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文书

2024-07-08

行政许可文书(精选7篇)

1.行政许可文书 篇一

1.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行政许可决策的科学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就是完善行政许可决策的制度。一方面,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可以获取设定类似行政许可的信息, 为决策的制定奠定科学的基础;另一方面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或权利) 与义务相结合, 使达不到行政许可目标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得到可靠的科学依据, 从而优化行政许可决策。

2.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能够使财政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行政许可评价最原始的出发点是从财政角度决定行政许可行为的取舍。对于行政许可机关来讲, 支持行政许可运营的财政是有限的, 而行政许可的领域、范围却是庞大的, 总会觉得钱不够花。这就需要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行为所涉及的目标、投资、收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缩减财政支出, 实现财政支出收益的最大化。行政许可评价从设定开始就离不开决策,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评价, 使财政的有限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3.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 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及时瞄准目标, 纠正因行政复杂性、现实的多因素干扰而带来的误差, 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对决策的优化, 是以理论指导实践, 通过预测分析, 减少决策的风险性、随意性, 提高决策的理性, 从而改善行政

(二) 行政许可评价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 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为依据, 我们可将行政许可评价分为行政机关评价和行政相对人评价, 而行政机关评价又可进一步分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评价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 前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定期评价”, 后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适时评价”。

(三)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虽已意识到行政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时代性, 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和探索, 但目前对于行政许可评价不论在理论上、观念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 评价主体的单一化。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主要是在行政机构内部进行, 且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部门的评价和监督, 缺乏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和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

第二, 评价指标体系的片面化和绝对化。目前行政许可评价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片面或绝对地把经济业绩等同于行政官员的“政绩”, 把经济指标如GDP增长放在首要位置, 很少考虑民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 从而使我国出现不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三, 行政许可评价行为的被动性和评价过程的封闭性。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把它作为解决行政许可问题的手段和措施, 即当某一行政许可问题引起社会民众强烈反响或不满时, 才开始启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采取诸如社会承诺制度、社会公示和公民听证制度、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进, 因而总处于被动, 从而造成行政许可评价的短期行为, 无法真正实现行政许可行为的持续改进;同时行政许可评价过程也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神秘性, 结果很少向社会公开和对民众公布, 故社会公众很难真正参与到评价过程中去。

(四) 完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

第一, 畅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虽然各级政府开展了“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 但其利益表达渠道并不畅通, 主要体现在以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的利益经常被扭曲和篡改;二是利益表达主体非大众化, 具有片面性, 就电子政务来说, 利益表达的群体是相对于具有计算机能力的城镇居民而言的, 绝大多数农民连电脑都不会, 怎么可能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只是“市民”评议政府, 从来没听说过政府到农村让“村民”来评议政府, 所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被边缘化了, 没有机会参与评议政府, 所以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当务之急, 更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本质所在。

第二, 建立和健全完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我国许多行政许可决策的失误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失当, 表面上是领导的独断专权造成的, 但实质上是制度的不完善,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评价制度;同时现在有些所谓的专家论证, 就是领导说出“真理”, 然后由专家去论证领导的“真理”, 为这种“真理”去寻找合理的证据和数据;再加上政府自身决策的封闭性, 缺乏透明度, 从而使民众处于“无知之幕”, 造成公民评议政府是“形式”多于“内容”, 没有对政府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要实现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

第三, 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听证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行为, 也是公民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的一种主要表现, 但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 亟待完善:第一, 行政许可听证事项过于概括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 无法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第二, 对于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的有关规定, 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美国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的听证会结果 (记录) 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行政机构的决定具有惟一证据的意义, 同时对于所有的结果必须公示。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的决策都没有公示, 民众根本不知情, 因此要真正发挥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作用必须健全行政许可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 使行政许可行为受民众的质询与监督。

第四, 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官方行政许可评价机构与民间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相结合。要让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不流于形式, 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评价机构。目前我国有关的行政许可评价之所以流于形式,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 许多评价组织、评价主体大部分时间都是临时组合的, 行政许可评价一结束, 就自动解散, 这样既无法保证其专性, 也不能产生强有力的持续性, 从而出现不规范现象, 甚至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科学性。要使行政许可评价具有持续性、科学性、合理性、专业性, 就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笔者认为, 评价机构人员应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即行政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

参考文献

[1]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3.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分析 篇二

关键词:理论纷争;立法统一;执行;分离

一、理论纷争、立法统一与执行中的分离

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后,关于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才开始为理论界及实务部门所关注。但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说法:

(1)行政审批仅为“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审查、批准),既用于外部行为,也可用于内部行为,并且只指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为;而行政许可只用于指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两者之间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少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批准、审批”的实质就是行政许可,所以用批准或审批是概念不清、用词混乱所致,并建议立法上应当对许可与审批的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凡行政机关对外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一律使用许可一词,凡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的许可行为可称为批准或审批”。

(3)两者之间概念一致。认为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最终采纳了同一概念说,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从而一锤定音,结束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的纷争。

然而,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之间出现了分离的倾向,大量的行政审批不断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出现了所谓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简称‘其他审批’)”“涉密类行政审批”等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的概念相并列的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的概念,一大批审批项目被归类到这些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范畴之内,这直接导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被限缩到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此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合并(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项目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下放(即将原由上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下放给下级或下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而改变管理方式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系指将原先的审批方式改革为审核、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相对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

在立法上已经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统一起来的情形下,为什么在执行中会出现分离呢?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是否确实存在着所谓的非许可的审批项目呢?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否确实属于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呢?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所面临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相分离的原因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分离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是:

1.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审批,主要是依审批主体和审批形式界定的,而行政许可主要是从相对人的角度依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这就形成了两者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的情形。首先,行政审批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审批,这是从审批主体的角度对行政审批所作的界定,因此,行政审批既可能是应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申请、请示等内部管理事项所作的批复、批示、批文等,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事项所作的审批;而行政许可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所作的审批。其次,行政审批通常是从形式上去认识的,凡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行为,而不管这种同意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只要形式上具备审批的特征或者使用了审批的称呼就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而行政许可则必须是行政机关以管理人的身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申请所作的实质性的审批,即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而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

2.在立法上,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没有统一

3.黄山市行政许可文书范本1 篇三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住址:

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地址: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格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

4.行政许可文书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工商法字[1229号)中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行政处罚文书部分进行了修订和制定。经过修订和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由42种增加到48种,现将新修订和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从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行政处罚文书停止使用。

本次文书修订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只涉及行政处罚文书的修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没有修订。二、行政处罚文书修订方面,共修订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文书8种,即《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三、行政处罚文书制定方面,共制定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文书6种,其中,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方面的文书,如《(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方面的文书,如《强制批行申请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书的印制工作。在印制时,对本次修订和制定文书中出现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如具体使用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则各文书中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印制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

修订目录

一、新修订的文书

1.现场笔录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8.物品处理记录

二、新制定的文书

1.(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5.强制执行申请书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

告知情况: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烈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区别 篇五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在内部行政行为。

6.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思考 篇六

1 存在的问题

1.1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不配套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不配套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实施已二十多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执法主体仍是卫生防疫站, 造成现行卫生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 同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卫生许可项目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导致对一些新型公共场所行业缺乏有效的许可和监管依据。同样《食品卫生法》在卫生许可范围、卫生许可条件等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显现出诸多的困惑与弊端, 给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带来困难。

1.2 卫生行政许可经费不足与许可收费矛盾较突出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以不收费为原则, 收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但由于财政拨款普遍不足,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卫生许可及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难度极大。卫生行政许可经费的不足一方面导致了许可收费的不规范,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许可“门槛”的降低, 从而给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1.3 卫生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 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能够依据规定将卫生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示。但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形式较单一、内容不全面。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示范文本、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及许可收费的标准等内容未能进行明确公示。公示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够具体, 只列出了依据法律规范的名称, 没有注明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1.4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

卫生行政许可未能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不规范, 许可文书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字迹涂改的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许可文书不能得到普遍、正确使用。不能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少数卫生行政许可未能在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5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较被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 必须经许可资料审查及审查合格后, 才能准予发放卫生许可证。而对那些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只能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同时说明理由。但对申请人来说, 卫生行政许可的“严格执法”往往意味着必须进行重新改造, 甚至需要全盘否定。这种缺乏人性化的卫生许可审查, 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同时也容易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许可产生对立情绪, 给行政许可及监管带来困难。

1.6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把关不严

卫生许可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卫生许可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象屡禁不止;现场审查把关不严。在行政许可条件的掌握上, 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 常常会出现一些地区紧、一些地区松的现象, 许可审查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而对于一些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单位的行政许可则是一路绿灯, 不能坚持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为。

1.7 重许可、轻监管现象较普遍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责任, 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和公示。但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并不规范, 依然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甚至是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 把实施行政许可视为行使权力的手段, 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公示监管工作方面也并不尽如人意, 导致行政许可工作脱离社会监督。

1.8 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基础薄弱

农村食品、公共场所等经营者一般文化水平不高, 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无证经营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不注重环境卫生和基础卫生设施投入, 缺乏必备的卫生许可条件。同时受到农村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自然环境差、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农村卫生许可问题尤为突出, 农村食品、公共场所等安全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2 对策

2.1 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的宣传与培训

切实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的培训, 积极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修及对外交流的机会, 定期开展严格的考核, 不断提高卫生行政许可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广大民众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2.2 加快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修订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迫切抓紧对《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 (修) 订工作, 卫生部门应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制 (修) 订工作的讨论。尽快制定并出台《食品安全法》、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明确执法主体和《食品安全法》新型行业监管职能。各级人大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及许可依据清理工作, 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2.3 加大对卫生行政许可投入、规范许可收费行为

(1)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 加大对卫生行政许可经费投入。 (2) 加强卫生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 坚持卫生行政许可不收费的原则, 法律法规确有规定的许可收费项目, 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 杜绝乱收费现象。 (3) 逐步理顺卫生行政许可队伍建设, 卫生行政许可经费必须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额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性。

2.4 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实现“阳光”许可。必须严格按规定把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内容以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作全面、具体公示。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电子触摸屏多种方式公示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建立卫生许可信息公告系统, 及时将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变更、注销及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公示, 方便公众查阅, 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5 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规范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确保许可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 不能在规定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定要及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积极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卷宗的评查活动, 通过提高行政许可文书的质量, 保障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 维护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6 改变卫生行政许可的被动局面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改变卫生行政许可的被动局面。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要提高人性化服务的意识, 积极创新“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模式”。在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开始前就要提前介入, 主动上门指导, 全面推广“卫生许可指导服务联系单制度”, 使行政许可申请人少走弯路, 被许可单位的卫生条件和基础设施更加符合卫生要求。从而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有效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效率。

2.7 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审查

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就是要严格按照食品、公共场所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1) 加强行政许可资料的审查, 重点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间布局图等许可资料的审查, 只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方可受理。 (2) 重点加强卫生许可现场审查, 根据卫生许可项目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形成统一、具体的卫生行政许可标准, 避免许可审查过程中的随意性。针对卫生行政许可关键环节, 重点加强对申请单位的布局、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等硬件设施的审核力度, 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坚持卫生行政许可的标准, 防止其他因素的干扰, 树立卫生行政许可威信。

2.8 强化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1) 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稽查制度、卫生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卫生行政许可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要进行经常的、具体的监督检查。对以权谋私的违法许可、越权许可、许可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2) 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不只是简单的许可证审查与发放, 而且要包括对被许可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及时实施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销等事项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

2.9 加强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加强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随时解答群众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咨询, 认真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 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行政许可技术指导,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逐步引导并规范农村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部门协作, 切实做好农村卫生行政许可专项整治,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长效安全卫生监管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建科, 陈海霞.试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卫生许可的深化工作[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6, 15 (1) , 32-33.

7.论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篇七

关键词:行政许可;体育行政许可;许可项目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7-0876-03

On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WU Xiang-zhi1, YU Shan-xu2

(1. P.E. College, Huzhou Teachers College, Huzhou 313000, Zhejiang, China;2. Tianjin Institute of P.E., Tianjin 300381, China)

Abstract: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is important in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institution and law system.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 The permission of sport can keep from the danger about people's body and society, but too many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would stand in sport's way. In order to study all kinds of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and explain the advice about th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Chinese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events of sport are analyzed.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of sport; permission events

1 我国现存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分析

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在国务院的命令中,在法律中设定的只有一项,行政法规中没有设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并不多,而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在法律、法规中设定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也很少。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项目是通过体育规章设定的。

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即表1中第三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五组第2项体育事项。

1.1 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审批

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虽然在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没有提及,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体育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然有效,所以此项体育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的许可由于我国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法制的不健全,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的许可在现实中实施较少。只有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和其他个别省市得到了实施。

1.2 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公安机关只是管理配备枪支的条件,把射击单位的确定责任交给了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部门必须对体育射击单位的场地条件、人员条件等负责。这项体育行政许可是在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在第三批的清理活动中经国务院确定的。在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然削减行政许可事项的时候,体育部门增加了此项行政许可,这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射击运动员个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1.3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攀登山峰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活动,《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1日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这对于规范国内登山活动,减少登山事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规定了要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在国务院的临时决定中,列出了这一项事项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的决定规定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那么与攀登山峰活动具有同等危险的体育活动甚至是比攀登山峰危险性还强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列入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方面,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各行各业的行政许可面临一个削减的总体趋势中,行政许可法的直接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强调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定性。如果在这个时候在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国务院决定法律文件中增加一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这对于行政许可改革和体育行政许可改革来说是不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登山管理条例》的存在是这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依据,它毕竟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也是通过论证之后近期制定的法规文件。我们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是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发展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删除,对这些合理而必要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保留。其他危险体育活动或许也应该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但是必须通过调查和论证,在体育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中认定有必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才可以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既然其它的体育项目在以往的体育法规中没有设定,就说明他至少在当时的实际状况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而其他许多在表面上看起来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定,在设定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能会在将来确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在设定过程中经过论证,不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也不能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另外,许多冒险体育活动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开展比较广泛,国外有一套比较成功的管理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方式,尽量减少体育行政项目,便于国际交流。

1.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从编号来看这是一项体育行政许可,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是两项许可,如果申请者要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要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就是举办健身活动的,健身气功活动站成立后,举办健身气功是否还要再申请一次,这就体现了设定这项体育行政许可的问题所在,有些地方体育行政机关就把它拆为两项行政许可,无形中增加了体育行政许可的手续和体育行政许可开支。从理论上来看,健身气功活动站属于民间体育组织,如果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只要符合体育社团的要求,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就可以了。健身气功活动站是因为他的活动内容而决定需要经过体育行政许可,所以只要设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一项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就可以了,这样既涵盖了健身气功活动站进行需要进行体育行政许可,又涵盖了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体育行政许可,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科学。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需要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可以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但是我们不能把只要和人身生命有关系的都要设定行政许可,有的虽然和生命健康有直接联系但是通过其他途径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就不需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监督和管理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保证其合理、合法发展即可避免危及人类生命和社会动荡的风险。设定其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主要原因是健身气功活动特有的功能容易给老百姓一种神奇的感觉,容易组织迷信活动,对社会的危险性比较大,而且曾经有过借此滋生出的危害性的案例。另一方面,利用其他方式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切实保证其合理发展的体系。通过行政管理,为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管理上的、思想上的、人员资格上等各项条件,经过体育行政机关的审查、许可才可以进行。也正是《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作了一系列关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规定,设定其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才保证了我国体育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的健康发展。

1.5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武术是我国的民族精髓,近几年来,我国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在加上一些武术器械的危险性,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有的办学、办场所的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忽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进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引起了公安部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重视。《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强调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要经过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所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手续。这对规范我国武术学校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之后,在国务院的决定中保留了此项体育行政许可。教育部门的许可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依然有效,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没有其他法律或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取消了。

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被自动取消后,公安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行政许可取消并不代表取消管理,通过我国相关体育法规、教育法规和其他社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对武术学校的安全设施有监督权和处罚权。武术学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一般安全标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能被停止办学。目前我国有比较完善一般安全设施标准体系,通过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可以达安全的要求。体育行政许可的设定一方面是保证武术教学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保证我国武术学校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数量范围内,确保武术学校的武术教学和文化课教学的顺利进行,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利益。

武术学校的设立保留了体育行政许可,而武术习武场所被取消了原来的体育行政许可,因为武术学校要比习武场所要求高的多,武术要培养出具有武术特长的合格学生,且要发放相应的毕业证书,必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需要政府在严格审查其条件合格时,赋予其办学资格,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武术学校的设立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说法并不明确,许可是外部许可,是社会力量办学的标志,成立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如果是体育行政部门办学,设立为事业单位,那么武术学校的审批就不能成为体育行政许可而是应该被称为体育行政审批。在武术学校的法律定义中并没有确定是政府办学还是社会办学,所以这项体育行政许可应该表述为社会办学的武术学校设立的审批。

1.6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与开办武术学校比较类似,需要有合格的体育设施和体育师资,同样面临着公办与民办的问题。另外,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我国初等或中等教育的组成部部分,担任我国重要的教育任务,在少儿体育专业的教学上要保证科学合理 ,如果不严格把关,对少年儿童一旦引导错误,造成的不仅是对一个儿童的损害,有可能造成对许多儿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甚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要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办学之前,就应该保证其达到各项开办标准,防止对少年儿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 我国地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分析

以上所讲的我国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的体育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差异;各省、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体育发展需要设定临时性或者非临时性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所以各地区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有一些差异。另一方面,我国各地的体育单项协会建设情况相差很大,在同一项体育管理上有的地区是以体育局的名义管理,有的是以体育协会的名义管理,所以在相关的体育行政许可方面就存在着体育行政机关许可和体育协会许可的区别,即体育行政许可和体育非行政性许可。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前,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总体数量不多,但是比较复杂。由于我国体育组织机构形式与其实际职能的差别,对我国行政许可事项的判断比较困难。在清理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机械,清理工作小组的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和体育法规以外的法规有效结合整体考虑体育行政许可项目。

由于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地方体育发展的差别,不可能在全国各地设定统一划一的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社会其他各项制度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

我国体育行政许可改革初始,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是也有一些可观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的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是对体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了相当的进步性,为以后体育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依据。

3.2 建议

1) 对我国目前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建议对表一中第三组的事项通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这些事项是紧密关系人身健康、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需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实施体育行政许可。对第四组的两项非许可性体育行政审批进行分解,列出是体育行政许可的部分,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对第五组的三项体育行政许可,前两项是现有的法律确定的,而且目前有必要保留这两项许可,对这两项继续以现有的法律形式保留;第三项“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实际上是没有被法律确定的体育行政许可,对这四项体育事项建议通过体育部门规章设定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通过一年的时间改革,实现有体育单项协会审批的形式。

2) 需要补充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探讨。需要补充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指除了目前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外,还要设定其他的事项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确定哪些事项需要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是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体育事项对个人、社会的影响程度决定。首先必须在某一个范围里选取体育事项,这个范围即《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范围,具体到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其范围应该是:直接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或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而且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危害性的体育事项。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设定某一事项是否在其他法律中已经设定,而且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

通过初步调查和分析,筛选出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为:从事蹦极、漂流和攀岩活动。这三项体育项目活动的开展在近几年来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比较频繁,而且人们对这几项活动的兴趣只增不减,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应该将这三项活动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并且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法律形式设定,保证许可事项的时效。

3) 地方体育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一些应该由协会管理的体育许可事项,由于地方行政机关和体育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而以体育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议由体育协会进行管理和对体育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其次,在全国范围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外的一些危险或危害社会的体育事项,如果地方需要设定为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设定为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如内蒙古的赛马活动就可以设定为地方临时性体育行政许可,在体育协会许可能代替体育行政许可后,就转变为协会形式的体育许可。再次,建议地方体育行政机关会同其他组织制定地方体育标准,建立体育标准认证制度,减少体育行政许可事项。

4) 调整和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在调整或设定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需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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