其所有及控制的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甲方依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四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事项的财务顾问。

第三章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第五条 乙方为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从事本合同所涉及财务顾问服务的各项业务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乙方依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七条 乙方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保证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章 甲方义务

第八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财务顾问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及时反馈并作出决策;

(三)其他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组织的方案讨论会和论证会。

第十条 甲方须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评估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以及各项国家税费等。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或证券业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本项目,并负责协调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评估师配合乙方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乙方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运用专业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对相关风险给予最大程度的揭示。 第十四条 乙方应调派合格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参与本次项目工作,并保持项目人员的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财务顾问工作,并保证项目质量,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章 服务方式和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乙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策划,协调项目进展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采取书面方式(包括电子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口头方式(包括面谈、电话、视频访谈等)及其他方式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

(一)开展法律、财务、行业等公司运营治理方面的现场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对公司在治理运营、财务管理、行业分析等方面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风险给予全面提示。

(二)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提出规范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改制方案。

(三)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乙方的上述工作成果仅供甲方以合法用途和目的使用。甲方保证不发生将该报告用于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用途不符的情形。乙方不对甲方不当使用财务顾问报告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以乙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之日为准),及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情形,本合同服务期限即告结束。

第七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共计肆拾万元整。财务顾问费按照合同执行进度具体包括:项目前期费用伍万元整,改制费用壹拾万元整,财务顾问报告费用贰拾伍万元整。

本合同正常履行的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伍万元整;改制完成工商登记后(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改制费用壹拾万元整;在乙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贰拾伍万元整。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将财务顾问费用支付至乙方开户帐户。 乙方开户帐户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的230189 00981 0060账号。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在内的对甲方经营、管理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必须向第三人披露时,须事先告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意见、建议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分析资料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提供或传播给第三人,除非该项提供或传播已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宣传本次合作和本合同的内容。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本合同内容作出修订、补充或删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之合作。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依法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本合同已经全部履行;

(二)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使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

解除合同,必须有书面协议,但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章 乙方的权利保留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符合改制要求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克服,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时,乙方项目小组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依据合同执行进度应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或免除。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就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诉讼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相应审批监管机构变化,需要对合同形式和内容作出调整的,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及审批监管机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7.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七

一、油田企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先实际履行后签订合同, 即所谓的事后合同。其主要原因是项目计划滞后, 合同审查审批时间过长等。

(二) 最基层合同承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还达不到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水平。基层合同承办人员由于身兼数职, 时间、精力有限, 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有限。

(三) 合同具体类别区分不明显或是混同, 存在风险隐患。例如, 在某些运输合同中, 标的物数量、种类、等关键内容没有明确, 只是签订了一个框架性的协议, 极易被认定为承揽合同。

(四) 合同内容填写简单, 笼统, 易导致风险隐患。例如, 在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的验收标准笼统, 没有细化或是验收标准与标的物不符。

二、油田企业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对合同相对人资质及信用审核不严格、代理权限范围不清等。

(二) 合同内容模糊不清。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忽略了涉及合同相关第三人的的履行职责等。

三、油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要有效地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应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监督三个方面进行。

(一)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包括合同签订前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严格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当事人签订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 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这样, 不但可以审查对方资质, 在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我方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

2、对资质信用的全面调查。在签订合同时, 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 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如合同对方履约能力较差, 则无法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也无法保障在其违约的情况下有能力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目前, 油田公司规定, 超出相应标的金额或是某些特殊类别的合同需招标, 招标要审查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极大的降低了法律风险。

3、确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权限。重要的合同, 签订人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努力完善合同的内容。合同正文是合同最关键的部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第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 合同条款是否对等并能充分保护我方的利益。

第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确。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 其根本要求是实用, 一定要明确, 简单明了, 需要以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双方最准确的意思, 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出现歧义。

5、加快项目、合同审查审批的速度。由于某些项目计划滞后或是合同审查审批时间过长, 会导致先实际履行后补签合同现象的出现, 即事后合同。事后合同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因此, 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合同系统审查审批速度, 是减少事后合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

(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 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只有清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才能保证合同正确地实际履行, 才能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才能在发现合同不可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己方的损失。

1、提高对违约行为的预见性。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如发现对方可能违约, 应通过行使法定抗辩权及时中止或终止合同, 或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及时解除合同。

2、实现违约行为损失的最小化。

在履约过程中, 如果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可根据合同法第68条主张不安抗辩权, 拒绝履行对待给付, 以防范自己履行了约定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

(三) 合同监督风险防范

1、紧密跟踪合同主体, 及时做出合同履行报告。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明确规定各类合同须经合同系统审查和批准, 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不予盖章。合同的签订、审查、结算等必须按规定执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尤其是合同履行台账。各级单位合同管理员应利用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跟踪。定期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评价, 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总结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及不足, 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

2、加强验收及履约监督, 做到合同管理细致化。

对于基建工程施工合同、钻井及测井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项目, 验收单位 (部门) 应按时进行验收。验收单信息和合同系统验收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包括:签订、交货、验收、结算等多个环节。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和有关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报、传真、图表、记录、签证、纪要等资料, 以便为合同的结算、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法律风险对于合同来说是客观存在的,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贯穿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所有过程和环节中。合同的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审慎地对待合同工作,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防范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8.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与管理

0引言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缔约过失。据调查统计,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发布,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3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履约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快,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企业面临更多的机会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其发生的概率有时更高,负面影响可能更大,但相比之下,法律风险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们能够重视和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对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构建起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好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按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3.1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不仅是经济责任,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2规范合同签订,杜绝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的产生。本着审慎性的原则,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一是注重签订前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以及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重大合同应先按招标程序进行要件审查,防范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二注重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正确完整合法;是否包含了基本条款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三是注重审查形式要件的完整性。最好在格式文本上进行充分商讨。签订时双方代表是否亲自签字、加盖公章;要件是否齐备,有附件的是否签章、签时间、有两页以上的是否加盖骑缝章等等。

9.公司顾问聘用合同 篇九

公司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企业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公关顾问,负责公司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暂定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可自主、灵活安排自身的工作,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聘用岗位所需的职责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为本公司聘用兼职公关顾问,因此不享受公司月薪制,如乙方在聘用期内为甲方签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的新项目,此项目为甲方实现盈利,甲方需按照此项目为公司带来实际盈利的XX%作为乙方的最终分红报酬。甲方需在每月15日将此报酬支付于乙方,甲方有义务将乙方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相关财务明细提供乙方,该分红报酬期限为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新项目合作期结束为止。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自营或其他企业担任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职位的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或企业提供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诺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10.置业顾问聘用合同 篇十

甲方:地址:

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置业顾问):身份证:

现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以下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置业顾问在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基础上,开发房源及客户,提供买卖双方交易信息,促成买卖交易完成,利用公司培训的业务知识,按照公司提出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保证把开发的房源及客户信息通过公司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从签约开始由公司完成,置业顾问在交易中有提供信息,必要协助,配合的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三、(一)公司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就表示置业顾问同意并遵守公司的规章规定,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合区域经理和业务经理的工作调查和安排。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接受工作指示。

2公司安排置业顾问从事 一定区域买卖房源及客户开发 工作,根据公司工作要求对置业顾问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报酬支付给置业顾问。

3当置业顾问不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要求的业绩指标,由于房地产经纪工作的区域性,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置业顾问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有关的一切损失。

4置业顾问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如果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公司有权利终止与置业顾问签订的合同。如果以后置业顾问拥有房,源及客户只要通过公司平台交易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如果置业顾问违反公司规定或超出工作授权范围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公司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置业顾问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处以5万-----10万元人民币罚款,开除工作,押金不退。

(二)置业顾问权利和义务

1置业顾问应当积极按时参加有关公司组织的培训,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会议。根据公司的要求置业顾问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公司培训成熟后跳槽到其他代理公司工作,给我公司交回培训知识费叁万元人民币,押金不退。

2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公司业务开展中的规定。禁止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以外的任何工作,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司许可的名义,按照公司授权的程序和方式工作。

3按照约定的标准从公司处获取报酬。置业顾问开展业务所需费用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意外损失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

4置业顾问故意汇报虚假房源及客户信息,或者瞒报房源及客户信息,把开发的房源或者公司的房源通过自己私下交易,或者公司以外的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照约定置业顾问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立即辞退,押金不退。

5置业顾问个人住址、身份信息、通讯方式等有关变化应向公司及时提供。

四、工作时间:

除公司安排的必要培训工作交流时间外,置业顾问每天在售楼部工作时间因工作情况而定,每月休息二天。

五、劳动报酬:

1、公司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置业顾问工资

2、置业顾问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销 售业绩为

六、社会保险:

1、置业顾问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2、置业顾问所领取的劳动报酬中包含国家法律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的费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 七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法定的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置业顾问违反公司原则规定;

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不能有效承担房源及客户开发工作,并不胜任其他工作安排;

同业竞争侵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机密,发现一次立即开除,并且不兑现销售提成,押金不退,给公司造成经营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万-----10万元人民币,押金不退。

3、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情况出现;

国家或者内蒙古房地产政策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合同业务无法开展;

公司原定业务重心转移,出现业务调整。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或置业顾问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并做好全部交接工作,不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如置业顾问无过错,押金全部退回。

八、其它约定:

1、置业顾问完成公司指定房源及客户开发,置业顾问按约定得到奖励。具体比例由附件约定。

2、本合同所称的开发房源及客户工作的完成是以房产最终得以交易为标准。具体提供房源及客户为不同人时按照附件约定比例提取报酬。

3、本合同由北京龙策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协商一致的内容等附件。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合同法,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置业顾问)(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乙方负责为公司的汽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爱惜公司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要检查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 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七条 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五、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二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三条 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五条 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乙方和用车人共同负担。

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主管报到。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甲方车辆学开车

七、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都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即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愿意续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

续。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六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1.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十一

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发生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刑事责任,依法接受刑事惩罚。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效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提高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决策者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前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保证;抓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是重点;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有效途径;建立以专兼职结合的、以法律顾问牵头的合同管理机构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合同项目的启动阶段是关键环节。只有积极的风险监控措施才是化解、缓解风险,并规避或削减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12.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 篇十二

一、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1.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

首先, 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存在透漏信息的风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 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了获得竞争优势, 对方企业可能采取各种竞争手段来获得合同签订资格, 这就可能为了获得对方的资金规模、人员状况等重要信息, 假装和己方进行谈判, 以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 这就造成了信息泄露风险。

其次, 是对方合同主体资格和信誉缺失风险。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之前, 对方为了获得合同, 往往隐藏自己的相关主体资格和信誉, 导致合同签订后, 对方无力履行合同, 造成企业的损失。

2. 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看, 或者合同的形式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使得合同无效。例如, 如果A企业想要投资建设一个项目, 但是这个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法律程序选择承包商, 但是A企业并没有经过相应的招标程序就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形式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的形式不健全, 存在隐藏的法律风险,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并且规定单独制作合同福建, 但是双方在签约时并没有附质量标准附件。

3. 合同履行时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履行合同时, 因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给己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各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日常管理疏忽, 没有及时的发现对方合同的变化, 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企业对于合同违约的反应之后, 没有及时的追究对方责任, 例如结算延误、催债不力以及错过诉讼时效等, 这些都会使企业蒙受损失。

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1. 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

因为合同一旦签订成功就代表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 在合同签订之前, 必须加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 认真的做好合同签订的相关准备工作, 包括市场的调研和订单计划确定, 根据企业订单计划选择客户, 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等个方面利益之后, 选择最为科学的合同订立方案。在合同的签订之前, 企业应该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形式, 签约的对象和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核, 对对方的额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科学调查分析, 确保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对方前来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 那么企业还应该对授权书等事项进行鉴别, 此外, 企业还应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 对合同中涉及的专业属于、关键字等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严格审核, 最大程度的规避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2. 提高法律顾问履行监督

企业的法律顾问是合同管理的专家, 企业应该聘用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督, 帮助管理者深入细致的了解企业各种合同的履行情况, 及时的发现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 并随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违约的发生, 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 降低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

3.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高低与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 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教育和培训, 首先, 应该加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 将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从思想上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其次, 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爱合同管理知识和技巧, 掌握合同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知识, 同时, 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对于素质不达标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 直到达标后再上岗。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 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市场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 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 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必须采取科学的合同风险防范手段, 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彭燕.浅议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J].现代商业, 20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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