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计划书范文

2024-11-01

合伙计划书范文(精选6篇)

1.合伙计划书范文 篇一

合伙企业法

导入案例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

——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 6万元。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

还债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一讲合伙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

4、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必须亲自执行,可以把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给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执行。

我国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可以转换,条件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身份转变后责任的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分类

(一)合伙拿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业是不是一中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包括两层含义: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从有关条文的内容上看,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

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大陆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非营利性)与商事合伙(营利性)

2、英美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

普通合伙企业指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分类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身份、姓名且不参与 合伙事务管理的合伙人。如有则属于隐名合伙。如无则为显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4、一般的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

(1)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责任的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结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讲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合伙人人数的上限,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超过50人。

(2)合伙人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即不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人及普通合伙人。但无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修改和补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书面的合伙协议必不可少,是合伙企业的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协议是民事合同,合伙人违反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由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其信用来自于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而非企业的资本信用,故没有法定最低资本要求。

(2)不以合伙人实缴资为其成立条件,认缴即可。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合伙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普通合伙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2、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非货币的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进行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入伙、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法律效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以下退伙的形式:(1)自愿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事先协议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除外。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4)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的事由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15日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律指定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确定清算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人负责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务——返还合伙人财产

4、清算完毕及注销登记(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企业剩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或清算报告有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清算人承担和赔偿。(2)对合伙企业的赔偿责任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谋取不法利益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非法所得退还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虚假记载;不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均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失赔偿。

第三讲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三个方面:(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所实际缴付的出资,也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增加的出资;(2)是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合伙企业购置的财产;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合伙人所有。我国《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精神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二款又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份额的转让 第一、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份额的出质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1)合伙人的表决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均有平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有权直接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2)合伙事务的表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普通决议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体现合伙人的人合性质,保护出资分额较少的合法权益)

特别决议事项: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另外: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自我交易、合伙份额的出质。

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执行权的实现方式:(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4)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体合伙人利益,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与合伙企业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3、合伙企业的内部监督 行使监督权的五种方式:(1)、监督执行情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账簿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提出异议。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5)、撤销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交易禁止义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损害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企业人因自我交易,同业竞争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具体比例,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法定对外代表

每一个合伙人,无论是否负责执行事务,都当然有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企业内部可以对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作出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或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或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事务,或是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其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有时间、范围或者内容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当不知情的第三人与违反合伙企业规定而突破限制的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此第三人处于善意状态,合伙企业不得以该合伙人越权或者无权的理由对抗第三人,拒绝履行交易,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企业的债权人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又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内部,清偿债务卖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严格区分开来,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四讲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与份额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种类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近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应当登记。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的出质

原则睛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决定其出资份额的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1、有限合伙人擅自代表企业与第三人交易的,致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与其交易的,对于该笔交易,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由于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是无、限行为能力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2、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限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原则上可以本合伙企业进行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原则上可从事竞业行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五、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与责任承担

(一)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后,有限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

(三)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的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

1、企业变更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予以解散;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2、角色转换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责任无溯及力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不但对以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以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对其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计划书范文 篇二

创新版本的“股权激励”

根据公告,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是指符合一定资格的核心人才,作为合伙人股东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新医院。在新医院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公司或者并购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或两者结合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合伙人持有的医院股权。天士力的方案则是,六家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部分董监事、管理层作为几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从计划的设置不难看出,与阿里巴巴以期用合伙人制度彻底割裂公司股权与控制权之间的联系不同,爱尔眼科与天士力的方案长效激励与约束的意味更明显,实际上是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载体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形成紧密连接,本质上仍是股权激励。

不过,爱尔眼科的创新在于将股权激励延伸到新建连锁医院层面,激励对象的退出渠道不再拘泥于企业上市后的二级市场抛售,而是可以由上市公司或并购基金回购。天士力则是通过高管参与定向增发曲线实现股权激励,实际上这种做法2014年以来A股市场早有不少企业已纷纷试水,除了兴森科技、鼎汉技术、浙江龙盛等,康缘药业、诚志股份等企业更是希望高管借助资产管理计划杠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与其说是天士力加入了合伙人的风潮,倒不如将其归类为“定增式股权激励”更贴切。

不可否认,与传统的激励计划如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爱尔眼科、天士力等企业的方案确实存在很多优势。

首先,避免因传统激励方案的股份支付影响上市公司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规定,传统的激励方式如期权、限制性股票计划均需进行股份支付,因而带来不菲的费用支出。爱尔眼科两项股权激励计划下公司需要摊销的费用仅2013年便在1383万元左右,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利润。同时受激励成本限制,传统激励计划只能面向少数核心高管和骨干,根据公司2013年报,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分别为175人、244人,显然无法满足公司连锁网络快速扩张带来的人才激励需求。

其次,降低传统激励方案下的所得税压力。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传统激励方案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将面临最高45%税率的所得税压力。与此相比,创新方案可以降低激励对象面临的所得税压力,而且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载体入股,目前很多地区推出了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

再次,经过优化后创新方案更贴近企业的长期激励需求。比如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相比之前上市公司层面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更加直观,符合连锁经营行业的经营特点。单个连锁医院的经营业绩相对独立、又与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有一定关联是爱尔眼科连锁经营模式的重要特点。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下,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体收益均与上市公司股价挂钩,激励并不够直观;而合伙人计划下激励对象的利益与所在医院的发展直接关联,有利于更大程度地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可以为更多的连锁经营企业借鉴。

实际上,类似此种“合伙人”的激励安排由来已久,全球第一咖啡连锁店星巴克在1991年的时候已经推出“咖啡豆股票”计划进行员工持股,并将员工称作“合伙人”。

约束不足或存治理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伙人”操作模式仍存在一些需要优化的地方,有些还存在著一定的风险。

首先从方案本身看,存在部分需要进一步细化设计的空间。以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为例,退出机制是整个方案非常核心的部分,但公告只是简单披露,将由上市公司或并购基金在3—5年医院盈利后回购合伙人持有的医院股权。回购机制具体如何操作上不明确,诸如是一次性回购还是分批回购?现金回购还是非现金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大规模、一次性地回购合伙人计划下众多新建医院的股权,很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合伙人计划的激励原理本在于,利用合伙人手中持有的股份作为与所在医院利益捆绑的纽带,如果3—5年一次性回购后这种连接纽带将不复存在,那合伙人计划是否只是作为缩短新建医院培育期的阶段性工具?

另外,回购时公允价格如何确定?回购价格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回购价格过低,激励对象收益有限、激励效果无法实现;回购价格过高,如果是上市公司回购又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嫌疑。这些无疑都需要在回购方案具体细化时谨慎考虑。

其次,从政策层面看,监管部门尚未明朗的态度给方案实施增加了不确定性。2014年以来虽然企业实行“定增式股权激励”的热情不断升温,但目前却鲜有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案例。在天士力之前,诚志股份2013年已经发布预案,高管通过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定向增发,而且管理计划设置A级投资人(外部投资人,认购5568万元)和B级投资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认购2784万元),可方案迟迟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司在2014年7月修订方案,取消了A和B级投资者的设置、高管也不再参与定增,方案修订后才获得监管放行。可见,此类创新形式的激励方案未来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政策监管风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从股东角度看,过于强化激励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高管参与公司定向增发将自身利益与公司绑定在一起,向投资者彰显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强烈信心,但也引起资本市场的一定疑虑。定增式股权激励下需要管理层真正出资购买股份,未来只有股价上升,才能避免损失存在获益可能,因此高管会有推动股价上升的内在动力。除了股价,方案并没有像传统股权激励计划那样设置其它诸如利润增长、收入增长等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不足会不会造成高管对于股价的过度追求而忽视公司业绩以及长远利益?

3.培训学校合伙协议(范文模版) 篇三

甲方:

乙方:

双方合作办英语培训学校一所。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位于。

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的范围:社会办学,主办外语培训。

第三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一)甲方以场地使用权,办公设施,固定的货币资金(万元)作为

出资(其具体出资数额及在合伙资产中所占分额由其双方另行协议确定),并在年月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乙方以对该培训学校招聘的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的培训技术作为出资,该出资在合伙资产作价万元,于每次招聘结束之日内履行完毕,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履行。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若项目亏损,甲、乙双方不得互相追讨经济和责任,甲、乙双方无条件的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双方必须本着诚信互助的原则,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由甲方出任(),乙方出任();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培训学校的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代表学校开展业务;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如有转让、退出发生,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培训学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培训学校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培训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违约责任;双方就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欺骗对方,不得做有损于对方权益的任何事。如有违背,过错方需赔付损失;

(二)经营期限:自2011年9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三)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XX法院起诉。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4.股份制合伙合同书[范文] 篇四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共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各股东出资如下: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工厂有资金需求时,各股东按比例增加股本。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引入新的投资人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如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大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的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

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他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年日

5.合伙计划书范文 篇五

甲 方:杭州鸿阳创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乙 方:身份证号:住址:

根据双方共同利益,为商业用户提供更全面的管理服务,双方一致协商决定成立鸿阳超市管理咨询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乙方为事业部经营负责人,甲方作为事业部的控股方和法人代表。

一、双方出资方式及权益:

甲方:提供合法经营资格,允许事业部使用甲方公司名称、商标、无形资产对外宣传、承接项目。甲方享有事业部所属完整的客户网络及管理服务范畴内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合法获得甲方签约生效管理项目费用“标的”的35%金额收入份额,拥有该事业部针对甲方整体形象、投资、主营发展方面的最终决策权。

乙方提供事业部办公场所,承担该事业部的执行经理职责,享有该事业部完整的客户网络及管理服务范畴内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合法获得由甲方签约生效管理项目费用“标的”65%的金额收入份额,其业务开展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及该事业部成员薪资均包含在内。

二、超市管理咨询事业部 经营范围: 超市(含食品、百货、生鲜范畴)管理咨询服务,具体为“项目筹建”、全年“委托管理”及“职业经理人输出”服务。

三、经营性质及担保:该事业部为甲方下设非法人经营机构,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用甲方公司名称及其无形资产,受双方合法互保。事业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经双方确认的规章制度作为附本)及本协议规定,维护甲方和客户的共同利益,接受甲方宏观管理方面的监管,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利益的不良行为发生,若有违反视作违约。

四、本协议组织机构 :

设事业部执行经理壹名,负责对其经营运作与成本核算。另可根据事业部经营发展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后下设各业务科、室机构。

第 1 页

五、本协议合作形式、财务分配:

1、甲乙双方以合伙经营形式开展超市管理咨询服务范畴内的诚信合作。

2、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执行财务分配制度,具体为:甲方享有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由甲方签约生效项目的“标的”总额35%的收入;乙方则享有项目“标的” 的65%的份额收入分配权;

3、甲方享有乙方以甲方名义签约,使用甲方印章,由乙方独立营销签约并完成工作的超市管理咨询项目“标的”金额20.0%的收入(该项目实施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协调员壹名);乙方则享有项目“标的” 的80.0%的份额收入分配权;

4、甲方享有由甲方提供超市管理项目信息,但由乙方独立洽谈签约并完成工作的管理项目的“标的”20.0%的收入(注:乙方以甲方名义和印章签约),乙方则享有项目“标的” 的80.0%的份额收入分配权;

乙方上述财务分配均包含事业部独立运营的全部经营成本在内。

双方特别约定:事业部在第一个完整的超市管理项目保底额为叁拾万元整(甲方承诺每提供给事业部成交管理项目“标的”额为壹拾伍万元整),乙方则承诺完成上述约定指标,并以30万元保底额为基数逐年递增20.0%作为本协议业务考核指标来实施和财务分配。

六、双方权益和义务:

A、甲方权益及义务

1、甲方在制度管理、再投资分配及“项目经理”职务任命事项具有审核权;甲方负责本公司网站的投资建设和统一对外宣传,凡涉及事业部业务中的法律内容,事业部执行经理必须征求甲方意见,若有意外资金支出时,由双方协商分担;

2、甲方和事业部均承诺对上述约定的业务额所享有收入比例部分,均有依法交纳税金的义务,并遵守行业合法经营原则。

3、甲方和事业部对其业务管理资料与信息(包括商业机会)有权利共享及主动收集提供的义务,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下属其它各事业部之间“核心资料”机密回避或有偿使用制度,乙方若有违反则视作违约。

B、乙方权益与义务

1、乙方享有本事业部内部员工的调动权,事业部辞退的员工须由甲方行管部负责另用或再培训竟争上岗;乙方享有对新聘员工自主录用权,但新聘员工档案资料须备案甲方行管部。

2、乙方享有本事业部员工薪酬奖励分配权、处罚权,对员工有培训计划和实施提升盈利目标的义务,同时,对乙方方案的实施有书面告知甲方备案的义务。

3、双方为保证事业部快速和持久发展,双方在本协议期内均需遵守按财务分

配比例计提10%现金为事业部发展储备金,任何一方若有违反则视作违约。

4、合作期间,乙方针对甲方及客户均需遵守“职业道德”,合作期满后,乙方及事业部成员叁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搜猎对方人员,若违反则视作本协议违约。

七、本协议保密约定:

双方约定:双方合作期间及之后叁年内,在制度、财务、人事及业务范围内均须遵守保密约定。乙方在遵守甲方制度的前提下,起草制定本事业部之岗位职责及项目实施细则和公司形象标准。同时约定双方针对任何第三方必须承诺其协议范围内的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则视作本协议违约。

八、本协议违约责任:

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有全面履行约定内容的法律责任,双方若有擅自中途退出违反者,则双方自愿约定本协议违约金为:贰拾万元整,若有一方违约,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特别约定:乙方(包含事业部成员)合作期满不再续约,自愿承诺不得使用本事业部的客户网络,甲方的客户网络、管理资料及运作模式。同时乙方(包含事业部成员)承诺叁年内对本事业部(包括甲方)遵守同业竞争回避制度,若有违反,则视为本协议违约。

十、生效及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合作期限约定为叁年整,即2007年8月日至2010年8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复印件、传真件均承认有效。

甲 方:杭州鸿阳创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 方(签名):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243号地 址:

法人代表(签名):担保人(签名):

电 话:0571--88954***电 话:

6.合伙计划书范文 篇六

奥秘6 借助利润分享计划,让130万员工成为“合伙人”

据统计,沃尔玛的劳资双方分红计划从1972年1月开始实施,当年公司分红额为17万美元,合计128人分到利润。这笔款项随着公司的利润和股票的增值而增长。到1985年时达到21800万美元,1986年为30300万美元,而到了1992年,这笔资金达到18亿美元。目前,全球每年共有130万员工可以享受沃尔玛的此项利润分红。

事业的成功有赖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沃尔玛公司的成功有诸多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视员工为事业合作伙伴。这种合作关系按沃尔顿的说法,就是全体成员之间的“合伙关系”。

沃尔玛为什么把雇员称为“合伙人”呢?这与山姆·沃尔顿的个人经历密切相关。当山姆·沃尔顿还是彭尼公司的店员时,老板詹姆斯·卡什·彭尼把他的计时工资雇员称为“同仁”,也就是“合伙人”,这在山姆·沃尔顿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将此称呼在沃尔玛公司付诸于实践的念头却来源于山姆·沃尔顿在英格兰的一次旅行。那次山姆·沃尔顿和海伦到温布尔登去看网球赛。一天,他们正在伦敦的一条街上散步,山姆·沃尔顿忽然在一家商店的门前停了下来——不管他走到哪儿,总喜欢停下来看看商店。那是J·M·刘易斯合伙公司。山姆·沃尔顿目不转睛地盯着这家公司的招牌,兴奋地高叫:“瞧这招牌写得多棒。”原来,招牌上面列有所有员工的姓名,而管理者与这些员工之间则是一种合伙关系。山姆·沃尔顿啧啧赞叹不已,告诉海伦:“沃尔玛也该这么做。”同沃尔玛所有员工建立合伙关系,这是山姆·沃尔顿年轻时还未开零售店就已有的想法。如今,这一想法使山姆·沃尔顿激动不已。

于是,一回到家,他就作出了一项决策——从此把商店员工称为“合伙人”,而不再是雇员。而沃尔玛在做出这个决策时,本身就包含了这样一个决心——从此以后,尽量给员工以更平等的对待,真正建立起一种合伙关系。而不是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只是一种叫法的改变。

目前,沃尔玛在全球共拥有近130万员工。沃尔玛的员工不是被称为“雇员”,而是被称为“合作者”或“同事”。山姆·沃尔顿认为,顾客、员工和股东都是公司的上帝。公司发展要靠员工团结一致的献身工作,公司也要照顾好它的员工,让他们感到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自己是公司的重要一员,他也因此提出“关心自己的同事,他们就会关心你”,培养职工“爱公司如爱家”的精神。公司对员工利益的关心并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是几条标语式的企业文化理论,而是有一套详细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司将“员工是合伙人”这一概念具体化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利润分享计划。员工利益与沃尔玛紧紧相联。除了让工资奖金与员工自身的工作业绩挂钩外,沃尔玛还实行职工入股、利润分享等制度。沃尔玛的员工为合伙人,坚持让员工从公司的成长中获得好处。沃尔玛的最大股东是员工分红信托基金组织。1977年,该基金只有440万美元,到1983年已达9850万美元,随着沃尔玛的成长,该基金也不断增加。1982年,沃尔玛发给每一位员工的红利,相当于其年薪的5.6%。此外,沃尔玛的员工可以利用扣薪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公司补助15%的价款。沃尔玛股票从80年代开始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明星,从1977年到1987年,股票价格上涨了20倍,1992年,沃尔玛公司董事会宣布自1971年以来的第10次一分为二的股票拆细,20年的股票回报高达近4000倍。参加股票购买方案的员工都得到了丰厚的回报。正因为沃尔玛与员工利益紧密相联,沃尔玛的每个基层店,都挂有这样的标记牌:“今天我们公司的股票价格,就靠我们的工作。”通过一个与利润增长相关的公式,沃尔玛把每个够格的员工的工资按百分比归入这个计划,员工们离开公司时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取走这个份额。

2.损耗奖励计划。自然损耗大是零售业赢利的大敌,沃尔玛控制这一纰漏的方法是与员工们共享公司因减少损耗而获得的赢利。如果某家商店将损耗控制在公司的目标之内,该店每个员工都可获得奖金,最多可达200美元。结果,沃尔玛的损耗只是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它还促使员工们彼此增加了信任感。

3.例会制度。沃尔玛把每周的例会定在星期六早晨。例会是探讨和辩论经营思想、管理战略的地方。在会议上可以提出建议,表扬先进,发现问题并讨论解决办法。这样,发现的问题马上在周末就可以及时解决,而不必等到下星期。沃尔顿说,星期六晨会是沃尔玛文化的核心。它的基本目的是交流信息,减轻每个人的思想负担、团结队伍。公司经常在星期六晨会后举行联谊活动,喊口号、鼓劲、联欢,减轻每一个员工的负担,使员工身心得到愉悦,同时也增强了凝聚力、团结了队伍。员工们很容易把星期六联欢所产生的欢娱气氛带到工作中去,而这正是沃尔玛所追求的“让商店保持轻松愉快的气氛”。

4.微笑服务。为了给顾客创造一个愉快的购物气氛,沃尔玛还规定每一位员工进店的第一天起就举手宣誓,保证顾客在走到离售货员3米时,就要上前打招呼,笑脸相迎。为了培训员工,公司还成立了沃尔顿研究院,尽可能给员工最佳的培训。公司掀起“给总经理写信”的运动,鼓励员工给总经理写信。这些都表明公司注意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因为沃尔玛的信条是“接触顾客的是第一线的员工,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的官僚”。这种体制保证了信息的及时反馈,同时也促使员工提出了许多改善管理的卓有成效的建议。所有这些构成了独特的沃尔玛文化,它是支撑这个零售业巨人的中流砥柱。

5.充足的职工培训。沃尔玛雇佣当地人,给予训练,并鼓励他们提出问题。公司非常重视对职工的培养和教育,在总部和各级商店开设各类培训班,利用晚间上课;并设有沃尔顿零售学校、山姆营运学院等培训组织,专门培养高级管理人员。沃尔玛还非常注重提高分店经理的业务能力,并且在做法上别具一格。沃尔玛的最高管理层不是直接指导每家分店负责人该怎样做生意,而是要创造一种环境,让分店经理们从市场、从其他分店学习这门功课。例如,沃尔玛的先进情报资讯系统,为分店经理提供了有关顾客行为的详细资料。此外,沃尔玛还投资购置了专机,定期载送各分店经理飞往公司总部,参观有关市场趋势及商品采购的研讨会。后随公司规模的持续扩大又装置了卫星通讯系统,公司总部经常召开电话会议,分店经理无须跨出店门便能和其他分店彼此交换市场信息。沃尔玛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培训方法,长此以往,迅速提高其员工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沃尔玛的管理者们发现,这种关系的建立,的确使他们在该行业以及所在的地区中具有竞争力——他们吸引和留住了人才。而且,从长远来看,由于信任,公司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山姆·沃尔顿看来,沃尔玛与员工之间的这种伙伴关系是使公司不断在竞争中取胜的真正原因。

沃尔玛有着几十万的股东,不少员工本人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早期,由于财力不足,吸引住专业人才和经理的重要措施就是入股或分享利润。总之,与员工分享利润的做法坚定了员工把公司看成是自己的公司的想法,从而提高了他们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的热情。

山姆·沃尔顿曾在其自传中对自己还没有很快想到这个问题而感到懊悔不已,他回亿道:“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事实上,我整个事业中的最大缺憾就是,当1970年,我们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我们最初的利润分享计划只包括经理,而没有扩大到所有员工。由于我太担心自己的负债情况,也太急于让公司迅速扩展了,因而忽视了这一点。”

山姆·沃尔顿在企业日后的发展中很快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在1971年,利润分享计划全面实施了,不仅是对高层人员,而且包括大部分员工。1971年,公司开始正式在全公司内推行利润分享计划:凡加入沃尔玛公司一年以上,每年工作时数不低于1000小时的所有员工都有权分享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公司根据利润情况按每位员工一定百分比提留。当员工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可以从公司连本带利领取,可选择现金,也可选择公司股票。总体看来,公司每年提留的金额大约是工薪总额的6%,结果计划发展极快。在1972年,用于该计划的金额是173万美元,共128人获益。而1991年,公司为当年利润分享计划提留的资金已高达12500万美元。到1992年,涉及金额已达18亿美元。总之,随着公司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所有员工的红利也都在增加。员工为公司发展而不断努力,也因此而获益匪浅。

由于计划中的提留基金的主要部分被投在了公司股票上,而沃尔玛的股票20年里随公司业绩的成长不断上升,这使许多在沃尔玛长期工作的员工退休后都拥有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一位在沃尔玛已工作了20年的货车司机说,他1972年进公司时,参加了公司的讲习班,山姆·沃尔顿在培训时对他们说:“如果你们在公司持续工作20年以上,你们将能领到10万美元以上的利润分红。”这位司机当时根本不相信。因为他刚从一家工作了13年的运输公司辞职,只拿到700美元。如今20年过去了,他的利润分享金不是10万美元,而是70.7万美元。

乔伊斯·麦克默里是阿肯色州斯普林代尔的沃尔玛54号分店地区教员,他在沃尔玛工作了15年,利润分享款额为47.5万美元。而他现在才40多岁,还打算在沃尔玛继续干下去。他想买架钢琴或是某一天造一栋梦寐以求的房子,其他的钱可以用作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由于沃尔玛股票的良好表现,他相信,只要他继续把他的股票留在手上,他终会梦想成真。

乔治亚·桑信斯,这位俄克拉荷马州克菜尔莫尔的沃尔玛12号分店退休员工回忆到:“1968年4月,我开始担任照相器材、电子产品和小家电部门的负责人。起初,我每小时最低赚1.65美元。1989年我退休时,我每小时的工资达到8.25美元。我离开公司时从利润分享计划中得到20万美元,进行了其他的投资。我买进和卖出了一些沃尔玛公司的股票,由于股票还被拆分了好多次,因此我仍然拥有较多数量的股票。我用其中一部分钱为母亲买了幢房子。我觉得能为沃尔玛公司工作说实在是很幸运的。”

一位女士,也因加入了这一计划而感到由衷的庆幸,她名叫琼·凯利,是沃尔玛总部员工,负责处理货物索赔事项。她20岁时进入沃尔玛25号分店工作,是沃尔玛的老员工。一开始,她的哥哥试图说服琼辞去工作,他认为她在沃尔玛以外的任何地方的工资都会比这里高。然而,琼留了下来,并成了公司“利润分享计划”中的一员。到了1991年,她的利润分享数字变成了22.8万美元。琼很庆幸坚持了自己的意见,没有听从哥哥的话,也很高兴自己对沃尔玛忠心耿耿。现在她所挣的钱可以供她的宝贝女儿阿什莉上大学了。琼从自己的故事中总结出一个朴素的道理——忠于这家公司,那么她的忠诚所获得的报酬将是惊人的。

这些故事的主人公都是沃尔玛的员工,也是山姆·沃尔顿的“合伙人”。就是这些对沃尔玛有着坚定信念的员工,与山姆·沃尔顿团结在一起,伴着沃尔玛走过了许多的风风雨雨,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努力,沃尔玛才有了今天的辉煌。这一切,也全归功于山姆·沃尔顿的远见卓识和他为员工着想而进行的这项计划。

随着利润分享计划的成功,山姆·沃尔顿又有了许多新的想法。例如,公司的福利计划,它包括员工的疾病信托基金、为员工子女而设的奖学金、分享减少商品短缺的节约奖等。以1990年为例,沃尔玛的各项福利计划,加上分店经理奖和补偿方案等,使公司除了工资和基本补助以外多支付了1亿美元。

在此基础上,山姆·沃尔顿又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计划。例如雇员购股计划。它让员工通过工资扣除的方式,以低于市值15%的价格购买股票。这样,80%以上的员工或借助利润分享计划,或直接地有沃尔玛公司股票。另外,沃尔玛还推行了许多其他的奖励和奖金计划。其中,最成功的奖金项目之一是损耗奖励计划,它最好地体现了合伙的原则。1980年,山姆·沃尔顿作出决定,与员工们共享公司因减少损耗而获得的赢利。比如,某家商店将损耗维持在公司的目标以内,该店每个员工都可获得奖金,最多可达200美元。结果,这一计划十分见效,沃尔玛上下掀起了防止损耗的热潮。到了90年代,沃尔玛公司的损耗率大约只有该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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