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

2024-08-25

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共9篇)

1.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 篇一

法律题目4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每题一分,共

30分。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是符合题意的,将正确的选项全部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的字母涂黑。不选、错选、少选或多选,该题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商业广告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招股说明书

3.有下列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有()。

A、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B、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C、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D、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

A、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公民的合法的私产财产不受侵犯”明确了私有财产受宪法保障

D、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

A、行为人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7.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我国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意味着()。

A、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B、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举证

D、在事实难以查清或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当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9.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B、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C、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D、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A、民政部门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

B、工商机关任命某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

C、市人大颁发的禁止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D、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11.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A.修改宪法 B.解释宪法

C.监督宪法实施 D.提出宪法修正案

1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A.引导 B.鼓励

C.监督 D.管理

13.行政复议的种类包括()。

A、维持决定

B、撤消违法决定

C、变更违法决定

D、履行决定

1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的组织大概分为()。

A、社会团体

B、行业组协会

C、事业组织

D、企业组织

15.目前组成我国行政征收体制的主要是()。

A、税收

B、土地使用权

C、行政费用

D、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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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 篇二

一、我国新旧车船税的对比分析

将新旧车船税进行对比, 可以发现, 新车船税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乘用车的计税额度, 参照排气量的大小一共分为七档。新车船税的规定中主要有如下变动。

(一) 征税范围的变化

2006年版的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定为依照法律应在车船管理有关部门登记的车船, 单位内部作业的车船, 若无需登记, 则无需缴纳车船税。新车船税出台后将不再以车船登记与否来确定其是否需要征税, 规定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船的单位及个人, 都需缴纳车船税。

(二) 计税依据的变化

新车船税的纳税范围为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其中, 汽车按其排气量计征车船税, 相对于之前的车船税, 1.6升及以下的汽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1.6—2.5升的税额幅度适当提高, 2.5升以上的税额幅度较大提高, 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 货车和船舶的税额幅度基本不变。

新车船税中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统一计征转变为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节能减排和汽车销售结构的完善。另外, 船舶中, 新增了对奢侈品游艇的计税标准, 按其艇身米数计征, 每米每年征收600—2 000元不等的车船税。在很多西方国家, 游艇的车船税计征也是按照艇身计算。因为一般情况下, 游艇的价值与它的艇身成正比。这也能很好的体现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这一性质。

(三) 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车船税相对于旧车船税, 其税收优惠最大的变化是加入了对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船的免税或减税许可。该规定对于促进节能新能源车船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 对于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 可以适当减免车船税, 也很好的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的人文关怀。

二、国外车船税法律制度的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 以美国和法国的车船税为例

1. 美国

美国作为“车轮上的国家”, 平均每个家庭拥有1.05辆车, 并且依不同环节对汽车征税, 包括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使用环节征收的税款占整个税收的份额比重较大, 其余两环节只占到很小的份额。在美国, 汽车使用环节的税收只来自于燃油税的征收, 包含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及各州自定的州税, 很好地体现了“多开多交, 少开少交”的原则, 一定程度上来看是公平的。美国汽油燃油税平均约每加仑47美分, 其中联邦税为18.4美分, 其余为州税。

美国依靠燃油税向汽车征税, 虽然很好地体现出公允性, 但是并未体现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特性, 失去了车船税这一财产税的价值。但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却是特例, 其车船税是以购买价为计税依据, 税率为1.25%, 采取逐年折旧方式, 头2年全数计征, 第3、4年按车价的90%计征, 以此类推, 直到第10年按车价的10%计征, 此后每年仅需缴纳25美分的固定税额。

2. 法国

法国车主的税种主要体现在燃油税内, 按照现行规定, 凡购买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20克的新车, 车主可获得不同额度的环保奖励, 排放量越小, 奖励就越高。相反, 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55克的新车, 车主每年需缴纳环保税。据媒体报道称, 这种递进式多排放多纳税的最高征税额高达2 600元人民币。

法国车船税将燃油税与排放量相结合, 更好地体现出公平原则和“水污染谁埋单”的思想。但却忽视了二氧化碳仅是汽车尾气的一种, 并不是唯一能确定污染程度的指标, 还有一氧化碳、硫化物、碳化物等其他污染物, 未做到足够公平。

(二) 国外车船税的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考察上述国外车船税的立法, 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是按油耗或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 这也会是车船税的必然发展趋势。按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征的方式, 一定程度上很好地体现出“谁污染, 谁埋单”的公平原则, 同时也会促进汽车行业的结构优化, 促进发展低排量节能环保型汽车。按二氧化碳排放计征, 必然是需要对不同车型分类统计标明其具体排放量。相比之下, 按油耗计征, 即直接通过燃料税计征, 其征收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更少。但是按耗油多少来征收, 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不同汽车对于大气污染的程度的差异。

三、完善我国车船税收制度的法律构想

我国汽车的相关税收负担仅次于日本, 位居世界第二。汽车税费达20多种, 部分地方多达40多种, 而发达国家汽车税收只有5—6种。国内针对汽车征税主要有3种:汽车购置税、燃料附加税和车船税。汽车购置税在购买汽车时一次性计征, 其次还需缴纳其他的购置费。车辆购置阶段所缴纳的税费包含5%汽车消费税、17%的增值税、10%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 总体比重高达车价的30%—35%。燃油附加税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燃料附加税”替代养路费, 自此养路费取消。事实上, 燃油附加税征收后, 养路费并未完全废止, 车船税税负增加, 高速过路费、国道仍在继续收费。面对我国汽车征税负担重, 车船税计征方式存在的问题, 完善我国车船税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 立法目的明确化

现行的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为目的计征车船税通常有两种方式, 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以及将车船税合并到燃油消费税中征收。我国现在已经对燃油开征消费税, 但征税标准相对于发达国家略低, 未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伴随经济发展, 大气环境污染严重, 车船税的征收目的会逐渐向节能减排, 保护环境方面转变, 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会逐渐削弱。明确保护环境立法目的后, 需要切实以该目的为出发点制定立法。

(二) 计税依据合理化

在车船税改革中, 其节能减排的功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合国外车船税的征收方式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可按“依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和“按燃油税征收”结合起来, 实行“双轨征收”。按二氧化碳征收作为车船税主要征收方式, 可以参照英国车船税的相关做法: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标注在购车时候的注册登记证书里, 排放二氧化碳越少, 所需缴纳的车船税就越少;同时建立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数据库, 方便在线查询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征的重要指标, 相对于按汽车排气量征收, 其合理性更强, 更切合车船税之以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为目的。但是此种计征方法, 征收成本有所提高, 这就要求汽车业技术研究的进一步推进。另一方面, 按燃油税征收, 其计税单位额度基本无需大幅改动, 仍可以沿用之前的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或者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旨在促使民众更多的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减少私车出行。这两种计税方式的结合是比较合理有效的, 虽然技术上存在难题, 但是并非是不能克服的。

(三) 税收结构的调整

乘用车在购车前要负担的税收过重。其中车辆购置税属于中央税种, 其几年来又有部分税率提高, 车辆购置税的高速增长将更大的增加车主的负担。然而车船税属于地方税收, 收入比重占地方总税收的比重小。就个人而言, 税收负担的感觉越来越明显。合理整合税种,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合理利用税收收入才是根本的改革方向。降低车辆购置税税率, 同时降低保有环节车船税的税额, 相对提高燃油税的税负。如此, 才能推动汽车行业绿色化发展。

(四) 加强对节能车型的配套设施建设

随着油价的上涨和技术的发展, 新能源混合动力节能型汽车也成为许多消费者考虑购买的对象。但是这种类型的汽车存在先天的不足, 养护成本高。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 电池寿命期短, 更换价格过高。政府有必要合理配置汽车资源, 对节能型车型加大财政支持和技术支撑, 建立完善的节能车型配套设施, 积极引导汽车行业发展节能型车。

(五) 提高车船税征收和监管效率

现行的车船税征收缴纳方式单一, 应增加征收方式和代缴渠道。可发展网上缴纳、银行转账或自动柜员机等方式。此外, 税务机关应在全国实现税收缴纳情况联网查询, 减少税制漏洞, 规避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 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教育, 使其能够自觉承担并履行所需的扣缴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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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一棠.新车船税法对汽车行业的影响[D].长春:吉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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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有禄.关于我国车船税立法目的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11, (1) .

[7]朱志钢.车船税该怎么改革[J].中国税务, 2011, (1) .

3.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 篇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问题;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52-03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但由于制度设计简单、粗陋、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整体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和公民纳税意识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近两年对个税起征点的两次调整,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空前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刚刚成长起来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路径。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在1799年,英国将原来用于募集战争经费的“三步合成税”改为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并且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到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的不适应之处逐渐增多,与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间的差距也逐渐显现。1999年8月,我国曾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过一次修改,但仅涉及对利息所得开始征税问题,没有大的变化。从那时至今,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设计粗陋,不能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

1、分类所得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的是分类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不仅仅体现为劳动取得的工资薪金,资本性收入也越来越多,并且呈隐性化的灰色收入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不仅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具体说来,首先,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的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其次,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收入多元化后,分类所得税制会导致收入来源多的纳税少,单一和集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再次,还不能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增长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最后,分类课税制本身容易使纳税人通过种种手段降低税负以逃避负税。比如,按所得纳税时,有的按月,有的按年,还有的按项和按收付的次数为计征区间,使纳税人可在不同项目、不同的纳税期之间转移收入而逃税。

2、税率结构不合理,严重损害效率。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因为税率设计复杂,边际税率偏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也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间接损害了社会发展的效率。

3、费用扣除方式粗陋、不科学,不具有人性化。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具体来讲,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

减免和扣除的范围过宽,项目过滥、过杂,造成征管工作困难,使纳税人容易通过种种手段偷税漏税,也不利于扩大税基,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其次,费用扣除缺乏合理精细的划分。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既不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也不充分顾及纳税人婚否、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多寡,更不会考虑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造成的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的差异。不充分考虑纳税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就不能真正按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扣除各种费用,无法贯彻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再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的差异。全国各地一律一刀切采用统一的起征点不合理也不公平,比如现行对工资薪金每月扣除2000元非常不合理。因为不同地区消费水平不同,2000元在北京和在一个贫困县买到的生活资料是绝对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混乱、信息化水平低

1、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权大于法。

我国税收征管以行政机构为主导,导致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个人收入难确定。

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使得个人收入难确定。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故被称为“税收第一难”。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人、灰色收人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勤劳所得,这不仅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接受的。

3、纳税申报不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申报,即纳税人主动申报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二是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这种申报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的绝大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面。近几年反映在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民营企业基本不交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人;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5、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6、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表现在:(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重补不重视处罚。(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的现象。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相当多的人不管收入高低一旦要纳税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款。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税款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此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制约因素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和不配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协助和配合不到位;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政府依法治税的决心不够等方面。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通过考察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建构必须遵循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坚持低税负原则和有效运行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科学设计具体制度。

(一)继续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继续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可等待时机循序渐进分步到位。

(二)设置合理的税率结构

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其次,为简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3-5档。再次,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三)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按纯收益原则,对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给予扣除。其次,对纳税人发生的特殊支出,如医药费、意外事故损失等,应允许实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确定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况给予个人宽免扣除。

(四)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这样做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可有效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增强监督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对腐败现象的遏制。

(五)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力度,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提高征管信息化程度,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配套措施

4.税收法律制度的题目 篇四

放假前几天,在我们学校外面的石化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拉满货物的大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在石化路口要右转弯,一辆拉人的小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结果在十字路口的一角相撞了。且不说责任在谁,看着翻倒的车子和地上的一滩血迹,真是触目惊心呀!还有,在濮阳县红旗路上,一司机酒后驾车,恰巧又有两位骑车人走了机动车道,结果是一下子撞死了三个人,其中两个人是母女,谁听了都心寒呀。还有一个摩托车司机超速行驶,结果在拐弯时车子失控,把自己甩出好远……

但是在生活中,这样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人还是少之又少的,你看:红灯亮了,行人、车辆自觉地停了下来,步行者和骑自行车的人自觉地在人行道行驶……我听爸爸说了这样的一件事:他的一个熟人开着车出去,遇到了朋友,迫不得已喝了点酒,结果这个人就把自己的车停在那儿,自己打车回了家。还有,过年回伯伯家时,伯伯可是一个爱喝酒而又会劝酒的人,可是那天他却阻止爸爸喝酒,原因是爸爸要开车,看着伯伯忍着自己的酒量,而改为喝饮料和茶水时,我真想大声的表扬他。

5.国际税收论文题目及要求 篇五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课程论文题目:

班级:08国贸2班姓名:学号:成绩:

专业: ___班级:姓名:学号:成绩:

(此处写题目)

1、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发展的新趋势探讨

2、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界定与认识

3、当今国际间重复征税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4、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选择

5、抵免法在各国实践中的运用

6、关于当前情况下,对中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思考

7、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8、国际税收筹划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9、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0、当今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新趋势探讨

11、浅议国际税收竞争

12、论我过直接投资中所得税收政策的选择

1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其防范

14、跨国公司税收监管问题研究

15、国际避税地及其正负效应探讨

16、当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与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17、对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思考

18、论国际税收筹划

19、论国际税收协定发展的新趋势

20、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税收政策选择

21、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

22、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筹划

23、借鉴国际经验,规范我过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探讨

24、欧盟的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5、国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比较与借鉴

要求:

1、封面,页头,摘要、关键词3-5个、参考文献;

2、字数为3000以上,上交时间为4号之前。

6.中国银行笔试题目法律 篇六

中国银行考试今天6点落幕了回忆起那血淋淋的四个小时,头大!题量大,内容多,这是最大的感觉,回忆下来,可能对后来人有借鉴作用:

第一部分:英语(考试时间:90分钟)

一、词汇,20题:有点像六级考试,词汇我好多不会啊,不知道是不是六级考的太久的缘故

二、语法,10题:主要是时态,介词和动词短语的搭配

三、改错,10题:每题四个选项,问那个选项有错,满难的,

四,完型,20题:不是太难但是也不简单。

四、阅读,20题:四大篇阅读,每篇5小题。难度比6级稍难,可能跟考研英语难度相当吧。

五,文章排列。10题:给出8小段,然后把8小段里面的5小段排成一篇文章,一共2篇文章。第一篇文章还给出了头尾,第二篇文章连头尾都没有了。其实做到这里的时候我已经头脑一片空白了,所以从这里开始进入瞎猜阶段所以我具体文章也没看了。

六,速读,5题:两篇文章,先给选项,然后根据题目速读文章,第一篇文章2题,第二篇文章3题,

第二部分:行政能力测试(考试时间:60分钟)

类似公务员考试,但是难度就小多了,尤其是数字题和应用题,也没有图形推理,其他题型有语言、常识、资料分析共75题,

第三部分: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时间50分钟)

7.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篇七

一、关于婚姻法原则的法律规定

1. 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原则。

我国从西周开始就有同姓不婚的传统, 同姓不婚主要是指娶妻的时候不娶和自己同姓的女子。同宗、亲属不为婚,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如果是同一宗亲或者相互之间是亲属关系, 那就不能缔结婚姻关系。这种传统做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近亲属之间缔结婚姻所生的子女, 没有非亲属之间缔结婚姻生下的子女健康。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 从优生的角度上严禁同姓、同宗、亲属结婚。除此之外,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出于宗法礼教规范上, 对于尊卑有别, 名分不可乱的行为约束, 以此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另外, 禁止同姓、同宗、亲属缔结婚姻, 还有利于通过通婚加强和异姓贵族之间的联系, 以这样的方式团结权势。

2. 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作为我国的一项古老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最早开始于夏朝, 目的是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 使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嫡长子继承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保证社会组织形式的有效奉行。一夫一妻实则是维护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 在唐朝也被严格奉行。唐朝的一夫一妻原则是指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的形式, 但是可以采取纳妾的制度维系繁衍。一夫一妻同样禁止有妻再娶妻, 否则构成重婚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 即使是有经济能力的贵族官僚, 也有可能出于珍惜夫妻之间感情的原因而拒绝纳妾。

3. 严格婚姻等级制原则。

唐朝有着严格的婚姻等级制度, 这包括禁止贵贱为婚、良贱为婚等。其实这样严格的等级婚姻制度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就已经在士族门阀中盛行。等级婚姻强调门当户对, 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禁止贵贱为婚、良贱为婚,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将受到法律制裁。首先, 唐律禁止官民通婚。如果有违者, 就要受到杖刑。其次, 禁止奴、婢、杂户、官户等贱民与良人通婚。根据唐律, 唐朝的贱民分类为两种, 一种是官贱, 即身份契约属于官府的奴婢;另一种是私贱, 也就是身份契约属于私家主人的家仆。在唐朝, 贱民是官府和私人的一种财产, 并不享有所谓人的待遇, 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贱民与良人通婚, 同样要受到杖刑, 一般情况都是杖刑一百。

4.“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原则。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唐朝婚姻制度中缔结婚姻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自由恋爱, 自由婚姻在唐朝婚姻制度中是不被认可的, 只有在父母同意, 有媒妁的情况下婚姻才能被承认。如果有违抗者, 也要受到杖一百的法律制裁。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实际上是唐律维护古代礼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尤其是维护父母尊长主婚权的表现。这种父母尊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 但是通过唐律, 在唐朝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二、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唐朝的结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和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上。

1.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 唐朝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主要有两次, 都是通过诏令的方式发布的。第一次的诏令是在唐太宗即位不久的贞观元年, 也就是公元627年发布的。根据诏令的规定, 庶人之间男女如果结婚, 男性应当年满20岁, 女性应当年满15岁。而且规定年龄为男年20、女年15以上必须婚媾, 也就是必须结婚。第二次的诏令是唐玄宗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 (734) 发布的。这一次新的诏令更改了唐太宗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新的诏令, 男性年满15岁, 女性年满13岁, 就可以婚嫁了, 即“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 听婚嫁”。这条新的诏令, 不仅在结婚年龄上有所提前, 而且改变了唐太宗诏令中的“须申以婚媾, 命其好合”的强制性要求。当然, 唐太宗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唐朝建立初期, 人口不足, 劳动力短缺等问题, 到了唐玄宗时期, 社会秩序已经稳定,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 但是人口从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渐增长, 到了唐玄宗时期人多地少成为难题。唐玄宗才颁布这样的诏令, 改变强制性规定, 只是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

2. 关于婚姻的缔结程序。

我国唐朝的婚姻主要是一种形式婚中的礼仪婚[1]132。中国的婚姻制度讲究礼仪程序, 唐代的婚姻方面的礼仪习俗主要是沿袭从西周以来到汉代所形成的婚姻习惯[2]189。唐代的婚姻缔结程序也同样如此, 主要讲究六礼, 只有完整的履行六礼, 这样的婚姻才是完整的、合法的婚姻, 无论是天子, 还是达官贵人, 或是庶民百姓, 只要结婚, 都得按照这六礼来举行婚礼。六礼则主要指的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结婚六个程序。

除了六礼之外, 唐代的婚姻法律规定还有些积极创新的地方, 其主要体现在婚书、私约和聘财等方面。所谓婚书, 就是唐代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 一旦写了婚书, 双方都得受其约束。根据唐律的规定, 如果女方反悔的话, 要打60大板, 而且婚姻还得继续。如果男方悔婚的话, 就不得追回聘礼财物。所谓私约, 一般是指男方应事先说明男方的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说年龄偏大、身有残疾, 或者是身为养子或庶子、妾生子、婢生子等等, 在说明情况以后, 得到双方认可的契约。有了私约, 如果悔婚, 也要打60大板。另外, 如果女方家庭收了男方家的聘财以后, 又再把女儿许配给他人, 根据唐律规定, 女方家的家长要被打100大板。但是如果前夫表示不再娶, 同时女方也返还了聘财的, 后夫的婚姻还是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离婚的规定

唐律对于离婚也作了相应规定, 体现在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这几项制度上, 其中和离就是协议离婚, 这是唐律的首创。

1. 七出。

所谓七出, 也就是七种情形, 其实就是休妻的法定条件, 如果妻子有犯规定的七种情况, 那丈夫就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条作为借口来休妻。这七种情形主要有:一是不孝顺父母的, 二是没有生孩子的, 三是有淫乱表现的, 四是有善妒表现的, 五是话多的, 六是有恶疾的, 七是有盗窃行为的。其实这七个条件仅仅和封建伦理道德有关, 而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关系。

2. 三不去。

一般而言, 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 依照礼制及法律, 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 夫家有可能利用各种借口休妻。为了保障妻子不会被随意休掉, 所以唐律又规定了三不去。所谓三不去, 其实和七出刚好相反, 是丈夫休妻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有三种情况, 丈夫是不可休妻的, 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而休妻, 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三种不能休妻的情况分别是:第一, 如果妻子的家族已经散亡, 一旦妻子被休将无家可归, 这种情况不能休妻。第二, 如果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那么也不能休妻。第三, 如果丈夫娶妻时是丈夫贫贱的时候, 而后来丈夫又发达了, 那么发达后的丈夫不能休妻。这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糟糠之妻不下堂”。根据唐律的规定, 如果妻子有七出的情况, 又存在三不去的情形, 那么一旦休妻, 丈夫要被打一百大板, 而且休妻行为无效。但是, 如果妻子存在犯恶疾及奸的情况, 即使符合三不去, 丈夫也可以休妻。

3. 义绝与和离。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根据古人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关系是由“义”来连结的, 如果违反“义”就要强制离婚。义绝主要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如果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 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 均由官府审断, 强制离异。如果不离, 就要处以一年徒刑。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如果不能够和谐相处, 就可以协议离婚, 而不单纯的是丈夫一纸休书休妻。有趣的是, 唐代有的和离书中还写有对妻子再婚的祝贺词[3]108。可见, 和离的离婚形式比其他三种要缓和得多。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商务印书馆, 19372.

[2]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0.

8.浅析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篇八

关键词:管理;法律监督;司法程序

从古至今,腐败之风就从未消除过,也根本消除不了。每个时代都有他们的身影。将这种不正之风深深打压下去,需要多方面的帮助,注重要的是法律监督的作用。那我们就来谈谈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是如何体现的。

一、古代监督机制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监察、考课是逐渐连在一起的,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明朝的时候,是巡按御史发达时期。明朝很重视监察机关,改革叫都察院。御史巡按地方,不管定不定期,至少要半年。“回道”后,要详细奏报。清朝大体上延续明朝制度。清朝的监察官的法典、依据的法律,是《钦定台规》,已达到了法典的高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一方面维持国家纲纪,就是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其次是官僚机构之间的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能保持权力的平衡;再者,能够纠正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素质,弹劾贪官污吏。御史出巡,巡按地方,确实对地方腐败起到了作用。

以明朝为例,明朝后期政治腐败,皇帝连续几十年不上朝的情况下,官僚队伍还能维持,国家纲纪还能保持,地方上不敢为非作歹,其中监察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明朝时期已经严重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之间的权力滥用,加强了皇权的力度。但是这在一定程度却使得下层官员的无能。他们虽然有心为人民服务,但是却没有实在的权力。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古代监察官的选任条件非常严格,第一要品格清正廉洁。明朝谏官杨继盛就因为弹劾严嵩父子,被反诬入狱,临刑前写了一首诗叫《言志诗》:“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是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这就表现了监察御史的品格。我国历史上还有很多像杨继盛、海瑞这样正直刚毅、敢于谏言的御史官员。第二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必须科举出身。第三要有地方实政经验,明朝就规定,御史一定要有两任地方县令的经验。

二、解析当今的法律监督机制

反腐败立法,近年来,我国比较注重反腐败法律的立法工作,除了宪法外,还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可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反腐败法律监督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多,预防性规定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弱,滞后于反腐败的实践需要。某些专门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政务公开法》等仍然没有出台,还没有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强有力的反腐败法律监督的制度体系。

设立反腐败机构,中国监督机制由纪检监督、检查监督、司法检查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群众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成。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反腐败监督机构,但是由于国情不同,这些机构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监督机构还是蛮多的,而且监督职能也是比较分明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各级领导和公务员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没有官僚主义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清正廉洁,不浪费,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司法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各级领导和公务人员,司法人员不贪污腐化,不徇私枉法。但是,由于检举机制不完善,腐败行为难以暴露、无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引咎制度等原因。使得腐败犯罪的低成本、低风险状况的情况存在。腐败犯罪在客观上起到了不少的不良作用。客观的讲,我们的反腐败效果不是很令人满意,当然原因很复杂,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权力运行缺乏法律化、科学化和政务不够公开等。存在着众多的缺点和不足。在发达的法治国家,权力运作法制化、规范化很高。

三、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完善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虽然现在国家都有反腐败监督机制,但监督制约力量却并不一致,当然效果也不一样。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对腐败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一个本身有漏洞的机制是不可能完全制止和监督腐败的,只有建设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通过对古今法律监督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时代背景下的监督机构都有它的时代特殊性,凡事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总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司法监督人员用自己清晰的头脑、敏锐的洞察能力去寻找社会的歪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同时,如今的社会是法律上宣传人人平等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光光司法工作人员要遵循法律规则。每个公民也要懂法守法。从自身做起,反对腐败,反对贪污!

9.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篇九

法律文秘类参考题目:(23)

1、法律秘书必备的能力结构分析

2、试论法律文秘从业者的素质修养

3、试论法律文秘专业大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4、试论办公自动化在法律文秘工作中的作用

5、试论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结构的特点

6、试论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

7、试论法律文秘工作的基本写作要求

8、试论法律文秘专业学生能力要求

9、试论法律秘书的职业素养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如何塑造法律秘书的职业性格 试论法律秘书应掌握的法律知识

浅谈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试论秘书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和途径 浅谈提高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法律文秘的素质修养 浅析法律秘书的职业技能培养 浅谈法律文秘专业职业技能的培养

从学以致用的角度谈法律文秘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 法律文秘专业教学改革之我见 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之我见

关于法律文秘职业技能养成的几点论述

学以致用——从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就业的角度看专业学习关于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

法律类参考题目:(185)

书记员

1.试论书记员的职业道德 2.试论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3.试论书记员在庭审前的送达工作 4.试论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5.怎样做好法庭记录工作 6.浅议新时期书记员礼仪素质问题 7.论办公自动化在书记员工作中的作用 8.书记员应如何做好庭审中的记录工作

9.论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对书记员工作的作用 10.浅谈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11.试论书记员工作的必要准备

12.试论“速录”技能对法院书记员的影响 13.试论书记员的职责要求及其能力培养 14.试论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 15.浅谈书记员庭审记录应具备的技能 16.浅析书记员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职责 17.浅议检察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 18.试论法院书记员的定位

法律文书

19.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结构 20.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主题 21.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演绎推理

22.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语言歧义和语义模糊 23.谈谈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 24.谈谈法律文书语言的朴实性 25.谈谈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性 26.论性格化裁判文书的制作 27.论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提高途径 28.浅谈法律文书的特点和功能 29.浅谈法律文书语言特色 30.论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 31.谈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方式 32.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及作用 33.谈谈法律文书中的叙事方法 34.试论法律文书写作与程序法的关系 35.试论法律文书在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36.浅谈司法文书制作的语言规范 37.浅议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38.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比较

民事诉讼

3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问题研究

40.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41.试论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42.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与对策 4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4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45.试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46.试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47.试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48.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之完善

49.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之构想

50.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中的适用

51.试析证人出庭的障碍及其解决

52.浅析“执行难”的形成及其对策

53.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探讨

54.试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55.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制度的思考 56.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57.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 58.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时效制度 59.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60.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制度 61.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2.浅析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 63.试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4.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65.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66.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制度 67.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68.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69.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70.试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71.试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 72.民事诉讼质证问题探讨 73.试论民事诉讼庭审模式之完善 7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75.试论证人出庭作证

76.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77.浅论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

78..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79.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80.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81.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82.试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83.浅淡举证责任及其法律思考

84.民事诉讼既判力初探

85.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

86.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87.试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88.上诉不加刑原则浅析 89.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0.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91.试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92.浅析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特征

93.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完善 94.试论疑罪从无原则

95.浅析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96.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质疑 97.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98.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 99.“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 100.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101.试论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02.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 10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0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诉讼

105.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析

106.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07.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评析 108.试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 109.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110.浅析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比较 111.试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的判断标准 112.试论行政诉讼上的原告资格问题 113.试论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 114.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5.浅析行政判决的类型

116.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17.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问题探讨

法理、宪法

118.试论法制的现代化标准 119.试论法律的权威

120.试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条件 121.试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 122.试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 123.试论法治国家的特征

124.我国法律监督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125.试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126.试析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 127.试论“恶法亦法”

128.试论中国人的性格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129.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出发论法和道德的关系 130.试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131.权利冲突引发的法理思考——浅析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 132.试析正当程序的法理基础

133.试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34.试论公民的平等权 135.试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36.试论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137.试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138.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139.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140.试论我国的独立审判原则 141.试论宪法权利的可诉性 142.试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3.试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144.论平等就业权

司法制度

145.论司法人员的腐败成因及其防治研究

146.浅论中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意见 147.试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148.浅析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49.试析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150.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探讨 151.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52.试论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 153.试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及评价标准

154.浅析司法独立制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其他

155.试论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 156.浅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157.我国法律有关大学生隐私权的规定及思考

158.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159.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问题 160.试论中国当代法律高等职业教育 161.试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62.校园侵权行为之责任形态初探 163.大学生创业的法制困境分析

164.试论消费权益争议的最佳解决途径 165.论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66.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67.试论劳动争议诉讼

168.试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69.试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170.手机短信证据问题探讨

17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思考 172.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规制 173.试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

174.离婚案件中的未成人子女的保护之我见 175.我国女性就业权受损的法律原因及保护措施探讨 176.关于城市社区居民法律意识调查研究 177.关于农村社区村民法律意识调查研究 178.关于农民权利及其救济调查研究

179.关于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情况调查研究 180.关于农村法律援助实施情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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