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2024-07-07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共7篇)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篇一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津贴+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津贴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按照每日6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5400元;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3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按照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4500元;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15 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 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 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 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 数低于 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②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④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 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 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 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指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 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指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

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

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 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2、医院误诊;

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四)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住院津贴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或者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活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后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会员需提供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 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 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事故性质及伤害程度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起(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或首次确诊本活动所列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本活动所指的15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5、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5年1月

2.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篇二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单位参加本计划(含新参加和续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一)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下载的并盖有本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确认的记录本单位最近一次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列表》及其相对应的银行《社会保险转帐凭证》;

(二)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及名册电子版;

(三)填报《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可在http://下载);

(四)缴纳保障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五、参加本计划(新参保和续保)的手续

(一)核定参保人数及参保人的参(续)保资格,把保障费划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申领新参保的编号;

(三)填写《人员名册》及《申请表》;

(四)持参(续)保所须提供的资料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五)经办机构审核后加盖公章交还《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各一份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参(续)保人数领取《告知书》,填写相关资料后发放给参(续)保人。

六、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30日执行免责期。

2、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期间需增加新参保人员的。

例:某单位到6月1日才参保或新增加人员,那么,保障费仍按50元/人缴交,而保障期则由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免责期。

(二)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免责期。

(三)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四)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的,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六)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滿止,不再办理续保。

(七)因各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的,本计划责任也同时停止,如在本计划保障期内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恢复其相应的本计划待遇。

七、保障费缴交标准

参加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为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爱心和帮助,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其余由职工个人承担。基层工会也可以给予资助(实际每人每期划拨缴纳保障费40元即可)。

保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八、保障责任范围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或一般门诊不列入保障责任范围。

九、保障金给付标准

(本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10%。

例1:某企业一女工参加了本计划,今年6月在三甲医院住院17天,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显示:住院总费用10418.03元,其中:(1)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2)自费费用834.84元;(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660.55元;(4)起付标准以下费用2000元;(5)统筹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1357.16元;(6)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5428.6

元。那么,该女工此次住院可得到的保障金是:总费用10418.03元-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自费费用834.84元=9446.34元×10%=944.63元。

例2:某单位一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患癌症,在保障期内5次住院动手术和化疗,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达105369.40元,未超过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那么他每次住院都可以领取本计划的保障金。

十、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的保障金计算

参保人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治疗的,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计划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或保障期满前的保障期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费用,按标准计付保障金。在保障期满续保的,如给付标准有调整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标准计付保障金。

十一、本计划不承担的保障责任

(一)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五)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如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计划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也不退保障费,对由此而造成本计划损失的,本计划经办机构有权向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二、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资料

(一)经参保单位工会盖章的《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五份(《保障金申请表》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http://下载);

(二)由参保单位提供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本单位参加本计划《人员名册》有该患病住院职工(即申请人)资料的一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出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诊治医院病案室(科)提供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可直接到诊治医院病案室提取)的入(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小结);

(六)本计划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如没有工商银行存折的,则在申请保障金前办理。

以上材料第(三)、(四)项经本计划经办机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

十三、申请保障金的手续

(一)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保障金时,应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开出之日起90天内(逾期视作放弃)向本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三)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齐备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时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查询密码协助本计划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四)本计划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的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划拨保障金到申请人存折。如申请人由于死亡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指定银行存折的,由单位工会代办。经办机构将保障金划到单位工会的账户上,由单位工会将保障金给付申请人。

十四、标准的调整

市职工济难基金会有权根据本保障期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项目和保险水平的变化,相应调整下一保障期的缴纳保障费标准和给付保障金标准。

十五、缴交保障费经办银行户名及账号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住院计划)开户银行:工行长寿支行 账号:36020***628

十六、申办保障金经办机构

(一)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市二宫内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三)联系电话:84421139

(四)传真电话:84421129

3.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篇三

一、互助费缴纳标准

本计划的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二、互助金的确定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以下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有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含有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以下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种互助金:

①可以领取一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②患有以下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以下5类特殊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③患有以下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三、特殊疾病种类

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包括以下5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软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癌、乳头状癌、血管癌、平滑肌癌、脂肪癌;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4、绒毛癌;

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篇四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1、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2、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的80%,女职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单位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5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会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会费不在退还。

3、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40元。

4、对参加本计划并在保障期内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其保障责任终止。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二、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原发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前交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60天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一种或多种;

2、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3、会员患原位癌;

4、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医院误诊。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保障期限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

注: 免责期:指在计划书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会员发生条款所列保障事项也不能获得慰问金或互助金。

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5.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篇五

参 保 指 南

一、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

二、参保时需提供

1、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如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需提供一式二份;如被保险人单位通过投保单位参保则提供一式三份;

2、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经办人签字(每页)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提供份数同上一条;

3、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的近期交费单复印件一份;

4、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申请办理程序

1、本会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正、副本。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对《计划书》签字确认后,《计划书》正本、《参保申请书》一份或二份、《计划名册》一份或二份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留存,《计划书》副本及《参保申请书》一份、《计划名册》一份留本会存档。

3、本会收取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的保险费,并开具收款凭据。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报 销 指 南

一、申请赔付报销

1、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在社保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申请赔付报销,并向被保险人单位提供报销所要求的完整的相关资料;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表三);

3、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时,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赔付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和办理报销手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时,在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报销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先由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填写《报销申请表》,然后连同赔付相关资料上报投保单位,再由投保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

二、报销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填写、盖章的《报销申请表》一式三份(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的一式二份);

2、《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3、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会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审批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销的办理程序

1、本会受理赔付报销申请后,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凡资料不全的,填写“补充资料清单”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通知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2、本会办理完相关报销手续后通知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领取报销保险金手续或由本会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报销保险金手续。

6.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篇六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单位职工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16种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6种原发性疾病是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臵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或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助的视作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六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八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3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十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

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六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七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住院医疗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待遇申请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住院医疗互助金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5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或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互助办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4、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6、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二十三条第7款和第二十四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4.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5.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6.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7.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8.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9.心脏瓣膜臵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术。

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16.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7.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篇七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13个区总工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10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一、医疗互助金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基本公式: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各项补助补贴(如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起付线

案例一: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100151.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1194.98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6945.73元,自费费用2010.40元,起付线8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0151.11-81194.98-0.00-0.00-2010.40-800=16145.73(2)互助金计算: 10000×30%=3000(16145.73-10000)×60%=3687 互助金合计:3000+3687=6687(元)

案例二: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7216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85623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300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36945元,自费费用99043元,起付线8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721611-185623-300000-0.00-99043-800=136145((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00000-10000)×60%=54000(120000-100000)×80%=16000 互助金合计:3000+54000+16000=73000(元)

十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如何申请医疗互助金?互助金又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治疗,可多次申请医疗互助金。申请医疗互助金时,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案例三: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一次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44417.7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26679.82元,个人自付14753.16元,自费费用2984.73元,起付线800元。该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二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0939.29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5813.28元,个人自付4356.99元,自费费用769.02元,起付线4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次住院:

(1)给付基数=44417.71-26679.82-2984.73-800=13953.16(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3953.16-10000)×60%=2372 互助金小计:3000+2372=5372(元)第二次住院:

(1)给付基数=20939.29-15813.28-769.02-400=3956.99(2)互助金计算:3956.99×30%=1187(元)该职工两次住院互助金合计:5372+1187=6559(元)

十三、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互助有效期内出院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四: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互助活动,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1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2012年1月17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103213.84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3632.22元,个人自付16368.15元,自费费用3213.47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此种情况,只能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发生在互助有效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计算住院天数时应注意: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因此,只能按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16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起付线)÷住院总天数×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3213.84-83632.22-3213.47-800)÷20×16=12454.52(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2454.52-10000)×60%=1473 互助金合计:3000+1473=4473(元)

十四、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五: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19日住院,2013年的1月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8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195.45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8601.19元,个人自付11132.55元,自费费用2461.71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因此,只能按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13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52195.45-38601.19-2461.71-800)÷18×13=7462.40(2)互助金计算:7462.40×30%=2239(元)

十五、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六:某职工同时参加了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二期互助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26日住院,2013年的1月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3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390.17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7045.42元,个人自付14706.55元,自费费用638.2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同时参加了前后两期互助活动,因此,应分别按2012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6天,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7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2、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6=6418.41 第二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7=7488.14 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十六、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三)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十七、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其缴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十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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