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共10篇)
1.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第三方支付办理政府资金收支的相关报告
市中心支行:
随着第三方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逐渐取代了现金、银行卡等传统支付方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政府部门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传统支付与移动支付并存的支付体系,以满足服务对象的不同层次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政府资金(税收、非税)收入的可行性
(一)“互联网+政务”便捷方便
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春晚的红包营销到专车大战,背后都有支付宝和微信的身影。现在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的各种生活缴费都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来完成。支付宝和微信等移动支付已经深入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政府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也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支出时也需要像平时消费支付一样方便快捷。如能在原有税收收缴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引入了微信、支付宝、银联钱包等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的移动缴款模式,不但减少现金交易,避免产生真假钞难确认等问题,而且在付款环节不再让群众因没带钱没带卡而往返跑。一出示付款码就能完成付款,一机在手,万事皆通,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这种“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互联网+政务”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不仅提高了支付效率也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水平。
(二)现行政府资金(税收、非税)收入缴款的存在局限性
1、缴款方式单一 目前,大多数缴款人去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时,需要通过刷卡直接汇缴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甚至有的缴款人去基层站所办理业务时,只能通过现金或刷卡集中汇缴到财政部门。因此,办事对象来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时,必须随带现金或银行卡,不能运用快捷、高效的移动支付方式。
2、缴款方式存在风险
执收单位在收现过程中需要辨别真假钞;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携带现金去银行缴款途中也会存在不安全因素;银行缴款时需要取号排队等候,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3.、缴款效率低
不管是现金缴款还是银行转账都需要在银行和执收单位来回往返,浪费了办事对象的时间,影响了办事效率。
二、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实行移动支付的建议措施
(一)谨慎选择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第三发那个支付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用户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第三方平台公司合作,第三方平台公司,是在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金融外包与综合支付的服务公司。随着支付方式的不断滋生,延伸出不少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站式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也不断冒泡,为客户和商户提供便利。
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公司、银行三方进行协商沟通,在端口接入税收软件、财政资金安全、费率、一体机月租费支付等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形成一套规范、方便、快捷的收费模式。三方联合共同打造综合多种支付于一体的收款模式,满足消费者的支付需求。
(二)防控风险 针对个人网络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时有发生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缴费人充分提示网络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缴纳义务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在管理制度中制定“风险管理与缴纳义务人权益保护”等专门章节,要求其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真实、完整保存个人操作记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三)加强监督
网络办理税收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银行、银联、执收单位等多个单位,业务环节和各机构业务系统和平台复杂。该部在设计业务流程之初就将各方职责边界予以明确,尤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备非税代收资格的情况下,要求其必须与一家具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网络系统安全、建立健全运行维护保障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只能提供资金和信息通道服务,不得归集资金。
推行第三方支付办理政府资金收支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饭要一口口吃,路也要一步步走,摸着石头过河,在摸索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模式得到不断的完善。
2.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二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2005年, 虽然国外已经存在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 但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提出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他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 它应该是独立于消费客户与销售商家的的单独营运商。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与它对接, 此外, 它还与各大银行签约, 进一步建立更加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 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资金收付的中转平台。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收付的实践中, 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来说有什么存在性质?是资产还是负债?此外, 在这个支付系统里, 支付转移资金的延迟造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与会计账务处理不同步, 且资金没有及时地从付款方转移到收款方时, 出现资金沉淀时, 这笔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特点-以支付宝为例
1. 实时充值。
企业客户对支付宝用银行卡进行充值时, 首先需要绑定银行卡, 银行卡的开户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与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公司名字以及组织机构代码一定要相同, 以企业所属并登记的银行卡内资金充值。这时的充值是实时到账的, 即当银行卡内的资金减少后, 支付宝内余额实时增加相应金额。
2. 实时付款。
在用支付宝进行付款时, 当确认付款输入支付密码后, 支付宝余额立即减少。若付款对象为支付宝账户, 则此账款是实时到账的。若付款对象为银行卡, 则在2小时内到账, 到账若不成功, 此款项退回原支付宝账户, 并在交易记录中有退回纪录。
3. 延时提现。
对支付宝平台内资金进行提现到银行卡时, 输入密码确认提现后, 不同银行有不同的业务处理时间, 但预估都大于2小时, 在24小时内.提现若不成功, 资金会返回原支付宝账号。
二、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 应收账款科目的设立目的-以ASOS中国为例
A SO S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账户名称为“应收账款“的账户, 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 则设置账户为“应收账款-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 还应设置“应收账款-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对于提现时可能出现的提现失败状况 (即资金沉淀) , 设置“应收账款-支付宝-提现资金”
(二)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设立目的与核算范围-以当当网、魅力惠为例
在实务操作中应设置的账户名称为“其他货币资金“的账户, 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 设置账户为“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 还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
(三) 作为预付账款的会计处理-以NEXT中国为例
N EX T与其他企业间利用支付宝付款业务较少, 发生时也时金额确定的交易, 此外, 不存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的业务 (除充值与付款不成功的退款) 。对职工的报销利用支付宝付款, 其金额也可以确定。其形式与预付账款类似。
设置的账户名称为“预付账款”的账户, 根据支付平台不同设置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如支付宝, 则设置账户为“预付账款-支付宝”。对于在平台内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 还应设置“预付账款-支付宝-利息”对有可能收到的利息进行核算。对于提现时可能出现的提现失败状况, 设置“预付账款-支付宝-提现资金”
三、不同处理方法的优劣比较
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其核算简单, 灵活性强, 平台内资金活动自由、余额自由支配, 缺点在于不符合应收账款定义、坏账风险并非不存在, 不计提坏账不具有谨慎型、计提坏账坏账比例难以确定。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其符合其他货币资金定义, 灵活性强, 资金支配自由, 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有待商榷, 货币资金可能存在由于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风险。作为预付账款核算, 账户易于管理、货币资金更加安全, 不足之处灵活性较差, 不适用于发生业务频繁的企业, 不符合预付账款定义。
四、新科目的假设
(一) 使用新科目的优势
首先, 使用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特点设计的新科目来对此项资金进行管理, 从定义上与资金安全性上来说都更贴合管理的目标不同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加设科目以便对此项资金进行更好的管理。
其次, 目前网上购物盛行, 个体客户更加青睐于使用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的支付。此外, 许多企业间的收付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从原本单一的银行间结转变化至今, 可以使用无跨行手续费的支付宝进行企业间收付。可以说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是群众的行为改变, 对于企业来说, 也是一个未来收付的新主流平台, 且省去企业收款时的跨行手续费, 无论是对其他企业或是对个体客户。这种如今已经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 使用一个新的科目来进行管理, 也是电子商务企业乃至其他行业企业的未来趋势。
最后, 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收付时, 以支付宝为例, 除账号外, 有支付密码与登录密码, 这两个独立密码有利于会计出纳的工作。会计知道登录密码, 在登陆账户以后, 会计可以向对方付款, 此时会有一笔等待付款的通知, 然后出纳输入支付密码, 由此付款成功。提现时也是如此。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待付资金立即付款成功, 也就缩短了会计的记账、入账时间。并且相比传统银行支付方式, 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管理可以更加及时的知道资金收付情况。
(二) 第三发平台资金账户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 资金流转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一个虚拟账户。企业按照指定程序在网上注册后, 即可拥有企业专属的虚拟账户。企业可以以属于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依托, 通过此账户进行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因此,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账户的定义为:除银行存款与现金外, 存放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具体包括在支付宝、财付通、Pay Pal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其账户性质为资产类账户。
(三) 会计处理
1. 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通过设置“第三方平台资金-支付宝”等科目, 核算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往往为资金雄厚有可靠背景的公司, 资金无法收回的概率较小, 但是在提现时, 由于体现时间2小时到两天不等, 也可能存在提不成功现象, 且有时需要打电话向支付宝客服了解资金去向。所以增设“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资金”科目。此外, 对于一些企业将支付宝内余额存入余额宝后产生的利息, 若存在这种情况增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利息”科目。
2. 后续处理。
若A SO S在所有发生的业务中均使用新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 付款业务———用支付宝资金付16名实习生工资19250元。在使用以应收账款账户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时, 会计分录如下:
(2) 收款业务———A SO S在2016年4月19收取2016年4月13日至4月19日网站销售货到付款, 由顺丰代收的资金108764.30元。顺丰转入A SO S的支付宝账户, 会计处理如下:
(3) 提现业务———A SO S在2016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每日提现150, 000元到银行卡。每日会计分录如下:
确认银行卡收到资金后,
(四) 相关建议
1.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于到银行现场办理业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加有效率且成本更低。而且,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基本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也正是因此, 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合理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使企业的资金流转更加便捷、高效。
2.企业也应当关注,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企业带来便捷的同时,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当第三章支付平台资金出现明显破产、倒闭等信号时, 应及时将资金转出, 以免造成企业损失。
3.为更好管理在第三方平台的资金, 且出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针对此项资金新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核算。若企业无法设立新科目对此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 此时不建议使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来进行核算管理。因为在当中“应付账款-支付宝”“预付账款-支付宝”与产品购销、提供劳务无关。建议使用其他货币资金对此项进行核算。同时要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情况与信誉。
4.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资质鉴定。以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批准这类公司的成立。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成立时提高其保证金、成立资金限制、提出此类公司持证上岗, 对相应证书定期进行检查, 核实其是否一直有安全资金链、充裕资金来源, 以保证资金安全。
六、结论
由于现行实务中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符等问题, 出于会计谨慎型与可靠性, 根据分析与对现行实务中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核算实践, 设计一种专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专门会计科目、账户势在必行。也顺应了目前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趋势。
使用“第三方平台资金”专用账户的方法, 不仅符合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运转特点, 在所有很多更有利于对此项资金的管理、更能保障资金安全、更加符合会计信息的谨慎性。除此之外, 还克服了现行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的缺憾。其中对利息、沉淀资金的处理也更加明确清晰。
在现行相关会计法规中没有明确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的相关规定。新设科目虽合理且适用, 考虑到实务中的可行性, 若无法新设单独会计科目, 将此项资金纳入其他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更为合理的。
此外第三方支付业务、支付商地位属于其他金融服务业, 在支付中是否与金融机构有一样的资质有待商榷。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 相关监管法规欠缺、第三方支付存在虚假付款、沉淀资金处理不明、资金短期套利等安全问题。明确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 提高门槛, 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消费这的利益和隐私权, 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 严惩逃税、欺诈等行为。但在这些法规并没有建立健全时, 企业应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实时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的资讯, 频繁且大量使用的公司更是应该关注。在有明显行业危机或是企业危机时, 应立即转移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产。除此之外, 企业也应该针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行资金收付与管理的特性, 建立新账户或是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以便管理企业资金。
摘要:如今电子商务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并蓬勃发展, 它们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着该用什么账户进行核算的问题。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也无相关要求。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会计科目
参考文献
[1]李蕾.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研究[D].贵州大学, 2006.
[2]马皓莹.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行政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 2011.
[3]戚鲁.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组织管理研究与实践[D].南京理工大学, 2004.
[4]王天伟.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公共管理方法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08.
3.中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比 篇三
关键词: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支付领域的重要力量,在解决网络信用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银行监管下提供交易支持平台,作为相当于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人”,对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交易支付模式。该模式已成为网上支付领域的最大特色,也是人们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对于网络商家而言,传统的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都需要购买者去银行或邮局办理烦琐的汇款业务;但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又给商家带来了一定风险和昂贵的物流成本。因此,网上支付平台在这种需求下逐步诞生。在线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之一,成为网络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网上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现金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交易构成中的退换货、诚信等方面的危险,为商家开展B2B、B2C,甚至C2C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提供了完整的支持。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达50家,知名度较高的有20家。本文通过当下比较著名的几款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首信易、云网、易宝进行比较分析,使我们对于第三方支付这个新兴产业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一、支付宝
支付宝是由全球领先的B2B网站——阿里巴巴公司创办,于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安全、方便、个性化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的商家已经超过20万家。支付宝以其在电子支付领域先进的技术、风险管理与控制等能力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已和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成为金融机构在网上支付领域极为信任的合作伙伴。支付宝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一个创举,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完善的理念,深得人心。短短三年时间,用户覆盖了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截至2008年9月1日,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1亿,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超过4.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200万笔。
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33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更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二、首信易
首信易支付是首都电子商城的网上支付平台,创建于1999年3月。它是国内首家“中立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创了“跨银行、跨地域、多种银行卡、实时”交易模式、“二次结算”模式以及“信任机制”。首信易支付目前支持国内23家银行卡及4种国际信用卡在线支付,拥有国内外800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庞大客户群。在公共支付、教育支付、会议支付等服务领域发展尤为突出,以及银行合作和银行卡交易数量等方面,均大举超越竞争对手,已成为支付产业的“资深支付专家”。向教育、科研、政府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使其回归到“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初衷上来。
首信易支付自1999年3月开始运行,是中国首家实现跨银行跨地域提供多种银行卡在线交易的网上支付服务平台,现支持全国范围23家银行及全球范围4种国际信用卡在线支付,拥有千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组成的庞大客户群。
首信易支付作为具有国家资质认证、政府投资背景的中立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卓越的信誉。同时,它也是国内唯一通过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支付平台。规范的流程及优异的服务品质为首信易支付于2005、2006和2007年连续三年赢得“电子支付用户最佳信任奖”;2006年度“B2B支付创新奖”;2007年度“挪威船级社(DNV)的ISO/IEC 27001:200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国际认证”和200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殊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云网
北京云网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是国内首家实现在线实时交易的电子商务公司。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把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切实方便普通人的生活作为自己的使命。作为国内B2C电子商务网站中最早、最专业、最具规模的公司之一,云网目前拥有国内极其完善的银行卡在线实时支付平台和5年的数字商品电子商务运营经验。占有国内网上数字卡交易市场份额的80%以上,日成功交易过4万笔,年营业额逾2亿元人民币。目前云网支付@网是在支持银行卡卡种、覆盖范围和实时交易速度等方面都居国内领先位置的支付平台。
云网是中国建设银行第一家正式授权开通的网上银行B2C商户,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最早实现接入且业绩最好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还是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国内知名银行中网上支付交易量最大的合作商户。云网在线支付平台与全国多家主流银行及通信集团独立直接连接,在网上支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保持领先优势。
四、易宝
YeePay易宝(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一站式服务的领跑者。YeePay易宝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电子支付应用和服务提供商,专注于金融增值服务领域,创新并推广多元化、低成本、安全有效的支付服务。在立足于网上支付的同时,YeePay易宝不断创新,将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整合在一个平台上,继短信支付、手机充值之后,首家推出YeePay易宝电话支付业务,真正实现离线支付,为更多传统行业搭建了电子支付的高速公路。
YeePay易宝具有三大特点:易扩展的支付、易保障的支付、易接入的支付。由于用戶的重要数据只存储在用户开户银行的后台系统中,任何第三方无法窃取,因此为用户提供了充分保障。从接入YeePay易宝到使用商家管理系统,无需商家任何开发,零门槛自助式接入,流程简单易学、即接即用。凡是成为YeePay易宝的客户,都可以自动成为YeePay财富俱乐部的会员,享受YeePay易宝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互动营销推广以及各种丰富多彩的线下活动,拓展商务合作关系,发展商业合作伙伴,达到多赢的目的。
表1对比总结了这四种支付平台的若干特点。
除了上述四个应用范围较广的支付平台外,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还有着很多平台,如安付通、财付通、快钱、环迅、ChinaPay、贝宝、网银、百付宝等。由于其市场占有率较以上四种低,特点也较为不明显,故不再作对比。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现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产业发展迅速、多强争霸,不同公司研发的各自平台也各有侧重,互有利弊。可见,以后随着网络金融,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会发展的越来越快,产业兼并、重组也会愈演愈烈。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料整理与对比、总结,可以使我们对于中国的网络金融这一新兴产业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参考文献:
1、2008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分析研究报告[Z].
2、2008-200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研究年度报告[Z].
4.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四
■ 胡艳华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产品层出不穷,在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中,代扣业务是我行与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开展合作的业务之一。本文以我行与支付宝公司合作的“快捷支付”业务为例,分析此类业务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一、“快捷支付”业务概述
我行与支付宝公司合作的代扣业务即“快捷支付”业务,该业务模式为:首先,持有银行卡的个人客户需通过支付宝平台,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身份信息及手机短信数字验证码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该服务后,客户每次在支付宝平台进行网上支付时,仅需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完成付款,省去了跳转至网银页面操作的步骤。但是,就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的每笔支付流程而言,支付过程又具体细分为以下两个操作环节:第一步是客户在支付宝平台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后,提交付款指令;第二步是支付宝收到客户付款指令后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银行根据支付宝的扣款指令从客户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宝。由此可见,“快捷支付”业务与传统网银支付方式的区别在于:“快捷支付”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是发送给支付宝后再由支付宝把扣款指令发送给银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也是在支付宝系统中进行的,支付宝仅验证客户在支付宝系统中预留的支付密码即可完成支付。而传统网银支付是客户直接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由银行通过网银安全认证工具,包括USB Key、网银登录及支付密码等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后方能支付成功。
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分析
“快捷支付”因其无需开通网银即可完成支付,在为客户带来便捷支付体验的同时,也存在着支付安全方面的漏洞,一旦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及相关个人信息被盗取,将面临着银行卡资金通过“快捷支付”被盗刷的风险。银行作为持卡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将可能介入此类账户资金盗刷的纠纷之中,客户以银行的扣款操作并非依据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银行要求索赔,而基于下列原因,可能导致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处于不利的局面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快捷支付”业务的法律关系中,银行的扣款行为缺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依据。银行直接依据支付宝的扣款指令即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并未验证客户支付指令的真实性,也未事先取得客户同意银行执行支付宝扣款指令即进行资金扣划的授权,此种交易结构中银行仅与支付宝签订代扣业务合作协议,与客户间并没有任何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虽然客户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通过电子渠道与支付宝平台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因为扣款的行为是银行实施的,客户据此向银行索赔,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并不能用支付宝平台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对客户进行抗辩,一旦客户主张银行扣款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授权,将导致银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客户(消费者)尽到必要的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快捷支付”业务因其安全认证措施与传统网银支付方式的差别,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客户账户资金盗刷的风险,对此银行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但在目前我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书面文件中并没有风险提示的内容,有可能因此在司法裁判中被认定银行存在过错而导致我行对客户的资金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完善“快捷支付”业务的法律建议
在当前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快捷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模式,因其契
合了客户便捷、高效的支付需求而决定了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同时由于该模式在支付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也对银行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快捷支付”等同类第三方机构代扣业务模式中存在的上述风险,目前我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争议款项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客户索赔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但该约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直接将银行诉至法院,银行作为第一责任人先行向客户承担责任的风险,甚至还可能产生声誉风险。对此除了要加强相关的安全验证等风险管控措施外,还应在法律关系的层面加以完善,最稳妥的方法是要求客户在开通“快捷支付”渠道前先由银行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并签订相关的授权扣款协议,但该做法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满足当前对支付便捷性的市场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在我行相关业务协议中增加关于此类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约定,可以考虑在我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账户开户协议中增加与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的内容,即如银行账户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渠道的,客户同意授权银行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扣款指令从客户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解决,同时提示客户应当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信地址等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上述信息如有泄漏,可能发生账户资金通过银行之外的渠道(如第三方支付渠道)被转移或支付的风险。
5.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五
及对策建议思考
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即为解决网上交易存在的安全与信用问题。电子商务使用的范围越广泛,其对网上交易的要求也就会越高,尽管第三方支付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不信任问题,但身为交易方与银行之间的连接点,其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非常多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前人们的消费观念与思想开始有非常大的变化,即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的,而身为网上交易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实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无形之中也让支付平台陷入了较大的危机中。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
(一)快捷便利
第三方支付平台身为独立的一方,其与各大银行、电子商务网站等都有合作关系,而用户在利用支付平台与合作的电商网站进行支付时,其支付平台就会提供一个统一的支付界面,这样消费者就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始账户,从而降低了网上购物的成本,同时也让网上购物变得更方便。
(二)开放多样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多样化的开放体系,即与国际信用卡、国内银行卡等都能实现在线支付,可以为用户提供覆盖范围最广、支持支付卡类最多的支付服务。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终端也发生了变化,它不但支持银行卡进行终端支付,而且也能实现手机支付,为群众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特别是为不能与银行网关进行连接的中小企业带来了便利。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存在安全问题
受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影响,即大部分的业务都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展开的,这样不但不能保证信息的对称,就连交易者的身份也是很难确定的,因此在进行信用评估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别是一些实际业务,即很多用户不能分辨其潜在的风险,从而导致用户处于不利的环境中。第三方企业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即相关的法律条例与制度也没有明确到位,从而导致整个平台的运行状态非常不理想。
(二)存在资金的安全问题
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行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即很有可能会抽选资金非法套现或转移等情况。例如:有一些网上交易其实并没有真正进行消费,而是制造出一笔虚假交易,即利用银行卡进行支付之后钱就会进入到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然后再从账户中转移到银行里取出,目的是为了套取现金。银行自身其实是有取现控制制度的,即利用交易成本来控制资金,但网上交易就直接跳过了这些,因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套现会更方便一些。其次支付平台是不提供存款、贷款等业务的,这与传统银行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它预收资金,存在资金利息等问题,因此也会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问题。
(三)存在信用风险
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能够成为资金中转机构,其主要凭借的就是自身的信用水平。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并不是面对面的,而物流与资金在时间上也属于两个独立的个体,受各类不同因素的影响,其一定会存在信用方面的风险。其次,如果交易资金的数目过大,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资金管理时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四)存在道德风险
当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在利用自身信息上与技术上的优势,即获取到了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与个人资料,但如何保护好这些资料不被泄漏,这就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第三方机构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支付平台的发展。
(五)有关部门对支付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如今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力度还是非常薄弱的,甚至连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安全意识也非常不到位。例如,汇付天下支付平台实施过“即时到账”措施,不仅用户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引起各种交易纠纷,从而导致问题的产生。一旦用户、商家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将会受到影响。
(六)快捷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快捷支付是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产品,随着快捷支付的出现,其不仅减少了传统支付页面转换的次数,而且也降低了网上支付被攻击的可能性,快捷支付自身具有方便、快速等特点,相信这也将会成为未来消费的发展趋势。但是只需要输入密码就能进行支付,即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潜在风险,例如:用户在某宝购买商品时,对于不足200元以下的单笔消费是不需要短信验证码的,但如今网购消费不超过200元属于常见情况,因此在监管上难免会存在漏洞,存在一定的资金管理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改进建议与对策
(一)法律层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的时间非常晚,并且相关的法律条例也不够完善,但我国近些年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却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同时也让整个体系变得更加规范与完整。其次,我国在出台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之后,其便要求第三方支付必须要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原则,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两者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其责任一定要明确到位,即以保障客户利益与自身收益为主,避免无人负责等情况的出现。
(二)提高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相关人员要制定有规范的自我监督与法律监管体系,因为这是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运行的基础。其次,国家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条例可以让第三方支付变得有法可依,但相关的支付平台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与风险处理方法,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目的是为了让用户与有关部门可以对平台的服务质量、业务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是整个支付平台运行的必要条件,这也是需要相关人员重视的地方。当然,反洗钱风险的控制也是很有必要的,平台可以设立有相应的银行账户,即由银行先行保管,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证资金安全。为了降低风险的产生,其还可以对该账户采取监控严禁非法挪用等处理。
(四)重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的合作
我们都知道第三方支付业务自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创新性,甚至可以拉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距离,从而更深入地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其次,各大银行自身的信用等级可以说是非常高的,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的经验也会更丰富一些,所以,第三方支付可以在信贷、基础金融等一些业务上选择与银行进行合作,这样不但能保证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稳定发展,而且还能带动网络交易的进步。
(五)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运行体系
构建支付平台的安全运行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最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安全运行体系的建立不但能提升支付平台的运行环境,而且还能更全面地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监管与维护,从而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展开,降低各种风险问题的出现。
(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时,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隐私泄漏或被盗取等的风险,即使是出现问题,在维权时也能够把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其次,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消费者可以事先设置好支付限额,在使用时一定要考虑到支付安全,并不是所有场合都适合使用快捷支付,其应该是有选择性的使用,这样不但能保障資金的安全,还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机率。
四、结语
6.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段时间关于支付的话题一直很热,这个领域默默无闻的开展了十来年,为什么到了今天大家关注起来了呢?非常简单的道理: 支付是所有经济行为的终点 为各兵家必争之地。银联总经理在公司成立12周年的讲话非常直白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银联就应当成为所有交易的后台。在电商形态的“商业运营-交易场景-支付完成”的链条中,千千万万的互联网电商无力也无需在支付环节进行投入和维护,……所有商务应用都可以开放接入银联平台,由银联来实现业务链条闭环的最终构造。”这场争斗无论是冠以安全还是创新,无论是冠以传统金融与新兴互联网金融,怎么定性都不重要,重要的是,1、这场群殴一定还会打下去,因为蛋糕实在太诱人;
2、行业不会开倒车,而是会在曲折中向市场选择的方向前进。这个正如小马哥据说在内部会议上对移动支付未来发展的看法:“猫总是追着老鼠,历史一直是这样的,喊停、整改、妥协、再试点、大爆发。”互联网让世界变得扁平而透明。其实无须深入分析,只要把各国经济发展史简单扫描一下就不难得出结论:经济发展没有美国模式,没有欧洲模式,自然也没有所谓的中国模式。如果说真有一个模式,那就是市场模式,同时政府必须要适当的管理和引导,营造一个更公平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
关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功能与盈利模式
支付是所有经济行为的终点。社会讨论了N期移动支付主要是第三方支付的机会,最后发现一个问题:很多人是就概念炒概念,并不太明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功能及盈利模式区别。编者专门梳理一下不同种类第三方牌照各自的功能以及商业模式。尤其是在央行最近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的大背景下,梳理清楚每种支付牌照所对应的功能边界,既能了解清楚相关行业各投资标的的价值所在,也有助于规避一些政策风险。
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种类是在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实施,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于2011年5月获批。在央行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主要3类分别是: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下面逐一解释每种支付牌照的功能与盈利模式。
先说最简单也是大家最熟悉的银行卡收单牌照。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持有收单牌照的公司经营的是销售点(POS,Point of Sale)终端收单业务,也就是我们常见的通过POS机的刷卡服务。在收单服务中有几个主要的参与方,分别是:发卡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在国内是银联独家,国外如VISA,MasterCard等)。收单业务的商业模式是这样的:当持卡人通过POS机进行一笔交易,收单业务的参与方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个手续费的标准是由央行来制定的,最新的标准请参照201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的《特约商户手续费惯例表》。收单的手续费根据行业不同而变化,变化区间在0.38%-1.25%,这些手续费就是收单服务的参与方在收单业务上的收入。发卡行、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都会参与分成,分成的比例为7:2:1。假如有一个持卡人消费了1万元人民币,手续费是百分之一,那么上述三个参与方的收入合计就是100元,其中发卡行分到70元,收单机构分到20元,银行卡组织(比如银联)收到10元。值得注意的是收单机构这个角色不一定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是银行本身。假如持卡人持有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并且在一个中国银行自己铺设的POS机上面刷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第三方收单机构,并且也没有经过银联的系统,那么刷卡手续费的100元就全部归中国银行所有。银行自营的POS机占到整个POS市场的40%份额,但是不属于第三方支付范畴。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银联商务也是收单牌照的持有者,并且是收单业务中市场份额第一名(根据赛迪顾问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统计数据,银联商务占到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的46%,位列第一),如果持卡人在银联商务的POS机上刷卡,那么100元中的30元就都是银联的收入。除了收取交易佣金以外,收单机构由于积累了大量商户资源,因此通常还会自然而然延伸经营一些与支付相关的增值业务。比如高阳科技(818)除了旗下的随行付在做POS机收单业务以外,旗下玖富公司推出的微理财和小微贷业务也是公司未来不可忽视的增长点。之后是网络支付牌照。网络支付牌照经营范围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资金。比如在网购的时候通过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向商家支付资金都属于这个范畴。通过在线支付,网络支付的服务商同样可以收取交易佣金,佣金率水平与收单业务相当。支付业务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讲并不仅仅是赚取交易佣金,更是为了获取用户的支付数据,进而分析用户的消费行为。根据艾瑞咨询统计的最新市场份额,支付宝、银联网上支付和财付通是网上支付市场份额的前三位,分别占有40%,28%和16%的市场份额。关于支付宝和财付通拥有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别,不知道各位有没有考虑过。支付宝公司拥有三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分别是:网络支付牌照、银行卡收单牌照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拥有支付三张牌中的两张半。为什么说两张半,因为支付宝的预付卡牌照只限于网络而不能延伸到线下。缺失的这半张牌照对于一家互联网公司来说似乎不是什么问题,可是直到去年,当电商的战争从线上打到线下的时候,这半张牌的短板才开始暴露出来。再说腾讯的财付通,财付通公司只有两张支付牌照:网络支付牌照和银行卡收单牌照。以财付通现在所经营的业务和他持有的两张牌照来看,其实有个比较严重的缺陷。使用过财付通的朋友都知道,和支付宝一样财付通的用户向财付通账户中充值,等到需要消费的时候在通过财付通账户向商家支付。这样财付通的账户上通常会沉淀一些没有使用的资金。但是请注意,财付通持有的两张支付牌照是没有办法支持资金沉淀的!不论是线上支付还是POS机收单,资金只能是从付款方账户到收款方账户,而不能停留在支付服务商的账户上面。三种支付牌照中能够支持资金沉淀的只有预付卡牌照,而这张牌照恰恰是腾讯缺失的。随着网络支付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央行已经表明态度要明确支付三张牌各自的功能界限,不能通过一张网络支付牌照就把另外两张牌的功能都绕开了,这也是央行最近规范第三方支付的一个动机(如果央行这个精神得到严格执行,市场很多人期待的腾讯收购中国创新支付就真有可能成真)。另外还想要澄清一点,很多人认为支付宝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可以拿来放贷款。其实是不可以的,这已经是银行牌照经营范围,所以这些沉淀资金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放在银行。阿里和腾讯如果想打这些沉淀资金的注意,就要拿到银行牌照才行。但是拿银行牌照,就意味着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管,而且利益方的阻力也非常大。所以他们想了个聪明的办法,让这些沉淀资金去买基金。但是这是靠基金代销牌照做到的,已经不属于支付牌照的范围。最后要讲的支付牌照类型就是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预付卡支付除了可以收到与网上支付和收单业务同样的支付手续费以外,最大的不同就是预付卡可以实现资金沉淀。资金沉淀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预付卡发行商可以赚到沉淀资金的利息,按现在的协议存款水平大概是4至5个百分点。预付卡上的沉淀资金能有多少?对一个运营平稳的预付卡公司来讲,资金沉淀大概是当年发卡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比如一家预付卡公司一年的发卡量是100亿,那么沉淀资金就是80亿左右,按照4.5%的协议存款利率理论就是3.6亿的净收入。100亿的基金都消费掉收到的交易手续费按照0.78%来计算(可以参照《特约商户手续费惯例表》生活中常见消费的手续费率都是0.78%),只有7800万元。可见如果是同样的交易额,预付卡的利润要远远高于其他两种支付牌照。除此之外,预付卡还要一个比较隐秘的收入来源,那就是死卡率。死卡就是在预付卡规定的有效消费期里面还没有被使用的剩余金额,这些金额会变成预付卡公司的收入。北京是死卡率最高的地区,大概有5%的水平。上海深圳这样的城市大概有2-3%。北京的死卡率最高是因为北京是预付卡发行最多的城市,好多人卡多得最后忘了用了(原因你懂的)。如果加上死卡的收入,预付卡的利润率其实是惊人的高。但是预付卡牌照之前一直都是最不被市场重视的,因为预付卡业务相关的交易额在三种第三方支付牌照中占比最小。根据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在2013年15万亿第三方支付金额当中,收单业务的占比最大,占到56%;之后是线上支付业务,站到42.6%;预付卡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足1.5%。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面所讲的本属于预付卡经营范围的业务被网络支付牌照绕开了。相信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的加强,预付卡牌照在第三方支付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最后想强调一点,虽然预付卡牌照已经发放了接近200张,占到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三分之二,但是其中有六张预付卡牌照是最有价值的,因为这六张预付卡牌照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预付卡。而其他的预付卡限制在某个区域内,可以是几个省,一个省或者是一个市。这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大家需要特别关注: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这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都是在2011年5月第一批支付牌照发放,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
关于移动四轮之一中国支付通的一些补充
对于奥思知集团(已改名为中国支付通集团)的一些“证据链”寻找和补全。本期做一些补充。奥思知的故事就与上面所说的六张全国性支付卡牌照相关。奥思知集团的业务主要是在泰国为银联经营收单业务。被中国支付通集团借壳之后由张化桥出任公司董事长,并且于2014年3月2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支付通集团。更名后的中国支付通集团未来最大的想象力则来自于公司即将收购拥有全国性预付卡牌照和网络支付牌照的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中国支付通集团选择奥思知集团作借壳是因为奥思知本来也是从事支付相关业务,港交所支持相关业务公司的重组。另外是因为奥思知集团本身没有任何负债。根据2013年11月的公告,中国支付通集团将通过VIE结构协议控制深圳快易捷,并由快易捷收购开联通公司30%股权,耗资1.56亿人民币。通过VIE结构协议控制的原因是因为央行对外资控股公司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外资公司获得支付牌照基本都是靠协议控制(比如腾讯与财付通公司)。开联通公司的董事长印甫盛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清算总中心主任,创办开联通公司时已经年逾六十。如今董事长年事已高才有意出售手中的牌照。最新的市场消息是中国支付通集团计划一次性收购开联通90%的股权,耗资4.7亿人民币。公司于3月末完成一次配股,目的是让奥思知老股东退出,并筹集资金收购开联通股份。其中老股东退出的旧股为9千万股,另外增发1.44亿股新股,配股价在1.5港元左右。据悉配股已于3月27日完成。公司一旦配股完成,下一步的大方向就是收购开联通90%股权。配股完成对公司而言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下一步的收购这个事情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紧密跟踪:毕竟任何收购在没有完成前都是未知数。
中国支付通拿到预付卡牌照之后,未来有以下几个几步值得想象的业务发展方向:
(1)与大型商超业态,比如万达集团和凯德集团合作发行预付卡。由于万达和凯德都是出租业态而不是百货业态,因此旗下的多种业务的支付想要打通就必须要借助预付卡牌照。(如果是单一的百货业态,自己发行预付卡在自己的体系内使用,根据央行的管理办法是无需预付卡牌照的。)以万达集团为例,公司旗下目前拥有83座广场,50家星级酒店,79家KTV,73家百货店和133家影城。如果没有预付卡牌照,这些商铺之间就无法用统一的会员卡打通支付环节。中国支付通集团与万达集团将合作发行会员卡。目前万达集团一年销售额在1000亿以上。如果能与万达达成合作,半年达成50亿的发卡金额应该问题不大。
(2)与相关公司合作智慧城市项目,通过预付卡打通水电煤的支付。
(3)与相关方合作发行医保卡,公司已经在武汉一些医院做过试点。预付卡作为医保卡的支付便捷程度远高于借记卡。在同一家医院预付卡形式的医保卡发卡量为80万张的时候,借记卡的发卡量只有5万张。并且预付卡支付速度明显快于借记卡,有效缩短了排队时间。(4)与缺乏全国预付卡牌照的保险公司合作发行会员卡,类似于平安借助壹卡会的支付牌照搭建“平安付”的平台,打通旗下保险、银行及证券业务。
(5)、与互联网公司(比如阿里、携程、小米)合作发展O2O。之前分析过阿里的预付卡牌照算是只有半张牌,无法实现支付落地。与中国支付通合作就能更好的打通020业务。携程和小米都没有自己的支付牌照,想要涉足支付业务就必须与有支付牌照的公司合作。而开联通手中的全国性预付卡牌照与网络支付牌正是这类没有任何支付牌照的互联网公司最缺少的资源。
中国支付通集团为了打造一个专业的支付平台,已经构建了一只非常专业的管理团队。除了董事长张化桥之外,公司的CEO冯炜权曾担任万事达执行副总裁;公司首席运营官陈列博士曾担任阿里巴巴产品发展部总监;公司的首席产品官仲跻伟曾担任招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如果公司可以顺利完成重组,理论上其价值不应该低于中国创新支付。因为无论是从牌照的稀缺性(中国支付通是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网络支付牌照,中国创新支付只有五个省的预付卡牌照),还是从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还是从后续业务的布局来看中国支付通集团都是要优于中国创新支付的。另外编者最看好的就是现在叫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预付费卡公司,他即将改名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最大的优势就是背靠海航集团。海航集团现在除了在航空业上有优秀的表现(国内第四大航空集团,国际第七家五星级航空公司),在金融、旅游、地产、商业等领域也有多元化发展。其中在第三方支付上的布局也堪称完美,就上面提到了最具价值的六张全国性支付牌照中,海航集团就拥有两张:渤海易生和海南新生(预付费卡和网络支付),同时还有一家网络支付牌照:国付宝。而且易生下面还有上海华势科技(拥有全国性收单牌照),天津通汇(全国唯一一块个人外汇兑换牌照)。这样易生可以在各个支付领域大展身手,彼此联合,全面做好企业的支付服务。渤海易生也是在全国线下预付费卡布局最完整的公司,在各个省会和发达城市都有分公司,只要他们一直努力坚持不懈,相信会在预付费卡行业得到巨大发展。总之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刚刚开始,还面临诸多困难,但是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已经不可逆转,未来的五年内将是支付行业的大洗牌阶段,大部分中小型的支付公司将被市场抛弃,大浪淘沙始见金,唯有坚持者才是最后的赢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以盈利作为首要选择,俗话说得好:越想赚钱越赚不到钱,这句话不仅仅是教育个人的,事情做好了盈利是迟早的事。应该多多研究如何设计核心价值和核心支付体系,确定符合自己支付工具的客户群体,不断建设和完善独立性的支付场景,探索出有效的推广模式以获得市场的接受和认可。
7.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七
本文以支付宝为例, 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业务账务处理的探讨。之所以选择支付宝, 是因为它是目前我国交易规模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并且其交易流程是人们最熟悉的。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营运商, 也是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它与各大银行签约, 建立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 并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 为电子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转站。
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里, 资金的支付转移与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同步的, 即从付款方的贷方转入收款方的借方。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 由于存在延时交付或延时清算, 资金的支付和账务处理是不同步的。买方先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卖方发货并且由买方确认收货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款汇转到卖方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 资金不能及时地由买方账户流转到卖方账户, 因此出现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
下面以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为例, 简要描述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首先, 买方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 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向支付宝公司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的款项, 交易由此产生。其次, 卖方收到订单后, 一般在1~3天内向买方发货。最后, 买方收到商品并在淘宝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 支付宝会将款项支付给卖方, 此时交易结束。
二、虚拟账户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进行资金流转的载体是虚拟账户, 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给买卖双方的交易账户。
虚拟账户分为两类。一类存在于企业集团内部, 以集团的银行账户为依托, 将企业内部的网络平台与银行提供的系统相对接, 企业集团为子公司、内部部门或项目设立子虚拟账户, 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对这些子虚拟账户进行转账、查询等操作。
还有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 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的网上交易账户。用户按照指定程序在网上注册后, 即可拥有个人专属的虚拟账户, 可以通过此账户进行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 但这些操作都要以客户的银行账户为依托。以支付宝为例, 淘宝用户在淘宝网上按正确程序注册后, 将会拥有一个与淘宝账号一一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在买方购买商品后, 如果买方用支付宝里的余额付款, 款项就会从买方的支付宝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如果买方直接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账款就从买方的银行账户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买方验收货物并确认收货后, 支付宝公司再将款项转到卖方的支付宝账户, 此时交易完成。从整个资金的流转过程来看, 支付宝账户兼具银行账户和会计账户的功能, 如下图所示: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
本文假设交易双方都是企业, 按照交易的业务流程与资金的流转, 分别探讨买卖双方的账务处理。
1. 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科目进行虚拟账户核算, 也可以在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关于虚拟账户资金核算的二级科目。在网络交易比较多的情况下, 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 企业可通过“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科目, 核算企业在虚拟账户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
2. 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付款或转账之前, 可以使用虚拟账户的充值功能。由于充值后资金就从企业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虚拟账户, 所以这时应借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资金“代管”服务。
买方在网上选购商品并付款后, 为了保证买方能如实得到商品, 货款暂不支付给卖方, 而是由买方账户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对于买方来说, 如果是直接用虚拟账户里的余额支付, 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如买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 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卖方来说, 买方付款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卖方发货, 但是由于网购“感受不到实物”的特殊性, 卖方一般会向买方提供“七天退货退款”服务。也就是相当于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 并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因此卖方企业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 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卖方”科目。
买方企业验收商品并在网上确认收货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将货款从银行账户转到卖方的虚拟账户。买方应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 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对于卖方企业来说, 买方确认收货后, 商品的风险和报酬都转到了买方, 卖方没有对商品实施控制, 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 并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卖方应借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结转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一般情况下, 在卖家每完成一笔交易时, 网购商家 (比如淘宝网) 要按照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卖家收取佣金, 佣金一般是直接从交易额中扣除的。对于卖家来说, 这笔支出是因为销售而产生的费用, 应该借记“销售费用———佣金”科目, 贷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为了鼓励消费, 卖方还会向买方提供赠与积分等优惠活动。以淘宝网为例, 在买方购买商品并付款后, 卖方会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赠与买方积分、淘金币等。淘金币在集市卖家搞活动时可以作为代金券使用。天猫积分可以在天猫俱乐部参与积分秒杀、积分兑换等多项活动, 并且在购物时可以抵现。对于卖家来说, 赠与积分或淘金币就意味着以后的交易收入会减少, 相当于销售折扣。但是买家是否会使用积分或淘金币并不确定, 因此卖家可以暂时不做核算, 而是单独做账外记录, 当这部分抵现业务发生时, 直接冲减当次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于买方来说, 可在使用积分或淘金币的时候, 按积分的抵现金额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借记“应付账款———卖方”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是一个代管代收代付中介。首先, 在买方付款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卖方收取货款, 代买方暂时保管资金;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买方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由于付款和发货、收货和付款之间时差的存在, 因此产生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那么这部分沉淀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如何核算呢?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论的话题。支付宝对于其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的官方解释是:对于支付宝中沉淀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都以“应付账款”的形式放在相关银行账户中, 支付宝并未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使用。
笔者认为, 沉淀资金是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代收、代付、代管了这部分资金, 所以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属于买方。但是如果每笔交易都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利息收入, 一方面, 有些交易额比较小, 使得返还利息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 会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托管成本增加。所以, 利息收入的处理可以按交易额的大小分情况来进行。规定一个交易额分界线, 对于交易额在分界线以上的交易,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将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托管成本后剩余的部分返还给买方;若交易额低于分界线, 则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继续保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内, 由银行冻结这部分资金, 然后由银行定期从利息收入中扣除银行托管成本, 再将剩余的部分反馈给消费者保护机构。因此,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 利息收入就是一项负债。在结算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买方 (利息收入) 或消费者保护机构 (利息收入) ”、“应付账款———××银行 (托管成本) ”科目;将利息收入返还相关方时, 做相反分录。
四、相关建议
1.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具有充值、转账和提现等银行账户功能, 相对于到银行现场办理业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加高效和低成本。因此, 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搭建一条企业间资金流转的便捷通道。
2.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 我们应该关注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因此, 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 对正在国内普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力的监管, 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
3.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处理问题, 相关领域的学者应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寻求一种最佳的处理方式, 化解争议。
参考文献
8.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八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模式层出不穷,但目前尚未有准确的概念定论,较为完备和权威的一般描述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金融机构,集成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或给予其他服务通道,为交易各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交易监管等支持而形成的支付模式,是金融电子化与网络金融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方式是当买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支付,资金便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专用账户中,当货物送达、买方验货后,就可以确认收货,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转至卖方账户。买方将资金预付给支付平台,到买方真正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支付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商家,这段交易时间内预付给支付平台的资金称为“沉淀资金(客户备付金)”。
根据艾瑞资讯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高速增长,从最初的23亿元增至36589.1亿元。在如此大规模资金流动中产生了巨额沉淀资金,但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一直难以明确,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使用该资金。但是对于沉淀资金的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学界对沉淀资金的归属基本有两种观点,一、沉淀资金应该归消费者所有。二 沉淀资金应该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这主要是基于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的分析。
笔者虽然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沉淀资金归消费者所有,但又不完全赞同。因为这种定位没有对沉淀资金进行更精确的分类。沉淀资金实际上在消费者完成支付即将钱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到确认支付,中间还有一个环节,即销售者发货。销售者发货的行为其实改变了沉淀资金的权属。根据合同法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交付的方式又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显然,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的网上交易绝大多数都属于第三种代办托运,由买受人承担运费,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因此,此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发生的。在正常的买卖交易中,货物和金钱是同时交付给相对方的,也被称为同步交换,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网上交易由于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为应合同步交换的传统市场需求,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作为担保,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降低了交易风险。既然有第三方作为担保,那么网上交易就应该与正常交易一样,实现同步交换。况且销售者发货之后,将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代办托运,就对物失去了所有权,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等资金所有权就应该随即转移给销售者。实际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实操作流程中也体现了这种状况。在消费者决定购买货物,将该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到销售者发货前,这期间只要超过48小时就可以无条件退款(这48小时其实是对销售者信赖利益的保证,从而避免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不改变此时沉淀资金的权属)。但是在销售者发货后,消费者要想退款就必须经过销售者的同意,而且往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此种纠纷的解决也转到售后服务的问题上。这充分说明了在销售者发货前,沉淀资金归消费者所有,在发货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货物的所有权一样同时转移给对方,即沉淀资金归销售者所有。
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之后,沉淀资金利益收入的权属就比较清楚了。该利息收入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物与孳生物原理,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在销售者发货前,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消费者所有,在发货后,沉淀资金的利息归销售者所有。
在明确了利息权属之后,按常理,分配利息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实践中利息分配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消费者利息的分配非常困难,也并不现实。因为虽然每天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产生的利息也非常可观,但是在一个交易周期中(按7天算)消费者的利息占整体利息的比重较小,因为销售者通常在两天内会及时发货。况且消费者人数众多,这笔利息收入摊到每个消费者头上则会微不足道。如果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其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可能高得惊人,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因此所属消费者的利息不应当直接返还给消费者,而是可以纳入到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这样做不仅符合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而且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属于销售者的利息分配,就相对简单。因为属于销售者的利息巨大而销售者人数不多,况且也长期从事销售业务比较固定,可以在年终时一并将所得利息返还,既简便易行,又符合法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是可行之举。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在销售者发货之前归消费者所有,在发货之后归销售者所有。利息分配中属于消费者的应该纳入到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属于销售者的应该在年终一并返还一年的沉淀资金利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9.关于申请支付报告 篇九
医疗期工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报告
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魏昊然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1年1月4日入职公司,从事办公室岗位工作,工作年限到2013年8月底为止共2年8个月。薪酬待遇为:2800元/月(2500元+200元+180元)。由于个人疾病原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于2013年3月4日起向公司请病假6个月(即:从2013年3月4日起至8月31日止),病假证明文件留存于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周彩燕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及公司员工请病假享有80%工资待遇的规定,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3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单位部分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款项合计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六角(7717.60元)支付方案予以处理,支付款项金额明细详见《医疗期工资、社保费和住房公资金款项明细表》。
专此报告
申请人:
10.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研报告 篇十
告
一、受托支付执行情况:、执行基本情况:XX年1月-12月我部累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笔,金额****万元,其中项目融资贷款****户****笔,金额****万元,固定资产贷款中执行受托支付****万元,按照贷款新规执行自主支付****万元,受托支付率****%。XX年1月-12月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笔,金额****万元,其中执行受托支付****万元,按照贷款新规执行自主支付****万元,受托支付率****%。XX年1月-12月累计发放个人贷款****笔,金额****万元,其中执行受托支付****万元,自主支付****万元,受托支付率****%。
、主要工作措施:受托支付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内容,对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有重要意义。自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以来,我行积极组织和安排贯彻推动贷款新规执行的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转发银监局相关文件。银监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下发后,及时转发了陕西银监局《关于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的通知》、《关于转发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推广评比系列活动的通知》、《转发陕西银监局《陕西银行 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季度督查情况通报》的通知》、《关于转发银监会监管工作信息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百问百答的通知》、《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等管理文件,为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奠定了基础。
2、制定活动年实施方案。按照省行要求,制定营业部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活动年实施方案,落实贷款新规。XX年5月份,成立了行长任组长,分管副行长任副组长,公司、信贷等10个部门位成员的营业部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营业部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活动年实施方案,明确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月开展、培训、贯彻执行等方面具体要求,促进了工作有效开展。
3、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去年以来,分别于 XX年11月19日 和 XX年4月7日、5月27日、10月22日,组织了支行信贷前后台人员,参加了总、省行和营业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以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配套文本的使用视频培训及现场培训。为了检验培训效果,9月28日,按照省行要求,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推广评比系列活动的 通知》,组织全辖开展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竞赛选拔考试,本部机关40余人和各支行261人参加考试。
4、大力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月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月开展活动,**个支行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电子屏幕播出、印制宣传材料、宣传栏等形式在全行各营业场所进行了宣传,共印制和散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材料近****份,向企业发放同业协会编撰的《解读贷款新规》书籍****余套,进一步加深了内部员工和企业客户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了解,增进了银行与企业的交流沟通,促进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和落实。
5、强化新规落实情况检查。一是开展营业部重点督查。针对银监局在营业部第一次现场检查的结果,6月17-25日,抽调10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对****等12个支行对于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活动年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行在开办信贷业务过程中,“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制度落实情况良好。二是开展全面自查。10月14日,按照省行安排,及时下发了《陕西银监局关于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的通知》,组织支行全面开展了自查。
二、遇到的问题:
银行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大。受托支付要求“实贷实付”,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放款,形成多次发放手续,凭证大量和企业提款手续增加,办理的业务成本和客户经理的工作量增大,效率明显下降;同时由于提款的时间和贷款量的不确定性,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无法予以约定和完善。
受托支付缺乏电子系统支持。目前,我行新系统已成功上线运行,实际执行中发现,系统只支持自主支付的信贷资金支付审核,不支持受托支付审核,给基层行实际操作和上级行实时监测带来不便。
银企关系受到影响。大型国企和大型集团性企业均设有自有的财务公司等,用来掌控纷杂和诸多的财务指标和资金归集管理,充分利用其资金头寸调配赢得更多的资金效益,一般情况下资金能得到有效的配置和使用。新规实行则严重影响了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运作,企业普遍反映自主支配资金能力大大下降,银企合作面临尴尬局面,银企关系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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