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2024-07-17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共8篇)

1.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一

政府信息公开意义深远

“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这是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过程中一句流行语。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应有之义。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既然人民权力高于政府权力,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自然也就能要求政府作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行为,有权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防止其异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人是社会公仆,如果仆人知道一切而主人却这也不让知道、那也不让知道,不能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这就颠倒了主人和仆人的关系,违背了我国国家性质。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一个政府的民主化程度,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和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真正的公共行政是以公众的知情权为前提,以参与为主导,以监督为保障。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民有依法获取知情的权利,政府与生俱来地负有向国家权力的主人公开其掌握的公共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政府客观、公正、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帮助公民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民的行政参与也仅是一句空话。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很多地方政府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认识不到信息公开是自身职责和义务的体现,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不愿与其他部门、人员共享。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缺失较为严重。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掌握着主要信息传播渠道并基本垄断信息来源,公民很大程度上只能获得经过过滤和处理的信息。由于信息公开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或抵制,包括公开地反对和消极怠工式的反对。正是由于信息公开不够,公民不知情就会埋怨政府损坏他们的利益,对政府不信任,只有让民众知情才能消除他们的“怨气”。

2.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二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自由,知情权

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我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 借鉴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而提出的创新型政府治理模式和政府管理理念。我国目前正在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 构建服务型政府, 就是要建设具备现代理念和能力, 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提供充足优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如何重塑这样的现代政府呢?本文侧重从信息公开的价值着手, 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理论维度;提出实现效率政府、民本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伟大目标。

一、信息公开价值的基本内涵

所谓信息公开, 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机关为义务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1]信息公开的核心价值所体现的首先是信息自由的理念。所谓信息自由, 就是指人们在不受强制、不受不合理或不合法限制的情况下, 自由地从事信息的获取、认知、表达活动的状态, 即指免于强制的信息活动状态。

知情权是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在我国, “知情权”是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广泛议论的一个新概念、新话题, 所以目前人们对知情权概念的理解和阐释也是众说纷纭。信息公开的核心目的和直接指向对象就是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理论基础。

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既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公民权利, 也是政治权利, 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包括获取信息自由和传播信息自由两个基本方面。公民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 这种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就是知情权。同时知情权也是传播信息自由的理论依据。只有信息传播自由, 公民才能更好地实现知情权。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实行信息公开, 不仅仅是一项职权, 更是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另外知情和信息自由权还是作为一种政治权利, 关系到宪政的实施和国家与人民事业的兴衰。它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出版等表达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由这些基本权利衍生的, 不得剥夺。知情权和信息自由乃民主之源, 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赋予人民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力, 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件。除此之外, 根本意义上知情权与信息自由权还是一项由生存权派生出来的基本人权。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权利, 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 是“人皆有之” (普遍性) 和“人该有之” (应然性) 的权利, 否则就会失去做人的资格与价值。基于保障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基本人权的要求, 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实现信息自由理所当然是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二、信息公开价值的指导意义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实现效率政府、民本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伟大目标。那么信息公开的价值有什么具体的指导意义呢?本文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信息公开是构建效率政府的核心价值

我国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效率政府, 根本目的就是提高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与效能。信息公开的价值可以说促进了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 有助于效率政府的建设。政府作为国家事务, 经济事业, 社会事务的管理者, 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这些信息有着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程度直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信息的不公开、信息的不自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据有关方面统计, 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掌握, 但这些信息大多处于不对外公开状态, 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政府将信息公开能为市场提供质量高、快捷、准确的信息, 使社会充分地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同时还可以减少公众办事的盲目性, 增强政府服务的针对性, 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信息公开是构建民本政府重要保证

服务型政府是真正意义上“以民为本”的政府, 突显了为人民服务的职能。这种价值取向要求在工作中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而不是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首长工程”作为政府的工作重心。我国在信息公开价值理念指导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从官本位政府向民本位政府转变。信息公开为实现民本政府提供了重要保证。因为政府的公共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与人民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人民有可能成为信息的缺失者和不知情者, 政治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便由此生。为此, 政府必须依法负责任地向人民公布公共信息, 允许信息的自由流动。同时这也是人民依法对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保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为人民服务,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民本政府必须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明确这一点才能真正找到服务型政府的合理定位。近年来, 我国在建设服务政府的实践中, 出现了“政务超市”、“行政审批大厅”、“一站式服务”新的名词, 有如春风拂面, 细雨润田, 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便利。以及涉及民生的一些重要决策由政府组织听证会, 这些都是信息公开价值理念的具体贯彻。

四、信息公开是构建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的基本要件

我国服务型政府理应是信息公开的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自由不是洪水猛兽, 试图完全遏制和封杀, 是不明智的, 是有违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政府信息理应成为一种公共信息, 它就像“清洁的空气一样, 是一种公共物品”。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其握有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已经是广泛的共识, 通过信息公开的立法更体现了在制度上的保障。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 公众有权知悉政治的、社会的、司法的信息, 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 尤其是知悉公共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府透明了, 人民知情权才有保障, 才能随时观察政府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利益努力;政府透明了, 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 充分表达民意, 防止不当决策损害人民利益;政府透明了, 政府官员才不敢懈怠, 注重体察民情, 顺应民意, 接受监督, 人民群众才会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许多事实表明, 群众知情有助于化解疑虑。透明政府的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 即“阳光法”, 它的执行意味着两种特权的丧失:首先是政府难以继续保持神秘或者说神圣感, 其次是利益分配公开化后, 不再有传统的暗箱操作。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 包括立法、执法、提供咨询、社会服务, 以及政府所掌握的个人信息, 除了必须保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 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信息公开是构建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崭新形象

我国服务型政府将构建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看成是应有之义。服务型政府中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强调政府是可以信赖的, 也即其组成人员是值得信赖的。因此, 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诚信作为基础的信托关系。另外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不仅仅是一种信托关系,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政府是代理人, 人民是委托人, 人民赋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 同时政府要履行代理人义务, 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人民负责。这样,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是一种责任关系。责任关系由一系列基于授权的义务关系构成, 形成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是公民及社会对政府的一种期望, 而政府是否具有公信力, 政府是否具有责任感不但是这种期望评价与价值判断标准, 更是政府形象的核心要素。信息公开为实现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提供了崭新形象。一个具有诚信、负责任形象的政府是不会将其所有的公共信息封存或是限制其信息的自由流动的, 但是当前由于各种规范、制度的尚不完善, 政府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允许信息进行自由流动的力度不够, 范围过小, 最终影响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关系, 造成政府诚信危机责任危机。在诚信危机面前, 政府将没有公信力可言, 政府与民众处于互不信任的状态。以华南虎事件为例, 所谓的权威部门不但没有本着事实、科学的态度揭示真相, 反而以对信息的垄断, 以权力对认知的干涉, 使得真相一度被蒙蔽, 甚至被扭曲。政府信息公开有多难, 看看“华南虎”就可知晓。另外, 建设责任政府要求把问责制度作为责任政府建立的核心内容。近几年, “问责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从2003年非典事件、中石油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 到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 再到今年的胶济铁路重大责任事故, 一些负有责任的人有的被免职、有的引咎辞职, 承担了应有的责任。我们也有理由相信, 一个敢于将信息公之于阳光下的政府, 一定也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由此可见, 信息公开构建了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崭新形象, 是推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

[2]蒋永福:《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5月第1版。

[3]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彭向刚:《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 《行政与法》, 2002年第2期。

[5]娄成武李丹:《重塑政府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2年。

[6]郑保卫:《关于信息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意义》, 《国际新闻界》, 2003年。

[7]赵秀敏:《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再造责任政府》, 《行政与法》, 2009年。

[8]韦万祥:《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8年。

3.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基于网站信息量大、更新快、双向互动等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条例》已正式实施近一年时间,网站,尤其是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究竟做得如何?本文通过调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

1中国政府网等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扫描

1.1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规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其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部门地方链接”3个快捷方式。

1.1.1提供公开信息总目录。点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在“目录导航”中,依时间从近到远,分“序号、名称、发文日期、文号”4个项目,以表格形式逐件列出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令、国发、国函、国发明电、国办发、国办函、国办发明电”等2003年以来可以公开的所有文件目录。当鼠标滑过文件名称时,自动弹出一个文字框,显示该文件的“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文号、主题词”等著录内容。单击该文件名称,可以链接到文件全文,并设置有“转发”、“保存本页”、“打印本页”等快捷按纽,

1.1.2提供公开信息分类目录。在信息公开专栏左侧的快捷菜单栏中,第一个是“国务院组织机构”,单击进入后,每名领导人的姓名和各个组织机构的名字又是一个超级链接,可以转到其个人或组织机构的网站首页,该页最下方还有“有关文件”超链接,可以转到有关这些机构设置的依据性文件。依次向下。类似于我们的文书档案按问题进行分类,列出了“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3等21个类目名,单击这些类目名,右侧自动检索出该类全部文件。单击文件名,可以阅读全文。

1.1.3提供搜索功能。在信息公开专栏上部的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根据下拉菜单中的提示项,选择一个或两个限定条件,可以在关键词搜索的基础上缩小查阅范围。如需进一步缩小查阅范围,可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在前次搜索的基础上,再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条件进行检索。“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布机构、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索引号7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

1.1.4提供目录下载。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最下方的“目录下载”按钮,可下载国务院办公厅按年度编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1.5提供部门和地方政府网站链接。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的一“地方部门链接”按钮,即进入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列表,兽击即可进入其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首页。

1.1.6提供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分别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上方的3个按钮,可以看到《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条例》实施的两个文件。

1.2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图书馆网站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是《条例》明文规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汇集本地区政府公开信息,提供纸本政府公开信息,提供设备方便公众上网浏览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是其份内工作。但在互联网上,其网站是怎样做的?是否承担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职能呢?笔者浏览了国家档案局网站(因为中央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且中央档案馆没有专门的网站)和国家图书馆网站。

1.2.1单击国家档案局网站(http://www.saac.gov.o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菜单,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后,在政策法规栏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内依时间由近及远列出了国家档案局2003年以来的公开文件。印象:国家档案局网站仅公开了自身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具备网上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职能。

1.2.2在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首页左侧中部有“政府信息”按纽,单击进入政府信息专栏后,第一部分是“政府信息导航”,与中国政府网上的分类目录导航内容、形式完全一样;第二部分是“政府资源数据库”;第三部分是“政府公文公报”,又分国务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部门地方文件3块,其中国务院文件与中国政府网上“目录导航”的总目录基本一致:第四部分是“链接”,又分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3块。印象:国家图书馆网站没有为自身信息公开设置专栏,但基本具备了汇集政府公开信息、方便公众查阅的功能。

1.3新华网

新华网(htm://www.xinhuan-et.com/)由新华通讯社主办。新华网首页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其首页的“时政频道”、“新闻中心”、“高层动态”、“人事任免”等栏目实际起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尤其是“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内容,第一时间向全世界发布,最具权威性。如中国政府网播发的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开头也是“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而且,新华网上不仅公开政务信息,对党务、人大、政协等方面的信息都有公开。

2关于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思考

2.1关于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

权威性

在《条例》规定的便于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中,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如果不借助于网络或其他载体,是不便于重复利用的:而比较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3种方式,在信息公开的权威性上。网站明显处于劣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但对网站,却未见到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在发布公开信息的容量和发布的时效性上,尤其是在汇集、整合政府已公开信息方面,网站较政府公报和报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2.2关于“红头文件”

《5月1日起群众可随时查阅政府“红头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实施,百姓也能看红头文件》……自2001年档案部门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以来,类似于“红头文件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的报道就不时见诸报端。人们之所以这么看重“红头文件”,是因为老百姓不仅想知道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想直观地看到公开信息的全貌。政府公文的规范体式包括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其中,眉首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主体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特殊情况说明、附注、附件等。版记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反线等。目前政府网站中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公报上公开政府信息一样,大多仅有公文的主体部分,除公文眉首中的发文字号有的被保留外,眉首和版记部分的其余内容一般都被去除掉了。就是说。在网站上看到的政府信息和“红头文件”是不一样的。这也使得人们对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怎么特别感兴趣。对此,有的网站也作了一些尝试。如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就在提供的政府文件前面加了一个红文件头,但很明显可以看出,它和真正的“红头文件”还是不一样的,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提供的政府文件下载,既有doc格式,又有pdf格式的文本。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应用非常广泛的pdf格式文本,看上去和原文是一样的。另外,像中国知网提供的CAJ格式文档等,也能满足人们阅读“红头文件”的愿望。

2.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2008年度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更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在这种政策和评估标准引导下,全国各级政府网站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该说,在《条例》施行之初,在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志醒目,内容集中,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老百姓的查阅。但从长远看,在政府网站上专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做法值得商榷,主要是专栏中公开的大都是政府公文,而《条例》明文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大多未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政府网站中其他一些专栏或版块,实际上承担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有的功能远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强大。比如中国政府网首页上。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公文公报、政策法规解读、人事任免、新闻发布、年度统计公报、应急管理、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栏目(版块、按纽)里的内容,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应当主动公开,甚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这些内容多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没有。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公开的仅仅是“公文公报”栏目的第一部分“国务院文件”。(其他3部分为:政府公报、政府白皮书、部门地方文件)这样的重复建设,既造成了浪费,又容易使人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就是个应景的摆设。

2.4关于党政联合发文

在我国,很多重要文件都是以党委、政府名义联合行文,文号通常使用党委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很重要,但因为发文字号是“中发”,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甚至整个中国政府网都找不到该文件全文。这种情况很多。还有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的。这些文件,有许多已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全文公开了。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华社是2009年2月1日发的通稿,新华网上贴出的时间是2月1日16时22分。全国几乎所有的报纸都在2月2日登载了文件全文。很显然。这些党政联合发出的重要文件应该向社会公开,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也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目前的状况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没有这类文件,在中国政府网里找不到文件全文。难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的文件,就不是国务院的文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在《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4号上,第1份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5关于依申请公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关于依申请公开。笔者不解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为什么要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知道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如果自己不公开,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机会获取这些信息的单位也是“不敢”公开的,而只会是一推了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就规定:“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此外,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时限也有待改进。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申请、互联网申请几种。互联网申请的一般做法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而像天津市政府网站那样,能够实现在线直接提交申请的很少。《条例》中,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批准,最长还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的规定,笔者也认为不妥。因为15个工作日就是3周,3周甚至6周才给予答复,时间太长。

2.6关于授权公开网站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有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一些地方还要求在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文件查阅处。这些做法。笔者理解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少跑路,在不清楚或弄不准想要找的公开信息在哪个单位时,能够进一个门就办成事。那么在互联网上,能不能在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公开自己形成和获取的政府信息之外,再专门设立一个,或者授权某个(类)网站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在互联网上履行一个窗口接受本地区所有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应该说,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除了行政机关外。还有党的机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如果真有必要设置这么一个网站的话,政府网站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那么,什么网站来承担这一职能更合适呢?是国家档案馆网站,还是公共图书馆网站,还是新闻综合网站,或者是其他什么?当然。这个话题已经超出了《条例》的调节范围。

3结束语

4.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四

[摘要]客观政治环境的变化,公民意识的觉醒,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并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学术和政治焦点问题。公信力下降原因可从政治主体和客体的信息沟通角度思考,发现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内容形式化、渠道单一化和公开差序化的问题,而信息的受众方――公众,对于政务公开的信息不了解和不满意,从信息公开和公众认同度两方面思考,提出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举措,真正保障公众对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可以通过畅通沟通路径,广泛享有参与权,消除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隔阂,增强政治互信,提升政府公信力。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众认同度;政府公信力

“信任危机”、“信任赤字”的浪潮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巨浪,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指出,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人口膨胀、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等诸多社会问题,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了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客观上引发了政府的信任危机。数据调查的结果中可以发现,在西方国家中,对比建国初与现今的民意调查,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已经大幅下降,我国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在世界范围内尚属前列,但是在新媒体时代的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政府的转型等特殊背景下,特别是近期频频曝光的“政府丑闻”,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出现下滑现象。为此,我国学者之前也做出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出了许多可行性的对策。

一、背景与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一项与时俱进的法治化发展成果。在党的十五大中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是包括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内的政府机构,信息公开是政务和财务信息公开。通过此项制度加强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政务公开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酥尽T诖酥?后,党和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并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希望通过政务公开的制度安排,打破政府与公众沟通的传统模式,借助现代新媒体的新生力量,主动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以及办事流程,保障公民享受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建立“政治互信”,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在公众认同度和政府公信力是涉及到的三个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方式及公开效果等几个方面内容。公众认同度是公开效果的延伸,本文侧重指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即信息公开的了解程度和满意程度。本文主要是因为依据的主体不同,根据涉及到的主体,将开展行政活动的政府作为主体,将社会公众作为客体,进而对政府公信力进行定义,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的权责对等,即政府享有管理职权并要承担的相应法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求,从而赢得公众信任的一种能力。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及其成因

目前我国政策参与的现实是,一方面利益格局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要求形成完善的参与机制,满足政治民主的需要,使政策制定更好地体现和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政策参与方式不完备,不能满足公众对政治体系的期望,政策制定中社会主体的参与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境,不利于政策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在变化的客观环境要求政府不断自我升级和转型,在这一进程中,频频曝光的恶劣事件,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出现下滑现象。为此,我国学者之前也做出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出了许多可行性的对策,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措施为多数学者赞成。

(一)政府信息公开

以托马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信息传播的形式让公众感知到政府行为活动,从而获得公众的满意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利于打破“官本位”思想,一方面让政府了解到真正的民意所向,从而科学的开展执政活动,另一方面让公众知晓政府的执政措施,同时可以通过意见反馈,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诉求,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信息沟通需要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协调,才能达到“共赢”。政府要做到在实际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公开透明,公众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健全,政府无法获得真正的公众需求,公众也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实际感受到政府管理的实际效力,这种无效的沟通模式,不仅影响政府的管理同时也能激发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继而引发信任危机。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化

信息公开主要有三种类型,“利益类信息”、“参与类信息”和“行政机关自身信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化,“利益类信息”和“行政机关自身信息”公开较少,“参与类信息”最多。在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只是政府机关单向度的一种“社会承诺”。在目前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看,基本上是在告知的阶段,多数为办事流程的告知。在我国,公民文化正经历这从“臣属型”向“参与型”演变,公众已经不满足做政策的“冷眼旁观者”,还要求扮演特定政策积极的“利益持有者。公民希望通过信息公开了解更多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政府怎样去做解决难题,而不是简单地以告知的形式通知公众。

2.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单一化

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机关报、新闻发布会和网络发言、现行文件查阅等渠道。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国社科院将56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作为评估对象,发现截至2014年底,开通政务微博的有25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家计划单列市,开通政务微信的有22家国务院部门、22家省级政府、4家计划单列市,由此可以看出微博、微信等微平台成为发布政府信息的新渠道。新媒体时代,网络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就全国范围来看,基层县级政府多依靠广播电视、报刊进行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宣传方面仍不足,政务微博微信也几户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已呈现多元化发展的定论还为时尚早。站在公众的角度理解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是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多样,而不是宏观角度看多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综上可见,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仍未达到多元化程度。

(二)公众认同度

1.公众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不足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的思想至今仍然束缚着公众的思想,一些公众对于地方政府的失职行为往往采取退让或者躲避的对待方式。从《安徽省统计局2015年度全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可以看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占据信息公开总量的90%以上,回应解读情况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全年仅50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量为零。这一明显的数字对比,可以发现,对于政府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是用一种消极了解的方式对待。这一举动又变相地助长了个别政府官员的失信行为,成为弱化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2.公众对政策的满意度无从得知

公众对于公共政策的了解程度满意度调查需要大量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本文没有通过这一途径,而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探究公众对政策的认同度。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各级政府网站根据文件指示进行网站建设和整改,在网站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民互动一栏,政民互动一般包括信箱、在线访谈、民意征集和网上调查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从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后的民意调查往往回复是零。

三、政府公信力提升路径

(一)政府信息公?_自查和他查制度化

为提高政府对网站的管理、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国务院于2015年对“上至国家部委,下至地方乡镇”开展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政府网站普查。随着普查结果的陆续公布,让全国各级政府和公众了解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根据结果通报不合格政府网站。这次全国范围的普查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央政府应当将此项举措形成制度化,把政府自查和他查相结合,并将最终的调查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形成相对应的奖惩措施,这样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越走越宽阔。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媒体的双向沟通功能,让政府的政绩和不足客观地展现在公民面前,同时也将民众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传送给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政府自身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听取公众的不满之声。

(二)重视持久和系统的独立民意测验

通过民意测验可以调查到公众对于政府的整体评价,以及对特定议题的评价。公众的民意调查结果可以形成压力,使得政府不断改革体制,完善服务。总体上来说,制度化的施政满意度调查已经成为政府信任的晴雨表,既定期反映出民众对政府官员和政策议题的感受,又成为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绩效的重要驱动力。发展专业的民意测验机构,客观地测量政府信任的发展变化和存在病症,为社会监督政府以及政府改善自身的不足提供客观的依据。在我们国家相对独立的民测系统难以建立,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现阶段,政府已经开始重视信息公开化,但是对于公众认同度的调查尚未启动,政府和公众的沟通需要通过民意测验,让政府真正了解公众对于政府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暴露的问题,加强自身建设,同时将公众不满或者不了解的问题再通过政务公开信息化的渠道,传递给公众,如此良性的沟通过程才有益于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质量提升,真正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信息沟”对公众利益表达最显著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地位高、文化水平高的公众会主动接近和使用媒体,而社会经济地位低、文化水平低的公众一般只会坐等“无冕之王“的到来或在无可奈何情况下做出最后的选择,这就使得媒体的代表性进一步出现偏离,公众利益表达机制”走样“或受损。所以,我国系统的独立民意测验应当更加本土化。

(三)增强公众的政策影响力

5.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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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决策中信息公开的价值与规范研究

朱谦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

内容提要: 对于作为公众参与之前提基础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似乎并没有随公众参与之规范而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点,而这却成为环境行政决策机构虚置公众参与的挡箭之牌,这在一些典型环境影响评价案例中也得到了验证。因此,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即便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已经得以确立,然而,实质性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那就是既要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公开之例外的规范化,以免它成为环境公共决策机构规避环境信息公开的避风港;又要强化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的硬约束,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问题的提起

自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开始,围绕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决策活动的展开,近年来有几起影响全国的公众环境利益诉求的表达事件。这几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深圳深港西部通道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案、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案、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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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案、云南怒江水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争议案、厦门PX项目事件、上海磁悬浮环评案等。在这些案例中,到处都活跃着公众参与的身影,但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行为却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甚至还被认为是非法;同时,那些一切都符合法律程序的环境公共决策却恰恰与广大的民意相背离,同样面临正当性危机。基于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基础,因此,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将对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二,环境信息公开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二、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之影响

在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过程中,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拥有和理解,是其能够有效而富有意义的参与的基础。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对于其特定利益的认知能力、根据目标而选择手段的行动能力以及公众根据利益诉求而进行有效组织化的努力,都往往取决于公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获取相应的环境信息。而事实上,在当下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过程中,公众与拥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的评价机构以及环保部门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环境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使得公众拥有的环境行政参与权利被严重虚置。

(一)环境信息与公众环境利益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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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个体对于自己的环境利益的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是分不开的。尽管,人们通常认为,公众是他们自己环境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但是,这种对环境利益的判断,无论是基于私人环境利益,抑或是公共环境利益,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他们拥有认知、分析环境利益的充分的环境信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无论是规划还是具体项目,往往都涉及到多重复杂的环境利益关系。如果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的支持,公众就很难准确界定、认知各类环境利益,很难认知环境行政决策对其私人环境利益或者环境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程度。

比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厦门官方一直认为该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在建。2007年5月29日,《厦门晚报》长篇刊登了该报记者对厦门市环保局负责人的专访,对该项目的审批过程、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等作了介绍。在专访中,厦门市环保局负责人强调,海沧PX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期间“开展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公众参与工作”。[1]然而,厦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也没有具体说明是怎么开展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公众参与工作的。当然,是否真正地开展了大量的公众参与工作,只要审视一下这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就明白了。公众能否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单位是否公开、或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关于PX项目有关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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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信息密切相关。因为,只有公众对于项目的相关环境信息有了充分的知悉,才能有效地参与到项目环评程序之中去,并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发表相关的评论。

事实上,对于厦门PX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以及可能会给公众带来的潜在影响,作为PX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不会不知道。基于常识,这类项目涉及到重大公众环境权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该要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公众知情,最起码是要征求当地公众行列中的专业学者意见。尽管,不能肯定说,该项目环评过程厦门当地公众行列中的专业学者皆不知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像厦门大学的中科院院士赵玉芬、环境学教授袁东星等相关学者也不知情。然而,PX项目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已经在2006年11月正式开工,一些厦门公众才开始知道有此建设项目。于是,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中科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成为全国政协头号提案。[2]很显然,此项目在2005年就已经经过国家保护总局的环评审查,如果在环评过程中公众知悉此环境信息,其表达反对的诉求不至于等到项目已经正式开始建设时才进行。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尽管个体化的参与在实践中很多,但理论研究和经验观察均表明,通过组织化的利益而进行的参与,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利益主体的诉求,而且也将大大地降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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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如同认知自身环境利益离不开环境信息一样,公众发现自己环境利益的共同体同样依赖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因为,利益组织化所依赖的信任、利益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动员和集体行动,都必须以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换作为前提。[3]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得参与过程中公众环境利益的各方经过分化、组合而得到结构上的简化,从而降低参与过程的交易成本,提升参与的有效性。

公众对环境利益认知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在很大程度上将使得公众作为环境利益主体的表达和话语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并抑制其参与到维护环境利益的行动之中的渴望。事实上,在公众环境信息完全被隔离的情形下,公众将会产生对环境利益失去利益知觉,从而在最终意义上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的剥夺。

(二)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在对环境信息认知的基础上采取理性行动的能力,对于环境信息也会产生严重的依赖。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就难以获得认知环境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也难以对这些被认知的环境利益维护所需要采取的有效手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行动策略。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其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目标而进行交涉、协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行动策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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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提出方案,根据其他主体的策略对方案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方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分析和选择,以及对自己方案的调整,都将反映在他们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拥有和控制。

比如,深港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案中,2003年11月份居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在深圳市迎宾馆举行了第一次对话会。在居民的坚持下,他们最终得到了环评报告最后七页关于公式计算部分的复印件。就是根据这寥寥数页的复印件,钱绳曾和施泽康二人于2003年12月3日写了《盲评环评报告》一文,并对距离100米处的敞口段自行进行了计算,结果是氮氧化物浓度超标19.64倍。而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距敞口段120米以外,大气质量即可符合国家2级排放标准。差距是如此之大,注定了环评报告将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而维权活动的重心也迅速转向了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的技术之争。事实上,也正是钱、施二人的计算结果,使得居民们认为《环评报告》是不可信的,污染必然存在。

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看,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保部门的方案和审批意见的反应,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在环境信息匮乏或者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可能完全失去评价的能力,公众参与也往往只是具有形式意义。经验的观察表明,环境信息的控制及其占有不对称等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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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利益的认知和行动能力。

比如,在怒江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内众多环保组织和个人公众联合签名,强烈要求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他们认为:怒江工程叫停之后,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和内容并未公之于众,公众完全无从了解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准备如何避免环境损害,如何安置移民,如何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怒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依照圆明园的先例,公布规划环评报告,让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其进行公开评议。

从公众参与的社会性基础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形成一个信息流动、交换、互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学习过程。如果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拥有足够的环境信息,他们就更有可能不仅仅认知到自己的环境利益,而且可以了解其他利益主体的环境诉求,了解利益交涉、妥协的相关规则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在参与过程中将会采取的行动策略。因此,如果公众不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他们的学习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其结果要么使公众在面对政府环境决策时无能为力,从而使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影响;要么是参与者可能采取一些非制度化的行动,如抵制、抗拒、不合作等,甚至对环境决策的过程参与失去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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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公共决策中环境信息公开之规范化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存在提供信息时并不全面、不及时以及不准确,尤其是内容不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为此,法律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以及环评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关于环境信息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双向性。

(一)环境信息的易解性

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包含大量的专业科技术语,所以公开环境信息时,应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以便于公众理解相关信息。因为公众能否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解读的前提是取决于其对相关问题的熟悉程度,而相关专业熟悉程度又是由公众个体信息存量和信息结构决定的。在社会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知道越来越多关于越来越小的事情。任何公众个体的信息结构都不是全方位的,必定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某些知识领域存在认知盲点。这些盲点是一般社会公众很难仅仅凭借一般的社会体验、分散式的零星阅读就能弥补的。即使公众为了缩小与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群体之间的环境信息鸿沟而有意识扩充原有信息集合的边界,其预期绩效的实现也需要时间的专门性投入。因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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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信息的认知成本增大使得一般普通公众很难有足够的激励把时间资源配置到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解读中去,更何况其效果还受到学习者知识存量、既有学科背景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

在深圳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案中,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科学技术之争论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受到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有十多万人,但是最引人注目的还是两位老工程师。正是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提出质疑。期间,不仅几次与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机构专家、政府邀请的权威专家进行面对面的辩论,而且还依据争取到的几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上书原国家环保总局,陈述自己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质疑意见。从他们的参与经历看,是非常艰苦的。正如他们在写给国家环保总局的公开信中所说:“我们是两个60多岁的老人,希望在社会安定的大前提下保护好小区和邻近的南山公园的环境。我们已经作了2年的努力,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个我们原来并不熟悉的领域不停地学习、探索,写了大量的文字,包括给深圳市政府、广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的信近30份。” [6]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钱绳曾、施泽康两位老人一是他们都是高级工程师,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二是两人都已经退休,相对来说有时间保证,而这些并不通用于一般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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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专业化特质和一般公众囿于社会分工的知识结构就决定了环境信息的发布方在信息流动过程中控制了关键信息通道,他们就可以据此优势地位,很便利地利用专业技术术语模糊拟议对象的情景特征,控制待发布环境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传播方向等多个维度,通过信息的裁剪、筛选或包装,使拟议对象内含的环境风险得到难以为外部人所体察的巧妙屏蔽。[7]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环境信息公开中的数字游戏。经试验证明,非专业人员对以不同方式描述的环境风险的敏感差异程度是巨大的。如人们对某种化学物质10-6和10-9致病率的差异不敏感,而对这两种致病率相差1000倍的提法却反应敏感,这时,信息发布方选择第一种而非第二种方式来标示拟议对象及其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就可以使二者在环境安全上看起来差别不大。如果拟议对象在其他方面具有比较突出的相对优势,那么安全性更好的替代方案将有可能无法在公众的评议中胜出。

因此,为了便于公众理解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该尽量简单,不要有过多技术性术语。环境信息的公开,其目的是使得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他们将会受到未来项目建设怎样的影响。信息太多和信息太少一样没用,因为信息太多就会使人们淹没在一片无用信息的海洋之中,无法进行信息分类,进而无法获知他们的利益将受到何种影响。[9]有些国家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性太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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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信息发布者提供报告书的简明版本给公众,或者举行公开说明会、听证会,提供联系人解答公众的疑问等。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双向性

事实上,环境公共决策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应该是双向的。既包括政府向公众的信息公开,同时也包括逆向的公众向政府进行信息的反馈与交流。政府不仅应当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同时更应该对公众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虑,做一个好的接受者,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信息发布者。[10]道理很简单,既然公共决策的受众是公众而不仅仅是那些做出决策的专家,决策者就必须考虑公众所提供的大量的社会知识,比如他们的利益诉求、价值偏好、甚至是对问题的主观感受。在这一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都是一个认识主体,也就是拥有特定知识的主体,他们通过各种程序平台,交换、学习、整合关于利益和决策方案的知识。而这些都是值得决策者尊重的知识,离开了这些知识,决策的理性化程度将大打折扣。

比如,2007年5月28日晚,《厦门日报》下属的《厦门晚报》专辟两个重要版面,刊登万字长文,以环保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正式就海沧PX项目进行全方位介绍。同日,项目投资方翔鹭集团亦在其网站显要位置刊登该公司总经理答记者问,内容也多为澄清坊间传闻,平息争论。[11]此后,作为PX项目环境信息的补救,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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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关于PX项目风险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环境问题。

经过PX项目事件后,厦门市政府在后来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环评过程中,不仅注重环评信息的公开,而且对于反馈的公众环境利益与诉求也加以公开,形成信息的互动,从而表明对公众提供的信息与知识的尊重。比如,当召开的公众环评座谈会结束后,厦门政府网站就及时对座谈会中的主要公众意见进行了报道。[13]当然,这次环评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公开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宣布“海沧南部环评已经完成,进入公众参与阶段”之后,12月8日,厦门网开放了一个投票平台,号召网民表明支持或反对PX项目建设的态度,短短一天里,超九成的人投了反对票(赞成3000票,反对5.5万票),结果在12月9日的时候投票突然关闭,10日下午连投票网页也消失了。

事实上,如同前面提及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包括政府的信息“输出”,也含括公众环境信息“输入”。基于网络较其他参与渠道,互联网上各种观点、各种利益要求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释放。这种释放大大强化了公众的自主性,并进而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参与功效感,增强了公众参与的动力。互联网的各个终端用户都可以发展成为环境公共决策的信息源,任何用户的意愿、要求可以随时在网络上发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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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众以极大的热情介入这种数字化的参与行动中,从而形成了良性互动,其结果是公众的信息反馈速度以及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回应速度都大大加快。如果感觉公众的表态对于自己“很不利”,进而关闭这样的窗口,没有了互动、应答,只会令原本可以弥合的分歧反而扩大了,强化了情绪的对抗。[16]无论是对政府决策有利的信息,还是不利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公开,这样才能满足环境信息公开的全面性要求。当然,由于网络技术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何保障信息能够在网络上准确地传达,也是信息发布者不得不关注的问题。[17]事实上,由于现代信息传递方式已经呈现多元化趋势,因此要实现透明和开放的方式发布信息就应该包括发布公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发布简报或消息或发布专题新闻,利用信息发布会散发项目概要小册子等书面材料。

依据现代科技进步所产生的新的信息公开方式,如互联网,开始对传统的信息公开方式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当然,这种挑战的后果对于公众来说无疑是有益处的,它大大拓宽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来源,可以让公众更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关信息。但是,网络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尽管既便利又很及时,但是它需要相应的技术设备的支持,毕竟网络技术和设备还没有在我国完全普及,因此,其接受的受众往往就并不全面。比如,2008年1月2日,在一家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上海市环保局联合开办的网站“上海环境热线”上,上海市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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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发布了沪杭磁浮上海机场联络线环评公示和环评报告书简本。公示期限设定为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5日。因其低调公示,并未出现在磁悬浮沿线小区的公告栏上,许多居民经过口耳相传才知道此公示,并引起沿线居民对其公示方式的质疑。

四、结论

基于环境行政决策的公共性特质,环境法上往往也很容易容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之中。但是,对于作为公众参与之前提或者说是其基础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似乎并没有与公众参与之规范的形成而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点,而这对于环境行政决策机构来说,也往往成为其虚置公众参与的正当理由。这一点在过去的一些典型环境影响评价案例中也得到了验证。只是这种通过遮蔽环境信息来达到规避公众的实质参与的情形随着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越来越难有立足之地,但是,人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即便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已经得以确立,然而,至少有两个主要的方面问题还是今后相关法律需要解决的,那就是既要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公开之例外的规范化,免得它成为环境公共决策机构规避环境信息公开的避风港;同时又要强化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的硬约束,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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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谦,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公众环境保护权研究》(06JA820031)及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弱者权益保护’子课题《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海沧PX项目已按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在建》,《厦门晚报》,2007年5月29日。

[2]周虎城:《没有民意基础的决策须慎行》,《南方日报》,2007年7月1日。

[3]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页。

[4]陈善哲、金城:《“深港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评事件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14日。

[5]自然之友:《民间呼吁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的公开信》,http://。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8月3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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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钱绳曾,施泽康:《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公开信——质疑〈对钱绳曾等3位同志来访反映问题的答复〉》,http://。最后浏览时间:年5月15日。

6.谈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纵深推进 篇六

[论文内容提要]纵深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生成适应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及完善的机制保障,同时还要乡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乡镇政府公务人员观念更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等主观条件的满足。

构建和谐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政府执法新理念,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模式,需要建立和强化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机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与广大农民最密切联系的乡镇政府实现信息公开,是实践和谐行政价值目标的重要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下发文件,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村务公开的深入发展,广大群众越来越关注乡镇政务问题,迫切要求乡镇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以保证和巩固村务公开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在以上文件的促进下与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和谐行政价值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表现为信息公开的实用主义、形式主义盛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上的公开。例如,有些地方布置安排信息公开工作一阵急风暴雨,但忽视监督检查,时间一长,慢慢就变味走样,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最终搁浅。其次表现为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如某些乡镇政府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和运动式的信息公开要求,检查一走,运动一过,马上关闭公开渠道;或迫于民意呼声、舆论压力而被动地公开某些行政事项。同时,为规避主动公开,过多地强调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义务程序,而弱化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义务程序,任意设置程序壁垒。例如虽然某些地方乡镇政府在互联网上开通了“政务公开”栏目,但规定点击该栏目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和谐行政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推进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起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生成适应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及完善的机制保障,同时还要乡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乡镇政府公务人员观念更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等主观条件的满足。

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保障机制

要使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必须设置相应规定,保证其运行的畅通,即要完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良好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机制应包括两方面的制度构架,其一是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形式规范化;其二是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制化。

(一)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应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根据职权和规定主动给予公开。公开的程序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其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情报的程序。如保障某些利害关系人获得一些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信息而设置的依据申请而公开的程序。因为从法理上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应以政府主动公开程序为原则,为主要方面。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对是否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律应严格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要规范行政事项的具体公开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步骤、方式、方法与时限规定。特别是对时限规定要严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开的实现。

(二)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但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载体),而且公开载体要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懂;方便

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能办事,办事快,好办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三)强化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建立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各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和总监工作,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正确地解决,否则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建立目标考核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效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政绩和业务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任用及奖励惩处等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成败大小和结果优劣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考核。第三,强化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组织监督,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推行岗位目标末位淘汰制,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末位淘汰。并加强日常的监督,以督促行政工作人员及时公开相关事项。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对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不落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新闻舆论部门进行公开曝光。三是加强群众监督。除了保障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外,还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和评议活动。并可对重点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列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乡镇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和暗访检查。以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主要是应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岗位和工作人员;将信息公开要求、标准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方法;建立信息公开过错追究制,使信息不公开行为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信息公开投诉机制,通过开辟对信息不公开的举报投诉途径,改善信息公开执行状况。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公开的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满足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等主观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从本质上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一种体现和认知。对行政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公民来说,则体现为一种法定权利或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渠道和途径。义务的是否履行,权利的是否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状态如何有很大联系,因此,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要依赖于两类主体的意识、观念等主观条件的是否满足。

(一)提高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首先,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应当适应入世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转变“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权利理念、竞争意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树立服务行

7.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篇七

关键词:信息公开,开放档案,社会监督

一、档案社会监督的内容与作用

制定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的之一就是增加政府动作的透明度,以利于社会对政府行政的监督。

档案的作用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监督是其作用之一。这种监督,是让公众通过公布于世的档案,掌握真实记载社会发展过程的第一手材料,经过科学印证、鉴别、判断,从而监督各种社会活动。档案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其监督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政府的行政过程;监督行政领导者的行政行为;评介历史决策,为现实决策提供参考;公布史实,引导社会舆论。

档案所以能在社会监督中发挥作用,根基于它内在具有的特征。档案是历史与自然发展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的独特品格。正是这一品格使它能在社会监督中具有历史的凭证、依据和参考等作用。上述档案在社会监督中的种种表现,都有真实性贯穿其中,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舍此绝无监督作用可言。档案形成于社会实践之中,其来源和内容带有广泛的社会性。也就是说档案广泛地反映着社会生活的过程,并且成为处处可见的广泛存在的事物。这种社会性品格,可使它能涉及于广泛地领域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因此,社会性可看做是档案能在社会监督领域中发挥作用的沃土。

二、档案社会监督功能实现的条件

档案监督同其他事物一样,要实现其自身的功能必然要受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以及时空范围的限制。

首先,开放与利用档案是实现档案监督的前提条件。档案自身的价值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但只将其停留在管理领域则只能保持静止状态,不会得到转化与再生。只有将档案置入利用领域使其自身的价值与社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现代社会,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条件的改善,开放档案已经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的世界潮流。开放档案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公布档案内容、放宽档案利用限制已经形成观念和习惯。档案在社会监督中作用的实现,离不开开放与利用档案这一前提。同时,档案作用的充分发挥又可以进一步推动开放档案的进程。

其次,社会民主与文明的发展程度也是制约档案在社会监督中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监督是适应人类摆脱封闭的专制统治、实行开放的民主政治这一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在我国,档案是人民的财富,并为社会所共有,这就为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创造了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的档案开放工作尚处在摸索前进阶段,各种条件还不够成熟。要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档案工作本身的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

再次,档案在社会监督中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社会监督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一项保证性措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参与。社会档案意识是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这一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反映。只有社会档案意识从总体上得到提高,才能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档案监督也就有了基础性保障。反之,社会档案意识薄弱,甚至落后于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档案监督就必然受到阻碍和限制。因此,要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就必须把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当做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多条渠道搞好这项工作。尤其要增强各部门领导者的档案意识,促进他们了解、重视并支持档案工作。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档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档案监督对于社会各方面活动的影响程度,是与一个社会民主思想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历史的进步成正比的。我国档案具有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的特点,为世界所瞩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档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将日益为人们所认识、所掌握、所运用,成为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一种积极因素。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件下,档案部门在实现社会监督中应有的态度与举措

档案部门是联系档案与社会的纽带。所以应该首先加强与完善其自身建设,为实现档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物质基础与利用条件。

首先,加速档案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馆是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工作的场所。但如果将我们的职责与义务只停留在向社会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服务上,显然是不全面的,还应当包括依法及时向社会开放档案。

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加。尽管许多国家提出开放档案的主张,但仍感到压力很大。尤其是我国,开放档案的时间较短,又面临着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供求矛盾则显得较为突出。对于这种挑战,档案部门应及时采取对策,把加快档案开放的步伐作为战略目标,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制定实施方案,提高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为档案监督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如逐步改变被动服务的局面,着眼于社会开拓新的目标;注意发展档案馆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使档案和档案工作能够于时代的要求同步发展。

其次,扩大工作视角。当今世界正处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新技术革命与体制改革的大潮已开始向各个领域冲击。档案与档案工作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组成细胞,也面临着挑战。各级档案管理人员,尤其是档案工作的领导者必须把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开阔视野,学会在更广阔的时空领域,全方位、深层次地认识档案和档案工作所处的地位及其对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影响,科学地制定档案工作的战略决策与宏观规划。

再次,实施法律规范。本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档案法规。在我国,《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档案工作在收集、管理、开放和利用等方面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各级档案部门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社会监督中依法行使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义务与权利。在自身监督方面,要以《档案法》为准绳,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最后,自觉参与监督。我国正在坚定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扩大政务公开、促进公民参政以及加强全民监督等手段,加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的形势面前,档案部门与档案工作者应当清楚地认识时代赋予自己的责任,主动地、有意识地投身于社会监督工作中,通过档案的凭证作用、咨询服务以及反馈信息等活动履行监督职能,自觉地为各行各业的改革,为科学文化的进步以及为民主制度的完善与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信息服务。

档案监督是通过准确地反映事物发展的实际过程来实现的。它是社会监督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条件。只有档案部门与全社会共同去认识和掌握它,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为实事求是地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科学地规划未来服务。

参考文献

[1]舒心.浅谈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与监督[J].山东档案, 2007 (3) .

[2]赵稚平.论干部档案在领导人才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J].人才瞭望, 2002 (6) .

8.政府与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篇八

关键词: 政府;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一、概述

(一)概念的界定

关于行政信息,本文采用的是一种较为狭义的观点,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而在主观上排除了广义的包括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的各级系统。目前在世界各国,公民获取行政信息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公开,这指的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并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也是公民获取行政信息最普遍的途径;另一种则是公民依申请公开(也称“被动公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或科研等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主动寻求信息的过程。

(二)理论基础

一项制度必须有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角度还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来看,两者都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以及由此推及的作为其权利基础的公民知情权理论。

1. “人民主权”基本理念

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17、18 世纪,针对“君权神授”,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卢梭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们最初是自由、独立、平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不平等,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人们才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同时从社会得到保护。[1] (P.958)因此,“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2]我国宪法第2 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因此,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只能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利。总之,人民主权的理论要求政府在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要树立起正确的观念,摆正政府的位置。不应再以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来指导行政行为,而应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将公开作为政府一项应负的责任。

2.公民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尽管没有将其写进宪法,但都可以在其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找到它存在的根据。如韩国《情报公开法》第一条规定“以保障国民‘知情权’及确保国民对国政的参与和国政运营的透明性为目的”。简单而言,知情权是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一种新类型权利。

知情权是由人民主权推导出来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宪政的固有的要素。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或政府,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因此,公民有权利知晓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而政府有责任说明这一切。从政府掌握的行政信息的归属来看,由于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所以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全体人民,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自然不能对其垄断。政府无权单方面决定其所拥有信息的使用、处分,而排除人民的利用,而应负有向信息的真正所有者公开的义务,而作为信息所有权人的人民也自然有接受并请求公开政府拥有的行政信息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知情权应是公民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基于知情权的行政信息公开就其性质而言可说是“还政于民”的一项具体制度。

二、行政信息公开与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一)行政信息公开的产生与特点

由法律确定的、现代意义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最早产生于18 世纪的欧洲。1766 年,瑞典就已经制定了具有宪法效力的《新闻自由法》,该法着重规定了行政申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公开性,使新闻界能够及时获悉并详细刊载申诉专员提交的案子或报告,制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侵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此后,将近200 年中,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并未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行政公开立法真正成为潮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已确立了自己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尽管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却是一样的。综合各国信息公开制度,总体上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都是为了对行政部门的信息进行公开,为了更好地体现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了政府或其他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其次,调整了信息公开双方的关系,坚持平等、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各国都用了一定的篇幅规定了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中的基本作用

1.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守夜人”的作用

作为“守夜人”政府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政府应该“建立并维护私人不愿或无力承担的基本设施和公共工程。”[3] 因此,信息的收集、甄选、管理与保存都属于非营利性事务,社会组织及企业考虑到经济成本也很少涉足。而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对于社会公益性领域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便利与服务,以此来满足公民信息知情权的需要。

2.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裁判员”的作用

在运动场上裁判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比赛结果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结果的“服众性”;同样,政府在公开行政信息过程中也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杜绝搞“权力寻租”或“特权”腐败行为,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性的服务型、责任型政府。

3.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联络者”的作用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需要与多方进行协调来促使国家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在行政信息的公开过程中,不仅要从外部各阶层与各行业中搜集、遴选信息,还要与自身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的交换与沟通,最终才能将信息传递给公民、企业等所需机体,俨然一位承上启下的联络者。

三、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的责任

(一)政府是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主体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其权力基础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它有义务、有责任将掌握的一些关系公民切身利益和需要公众知晓的行政信息公开。据不完全统计,政府掌握着社会上约80%的信息,他们是信息的最大制造者、收集者和保存者。尤其是公民在向政府申请行政信息的过程中,政府是直接的信息传输者,既然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体现公民的意愿,对人民负责。“有权必有责”,只有权责相等才能有效地遏制政府自由裁量权

过大的危险。因此我们可以说政府是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主体。

(二)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的有限性和无限性

政府虽然掌握着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信息,但它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方面并不是全能的,受到主客观因素的一些影响,使得政府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有限性。政府对公民申请的行政信息有进行公开的义务,但政府并不总能掌握公民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内容,部分信息受到来自技术、环境等因素的阻碍,使得政府对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地收集整理;有些信息虽由政府部门掌管,但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或存在危害第三方权益,政府不能将这些信息直接公开;机构的运行需要成本,政府也不例外,因此在信息的查询、复制和传递过程中政府会象征性地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难以弥补维护整个行政信息公开所花费的制度性成本)。这些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公开行政信息中的有限性。

尽管政府在公开行政信息过程中存在有限性,但作为行政信息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对公民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要求却是无限的。对公民所申请的合理行政信息暂时不存在的,政府应根据信息的特点与群众关注度来决定是否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收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信息,政府虽暂时不能公开,但需告知公民不能公开的原因,并且当信息失去其保密价值时,可以进行解密、公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以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取行政信息的权利。这些方面又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服务的无限性。

(三)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应承担的责任

1.政府对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公民有答复的责任

公民在向政府各机构进行行政信息申请公开的过程中,不论其信息是否存在,不论公民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信息是否保密,政府部门都要对其申请予以答复。不管政府对信息申请者的答复是接受还是拒绝,政府首先是履行了作为其代理人应尽的职责;反之,如果政府机构或官员对公民的行政信息申请不予理睬,那么它就不配做公民的代理人,公民当然有权对其不合理行为进行诉讼,法院和监察机关也有调查处理的义务。

2.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有“教示”的责任

所谓教示就是对于公民在申请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申请的程序,信息保管机关的地址,甚至是申诉的途径等,政府机构或人员都有帮助说明与指导的义务。一国其公民的文化与教育程度不同,对其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解和申请程序的掌握也会不同,政府的教示作用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

3.政府对所公开的行政信息要敢于承担责任

“政府不愿意向公众公开信息,存在着多种激励动因。政府信息可以分为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两类。负面信息是关于政府失败或失误的信息,比如政府行为的失误,管理不善和浪费等等,政府害怕这些信息公布之后影响自身的形象。”“一般的政府总是试图将那些负面信息控制在系统内部,因为信息的披露也意味着权力从政府向获得信息的公众的转移。行政官员依据自己的偏好取舍发布信息,这也恰恰是公共行政的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很少能够让老百姓感到称心如意的原因所在。”[4]基于从维护自身机构或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害怕承担责任。他们不仅隐藏“不光彩”的信息,甚至给那些怕见光的信息带上了“绝密”的镣铐,使得公民无法正常获取有效的行政信息,剥夺了公民应有的信息知情权,从而无法发挥公民正常的监督权。隐藏信息,逃避监督,推卸责任的最终后果可能会导致整个政府部门内部的腐败或寻租,进而将可能酿成政府“改朝换代”的悲剧。

参考文献:

[1]张庆福. 宪法学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曹康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Heungsik Park.韩国的行政公开改革研究[M].上海:华东法律评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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