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2024-11-1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共8篇)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一

本文试图以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为切入点,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目前普通存在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导致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真正原因,并针对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从而达到在一定角度为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献计献策的目的。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息市场,证券投资的博奕就是信息的博奕,谁拥有信息优势,谁就能赢得投资的胜利,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势单力薄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部门一直不断努力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建设。但一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就不曾平静过。200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表明,本次检查出152户企业资产不实85.88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41.38亿元,利润不实28.7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l0%以上的企业13户,占53.6%,还有22户企业存在账外设账问题。我国会计信息资料的质量低下,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二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做信息披露方面的评价, 本文从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网站上取得2002年到2012年信息披露考评结果, 如下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得出:从2005信息披露质量总趋势朝良好的方向发展。

数据来源:深交所网站手工收集。

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表2可知, 证监会的处罚以行政命令为主, 以市场禁入为辅。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行政处罚的增幅为26.5%, 市场禁入增幅为150%。

资料来源:证监会网站手工收集。

表3统计的是从2001年到2010年的数据。从表中的数据可知,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遗漏重大信息, 分别占整个违规类型的40%和33%。

资料来源:证监会网站手工收集。

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披露总体质量不高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不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高低可以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得出。从完整性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依赖于后续的补充和更正报告。 (2) 对于重大的财务事项通常避重就轻。 (3) 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 不予披露。从及时性来讲, 主要表现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不及时, 上市公司更倾向拖延表报披露的时间。从真实性来讲, 上市公司通过虚假的记载、虚构交易、编造凭证和虚构营业利润来迷惑投资者。S*ST源药公司的财务存在会计处理不当、数据失真、虚增利润与收入不实等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2001年、2002年、2004年净利润将出现追溯调整后为负值, 2005年度业绩出现严重亏损。因此, 2005年年报披露后, 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2 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 股权过于集中, 董事会、监事会等同虚设, 大多数的经理层由控股股东来选拔。经理层的利益直接与大股东相联系, 使得经理层服务于大股东, 而危害小股东的利益。管理者成为大股东从公司“提款”的助手。不能形成全体股东对其的约束。《公司法》只说明了监事有权监督董事, 但是监事会却没有撤职董事的权力, 缺乏制约董事的方法。

3.3 责任主体不明

我国《规范》只是强调信息的真实可靠, 但是没有明确管理层的法律责任, 并且有关信息披露主要由公司的监事会来执行, 并且监事会的职责通常是监督公司以及公司的高层, 而不涉及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其所了解的信息远不及董事会。因此, 这种情况不会改变我国信息失真的状况。

3.4 较少的披露缺陷

通过观察上市公司的年报, 我们可以得知上市公司只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较少披露缺陷, 并且, 我国的颁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缺陷披露并不明确, 只是对重大缺陷做出了硬性的规定, 这其中并不包括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4 政策建议

4.1 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所特有的“一股独大”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上市公司应趁此机会大力优化股权结构, 降低国有股的持股份额, 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以实现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以实现股权之间的平等, 防止“用脚投票”现象的发生。

4.2 完善董事会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

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过少, 董事与经理合二为一, 这直接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应该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 使其在公司的一些重大问题上保持超然的独立性。我国应改革董事会结构, 通过设置专职董事、发展外部董事的方法使两职分设, 以文字形式明确董事的职责, 对没有履行义务的董事追究责任。

4.3 健全激励机制, 使得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与财力资本的所有者目标相一致

在两权分离以后,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 只有激励使得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尽量与财力资本的所有者的相一致, 使得管理者注重自己的声誉, 更注重企业的声誉, 这样才能解决信息披露虚假的问题。

4.4 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我国监事会在其职能的发挥上有效性不足,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 有名无实。首先在监事的聘任机制上应予以改变, 使监事以独立的地位监督董事与经营活动。其次应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提高监事会的工作能力。

4.5 加强诚信建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不仅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关, 更与诚信确实有关, 因此, 应加强诚信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有关法规提高不诚信的成本, 其二是加强遵守诚信的建设。

摘要:良好的信息披露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发展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 我国的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此, 从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 揭示所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现状,问题,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邓丽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 2013.

[2]贾丽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 2013.

[3]费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邓杰.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 2013.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三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 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一种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则是指上市公司依据国家或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格式,通过适当方式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完全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的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内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他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中小型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是客观现象,中小投资者为获得必要的市场信息,主要有三种选择:第一,通过亲自调查研究。第二,通过所谓的“内部消息”。第三,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其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的价值分配过程具有公平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公司各利益集团提供所需的信息,促使公司各利益集团创造更高的公司效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司的会计信息大都掌握在公司管理者手中,他们大多为保证公司利益而选择性的披露会计信息,因此破坏了在上市公司价值分配上的公平性原则。

二、各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简析

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大都掌握在管理者的手中,公司管理者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总是有选择性的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也会有选择性的对会计信息进行控制与隐瞒,管理者总倾向于暴露对自身有利的会计信息。下面是对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阐述。

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而言,包含两个方面的选择。一是对披露内容的选择,公司往往不希望披露自己的弱势而仅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二是对披露时间的选择,如果在一个适当的时机进行披露,可以达到对正面消息的强化以及对负面消息的弱化的效果。而对于延迟性信息披露,体现出了信息具有的时效性。研究发现,公司较晚披露会计信息会获得比较早披露会计信息相对弱的市场效应。投资者总希望弱化坏消息的影响,增强好消息的反应,所以公司习惯性对坏消息延迟披露,对好消息尽早披露。

对于策略性信息披露而言,相对于传统信息披露先进行市场交易再披露信息的、投资者导向和政府强制的被动披露模式,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流程是先制定出一个市场目标,而后才有会计信息的披露,最后设计进行经济交易活动。策略性信息披露并非单纯向投资人披露信息,而是为了某种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披露。此外,对于模糊性信息披露。公司对于负面消息的反应强烈,为避免负面消息的影响,管理者往往会采用模糊性言语和手段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引导市场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策

首先,加强会计法规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正性,规范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与健全的地方。关于对会计法律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经济法律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完善对审计准则体系与注册会计是审计法制的建设;增强《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加快会计迈向国际化的整体步伐,使得会计准则体系即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时俱进。

其次,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道德素质。拥有全面而扎实的专业知识应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这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会计理论等方面的專业知识进行认真学习与灵活运用。只有掌握了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与社会工作经验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有正确的了解与运用,才能更好的完成这一专业知识性很强的工作。

再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该设计一种代理人愿意签订的、能够令委托人满意的契约或者合同。利用激励手段,加强个人利益与信息披露成本之间的联系,让员工自觉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活动。另外还可以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鼓励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强化监理会的监督能力。通过对制度与环境的改变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压,使其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此外,不断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监督能力。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市场的监管主体对提升市场中会计信息的质量与增加其数量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证监会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披露的规范化问题,证监会监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运行轨迹的正确性。为做好证监会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应该做到以下内容:及时修改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的监管条例,对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披露问题的上市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如可以利用罚款警告、摘牌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采用刑罚等手段进行严格处罚。

参考文献:

[1]梁海林,何永达.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财会研究.2011(04)

[2]杨国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08)

[3]任纪霞.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改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四

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迈向深入的步伐,以及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我国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日益凸现的客观现实已经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其中的隐患之一就是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不够彻底,中介审计机构操作上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真实,经济泡沫成份严重。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着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呈现的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范围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这些都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发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中介机构的审计又不深入,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突击重组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综观我国证券市场,每到年底,各家“T”类或准“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据全景网络统计,1999――间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60起债务重组和资产股权转让,涉及金额80亿元,其中正是有一些公司企图利用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魔方”来一个蛇头虎尾,2001年中报显示老“PT”企业全线扭亏,是否是一种巧合,笔者对此存在质疑。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统计表明,20市场涨幅最大的股票中,80%以上是资产重组股,许多公司尽管利润增加,股价上涨,但其主营业务利润并未同步增长,增长的来源主要靠非经常性收益支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事件浮出水面,凸现“泡沫重组”必然破灭的势头。

帐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成为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帐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帐?存货中有多少滞销、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报表上等等,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猴王集团掏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大股东占用其配股资金超过25亿元,在上市公司中可谓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

5.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五

摘要: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配置资源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中枢纽带,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对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许多问题,这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违规 对策建议

一、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一)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和分析,通过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账务处理程序处理,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各种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简单点来说就是公布会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过程中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向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广大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从大的方面来说,它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小的方面来说,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知名度、扩大筹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二、会计信息披露原则及我国现状

(一)充分性原则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表现

1、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包括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在质量上它必须是重大的,重要的,这方面主要详细披露,这是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原则的一个补充,即重要性原则。在数量上它要求上市公司要以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为目的,尽可能多的披露信息,但同时也不要不分巨细一概公开。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表现

在我国,违背充分性原则的情况比较严重,表现主要有: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有显著遗漏,刻意隐瞒投资者应该知道的事项。具体表现为对公司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利润构成情况、公司持续经营情况、持续盈利能力情况、关联方交易情况等方面存在很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违反充分性原则的情况主要是选择性披露和过度披露两种。选择性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数量不足,只报对公司有利的,不报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过度披露是指对会计信息不分大小,没有重点,一股脑儿的披露。

(二)真实性原则及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实际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进行披露,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现象,不得以任何虚假信息引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那么围绕会计信息做出的各种投资判断就无从谈起,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完全无法得到保障。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无中生有、胡乱编造,篡改会计数据等虚假的记载或叙述。指上市公司违反有关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的重大事项,未来事项、或不确定性事项进行虚假公布。不遵守真实性原则的表现除了虚假记载或叙述外,还包括虚假性陈述。虚假性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判断错误,进而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声明。在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以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居多。

(三)及时性原则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表现

1、及时性原则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投资者能否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了解上市公司的最近经营决策,是投资者及时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极其重要的依据,所谓的“得信息着得天下”就是这个道理。如果说会计信息不及时披露,就有可能会出现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这对其他投资者来说毫无公平可言。所以,提高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获得的及时,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表现

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非常突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的行为,证监会在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年报须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一个月内披露。这些规定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界限,无疑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会计信息自觉性,有助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会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各种利益有意或无意的不及时披露会计信息,如临时性报告披露不及时、年报实际披露时间迟于预约披露时间等。

三、对紫鑫药业财务造假的案例分析

(一)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例概述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现代中药研发为主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从成立到上市,只经过了九年不到的时间,本来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紫鑫药业太急功近利,竟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来大幅提升公司的业绩。在2010年和2011年前两个季度的业绩不是增长几个或几十个百分点,而是达到了几百个百分点,并成功增发了10亿元的股票,这简直创造了业绩神话。

如此高的业绩爆发式疯长,让人们不得不怀疑。证监会在2011年10月开始对紫鑫药业进行调查,于2015年2月经查明,紫鑫药业的业绩增长是通过大量关联交易完成的,简单来说就是“自买自卖”。紫鑫药业注册成立了数十家人参贸易公司,通过这些关联公司完成了业绩的虚假提升,达到增发股票圈钱的目的。

自此,一场“自导自演”的惊天骗局终于水落石出。对于紫鑫药业业绩造假行为,证监会给予的处罚决定是: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单位几个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案例探讨

从上可以看出,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时的违规行为,证监会的调查措施不严厉,历时3年多而且处罚力度也较轻,仅仅对企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对主要几个负责人也只是进行较低的罚款。这与紫鑫药业通过会计做假所取得的暴利相比,根本不值一提。从调查到下发行政处罚书,历时3年4个月之久,说明我国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力,重视不够,执法不严;对紫鑫药业的处罚不严,说明了在我国,违规成本较低,违规利益却非常丰厚。这些都是制度上存在较大漏洞,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的体现。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会计主体会计的积极性

1、提高投资者关注会计信息的积极主动性

在我国,有许多投资者认为自己的个人投资是无关紧要,不值得重视会计信息,了解一下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行情就行。其实,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所谓积小成大,集腋成裘,如果大家都积极主动的关注会计信息的披露,那它的质量能不上升吗?所以,每一个个体都应该主动关注会计信息。在这之中,证监会要起到主导作用,运用自己的行政力量让广大投资者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

2、提升上市公司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虽然上市公司的目的是盈利,但它也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很强的社会责任。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确保会计信息有质量的披露,就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上市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积累无形资产的重要手段,更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二)强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政府监管、内部监管、社会监管。这三者就好比一棵树的树根、树干、枝叶。政府监管是树根,内部监管是树干,社会监管是枝叶,只有三个部分都齐全,这棵树才能存活,才能发挥树的作用,才能保证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1、政府监管

政府方面,立法部门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的立法工作,弥补这方面的法律漏洞,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表1是2006年会计新准则颁布前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一览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没有颁布之前,我国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和所占比重是呈上升趋势的,所占比重还非常大。但是自2006年新准则颁布以来,违规的数量明显的减少,所占比重也大幅下降。这也说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改善违规披露的作用是立竿见影的。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应该严格会计执法,执法时必定重手出击。正所谓治乱必从重,对于违规的上市公司应坚决予以惩处,而且是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2、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至少需要设立一个内部监管部门,对外披露会计的信息都必须要经过内部监督部门的审核,一般是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的。内部监管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起着主导作用。只有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到位,才能保证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上市公司应该调整企业结构,让内部监管到位。

3、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是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的第三方监管,由专业会计人员监督和人民大众监督组成。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绝大多数是需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此一定要把好关。这需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与素养。随着社会的发展,腾讯QQ、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应用日益深入,人们的交流范围空前广泛,舆论攻势空前强大,已经进入了社交媒体时代。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社交媒体这个平台,加强对会计信息的关注和监督。

五、结论

我国众多经济专家和学者都对这一方面的课题进行过研究,本人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综合前人的成果,对此,本文提出了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建议:提高积极性和加强监管。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大幅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来越好,证券市场发展也很快,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也随着水涨船高,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回应,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作者的粗浅研究,仅代表个人的观点,由于写作时间较短及个人知识能力的有限,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仅当抛砖引玉,希望专家学者能够予以指正。

参考文献:

6.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 篇六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9-20 10:53:00 ]

作者:耿建新 焦若静

编辑:studa20 「摘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重要指导方针。环境会计作为经济管理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应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入手,分析了上海证券市场中部分强污染行业的有关情况,结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揭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国家依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和“排污收费高于治理成本”原则,促使企业单位主动增加投入,自觉治理污染。就此而论,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当披露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会计信息。

从总体上看,披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帮助企业管理者制定顾及环境和社会的决策。这样可以体现会计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决策价值,调动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保证实现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企业是购买新型环保设备,还是继续使用老设备并承担罚款或排污费决策;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渣是排入环境接受罚款,还是进行改造、利用的决策等。

在新的环境下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从吸引外资方面看,增加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避免引进污染严重和破坏、掠夺自然资源的生产项目。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因此,更应当通过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促使企业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及其与贸易相互支持的经营战略,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形成的障碍。有利于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业绩。只有充分披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才能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境总体情况的掌握,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有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了解企业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社会公众只有了解了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信息,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债权人也只有了解了这方面的信息,才能真正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

二、上市公司中强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强污染企业样本的选取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强污染企业?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对此较为明确的划分标准。笔者在此根据一定标准和方法(在本文后面有解释),将冶金、化工、煤炭、电力、建材、造纸、制药、酿造和纺织等行业视为强污染行业,并以沪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列示处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情况。

(二)强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环境信息摘要分析

毋庸讳言,这些上市公司确实处于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内,且这类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在快速增加。遵照本文的宗旨,此处对它们与环境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分析。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状况。从选定的30个样本看,1992年、1995年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均不含与环境有关的信息披露;1993年、1996年、1998年、1999年上市企业则均有环境信息披露;1997年的8家公司中有5家含环境信息的披露。为使大家深入了解处于强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处简要列示两个公司的部分有关信息资料:

(1)山西兰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因素的制约:本公司煤炭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煤泥水、矸石和煤尘。近几年来所属煤矿煤泥水处理全部实行闭路循环,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制造砖、水泥等;对末煤运输及储煤仓安装除尘洒水系统,相关指标均已符合环保标准。化肥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废水、废渣、废气。几年来,通过锅炉除尘器,对煤气发生炉烟油进行除尘改造,废水采用闭路水循环,废渣经粉碎后再利用,废气经等压回收塔回收再利用等措施。近三年本公司治污费用达到648万元,预计98年、99年治污费用为270万元和310万元,各种排放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但不能保证政府是否会颁布更严格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支付重大资本投资,或为了符合新规定而使公司承担别的义务和责任。

环保风险之对策:本公司将继续保证对环保的适当投资,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用洁净煤技术,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因素的限制:磷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对“三废”进行处理的问题,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公司已陆续投资了199万元、24万元和31万元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预计1999年环保投入将达到35万元。目前,公司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到了国家标准,并在1997年被评为湖北省合格化工清洁文明工厂。另外,近年国内某些地区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将对公司产品市场带来一定影响。2 关于环保信息披露内容逐步演化及其原因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信息披露虽较为简单,但是,其确已具备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雏形,我们应当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结合本文前述样本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演变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即环保信息披露逐年详尽,内容逐年增加。具体来说,1993年的上市公司仅有环境责任的简单披露;1996年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环保问题及对策的内容;1997年的上市公司对环保问题及对策、发行人环保情况和环保因素限制等资料的披露已较为详细;1998年的上市公司对环保因素制约、环保风险及其对策、技改项目等资料的披露更为详尽;而1999年的上市公司则对环保风险及对策、高度依赖自然资源的状况及对策、通过环保质量认证情况等资料的披露进一步具体化了。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大,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需求的加大是密不可分的。这样的外部情况使上市公司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趋加强,逐步把加强环境信息的披露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如果不加大披露力度,一方面可能由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被打乱;另一方面,如若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筹资决策受影响,企业通过股市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的目标就不能圆满实现。

(三)上市公司环境治理费用测算

在选定的30个样本中,有5个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有关环境治理费用的测算。

通过对30个样本的仔细分析,再对比上述数据可知: 在30个选定的样本中,仅有5个企业包含环境治理费用的测算,约占17%,其余企业仅是文字说明,没有财务数据分析。包含治理费用测算的5家公司中,数据仍不完全。披露的数据仅有排污费和治理设备投资费用测算,而不含对原有设备增添的环保支出、专门环保机构经费、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因工作环境不良对职工的特别补偿费、因违反有关环保法规被罚款和绿化费、卫生费、土地保持费、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资源流失治理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费、水土保持费、环境评价费等。没有具体揭示环境治理费用对于公司盈利、资本性支出或竞争地位的影响及预测。

三、上市公司上述情况与我国已有法规结合分析

应当说,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基本吻合。为了深入研究问题,此处先说明我国法规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法规对企业污染费用的处理要求

我国法规中有很多对污染费用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向污染单位征收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还颁布了两个专门法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处罚的收费标准、基金提取比例有具体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在原《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过补充规定;《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也有将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等。经分析可看到;这些法规主要是通过罚款等财务手段强化企业内部工作,没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其结果必然是减弱企业的环境保护压力,影响相关人员的正确决策。

(二)我国法规对于加强污染防治鼓励的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征、免征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建设中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转运站,综合的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商业供销物资中的废旧物资加工等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分析可看到,这些规定在从减免税的正面角度鼓励企业防治污染,但这些法规中也缺乏进行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

(三)上述法规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表现

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中关于“发布招股说明书正文的风险因素与对策”中规定,要公布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包括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

1999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通知”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规定,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要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但是,上述法规所述的内容过于笼统,又与我国其他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协调,因此没有在强污染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四)信息披露不全面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尽管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视环境保护,强调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环境审核,但目前环境审核仅是内部掌握,并未真正向广大股民公开披露。笔者认为,信息披露不全面对投资者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募集的资金有投向污染严重企业的可能,加剧环境污染和破坏。广大股民在不了解企业环保真相的情况下,承担着上市企业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倒闭、被取缔或被责令停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管理者进行投资方案费用收益分析时容易忽略环境因素。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股民投资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债权人回收债务的风险加大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能出现偏差。没有充分的环境信息,就可能会“忘记”环境代价,形成加大资源耗用和环境污染的恶果,不可避免地造成宏观经济的恶性循环。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环境信息的建议

基于我国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其与国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异,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环保信息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列示强污染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对外公布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强污染的范围,从而要求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强污染行业尚没有一个全面、权威和准确的标准。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强”只是一个综合的评价,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对企业进行判断。总量比重法。根据废水、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进行综合判断。按此标准可知,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含水泥)为强污染行业。万元产值平均法。即将万元产值废水、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与平均排放量对比后进行综合判断。按此标准可知采掘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为强污染行业。指标法。按照国家确定的12个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比例来判断。常用的单一指标有汞排放量,在这个指标中,冶金、能源和电子、电工行业为强污染行业。常用的多个指标有判别废气污染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及燃煤使用量,在这样的指标体系中,火力发电厂为强污染行业;还有判别废水污染的,矿物油、氰化物、汞和砷的含量,在这样的指标体系中,石油和化工行业则为强污染企业。

当然,确定一个行业是否为强污染行业的标准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有了一个强污染行业初步备选名录。中国证监会应要求企业在上市时将企业是否属于强污染行业明确披露,如果属于强污染行业,就要将进行判定的依据方法和指标比例等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的环境状况有足够的认识。上市公司也可以参考各污染指标内容对潜在环境责任金额及企业已经采取的环保措施对资本性支出和公司产品质量等有关的财务事项详细列示并对外披露。

(二)政府环保部门应在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方面发挥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应该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做出技术性基础规定,并会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污染企业上市进行环境审核,以促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

确定强污染行业的名录,严格把关。即要由环境保护机关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强污染行业,如果是,就对企业对外披露信息提出要求。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采取了一致的行动,对强污染行业的拟上市公司进行了几年的环境审查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应进行环境审核的行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强污染行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处理等行业。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环境审核制度、规则。为进一步做好环境审核工作,应按照以下的原则、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外披露。核查原则: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不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核查内容: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如何,是否有因环境问题而被关停或倒闭的风险及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核查材料:上市企业及环保工作的基本情况、上市方案等。对外披露:即以核查报告的形式作为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材料对外披露,让广大股民了解核查情况及企业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如废水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总量,达标量,主要污染物及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废气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废气排放量,消烟除尘量,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净化处理量等。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财务数据指标。与上述技术性的指标相对应,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审核时,应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对以上述数据为基础的财务数据进行披露,特别要规范对环保资本性支出、环保运营费用及其效果等内容的披露。

(三)健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务会计规定

弥补会计准则、制度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和差距,正确反映上市公司环境问题,是当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会计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更是环境会计发展的关键。

一个上市公司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应包含:(1)环境问题及影响;(2)环境对策、方案;(3)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环境支出和环境负债。相比较而言,环境支出与环境负债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键。为做好这样的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与1998财政部相继发布的的八个具体会计准则一样,我们可以考虑增加有关环境成本和负债披露的会计准则。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将有关环境的会计事项与现有的会计制度相对独立地加以列示。

规范环境信息的披露形式。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披露方式有描述式、统计式及兼有两者特征的综合式。笔者建议我国使用综合式。能以货币单位或其他单位计量的就用数据表示,对于那些不能或暂时不能以数据表示的信息可用文字在附注中表示。总之,要尽量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信息真实。对环境成本、费用的披露。环境成本的发生有多种情况,因此将哪些列为环境成本需要判断。总的来看,发生的环境成本如果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就应将其资本化,并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间进行摊销。而对于不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环境成本,则不能将其资本化。这些成本包括:废物处理、与本期经营活动有关的清理成本、清除前期活动引起的损害、持续的环境管理等。这些成本应作为费用计入损益。由于不遵守环境法规而形成的罚款以及由于环境污染和损害造成损失或伤害而对第三方的赔偿,应单独披露。对环境负债的披露。应披露的内容包括:每一类重大负债项目的性质,清偿时间和条件;当负债的金额或偿还时间很难确定时,应对这一事实加以说明;任何与已确认环境负债的计量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可能后果的范围;如果采用现值法作为计量的基础,应披露对估计未来现金流出和确认环境负债起关键作用的所有假定,包括清偿负债的现行成本的估计金额、计算负债所使用的预计长期通货膨胀率、预计清偿负债的未来成本等。5 会计政策的披露。会计报表中的具体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与环境支出有关的可能会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环境恢复负债等主要项目。可以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针对某些项目显示其环境支出的部分。如果企业的环境支出较大,在资产方,可以设立“环保设施”、“环境研究与开发”、“待摊环境费用”等科目专门核算。在负债方,设立“环境恢复负债”科目,在附注中注明估算的方法和依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后、非常项目之前,可考虑综合列示一项“环境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折旧费用、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排污费等与本期相关的费用和收益。对于产品销售成本中包含的环境支出,应在附注中说明。

本文参考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7 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82-1997)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 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97-1999)学苑出版社

7.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 篇七

一、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同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碳会计研究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之下,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体系尚未构建起来。我国碳会计理论研究方面较为薄弱,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为介绍性的研究文献,其自身的原创性成果少之又少。实践中,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一套关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在我国2500家上市公司之中,主动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仅仅只占3% ,而且主要集中在金融业、通讯业等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的行业。从CDP (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2012年于伦敦发布的世界500强碳信息披露报告清单中可以看出: 发达国家的企业每一组数据都是清晰可见的,而中国企业则是“NR”( Not Responded) 和“AQ” ( Answered Questionnaire) 的代言词。2012年CDP向我国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发出碳信息披露调查,结果显示: 仅有不到24% 的报告同时披露了绝对数据和相对数据,6% 的报告仅披露了绝对数据,3% 的报告仅披露了相对数据,其余报告均未披露任何碳会计信息。

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决定了我国碳排放工作难度之大。我国进入碳会计领域研究的时间晚,碳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发展初期,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不完整

理论研究不够导致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和方式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内针对碳排放仅仅颁布了几份法律文件和国务院的通知,虽已为我国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碳排放披露系统中的上层建筑尚未构筑,碳排放会计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尚未出台,相关技术性规范也没有提供,从而导致在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中,能够披露出全面、详细碳数据的公司少之又少,披露出来的信息也缺乏具体的量化数据和减排指标。表1为中、英碳排放披露框架对比,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2. 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内容不全面

上市公司作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其自身的诸多因素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很多上市公司缺失社会责任感,盲目地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环境问题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以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做法充斥于各上市公司之中。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撇开信息披露的高成本不说,各上市公司之间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信息泄露使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忌于真实、完整地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迫于政府监管部门或者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被动地进行披露,有些甚至是事后披露,其披露内容较片面。以中国石油为例,该公司除了对碳绩效指标用图表给出了定量信息外 ( 见表2) ,其他信息多数为文字性的简单介绍或笼统说明,仅有定性描述,而未提供量化数据,且未涉及气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特有风险、环境负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对信息使用者决策影响较大的信息,即没有按照重要标准来筛选需要披露的信息,未满足重要性的要求。因此,其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质量较为低下,无法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也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3. 政府监管力度不强,惩戒性不够

美国、日本等在碳会计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发达国家均设有独立的监管部门来监控企业碳会计披露状况。例如,日本已设立“环境省”这一中央省厅作为监督环境会计的主要机关。环境省自设立至今,已颁布《环境成本及报告指南》 ( 1999) 、《环境会计准则2000年版》、《环境会计准则2002年版》、《环境报告指南2007年版》等会计准则,为日本企业提供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监督其碳信息披露状况。而我国目前仍处于碳会计领域研究起步阶段,尚未设置独立的监管部门来监控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明确规定碳排放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质量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计量方法等,政府管制缺乏强制性,管制相对松弛,导致企业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操纵性。政府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的业绩作为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此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处罚标准。做出的处罚只占上市公司利润的九牛一毛,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漠视监管部门的处罚。

单位: 亿元

资料来源: 中国石油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 2013 年度) 。

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能够将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决策对彼此的影响有效的联系起来,较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而言更具有现实性和指导性,鉴于此,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根据成本与效益原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1. 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局限于业务竞争,更多地表现于趋向储备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竞争。软实力的竞争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会增加上市公司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难度。如果相同业务领域的一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真实的信息披露,这会让其对手很容易就掌握到了这家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导致其在日后的竞争处于不利局面。这种现象甚至还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之间信息披露的先后性。因此,这就形成了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

假设条件: 1模型中只有甲、乙两家上市公司,且公司规模、效益基本相同。2甲和乙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3双方的信息可以自由地流动。4甲上市公司和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不受第三方的影响。甲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真实披露或者不真实披露,同理,乙上市公司也具有相同的选择。于是就可以得到以下四种策略组合:

组合一: 甲和乙都选择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

组合二: 甲选择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乙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

组合三: 甲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乙选择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

组合四: 甲和乙都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

假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将会获得80单位的利润,而选择进行不真实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会获得100单位的利润,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成本为10单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其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现在对该博弈模型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情况一: 假设从一开始,甲上市公司和乙上市公司都选择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那么此时双方都将会获得80单位的利润。这种情况将会一直延续到其中一家上市公司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为止。这是因为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将花费更多的成本,获得更少的利润。选择进行不真实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无疑将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会促使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最后,两家上市公司都将会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都将会获得100单位的利润。

情况二: 甲上市公司和乙上市公司一开始同时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此时就会达到纳什均衡,两家上市公司同时获得100单位的利润。谁也不愿意改变策略组合,该博弈就会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之下,并且将一直延续下去。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不存在第三方因素( 政府监管) 影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都愿意选择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因为这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碳交易信息披露的问题之一。考虑到在现实中都会存在第三方因素的影响,因此下文将继续就该因素的存在进行讨论。

2. 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上市公司是碳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营利目的性导致公司将首先考虑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当披露信息与其目标产生冲突时,上市公司很有可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其他方的利益,对涉及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不真实披露或者根本不披露。但是对于作为信息披露监督主体的政府而言则不同,监督者的身份表明其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要求其必须考虑到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上市公司不真实的或者根本不披露信息的行为,政府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也就形成了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

上市公司存在两种策略组合: 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此时会增加披露成本A ( A > 0) 。进行不真实的信息披露,一旦被监管部门检查出来,将处以F ( F > 0) 的罚款。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组合也分为两种: 监管部门进行如实监管,其监管成本为C ( C > 0且F > C) 。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进行监管,或者由于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没有进行认真的监管,上级部门会对其实施G的惩罚。由于监管的不理想,这会大大降低其在社会公众之间的信誉,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隐形惩罚D。

假设上市公司不真实披露信息的概率为p,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为q,与此同时引入另外一个变量w,w为在政府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有人举报上市公司不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概率。

上市公司的预期利润为: π1= - [p×q×F +( 1 - p) ×q×A + ( 1 - q)×p×A + ( 1 - q)×p×w×F]

政府监管部门的预期利润为: π2= p×q×( F - C)+ ( 1 - p)× ( 1 - q)×C - ( 1 q) ×p×D - ( 1 - q) ×p×w×G

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由此可以得到该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为:

从上述的均衡条件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1)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加大对其进行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惩罚F,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将监管力度提高,那么上市公司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概率p将会降低。所以说政府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不真实披露信息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同时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与上市公司的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概率p成正比例关系。监管成本C越高,上市公司不真实披露信息的概率p就会越大。监督成本越低,相对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越高。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实的信息被举报的概率w也会对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概率p产生影响。w越大,p就会越低,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其进行信息披露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 2)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进行监管的概率q与政府对于上市公司不真实披露信息的罚款F成反比例关系。罚款越多,上市公司不真实披露信息的成本越高,这会给政府监管部门造成一种理论上的假象。即认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是不合理的,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监管力度。事实上降低监管力度就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真实信息披露概率p的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受到的隐形惩罚D也会影响p的大小。D越大,说明政府监管不力,需要其加强监管力度,进而会减低上市公司进行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概率,这一定程度上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 完善理论研究,建立披露体系

针对我国碳会计理论研究起步晚的现状,国家应该有意识地引导向碳会计理论研究这一块倾斜,增加课题项目的数量,加大研究资金的投入,更重要的是鼓励在国外优秀理论基础之上的创新,争取做到在质量上赶超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应该及时地建立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以便上市公司准确核算其碳排放量,明确披露方式、内容和程序,提高企业的披露积极性。鉴于此,对比发达国家优秀的披露制度,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本文构建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披露体系,见图1。

2. 端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机,提高披露积极性

上市公司在碳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其自身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披露的质量,因此上市公司应培养社会责任,端正披露动机,客观真实地将公司碳排放过程的信息如实披露出来。国家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披露标准,这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使上市公司免于受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信息泄露的困扰。加大对环保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环保关注度,使社会公众完成从短期经济效益到长期环境绩效的质变,从而让碳会计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间接促进其提高披露积极性。

3.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力度

8.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 篇八

摘 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所解决的具体措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会计信息披露虚假性、非充分、不及时以及不规范。其主要原因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低价的违规成本以及政府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为此应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和再监督体系,并采取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等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利益诱惑 虚假 监督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虚假性

会计信息披露的虚假性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反《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

2.会计信息披露非充分性

会计信息披露非充分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具体内容不充分。而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重视一般项目的披露,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一般不予披露。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的晚披露,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投资者获得第一手资料的机会造成投资方向错误。《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在实际中,大概只有1/3的上市公司满足这个要求。这就表明上市公司能达到标准的其实是很少的一部分。

4.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符合违规主要表现在报告的随便,乱报等。部分会计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方案,中期财务报告太过于简单,无法进行正常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常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的不完全或根本不披露。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为什么会热衷于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且公司的违规披露控制信息又不上呢?其深层原因有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二是低廉的违规成本;三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1.巨大的利益诱惑

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常利益。所以就在股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资金,目无法纪,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而中介机构、监督部门为了从中分得利益,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润,在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和传播中也扮演了虚假的角色。

2.低廉的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成本低廉起主要表现有二个: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小;二是即使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理由造假。而对于中介机构来说,造假后的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这些底价的违规成本使得公司和监督部门都有了造价的冲动。

3.政府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政府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和相关法律内容上。就拿我国会计法律为例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体委改革等五大部门,但各个部门职责不明又无法协调和沟通。如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消息披露的准则,但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求之机。

三、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1.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路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我以为实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基本思路是:

(1)建立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得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过硬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和公司的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均无利益牵连,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再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公司会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于董事会相脱离,不受董事会的摆布。这样才能改变虚假信息的产生。这样企业才知道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何时披露、何处披露。

(2)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高审计质量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渐壮大,其素质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首先应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避免某些大股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进而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最后,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作用,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3)建立以证券监督部门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国家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证券部门的责任,但在实际社会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却不理想。为此,证监会应成立专门委员会,由其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侧重民事赔偿,这样,可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2.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研究的主要对策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及披露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以生成到披露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就像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善。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

我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有利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正确性

(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任”。从法律上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即使是这么规定的但有许多的上市公司照样公布虚假的财务报告。因而应加强会计信息的监管。

四、结束语

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需求者与生产者之间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原因。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资本市场的有效程度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要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做到真实、充分、及时并且规范,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监督体系和再监督体系。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我们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开辟了一条新的而且明朗的路子。

参考文献:

[1]张瑞.独立性的重要性──由安然事件引发的思考.财会研究.2002(9).

[2]沈洪涛,金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6):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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