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2024-10-17

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通用9篇)

1.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一

(一)合法原则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内容;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纪律;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第一,试用期条款。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有技术秘密条款。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依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82)

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合同内容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示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2.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二

不同单位, 每天都有不同的劳动纠纷出现, 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此现象变得更为普遍。做好员工关系管理, 防范员工关系中的风险,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同样也是对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项严峻挑战。

员工关系风险通常发生在招聘、入职、劳动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订立、试用期、离职等环节, 但尤以合同订立和试用期的风险最为常见。本文着重探讨合同订立过程中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以及试用期常见风险的防范。

一、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风险防范

(一)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法律意识淡薄, 出于以下考虑不愿和员工签订合同:1.认为不签合同等于没有劳动关系;2.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给员工交纳社保;3.原来没有签订合同, 也未出现劳动纠纷, 为图省事, 也不与后入职员工签订合同;4.和熟人介绍的员工, 签订合同会被认为“不够朋友”。后两种情况在小企业尤为常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于不签订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通过以上内容可见,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和未签订的后果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且明确了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只要有用工存在, 即使未签定合同, 也存在劳动关系, 认为不签合同等于没有劳动关系, 而解雇员工时缺乏证据, 或不用给员工参加保险的做法可见是违法的。只要员工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没有签定合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即支付双倍的工资或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 在合同的签订上用人单位已没有法律空子可钻, 唯一的选择只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

(二) 虽签订了合同, 但却对实际情况考虑不周, 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种种隐患和风险, 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签订合同时未考虑不同期限合同的合理搭配, 在同一时间和所有员工签订同一期限的合同, 合同期满时若大部分员工不愿意续签, 单位将出现无人可用的尴尬局面。因此签订合同时,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或重要性, 与重点岗位的员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 比方5年、10年、甚至无固定期限。对于一般岗位按照到达合同约定终止时间的比例, 按照3、3、3的模式去签订, 即普通岗位员工的合同同时终止的比例不超过普通岗位总人数的30%, 合理地避免因合同期限搭配不合理对用人单位带来的管理风险。

2.签订合同时, 简单套用劳动部门的范本合同, 忽略了与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同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员工, 用人单位用范本合同与其签订不会有什么问题, 而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关键员工签订时若继续套用范本合同, 或许对用人单位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将带来很大的隐患, 甚至是致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但必须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律在制订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 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和关键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那么,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计适合本单位的合同版本无疑是防范上述隐患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为了管理上的方便, 当然也可以用范本合同与关键员工签订合同, 但需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设置脱密期、增加竞业限制条款等, 防止关键员工在工作过程或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另外, 很多用人单位和关键员工在签订的合同之外, 又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 只要内容合法, 同样能够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3.对劳动法律认识不够全面, 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本条, 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变相剥夺了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对此做了修改完善,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 规定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单位不得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聘任中落聘合同即终止”、“若员工所在部门的工作实行外包合同即行终止”等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依此和员工终止合同将面临很大的代价。对此,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规范合同管理,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二、试用期的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 无非一个目的, 即设置了一个让劳资双方互相了解的时间, 员工借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和招聘时的介绍相一致, 包括工作内容、报酬、保障等;用人单位借以考察员工是否能够胜任岗位要求。但在实际中, 很多用人单位缺乏对试用期的了解, 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误认为在劳动合同之外签定了服务协议, 员工在试用期内就不得解除合同。

实际上服务协议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附属合同, 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本文开头的案例中, 企业为什么败诉问题就在这里, 技术总监在国外培训完回国后仍然处于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试用期员工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 这不受服务协议中服务期的限制。这家企业的HR因对试用期内安排员工培训的风险未合理评估或未评估, 结果花钱为同行做了一次培训。要防范此类风险, 用人单位可以在技术总监试用期满后再安排其培训, 如果培训时间不能调整, 可以在其出国前协商变更合同中的试用期限, 等培训结束后, 也过了试用期, 那时他若解除合同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时间概念不清晰, 导致试用期解除合同违法。

K公司与王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即6月1日至8月底。9月1日这天, 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合同, 原因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王某不服, 申请仲裁, 结果胜诉。企业的HR对此迷惑不解, 9月1日通知难道有错吗?对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什么时候通知解除合同才合适呢?试用期时间概念的不清晰导致象这家企业一样最终输了“官司”的屡见不鲜。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 解除合同的通知就一定要在试用期内, 过了试用期, 意味着王某试用期的表现是合格的, 所以K公司在9月1日以王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就成了“无稽之谈”。

3.双重劳动关系须订立劳动合同 篇三

李某于2008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以需要时间考虑为由一拖再拖,所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李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B公司兼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后,要求李某立即改正,李某未予理睬。A公司于2008年9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认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均须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法律并未排斥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均应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因虽在李某本人,但法律强调的主要是未订立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结果),而非原因,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启示与思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存在,基本取决于先用人单位的同意与否。即使在合法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中,先用人单位也具有明显优于后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先用人单位亦应比后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如社会保险办理、个人档案管理等。而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要看先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因此,相比之下,后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后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也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也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4.订立劳动合同流程 篇四

用人单位与所有聘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视情况续签或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经办人到集团人事购买《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内各项条款→ 单位填报劳动合同签证登记册→ 单位将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册一并→ 报集团人事部→ 集团人事部审核→ 报校人事处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集团内独立法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加盖本法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集团人事部送成都市劳动和社合保障局进行鉴证→ 《劳动合同》集团人事,社会用工人员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要求

1、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签订一个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等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借调人员,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签订书面聘用《劳动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其《劳动协议》中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劳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应当按照《劳动协议》书面约定条款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西南交通大学聘用员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精神,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1、用人单位(甲方)因故单方面解除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临时聘用人员本人,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集团,校人事备案).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须5日内在集团备案.2、临时聘用人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告知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集团,校人事备案).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须5日内在集团备案.3、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集团,校人事备案).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后,须5日内在集团备案.与新入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

一、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目的是防止发生劳动者的应聘欺诈或赔偿第三人损失等法律风险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1、劳动者年龄审查

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审查劳动者的年龄主要是防止录用童工及劳动者虚假应聘情形的发生。用人单位的审查方式为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及签名确认。

2、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资格或工作经历,则属于劳动者虚假应聘,用人单位就不可能选择到真正的人才。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资格、工作经历是虚假的,则可主张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如果有人单位在考核制度中将提供虚假的学历、资格或工作经历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就可据此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方式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原件与复印件,时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要求劳动者在学历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及签名确认。当然,用人单位也可通过调查方式对劳动者提供的历及资格进行验证。而用人单位查验劳动者工作经历的方法是要求劳动者作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的登记,并承诺其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若其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的,则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查验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责任不低于应当赔偿之经济损失的70%。查验的方式就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应届大学生提供报到证,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提供失业证等。

用人单位在查验劳动者是否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应当查验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即要求劳动者陈述是否存在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其并正在依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其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4、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证明

用人单位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证明主要是防止录用具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具有潜在疾病、残疾的劳动者,由于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即使在医疗期届满后,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据劳动者所患病的严重程度承担50%至100%标准的医疗费补助。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患有职业病,而用人单位又不能证明该职业病系前一用人单位所致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前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病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查验的方式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以上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履行告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履行告知的方式是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事先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留存。

三、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同时为了防止任何一方单方修改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签署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给予一个月宽限期,但是许多地方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而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就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所以,我们建议在录用劳动者的同时就应当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办理入职手续

在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方可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该手续包括员工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用人单位之所以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才办理劳动者的入职手续,主要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开始日期和开始工作日期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人单位用工在后。入职手续办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试用,及试用考核。这样可以避免用工在前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更有甚者,如果劳动者已开始工作,然后拒签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五、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分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用人单位已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给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方式,对已经签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登记、统计。用人单位还必须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查。

六、办理用工手续

5.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五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内容;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纪律;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第一,试用期条款。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有技术秘密条款。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依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82)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篇六

【案例】

1995年5月3日,申诉人A以被诉人开张不景气,内部管理紊乱为由,要求总经理A同意支付工作期间实际应得工资后辞职,A当即表示不同意,并通知公司计财部暂扣A当月工资,A不服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被诉人中外合资某房产公司于3月23日在当地某日报上刊登招聘公关经理广告,承诺月薪l600元,A于同月27日应聘上岗,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开张不久,业务不景气,员工思想波动较大。A考虑到在被诉人工作没有发展前途,遂起离走之意。

【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外合资某房产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其招用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工功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等三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所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依法建立的唯一根据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A与被诉人劳动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又不同意继续维持这种劳动关系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原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按同级员工标准给予,不得克扣。仲裁结果:1.终止中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补发申诉人工资1600元经验教训: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2.所有企业员工(包括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招用员工、调进员工,接受分配的职工后,也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关系,行政招工、行政调动、行政接受大中专毕业生或退伍转业军人本身并不当然合法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依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七

被告:韩某某

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被告在原告工程部任水暖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被告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2009年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 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 元。原告不服裁决,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系因被告拒绝所致,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则以原告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该项请求。关于2008年9月工资一项,原告同意支付该月工资。另原、被告均认可2008年5月 3日至2008 年12月22日被告的工资总额为9067.43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证人刘某某、宋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某证实,其与被告同在工程部工作,曾接到原告人事部电话,通知工程部的人去签合同,其将人事部的通知转告了工程部经理。证人宋某某证实,其与被告同在工程部工作,2008年6、7 月间,其接到原告人事部电话,通知工程部的人去签合同,其将人事部的通知转告了被告。

原、被告在原告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4月2日,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宋某某虽证实原告曾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被告不予续签的情况,原告迟至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作出相应处理,故原告应依法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同意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08年9月工资一项,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判决:(1)原告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韩某某支付2008 年 9月的工资1104.51元;(2)原告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韩某某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 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3)驳回原告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韩某某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予签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 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有关合同利益,防止在出现争议后某些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劳动者无法主张合法权益。从文意上看,该条法律并不区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管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还是职工的原因。但不是说,如果因职工个人的原因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被动地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8.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八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又分为三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其中的一类。《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分为三类,即“协商订立”、“应当订立”、“视为订立”。劳动法律作为一部社会法,其本质上有别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合同法,其内容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干预,当然亦不乏意思自治的部分体现。

实践中,对“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二者之间的涵涉关系及法律后果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当订立”,但因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视为订立”而未实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与此相对的观点认为,“应当订立”情形适用上述规定自无异议,但“视为订立”情形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更为可取,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出发,以比较的视角对“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关于无固定期限的综合规定,第1款描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2款区分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类情形,一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协商订立”;一类为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当订立”,该类包括三种情形。第3款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视为订立”。

二、“应当订立”情形及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为:“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三种情形系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建立长期性、稳定性劳动关系的考量,强制性规定该类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该款所指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指的是何种情形,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形应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析该款规定可知,其有“违反本法规定”、“不与”、“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等描述,从语义连贯性及上下文关涉角度出发,“违反本法规定”之“规定”应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当无异议,即第14条第2款后半部分所列示的三种情形。

三、“视为订立”情形及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即“视为订立”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采取三种做法:积极正确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积极行为,但是违反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订立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类型劳动合同;继续不作为,既不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订立其他类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似乎对上述用人单位的做法没有规定,从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无法找到适合的法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后半部分规定:“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仅为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并未提及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订前至满一年之日的二倍工资。上述第一种做法即为该条例规定的情况,自无法律责任可言。

对于第二种做法,用人单位积极错误行为,假设其订立了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对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之规定,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后半部分三种情形应系严格的对应关系,除此之外,违反任何法条皆无法对其适用。对此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亦可依法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非适用上述规定。

对于第三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之规定。认真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之规定可知,该行为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是该不作为经过一年累积的后果,对于其前行为法律已经规定了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惩罚性措施,那么对于满一年之后继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则直接强制性规定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即该条文本身对用人单位就是一定程度的惩戒,断无再适用第82条第2款之可能。

四、二者的比较分析

经过上文阐述,二者存在如下不同之处。首先,“应当订立”情形主要指用人单位主动、故意、积极不当作为所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故意订立固定期限或其他类型劳动合同;而“视为订立”情形,则系用人单位因管理疏忽、不作为等所致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次,法条对二者的规定不同,对“应当订立”情形系强制性规定,即不订立不行、必须订立,其“应当”是要求用人单位积极按照规定作为;而对后者的规定则是“视为”,从语言学上考察,“视为”指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形等所导致的一种法律设定的结果或后果,此种情形下类似于对“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亦可解释为“视同”,此种情况下是否有书面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无必要,仅是“锦上添花”而已。再次,二者立法考量及所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虽然二者皆可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前者主要是出于劳动这一特殊商品的考量,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一个成熟劳动者的最佳年龄无疑应当是参加工作后的一二十年,如果其能够为同一用人单位服务满十年或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也随之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国家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是正当;而后者则系国家提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目的使然,系对其违反规定的一种惩戒(11个月双倍工资及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最后,二者所致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从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对应于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要求则为“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除此并无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应当订立”情形与“视为订立”情形并非同一概念,其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适用情形、保护法益、处罚等皆不相同,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严格、谨慎予以适用。

9.论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九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导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概念解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毕业生于某在2011年4月应聘到一家酒店担任大堂经理一职,但是自入职之日起至第二年的3月该酒店都一直未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初,于某感到身体不舒服,于是向公司请假辗转去多家医院求医,花费了高额的医药费,但却由于公司未与其签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待遇。于是,于某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仲裁裁定:由该酒店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补足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报销因治病所支付的医疗费。案例分析本案为典型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的酒店(即用人单位)应当向于某支付两倍工资的补偿。但注意,双倍工资的补偿最多11个月,因此本案中,公司需向于某支付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的双倍工资。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决方法

劳动者在入职之时应注意收集自身已经提供劳动的证据:如入职通知,或者单位填的入职表,单位的考勤记录,工资清单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建立的时间。待产生争议或劳动关系解除时主张权利。在入职后,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通过书面辞职报告的形式列写原因并提出辞职。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赢了网法律咨询 温馨提醒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攻略

调解仲裁诉讼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查核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调解调解程序:(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2)当事人撤回申

赢了网法律咨询 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

四、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

赢了网法律咨询 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裁决

一、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确定侵权类型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二、收集证据

二、(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准备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目录,复印件。

五、审判一审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

上一篇:铁路工程标准化施工下一篇:唯美创意图表模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