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2024-07-10

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共10篇)

1.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一

氧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前检查

气瓶充装前应逐只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非自有产权或档案不在本单位的;

2: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3: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4:制造钢印中充装气体的名称不是氧气的,或化学分子式不是O2的;

5: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制造钢印不一致的;

6: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外表面颜色不是淡(酞)兰色的,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8:使用超过30年的;

9:超过检验期限的;

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1: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12: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

13:经过改装的;

14:瓶阀的出口螺纹不是右旋的;

15: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16: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

17:新气瓶或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处理合格的。

经检查合格的气瓶应标识,放到可充瓶区;不合格的气瓶标识后,放到不可充瓶区。

二:气瓶充装后检查

气瓶充装后应逐只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如下:

1:瓶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5:气瓶的瓶帽、防震圈、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三:填写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表。

四:注意事项

1:气瓶颜色或其它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充装氧气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气瓶的来源,追究原因,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或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规定再进行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3:发现瓶内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装。

4:采用肥皂液进行检漏,发现有漏气瓶,必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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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2.气瓶充装培训学习心得-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燃料结构的调整以及低碳经济环保的迫切要求,气体燃料作为一种优质清洁的汽车燃料,在我国得到大力的推广和应用。在如此大好的形势之下9月中旬,公司举办了为期四天的车用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压力容器锅炉等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让我们了解和掌握了“车用气瓶充装操作技能、燃气汽车加气站系统及其充装工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学员们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与车用气瓶相关)等内容的学习,普及提高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工作水平,为安全实施车用气体充装工作奠定了基础。这次,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合格的充装人员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只有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来做、拥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将这项工作做好,同时才能避免各种可能性的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我学习到的主要内容有:

首先,充装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1、检查站内设施及附件的安全

2、行防静电服装上岗、不带点火源。其次充装前要进行各项检查:车辆是否熄火、人员是否下车、气瓶是否合格(规程上的七不准)、管路总成等。其中规程上的七不准要严格的执行: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不充

2、超过检验期限的不充

3、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4、新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不充

5、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不充

6、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不充

7、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不充。这些规范要求我们这些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老师给我们举例了以前发生的一件惨案就是因为没有遵守的这个“七不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这是血教训同时再次告诫我们作为一名充装人员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最后,充装完后需要检查是否充装过量、是否有泄漏、瓶体是否变形等。这才算完成了充装,有了这个标准我相信大家只要严格遵守就会有一个安全、有序的充装环境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但是这也并不代表就无法可依,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目前我国主要是依据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来对于各种特别设备(包括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依据。所以作为合格的充装单位必须具备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3.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篇三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重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多;(5)储存罐存在故障;(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布不干净。3.气瓶“八不充装”:(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2)超过检查期限:(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查;(4)瓶内无剩余压力;(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定;(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查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8)与气瓶相连的天然气管线或阀站有泄漏。4.充装“六停止”:(1)气体泄漏;(2)管道、阀门漏气;(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5)加气枪头O型圈破裂、漏气;(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LNG进货的质量监控符合LNG质量。2.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芯。

3.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的钢瓶不合格的不充装。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查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处理,此项工作有改装方负责,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禁止接打电话。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的计量精度,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2.加气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4.出现漏气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重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4.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四

工作汇报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上海申港乙炔气厂:位于松江区泖港镇泖港东支路89号。是充装氩气、氮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气体的充装单位。我厂始建于1974年6月,公司占地面积为53617㎡、厂房建筑面积24000㎡、充装区域面积24000㎡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青浦煤化工程设计事务所、上海科元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上海江湾机械厂安装队、上海华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

我厂主要生产设备二氧化碳贮槽100m3一台,氩气贮槽20m3一台,氩气贮槽10m3一台,氮气贮槽10m3一台,低温液体泵4台,汽化器2台,乙炔发生器1台,乙炔压缩机4台,乙炔气柜1座,现拥有氩气电子标签40L4481只,氮气电子标签40L2026只,二氧化碳电子标签40L6897只,溶解乙炔电子标签40L40099只。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设生产、安全、质量、销售、财务、人事等部门。现有职人139名,配备了符合岗位要求的质量技术负责人1人和充装站(车间)2人,充装前、后检验人员3人和充装操作工8人,充装相关岗位人员经市安监局、技质监局,消防局岗位职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建立了气瓶充装和各类检查表,包括气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记录表、气瓶充装后检查表、气瓶收发存记录和气瓶档案登记表等,对各种检查表进行认真做好记录。所有低温贮槽都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具有上海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资质证书。

公司自充装站(车间)成立以来,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下,至今生产秩序正常,没有发生过各类大小事故。公司运行的宗旨是:充装有许可、行为要规范、管理保安全、质量有保证。

本公司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在2012年12月6日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特[2007]1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申报材料,同时根据“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要求的“上海市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审查表”进行了自查,认为基本具备了申报资格,得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TS4231060-2012S)。

公司充装站(车间)使用的所有钢瓶由专管的人员进行管理,充装站(车间)所有使用的钢瓶都是自有产权瓶,同时实施市府十大实事项目之一(百万危化气瓶电子标签应用项目)的要求完成目标。公司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电子标签的应用和申补坏的电子标签工作,钢瓶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信息化电子标签气瓶档案,充装(车间)负责人和气瓶收发员严格规范气瓶电子标签的检查工作,建立建全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并对钢瓶使用的客户宣传正确维护电子标签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司积极有效的管理,至2010年底公司对钢瓶充装完成电子标签应用已达到100%,目前公司钢

瓶采用本公司自编号的蚀刻标记和电子标签编码进行管理。根据气瓶的检验周期,定期送至有上海浦源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如果发现钢瓶有任何损坏,根据检验报告,停止使用并报废。

为了更好地规范充装站的气瓶充装安全生产,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今年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在原有的管理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更明确了管理职责,根据新的要求,按照新管理思路,及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由于充装站(车间)人员的更替和相关法规的提升,充装站质量管理手册还将不断进行的更新,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今后我公司力求以最佳方式管理和运行好充装站的安全质量生产,做到上级管理部门放心的气瓶充装单位。

请各位领导对此进行验复审。

谢谢!

上海申港乙炔气厂

5.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五

商丘市锅炉压力容器学会及各位评审专家您们好!

民权县王桥乡玉朋液化气站于2009年8月建设,该站位于民权县王桥乡麻花庄南地,原来占地4亩,2011年为了安全生产需要,扩大至6.5亩,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储气能力为11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3100余只,最后,严格按照《压力管安装安全质量监察检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图纸设计和有关要求,经监督检验合格,并于2010年7月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开始运营。

本站在职人员8人,工程师1人,检查员2人,安全员2人,充装员3人,开业四年来,本站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坚持不合格的气瓶不充装,和违规的气瓶不充装,确保气瓶充装质量,四年来无发生任何事故。

本站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组织气站人员学习气瓶充装的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气站人员以扎实的工作态度,优质的服务做好气瓶充装工作,确保充装质量安全。

民权县王桥乡玉朋液化气站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民权县王桥乡玉朋液化气站

气瓶充装资格取证评审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商丘市锅炉压力容器学会:

由贵单位派出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组,于2014年6月3日对我单位申请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取证)进行了现场评审,依据“气体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召开了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了评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分别进行了梳理,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逐条逐项进行整改,目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将整改结果汇报如下:

一、资源条件方面

1、介质流向色标已涂刷,标志明显(附照片)。

2、压缩机接线已符合相关要求,并投入使用(附照片)。

3、可燃气体报警器已修复,且灵敏可靠(附照片)。

6.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承诺书 篇六

为落实我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充装的气瓶全部是本单位自有产权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不充装超过检验周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报废的气瓶,负责将超期气瓶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站检验,对所有报废气瓶送交钢瓶检验站报废销毁。

三、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做到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定期效验。

四、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向消费者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六、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七、我单位如果违反上述条款将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查处。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年月日

7.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七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 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

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 充装站的职责

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5 负责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6 负责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定期检验和建档情况、充装站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3.7 负责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充装前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地、市级以上(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理。

3.8 确保所充装在气瓶内的气体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3.9 负责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情况。4 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4.1 充装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当地的质监、安监、环保和消防等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

4.2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生产装置、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施。

4.3 充装站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4.4 充装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a)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b)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c)危险品运输、储存制度;

d)设备、压力容器、管道、计量器具的定检制度及台帐; e)档案管理制度;

f)岗位责任制、班组管理制度; g)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预案;

h)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气体排放制度。4.5 充装站所有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齐全。4.6 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的特性,按照GB2894中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应设置须知牌和安全标志。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5.2 充装站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3 充装站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检查员。

5.4 充装站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充装人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5 充装站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材料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GB 50016 的规定。可燃气体充装站应符合相应气体的设计规范。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充装站还应符合GB 50160的规定。

6.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3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6.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灌瓶(充装)间、实瓶间、压缩机房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a)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b)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结构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c)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顶和轻质墙体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60kg。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的比值(m2/m3),应符合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e)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避雷网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5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氧气、电解氢充装站灌瓶台应设置防护墙(有抽真空装置或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深冷大型液氧、液氮贮罐(500m3以上)(堆积珠光砂绝热型)应按GB50160的要求建造围堰。

6.6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记。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乙炔充装站通道净宽不小于1.5m)。乙炔充装站的站台宜高出地面0.4 m~1m,平台宽度不宜超过3m,并应设置有大于平台宽度的雨蓬,雨蓬及其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6.7 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充装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b)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c)生产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d)生产区应敷设宽敞的回车场地。生产区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e)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生产区内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f)充装站生产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口。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液化石油气生产区应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g)钢瓶装卸台的设置,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6.8 充装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灾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量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乙炔充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喷淋装置。

6.9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028和GB 50257的要求。乙炔充装站有爆炸危险性的1区内,应采用适用于乙炔的d ⅡCT2(B4b)级隔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

6.10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11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HG/T20675的规定。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管道上法兰间的跨接电阻不应大于0.03Ω。充装站的设备与管道条件

7.1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液化气体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7.2 充装设备、管道、阀件密封元件及其它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凡与乙炔接触的设备、管件、仪表,严禁选用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零部件。

7.3 氧气充装站的工艺布置、设备与管道的选择设计应符合GB 50030及GB 16912的规定。氢气站的工艺布置、设备与管道的设计应符合GB 50177的要求。

7.4 气体充装站的充装接头应符合GB 15383中相关的规定。深冷液化气体储罐及软管等的快速接头应根据气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

7.5 充装站不得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充装站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7.6 深冷液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深冷液体泵排液量与气化器换热面积及充装量应匹配,应使每瓶气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7.7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a)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GBZ 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b)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c)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7.8 充装毒性气体和乙炔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体充装站应设有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还应有新瓶抽真空设施,抽真空设施应保证新瓶真空度能抽至80kPa以上。

7.9 乙炔充装站的管道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乙炔管道的敷设、高压乙炔管道的选择应符合GB 50031的规定。压力容器、管件、阀门及管道应选用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制造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b)高压乙炔金属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接头;而与阀门、附件、设备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高压乙炔管件、阀门及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有跨接导线。

c)高压乙炔管道在安装前应作30MPa耐压试验,安装后管道系统作3MPa气密性试验和2.5MPa泄漏性试验。

d)乙炔充气汇流排每排的进口管上应设置一只主截止阀,在充气汇流排各分配接口处应设置分配截止阀,应一瓶一阀。在充气汇流排的末端应设有通向乙炔低压系统的回流管,回流管道上应设截止阀。

e)乙炔高压软管应能抗乙炔、溶剂的腐蚀,不得选用能导致燃烧、爆炸的材料,其内径应小于或等于6mm;高压软管应能承受大于或等于60MPa的耐压试验。

f)乙炔充气汇流排上应设置水喷淋冷却装置,且能直接喷到充气汇流排上所有钢瓶。g)乙炔放空管应各自单独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乙炔气体应回收。

h)站内应配备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装置。

7.10 乙炔管道和所连接的设备中,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阻火器,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JB/T 8856-2001 中5.7.5.1的规定。a)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 b)各充气汇流排的主截止阀前; c)充气汇流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 d)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路上。

7.11 乙炔设备、管道系统应设有氧体积分数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设施。充装站的监测、计量仪表和防护器具条件

8.1 充装站的电气、仪表配置、安装验收应符合GB 50058 和GB 50257。

8.2 设备及管道上的压力指示计应根据所装介质的特性选用。腐蚀性介质的压力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乙炔系统应用乙炔专用压力计,每一汇流排上至少应设置一只。压力计的精度不低于1.6级,指针式压力计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8.3 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配备的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a)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b)固定式电子计量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 规定的3级秤等级要求。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8.4 深冷液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30℃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警及连锁停泵装置。8.5 氧气、强氧化性气体及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应有识别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的检测仪器(有真空设施的除外)。有毒、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8.6 以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应在氧气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管道上设置分析氢气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8.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八

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质监[200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此项许可管理工作。

委托地级以上市局负责许可管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材料等由所在地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建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在充分理解《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并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局。

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锅炉处。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的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并组织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充装许可程序

第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一);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

(四)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建档气瓶电子档案(符合附件三的规定);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内容见附件四),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内容见附件五);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证照复印件。

第六条 市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送达省局。

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单位决定受理的,应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六);不予受理的,应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七)。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一个有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评审指南自评后,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现场鉴定评审预约。鉴定评审机构应自申请单位预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九条 鉴定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评审时间不超过2日。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书面知会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条 鉴定评审结论分为三种:

(一)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均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本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基本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存在问题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具备条件:除

(一)、(二)项外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解决存在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应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确认,并将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于出具整改确认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视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经审核或核查后,认为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附件八)。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发出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九),同时通知鉴定评审机构,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十)统一编号。由市质监局受理的,市质监局应将经审查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附件十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许可证书后及时交市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受理的,省质监局负责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

第三章 换证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附件十二);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许可有效期间各的《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十三)。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监督检查均合格的,予以换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受理单位应在申请单位原《气瓶充装许可证》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因申请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换证审批的,原《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增加充装许可项目的,按许可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气瓶充装许可证》上增项。

第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发证单位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单位申请更换许可证;充装场地变更的,应经重新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协调气瓶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对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持证单位,应每年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质监局应制订统一要求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气瓶涂敷及钢印打印(参考附件十四),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按要求涂敷标志(或名称)、打印单位标识和充装单位气瓶自编号钢印。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质监局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其是否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是否只充装自有气瓶(含托管气瓶,下同)、是否对自有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或名称)并打印充装单位标识和气瓶自编号钢印,以及其自有气瓶的数量和建档情况、自有气瓶的充装记录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许可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质监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需要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应报省质监局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市质监局在完成监督检查后,应将年检结论(合格、不合格、整改合格或整改不合格)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检标记。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市质监局提出,报省质监局批准。经批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由省质监局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具有鉴定评审的技术能力,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独立于气瓶充装单位,确保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省质监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并根据《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附件十五)的内容及要求逐项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质监局应对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其工作质量和规范程度,发现其有违规行为或不再具备鉴定评审能力的,应及时书面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七条 省质监局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加强监督。认为其不再具备鉴定评审能力,或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取消其鉴定评审资质。

每年1月20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局书面报告上一的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其所在地市质监局应对其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建档气瓶电子档案,并报告上一气瓶充装情况及建档情况等。

市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本辖区内气瓶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持证气瓶充装单位数量、许可范围、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及数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气瓶充装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省质监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9.气瓶充装检查员职责 篇九

质检特函〔2008〕17号

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气瓶充装单位。

10.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程序 篇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河南省境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混合气体等六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

液氧、液氩等低温液态介质和相对应的气态介质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丙烯、丙烷等单一组分的烃类介质按液化气体进行许可。

液化石油气指符合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分为工业液化石油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

混合气体应有气体标准。

第四条 充装站的生产(储存)规模和受理时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不包括残液罐),气瓶数量不少于3000只。

2、氧、氮、氩等永久气体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生产能力≥150M3/h;采用低温储存时,储罐容积≥15m3;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3、溶解乙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3/h,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中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或大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只。

5、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做到规模经营。

第五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它地区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或充装站位于偏远山区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其规模可以适当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但不得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规模的一半。

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生产(储存)规模应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其它充装介质的规模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有关管理、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已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许可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已取得充装许可,但生产(储存)规模尚达不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资产重组。

第七条 气瓶充装站的设计规模应不低于前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规模;在设备安装前,充装单位应告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符合前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模条件的气瓶充装站,不得施工。由于擅自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筹建者承担。

对达不到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气瓶充装站,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擅自安装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充装单位应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8人,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80万。

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从下载)一式四份,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及竣工验收文件;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证明文件;

(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新申请单位应提供);

(四)气瓶充装、检查、管理等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五)《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三份(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各存一份)。不同意受理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于试充装前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五)其它有关见证资料。

第十二条 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派监察员1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有效期内能否试充装,由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并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气瓶瓶体上应打使用永久钢印,打印位置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规定,内容包括使用登记标志、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和气瓶产权编号,按所列顺序依次打印。

不在规定部位打印的钢印标志,按无效标志处理。

气瓶瓶体上应规范、醒目地涂敷气瓶充装单位名称简称或商标,瓶体应保持清洁、防腐层完好。

第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配备打印充装单位标识和气瓶产权编号永久钢印的设施或设备;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它能够辨别气瓶内残余介质可燃性、毒性和氧化性等性质的仪器(气瓶充装前检查专用);应配备抽真空设备或置换装置及相关检验检测仪器。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气体产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瓶装气体,瓶装气体的质量、数量、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气体产品标准的要求。

设有用于存放瓶装气体的专用仓库或区域,气瓶应分区存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经检查合格的瓶装气体出厂时,应逐瓶张贴合格证(充装标签);气瓶警示标签应完好、清洁、醒目。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经销网点(换瓶点),做到区域覆盖;强化自主品牌意识,倡导服务上门、方便消费的经营理念。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在有效期满前完成换证工作。

有效期满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在有效期满前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违者,按无证充装行为处理;自充装许可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除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直接换证:

1、出现过充装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限期进行整改的;

3、有安全隐患等不良投诉的;

4、技术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

5、不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的内容除包括许可规则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4)重大充装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及投诉的处理情况;(5)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气体充装单位已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且被受理,但因企业改制、技术改造、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对于首次取证,以发证机关的批准日期计算有效期;对于正常换证,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期的次日计算有效期;对于变更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保持为原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在充装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不按本条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的充装单位,原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按照无证充装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鼓励其收购、兼并或管理其他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可以使用统一标识的气瓶,在气瓶检验站建立和长途运输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应保存4年。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和无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应向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

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配套规定。凡河南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厅《河南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特种设备

气瓶

许可

办法

通知

━━━━━━━━━━━━━━━━━━━━━━━━━━━ 主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法制办,气瓶鉴定评审机构。────────────────────────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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