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09-21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10篇)

1.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一

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管理规定

(2012 年6 月26 日佛山市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顺德区社会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运行机制,成立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法定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创新中心的主要政策部门。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由创新中心设立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实行稳健经营,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的方式有:1.委托借款:选择在顺德区内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委托合作银行贷款给企业有偿使用。

2.融资担保:选择在顺德区内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对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

3.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二)承接政府服务企业任务组织开展院士咨询,院士及其所在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交流合作;负责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初审;负责自主创新型企业及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初审;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进口设备免关税的初审;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高交会、境外展览及经贸洽谈,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顺德展览中心的维护运营工作;协助组织开拓国内市场,培育城乡市场;配合开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等。

(三)开展公共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型企业,整合华南家电研究院的服务功能,重点为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服务,并开展创业辅导、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项目孵化、人才培训、综合支持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围绕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目标任务等开展工作,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业务开展计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

(二)审议创新中心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并报区财税局;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讨论通过总裁建议人选;

(四)审议、决定创新中心的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薪酬分配等方案和管理层副职以及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

(五)审议、批准绩效考核激励、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根据需要,提出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的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决定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财务管理、监察审计、人事薪酬和业务发展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2 人。理事长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理事表决结果,宣布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提出总裁建议人选。

第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理事由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征集提名人选,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再向社会公告。第九条理事资格的终止,由理事会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经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解聘;也可由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直接研究决定,由区人民政府解聘。理事出现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创新中心实行总裁负责制,管理层由1 名总裁、1 名常务副总裁及2 名副总裁组成,负责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计划;

(二)草拟创新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建议人选,决定创新中心其他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人选;

(四)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五)管理创新中心人事、财务和资产等日常事务;

(六)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总裁由理事长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决定,再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并向社会公告。创新中心常务副总裁和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后由创新中心聘任。创新中心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的建议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寻聘或内部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管理层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 年,聘期届满可续聘,但聘期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总裁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关系。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以及人员聘用上拥有自主权。管理层根据中心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普通员工,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与员工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年金。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围绕工作目标,根据合同约定和岗位职责,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建立人员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办法。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在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应当着眼长远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建设和创新的需求,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完整、准确编制中心决算,真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创新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预算要求,参照以往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往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中心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创新中心将单位预算方案报区财税局,区财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区财政补助的经费由创新中心按财政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

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创新中心在政策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留在创新中心。第二十七条创新中心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创新中心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该机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二十九条创新中心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基建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创新中心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 天之内向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于每一结束后30 天之内向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创新中心理事会下设监察审计委员会,由3 名理事组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代表理事任召集人。创新中心设立监察审计部门,直接执行监察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结合该机构加强各项管理和进行风险控制的需要,独立开展具体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创新中心监察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在网站开设专栏等形式,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梳理查找出来的问题,形成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第三十四条创新中心在每一工作结束后的30 天内,对上一工作的重要决策、营运管理、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分析,编制工作报告,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创新中心在每年4 月前,将上一重要信息形成年报,以印刷资料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区人民政府网和本机构官方网站进行全年公示。

第三十六条创新中心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时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创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创新中心的理事、工作人员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工作人员回避的,创新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创新中心必须制定运作管理、员工守则、员工福利和保险、劳动工资、工作绩效评价、财务管理、追究问责、信息公开、回避以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四十条本规定的修订、解释权属于顺德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法定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__

2.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二

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合同》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情况栏内有工商局年检章、盖开发企业公章);

3.《资质证书》复印件(在资质证有效期内、盖开发企业公章);

4.民政局出具的小区或楼宇命名批复文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位置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工程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地址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图纸上的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在总规划平面图上标注本次申报预售的范围,各层平面图标注各单元的编号和界线)(2009年1月前已通过规划报建的项目,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复印件上标注相关信息,2009年1月后通过规划报建的,提交原件一套,在原件上标注相关信息);

8.总体规划平面图的dwg格式电子图磁盘(首次提交);

9.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顺德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或《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10.《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11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提交时还需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

1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首次需提交协议原件,加盖开发企业、银行和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章,以后可以提交有交易中心意见及公章的复印件);

13.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首次需提交原件,以后提交我局拆迁和住房保障科盖校对章确认的复印件);

14.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盖开发企业公章、法人签名);

15.商品房预售方案(见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信息网预售方案范本);

16.预售数据磁盘(内有项目预售单元数据);

17.A3纸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信息、法人签名、盖公章);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要提交经济贸易局的批复文件;

19.《顺德区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明细表》(盖开发企业公章);

20.《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盖开发企业公章,house网可下载);

21.《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house网可下载)。

22.商品房项目归属居(村)委会管理的证明材料。(开发企业或居(村)委会出具)

23.单元地址编号非按规范门(楼)牌设置的,需到所属公安部门确认。

(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资料:

对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提交首期预售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同时提交以下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资料(需独立装订成册):

之后再办理预售手续的,提交《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校对章)即可。

1.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提交资料:

(1)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

(2)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建议采用示范文本);(3)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建议采用示范文本);

(4)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5)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确认);

(6)临时管理规约。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提交上款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验收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只提交复印件的,须带备原件由收文人员校对并盖校对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文窗口受理 →业务科室审核 →程序合法、资料齐全、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核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文窗口取件。

三、办理时限

递交资料齐全的,从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3.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篇三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点救助对象)。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本区户籍人员和非本区户籍人员。

1.本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

(2)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2.非本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

(2)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3)持本区有效居住证;

(4)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我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区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点救助对象由我区民政部门按现有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予以认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 2 — 服务。在广东省实现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之前,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报销。

第七条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本区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人员向居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于出院后90日内填写《顺德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本区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区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和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3.申请人银行存折(卡)及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5.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3 — 6.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可要求补齐材料再收件。(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核对后的2个工作日内,录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后,生成《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报告结果,进行受理初审。核对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入户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非本区户籍人员,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发函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要求协助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等相关情况,在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复函后办理审核。

(四)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 4 — 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日。

对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

(六)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民主评议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请后5个

— 5 — 工作日内向镇(街道)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进行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对非本区户籍人员获得医疗救助的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照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照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资助参保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十条 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查费、病历费。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 6 — 务”结算系统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普通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一)住院首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全区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二)住院二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95%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

(三)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按病种付

— 7 — 费的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首次、二次医疗救助相同,救助金额计入最高限额中。

第十二条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区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非本区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最高限额为15万元,区、镇(街道)按50%:50%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重点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一)经市、区属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二)经市、区属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同一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三)未经本条

(一)(二)款规定的流程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的60%予以报销。

(四)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 8 — 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予以救助,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第十五条 重点救助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证临界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区、镇(街道)按50%:5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加大对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当年低保标准×0.14×12个月×当年低保人数)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镇(街道)两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每年按20%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我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镇(街道)按比例分担的医疗救助金,先由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垫付,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因素,准确测算下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 10 —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进行核定;

(二)及时收集汇总医疗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三)负责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参保病人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划入相关的医疗机构;

(四)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的申请救助,并做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负责本级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三)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区、镇(街道)财税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二)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三)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人民银行顺德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设立专项,专款专用。

(四)会同民政部门拨付医疗救助金。第二十七条 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承办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行为,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社会医疗保险咨询,资助参保对象的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办理资助对象参保,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和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三)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 12 —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本区域内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三十二条 区、镇民政部门可以将医疗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三十三条 慈善会、红十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区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区的外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社会组织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由民政部门追回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第三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不按有关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四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域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四化融合 智慧顺德”建设的意见》(顺府发[2011]1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我区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两化融合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支持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信息化重点项目应用或示范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共同监督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等工作;对无偿资助项目负责开展项目评审、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息使用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定推荐企业名单。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

合国家和广东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择优扶持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其中无偿资助项目需获得政府立项批准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无息使用项目需按《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上级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支持对象必须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范围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及额度安排:

(一)重大项目扶持。扶持方向主要为对传统产业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平台类、园区或基地建设项目,对我区两化融合工作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云计算、三网融合、无线宽带通信、互联网关键设备及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数字家庭产业化、新型显示、高端软件研发与推广应用、高性能集成电路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空间及网络地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半导体照明等;传统产业提升领域包括: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等。重大项目每年将根据区政府产业发展工作重点,安排一定比例的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每个项目将根据其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及经济指标等要素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单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80万元,且单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4,但对于完全为全区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平台类项目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二)一般项目资助。资助方向主要为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应用的示范性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无息使用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无息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主要资助方向为:

1、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企业集成应用CAD、CAM、CAE、PDM/PLM等技术,实现智能化研发和设计的建设项目。

2、生产过程自动化。利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和工业过程控制技术实现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柔性化的建设项目。

3、工业产品数字化。企业发展信息家电、平板显示、计算机及外设、通信、智能仪器仪表等数字产品的建设项目。

4、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运用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实施物资管理、购储运、设备管控、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销售办公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5、市场营销电子化。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

6、软件及信息系统服务集成化。支持企业信息系统集

成、电力系统软件、电信系统软件、交通物流系统软件、指挥控制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无息使用两种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无偿资助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将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扶持方式。无息使用指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项目立项、决策和监督(包括项目符合性审查、核定推荐企业名单等),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企业风险审查、绩效评估、资金追偿、协助资金收回等,监管银行负责资金发放、收回和协助追偿等,不收取企业利息,企业按期等额归还资金的扶持方式。

本办法中重大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一般项目采取无息使用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承担区两化融合项目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今后在申报国家、省、市两化融合项目或申报各级政府两化融合奖励等方面可享受优先推荐或支持。

同一项目已获得本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两化融合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申报通知(指南)以发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区两化融合项目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顺德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基础,并拥有较强的两化融合人才队伍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主承担单位已承担2项或以上获区级两化融合经费支持项目,但未结题验收的,不能申报当区两化融合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信贷条件,以保证项目能顺利按计划开展实施。

(四)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专项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区支柱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的技术研究或产业化项目,以及对社会化综合服务有显著提升的信息化应用类项目。

(二)项目技术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三)项目技术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项目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产业化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经

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社会信息化项目需要有明确的社会应用指标。

(四)项目研究的内容是产业共性技术或行业关键技术。

(五)申报通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受理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当区两化融合项目组织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两化融合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等)。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项目已开始实施的还应提供资金支出有效凭证。(8)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经济和科

技促进局每年在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时提供具体编写指引。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指定的委托受理机构,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汇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对两化融合重大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相关行业的技术、财务、商务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评定。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效益和风险等立项要素,结合申报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度等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

项目评审小组按照计分原则,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实地考察和答辩,最终确定综合评审意见。

两化融合一般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两化融合重大项目的立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的综合评审意见,结合我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计划及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过往项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重大项目的立项项目及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初步计

划后,应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网上进行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 7 日内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制定财政扶持经费的报批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两化融合重大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下达当区两化融合项目立项名单,立项项目即纳入当两化融合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两化融合重大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获得立项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两化融合一般项目按《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要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进度控制,阶段实施、分段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如确实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

进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经费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已拨付的追回未支出部分。

第十九条 两化融合重大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达经费;区财税局负责按时拨付项目经费。日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两化融合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设立项目专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并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重大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实施。项目实施期满二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复同意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一般项目的验收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

据,对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两化融合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是否给予延期,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包括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可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将按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两年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使用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法人五年内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而未进行验收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原合同书或责任书要求进行验收。发布本办法后新签订的财政资金项目依据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5.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出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办理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拥有、管理、使用的出租物业视情况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或租赁期间要求承租人购买。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的出租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和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 物业出租应制定合规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社会和经济政策和发展水平每年至少2次组织专门会议研讨近期和中远期租金政策。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至90日内书面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在不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基础上,出租单位可根据周边市场租赁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租赁价格确定续租价格,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出租单位决定不予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租赁双方因租金、租期等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发生合同解除、可撤销等事件而收回物业的,由出租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出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

(一)未取得物业权属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产权未定或产权不明晰的;但暂未办理权属证明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租单位管理、使用且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因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出租的;

(三)共有物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区域规划、政府产业引导政策以及物业的产权、用途、社会反响等具体情况,原则上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一)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可短期租赁的;

(二)安排特定人群居住的;

(三)涉及重大维稳、社会民生、社会公益;

(四)其他经区国资办批准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须满足出租单位拟定的租赁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合法证照。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原则上须采用公开竞价、招投标等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五条 招租信息的发布。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平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日,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布信息后,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 7日,资格审查合格者应于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的2日内,缴交竞租保证金。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十七条 招租租金底价的制定原则:参照物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同类物业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或根据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由出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出租单位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和招标。缴交竞租保证金截止期满后的 7日内,由出租单位组织召开竞价会或开标会。已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并已缴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准时参加,不参加的应取消资格,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价高者确定为承租人。采用招标方式的,出租单位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开标计分办法,由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带标书参加开标会,采用即场开标计分的办法进行,高分者确定为承租人。相同得分的,原承租人优先。

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等公开招租活动等确定为承租人的,承租人应于确定之日起7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其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租单位损失的,由出租单位依法追讨。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出租单位可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 10 %,超过的须获得相关的上一级主管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招租。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操作包括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公开招租程序。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应与经确认的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订立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变更、不可抗力、因地方政府规划调整或实施公共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所涉及的免责条款。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特别约定:出租单位因各种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合同违约的,若时间未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已收租金总额(扣税后数额)的违约金,或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若时间已达到租赁期过半的,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支付最多不超过12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再作任何补偿。

租赁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合同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增长。

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经批准最长不应超过15年;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姓名、名称及地址;

(二)物业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秩序等责任约定;

(五)转租约定;

(六)解除合同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物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自行执行内部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必要时可按规定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租,是指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承租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转租须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的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得将租赁物业再行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未经出租单位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第二十八条 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并依法追究转租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出租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物业交付承租人,可以收取3个月或以上的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应缴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出租单位有权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出租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或参与招租的意向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实施破承租物业、恶意违约、扰乱招租程序等行为的,列入区属国有企业招租黑名单,在招租过程中不予考虑;构成犯罪的,依法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条款继续执行至租赁期届满止。重新招租或续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人员、长期居住在由转制企业代管的公有住房内的原区属企业员工(含离退休)。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6.顺德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篇六

一、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社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综合楼二楼)。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佛山市外医院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提交《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职工转市外住院审批表》(请登陆顺德社保网站下载)。

二、顺德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22间)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顺德区中医院、顺德区妇幼保健院、顺德区伍仲佩纪念医院、慢性病防治中心、大良医院、东华骨伤科医院、同江医院、伦教医院、陈村医院、庄头医院、北滘医院、碧桂园医院、乐从医院、勒流医院、龙江医院、聚龙医院、杏坛医院、均安医院、桂洲医院、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顺德和平创伤科医院。

三、工伤事故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社保局办事处递交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顺德区工伤保险事故申报表》(可登陆顺德社保网站下载)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工伤康复治疗申请

职工伤情稳定,经工伤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持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佛山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工伤康复治疗评估书》到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大良凤山东路45号社保局一楼)。

工伤康复机构: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工伤康复所(大良云良路9号);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江浦东路63号);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州从化温泉镇温泉东路105号)。

五、康复器具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市新港西路立新街17号);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市汾江中路20号13楼);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广州市广州大道南707号)。

六、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执行》)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

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顺德社保网站下载)。

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医疗诊断证明、相关检查结果。工伤职工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八、工伤伤残待遇申请

(一)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工伤伤残待遇: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二)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除第(一)点材料外,还需提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写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或《劳动仲裁书》,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死亡待遇申请

职工因工死亡(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5、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

6、户口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供养人需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证明;

8、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十、工伤待遇签收

申请人持身份证、《受理回执》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事处办理待遇签收手续,工伤保险待遇通过银行划付到工伤职工或单位帐户。

十一、待遇验证

7.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篇七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前公示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包括投资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立项、备案立项事项。

第三条本局实施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下称“审批前公示”),但依法不得公示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审批前公示,是指本局在受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作出项目立项审批决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项目立项审批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审批前公示应当公开、及时,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条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受理(预审合格)后即进行公示。审批前公示采取网站专栏公示方式,即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http://sg.shunde.gov.cn)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 1

处)网站,开辟“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审批前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网站登载发布之日计算。

第六条审批前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及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及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负责审批项目立项的业务科(股)室名称(下称“业务科(股)室”)、联系电话、邮政地点和电子信箱;

(三)公示发布的日期;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文书中应注明公示期限(三个工作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立项审批内容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或者自身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的,可依法向我局或镇(街道)经济促进局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也可对项目立项审批内容提出其他意见建议。

第七条审批前公示由业务科(股)室负责。业务科(股)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拟定公示文书,交由区局信息科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信息公示范围:项目立项由区局审批的,其信息公示由区局负责;项目立项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批的,其信息公示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

对未经公示的项目立项审批决定,不得提交局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业务科(股)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意见并及时处理;对于申请听证的,经审查确实直接涉及行政审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业务科(股)室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业务科(股)室提请局分管领导签发项目立项审批决定时应当同时书面说明审批前公示情况,包括是否进行了公示及公示后意见反馈处理等。

第十条业务科(股)室经办人和业务科长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前公示或公示后未及时处理的,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8.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八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

注:以下调查项目,除要求多选项外,其余均为单选(直接在选项打√)。

1、贵企业成立时间: A 1-3年B 3-5年C 5-10年D 10年以上

2、贵企业所属行业: A 制造业B 商贸业C 农业D 其他

3、贵企业是否有融资需求: A 是B 否

4、贵企业融资需求多大:

A 300万以下B 300万-500万C 500万-1000万D 1000万以上

5、贵企业目前融资的形式(限选2项): A 金融机构贷款B 亲朋借款C 民间借贷D通过担保公司到银行贷款E其他

6、您认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企业本身哪方面对获得贷款最重要(多选,最多选3项): A 规模B 盈利C 企业财务制度D 行业因素E 抵押品

F 企业信用信息G 其它

7、贵企业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哪些方面: A 扩大生产B 技术改造(研发)

C 维持正常生产资金需要D 归还拖欠货款E 进出口资金需要

8、贵企业最近三年之内是否尝试过通过担保机构进行贷款: A 是B 否

9、贵企业是否了解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A 是B 否

10、通过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可享受利率、担保费率优惠,并且免收银行保证金,您认为区中小企业信用基金对缓解融资难问题是否起作用:

A 有重要作用B 作用不大C 没有作用

11、您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申请渠道哪些比较方便(多选): A 各镇(街)经发办B 各行业商会C 商业银行D 担保机构E 其他

12、在抵押物不足,企业信用缺乏,而又需要融资的情况下,您是否会考虑通过申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A 是B 否

13、您对我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9.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九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总投资:___________监理范围: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⑴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⑵本合同标准条件;⑶本合同专用条件;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2)(3)(4)(5)

10.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份,我局联合区社保局制定出台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具体内容、监督举报的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奖励标准等,同时,对区民政人社局和区社保局的职责分工、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根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监督举报奖励金。

目前,我局正会同区社保局制定该办法操作指引,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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