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审批单

2024-09-17

企业制度审批单(通用10篇)

1.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一

企业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企业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股东大会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下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2章

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5条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6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负责人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

出纳付款

结束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第7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说明表

支付种类

审批额度

审批职责

经营性支付

小额经营性支付

3万元以内(含3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

财务总监

3万元以上

总经理

大额经营性支付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授权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上

总经理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授权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上

总经理

非经营性支付

无事由、无合同、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

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

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

董事长

300万元以上

董事会

第3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8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0—2000

元罚款,部门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二

一、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以上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

(一)“一支笔”审批模式

“一支笔”审批模式下,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一人审批。该模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集中财权,便于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同时能够明晰权责,增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感,有效克服领导之间由于分工不明确或责任不清所造成的互相扯皮等现象,但由于部分单位负责人将“一支笔”审批误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使之缺乏有效的约束,容易导致腐败。

(二)分级审批模式

分级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该模式下,单位领导副职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分级审批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能够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提高审批质量,但由于审批程序相对繁琐,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越位或缺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多重审批模式

多重审批模式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该模式能够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相互牵制,有利于提高审批质量,但由于审批程序繁琐,易形成多头审批,造成责任不明。

二、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虽然已经得到显著加强,但在实践工作中,仍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审批制度不科学

“一支笔”审批模式下权力高度集中,审批权限过大。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限制和监督制度不完善,使得财务管理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易滋生经济腐败行为。同时,审批人作为执行主体往往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活动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认真审查,往往忽略对财务活动本身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的审查,导致管理失控甚至决策失误。“一支笔”审批模式没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分工等健全的制度来约束,容易造成利用权势牟利,不能保证企业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势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浪费。

(二)财务审批执行程序不合理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一般情况下,重要的财务支出要先审批后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此让审批人员审批。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批后审”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往往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并按领导签署的意见进行处理,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对有问题的财务审批有异议,导致监督失效,易造成企业财产物资的严重流失,最终导致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关闭。如许多企业允许二级机构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因企业没有设立岗位责任制,更缺乏约束监督机制,导致费用支出失控。

(三)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企业中普遍存在重财务审批、轻内部监督的现象,认为只要把财务审批工作做完了就完成了任务,却忽视了对财务审批工作效果的跟踪监督,由于没有实施严格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法充分发挥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建议

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不完善的根源在于审批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一)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前控制

财务审批制度不仅应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1. 明确财务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

企业应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财务审批人员及其权限。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并应通过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使企业不同管理层次拥有对不同业务和不同金额的批准权限,合理确定不同部门和管理层的授权批准权限,从而保证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以保证所审批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 加强自身预算管理

预算控制是实行财务审批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加强自身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控制的作用。企业预算的决策权应由董事会来掌握,由各预算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通过辅之企业内部各部门对等的权、责、利关系,企业内部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企业预算,以保证企业的各项财务审批必须在本企业的预算下实行,不能对超出预算范围的审批权签字。财务审批人员应根据财务规定和预算计划安排财务活动,由其首先对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原始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章,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做好解释。

(二)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中监督

1. 实行财务审批专人负责制

为避免出现财务审批无专人负责的状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与规范,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如企业应实行财务审批专人负责与有关原则、制度相结合的财务审批制度,根据财务数额大小确定分管权限,实行数额分级管理制,按照职务从小到大的顺序,对财务支出进行逐级审批,以强化财务监督、减少审批人员之间的摩擦、减少审批财务工作的失误。企业应明确主管财务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以增强审批人员的责任感。

2. 实行重大财务活动集体决定制

由于重大财务活动不仅涉及企业的当前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企业应针对重大财务活动实行集体决定制,杜绝个别负责人的决策偏差。

3. 通过财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以增加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让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的财务审批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如企业应及时向广大干部职工通报重大非正常支出或重大经济事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三)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后监督

1. 建立财务审批考核评价机制

财务审批的运行如果没有考核、奖励与惩罚,就无法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的财务审批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身财务审批系统进行评估,评估财务审批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对财务审批的各组织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进行奖励或惩罚,激励与推进有关部门及员工认真做好财务审批工作,以期更好地达成财务审批的目标。

2. 设立事后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单位内审机构,或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审计委员会,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任职,并将其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财务审批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过程之中,企业也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部门、各项目业务的财务审批工作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定期对财务审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通过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相关负责人,以强化监督来促进审批质量的提高。

3.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 中小微企业 助力发展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概况

2001年,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据统计,从2001年到2013年3月本届政府成立,经过前后六轮改革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97个,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9.3%。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为今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具体的内容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好对已保留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要着眼于行政审批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要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助力中小微企业

当前广大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但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过重、行业垄断与限制等因素阻碍着其经济活力的进一步释放。为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突破口。通过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广大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注入新动力。

(一)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但政府与市场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改革有利于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消除相关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对中小微企业“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打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激发了他们的市场主体的活力,参与与大型国企的竞争,有效释放改革红利。

改革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放融资。通过压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等手段,进一步放宽国际市场,构建和优化市场化的国际投资环境。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增长,截至2014年6月底,新设企业数207户,总数达1245户,是去年同期的8.6倍。

(二)有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可以降低经济成本。政府简政放权,削减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亿元,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的进行。政府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许可认定,有利于削减中小微企业办理资格认定需要的相关机构的服务费用,节约成本。

可以降低时间成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大瘦身”,最大限度的精简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这对节约中小微企业的办理时间,增强企业灵活性,适应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可以降低灰色成本。以往由于审批权掌握在相关部门手中,中小微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巴结行政部门,不少政府工作人员借审批徇私舞弊,贪污腐败。加快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消除审批管理的“灰色地带”,既有利于减少中小微企业的额外成本,又能有效防治腐败。

(三)有助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改革有利于行政部门厘清职责,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后,各部门腾出了更多精力抓大事、议长远,提升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占据经济结构重要地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给其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源帮助。

改革有利于行政部门提升优质服务,方便企业审批。在项目审批、缴费方式等具体改革中,降低审批门槛,取消不合理收费,能够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优化公共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办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更好地满足其对政府服务的需求。

改革有利于行政部门发挥监管职能,维护企业利益。改革建立了配套的事后监管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真正形成放管结合的新机制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不按法定程序审批、伪造审批文件或谋求通过“灰色地带”取得便利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维护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开透明的政务市场。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我国要继续深化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

(一)强化基础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制度化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立足基层、面向群众,能够向区县、镇街下放就全面下放,避免群众“门难进、事难办”。规范有关行政流程,地方和部门应明确承接主体,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清理和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在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同时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根据基层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确定人员编制、经费划拨等支撑政策,形成人、事、钱相匹配的运行机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基本服务需求。

(二)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完善电子政务

推进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项目,加快办事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和自动化,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为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办事提供更多便利。加强电子监察,运用网络的公开性、透明性,鼓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设立监督和举报窗口,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监管的力度,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提供给中小微企业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将“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组合拳

“权力清单”详细规定权力究竟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的一种公开形式。“权利清单”,就是详细列举公民与社会组织最重要权利的一种公开形式。而“负面清单”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各类型企业,着力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利用和完善三种清单的组合,是落实简政放权的有效手段,这样既能让中小微企业清楚自身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也能形成社会监督,规范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晓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释放新的改革红利.[J].中国经贸导刊.2014.(9):34-36.

[2]蒋才勇.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J].乌蒙论坛.2014.(1):57-59

[3]杨晶.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4-8-28(10).

4.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四

一、审批事项:

1.对外投资。

同一项目内累计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2.对外担保。

3.国有股权转让。

4.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

5.持股情况。

国有企业董事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6.董事会召开前的报告。

董事会的议程,拟讨论的事项以及拟形成的决议,首席产权代表于董事会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与国资委沟通。

7.股东会召开前的报告。

股东会的议程,拟讨论的事项以及拟形成的决议,首席产权代表于股东会召开前三十个工作日与国资委沟通。

二、审批具体流程:

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合规性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

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规性审核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合理性审核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

1.登记。办公室将项目申报单位报批材料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转科室。

2.归类。科室将报告分类,填写项目审批表。

3.审核。规划发展科提出审核意见。

4.复审。

相关科室审核人员提出意见。

专家审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5.会签。根据审核标准由国资委(领导班子会)提出会签意见。

6.审定。根据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由国资委主任签字)。

7.上报区政府批准,接收区政府批准文件。

8.告知。及时、准确告知报请单位。

三、报告事项:

对外投资。同一项目内累计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在投资计划经企业决策机构通过后,需向国资委上报以下文件: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2.国有企业财务报告。

3.国有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备案事项:

1.国有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五、报告、备案具体流程:

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合规性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规性审核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5.人事档案借阅审批单 篇五

姓名的(□完整人事档案□部分人事档案)材料(大写)份,具体档案资料如下:

□完整人事档案

□部分人事档案

1、;

2、;

3、借阅单位(盖章):

借阅人签名:借阅时间:年月日

(请在签名字体上留存手印)因联系方式:

归还人签名:归还时间:年月日备注:

1、所有内容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手写,借阅单位加盖公章,借阅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2、借阅人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方可借阅;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探究 篇六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项目建设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大幅度增加,但与此同时,资源的约束趋紧、各种环境污染问题频发、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环评行政审批和环评制度的改革呼声日渐高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分析

自《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发挥环评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促进《环评法》的修改,2016年9月1日,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环评制度,增强了环评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1 环评制度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的《环评法》对“三同时”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新《环评法》第二条提出,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没有就“三同时”和环保验收作出明确规定。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够具体,强调了环评审批与有关部委审批项目程序的一致性,对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考虑不全。此外,一些重要规划没有纳入法定环评范围,减弱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2.2 环评制度执行有待进一步健全

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提出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种“可以”而“应当”的使得项目建设方抱有侥幸心理。此外,法律职责不够明确,针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即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行政处分的具体执行部门没有明确。

2.3 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但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和保障措施不够,一些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环评的重视程度不够,向公众传递参与环评的信息渠道不畅,环评信息共享以及跟踪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很好得到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积极建言献策的作用;此外,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单一,大多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在公众参与环评的相关资金、制度保障不够完善。

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环评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之前的制度漏洞,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一起,共同为我国的环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针对环评中存在的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进一步回归环评工作的本质

要按照“环评脱钩—环评审批—严惩环境违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顺序[1],全面推进环评制度每个环节的改革。把环评脱钩作为环评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加快推进环评脱钩改革;深化环评行政审批改革,防止环评及干预环评的权力任性,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深化环评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参与环评工作的全过程;此外,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执法的刚性约束,以社会监督防止环评干预环评或破坏环评行为。

3.2 加快建立环评双向论证制度[2]

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下,环评单位在开展环评工作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对其有利的方面,往往对其不利的方面分析较少,关注较少,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够,造成了环评时往往认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却出现各种环境质量问题而又使得该项目暂停建设,变得不可行,既浪费了大量的财物、物力,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重视项目的环评可行性论证,也要关注项目环评的不可行性一面的论证,从正反两个方面全面的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结果。

3.3 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提高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程,新《环评法》除要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外,还应对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建立环境信息公示公开同名机制,促使有关部门把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传递给公众,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的主体需要能够代表各方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参与的公众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参与方式多样化。公众参与方式应该多样化,例如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来信、电话、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调查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制度,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所提出的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参考文献

[1]包存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应着力回归环评本质[J].中国环境管理,2015(3):33-39.

7.注册制时代的审批制度改革 篇七

我国证券市场的注册制必须立足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保持监管资源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均衡配置:在事前准入环节,除了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还须辅以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底线门槛;事中要实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方监管局三点一线的监管;事后须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和完善市场化退市机制、证券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改革指导思想。针对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决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此为指导,国务院相继提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国六条”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就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建设期货市场,并继续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提出了指导意见。在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方面,“新国九条”要求依法规范证券期货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证券法》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拟于2014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也正按照《决定》和“新国九条”简政放权的精神,配合《证券法》的修订,积极推进证券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国证券发行体制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我国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须与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相适应。

现行核准制存在一些缺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发行、上市双重实质审核制,即由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发行实质审核,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实质审核。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证监会控制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和日常经营决定权,两者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果发行环节证监会已进行了实质审查,证券交易所囿于此种行政隶属关系,在上市实质审查时就不可能违背证监会的意志,否决已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的上市申请,发行即上市几乎成为证券市场不成文的铁律。此种发行上市联动制使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实质审核形式化,如果证监会在发行审核环节未能发现问题,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则根本无法发挥看门人的角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业绩频频变脸不可避免。

同时,现行的发行体制实际上削减了中介机构的风险过滤作用,也减轻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此外,由于证监会实质审核的存在,助长了投资者对公权力的信赖,使得我国的市场难于培育自担风险的、成熟的投资者群体。再者,由证监会核准发行,会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新股发行较为集中的问题,往往对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如果取消核准,由发行者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上市时间,不仅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还能够有效缓解现存的新股上市高溢价的现象。

尽管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先后进行了三次重要的改革,但这三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定价和发售机制等技术层面,证监会通过核准制对发行和上市资源进行行政控制的本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因此,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将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逐步向注册制过渡。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分阶段逐步循序实现再融资核准权和IPO核准权的下放。

目前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在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除了要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需对证券发行条件、持续盈利能力等等进行实质审查。而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权利是自然取得的,无需政府特别授权,只需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即可,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控制。

为此有必要厘清这种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无需实质审核的错误的流行观点。实际上,任何国家的证券发行都必须进行实质审核。以实行注册制的代表美国为例,任何跨州证券的发行都必须向SEC和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双重注册(dual registrations),除非符合某种豁免条件。尽管在联邦层面的注册SEC仅进行形式审查,但依美国绝大多数州蓝天法的规定,州层面的注册必须进行实质审查(merit-based review)。在此种体制下,州蓝天法的实质审查可以弥补联邦证券法形式审核的缺陷,信息披露原则与实质判断在资本市场准入阶段的互补和竞合,使得美国证券法上的注册制焕发蓬勃的生机,较好地实现了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这种基于美国联邦制政体的独特文化差异,恰恰是我国这种单一制国家借鉴移植注册制时必须时刻警醒的。

具体说来,美国法上的双重注册制体现为:任何人发行或销售证券,必须向SEC进行注册,除非符合某种豁免条件。

即使在联邦层面的注册,SEC对信息披露的审核也有详尽的流程规定。尽管SEC对注册文件进行审阅的目的是保证发行人诚实地对外披露信息,审阅主要针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范围进行检查,不对发行人或证券本身的优劣做判断,但SEC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有着严格的要求,审阅人员对于注册文件的意见通常以评语的方式返还给注册申请人,虽然评语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却是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信息,申请人如果不按照评语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以解除审阅人员异议,发行注册一般不会生效;此外,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会参加对注册申请的审阅,审查范围主要是参加发行的会员券商的承销合同,只有在确认其符合协会从业道德行为规范之后才会将其认可通知SEC,没有NASD的认可,注册登记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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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制下,SEC通过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目标,不对证券发行人本身的资格和质量做出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发行证券,而是交由市场去选择和判断发行人的价值。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代表市场设立了选择的标准,不同层次的交易所有着不同的上市门槛,而承销商也会出于对自身声誉价值的考虑,对承销的收益和风险做出评估,尽可能选择高质量的证券承销发行。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包装上市”,“财报造假”等将面临巨额处罚,承销商和上市公司为了减轻发行后的责任,在发行时尽可能多地强调风险因素。

由此可见,注册制下也要对证券发行进行实质审核。同时,注册制还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配套的辅助性制度。

遵循三原则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向注册制过渡的首要任务应是推进证券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即减少行政审批,其基本精神或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化取向,尊重市场规律,契合《证券法》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监管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监管转型,其实质是将证券监管理念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转变。

其二,遵循必要性原则。证券监管领域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之必要性为依归,寻求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平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行政许可”。在判断证监会现行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必要性时,应当以本条规定之意旨为准,衡量哪些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交由市场自治应予取消,哪些事项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应予维持。

其三,应循序渐进,综合配套。不应孤立地判定某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存废,而应当从注册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在废除行政许可时,逐步建立起与注册制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责,发行失败的责任承担机制;监管机构健全的事中、事后监督,严格的违法违规惩罚制度;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等。如果没有这些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废除相关的行政许可就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未来的“主营业务”

从根本上说,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契约精神缺失,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完备,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亟须完善,退市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证券监管转型,加强监管执法应当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必经之路。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8月在《求是》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的,要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证监会的“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具体来说,证监会应处理好行政审批和证券监管的关系,减少审批和核准,将新股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同时将工作重心逐步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重点放在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三公原则和市场秩序,加大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目前来看,除了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将公募基金的发行审核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外,在立法层面取得进展的行政审批改革主要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审批制度。在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修改决定中,删除了“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内容,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条中“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的内容彻底删除,只保留了要约收购的有效约定期限;将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这次修订,完全取消了收购报告书的提前备案制度,废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事前审批权,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市场化收购的行为,也避免了原来制度下可能存在的利用审核期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权力寻租的行为,值得 肯定。

此外,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对股东人数不满200人的公司申请挂牌可豁免证监会的核准,也属于减少行政审批的努力。不过,这一规定仍有待于整合到修订后的《证券法》 之中。

通常而言,各国证券管理机构审批权一般涉及几类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增股和资产重组;基金的成立和运营;券商的成立和相关投资银行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运营;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运营和审查;其他资本市场内业务单位如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和运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机构在本国资本市场运营等。与此相适应,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核心行政机构,拥有在领域内的行政批准权力是必备职能和法赋权力,而证监会可能需要采取减少行政审批的措施也应该与其他国家类似机构的做法相匹配。

具体而言,根据注册制和上市公司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理念和精神,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有关的行政许可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应该尽可能地支持上市公司按照管理自治的原则进行。类似的,针对基金、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银行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政许可内容,也应适当地从增加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有效刺激市场活力的角度予以关注和爱护。同时,作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平台,根据对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倾向性选择和具体行业,证券交易所的判断和操作能力应该获得相应的尊重和指导。此外,根据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与时俱进开放程度的期待,在对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机构的行政许可上,应该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当然,其中最根本的还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许多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做法有相当值得借鉴和“移植”。譬如,允许将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增加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对拟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和实质审核;证监会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同时,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来实现监管,等等。必须注意的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与此相关,在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同时,应该多方位强化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落实淡化对持续营业能力的价值判断,从而完善定价约束机制。要想达此目标,合理的建议是先一定程度地下放再融资核准权,随后逐步实现IPO核准权的下放。此种改革应当以进一步减少行政管制为宗旨,健全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为基础,减少发行定价中的非市场因素,逐步实现市场化发行,进而衔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之,减少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实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淡化事前把关,实现监管的重心后移,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不能全盘照抄美国法上的注册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保持监管资源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均衡配置:在事前准入环节,除了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还须辅以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底线门槛;事中要实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方监管局三点一线的监管;事后须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和完善市场化退市机制、证券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

8.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八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18条。

二、办理范围:属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内的建设项目。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计划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域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2;

2、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3、地形图(原件)——上海市测绘院;

4、项目总平面图;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2及电子文档;(需要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

6、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供: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并在申请报告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

7、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和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

8、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外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9、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的,应同时报送立项批文;

10、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环评文件时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11、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12、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如土地批租协议、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13、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提供所在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和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证明及提供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烟道蓝图、隔油池蓝图;

14、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15、建设项目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九、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年检(年审):无。

十一、收费:无。

十二、受理窗口:

地 址:张江路39号1号楼

9.北京大学本科学生申请缓考审批单 篇九

姓名学号院系申请缓考课程主讲教师考试时间是否已了解相关规定事由(需附相关证明)签名年月日

(以上由学生据实填写)

主管院长系主任意见签名 所在院系教务章年月日 开课院系意见

年月日

附注:

1、此单由学生自行下载手工填写,经审批后,于该课程考试前递交至开课院系教务老师处有效。下联回执由开课单位教务盖章后交任课老师。

2、办理缓考前请了解学校相关规定,在参加下一次该课程考试的学期初两周内办理补考选课,并计入该学期选课总学分,否则考试成绩无法登录。因未及时补考影响保研或正常毕业等,自负其责。

3、不宜办理缓考的课程(其在学期间没有机会再考、课程内容学分有变化等),开课院系要向学生说明后果。若同意缓考,必须签署意见和处理办法。若学生坚持缓考,后果自负。

4、此单由开课院系教务备案,并按规定对成绩做相应处理。

~~~~~~~~~~~~~~~~~~~~~~~~~~~~~~

缓考回执

学生请将其本次期末考试成绩标注为“缓考”。谢谢!

10.企业制度审批单 篇十

关键词 创新管理 审批

国务院日前出台《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方案中指出要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实效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工作重点突破堵塞创新发展道路的“堵点”、阻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中忽视的“盲点”。该方案体现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 “壮士断腕”的信心和决心,重点要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在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几年,全球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国际经济大局持续低迷,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内的经济增长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着外需不振、汇率波动等挑战。“要靠改革创新,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红利。”宁波市委政研室的一位同志在某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宁波市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城市之一。

之所以需要创新和改革,是因为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举例说,一是当前需要行政审批事项又多又杂,不同功能窗口很多,而不了解对应窗口的具体功能的民众往往很茫然甚至会走错窗口,部分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事效率不高,在工作人员的配置上也偶有不合理现象;二是对一些窗口工作的管理和备案不规范,有的落后地区可能仍存在局部乱办理,乱收费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仍有欠缺,导致了办事拖沓等现象的存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繁多,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相应规定,精简项目,对随着社会发展而显得不为重要或必要的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简政放权,提高企业的自主权,使市场环境进一步公平。二是针对杂乱无章的或是规定不明确的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定,使得审批有法可依,减少审批程序中的非法现象发生,避免市场混乱。三是针对行政审批中心的工作服务模式进行创新,管理即服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建设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化,将行政审批权收拢集中,便于服务大众;加快建设网上审批程序,使审批程序更阳光、更便捷;建立服务质量评分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完善对行政审批的权利监督机制,开通投诉、听证等通道,保证民众的参与权。

当前对行政审批监管机制是碎片化的,这种机制导致了发生问题时,难以明确责任所在,部门之间也极易产生责任推诿,工作上也难以协调,阻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和成效。窗口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工作上分工关系不明确、责任划分笼统,种种因素导致了对行政审批的改革逐渐进入“攻坚期”。然而面对在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的不愿放、不敢放的困境,这里结合其他的发达国家这方面改革的实践经验,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让政府愿意权、敢放权。

行政审批是政府服务于民众的一种关系,其审批权在于政府,即简政放权,这个权是指政府的权。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在于简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降低政府的管制权范围、减少需要审批的项目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改革的进度就因政府松绑的快慢和深浅而视。就这点来看,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对已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评审,通过回顾过去来规范未来的工作,过去的可以既往不咎,未来的要严格把守。同时,通过梳理过往审批事项,可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以效率和效益为准绳、以便利大众为原则,通过撤销或合并过时的审批事项来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程序负担,降低行政审批成本,达到市场企业与行政部门的双减压和共赢。

第二,以化零为整为思路,将工作程序系统化、整体化。

尽管行政审批中心部门划分清晰,但现实工作中,一项审批事项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而部门的碎片化服务显然无法满足日常复杂的需求,也难以提供高效的无缝隙服务。因此建议行政审批中心在工作中能充分运用整体思维,建立部门分层交叉运行的机制,针对审批较为频繁的事项设定便捷通道。既做到部门分工明确,分责到人,也要做到化零为整,以公平便民为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大众:在大局上,要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紧跟中央政府的决策;地方上,政府应制定相对应的政策方针并及翔实的执行计划,保证实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应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程序的针对性;部门上,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应改革和政策,创新服务,简化程序,将“为人民服务”贯彻到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建立共同监管绩效平台,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经之路,是进一步提高现代化水平的手段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试验台、提升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而在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的道路上,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服务质量是尤为重要的,因此首先是建议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上级建立监管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审批工作的质量,以效绩为前提,强调工作质量;其次,建议共同建立政府与机构之间的市场监管的平台,用制度规范审批,用协议监督市场;最后,建议大力发展商会、行业协会等有纪律有组织的自律协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实现政府对社会的逐步且稳健的放权,发挥好市场的自我管理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敢放”,就怕“一放就乱”的问题。

行政审批改革目前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创新,全国各地的相关工作大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的不少亟待解决问题,例如体制性障碍有所突破后,行政审批领域内条块隔阂、审批标准不够细化等问题仍偶有出现。作为一个前线工作者,在这里仅以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借此共勉,能够更好的进一步推进工作发展,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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