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2024-07-28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共6篇)

1.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篇一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5‟810号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安全发展管理要求,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进行了合并修订。本通知印发施行后,上述3个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 12月22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豫政„2008‟51号、„2011‟40号、4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托管、租赁、承包等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企业(下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各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由各级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时逐级报告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局。

没有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单位由行政办公室报告。各级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5分钟内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和同级安监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等级划分。

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1执行。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2执行。未遂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3执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按附件4执行。

重大安全隐患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认定。

附件中认定标准的有关解释参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释义‣。

第五条 非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

第六条 未遂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发生人员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威胁的程度或威胁人员的数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999.9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4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9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轻重伤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二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三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及划分 第一节 各级干部生产安全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各级单位分管业

务工作的党政副职、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

第十条 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单位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系统范围的生产安全直接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

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经理)的股份公司形式的矿(处)级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处,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负主要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正职(包括主持党务工作的副职,以下同)与行政正职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业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分管工作负有生产安全职责。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对确保本单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实用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及其效果负主要责任。确保上岗职工对本工种和岗位操作的应知应会,掌

握事故中自救和互救知识,明白逃生知识。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财务、供应、企管、审计、招标办等经济管理业务部门对本单位与生产安全相关业务安全负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物资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安全费用合法合理的足额投入和及时到位;确保整改安全隐患的装臵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材料、控制软件等的合格和及时供应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工会和团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以关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的实用性为主;深入、持续、有效、扎实开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青年岗员、群监员、先进工作者和劳模、安全优秀员工等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以纪以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矿井区队跟班队长(包括区队指定的跟班人员)、非煤单位车间跟班主任是跟班当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当班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对当班现场隐患的发现、整改或现场事故处臵负直接责任。应在所负责的区域范围内不断巡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指派班组长或其他人员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并向区队值班室或矿调度室报告;当班排除不了的隐患且有随时发生人身事故危险的,带人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班组长是本班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

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跟班队长(主任)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二节 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应根据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和隐患的产生应负责任大小合理划分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原则上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负有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发展、或直接导致重大隐患产生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者一般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直接有关的现场人员或现场跟班干部。

第二十二条 由于过失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或发展,或者间接为重大隐患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技术措施、生产安全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劳动组织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安排、布臵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发展,或者间接导致重大隐患的产生,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业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生产安全职责、管理不到位,或因工作计划、生产安排、人员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制度不严格执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生产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职责履行受客观条件影响不能完全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到了一定作用的人员,对事故或重大隐患的产生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产生的,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职责的; 3.直接、指令他人或长期没发现或没制止故意制造重大隐患的;

4.违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

5.管理失误或设计缺陷给事故或隐患的产生创造了主要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产生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1.由于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规程、措施未向职工系统性贯彻,职工岗位应知应会没有掌握的;

3.岗位实操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虽职工培训考试合格但试卷内容中实操技术占不到75%以上而职工实际不会操作的;

4.系统、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够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

5.职工在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内经常工作而不制止、不积极督促整改,危害到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章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日内由二级公司对三级公司和事故单位按本规定先行问责。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先行问责;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惩戒种类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产单位(含井工矿地面,露天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比照井工矿从重一档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举报核实的“故意制造重大隐患”的案件

比照死亡1人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一级轻重伤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比照生产安全死亡1人事故低一档进行处理。

第二节 减轻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可适当从轻、减轻处分或处罚,直至不给处分或处罚:

1.事故抢险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不推诿责任,对失误或错误之处认识清楚,有彻底改正诚意,写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的;

3.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节。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罚:

1.不配合调查,据不交待与被调查事项有关问题的; 2.不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材料或编造虚假情况欺骗调查组的;

3.推诿责任,事实面前仍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说假话欺骗调查组的; 5.串供或阻止他人配合调查的;

6.销毁、隐藏、篡改或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 7.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员工按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本规定以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完全履行到位的,不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节 重大安全隐患的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不同,给予工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干部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直接或指令他人故意制造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

2.跟班区队干部3次以上没有发现并制止职工故意制造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上级(包括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以下同)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2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诫勉谈话,给予分管副职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十九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3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通报批评,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和处分

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十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一次被查出有3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集团公司分管业务系统的领导和业务部门为主组织,集团公司安监局、纪检监察部、组织部、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1.一次查出一个矿(厂、处、公司)或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有5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

2.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结束的(经原挂牌机构批准延期且在期限内的不在此列);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无能力整改解决也不上报,长期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节 生产安全非死亡事故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矿(厂、处、公司)半年内发生有2次三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二级公司应当给予行政和党务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业务副职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年内发生有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诫勉谈话,对分管安全的领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安监局、纪检监察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二级公司所属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一级轻重伤事故24小时后仍不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集团公司核实后,对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安全的领导诫勉谈话。半年内发现2次不报的,对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减发当年薪酬2万元、并沉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50%,给予分管安全的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具体由集团公司安监局长负责组织安监局、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组织等部门执行落实。

第五节 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追究

第四十五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给予矿长(经理)降职或免职处理,分管业务副矿长(副经理)降职或免职处理。

待有关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其他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减发当年薪酬处理:生产安全有关的副职减发当年薪酬3000元;对其他非生产副职、各副总师(含矿长助理或总经理助理,以下同)减发当年薪酬2500元。

第四十六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矿长免职,分管业务副矿长免职或撤职。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其他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减发当年薪酬处理:生产安全有关的副职减发当年薪酬5000元;对其他非生产副职、各副总师减发当年薪酬4000元。

第四十七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死亡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业务副矿长等撤职。

对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或免职处理。对二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再给予相应处分。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减发当年薪酬4%。

第四十八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对矿级正职和分管副职先行撤职;对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或撤职;对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或免职。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减发当年薪酬8%。

第六节 与安全事故有关的追究

第四十九条 因招标采购、物质供应、后勤服务、安全培训、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等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不认真的,或供应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产品、设备、物质的,或不按时供应

而延误重大隐患整改期限给职工生命造成危险的,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培训、财务等副职领导的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人身事故的,按相应事故等级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履行不认真或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发生各类事故或产生重大隐患的,根据事故或隐患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事故认定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

第五十二条 轻重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初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估定后,逐级报集团公司认定事故等级。

轻伤人员、重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最终由国家规定的法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本规定仍不能辩清时,三级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涉及到二级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认定,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认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初步估算后,报集团公司初步认定。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财务部门按实计算与统计,经单位主要财务负责人和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报给事故调查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1.煤业公司对触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调查处理不认真的;

2.高、突矿井局部防突措施校验有弄虚作假现象被查实的; 3.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对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不认真的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与统计弄虚作假的;

5.集团公司接到的各类事故举报被核实前还没有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原则。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其调查期间或调查基本结束后,为适时并加快事故责任追究和教育职工,安全生产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由二级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复。各单位一次发生2人死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一级轻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集团公司负责安全的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二级公

司调查处理。

二级轻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标准由二级单位结合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级轻重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设有安监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标准可由三级单位结合本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二级公司备案。

没有设臵安监部门的单位(部门)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由安监部门牵头、工会、纪检监察、组织(人劳)、保卫等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可聘请与本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划分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移交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5.事故责任的划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的防范措施;

7.附件——事故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集团和各单位制度及规定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从调查之日起30日内结案。必要时,经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六十四条 二级以上轻重伤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三级轻重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六十五条 对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处分或处理,各单位根据上级机关对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减发当年薪酬的处理由各单位安监部门开据通知单,通知单发到本人和同级薪酬发放的部门,由薪酬发放部门执行。

第六十七条 实行股份或合作公司制的矿(处)级的单位,比照矿厂级对应相同职级,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条款的,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有规定的可执行之;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没规定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有关责任人员在同一案中已经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机构经济处罚的,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有关条款的减发薪酬重复的,或与二级公司的经济处罚规定重复的,以及与本规定减发当年薪酬处理重复的,按“就高补差处理”原则实施。

对于生产安全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有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理,集团公司、二级公司调查处理意见与政府生产安全执法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合并执行,处分和处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七十条 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有关事故追究制度低于本规定处理或处分原则的,需征得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巡视监察,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参加。对执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凡是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各级”包括到科室(区队)。集团公

司所有的干部和工人统称为“员工”。二级单位(或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直管的企业公司。三级公司是指二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且下属有两个以上生产单位(矿、厂、处、公司)的公司。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其他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2.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3.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件

附件1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第二条 轻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轻伤是指单位生产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105个的失能伤害。

第三条 重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生产事故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的失能伤害。

重伤统计和鉴定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70号执行。

第四条 死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有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的事故。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附件2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7.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 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2.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

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3.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4.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5.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6.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7.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8.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9.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20.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1.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

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3.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4.露天矿边坡发生大面积坍塌或滑坡造成主要产品生产完全中断24小时以上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26.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6.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0.5米以上)的; 7.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

8.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9.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的;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10~30分钟的; 1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 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3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10~2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的;

13.其他在用巷道冒顶一处长度在5米(高度大于0.5米)

以上的;

14.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0.5~1.5级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5~20米(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5.全矿井停电10~30分钟的;

16.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 17.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8.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坠的;

19.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臵连续100米脱槽的;

20.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臵未起作用的;

21.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 22.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23.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0分钟以上的;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3~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

25.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6.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损坏的; 27.露天矿边坡发生坍塌或滑坡造成主要产品生产完全中断8~24小时或一处滑坡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

28.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小时的;29.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确定的矿山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但不得与集团公司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冲突)。

第三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 分钟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1%以上现象的; 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5.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0.3米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

6.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 7.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8.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9.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10.非煤矿山老空区意外垮塌的; 11.露天开采发生意外坍塌或滑坡的;

12.其它未列入矿山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二、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铁运处、供电公司、医院等单位。以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3.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的;

4.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或厂(矿)区内发生其他爆炸的;

5.企业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系统或单套生产系统停车48小时以上的;

6.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臵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米以上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以上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8.非化工生产厂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的;

9.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10.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坠落的; 11.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 12.企业建筑施工工地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13.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正在使

用的建筑物垮塌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14.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溃坝的;

15.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超过500千克以上的; 16.自管6KV以上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17.自管11O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8.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9.自管供水、供气、供油管道、供电、安全监控线缆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500户以上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

20.发电厂计划外双机停运的;

21.集团公司认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50万元的;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

3.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

4.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5~30分钟的;

5.企业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

个工艺系统或单套生产系统停车24~48小时的;

6.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在48小时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8~48小时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8.非化工生产厂全厂中断供电4~24小时的;

9.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臵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500米的;

10.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30万元的;

11.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过卷或蹲落的; 12.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13.生产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断绳坠落的; 14.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15.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6.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20~50平方米的或正在使用建筑物垮塌面积50~100平方米的;

17.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尚未造成溃坝的; 18.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50~500千克的; 19.自管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20.自管3KV以上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21.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8~24小时的;

22.自管变电站越级跳闸造成上一级供电双回路失电的; 23.自管供水、供电、供气管线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100户以上居民生活24小时以上的;

24.自管铁路、火车发生追尾、翻车或铁道路口撞物的; 25.发电厂计划外单机停运的; 26.丢失雷管1发或炸药1卷以上的; 27.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28.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确定的地面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但不得与集团公司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冲突)。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更加详细的分级标准;加强对小事故的管控,避免大事故发生);

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等引起系统停车的; 3.化工生产系统发生无计划停车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有财物损失的;

5.自管3KV以下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6.自管铁路的运输车辆溜走或挤叉子的; 7.自管火车发生机车脱轨或列车意外自动脱钩的; 8.其它未列入地面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

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附件3 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

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4.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5.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等气体的或制定的安全措施未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通过而付诸实施的;

6.在用的皮带运输机有人修理或更换托辊、清理皮带机尾时,沿线急停保护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7.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打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8.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33

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9.在厂区内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现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0.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11.化工企业生产单位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票证或票证未经单位安全和防火部门审签的;

12.醉酒入井或登高作业,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修的;

13.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所属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3人次醉驾的;

1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醉酒状态下指挥生产作业的; 15.其他重大未遂事故。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未遂事故:

1.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有人员未撤出警戒区而实施了放炮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0.1%)未在8小时内调准确的;

4.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安全措施未经安检科长、矿救护队长、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就付诸实施的;

5.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发电站的人员有带手机、烟火

现象的;

6.检修转动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转动装臵的; 7.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或电缆的;

8.未培训合格而上岗操作660V以上电气设备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9.在用锅炉缺水的;

10.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中有穿化纤衣服、毛衣的或有带手机、烟火的;

11.登高2米以上作业票证未经单位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的;

12.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自管火车、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酒驾的;

13.其他未遂事故。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误工费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非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两类费用: 1.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内容同上款。2.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内容同上款。

具体计算方法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规定执行。

二、地面企业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2014)规定执行。

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监局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篇二

为落实《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持续改进能源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日前, 渤海化工集团召开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签约会。国家化工节能协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能源管理培训机构、渤海化工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 集团下属企业节能工作负责同志50余人参加。市经信委王景梁副主任出席签约会议。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是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节能管理的重要抓手, 将其作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 印发了《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万家企业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确保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收到实效。市经信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 高度重视, 积极组织, 扎实推进, 召开了天津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动会, 制定了《天津市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 全市万家企业基本建立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节能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重点用能单位。

化工行业是我市六大高耗能行业之一, 占全市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14.7%。渤海化工集团2012年能源消费量335.7万吨标准煤, 占全市化工行业能源消费总量的51%, 是我市的耗能大户。集团现有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22家;13家纳入国家万家企业名单, “十二五”需完成29.1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任务;8家纳入我市重点监控耗能单位,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量双控。为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渤海化工集团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积极尝试新的节能管理思想和模式, 大力推进下属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首批12家企业作为我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 与有关培训、认证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 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争取在2014年通过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天津市能源管理职业培训学校在渤化集团签约会上, 培训学校和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北京中化联认证公司组成战略联盟, 分别与集团12家示范企业的代表签署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总承包服务协议。

3.河南煤化工重组义煤集团 篇三

8月13日,大有能源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义煤集团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河南煤化集团的通知》。根据通知,河南省国资委将持有义煤集团的220490590股(持股比例为65.79%)无偿划转至河南煤化工持有。

至此,河南煤化工对义煤集团的重组逐渐拉开了序幕。虽然此次整合稍显突然,但对于疲软的河南煤炭行业不失为一针强心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举将在行业内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河南煤化工与义煤集团而言,双方有望在此基础上迎来更大发展机遇。

国内第三大煤炭集团诞生

据相关媒体报道,两大集团战略重组工作将分重组整合和内部深度融合两个阶段进行。河南省国资委将在河南煤化工成为义煤集团控股股东后对其更名,组建新的大型能源化工集团,预计9月正式挂牌成立。新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届时集团资产规模约2700亿元,年销售收入约2500亿元,预计2013年年底煤炭产量将超过1亿吨。这意味着新集团不仅将成为国内第8家年度煤炭产量过亿吨的企业,还将在产量方面跻身行业前三甲,仅次于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

河南煤化工成立于2008年,是河南省在第一批煤企整合中,在省委、省政府批准下,由原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集团、河南煤气集团5家企业重组而来。在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河南煤化成为河南省唯一上榜企业,以2012年营业收入1806.77亿元排名第404位。当时进行合并的还有平煤集团与神马集团,即现在的平煤神马集团。

虽然义煤集团也曾是组建河南煤化工的公司之一,但最终选择退出。继组建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河南煤化集团两大煤化工航母后,河南第三家特大型煤炭企业也一度成为关注点,义煤、郑煤等大型集团的兼并重组在当时被认为只是时间和方式问题。

虽然义煤与郑煤也曾有合并意向,但随着2011年义煤集团借壳欣网视讯上市,使得筹划近三年之久的义煤与郑煤合并方案告吹。

对于义煤集团两次退出整合,有报道称:时任义煤集团董事长的武予鲁一直有独立运营的想法,这点和政府主导的统筹全局思想显然不一致。而在整合的浪潮中,武予鲁更希望义煤集团成为整合的主导者,而非被兼并一方。

7月29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武予鲁被河南省纪委双规,在仅仅过去兩周后便传出了义煤集团被河南煤化工兼并的消息,这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对此河南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战略重组早几年就在运作了,与义煤董事长被双规没有关系,可能就是一种巧合。这是强强联合,具体举措将会在9月底以前明朗化,河南煤企重组工作将来还会推动。”

在河南煤化工和义煤集团重组敏感时刻,河南省新任副省长张维宁于8月14日到义煤集团调研,这也是其出任副省长一个多星期后走访的第一家企业。

推动煤炭资源整体上市

随着河南煤化工和义煤集团重组进行,大有能源将成为新集团唯一煤炭业务上市平台,受此影响,大有能源股票也水涨船高。

有分析师表示,重组的新集团未来将借助大有能源实现煤炭业务整体上市,大有能源也将受益于河南煤化集团所掌控的超大煤炭资源量,中长期成长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大有能源未来资产注入值得期待。”招商证券研究报告指出,随着河南煤化集团重组义煤集团,并承诺未来将公司作为煤炭业务的资本运作平台,公司平台价值显著提升。未来新集团的资产注入预期更强。

其实早在2011年,银鸽投资成为河南煤化集团旗下公司后不久,就传出了河南煤化借该公司“壳”上市的消息,借壳上市失败后,又传出其欲通过IPO的方式上市,但最终不了了之。

目前,组建的新集团只有大有能源一个上市平台。根据公告,合并后的企业将加快资产和业务整合,尽快形成产业和产品优势。其中煤炭板块以上市公司为平台,通过增发等形式,逐步实现煤炭业务整体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率。

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就在众人一致看好大有能源股份的同时,河南煤化旗下另一家公司永煤股份却遭遇了沉重一击。8月16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在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中,“永煤股份”赫然在列,终止审查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这就意味着从2007年开始冲击IPO的永煤股份,在努力6年之后,最终梦断IPO。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永煤股份被终止审查的真正原因是河南煤化工重组义煤集团完成后,其与义煤集团旗下大有能源在煤炭业务上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此次重组也预示着永煤股份单独上市已无可能。

虽然如此,但对于身处河南煤化工之下的永煤股份来说,登陆资本市场的路却并非完全没有。

河南某上市公司高管表示:“河南煤化工重组大有能源,极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包括永煤、鹤煤、焦煤在内的河南煤化工旗下的煤炭类资源会划至大有能源旗下,届时,大有能源将成为河南省最大的煤炭类上市企业。”

8月15日晚间,大有能源发布收购报告书摘要称,此次收购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优势互补

在这次战略重组中,河南煤化工业务多样,具有整体上市需求,但旗下上市平台寥寥,而义煤集团旗下大有能源的最新定位,亦正好替河南煤化工寻觅到了煤炭业务的上市平台。

相对于大有能源而言,河南煤化工同样带来了意外惊喜。有关研究报告指出,重组后新集团总资源储量将达450亿吨左右,为目前大有能源9 亿吨储量的50倍。

除此之外,大有能源还将受益于多元化的煤种。河南煤化工本省的煤炭资源中,永成矿区和焦作矿区均出产无烟煤,鹤壁矿区以喷吹煤为主,在贵州和新疆的资源,分别主要为无烟煤和瘦精煤。而目前义煤旗下的煤炭资源,动力煤占比约70%,焦煤约25%,剩余为无烟煤。重组后,大有能源预计将优先获得河南煤化工的优质焦煤资源,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利润率水平。

相关专家表示,煤炭行业疲态尽显,未来几年的盈利前景不容乐观,煤企若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转型。从产业整合角度来看,义煤集团和河南煤化工的合体对双方而言都是巨大利好,战略重组后或能迎来更大发展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煤炭市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而脱离困境还遥遥无期,河南煤化工的煤制气公司和义煤集团旗下的开祥化工同处于义马市的煤化工产业园区。因此,有分析师认为,两公司合并后,煤化工业务或将是发展重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河南煤化工与义煤集团重组更大的意义是对行业的影响:一方面,跨入“亿吨级别”的新公司将让原有的竞争对手感到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重组或产生“后续效应”,可能会推动河南,乃至山西和内蒙古等地其他煤炭企业的整合。

4.学习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企业文化 篇四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经营思想、管理模式、团队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同类企业的基本标志。河南省副省长、原河南煤化工集团董事长陈雪枫曾说:一个优秀的企业不能没有灵魂,不能没有内涵。一个缺乏灵魂的企业,不可能成为一个高尚、卓越、受人尊重的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企业存在的灵魂,更是企业发展的力量。通过我系组织的几次对河南煤化集团企业文化的学习,使我从中获取了大量的工作和管理知识理念。河南煤化的“八个核心理念、八个单项理念、高管人员十大行为准则和员工三大行为规范”,以充分的调研为基础,以严密的程序、科学的论证为依据,是同企业实际和战略紧紧结合的文化理念体系。河南煤化的“人企合一,顺势而行”的企业哲学,“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观,“从零做起,向零奋斗”安全生产理念,无不散发出其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精神魅力及其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人性关怀。这样的企业文化,既是全体干部员工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也是实现企业永续发展、基业长青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源泉。

现就谈谈自已对企业文化认识和心得如下:

一、怀着忠诚的心工作

“我靠企业生存,企业靠我发展”。对企业怀有忠诚心的员工才是企业的财富,公司需要员工的忠诚。作为公司的一员,要明白公司就是自己赖以生存的基地,应该爱护公司,和公司融为一体。只有忠诚于公司,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优秀的员工;只有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以百倍的勤奋和敬业与公司共同发展,才能得到公司的重用,并在事业上得到长足的发展;公司是船,而我们非但不是乘客,反而是这艘船的主人,公司的兴衰与我们每一个员工密切相关。”我们要树立公司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带着感恩的心工作

感恩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态度,是一种信念,是一种情怀,同时也是人生的一种使命。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才能成就他生命和事业的高度。我们应该感谢公司,感谢公司培养我们,感谢公司让我们成长,感谢公司给予我们一片展示自我的天地。

三、团结就是力量

“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我们要充分发挥“我的企业,我的家”的主人翁精神,把企业当做自己的家,去爱护它,保护它,建设它,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热情工作,认真做事,踏实做人,使自己从思想上到实践中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执行力是一种责任

既然我们选择了这项工作,或者说这项工作选择了我们,那就要喜欢这份工作。只有喜欢这份工作才能够努力工作,才会具有责任感。对待工作要有热情,要善动脑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更要有主人翁责任感,把自己当作企业的主人,自觉自愿地工作。只有经过磨练和自身的努力,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执行力强的员工。

5.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篇五

公司象棋比赛方案

为丰富我单位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我公司特地安排了这次中国象棋比赛。根据现行中国象棋比赛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次神达原选中国象棋比赛规则,希望参赛棋手认真阅读,共同搞好本次比赛。

一、报名时间:2011年9月14日

报名地点:综合部

二、比赛时间:2011年9月14日

三、参加单位:各科室部门(包括办事处);

四、赛制:

1.基本规则: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讲究棋风、棋德,赛出风格,比出水平。

2.时间规定:比赛时用秒表或手表计算双方走棋时间。每方走一着棋的时间不得超过 2分钟,每局棋允许棋手最多各有两次长考(即超2分钟,但不到5分钟)。如在规定以外,有一着棋超过时间,判负。(如果每局都配有裁判,裁判应在还有10秒钟时进行提示)。

3.赛制与计分:本次比赛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积分制,第二阶段实行循环制。

第一阶段比赛,将参赛棋手通过抽签分为人数基本相等的A、B两个组,每一组里所有所有棋手都必须照面,每两人之间比赛两局,轮流执红棋先走;每局棋胜方记1分,平局各记0.5分,败方记0分;弃权记0分;直到所有比赛完成,每组积分高的前3名棋手进入第二阶段比赛,如有并列者同时进入(但若并列人数较多,则末分并列者相互间加赛1局,抽签决定先走,每组最多只能剩下4人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第二阶段比赛,每两位棋手之间比赛三局,首局抽签先走,此后轮流先走。每局胜方记1分,平局各记0.5分,败方记0分,弃权记0分。所有比赛完成,(第二阶段比赛)总积分高的前3名棋手分获第一、第二、第三名(如果积分相同,则后手走棋取胜局数多者名次靠前;如果还相同,双方成绩并列)。

4.对弈:在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或走成和棋为止。

5.胜负判定: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输棋,对方得胜:(一)帅(将)被对方将死(二)帅(将)被将军,无法避免地同对方将(帅)直接对面(三)被困毙(四)同一局棋技术犯规三次判负

(五)超时

(六)单方长将(七)无休止地一将一捉

(八)长捉对方无根棋(将、帅除外)

(九)该自己变着而不变

(十)自己宣布认输

6.对局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和棋:(一)属于理论上公认的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局势;(二)提议作和,应使双方机会均等。只要是一方提和,另一方已宣告同意,双方都不许反悔。(三)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可由任何一方提议作和,经审查局面属实,即使另一方不同意,裁判员也有权判为和棋。如双方都没有提和,而循环反复局面还在延续,裁判员有权不征得双方同意就决定判和。

(四)符合“自然限着”规定(即从某一回合开始,双方五十回合没有吃过子),即可判和,即使某一方已占优势或胜势。

(五)“一打一还打”、“二打一还打”、“两打两还打”、“一将一闲”“一捉一闲”属于和棋。

7、部分象棋术语解释:

(一)困毙:即被困死,无法走子

(二)无根棋:没有任何子力看守住的棋;

(三)“一打一还打”:即解将

反将,解除对方将军的同时,反将对方;对方解将的同时也是反将

(四)“二打一还打”:在连续解除对方两步将军的空隙,反将对方;对方解将的同时也是反将军

(五)“两打两还打”:以此类推

(六)“一将一捉”: 将军对方一步,捉对方棋子一步

(七)“一将一闲”、“一捉一闲”:即将军(或捉)对方一步,走一步闲棋。

(八)“禁止着法”:按棋例规定的不允许的走法,如:单方长将、送将等。

8、行棋规则:(一)一着棋走了以后,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离开棋子为准。(二)触摸自己方面的哪个棋子,就应走哪个棋子,除非所触摸的那个棋子,按行棋规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别的棋子。(三)触摸对方的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当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四)先触摸自己的棋子,后又触摸对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前者必须吃掉后者--无法吃掉时,必须走动前者--前者无法走时,必须用别的子吃掉后者--别的棋子也无法吃掉后者。另行走子。(五)先触摸对方的棋子,后又触摸自己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后者必须吃掉前者--无法吃掉时,必须用别的子吃掉前者(均无法吃时),必须走动后者,后者

也无法走动时,才可以另行走子。(若棋没有摆正,欲整理,需先申明)。

9、技术犯规:下列各项均属技术犯规。(一)、连续提和,干扰对方。(二)、一方提出“自然限着”经裁判审查后不属实。(三)、触模己方之棋子而不能走该子。(四)、触模对方之棋子而不能吃该子。(五)、一方多走一步或棋子走往不能去的位置。

10、对局时,禁止随意离座请教任何人及参考任何资料,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纸笔等物对局势作分析研究.11、裁判组成员: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次比赛,解释权属神达原选中国象棋比赛裁判组。

6.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篇六

(二)五、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

各煤业公司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探测工作,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地质构造。突出矿井的巷道掘进,都要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至少布置3个前探钻孔,探清前方60米范围内地质构造、水文情况,并留10米超前探测距离,以防误揭煤层。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有完整的地质写实图(平面图、剖面图齐全),全面描述巷道经过地方的岩性及厚度、地质构造。采煤工作面形成后,须用坑透仪对工作面进行物探,弄清工作面内部地质异常带和瓦斯异常带。开采前要结合巷道掘进、抽放钻孔施工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工作面地质图,以此作为作业规程、防突技术措施编写的依据。

六、严格瓦斯抽采管理

1.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钻孔都要详细记录抽采钻孔的位置、孔深、角度、孔径,钻孔见煤深度,钻孔穿岩深度及钻孔顶钻、夹钻、喷出瓦斯情况。每个钻孔施工小组必须规定由专人携带钻孔施工记录手册,每一个钻孔施工完后要及时将施工记录交到通防部门。由通防部门据此建立钻孔施工台账,并按比例绘制钻孔竣工图。在钻孔竣工图中,要绘出瓦斯异常带、地质异常带,以指导防突工作。

2.矿井要建立钻孔验收和封孔管理制度,验收人员对验收工作负责,封孔人员对封孔质量负责,验收人员及封孔人员的姓名须记入钻孔施工台账和悬挂的钻孔牌板内。

3.要加强抽采管路放水管理。抽采管路的敷设原则上要低于抽采钻孔,在低洼处要安设放水器,建立定期放水制度,明确责任,确保管路无积水。应积极推广自动放水器。

4.要加强瓦斯抽采计量管理。要每旬至少测定一次抽采钻场或钻孔组的抽采负压、压差和每一钻孔瓦斯抽采浓度等参数,做好记录并填写牌板,确保数据真实,发现漏气、堵孔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七、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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