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2024-10-20

徐州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须知(精选2篇)

1.徐州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篇一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 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第五条 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异地待遇生效后,将封锁医疗保险IC卡在参保地的统筹待遇。

第七条 费用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先行垫付,实行限额报销,定期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参照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规定的,同病种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执行限额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上述结算工作,随单位参保的人员有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八条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返回我市或变更异地安置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第九条 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职工随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2.生育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篇二

(一)异地生育审批

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双方父母家)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在就医或生育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审批时间:每月1-20日(具体材料请详见本网站服务指南中《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领时间: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应于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20日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2.携带资料:①《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原件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医疗保险缴费卡》原件(仅限灵活就业人员提供);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三)报销材料要求

1.医疗费收据: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日清单(特殊情况需提供)或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

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门诊医疗费用的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门诊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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