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买方)

2024-09-21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买方)(精选6篇)

1.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买方) 篇一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自愿将位于一套房屋卖给乙方,并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证编号为:以人民币42万元整(中文大写肆拾贰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该价格甲方实收,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房屋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付给乙方,乙方预付定金¥2万元,按照乙方要求乙方于将上述购房余款¥40万元付清。房款转账到甲方指定账号:招商银行西园支行卡号0000 0366 5608 3348 收款人:李娜,到账后凭单,甲方将原件交给乙方。

三、从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后与该房有关的事宜皆与甲方无关。此房屋在买卖之前如有其他纠纷,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当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房款后,乙方对此房屋享有排他的绝对所有权。

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律师行公正费等,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需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时,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并不得拖延。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之日生效,不得单方改变,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必须向对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书(买方) 篇二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 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 亦称“乡产权房”。

与商品房相比, “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常位于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或城市郊区, 占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等成本, 因而价格较低;三是购房者所持有的产权证并非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颁发。

二、“小产权房”的现实困境

据统计, 目前年全国住宅总量约186亿平方米, 其中“小产权房”面积高达66亿平方米, 比例已经超过35%。以深圳市为例, 目前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 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 比例更是超过了60%。[1]但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出发, 政府部门都对“小产权房”买卖采严格禁止的态度, 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 在审理有关案件中, 通常都通过“房地一体”原则的牵引、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这就给现实中的“小产权房”买卖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困境, 给买受人带来了相当的不利影响。

第一, 由于缺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买受人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在被称为我国小产权房第一案的“宋庄画家村案”中, 被告李玉兰从原告马海涛夫妇处花4.5万元购得房屋及院落。随后, 被告见房价上涨, 为谋取利益遂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法院以李玉兰是城镇居民, 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支持了原告马海涛夫妇的诉讼请求, 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小产权房”买受人的所有权利益。

第二, “小产权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买受人维权困难。因“小产权房”并不具有由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 因此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相关交易通常有利于政府的监管之外;一旦购买者在使用“小产权房”过程中遇到房屋建筑质量、公共设施维护以及物业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时, 开发商很有可能会推诿扯皮, 使买受人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 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国家征收, 买受人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 因并不能取得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因此并不能取得所有权。一旦国家决定对“小产权房”下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对该房屋进行拆迁, 该买受人可能因并非合格的购买者而被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国家的拆迁补贴可能只会给集体土地原有的“村民”, 买受人则得不到任何拆迁补贴。

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探究

笔者认为, 无论是从法律制度上还是从社会现实上分析, 都应将小产权房认定为有效。

(一) 从法理方面分析

1.“房地一体”原则有违所有权自由。

我国审判实践中之所以会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原因在于审判中大多否认了“小产权房”之下宅基地流转的可能性。根据《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和“房地一体”原则。在此原则的作用下, “小产权房”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流转, 因此, “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就在于, 位于房屋之下的宅基地能否流转。

但笔者认为这是有违所有权自由原则的。因为从理论上讲, 私人对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即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 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房屋的转让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流转, 二者不可截然分开, 这样就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受限于宅基地流转的可能性。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做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只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中进行,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

我们先暂且不讨论我国法律是否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 单单就私人对“小产权房”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受制于宅基地能否流转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这显然是违背了所有权自由原则, 使得私人对所有房屋的处分完全受制于房屋之下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而无法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房屋作为私人所有的财产, 应由私人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可以自由转让和处分, 而不应受到房屋以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困难的限制。

2.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宅基地自由流转。

在审理有关“小产权房”的案件时, 法院基本上都采取这样一种观点, 即“小产权房”以下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再《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可见, 关于农村村民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之后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再申请宅基地时得不到批准, 并不能因此得出《土地管理法》禁止“小产权房”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且, 恰恰是未否认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在逻辑上才需要处理“再申请宅基地”之问题, 否则, 出卖人寻求的法律救济应该是请求买受人返还而非向审批机关“再申请宅基地”。[2]

对“小产权房”的严格禁止主要还是体现在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政策层面。1999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取得宅基地, 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 该文件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炒卖土地, 进行土地投机, 而不应将其解释为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若居民购买了宅基地后并不用于出卖以谋取利益, 就不属于该文件规制的范围。还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提到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因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因此关于该决定的法律位阶认定问题就值得考虑。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 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可知, 该决定并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因此对该决定的违反并不足以构成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

笔者认为, 既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小产权房”的转让加以限制, 仅仅是在政策层面明确叫停“小产权房”买卖, 根据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 政策层面的禁止并不等于法律层面的禁止,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时, 才能够对其加以限制。正如王轶教授提到的, 在没有正当且充足的理由时, 必须确认和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如果要对自由进行限制的话, 一定要有足够且正当的理由。[3]

(二) 从现实层面分析

从现实的角度看, “小产权房”的存在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促进农村经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以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小产权房”买卖使得农民直接获利, 为其增加了经营性收入。

国家政策之所以会对“小产权房”买卖采取一种严苛的态度, 目的是为了保有农村土地, 保障农民的生活。的确在社会发展初期, 大部分农民留在农村,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但是随着城市化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离开农村进入城市, 这样就会导致大部分农业用地被闲置下来, 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对农民而言, 自己居住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利用耕地进行耕种所得的利益, 远远没有在这些土地上建设、出卖小产权房获得的利益多。如在“宋庄画家村案”中, 一组调查数据表明, 十几年前的宋庄人均年收入仅三四百元, 如今这个聚集了大多艺术家的小村, 2006年仅租金收入就达750万元, 占到了全村村民收入的一半。这对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农民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3]

2.“小产权房”的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部分消费者的购房压力。

“小产权房”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等成本, 因而价格较低。以北京市2006年的房价数据为例, 目前在售的“小产权房”均价为3344元/平方米, 仅为当年北京市整体销售均价8792元/平方米的38%。在房价居高不下的社会背景下, 这对于大部分购房者而言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现如今, 许多年青一代刚进入社会时, 生活上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其中大部分来源于“购房”压力。“小产权房”所具有的绝对价格优势, 无疑是对其购房压力的极大缓解。

3. 小产权房对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牢牢束缚住, 可以自由流转的只能是国有土地, 农村土地要想进入流转市场必须先由国家统一征收。2013年11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选择若干试点,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更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就小产权房对促进农村城市化的作用进行了肯定。

四、总结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禁止“小产权房”买卖, 而且在当今社会, “小产权房”的合理性日趋凸显, 更应放开对“小产权房”买卖的限制, 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摘要:近年来, “小产权房”的数量大幅增长, “小产权房”买卖也不断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一般都以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给“小产权房”买卖造成了现实的困境。笔者从法理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 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关键词:小产权房,宅基地

参考文献

[1]深圳房地产信息网.小产权房专题研究[EB/OL].http://zhuanti.szhome.com/zhuanti/09-07-16/xiaochanquan/index2.htm, 2014-12-4.

[2]王卫国, 朱庆育.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J].政法论坛, 2014 (5) .

3.论小产权房的买卖纠纷 篇三

摘要:小产权房并非按其字面意思解释为拥有产权的房屋,恰恰相反,购房者不能取得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小产权房的产生最主要是由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发展体制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与群众的购房需求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小产权房纠纷问题随之而来,纵观近期各地该类案件的有关判决,坚持以法为据兼顾公平原则切实维护公民的利益。国家也不断颁发新政策对这一纠纷进行引导规制,以求农村经济以及房地产事业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纠纷的解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以法为据;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10-01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经济发展结构的日新月异,城乡二元结构发展体制使得小产权房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众多的老百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或者由其与开发商联合开发的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并由集体组织之外的人购买的房屋。小产权房屋之所以称之为小产权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大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但是,小产权房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屋纠纷的产生来源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际,社会生活中,小产权房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最初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郊区逐渐蔓延到各大中小城市,小产权房屋相对于城市中的大产权房屋而言具有价格低廉、交通便利、环境宜居等优势,势必会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者或者为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的中老年人以及只为居住不在意产权的人群的首选,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屋也成为部分群众解决生存、安家落户的一种途径。

研究近期各地法院有关小产权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小产权房屋纠纷大多数是由于購房者不能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将房屋出售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也有一种情况是在不断上涨的房价面前,房屋出售者为获得更多的利益反悔将房屋出售而向法院主张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求将房屋再次以高价卖出,这样便对购房者的既得利益造成威胁。

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房屋买卖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见,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联系,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也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相互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在法院裁判过程中,被告通常会有以下两点抗辩事由,一是认为自双方签订合同至起诉之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维护原告请求合同无效的诉求;二是举证涉案房屋已被行政处罚,可以合法使用并且原、被告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且房屋已经交付。但是,原告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针对第二点抗辩事由,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受过行政处罚并不能表明房屋买卖具备了合法性,二者之间不具备必然的联系。

对于房屋出售方恶意反悔的情况,法院的判决一般会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恶意方除返还所获利益外还要对受损方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以满足对方的期待利益。

近年来,国家对小产权房屋纠纷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上升,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是持否定态度的,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书,因此,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具备合法性,非农户口的购房者不会获得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

深思得知,小产权房屋的买卖纠纷的产生还植根于群众淡薄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惹一身官司。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每个人都应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第一准则,严格依法行事,国家有关机关也应当尽到普法宣传的重大社会责任,日积月累使得法律真正成为民众心中的第一标准。

综上所述,国家层面,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注重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化改革,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加大普法宣传;个人层面,应当注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严守法律,不被利益所诱惑;另一方面也要懂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才有利于社会的和平稳定。

参考文献: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

[2]鲁晓明。《论小产权房流转—原罪的形成与应然法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6年第1期.

[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M]//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侯倩茹.《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探究》[J].《中外企业家》2009 年 10 期.

4.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篇四

【案情】

喻某在自己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楼房共七套,只办理了一栋的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6月2日,喻某将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当地全产权房的价格为每平米5000-6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外地来此做生意的孙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底孙某听说国家正在整治小产权房建筑,担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还款,喻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斩影范围内的土地所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房地一体主义政策,及房随地走,而且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买卖将违背这一政策。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依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虽然整栋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但由于不能办理土地证,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单独办理了房产证,所以其出卖的该单套房子属于小产权房的`一种。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只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因此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孙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喻某和孙某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喻某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喻某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孙某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上述第二种意见已有阐述),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5.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篇五

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那么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一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

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 万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 元。

四、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

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壹拾万元。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2、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价款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该房屋售价总额人民币 整。(¥: 元)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终止交易,则该笔定金甲方将不予退还,且房屋仍为甲方所有。

2、乙方最迟应当于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元)一次性交付甲方。

四、房屋的交付

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的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给付该房屋门钥匙。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的3日内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定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 万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倍返还定

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房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尾款 元。

四、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

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叁拾万元。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证人:

6.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全款版) 篇六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章丘市___________镇(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配套房____号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甲方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11年___月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上一篇:优秀版毕业留言寄语下一篇: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