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2024-07-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共9篇)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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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3】47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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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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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第七条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有效。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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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进行借贷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为借款而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以借款本息冲抵买卖合同价款的,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四条借款人将动产质押给典当行借款而产生的债务履行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关质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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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七条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债权凭证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能够认定原告不享有债权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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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做_可以向肇事者索要哪些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64300.html

 关于我商船航行台湾海峡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jt/1564299.html

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http://s.yingle.com/y/jt/1564298.html

 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20%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97.html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 http://s.yingle.com/y/jt/1564296.html

 女子驾车底盘与地面碰撞受损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http://s.yingle.com/y/jt/1564295.html

  道路伤残鉴定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564294.html 车祸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_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jt/1564293.html

 买汽车保险如何投保更安全

http://s.yingle.com/y/jt/1564292.html

 交通事故提起诉讼需要什么程序_费用是多少 http://s.yingle.com/y/jt/156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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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废止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 http://s.yingle.com/y/jt/1564290.html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http://s.yingle.com/y/jt/1564289.html

 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http://s.yingle.com/y/jt/1564288.html 行人也

http://s.yingle.com/y/jt/1564287.html

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找谁赔偿_交通事故能赔多少 http://s.yingle.com/y/jt/1564286.html

 机油箱盖被撞坏导致磨损严重保险咋赔 http://s.yingle.com/y/jt/1564285.html

 何处应当设置警示灯

http://s.yingle.com/y/jt/1564284.html

 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4283.html

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564282.html

 交通事故能要求精神赔偿吗_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怎么确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81.html

 多次转卖未过户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4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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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责任险新规理赔

http://s.yingle.com/y/jt/1564279.html

  交通部 http://s.yingle.com/y/jt/1564278.html 交通标

http://s.yingle.com/y/jt/1564277.html

 交通事故索赔的时效是多久_交通事故索赔的途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4276.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办_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564275.html

  交通事故及其界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74.html 交通肇事逃逸

投案全责

赔偿获刑

http://s.yingle.com/y/jt/1564273.html

 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的需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72.html

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汽车

http://s.yingle.com/y/jt/1564271.html

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_交通肇事案件能判缓刑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70.html

 上海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地址

http://s.yingle.com/y/jt/1564269.html

 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哪些证据_该诉讼举证应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56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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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应可申请行政复议 http://s.yingle.com/y/jt/1564267.html

 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谁预付抢救的费用 http://s.yingle.com/y/jt/1564266.html

 车辆交通事故后逃逸,负责任没商量 http://s.yingle.com/y/jt/1564265.html

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 http://s.yingle.com/y/jt/1564264.html

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4263.html

 租车出事故谁有赔偿责任_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62.html

 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赔_异地交通事故理赔注意啥 http://s.yingle.com/y/jt/1564261.html

 公交车司机敞门行驶甩死乘客被判刑 http://s.yingle.com/y/jt/1564260.html

   通标志:照明标志 http://s.yingle.com/y/jt/1564259.html 交通信号和标志 http://s.yingle.com/y/jt/1564258.html 司机油门当刹车撞死男生被诉过失致人死亡罪 http://s.yingle.com/y/jt/1564257.html

 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http://s.yingle.com/y/jt/1564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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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可以要求哪些赔偿_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jt/1564255.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财产保全_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y/jt/1564254.html

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例

http://s.yingle.com/y/jt/1564253.html

 交通肇事的刑罚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564252.html

 上海市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

http://s.yingle.com/y/jt/1564251.html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4250.html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_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4249.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索赔_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564248.html

 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4247.html

  认定书概述 http://s.yingle.com/y/jt/1564246.html 保险公司与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564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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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赔款4年被骗28亿amp;nbsp;保险公司联手抓骗子 http://s.yingle.com/y/jt/1564244.html

 认定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564243.html

 啥时候进行车祸伤残评定_怎样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42.html

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4241.html

 出卖报废车引发交通事故_报废车辆出卖人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40.html

 什么叫做危险程度增加

http://s.yingle.com/y/jt/1564239.html

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564238.html

 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知识

http://s.yingle.com/y/jt/1564237.html

 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http://s.yingle.com/y/jt/1564236.html

 公务员犯交通肇事罪被开除公职

http://s.yingle.com/y/jt/1564235.html

 交通事故双方就维修税费发生纠纷_车辆维修税费由谁担 http://s.yingle.com/y/jt/1564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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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出事故要负怎样的责任_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http://s.yingle.com/y/jt/1564233.html

 改装车辆车险理赔受限制

http://s.yingle.com/y/jt/1564232.html

 被撞旧车可索要减值损索赔前进行减值鉴定 http://s.yingle.com/y/jt/1564231.html

 补齐第三者强制险这块只赔不赚的短板 http://s.yingle.com/y/jt/1564230.html

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_申请该伤残鉴定有何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564229.html

 12种负全部责任的行为

http://s.yingle.com/y/jt/1564228.html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4227.html

 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

http://s.yingle.com/y/jt/1564226.html

  解读第三者强制险 http://s.yingle.com/y/jt/1564225.html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全市“十五”时期 http://s.yingle.com/y/jt/1564224.html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_该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4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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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怎样赔偿_车祸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http://s.yingle.com/y/jt/1564222.html

 交通肇事自首免刑事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564221.html

 交通部关于取消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 http://s.yingle.com/y/jt/1564220.html

 投保车险后有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y/jt/1564219.html

  交通标线知多少 http://s.yingle.com/y/jt/1564218.html 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注意什么_交通事故肇事人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564217.html

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刑法解释

http://s.yingle.com/y/jt/1564216.html

 如何向交通肇事方索赔_车祸受害人能告保险公司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15.html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争议始终伴随 http://s.yingle.com/y/jt/1564214.html

 发生事故后,我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http://s.yingle.com/y/jt/1564213.html

 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56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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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道 http://s.yingle.com/y/jt/1564211.html

 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_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jt/1564210.html

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jt/1564209.html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_对方索赔太多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64208.html

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http://s.yingle.com/y/jt/1564207.html

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http://s.yingle.com/y/jt/1564206.html

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_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http://s.yingle.com/y/jt/1564205.html

 既犯交通肇事罪,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4204.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 http://s.yingle.com/y/jt/1564203.html

 发生车祸要赔偿停运损失赔偿吗_怎样计算车辆停运损失 http://s.yingle.com/y/jt/1564202.html

 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jt/156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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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三

目前,一些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对财产保全处理不一致和不规范的情况,妨碍了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有的甚至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以致产生新的纠纷,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商事案件审理中的财产保全工作,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高院民二庭在虹口法院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题研讨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听取全市法院商事审判部门的意见,现就商事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有关财产保全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当事人在商事案件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权利凭证等与财产保全有关的书面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就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错误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进行释明。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谈话笔录。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同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并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第二条(财产保全申请人续保申请的告知)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续保手续事项,包括如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的十五日前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如期提出续保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等。法院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以提供担保为由要求法院解封的处理)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原保全措施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解封裁定。

若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慎重把握,经审查认为确有解封的必要且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便于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若被申请人只能提供部分担保,法院在不影响将来生效裁判执行的前提下,可酌情裁定解除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四条(当事人以超标的保全为由申请法院解封的处理)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第五条(超标的保全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第六条(当事人请求变更已保全财产形态的处理)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请求法院变更已保全财产形态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经法院审查确认,对于保全财产确属不宜长期保存的,如季节性、鲜活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依职权变卖,并在裁定解除原保全措施的同时对处理或变卖后的价款予以保全。对于股票、房产等保全财产,由于变更已保全财产形态,涉及原保全财产实物价值的市场变动因素,关系到债权变现利益,故法院应审查申请理由的正当性。经审查,申请理由正当且财产保全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采取变更保全财产形态的措施。

第七条(法院作出变更或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时的内部审核)当事人同意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庭长或庭长授权审判长签发。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由庭长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应由分管院长或分管院长授权庭长签发。

第八条(审理中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发还)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实际保全到被申请人财产,或者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在申请人提出要求后,及时退还申请人相应的保证金,或者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实际保全到的财产价值远低于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酌情决定发还申请人部分担保财产,但所留的担保财产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第九条(案件审结后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发还)案件已经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人全部胜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发还保全担保金或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

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院应将申请人发还担保财产的申请告知被申请人,并记明笔录。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发还担保金或解除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一)被申请人被告知后,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三个月内未提起相关诉讼,亦未申请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法院应当综合案情、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还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第十条(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次序)案件审理中需作出多份与财产保全有关的裁定书的,法院应当根据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先后,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加编次序列号。例如:(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3号案件关于财产保全的第一份裁定书编号为“(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3-1号”,第二份裁定书编号为“(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3-2号”,以此类推。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四

锡中法发(2010)168号

为进一步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高审理效率与裁判效果,促进当事人诉前、诉中调解,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的认定

1、【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为主运行利益归属为辅予以确定。

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2、【未投交强险的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各方均为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直接按照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中约定免责为由主张不向(2)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3)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驾驶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30%。

9、【驾训机构的事故责任】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订有陪驾服务合同,在陪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试驾不具上路条件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试驾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销售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的,由试驾人及销售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销售人存在本节

15、【原告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处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共同侵权人身份不明的,不适用本条款。

16、【三者险能否再侵权案件中一并处理】经原告或被保险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征求三者险保险人是否参加诉讼的意见。

三者险保险人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不得将其列为被告一并审理,自愿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

17、【身份不明肇事者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员”、“无名氏”为唯一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除列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员”、“无名氏”为被告外,另列有其他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在裁判文书中不列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人为当事人。

18、【交强险投保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理】涉案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19、【侵权人死亡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管理人在其管理的侵权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家属因侵权人死亡所获死亡赔偿金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的除外),剩余部分可以比照遗产处理。

20、【被保险人判决前已支付赔偿的处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支付款项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应赔付款项的差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保险人直接返还给投保人。判决主文应当统一表述为:保险人应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金额若干元,其中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若干元,向另一方当事人(机动车方)支付若干元。

21、【同起事故多名受害人情形下的交强险份额预留】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先起诉的受害人赔偿后其预留份额仍有存余的,按剩余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也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三者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22、【诉前已达成赔偿协议的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当事人坚持

诉讼的,应当要求其增加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该赔偿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存在变更、撤销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当进一步审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23、司法鉴定程序涉及交强险保险人赔偿义务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

三、赔偿的认定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24、【交强险中 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外购药品的,应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而引发的并发症的费用,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的,应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听取主治医生的意见,根据侵害行为与并发症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的范围、比例,如按上述程序仍不能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异议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对于符合生活常识且确有必要的医疗及辅助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予以认定。

29、【固定收入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与社保、工资领取凭证等其他原始证据;(2)事发前三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原始证据;(3)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5)其他。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城镇居民的,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农村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其误工费用。

30、【误工费】权利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证明。误工期间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医嘱或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误工导致该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可以根据误工期间,并按照本章 查后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35、【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委托民政部门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受害人已经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或病情特殊的,应当先就合理性进行咨询,专业机构经评估认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应结合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器具单价、赔偿义务人是否提供担保及有无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采用分期赔付的方式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

36、【其他费用】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参照上述标准计算,原则上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 人并以7天为限。

当事人外地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餐费、住宿费一般不得超出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赔偿。情况特殊且费用必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在上述基础上酌定增加。

四、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37、【保险人尽到出具理赔意见书义务的诉讼费用负担】保险人在诉前及庭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出具理赔意见书,且理赔意见与人民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相符的,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人未出具理赔意见书,或理赔意见低于人民法院认定其需赔偿的数额5%以上,且未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人在调解失败中所起的因素责令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38、【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解的诉讼费用负担】诉讼前,被保险人同意调解,且对超出保险限额范围的赔偿已经向受害人提供足额履行担保或保险人出具的理赔意见书可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不接受调解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诉讼费用由受害人负担,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原因。

诉讼中,由于原告方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原告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并将负担原因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

39、【诉讼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案件所涉公告、鉴定、评估等费用,由相应的责任人向相关部门先行预交。受害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缴,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可以责令另一方当事人预交。

上述费用经人民法院审查属于诉讼必要支出的,可以认定为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间接损失,由当事人根据其过错相应承担。

五、其他

40、【本意见的适用】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及基层法院已下发施行的其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五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11】37号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指的是工程计价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内容差距较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三、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标准和依据,不能因该文件被修改、撤销或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六、当事人于诉前或者诉讼中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移送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材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初稿和定稿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八、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1999年版)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的,不予支持。

十、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迟延期间内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对于道路、桥梁等无法参照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实际损失的建设工程,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十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六

关于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本市法院在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特制订以下意见:

第一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因股东僵局导致股东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的;

(二)股东行使表决权陷入僵局,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而持续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连续六个月以上处于停业状态,对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因董事僵局导致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或者董事行使表决权陷入僵局,无法达到法定的多数而持续不能做出有效董事会决议,并且股东不能打破僵局,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其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三条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应是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现时股东。

第四条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其他有关股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解散公司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的股权并就受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可以调解或撤诉方案结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或者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除对参加该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公司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扶养人中有的因被扶养条件消除(如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而不再是被扶养人,其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对此,应当作出确定的判决。

数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 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的,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的较高的标准计算。受害人仅受伤未死亡的,受害人所在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所在地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的,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计算;数被抚养人不在一地生活的,按被抚养人所在地较高标准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还是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的问题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计算。如果没有依法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则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告知其依法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八、关于两处以上伤残,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问题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2年12月1日发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对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其伤残等级,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问题

(一)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二)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有医疗费支出的,原则上不超过该自然人已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

(三)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伤害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以50000元至80000元为基准幅度,乘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百分比,得出的幅度为确定该等级伤残抚慰金的幅度。

(四)造成自然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不高于8000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确定后,计入受害人损失总额,再根据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义务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十、燃油助力车性质认定的问题 燃油助力车按照机动车对待。

十一、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参与诉讼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十二、机动车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问题 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为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其中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被保险人赔偿。

十三、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问题

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除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之外,由车主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

十四、关于保险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受害人或被保险人仅提供保单没有提供保险合同文本的,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及最高保险限额的事实。

保险机构辩解其在保险限额内,依据合同约定具有减、免责事由的,由保险机构负责举证证明,提供具体保险合同文本。对保险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异议的,由异议人举证。

十五、关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造成交通事故保险机构是否赔偿的问题

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承保机构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驾驶人员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或车辆证照超过有效期限,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减免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保险机构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主张减免责的,从其合同约定;

(二)、当事人对减免责任格式条款有效性发生异议的,保险人应就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举证。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二)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附件三)予以审查。

十七、机动车投保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数额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该超出的部分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此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赔偿权利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扣除投保人已经支付的数额后,其余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支付)赔偿权利人;对于投保人已支付(依法应当由保险机构赔偿)的款项,不能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但可以在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中确认投保人已经支付的数额,以及保险机构应赔付投保人的款项数额。

十八、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附件一: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C=Ct×C1×(Ih+∑Ia,i)(∑Ia,i≤10%,i=1,2,3……n, i=1 i=1 对该公式的解释: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 +∑Ia,i≤100%

i=1

∑这个符号读“西格玛”,在数学上是指数连加的意思。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连加,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附件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太原保监办:

你办•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晋发„2003‟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经保险公司采用,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前提下,就某些事项作出的个别约定。保监发„2000‟16号文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不涵盖该类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有关说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一般来说,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充分的方式明确提示投保人,尽量使其明确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说明义务的履行,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

三、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四、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额和约定保险金额的条款并无矛盾,两者共同构成对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约定。

2003年5月20日

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八

一、关于程序问题

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登记婚姻;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申请人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其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决;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不予处理,告知其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当征求其合法配偶的意见,该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5.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以当事人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找有关部门处理。

7.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已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其中一方因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结婚问题

10.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分别以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处理;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处理;

(3)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处理,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1.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之时,但人民法院不能在判决书主文中责令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

12.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抚养、监护等案件中,发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其婚姻关系的认定,应按本意见

第10条的规定处理。

13.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在审查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如在起诉前已经消除的,应驳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5.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审理撤销婚姻的案件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受胁迫”:

(1)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暴力、强迫等行为,且该行为是以对受胁迫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导致受胁迫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

16.《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

三、关于离婚问题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18.《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19.《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20.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1.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2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财产处理问题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其归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9.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31.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或私营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或企业一半价值的补偿。

3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

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

(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

(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34.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35.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婚姻法》的溯及力问题

36.《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 篇九

(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三、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债权受让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合同系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如双方未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约定,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就债权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因此,一般情形下,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债权金额存在争议为由请求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四、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成立,则对于没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判决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清偿。债权受让人未获支持的债权部分,应另行向债权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

五、债权让与人虚构债权事实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受让人据此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让与人采用虚构债权事实等欺诈手段,导致债权受让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债权受让人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以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主张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该抵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提起反诉,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后,作出相应判决。

七、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八、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法院应如何处理?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九、债权受让人因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要求对内地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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